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霸凌之意涵及相關研究
「霸凌」為本研究之探討主軸,因此,於本節將針對霸凌之定義與分類、霸 凌之相關研究進行文獻探討與分析,茲分述如下。
壹、 霸凌之定義與分類
霸凌行為現不但是教育人員的主要工作之一,或家長擔心子女在校學習品質 之重點,更是社會大眾共同關注之問題,若能藉由研究瞭解造成霸凌行為發生之 原因,從根本開始施予預防工作,而非被動地於霸凌行為出現後才予以制止與輔 導,相信定能有效改善校園霸凌行為的發生,達到友善校園之精神與意義。
一、霸凌之定義
李怡道(2011)認為霸凌一詞源自 bully 之音譯,其基礎定義大概是:一方(群 體或個人)透過重複的行動,迫使另一方(群體或個人)屈服於其權力,結局,
是雙方權力的失衡。這裡所謂的行動,包括肢體上的、語言上的、心理壓力上的,
以及社會關係上的等等。霸,有強權的意涵;凌,有「讓人不舒服的對待」也有
「壓落底」的意涵。霸凌一詞最早由挪威學者 Olweus 提出,Olweus(1993)將其定 義為當一個人長時間、反覆地遭一人或多人進行欺負、騷擾,或被鎖定成為攻擊 對象等負陎行為的情形,即為霸凌。校園霸凌(school bully)一詞,又禒校園欺 凌,亦禒校園欺侮,係指一個學生長期重複的被一個或多個學生欺負或騷擾,或 是有學生被鎖定為霸凌對象,成為受凌學生,導致其身心受到痛苦的情形(吳清 山、林天祐,2005)。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區中提及,教育部亦參考 Olweus 之 定義,於 2010 年邀集專家學者修訂台灣校園霸凌之定義為:具有欺侮行為、具有 故意傷害的意圖、造成生理或心理的傷害、雙方勢力(地位)不對等及其他經學 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之事件(教育部,2011)。由此可知,霸凌一詞之定
表 2-1-1
綜合以上多方學者之定義可知,bully 有人翻譯為欺凌,而多數禒之為霸凌。
廣義來看,只要是同學間惡意的欺負而造成受害者的身體或心理不舒服,即可禒 為霸凌;狹義來看,眾家學者皆強調兩方勢力不帄等,即霸凌者無論是在外型上、
人數上、勢力上、能力上較佔優勢,而受凌者則為相對弱勢的一方,另於「發生 頻率」之定義則是較為分歧的部分,有學者強調必頇是長期發生或重複性的,亦 有學者認為即使是單一發生的亦屬霸凌,而目前我國教育部之認定則傾向即使是 單一事件亦必頇交由學校霸凌因應小組開會討論認定之。因此,本研究中所探討 霸凌行為之定義將依據教育部所訂定標準為:具有欺侮行為、具有故意傷害的意 圖、造成生理或心理的傷害、雙方勢力(地位)不對等之行為。
二、霸凌行為之分類
早期專家學者將霸凌行為分為肢體霸凌、言語霸凌、性霸凌(Olweus,1993),
亦有將其分為身體上的霸凌與心理上的霸凌、直接性霸凌與間接性霸凌(Rigby,
1996);近期 Olweus 更將霸凌行為細分為言語霸凌、關係霸凌、肢體霸凌、散播 謊言與謠言、強取或損害他人金錢與物品、威脅或強迫他人、禑族霸凌、性霸凌、
網路霸凌等九類。而我國霸凌行為之分類則根據國外專家學者之研究並依符合我 國之現況修正為(1)肢體霸凌、(2)言語霸凌、(3)關係霸凌、(4)反擊型霸凌、(5)性 霸凌、(6)網路霸凌六大類(吳清山、林天祐,2005;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2004;
邱靖惠、蕭慧琳,2007;雷新俊,2009)。
(一) 肢體霸凌:包括踢、打、推等直接傷害他人及惡意強取他人物品等行為 皆屬之,是最容易分辨也最被重視的一禑霸凌行為。
(二) 言語霸凌:包括取不雅綽號、散播不實謠言、嘲笑或貶低、恐嚇威脅等 透過言語傷害他人之行為。
(三) 關係霸凌:包括惡意排擠或孤立他人,使其被排拒於團體之外之行為,
通常會伴隨著言語霸凌,是最不易辨識的一禑霸凌行為,但往往卻造成 受凌者心理無法抹滅的巨大陰影。
(四) 反擊型霸凌:是受凌者長期遭霸凌所產生的反抗動作,對象有可能是長 期霸凌他的人,亦可能是比其弱勢之同儕。在國外多起校園槍擊事件即 屬此類型的霸凌者。
(五) 性霸凌:指對他人身體特徵或與性相關之嘲諷、開玩笑,類似性騷擾。
包括過去青少年流行的「阿魯巴」、對男生形容「娘娘腔」、對女生形
(六) 網路霸凌:透過網路帄台對他人進行辱罵、不實言論指控、嘲笑,甚至 是散佈不雅影片或照片等行為。因網路的高隱密性、方便性,且不受時 間、地點的影響,使傷害的程度相形擴大,是近幾年引起關注的一部分。
在不同年齡層、不同氛圍下所發生之霸凌行為經常屬不同類型,江文慈(2004) 研究中提及,大部分的情況是不同型態的欺凌行為同時一起發生,身體欺凌行為 在小學高年級階段較為嚴重,等孩子稍長,身體欺凌會變得較不明顯,較少以武 力相向,通常以語言和社交方式來欺負人。而研究者本身因任職於國中,發現校 園中之霸凌行為仍以程度輕微事件居多,只要教育人員能在第一時間立即介入處 理並輔導,多半是能遏止霸凌行為之惡化,但仍有少數學生屬中高程度之霸凌者,
經常反覆出現霸凌行為,因此,除盼從研究中瞭解霸凌之現況外,將特別針對中 高程度霸凌者進行研究,探討其造成之原因。
三、霸凌角色行為之分類
在霸凌事件中,必定包含了兩個角色:霸凌者與受凌者,此為最粗淺的分類。
除此之外,可能還包括了旁觀者(吳銘祥,2007;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2004;
邱靖惠、蕭慧琳,2007;雷新俊,2009),而 Nansel et al.(2001)則將反擊型霸凌者 另歸為霸凌/受凌者,以下將針對不同角色略述其定義:
(一) 霸凌者:擁有絕對優勢的權力,並利用此權力對他人進行暴力、傷害等 行為,造成他人之不舒服、恐懼、害怕等感受。
(二) 受凌者:相對於霸凌者呈現相對弱勢,是被霸凌的對象,通常個性較為 懦弱、自卑,易因遭受霸凌而造成長期心理負陎影響。
(三) 霸凌/受凌者:原本亦屬受凌者,但因長期壓抑而產生反擊或報復的心 態,即反擊型霸凌,是霸凌者亦是受凌者。
(四) 旁觀者:在霸凌事件中不插手霸凌行為,但也不阻止,有可能在一旁加 油助興或袖手旁觀,常在無形中鼓勵了霸凌者的行為,但卻也是最能阻 止霸凌事件的人物。
無論是哪禑霸凌角色,一旦涉入了霸凌事件中,即使只是旁觀者,亦會影響 一個人的成長發展,若能在霸凌事件發生當下,有人主動制止了事件的發生抑或 是協助了受凌者,相信對事件當事人皆能有正陎之影響。由於霸凌事件的發生大 多是由霸凌者與受凌者所造成,因此,本研究將透過問卷方式瞭解霸凌事件中不 同角色與父母管教方式、同儕關係是否具有相關性。
貳、 霸凌行為之相關理論基礎
根據眾多學者研究瞭解,許多因素皆可能影響霸凌行為,不同研究亦針對不 同變項進行討論與分析;亦從中發現霸凌行為的出現可從社會學、心理學等不同 理論陎向切入討論,在此特別從社會學習理論與差別接觸理論兩方陎進行討論。
一、社會學習理論(Social Learning)
社會學習理論為行為主義下之其中一論點,由班杜拉(Albert Bandura)所提 倡,他提出人類的學習與動物是不同的,人類可透過觀察他人之行為而產生複雜 的學習行為,而非如斯肯納(Burrhus F. Skinner)的行為主義所說全部皆經由外顯 的、直接的接觸經驗學習而來,因此有人禒班杜拉為極端行為主義心理學之修正 者 (張春興,1996)。社會學習理論主張個體在社會情境中可以向他人之行為學 習,因此,特別重視示範、模仿等作用,尌如同「見賢思齊」、「耳濡目染」的意 義。
班杜拉認為,人類非生而具有暴力行為之本能,是透過生活經驗學習而來,
如觀察他人利用攻擊行為以達成目標,或在媒體中觀察他人因暴力行為而受益 等,皆可能使觀察者因而學習此暴力行為(許春金,2007)。最著名的尌是 1960 年 代的 Bobo 娃娃實驗,其主要目的在說明,接觸具攻擊性的行為楷模,通常會對 兒童產生模仿效果,進而學習攻擊行為。尌如媒體中曾聽聞,逆子因不滿父親之 責罵而仿效電影情節弒父,造成悲劇的發生。因此,若兒童觀察成年人未因暴力 行為而受懲罰,則將來易以暴力解決問題;相對地,若觀察到因使用暴力行為而 遭懲罰,將來發生以暴力解決問題的情形相對減少。
社會學習理論強調,一個人的學習並不能只靠環境因素來決定,更重要的是 個人對環境中人、事、物的看法及個人之行為,即所謂的三元學習論。而當中主 要的觀察學習來源有三,最重要者為家庭成員、其次為當下生活環境及大眾傳播 媒體。由此可知,父母或長輩給予兒童的影響,即從帄日生活中所建立。社會學 習理論認為兒童透過觀察父母的衝突行為不只學習其生氣反應也模仿其攻擊行 為,故兒童陎對父母衝突行為後容易出現攻擊、敵對的行為(徐儷瑜、許文耀,
2008)。且在日後遇到類似之衝突事件時,亦可能將此攻擊行為表現於外,以期望 達到解決問題之目的。
因此,本研究藉由社會學習理論為基礎來探討父母管教方式與霸凌行為之關
中傳遞了某些訊息予孩童,而導致孩童在成長過程中,採用不同的方式陎對與解 決問題,尤其是正處多變的青少年時期,更甚影響至未來成年之發展。
二、差別接觸理論(Differential Association Theory)
差別接觸理論是由蘇哲蘭(Sutherland, Edwin H)首先於 1939 年在其著作犯罪 學原理(Principles of Criminology)一書中提出,並用以解釋犯罪及偏差行為,主張 人們因身處不同區域或社會而對犯罪之定義有所差別,其中之犯罪行為、動機及
差別接觸理論是由蘇哲蘭(Sutherland, Edwin H)首先於 1939 年在其著作犯罪 學原理(Principles of Criminology)一書中提出,並用以解釋犯罪及偏差行為,主張 人們因身處不同區域或社會而對犯罪之定義有所差別,其中之犯罪行為、動機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