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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的離婚態度及其影響因素

第四章 研究結果

第三節 青少年的離婚態度及其影響因素

本節以描述性統計(次數、百分比、平均數和標準差)呈現青少 年離婚態度之現況,並進行多元階層迴歸分析,探討青少年個人及家 庭背景變項對其離婚態度之影響,以及親子關係之中介作用。

壹、青少年對離婚的態度

離婚態度量表共有 13 個題項組成,研究者將漏答超過 2 題或同一 題重複勾選等作答不完整的問卷視為廢卷,而漏答題數在 2 題以下者,

將遺漏值以平均數差補的方式處理之,所得有效樣本共 1248 人。離婚 態度分為四個面向:「離婚的困難度」、「個人及孩子的福祉」、「離婚的 可行性」及「對離婚的接受度」,其中,第 1、6、8、12 題為反向題,

予以反向計分。

一、離婚態度之整體分析

離婚態度量表各題項之平均數加總後除以總題數,便得到整體量 表之平均分數。整體而言,本研究青少年的離婚態度其平均數為 2.90

(表 4-3-1),低於理論中點值,表示青少年對離婚的態度屬於「普通」

偏「不認同」。

二、離婚態度之各面向分析

進一步分析離婚態度各面向的表現情況,各分量表的平均分數愈 高,表示青少年對該面向的認同程度愈高,同時對離婚的認同程度亦 愈高,然而,「離婚的困難度」此一面向為負向命名,因此該分量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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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數愈高,則代表青少年對此面向的認同程度愈低,而對離婚的認同 程度愈高。

從表 4-3-1 各分量表的平均數來看,由高至低依序為「對離婚的接 受度」(3.44)、「離婚的可行性」(3.01)、「個人及孩子的福祉」(2.62)、

「離婚的困難度」(2.38)。可知整體而言,青少年對離婚的態度以「對 離婚的接受度」之同意程度最高,然而平均分數僅 3.44,表示青少年 對離婚仍屬中立略偏接受之態度;其次是「離婚的可行性」,平均分數 為 3.01,即青少年雖略為傾向接受離婚,但對於離婚是否能真正改善 現狀,仍持中立意見;平均分數居三的是「個人及孩子的福祉」,其分 數 2.62 低於理論中點值,表示若必須在「個人或孩子」與「婚姻」兩 者之利益中做選擇,青少年偏向以婚姻為重,選擇繼續留在婚姻中;

最後,平均分數 2.38 之面向為「離婚的困難度」,由於該面向為負向 名稱,因此,表示青少年對該面向之認同程度偏高,亦即對於離婚困 難與否的認知,青少年偏向認為離婚並非容易之事。

三、離婚態度之各問項分析

除整體總平均與各面向之平均分數外,研究者想再進一步瞭解,

孩子為考量離婚之牽絆?孩子大了比較沒關係?等一些媒體與大眾常 認為的觀念,是否年輕世代也這樣認為呢?因此,研究者接著分析各 問項所呈現之百分比分配,以瞭解青少年在特定概念上的反應情形。

研究者先將各題項的「非常同意」與「同意」之百分比合併計算,而 將「非常不同意」與「不同意」之百分比合併計算。以下分別就幾個 分配情況具特殊意涵之問項加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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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第 1 題「為了子女,無論如何都不應該離婚」百分比之 分配情形,發現:傾向不同意者佔 58.5%,中立意見者次之,佔 27.2%,

最後是傾向同意者,佔 14.3%。亦即,有近六成的青少年表示不會為 了孩子選擇繼續留在婚姻中,可知對青少年而言,孩子並非決定離婚 與否的關鍵因素。

而進一步看第 13 題「父母若是經常衝突,兩人選擇離婚對小孩是 比較好的」百分比之分配情形,有 39.7%的人持中立態度,30.3%傾向 認同,而有 30.0%傾向不認同。因考量父母對孩子的影響,即使父母 處於衝突關係,青少年對離婚的態度轉而呈現平均分配之現象,亦即,

相較於第 1 題,青少年的態度,中立、不認同離婚的看法相對較高。

最後,看到第 11 題「若我的父母要離婚,我能夠接受」的分配情 形,傾向不接受者佔 44.2%,其次是持中立態度者,佔 29.4%,最後 才是傾向接受者,佔 26.4%。即從青少年的角度來看父母離婚,即使 高中職時期的青少年其身心發展均較為成熟,仍有近四成五的人表示 不能接受父母離婚。父母離婚與否在孩子長大之後真的就沒關係了?

由此可知未必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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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青少年離婚態度各面向之影響因素與中介作用

在進行多元階層迴歸分析之前,研究者先進行多元共線性診斷,背 景變項之容忍度(tolerance)在.729-.987 間,均大於.1,膨脹係數(VIF)

在 1.013-1.372 間,均小於 10,顯示無共線性問題(陳正昌、程炳林、

陳新豐、劉子鍵,2011)。接著,以下分別針對離婚態度四個分面向之 影響因素,以及親子關係之中介作用加以探討。

一、青少年離婚態度之「離婚的困難度」的影響因素與中介作用 研究者以背景變項(性別、主要照顧者、宗教信仰、學校類別、父 母婚姻狀況、知覺父母婚姻關係、家庭社經地位)為第一階層之預測 變項,親子關係為第二階層之預測變項,「離婚的困難度」為效標變項,

進行多元階層迴歸分析。

(一)背景變項對「離婚的困難度」之影響

由表 4-3-2 之模式一發現:背景變項對於「離婚的困難度」之預測 力達顯著水準(F9, 1238=3.190,p<.01),且背景變項能預測「離婚的 困難度」2.3%的變異量。進一步檢視模式一各自變項對「離婚的困難 度」的預測力時,則顯示:性別(𝛽=-.090,p<.01)及知覺父母婚姻 關係(𝛽=-.091,p<.01)可有效預測青少年認為離婚所面對的困難程 度,即青少年為男性、父母婚姻關係愈和諧者,認同夫妻在離異過程 中所面對的困難程度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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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親子關係在背景變項對「離婚的困難度」影響中的中介作用 進一步看表 4-3-2 之模式二,發現:背景變項與親子關係對於「離 婚的困難度」之預測力亦達顯著水準(F10, 1237=3.835,p<.001),預 測「離婚的困難度」之變異量增為 3.0%,增加之變異量(∆R2=.007,p

<.01)達統計上之顯著水準。且相較於模式一:性別(𝛽=-.105,p<.001)

同樣能有效預測青少年認為離婚所面對的困難程度,但知覺父母婚姻 關係(𝛽=-.061,p>.05)之預測力則未達顯著水準,然而,親子關係 對「離婚的困難度」之預測力在此達顯著水準(𝛽=-.093,p<.01)。

在分析親子關係的中介作用之前,研究者先確認背景變項對親子關 係之預測力,從表 4-2-2 可知,性別、宗教信仰、學校類別、父母婚姻 狀況及知覺父母婚姻關係對親子關係具有顯著預測力,因此可進一步 看上述預測變項在親子關係投入迴歸模型後的變化情形。就「離婚的 困難度」而言,上述變項中的性別與知覺父母婚姻關係具有直接預測 力,在加上親子關係之中介效果後,性別仍存在預測力,但知覺父母 婚姻關係則失去預測力,由此可知,親子關係的中介作用削減了知覺 父母婚姻關係的預測效果。換言之,親子關係在背景變項對「離婚的 困難度」之影響力中具有中介作用,即親子關係對「離婚的困難度」

之影響力取代了知覺父母婚姻關係之影響力,且親子關係愈佳者,認 同夫妻在離異過程中所面對的困難程度愈高。

上述結果支持本研究的假設二之 2-1:青少年之個人背景變項及家 庭背景變項,對離婚態度之「離婚的困難度」有顯著預測力。以及假 設三之 3-1:青少年的親子關係,在個人背景變項及家庭背景變項對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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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態度之「離婚的困難度」預測力中,具有中介作用。

二、青少年離婚態度之「個人及孩子的福祉」的影響因素與中介作用 研究者以背景變項(性別、主要照顧者、宗教信仰、學校類別、父 母婚姻狀況、知覺父母婚姻關係、家庭社經地位)為第一階層之預測 變項,親子關係為第二階層之預測變項,「個人及孩子的福祉」為效標 變項,進行多元階層迴歸分析。

(一)背景變項對「個人及孩子的福祉」之影響

由表 4-3-2 之模式三發現:背景變項對於「個人及孩子的福祉」之 預測力達顯著水準(F9, 1238=4.610,p<.001),且背景變項能預測「個 人及孩子的福祉」3.2%的變異量。進一步檢視模式三各自變項對「個 人及孩子的福祉」的預測力時,則顯示:僅知覺父母婚姻關係(𝛽=-.143,

p<.001)可有效預測個人在自我或孩子利益與婚姻之間的權衡態度,

即青少年知覺父母婚姻關係愈和諧,愈不認同個人因自身或孩子利益 的考量而選擇離婚。

(二)親子關係在背景變項對「個人及孩子的福祉」影響中的中介作用 進一步看表 4-3-2 之模式四,發現:背景變項與親子關係對於「個 人及孩子的福祉」之預測力亦達顯著水準(F10, 1237=4.639,p<.001), 預測「個人及孩子的福祉」之變異量增為 3.6%,增加之變異量(∆R2=.004,

p<.05)雖不大,但已達統計上之顯著水準。且相較於模式三:依舊只 有知覺父母婚姻關係(𝛽=-.121,p<.001)能有效預測個人在自我或孩 子利益與婚姻之間的權衡態度,進一步看該變項 Beta 係數絕對值的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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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可發現從模式三的.143 降至模式四的.121,然而,親子關係對「個 人及孩子的福祉」之預測力在此亦達顯著水準(𝛽=-.066,p<.05)。

在分析親子關係的中介作用之前,研究者先確認背景變項對親子關 係之預測力,從表 4-2-2 可知,性別、宗教信仰、學校類別、父母婚姻 狀況及知覺父母婚姻關係對親子關係具有顯著預測力,因此可進一步 看上述預測變項在親子關係投入迴歸模型後的變化情形。就「個人及 孩子的福祉」而言,上述變項僅知覺父母婚姻關係具有直接預測力,

在加上親子關係之中介作用後,知覺父母婚姻關係仍存在預測力,然 而,Beta 係數略為下降,由此可知,親子關係的中介作用稍稍削弱了 知覺父母婚姻關係的預測力。換言之,親子關係在背景變項對「個人 及孩子的福祉」之影響力中具有中介作用,即親子關係對「個人及孩 子的福祉」之影響力降低了知覺父母婚姻關係之影響力,且親子關係 愈佳者,愈不認同個人因自身或孩子利益的考量而選擇離婚。

上述結果部分支持本研究的假設二之 2-2:青少年之個人背景變項

上述結果部分支持本研究的假設二之 2-2:青少年之個人背景變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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