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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交易相關法律議題

3. 台灣網路拍賣相關議題 三、台灣網路拍賣相關議題

3.2 電子交易相關法律議題

電子交易目前雖已蓬勃發展,然而糾紛與法律問題卻不斷發生,在實體交易中常見 的糾紛如未清楚告知買賣條件、廣告不實、詐欺、拒絕退貨等也經常出現在電子交易當 中。雖然目前民法、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對於前述不當行為,尚具有一定的拘束 力,不過電子交易利用網路之特殊性,如隱匿、匿名、不易追蹤等特性,使網路交易環境 的可信賴性備受質疑,亦已於 2003 年修正消費者保護法並公布相關定型化契約範本;而 刻正修訂或審查中的法規,尚有與電子交易隱私保護密切相關之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規範網 路郵件行銷之濫發商業電子郵件草案。以下介紹電子交易延伸之特殊法律議題(龔仁文,

2005):

1. 網路拍賣課徵營業稅

「網路交易」是一種新興的銷售型態,可說是在實體通路外新增的銷售通路,目前 經濟合作暨開發組織(OECD)、歐盟及美國等對於這種交易行為,都是採取維持與實體 通路相同課稅規定之原則,我國的「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亦依循本項原則 所規定。

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 條4及第 6 條第 1 款5規 定可知,網拍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基於租稅公平考量,稽徵機關應依法對其課徵營業稅。

在稅額部份,稽徵機關目前係依據營業稅法規定對網路拍賣具營利性質之銷售行為 課稅,與實體商店維持相同課稅標準,如下:

A. 每月銷售額在 6 萬元(起徵點)以下者,無須課徵營業稅。

B. 每月銷售額在 6 萬元但未達 20 萬元者,按銷售額照稅率 1%,由國稅局按季(每年 1、4、7、10 月月底前發單)開徵。

C. 每月銷售額超過 20 萬元者,因每年銷售額已超過 240 萬元以上,具有相當經濟規 模,國稅局將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稅率為 5%,但相關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此 類營業人須每2 個月向國稅局申報一次銷售額並自行繳納營業稅額。

上述部份若買方棄標或結標後買方討價還價以致降價出售,網拍賣家須對此部份提 出資料舉證,即可扣除此部份銷售額。

關於跨國拍賣部份,由於營業稅採屬地主義,依我國營業稅法第1 條後段規定,進口 貨物為營業稅課稅範圍,同法第 41 條亦規定,進口貨物應由海關代徵營業稅,因此當網 拍買家透過拍賣網站向國外網路拍賣賣家購買貨物,於該項貨物進口時,將由海關依法代 徵營業稅。

4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 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

5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 條第 1 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者。

2. 消費者保護法

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為促進電子交易發展、提高消費者信心最關鍵之 因素,消保法修正條文已於 2003 年 1 月 22 日生效,除於第二條利用網際網路之交易方式 納入郵購買賣的定義中,擴大消保法的保護範圍外,並增訂第十九條之一,將原本郵購買 賣之消費者擁有於七日內不附理由解除契約之權利擴充至服務,而如電子書、線上軟體、

即時線上服務等具直接傳送、易於拷貝,或無法回收之性質,消保會函釋針對付費下載數 位軟體產品之交易應排除第十九條之一的適用。

此外,絕大部份的網路商店利用制式合約與網路消費者進行交易,為避免消費者因 不當契約內容而導致權利受到影響,消保會於 2005 年 3 月 31 日公布「網路交易定型化契 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其中列入定型化契約應記載的事項有個人資料保護 原則、依請求答覆查詢、供閱覧個人資料等義務、維護個人資料正確性義務、契約目的消 失或期限屆滿時個人資料之處理、個人資料處理請求之期限、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義務、個 人資料損害賠償責任、保密義務、同意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承諾期限、履行日期明確 性原則、信用卡給付扣款原則、帳號密碼遺失或冒用之處理、會員權利義務之說明、自動 回覆電腦系統之建立、安全交易機制之建立。而列入不得記載的事項,也就是不得利用契 約條款限制消費者行使權利或規避責任有:個人資料行使之權利、契約目的外之個人資料 利用、契約目的外之個人資料利用單方變更契約內容、規格變更、終止權、保留消費者之 契約解除權或終止權、廣告、媒體經營者責任、系統被入侵之責任、冒用風險、證據排 除、律師費用賠償、管轄法院。

3.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民眾在進行電子商務交易時,為付款需求或交易網站為確定買方或賣方身份,多會 要求輸入個人身份辨識資料、聯絡資料、信用卡卡號、銀行帳戶等資料。然而民眾在交付 資料後,無從得知個人隱私資料何去何從。多數商家可藉此分析顧客需求,但也有不肖商 家將資料販售他人以圖利。因此我國目前以「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來規 範之,規範重點包括:

A. 資料有被侵害之虞時,對客戶的通知責任

機關有建置個人資料庫者,當其所蔰集之個人資料有被竊取、洩漏、竄改或遭其 他方式侵害時,機關應立即查明事實,並以適當方式(如電話、信函、公告請當事人 上網或電話查詢等)迅速通知當事人之責任;違反規定而隱匿不為通知者,主管機關 得限期改正,並處以行政罰鍰。

B. 集體訴訟機制

為結合民間力量,發揮個資法功能,未來將設計類似消費訴訟之機制,讓財團法 人或公益社團得代表被害者提起團體訴訟。此外,為鼓勵當事人透過團體訴訟主張權 利,新法增訂團體訴訟裁判費減免之規定。

C. 賠償額度

賠償額度現行個資法為「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計算;基於 同一原因事實應對當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 2000 萬元為 限」,未來則為「每人每一事件以新臺幣5000 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計算」。

4. 網路電子付款

電子交易之付款機制,其中最為人所熟知者為信用卡與電子現金,目前財政部金融 局已督促銀行公會建立國內金融體系網際網路跨行支付平台,並推動金融卡晶片化計劃,

這些措施對網際網路電子付款將產生一定影響。

在信用卡和電子現金部份,主要的法律問題在於偽造、變造與冒用電子付款工具以 及網路截取與篡改電子付款資料;針對此類電子犯罪,未來晶片卡及網路 ATM 普及化 後,將可有效降低前述犯罪發生率。

目前針對電子付款規範,係依據各付款工具特性而定,以刑法及其他相關法規加以 規範;如信用卡與金融卡,屬於消費價金支付媒介,依信用卡定型及詐欺罪論電子現金雖 有現金功能卻無法定貨幣地位,其性質較符合有價證券,故以有盜罪外,還可論以第 359 條之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侵入電腦系統篡改電子付款資訊,則除刑法第 352 條第 1 項之毀損文書罪外,也可能觸犯第 358 條入侵電腦罪及第 359 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 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