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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關係對青少年離婚態度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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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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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 碩士論文. 親子關係對青少年離婚態度之影響 The Effect of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 on Adolescents’ Attitudes toward Divorce. 指導教授:林如萍 博士 研究生:陳怡臻.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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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謝誌 終於,這天來臨!論文馬拉松抵達終點! 一路走來,要感謝很多人的鼓勵、陪伴及指教,幸運的我,因為有 你們,才能順利在兩年之內,完成碩士論文。記得如萍老師常說: 「真 正的參與者是你,我們其他人,都是來幫助你跑完全程的陪跑者。」 感 恩有您的帶領和指導,當我迷失在茫茫思緒中,指引我回航,當我苦 惱於身處黑暗時,勉勵我黎明將至,您面對問題的智慧與態度,總能 讓我重拾信心,更加放心地向前邁進。感謝口試委員澍馨老師,總是 給予充滿溫暖的祝福,您在口本上的細心筆記以及口試時提供的想法 意見,在在讓我的論文得以更臻完整。感謝口試委員恩伶老師,您清 晰的邏輯思維和關鍵的問題指點,讓我對論文有再思考、再聚焦的機 會,以致通篇論文的核心價值得以顯現。 此外,還要感謝在研究所教過我的黃迺毓老師、周麗端老師、黃馨 慧老師、魏秀珍老師、楊翠竹老師、陳心怡老師、林正昌老師以及陳 柏熹老師,課堂上,你們透過不同的思維路徑與多元的剖析見解,帶 領我進入學術研究的奇幻世界,下課後,你們偶爾地關心打氣,總能 讓我所剩無幾的電力又再次飽滿無限。 寫論文的漫漫日子裡,真的很感謝同學兼戰友莉婷的一路相伴,在 妳身上,總是散發著積極、努力的學習精神,讓我隨時都有自我激勵 的力量,過程中的甘苦點滴,感謝有妳,陪我一起分享、一同經歷, 看著我們的論文,心中的回憶和複雜的情緒,我想,妳是瞭解的!.

(4) 在枯燥的研究所生活中,感謝 216 仙女仙子們:亞寧姊姊、嘉芳學 姊、瑞姊、秋姊、芝麻、秉珊、秭翊、惠芝、小目、庭蓁、怡文、郁 阡、韻茹、羽帆、先豪、柏亨、子晴、艾薇,還有隔壁阿姨兼室友蛙 蛙和可愛學姊小米,和你們在一起的歡樂氣氛與難忘回憶,讓我的研 究生活總是充滿喜悅與祝福。家家組 99 碩的同學們:孟鴻、莉婷、禹 菱、韻茹、婉紋、芳渏,感謝能與你們成為同學,一起學習的同時也 一起玩耍,總是相互關心、彼此勉勵,我想,我們應該可以算是「人 少志氣高」的一屆吧?期待寒假一起迎接大家畢業喔! 還要感謝重要他人家丞一直以來對我的關心、鼓勵和支持,因為有 你對我的相信,讓我更有動力及勇氣去達成人生中的許多目標。感謝 超級好友袁甄,謝謝妳三不五時聽我倒垃圾,陪我度過無數低潮的日 子。謝謝大學同學中萬不辭辛勞遠從文化大學幫我借論文。謝謝曾經 幫助我發放問卷的嘉芳學姊、奕寬學姊、瑞姊、泰瑞、偉昱學姊、兔 子、秭翊、蛙蛙、曉蘋、亞純姊、小明哥,以及每一位協助問卷施測 的老師,因為有你們的熱心幫忙,我才能順利完成論文。 最後,要感謝我的家人:最愛的媽媽和妹妹,以及一直以來很關心、 照顧我的爺爺,謝謝你們對我的無限包容與鼓勵,支持我所做的每個 決定,讓我無後顧之憂地完成論文,你們的無私奉獻及關愛,我始終 銘記在心,感恩我所擁有的一切,我愛你們!謹以此論文,獻給在天 上的爸爸,每當無助之際,我永遠記得你的一句勉勵: 「相信自己是最 好的」 ,我的這份喜悅,相信你看到了!永遠愛你! 怡臻 2012 夏.

(5) 親子關係對青少年離婚態度之影響 摘要 本研究旨在探討青少年對離婚的態度,並進一步分析個人背景變項、 家庭背景變項及親子關係對青少年離婚態度之影響。採問卷調查法, 針對全臺灣北、中、南、東四個地區就讀於高中職一年級到三年級、 年齡介於 15 歲至 18 歲之間的學生進行抽樣,有效樣本共計 1248 人。 主要研究發現如下: 一、整體而言,青少年對離婚的態度為「普通」偏「不認同」 。對離婚 態度四個面向的認同程度,由高至低依序為「離婚的困難度」 、 「對 離婚的接受度」、 「離婚的可行性」、 「個人及孩子的福祉」 。 二、「性別」、「主要照顧者」、「宗教信仰」、「學校類別」及「知覺父 母婚姻關係」對於青少年的離婚態度有顯著影響力。女性、主要 照顧者為母親、無宗教信仰、就讀高中、父母婚姻關係愈不和諧 之青少年,對離婚持較認同之態度。 三、親子關係在背景變項對青少年「離婚的困難度」、「個人及孩子的 福祉」兩個離婚態度面向的影響中,具有中介作用;親子的親密 情感,對青少年的離婚態度之影響力,大於父母的婚姻關係。. 關鍵字:青少年、親子關係、離婚態度、高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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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The Effect of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 on Adolescents’ Attitudes toward Divorce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explore adolescents’ attitudes toward divorce, and investigate the effect of personal demographic variables, family demographic variables, and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 A questionnaire survey was conducted on senior and vocational high school students who are in first to third grade and aged from fifteen to eighteen in Taiwan. The valid subjects which were purposed acquired through stratified sampling for proportions are 1248. Findings of the study indicate: 1.. Over all, senior and vocational high school students’ attitudes toward divorce were common inclined to disagree. Level of acceptance of four dimensions from high to low are “Difficulty of Divorce,” “Acceptance of Divorce,” “Feasibility of Divorce,” and “Welfare of Individuals and child.”. 2.. “Gender,” “primary caregiver,” “religion,” “school type,” and “perception of parents’ marital relationship” had significant effect on adolescents’ attitudes toward divorce. In other words, adolescents who are female, have mother as primary caregiver, have no religion, are high school students and perceive disharmonious parents’ marital relationship tend to agree divorce.. 3..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 has mediation effects on the relation between adolescents’ demographic variables and two dimensions of attitudes toward divorce, “Difficulty of Divorce” and “Welfare of Individuals and child.” Besides, the intimacy relationship between adolescents and parents has more influence on adolescents’ attitudes toward divorce than parents’ marital relationship.. Key word: adolescent,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 attitude toward divorce, high school stu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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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緣起 ......................................................................................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 3 第三節 名詞釋義 ...................................................................................... 4.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6 第一節 青少年對離婚的態度及其影響因素 ......................................... 6 第二節 親子關係與青少年對離婚的態度 ........................................... 19. 第三章 研究設計 ........................................................................ 27 第一節 研究架構 .................................................................................... 27 第二節 研究假設 .................................................................................... 28 第三節 研究對象 .................................................................................... 30 第四節 研究工具 .................................................................................... 33 第五節 資料分析方法 ............................................................................ 49 第六節 研究實施程序 ............................................................................ 51. 第四章 研究結果 ........................................................................ 52 第一節 青少年的背景資料.................................................................... 52 第二節 青少年的親子關係及其影響因素 ........................................... 57 第三節 青少年的離婚態度及其影響因素 ........................................... 60. i.

(10)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75 第一節 結果與討論 ................................................................................ 75 第二節 建議 ............................................................................................ 81. 參考文獻 ...................................................................................... 84 中文部分 .................................................................................................. 84 英文部分 .................................................................................................. 87. 附錄一:親子關係量表修訂使用同意書 ................................. 92 附錄二:預試問卷 ...................................................................... 93 附錄三:正式問卷 ...................................................................... 97. ii.

(11) 表目錄 表 2-1-1 離婚態度之意涵與測量 ............................................................. 11 表 3-3-1 預試發出與回收樣本數統計表 ................................................. 30 表 3-3-2 臺灣高中職學生人數與抽樣班級分配表 ................................. 31 表 3-3-3 正式施測發出與回收樣本數統計表 ......................................... 32 表 3-4-1 家庭社經地位等級計算表 ......................................................... 35 表 3-4-2 親子關係量表之架構 ................................................................. 37 表 3-4-3 親子關係量表預試問卷因素分析 ............................................. 39 表 3-4-4 離婚態度預試量表之架構 ......................................................... 41 表 3-4-5 離婚態度量表預試問卷因素分析(一) ................................. 43 表 3-4-6 離婚態度量表預試問卷因素分析(二) ................................. 44 表 3-4-7 離婚態度量表預試問卷因素分析(三) ................................. 45 表 3-4-8 離婚態度量表正式問卷因素分析 ............................................. 47 表 3-4-9 離婚態度正式量表之架構 ......................................................... 48 表 4-1-1 樣本特性 ..................................................................................... 55 表 4-2-1 青少年親子關係之分析 ............................................................. 57 表 4-2-2 青少年親子關係之多元迴歸分析 ............................................. 59 表 4-3-1 青少年離婚態度整體及各問項次數、百分比、平均數、 標準差之分析 ............................................................................. 63 表 4-3-2 青少年離婚態度各面向之多元階層迴歸分析 ......................... 71 表 4-3-3 青少年整體離婚態度之多元階層迴歸分析 ............................. 73. 圖目錄 圖 3-1-1 研究架構圖 ................................................................................. 27.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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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 婚姻關係是家庭制度的中心,而家庭制度是社會的基礎(彭懷真, 2001) ,擁有一個穩固的婚姻,不僅是多數人的嚮往,對於整體社會的 安定更是重要。相較於西方社會,傳統華人社會的婚姻,以高結婚率 與低離婚率為特色,然而,隨著社會變遷,人們對於婚姻的觀念逐漸 轉變,婚姻關係的經營與維繫亦面臨挑戰。 近年來臺灣的離婚率急遽攀升,根據內政部(2011)統計資料顯示, 「粗離婚率」已從 2000 年的每千人有 2.38 對離婚,增至 2010 年的每 千人有 2.51 對離婚;反之, 「粗結婚率」則從 2000 年的每千人有 8.25 對結婚,降至 2010 年的每千人僅 5.78 對結婚。隨著離婚率上升,也意 味著單親家庭將隨之增加,對於青少年而言,面對父母婚姻的瓦解, 其對於「離婚」的態度如何?可能存在著複雜又多樣的面貌。 綜觀西方文獻,已有許多研究證實「離婚」在代間中的傳遞效應(如: Amato & Booth, 1991; Amato, 1996; Amato & DeBoer, 2001) ,父母離異 使孩子產生偏差行為的可能增加(Amato & Booth, 1991) 、影響孩子對 婚姻與非傳統家庭的接受度(Amato & DeBoer, 2001),甚至導致孩子 複製其離婚經驗(Amato, 1996) 。父母離婚對孩子的影響究竟如何?可 能之成因甚多。研究發現:父母離婚會形塑子女對離婚的態度,而此 離婚態度又可預測其子女未來的婚姻品質(Risch, Jodl, & Eccles, 2004)。 換言之,「態度」是傳遞過程中十分重要的形式與媒介,透過「態度」. 1.

(14) 對「行為」產生可能的影響。因此,探討青少年對於離婚的態度是十 分重要的議題,亦有助瞭解當前社會婚姻趨勢的發展。 對於青少年而言,家庭是生活的重心。「家庭」是個人社會化的最 初場所,「父母」則是子女角色學習的第一位老師。Bandura(1977) 曾指出:從旁觀察父母的婚姻關係與主觀感知親子間的親密情感,是 子女最為自然而直接的學習途徑。父母與子女間的親子關係是家庭功 能的核心,子女在家中與父母的關係,深深影響其價值觀與態度之形 成,對子女心理及行為發展有最直接且長久的影響(Cooney, 1994)。 Mazur(1990)發現:親子關係會影響孩子社會認知能力的發展,進而 影響其對婚姻和離婚的態度。綜上所述,可知親子關係對青少年離婚 態度的影響力是十分重要的議題,值得深入探討。 此外,研究者正處準備進入中學教職階段,就我國高中職學生之教 材加以分析,發現目前高中職的家政、公民與社會、健康與護理等課 程綱要(教育部,2010;教育部,2011) ,雖已將「青少年與家人關係」、 「兩性關係與交往」、「擇偶與婚姻」等議題列入,然而,由於國內有 關親子關係對於青少年的離婚態度之影響,相關研究仍不多見,相關 教材亦較缺乏。故若能針對高中職階段的青少年,探討青少年對離婚 的態度,以及親子關係對其離婚態度之影響,將對於相關教材與教學 策略之研發有所助益。故,本研究針對高中職之青少年,探討其對於 離婚的態度,並進一步分析對離婚的態度是否受到個人、家庭背景變 項與親子關係之影響。. 2.

(15) 第二節 研究目的 綜上所述,本研究主要針對高中職之青少年探討其對離婚的態度, 並進一步分析對離婚的態度是否受到個人、家庭背景變項與親子關係 的影響。具體而言,本研究之研究目的如下: 一、 發展離婚態度量表,並探討青少年對離婚的態度。 二、 分析青少年的「個人背景變項」與「家庭背景變項」對「親 子關係」之影響。 三、 分析青少年的「個人背景變項」與「家庭背景變項」對「離 婚態度」之影響。 四、 探討青少年的「親子關係」在「個人背景變項」、「家庭背景 變項」對於「離婚態度」影響之中介作用。 依據研究目的,本研究之待答問題如下: 一、 青少年對離婚的態度為何? 二、 青少年的「個人背景變項」與「家庭背景變項」是否對「親 子關係」產生影響? 三、 青少年的「個人背景變項」與「家庭背景變項」是否對「離 婚態度」產生影響? 四、 青少年的「親子關係」是否在「個人背景變項」、「家庭背景 變項」對「離婚態度」的影響中具中介作用?. 3.

(16) 第三節 名詞釋義 為釐清本研究之重要概念,以下針對「青少年」、「親子關係」與 「對離婚的態度」加以說明。. 壹、青少年(Adolescent) 根據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2 條之規定: 「所稱少年,指十 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而《張氏心理學辭典》依據個體的身心發 展,將青少年定義為:由青春期開始到身心漸臻於成熟的發展階段, 女性約自 12 歲至 21 歲之間,男性約自 13 歲至 22 歲之間(張春興, 2006) 。綜上所述,可將青少年的年齡界定在 12 歲至 22 歲之間,考量 青少年身心的成熟度及親子間的相處頻率,本研究所指之青少年,定 義為:目前就讀於高中職一年級到三年級、年齡介於 15 歲至 18 歲之 間的學生。. 貳、親子關係(Parent-Child Relationship) 本研究旨在探討青少年對離婚的態度與親子關係之影響,經文獻探 討,故將親子關係聚焦於「子女知覺與父母的親密關係」 。而親子關係 的測量,本研究修訂羅國英(1997)編製的「親子關係量表」 ,量表包 含「依附感」 、 「敬佩感」 、 「知心感」 、 「負向情感」 、 「被重視感」與「缺 乏自主感」六種成分面向,量表平均分數愈高,表示子女知覺與父母 的關係愈親密,反之則愈疏離。. 4.

(17) 參、對離婚的態度(Attitude toward Divorce) 「態度」的內涵包含認知(對態度對象的理解與信念)、情感(對 態度對象的情緒反應)及行為傾向三種成分(張春興,2006) 。而本研 究所指「對離婚的態度」為「個體對於『離婚』的主觀看法及感受」。 對於青少年的離婚態度之測量,本研究參酌簡致捷(2011)編撰之 「離婚態度量表」 ,並進一步參考 Amato 和 Booth(1991) 、Kapinus(2003)、 Cunningham 和 Thornton(2005)以及 Kapinus 和 Flowers(2008)等相 關研究之測量工具,據以發展測量工具,將「離婚態度量表」包括之 面向界定為: 「離婚的困難度」 、 「個人及孩子的福祉」 、 「離婚的可行性」 與「對離婚的接受度」等四個面向。量表平均分數愈高,表示青少年 愈認同離婚,反之,則表示青少年愈不認同離婚。. 5.

(18)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旨在探討國內外相關文獻及實證研究結果,藉以作為本研究論 證之主要依據。本研究之目的與問題,旨在探討現今青少年對離婚的 態度,及個人、家庭因素與親子關係對其離婚態度之影響。因此,本 章分二節加以探究:第一節為青少年對離婚的態度及其影響因素,第 二節為親子關係與青少年對離婚的態度。. 第一節 青少年對離婚的態度及其影響因素 本節就離婚態度之概念發展、意涵與青少年對離婚的態度加以討論, 並進一步分析影響青少年離婚態度之因素。. 壹、離婚態度之概念發展與意涵 傳統社會的價值觀念,認為「婚姻」是「一生一世、白頭偕老」的 單程票,一旦買票上車之後,就允諾了「無論生老病死不離不棄」 。然 而,自二十世紀初,在美國,離婚率漸漸向上攀升,Cherlin(1981) 指出:在 1945 至 1966 年間,人們對於嚴苛的離婚法條並無太多爭議, 然而到了 1968 至 1978 年間,多數美國人已逐漸反對法律在離婚的限 制,離婚率在 1960 至 1970 年間呈現倍數成長(Cherlin, 1981),人們 的離婚態度在此時亦開始轉變,直到 1980 年代晚期至 2000 年間,人 們對於離婚的接受度愈來愈高,近年來已呈現高峰狀態(Thornton & Young-DeMarco, 2001) 。在臺灣,根據鄭郁芳(2009)的研究結果,出 生二戰期間與戰前的世代,對於離婚行為較不認同;但戰後出生的世. 6.

(19) 代,對於離婚行為則較能接受。簡致捷(2011)的研究結果亦發現, 臺北地區大學生對離婚傾向認同的態度,較能接受離婚的行為。綜上 所論,近年來社會道德與價值觀的改變,以及整體環境影響之下,離 婚已逐漸被現今社會大眾所接受。然而,即使人們對離婚的接受度逐 年增加,仍有多數人相信婚姻的長久性,且認為除非必要不應輕易離 婚(Thornton & Young-DeMarco, 2001) 。Amato(1988)在研究父母離 婚對子女之婚姻及家庭生活態度的影響時,發現經歷父母離婚的成年 子女對於婚姻有著相對複雜的態度:他們期待婚姻,也認同婚姻的價 值與長久性,但同時卻也認知到婚姻的限制,並能接受離婚的選擇。 綜觀過去關於離婚態度的研究,由於缺乏清楚明確的定義,對於離 婚態度之意涵亦未見學者提出具體說明,故,相關研究難以比較。因 此,研究者藉由過往研究使用之測量工具面向,試圖從中分析離婚態 度之概念及內涵(表 2-1-1)。以下則針對四個過去學者提出之較為完 整的離婚態度量表,進一步說明與探討: 一、Kinnaird 與 Gerrard(1986)的離婚態度量表(The Attitude Toward Divorce Scale) Kinnaird 與 Gerrard 於 1986 年針對 875 名女大學生進行一項態度、 行為及其母親婚姻狀況之關聯研究,探究完整、離婚與重組家庭中, 未婚少女的婚前性行為、婚姻態度及離婚態度。其中,關於離婚態度 的測量,Kinnaird 與 Gerrard 以 Hardy(1957)設計的問卷為基礎,編 製了適用於此研究的離婚態度量表(ADS) ,共十二題,本研究從這十 二題中歸納出「自我的重要性」、「離婚的可行性」及「對離婚的接受. 7.

(20) 度」等三個概念面向。該研究結果指出:重組家庭的女性對離婚的接 受度最高。 二、Amato 與 Booth (1991)的離婚態度量表(The Divorce Attitude Scale) Amato 和 Booth 在 1991 年透過內布拉斯加大學林肯分校的一項計 畫,針對全國成人樣本進行研究,探討離婚對離婚態度與性別角色之 影響。而關於離婚態度的測量,Amato 和 Booth 參考 Kitson 和 Sussman (1982)編製了離婚態度量表,共有六題,分別為: 「現今夫妻離婚制 度太過容易」、「婚後若合不來,隨時可以離婚」、「個人的快樂比不好 的婚姻來得重要」、「若配偶身心殘缺,理應不顧個人幸福快樂留在婚 姻中」、「即便夫妻都過得不開心,婚姻是一輩子的事」、「高衝突的父 母離婚或分居對小孩比較好」 ,本研究將上述六題歸納成五個概念面向, 包含: 「婚姻的長久性」 、 「離婚的困難度」 、 「自我的重要性」 、 「離婚的 可行性」及「對離婚的接受度」 。研究結果顯示:來自離婚家庭的個體, 較來自完整家庭的個體能接受離婚,同樣地,自陳父母婚姻不快樂者, 對於離婚持有相對認同、接納的看法,此外,親自經歷過離婚的人, 對於離婚的接受度亦會提高。 三、Mulder 與 Gunnoe(1999)的離婚可能性量表(The Likelihood of Divorce Scale) Mulder 及 Gunnoe 於 1999 年針對 150 名大一及大二的學生進行分 析,探討大學生的離婚態度與性別、父母離婚及父母關係之關聯。為 測量大學生的離婚態度,Mulder 及 Gunnoe 根據七個離婚原因編製離婚 可能性量表,共有七題假設題,以測量個人離婚的可能性: 「你和配偶. 8.

(21) 不再相愛」、「配偶對你施以肢體暴力」、「配偶性格不如所知」、「你和 配偶之間的浪漫魔力已不存在」、「配偶對你施以語言暴力」、「配偶外 遇」 、 「你和配偶爭吵不斷」 ,本研究將此七題均歸納至「對離婚的接受 度」之概念面向。研究結果指出:父母關係不好的男性其離婚的可能 性高,此外,父母離婚會直接影響受試者離婚的可能性。 四、簡致捷(2011)的離婚態度量表 簡致捷在 2011 年針對 556 名臺北地區大學生進行外遇態度與離婚 態度之研究。為測量離婚態度,簡致捷係以江福貞(2005)、陳素琴 (2000)、張瑞真(2001)、龔鈴智(2004)之婚姻態度量表內容為依 據加以修改,並參酌孫中肯(2009) 、彭懷真(2001) 、蔡文輝(1987) 等相關研究,自編離婚態度量表,全量表共二十四題,包含「婚姻的 長久性」、「離婚的感受」與「離婚的意向」三個層面,然而,為使歸 納之概念面向名稱一致,本研究將後兩個層面重新命名為「離婚的可 行性」與「對離婚的接受度」 。研究結果發現:女性、戀愛次數多、沒 有婚前性行為、父母離婚及父母婚姻衝突高的大學生,愈能接受離婚 的行為。該量表雖是目前為止編製較完整之離婚態度量表,但其所包 含的測量面向,並未涵蓋研究者歸納整理之概念面向,量表的周延性 仍待強化。. 9.

(22) 由上述說明與表 2-1-1 可知,對於離婚態度之測量,過往文獻多以 長期資料庫中的少數題項為測量工具,離婚態度量表的題項則多在十 題左右,測量面向較完整的量表僅見於國內學者簡致捷(2011)的研 究,且未見針對高中職階段青少年編製之工具。因此,研究者彙整了 近年來國內外測量離婚態度之工具,從中統整出離婚態度所包含的概 念與內涵,進而比較各個問項的內容與意涵,將之歸納並重新命名。 整體而言,離婚態度之意涵可分為「婚姻的長久性」 、 「離婚的困難度」、 「自我的重要性」、「離婚的可行性」與「對離婚的接受度」等五項概 念。是故,本研究依據離婚態度之定義,由上述五個項度作為工具發 展之架構,自編內涵更具完整性之「離婚態度量表」。. 10.

(23) 表 2-1-1 離婚態度之意涵與測量 年代. 1986. 作者 Kinnaird & Gerrard. 離婚態度的意涵 1. 自我的重要性 2. 離婚的可行性 3. 對離婚的接受度. 測量工具 The Attitude Toward Divorce Scale(ADS). 1. 婚姻的長久性 1991. Amato & Booth. 2. 離婚的困難度 3. 自我的重要性. The Divorce Attitude Scale. 4. 離婚的可行性 5. 對離婚的接受度. 1996 1999. Axinn & Thornton Mulder & Gunnoe. 1. 對離婚的接受度. 自編問卷中的單題. 1. 對離婚的接受度. The Likelihood of Divorce Scale. 1. 婚姻的長久性 2003. Kapinus. 2. 自我的重要性 3. 離婚的可行性. 2004 2005 2008 2009. Risch, Jodl, & Eccles Cunningham & Thornton Kapinus & Flowers 鄭郁芳. 1. 對離婚的接受度 1. 對離婚的接受度 1. 離婚的困難度 1. 對離婚的接受度. The Marital Instability Over the Life Course panel study The Maryland Adolescent Development in Context study The Intergenerational Panel Study of Parents and Children The General Social Survey (GSS) 臺灣社會變遷調查資料庫「道 德觀念」題組. 1. 婚姻的長久性 2011. 簡致捷. 2. 離婚的可行性 3. 對離婚的接受度. 註:離婚態度意涵為研究者自行整理。. 11. 自編「離婚態度量表」.

(24) 貳、青少年對離婚的態度 Kapinus(2004)曾指出:經歷父母離婚之青少年,較容易出現傾 向離婚的態度。Miles 和 Servaty-seib(2010)針對大學生探討父母婚姻 狀況與其子女的婚姻及離婚態度時,亦發現:父母離婚的子女,擁有 較低的婚姻信念與較高的離婚傾向。此外,Larson、Benson、Wilson 及 Medora(1998)針對年齡介於 17 歲至 21 歲之青少年,探究原生家 庭對其婚姻態度的影響,研究指出:原生家庭愈不健全,個人對婚姻 的看法愈負面,認為婚姻是困難的、衝突不斷且不愉悅的。Dennison 和 Koerner(2006)以 11 歲至 17 歲青少年為對象,分析父母離婚後的 衝突對青少年婚姻態度之影響,研究亦發現:父母離婚後,若衝突愈 多,則青少年對婚姻的態度愈負面,愈不認同婚姻。綜觀國外文獻, 不論從正向的婚姻態度或負向的離婚態度來探究,均可發現青少年對 婚姻與離婚的態度,受其父母婚姻關係與家庭環境之影響甚鉅,若父 母離異或家庭不完整,則青少年較易對婚姻持有負面看法,並較能認 同、接受離婚。 而國內相關研究,過往對於婚姻關係中認知層面的研究多從正面觀 之,如「婚姻信念(Marital Beliefs)」關注「個人對婚姻關係的信念」 (如:林亞寧,2003;林如萍,2008) 、 「婚姻承諾(Marital Commitment)」 關注「個體對婚姻關係所產生的認同感與付出心理」 (如:謝文宜,2006; 廖婉如,2011)、「婚姻態度(Marital Attitude)」關注「個體對婚姻的 情感及行為傾向之看法」 (如:柯澍馨、何嘉雯,2004;柳杰欣、吳麗 娟、林世華,2009)等,相對來說,較少研究探討個人對離婚的想法。. 12.

(25) 此外,相關研究多以大學生及成年子女為研究對象,以青少年為研 究對象之文獻則較為少見,柯澍馨及何嘉雯(2004)以臺北縣市私立 大學學生為研究對象,研究發現:臺北縣市私立大學學生的婚姻態度 傾向於正向狀態,大學生認同並期待婚姻的長久性;林如萍(2008) 同樣以大學生為對象,研究發現:大學生之關係信念存在不同類型, 且年輕世代相信「緣」 ,認為關係是命中註定,但個人有能力改變關係 之發展;柳杰欣、吳麗娟與林世華(2009)則以年齡介於 21 歲至 35 歲適婚男女為主要研究對象,研究發現: 「男性」 、 「工程師」及「父母 同住」者較嚮往婚姻且對婚姻有較高的評價與感受。 在少數探究離婚態度的研究中,簡致捷(2011)以問卷調查的方式, 探討大學生外遇與離婚態度之現況及影響因素,研究發現:臺北地區 大學生對離婚的態度傾向認同,較能接受離婚的行為。而以成人為對 象之研究,如:周玉敏(2006)曾以華人家庭動態資料庫的父母樣本, 檢視夫妻離婚態度、婚姻關係對親子關係的影響,結果發現:離婚態 度對夫妻情感、婚姻衝突與親子關係不具影響力;鄭郁芳(2009)則 曾使用臺灣社會變遷調查資料庫,採用「階層式年齡—時期—世代別」 模型,探討 20-65 歲臺灣民眾離婚態度的變遷,結果顯示:當外在社會 瀰漫著一股離婚風氣時,個人容易受周遭同儕和整體環境的影響,形 成離婚世俗化的潮流,意即當社會的離婚率愈高,人們對離婚的態度 就會愈認同。. 13.

(26) 綜觀前述,針對青少年探討其對離婚的態度之研究在臺灣仍少有著 墨,然而,Amato(1996)曾指出個人的離婚態度愈認同、愈能接受離 婚,其未來離婚的可能性愈高,隨著時代變遷,人們的離婚態度不僅 有了變化,青少年對離婚的態度更可預測其未來離婚的可能性(Mulder & Gunnoe, 1999),因此,若想要瞭解現今臺灣離婚率何以增加如此快 速,必需從其背後原因探究人們內心對於離婚的想法,尤其需針對下 一個年輕世代的青少年作探討,才能正確看到臺灣未來的婚姻趨勢與 社會走向。. 參、影響青少年離婚態度之因素 青少年對離婚的態度受到許多因素影響,以下從個人及家庭因素進 一步探究,個人因素包括: 「性別」 、 「主要照顧者」 、 「宗教信仰」與「學 校類別」;家庭因素包括:「父母婚姻狀況」、「知覺父母婚姻關係」與 「家庭社經地位」 。然而,與本研究同樣以「青少年」為對象檢視其「離 婚態度」的文獻在數量和篇幅上皆有限,因此,研究者將探討範圍擴 大,研究對象為大學生與成年人之文獻,亦一併納入本段落之探討。 一、個人因素 (一)性別 過往研究指出:女性較男性認同離婚(Axinn & Thornton, 1996; Kapinus & Johnson, 2002)。鄭郁芳(2009)針對「臺灣社會變遷基本 調查計畫」中 1984 年、1995 年、2000 年和 2005 年四個時點的 20-65 歲受訪者作分析,研究發現:隨著教育提升與經濟獨立的機會增加,. 14.

(27) 女性對於傳統的婚姻價值較男性鬆動,且較能接受離婚。簡致捷(2010) 針對大學生進行離婚態度研究時,亦發現女性大學生在整體離婚態度 上,相較於男性大學生持有較認同的態度,較能接受離婚的行為。 然而,Kapinus 和 Flowers(2008)在探究離婚態度的性別差異時, 發現不同影響因素使男女對離婚的態度有別,且女性認為離婚制度需 更加嚴謹,離婚不應如此輕而易舉,女性較男性不認同離婚。此外, Amato 和 Booth(1991)透過長期追蹤的全國樣本,探究離婚對離婚態 度與性別角色的影響,發現不論男性或女性,其對離婚的態度並無差 異。根據以上所述, 「性別」對離婚態度的影響並無一致發現,仍需進 一步探究,因此,本研究將此列為研究變項加以探討。 (二)主要照顧者 Risch、Jodl 和 Eccles(2004)根據研究結果與相關理論,提出:父 親對兒子在親密關係和離婚態度的影響力,大於對女兒的影響力,男 性青少年知覺與父親關係越好,認為其未來離婚的可能越低。因此, 本研究欲進一步瞭解當主要照顧者為父親或母親時,如何影響青少年 在離婚態度的表現,故將「主要照顧者」列為研究變項探討之。 (三)宗教信仰 Thornton(1985)以長期資料庫探究人們離婚態度的轉變,提出宗 教信仰與個人對婚姻及離婚的看法有關,宗教活動參與愈多者,對於 離婚及婚姻瓦解的接受度較低,且有虔誠宗教信仰者較不輕易離婚。 此外,Kapinus 和 Flowers(2008)在探究離婚態度的性別差異時,發. 15.

(28) 現特別是女性對離婚的態度與宗教投入及信仰有關。在臺灣,自古以 來傳統民間信仰即存在多元性,如今,不同宗教信仰者通婚情形又日 漸普遍,宗教信仰對家庭、婚姻與個人的影響力,亦隨著時代變遷而 有所不同。然而,探究「宗教信仰」與離婚態度之關聯性的文獻十分 有限,有待本研究進一步驗證。 (四)學校類別 單懷聖(1995)探討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婚姻與家庭生活態度之研究 中,包含對離婚態度之分析,其研究發現:不同學校類別的中學生, 對離婚的態度自不認同到認同分別為私立高職、公立高職、私立高中、 公立高中。由於探討學校類別與離婚態度之關聯的研究較為少見,因 此,本研究想了解青少年是否會因為「學校類別」不同而有不一樣的 離婚態度,決定將此作為研究變項一併探討之。 二、家庭因素 (一)父母婚姻狀況 Amato(1996)曾指出,父母離婚會直接影響孩子的態度,孩子學 習父母的行為,因而認為離婚是婚姻遇到問題時的解決方式 。 Cunningham 和 Thornton(2005)透過一項 31 年的代間縱貫資料,探 討父母進出婚姻與同居對成年子女離婚態度的影響,發現:成年子女 對離婚的接受度,與父母離婚及母親對離婚的態度有關。許多研究均 顯示,經歷父母離婚的子女有較認同的離婚態度(Thornton, 1985; Amato & Booth, 1991; Amato, 1996; Kapinus, 2003; Cunningham &. 16.

(29) Thornton, 2005; Miles & Servaty-seib, 2010),當婚姻遇到瓶頸時,曾經 歷父母離婚的子女傾向離婚的門檻較低,父母的經驗導致他們容易選 擇以離婚收場(Miles & Servaty-seib, 2010) 。Amato 和 DeBoer(2001) 探究不穩定婚姻在代間傳遞的情形,結果發現:父母離婚的子女,想 過離婚的機率較完整家庭子女高出三倍,其未來離婚的機率較完整家 庭子女高出兩倍。 從文獻可知,父母離婚的子女,其對離婚的態度相較於完整家庭子 女來得認同,且父母婚姻狀況對子女的影響,會一直延續到子女建構 價值觀念甚至發展親密關係之時。因此,本研究認為「父母婚姻狀況」 會對青少年的離婚態度產生影響,故將此列為研究變項加以討論。 (二)知覺父母婚姻關係 Amato 和 Booth(1991)在離婚態度的研究中強調:知覺父母婚姻 關係不好的人,有相對較認同的離婚態度,父母離婚與父母婚姻的不 幸福感,均會影響子女對離婚的態度,子女離婚態度的認同程度由高 至低分別為: 「離婚家庭」子女、 「不幸福、完整家庭」子女、 「有點不 幸福、完整家庭」 子女、 「幸福且完整家庭」子女。Cunningham 及 Thornton (2005)亦發現父母婚姻幸福的成年子女,對離婚的接受度低。至於 國內相關研究,僅簡致捷(2011)發現:父母婚姻衝突愈多,大學生 的離婚態度愈認同,愈能接受離婚的行為。 綜上所述,子女對離婚的看法是從小耳濡目染形成的,父母婚姻關 係愈不好,子女對離婚的接受程度愈高。Cooney 與 Kurz(1996) 、Jones (1992)甚至證實:對子女而言,父母婚姻衝突比父母離婚具有更負. 17.

(30) 向的影響力(引自江福貞,2006) ,青少年對離婚的態度確實會受到「父 母婚姻關係」的影響,故將此納入背景變項加以探究。 (三)家庭社經地位 社經地位是指個人在社會中的社會及經濟地位,通常依據教育程度、 職業及經濟收入等作為區分的參照指標。家庭社經地位則是評斷家庭 在所處社會之地位,不同的家庭社經背景,提供子女不同的文化與價 值,影響著子女未來的認知發展與態度養成。Martin 和 Parashar(2006) 曾探究 1974 至 2002 年間,不同教育程度對女性離婚態度的影響,提 出:教育程度愈高者,愈不認同離婚。又,家庭是個人社會化的重要 場所,父母為子女社會化過程中的重要影響者,父母對家庭與離婚的 態度深深影響子女的家庭觀念與離婚態度(Axinn & Thornton, 1996; Kapinus, 2003)。然而,簡致捷(2011)關注大學生的離婚態度時,發 現:大學生的離婚態度不會因家庭社經地位之不同而存在差異,推論 大學生與父母及家庭的關係較疏遠,其態度與觀念受社會環境的影響 較多,因此,家庭社經地位對大學生的影響較少。 從文獻中可知,目前尚未看到研究證實,家庭社經地位對青少年離 婚態度存在直接且有效的影響,但是透過相關研究,可以推測「父母 社經地位」會對青少年的離婚態度產生影響。因此,本研究將此列為 研究變項之一。. 18.

(31) 第二節 親子關係與青少年對離婚的態度 由上節可知,青少年對離婚的態度受到許多因素影響,然而,對家 中子女而言,「家庭」是社會化的最初場所,「父母」則是子女角色學 習的楷模,子女在家中與父母的關係,亦深深影響其個人態度之形成。 子女縱使會經由其他管道如媒體、學校或朋友,習得與他人互動模式、 親密感及對婚姻與離婚的看法,但實際上,觀察父母本身的婚姻關係 與察覺親子間的親密情感,才是子女最常使用且最直接的學習方式 (Bandura, 1977) 。因此,本節將探討親子關係之意涵與測量,並將親 子關係聚焦於「親子親密情感」 ,探究親子之間的親密感如何影響青少 年對離婚的態度,再進一步分析個人及家庭背景因素與親子關係之關 聯性。. 壹、親子關係之意涵與測量 長久以來,不同研究者對親子關係的定義與內涵存有不同觀點,回 顧過去文獻可發現,親子關係的內涵大致分為「父母管教態度」、「親 子親密情感」與「親子溝通」三大類,早期主要以父母管教方式對子 女單向式的影響作為親子關係的測量變項,相關研究主要探討父母教 養方式對子女學業成就、自我概念、行為表現等各方面之影響,爾後, 由於 1960 至 1970 年間依附理論及認知心理學興起,臺灣親子關係的 研究領域,開始重視以親子雙向互動、溝通為測量向度,主要探討親 子間雙向的互動歷程與情感交流,許多研究嘗試從親子間的心理層面, 探討親子關係如何對子女身心發展及適應產生影響(江福貞,2006;. 19.

(32) 張思嘉,2006),學術界對於親子關係所關注的焦點逐漸轉移。 此外,羅國英(1995)亦強調:親子關係是一種既特別又複雜的親 密關係,且青少年階段正是親子關係產生變化的開端,然而,傳統以 教養方式或態度為核心之親子關係研究,即使會測量親子間的情感連 結,卻很少以親子間親密關係本質之觀點作深入分析,實為一大缺憾。 因此,本研究所指「親子關係」 ,為上述三種親子關係向度中的「親子 親密情感」 ,強調親子關係為父母與子女長時間的親密關係,且此親子 間的親密關係會進而影響青少年對離婚的態度。 因著上述定義,針對親子關係的測量,本研究選擇採用羅國英(1997) 根據文獻分析及深度訪談,以人際親密關係觀點編製而成的「親子關 係量表」 ,作為測量青少年與父母間親密情感之工具。原量表首先針對 700 名國中生施測,綜合初步的分析結果以及對 110 名大學生的焦點訪 談與專家座談,編定親子關係量表為 37 題之量表,繼而,再針對高中 一年級學生 568 名及大學二年級以上學生 263 名為對象進行施測,最 後經由因素分析之結果,進一步刪減題目至 34 題,即為親子關係之正 式量表。原量表主要目的在測量青少年至成年前期階段,子女主觀知 覺與父母的親密關係,與本研究所探究之對象及目的均相符合,因而 採用之。. 20.

(33) 貳、親子親密情感對青少年離婚態度之影響 就親子關係與離婚態度之關聯性而言,已有研究證實親子關係會影 響青少年對離婚的態度(Risch, Jodl, & Eccles, 2004) 。然而,究竟心理 感受與價值觀念在親代與子代之間,如何受親子關係影響?以下藉由 依附理論,說明親子關係形塑子女婚姻及離婚態度之歷程。 Bowlby 在 1950 年代提出依附理論(attachment theory),強調一種 為了得到安全感而尋求親近另一人的心理傾向,指出親子間若有安全 的依附關係,將可提供子女一個可維持靠近、能安撫情緒且向外探險 的安全堡壘(羅國英,1995;Rice, 1990) 。早期依附理論多被使用在探 討嬰幼兒的研究,但近年來,依附理論更強調其對青少年親子關係的 影響。Hazan 和 Shaver(1994)認為依附理論可廣泛地作為親密關係的 基本概念架構,青少年時期「依附」和「親密」的關聯性已被許多研 究證實:父母對於親密感之態度,可藉由此一內在運作模式影響安全 依附的青少年,當子女到了成年時,較易發展出成功且令人滿意的親 密關係與婚姻態度(江福貞,2006;柳杰欣、吳麗娟、林世華,2009; Coleman & Ganong, 1984; Risch, Jodl, & Eccles, 2004; Steinberg, Davila, & Fincham, 2006) 。父母親密關係不僅影響夫妻雙方對婚姻的看法,家 中子女覺察到父母關係的親密及和諧,事實上也影響著親子間的情感 與子女對婚姻的感受和態度(柳杰欣、吳麗娟、林世華,2009)。 親子關係確實會影響子女社會認知能力的發展,進而影響其對婚姻 和離婚的態度(Mazur, 1990) 。Risch、Jodl 和 Eccles(2004)針對 17-19 歲青少年,探討父子關係如何形塑青少年對離婚的態度,指出:青少. 21.

(34) 年知覺與父親關係愈好,愈不認同離婚。對此,國內亦有相關研究得 到證實:江福貞(2006)以大學生為研究對象,探究親子關係與婚姻 態度之關聯,結果發現:大學生與父母間的親子關係會影響其婚姻態 度的建立,親子關係愈佳者愈認同、接受婚姻(李秋霞,1991;何嘉 雯,1998;柯澍馨、何嘉雯,2004) 。然而,針對親子關係與離婚態度 之關聯性作探討的研究不多,國內研究更是少見。 除此之外,Shulman、Rosenheim 與 Knafo(1999) 、Steinberg、Davila 與 Fincham(2006)均強調,子女與父母的依附關係是調節父母婚姻關 係對子女婚姻態度影響之中介變項(引自柳杰欣、吳麗娟、林世華, 2009)。Axinn 及 Thornton(1996)研究父母婚姻瓦解對孩子離婚態度 的影響時,強調需有親密且良好的親子關係,父母離婚後的生活方式 及品質,才能有效地對孩子的離婚態度造成影響,即便是離異或喪偶 的單親家庭,若能擁有良好和諧的親子關係,其子女對婚姻亦可能抱 持樂觀積極的態度(Coleman & Ganong, 1984)。綜觀前述,本研究嘗 試將親子關係作為中介變項,以檢驗親子親密情感在背景變項對青少 年離婚態度之影響中,是否具有居中的影響效果。 然而,所謂中介變項(mediator) ,顧名思義可解釋一部分自變項對 依變項的影響。Baron 和 Kenny(1986)曾指出:中介變項必需與自變 項有顯著關係,才得以進一步探究其所帶來的影響效果。因此,以下 分別就個人及家庭背景變項對親子關係之影響加以討論,以確認其中 存在關聯性。. 22.

(35) 參、影響青少年親子關係之因素 青少年的親子關係受到許多因素影響,以下分別從個人及家庭因素 進一步探究,個人因素包括: 「性別」 、 「主要照顧者」 、 「宗教信仰」與 「學校類別」 ;家庭因素包括: 「父母婚姻狀況」 、 「知覺父母婚姻關係」 與「家庭社經地位」 。此外,為求探討內容之完整性,研究者將探討範 圍擴大,研究對象為大學生及成年人之文獻,亦一併納入本段落之探 討。 一、個人因素 (一)性別 國內許多研究已證實,不同性別子女其父子關係與母子關係有顯著 差異存在(吳秀櫻,1987;王淑娟,1994;廖大齊,2004) 。就青少年 而言,男生較不善於表達自己真實的感受,而女生則比男生更積極於 維繫與他人的關係(蔡淑鈴,2002) 。廖大齊(2004)認為,國中女生 在父子關係與母子關係的表現都比國中男生好,整體親子關係較佳。 但吳秀櫻(1987)卻發現國中男生之親子關係較國中女生佳。周玉敏 (2006)在檢視夫妻離婚態度、婚姻關係對親子關係的影響時,提及: 過去研究在分析親子關係時,較少區分與兒子或與女兒的關係,並建 議未來思考親子關係相關議題,可加入性別的概念分析。故本研究將 「性別」列為研究變項加以探討。. 23.

(36) (二)主要照顧者 父母與子女的親子關係會因不同性別組合而有所差異。Booth 與 Amato(1994)從婚姻關係各面向,探討父母與不同性別子女的親子關 係,指出:父母婚姻品質不佳導致母子、父女間的關係較不親密。Yu、 Pettit、Lansford、Dodge 及 Bates(2010)亦發現:有別於父子、父女 及母子關係,母女關係在父母離婚後變得更為緊密。因此,本研究欲 進一步瞭解當主要照顧者為父親或母親時,如何影響青少年與其之間 的親子關係,故將「主要照顧者」列為研究變項探討之。 (三)宗教信仰 單懷聖(1995)探究宗教信仰對中學生親子關係的影響時,發現: 學生為本土宗教信仰者與父母的親子關係最好,其次是外來宗教信仰 者,無宗教信仰者的親子關係最不好。然而,何嘉雯(1998)針對大 學生進行親子關係、婚姻態度對婚前性行為影響之研究,則指出:大 學生的親子關係,並不會因為宗教信仰的有無而有所影響。由於過去 少數研究結果不一致,加上相關文獻缺乏,本研究決定將「宗教信仰」 列為研究變項進一步加以探究。 (四)學校類別 單懷聖(1995)探究學校類別對中學生親子關係的影響時,發現: 公立高職的學生與父母的親子關係最佳,其次是私立高職與私立高中 的學生,公立高中的學生與父母的親子關係最不佳,簡言之,高職學 生的親子關係較高中學生良好。由於探討學校類別與親子關係之關聯. 24.

(37) 的研究較為少見,因此,本研究想了解青少年是否會因為「學校類別」 不同而有不一樣的親子關係,決定將此作為研究變項一併探討之。 二、家庭因素 (一)父母婚姻狀況 「離婚」常導致無監護權或未同住的父母,在與孩子維繫關係上出 現困難。與完整家庭相比,離婚後的父親和子女間的關係尤其疏離 (Cooney, 1994;Riggio, 2004);反之,母親與子女的關係在離婚之後 較佳(Riggio, 2004) 。相較於完整與再婚家庭的母親,單親母親的親子 關係是孩子付出較多但獲得較少(Amato, Rezac, & Booth, 1995) 。由前 述說明可知,相關研究均顯示父母離婚之後,父母親與子女的關係會 產生變化, 「父母婚姻狀況」的確會對親子關係產生影響,因此,本研 究將之列入研究變項中進行探討。 (二)知覺父母婚姻關係 葉光輝(1999)曾指出:當婚姻失和且衝突非常嚴重時,婚姻衝突 常與親子衝突關連在一起,且父母婚姻衝突與較差的親子關係有關(Yu, Pettit, Lansford, Dodge, & Bates, 2010) 。Sobolewski 及 Amato(2007) 發現:父母離婚但無婚姻衝突,其子女僅與一方父母較為親近,然而, 父母離婚且有婚姻衝突,其子女則與父母雙方都不親近。Cooney(1994) 亦發現,青少年階段親子間的接觸及親密感與父母婚姻品質有關,家 庭衝突易導致親子間的親密感下降。夫妻情感對親子關係有正向的影 響,只有父母關係良好,親子間的感情才會親密(吳秀櫻,1987;周. 25.

(38) 玉敏,2006;Angele & Gayla, 2004)。Booth 和 Amato(1994)透過長 期追蹤資料,探究父母婚姻品質對其與成年子女親子關係的影響,結 果亦發現:父母婚姻品質會影響親子間的親密感,婚姻品質愈高,子 女與父母雙方的關係愈好;反之,婚姻品質愈差,子女僅與父母其中 一方關係密切。綜上所述, 「父母婚姻關係」愈好其與子女之親子關係 則愈佳,因此,本研究將父母婚姻關係納入背景變項一併探討之。 (三)家庭社經地位 親子關係會因為家庭社經地位的不同而有顯著差異,家庭社經地位 愈高,則親子關係愈佳。王淑娟(1994)發現低社經地位的青少年在 親子關係之相互信任、情感交流、獨立三個分量表及總量表的得分較 低,顯示低家庭社經地位的青少年其親子關係較中、高家庭社經地位 者差。廖大齊(2004)亦指出:高家庭社經地位的國中生,在父子溝 通支持與情感交流程度、母子溝通支持程度上,均高於低家庭社經地 位者。因此,本研究將「家庭社經地位」列為研究變項之一,以進一 步了解不同家庭社經地位之青少年,其親子關係的差異情形。. 26.

(39) 第三章 研究設計 本研究為瞭解青少年的親子關係及其對離婚之態度,選取高中職學 生為研究對象,以問卷調查法取得資料,資料來源採自林如萍於 2012 年的「高中生婚前教育計畫」,並以統計方法加以分析。. 第一節 研究架構 依據研究目的,本研究提出之研究架構如下:. 親子關係. 背景變項. 離婚態度. 個人. 離婚的困難度. 性別. 個人及孩子的福祉. 主要照顧者. 離婚的可行性. 宗教信仰. 對離婚的接受度. 學校類別 家庭 父母婚姻狀況. 知覺父母婚姻關係 家庭社經地位. 圖 3-1-1 研究架構圖. 27.

(40) 第二節 研究假設 本節以研究架構與相關文獻探討為基礎,針對研究目的及研究問題, 提出以下之研究假設:. 壹、 青少年之個人背景變項及家庭背景變項,對其親子關係 有顯著預測力。 貳、 青少年之個人背景變項及家庭背景變項,對其離婚態度 有顯著預測力。 2-1 青少年之個人背景變項及家庭背景變項,對離婚態度之「離婚的困 難度」有顯著預測力。 2-2 青少年之個人背景變項及家庭背景變項,對離婚態度之「個人及孩 子的福祉」有顯著預測力。 2-3 青少年之個人背景變項及家庭背景變項,對離婚態度之「離婚的可 行性」有顯著預測力。 2-4 青少年之個人背景變項及家庭背景變項,對離婚態度之「對離婚的 接受度」有顯著預測力。 2-5 青少年之個人背景變項及家庭背景變項,對其整體離婚態度有顯著 預測力。. 28.

(41) 參、 青少年的親子關係,在個人背景變項及家庭背景變項對 離婚態度之預測力中,具有中介作用。 3-1 青少年的親子關係,在個人背景變項及家庭背景變項對離婚態度之 「離婚的困難度」預測力中,具有中介作用。 3-2 青少年的親子關係,在個人背景變項及家庭背景變項對離婚態度之 「個人及孩子的福祉」預測力中,具有中介作用。 3-3 青少年的親子關係,在個人背景變項及家庭背景變項對離婚態度之 「離婚的可行性」預測力中,具有中介作用。 3-4 青少年的親子關係,在個人背景變項及家庭背景變項對離婚態度之 「對離婚的接受度」預測力中,具有中介作用。 3-5 青少年的親子關係,在個人背景變項及家庭背景變項對整體離婚態 度之預測力中,具有中介作用。. 29.

(42) 第三節 研究對象 壹、母群體範圍 本研究以全臺灣(除澎湖縣與金馬地區)的高中職學生為研究對象, 根據教育部統計處(2012a)100 年度統計資料指出,全臺灣高中學生 人數為 399,443 人、高職學生人數為 363,573 人,高中職學生總人數為 763,016 人,高中與高職人數比約為 1.1 比 1。. 貳、預試樣本 本研究根據 Gorsuch(1983)之建議:在進行因素分析時,樣本數 最少為變項數的 5 倍,且大於 100(邱皓政,2003),進一步考量廢卷 及不完整卷等問卷回收率,預試問卷以北部高中學生為施測對象,共 發出 250 份,回收 207 份,回收率為 82.8%,扣除嚴重漏答及隨便填答 之廢卷 2 份,有效卷為 205 份,回收問卷之有效率達 99.0%(表 3-3-1)。 表 3-3-1 預試發出與回收樣本數統計表 發出. 回收. 份數. 份數. 計. 計. 計. 百分比(%). 計. 百分比(%). 高中 1. 2. 100. 70. 70.0. 70. 100.0. 高中 2. 3. 150. 137. 91.3. 135. 98.5. 總計. 5. 250. 207. 82.8. 205. 99.0. 學校. 施測班級數. 30. 回收率. 有效 份數. 有效回收率.

(43) 參、抽樣與正式樣本 根據 Krejcie 與 Morgan(1970)針對隨機抽樣之樣本大小估算方法, 母群體在 1,000,000 人時,為達 3%的抽樣誤差及 97%的信賴水準,有 效樣本數至少為 1067 人。本研究將全臺灣依地區分為北(基隆市、臺 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 、中(苗栗縣、彰化縣、臺 中市、南投縣、雲林縣) 、南(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屏 東縣) 、東(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四個區域,抽樣方式依照地區 就學人數比例進行分層比例抽樣。問卷以班級為單位進行發放,高中 發放 21 班,高職發放 18 班,共發放 39 班(表 3-3-2) 。正式樣本共計 發出 1573 份,回收 1507 份,回收率達 95.8%,扣除嚴重漏答及填答不 完整之廢卷 259 份,有效卷為 1248 份,回收問卷之有效率為 82.8%(表 3-3-3)。 表 3-3-2 臺灣高中職學生人數與抽樣班級分配表 高中 地區. 學生人數. 高職. 區域. 抽取. 人數比. 班級數. 學生人數. 區域. 抽取. 人數比. 班級數. 總班級數. 北. 184,829. 9. 11. 148,582. 12. 8. 19. 中. 86,045. 4. 4. 105,050. 8. 5. 9. 南. 107,415. 5. 5. 97,474. 8. 4. 9. 東. 21,154. 1. 1. 12,467. 1. 1. 2. 總計. 399,443. 21. 363,573. 18. 39. 資料來源:出自教育部統計處(2012a)。. 31.

(44) 表 3-3-3 正式施測發出與回收樣本數統計表 學校 類別. 地區. 學校. 北. 高中 中. 南 東. 中 高職 南 東. 回收. 級數. 份數. 份數. 計. 計. 計. 回收率 百分比(%). 有效 份數 計. 有效回收率 百分比(%). 2. 85. 84. 74. 高中 2. 1. 42. 37. 34. 高中 3. 2. 82. 80. 66. 高中 4. 1. 45. 42. 高中 5. 1. 38. 38. 35. 高中 6. 2. 72. 69. 62. 高中 7. 2. 93. 93. 72. 高中 8. 2. 80. 80. 62. 高中 9. 1. 42. 40. 高中 10. 1. 43. 43. 38. 高中 11. 2. 82. 82. 76. 高中 12. 2. 72. 70. 高中 13. 1. 42. 32. 高中 14. 1. 38. 36. 94.7. 31. 86.1. 21. 856. 826. 96.5. 698. 84.5. 高職 1. 2. 100. 96. 高職 2. 3. 107. 100. 高職 3. 3. 119. 100. 92. 高職 4. 1. 41. 40. 31. 高職 5. 2. 79. 75. 高職 6. 2. 76. 76. 67. 高職 7. 1. 40. 39. 28. 高職 8. 1. 34. 34. 高職 9. 2. 78. 78. 高職 10. 1. 43. 43. 100.0. 32. 74.4. 18. 717. 681. 95.0. 550. 80.8. 39. 1573. 1507. 95.8. 1248. 82.8. 小計 總計. 發出. 高中 1. 小計 北. 施測班. 32. 96.9. 98.8. 93.9. 34. 36. 52. 85.1. 83.4. 83.7. 26. 72 90.8. 97.4. 99.3. 76. 62. 22. 81.2. 83.8. 78.1. 68.

(45) 第四節 研究工具 依據研究目的與研究架構,研究者修訂羅國英(1997)之親子關係 量表,並參酌國內外學者對於離婚態度之相關研究自編離婚態度量表。 本研究使用之問卷共包含「個人及家庭背景變項」 、 「親子關係」及「離 婚態度」三部分(附錄三)。. 壹、個人及家庭背景變項 「個人背景變項」包括:性別、主要照顧者、宗教信仰、學校類別; 「家庭背景變項」包括:父母婚姻狀況、知覺父母婚姻關係、家庭社 經地位。 一、性別 性別包括「男性」和「女性」 ,進行多元迴歸分析時,將性別處理 成虛擬變項,分別編碼為 1 和 0,以「女性」作為參照組。 二、主要照顧者 主要照顧者分為「父親」和「母親」,進行多元迴歸分析時,將主 要照顧者處理成虛擬變項,分別編碼為 1 和 0,以「母親」作為參照組。 三、宗教信仰 宗教信仰分為「佛教」 、 「道教」 、 「民間信仰」 、 「一貫道」 、 「回教」、 「天主教」、 「基督教」及「無宗教信仰」,依序編碼為 1 至 8。進行多 元迴歸分析時,將宗教信仰處理成虛擬變項, 「佛教」 、 「道教」 、 「民間. 33.

(46) 信仰」、「一貫道」、「回教」、「天主教」及「基督教」合併為「有宗教 信仰」 ,以「無宗教信仰」作為參照組。 四、學校類別 學校類別包括「高中」和「高職」 ,進行多元迴歸分析時,將學校 類別處理為虛擬變項,分別編碼為 0 和 1,以「高中」作為參照組。 五、父母婚姻狀況 父母婚姻狀況包括「已婚」 、 「喪偶」 、 「離婚」及「再婚」 ,依序編 碼為 1 至 4。進行多元迴歸分析時,將父母婚姻關係處理成虛擬變項, 「已婚」與「再婚」合併為「有偶」,以「有偶」作為參照組。 六、知覺父母婚姻關係 知覺父母婚姻關係分為「非常不和諧」、「不和諧」、「普通」、「和 諧」、 「非常和諧」,依序編碼為 1 至 5,分數愈高,表示子女知覺父母 婚姻關係愈和諧。 七、家庭社經地位 本研究所指家庭社經地位,係參照林生傳(1989)依我國社會實 況修訂 Hollingshed(1957)之「兩因素社會地位指數」 (Two Factor Index of Social Position)的方法(林生傳,2000) 。兩因素分別為「教育程度」 與「職業類別」。計算時,「教育程度」與「職業類別」均採父母親較 高之一方為準,而家庭社經地位等級的計算方式為:將「教育程度指 數」乘以 4, 「職業類別指數」乘以 7,兩者合併後的總分,即為「社. 34.

(47) 經地位指數」 。其中,Ⅰ(11-18)和Ⅱ(19-29)級併為「低社經地位」, Ⅲ(30-40)列為「中社經地位」 ,Ⅳ(41-51)和Ⅴ(52-55)則併為「高 社經地位」等三個等級以代表青少年的家庭社經地位,分別編碼為 1 至 3。進行多元迴歸分析時,將家庭社經地位處理成虛擬變項,以「低 社經地位」作為參照組,如表 3-4-1: 表 3-4-1 家庭社經地位等級計算表 教育. 教育. 職業. 職業. 程度. 指數. 類別. 指數. Ⅰ. 1. Ⅰ. Ⅱ. 2. Ⅲ. 社經地位指數. 社經地位等級. 1. 1x4+1x7=11. Ⅰ(11-18). Ⅱ. 2. 2x4+2x7=22. Ⅱ(19-29). 3. Ⅲ. 3. 3x4+3x7=33. Ⅲ(30-40). Ⅳ. 4. Ⅳ. 4. 4x4+4x7=44. Ⅳ(41-51). Ⅴ. 5. Ⅴ. 5. 5x4+5x7=55. Ⅴ(52-55). 資料來源:修改自林生傳(2000:50)。. 35. 本研究家庭社 經地位區分 低 中 高.

(48) 貳、親子關係量表 一、預試量表 (一)量表內容 本研究修訂羅國英(1997)編製之「親子關係量表」 ,以測量青少 年主觀知覺與主要照顧者(父親或母親)的親密情感。原正式量表為 34 題的七點量表,量表內容分成九種知覺成分,分別為「依附感」 、 「敬 佩感」 、 「知心感」 、 「一體感」 、 「負向情感」 、 「回報壓力」 、 「被重視感」、 「缺乏自主感」與「工具性功能」 ,即九個測量面向。原量表以高中一 年級學生 568 名及大學二年級以上學生 263 名為對象,其中,九個知 覺成分的內部一致性係數均在.60 以上,各成分因素的累積解釋量接近 70%,羅國英(1997)表示因素結構「大致清晰、相當穩定」,因此, 該量表有良好的信度與效度。 研究者以羅國英(1997)編製之「親子關係量表」為修訂基礎,參 酌蔡淑鈴(2002) 、王如芬(2005)及杜宜展(2010)各自修訂之量表 面向與題項,經歸納、整理及分析,決定僅將因素負荷量較高之題目 納入本研究所使用之親子關係量表。研究者修訂後之量表為 18 題的五 點量表,量表內容分成六種知覺成分,分別為「依附感」、「敬佩感」、 「知心感」 、 「負向情感」 、 「被重視感」及「缺乏自主感」 ,即六個測量 面向。各面向之內涵與題號整理如下(表 3-4-2):. 36.

(49) 表 3-4-2 親子關係量表之架構 量表面向 依附感. 內涵說明 希望維持靠近對方,對方的存在能安撫情緒,形成個人 向外探險的安全堡壘。為親子親密關係中的核心成分。. 題號 4,10,16. 敬佩感. 接受或敬佩對方,想與對方有相同的心意。. 1,2,18. 知心感. 對方能充分瞭解並尊重自己的心意及需求。. 3,9,17. 在互動過程中,因自尊受損、嫉妒、不自由等原因造成 負向情感. 對對方產生憤怒、敵意的感覺,或是因為不能滿足對方 需求、無法回報或擔心失去對方而對雙方關係感到焦慮. 5,12,15. 或無奈。 被重視感 缺乏自主感. 個人感到在對方心目中佔有重要地位。 雙方互相的影響力或強制力呈現失衡的狀態,對方讓自 己有不能作主、無法發揮自我的感覺。. 7,8,11 6,13,14. 資料來源:參考自羅國英(1995)。. (二)計分方式 原量表為七點量表,研究者考量受試者之辨別力與信度考驗力(吳 毓瑩,1996) ,改採 Likert 五點計分方式,反應範圍包括「非常不同意」、 「不同意」 、 「普通」 、 「同意」 、 「非常同意」 ,從 1 分至 5 分計分。其中, 「負向情感」的第 5、12、15 題與「缺乏自主感」的第 6、13、14 題 為反向題,需反向計分,其餘題項均為正向計分題。全部題項分數加 總後的整體分數愈高,表示受試者與父母的親子關係愈親密,反之, 則表示受試者與父母的親子關係愈疏離。. 37.

(50) (三)量表效度及信度 1. 建構效度 在預試問卷回收後,研究者針對「親子關係量表」進行驗證性因素 分析(confirmatory factor analysis) ,以檢驗量表之建構效度(construct validity)及題項的適切性。預試量表的 KMO 值為.892,達顯著,表示 適合進行因素分析。 親子關係量表以主軸法抽取因素,並以直接斜交法進行斜交轉軸, 依照因素特徵值大於 1,且題項之因素負荷量大於.30,兩個標準篩選 題項。研究者以預設好的六個因素進行因素萃取,各題項均在原先所 屬之因素層面,且符合因素負荷量大於.30 之標準,可解釋「親子關係 量表」63.59%的變異量,因素分析結果整理如表 3-4-3。 2. 內部一致性信度 在確定題項適切後,為瞭解量表的一致性及穩定性,研究者進一步 進行內部一致性(internal consistency)之信度分析,以 Cronbach α 係 數考驗「親子關係量表」之內部同質程度。整體「親子關係量表」之 Cronbach α 值為.908,顯示此量表具有良好的信度(吳明隆,2007)。. 38.

(51) 表 3-4-3 親子關係量表預試問卷因素分析 直接斜交法斜交轉軸後之因素負荷量. 量表題項. 依附. 敬佩. 知心. 負向. 依附. 16.. 依附. 4.. 依附. 10.. 敬佩. 1.. 敬佩. 18.. 敬佩. 2.. 知心. 3.. 知心. 17.. 對很多事情,我都希望聽聽他的意見。 他知道我的弱點和長處,總能給我適時的 安慰和鼓舞。 他能敏銳地察覺我的想法和感受。. 知心. 9.. 我經常覺得我們的心意能相通。. 負向. 12.. 我和他在一起的時候,很容易生氣。. -.826. 負向. 5.. 我和他在一起的時候,常覺得不耐煩。. -.825. 負向. 15.. -.688. 重視. 8.. 重視. 11.. 他經常讓我有無可奈何的感覺。 他把我的權益看得很重要,會努力為我設 想、為我爭取。 我的存在對他而言非常重要。. 重視. 7.. 他很在意我對他的看法。. 自主. 14.. 自主. 13.. 自主. 6.. 我常有被他限制而不能放手一搏的感覺。 我的很多決定都是出於他想法,而不是我 自己的意願。 我經常覺得他管我管得太多。. 我希望他能經常在身邊。 .856 碰到挫折或是生病、痛苦的時候,我會希 .813 望他在身邊。 和他分開一段時間以後,會很想念他而且 .708 很希望趕快再見到他。 他有許多優點。 有他這樣的父親(母親) ,我覺得很光榮。. 重視. 自主. 解釋 變異量. 12.97%. -.877 9.75%. -.661 -.621 -.677 -.856. 5.54%. -.697 .648. -.623 11.66%. .792 10.79%. .612 .554. 整體親子關係量表. .978 .654. 12.89%. .578 63.59%. 註:「依附感」簡稱「依附」、「敬佩感」簡稱「敬佩」、「知心感」簡稱「知心」、「負向情感」簡稱「負 向」、「被重視感」簡稱「重視」、「缺乏自主感」簡稱「自主」。. 39.

(52) 二、正式量表 (一)量表內容 經上述檢驗結果,預試後之量表並無修正,正式量表依舊包含「依 附感」、「敬佩感」、「知心感」、「負向情感」、「被重視感」及「缺乏自 主感」等六個面向,共 18 題(附錄三),各面向之內涵與題號對應同 表 3-4-2。 (二)量表信度 本研究最後以正式樣本 1248 人為對象,再次進行內部一致性分析, 所得整體「親子關係量表」之 Cronbach α 值為.909。. 40.

(53) 參、離婚態度量表 一、預試量表 (一)量表內容 本研究自編「離婚態度量表」。根據本研究對離婚態度之定義,研 究者參酌國內外其他相關測量工具,經由歸納整理之結果(見表 2-1-1) , 增補面向並重新加以命名為「婚姻的長久性」、「離婚的困難度」、「自 我的重要性」、「離婚的可行性」與「對離婚的接受度」等五個面向, 編製題目共 17 題(附錄二) ,各面向之內涵與題號整理如下(表 3-4-4): 表 3-4-4 離婚態度預試量表之架構 量表面向. 內涵說明. 題號. 婚姻的長久性. 個人對婚姻所抱持的信念與承諾。. 1,3,7. 離婚的困難度. 夫妻在離異過程中所面對的困難程度。. 4,8,17. 自我的重要性. 個人自我與婚姻之間的權衡及利益關係。. 10,11,16. 離婚的可行性. 個人對離婚可能帶來的轉變之評價。. 6,9,13,14. 社會對離婚的評價,個人的認同程度。. 2,5,12,15. 對離婚的接受度.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二)計分方式 本量表採 Likert 五點計分方式,反應範圍包括「非常不同意」 、 「不 同意」 、 「普通」 、 「同意」 、 「非常同意」 ,從 1 分至 5 分計分。其中, 「離 婚的長久性」第 1、7 題; 「離婚的困難度」第 4、17 題; 「自我的重要 性」第 11 題以及「對離婚的接受度」之第 2、15 題為反向題,需反向 計分,其餘題項均為正向計分題。全部題項分數加總後的整體分數愈 高,表示受試者愈認同離婚,反之,則表示受試者愈不認同離婚。. 41.

(54) (三)量表效度及信度 1. 專家效度 本研究以專家效度的方式進行內容效度(content validity)之評估, 邀請國內在婚姻與家庭相關研究領域之學者擔任專家委員,針對問卷 字句的通順流暢與理解程度加以審查其表面效度,並進一步檢視各題 目表達之意涵在分量表中的適切性,以建立本量表之內容效度。 2. 建構效度 經專家效度修正後之問卷即為預試問卷,研究者在預試問卷回收後, 針對「離婚態度量表」進行探索性因素分析(exploratory factor analysis) , 以檢驗量表之建構效度(construct validity)並再次確認題項的適切性。 預試量表的 KMO 值為.758,達顯著,表示適合進行因素分析。 離婚態度量表以主成份法抽取因素,並以最優斜交法(promax)進 行斜交轉軸,依照因素特徵值大於 1,且題項之因素負荷量大於.30, 兩個標準篩選題項。依據上述標準,可將 17 個題項分成五個因素,與 研究者預設的因素個數相符,可解釋「離婚態度量表」55.47%的變異 量(表 3-4-5)。 各題項在原本所屬之因素層面的因素負荷量大於.30 者,即可歸回, 然而,有些題項無法歸入原本所屬之因素層面(第 3、6、8、11 題)。 因此,研究者嘗試將上述四題以各種配對方式刪除並進行因素分析, 找到最適分析結果為:在第 8、11 題刪除後,將剩下的 15 題,以同樣 的分析方法再次進行因素分析,並參照同樣的題項篩選標準,依舊得. 42.

(55) 到五個因素,可解釋變異量提升至 60.54%,且第 6 題可歸回原因素層 面。然,第 3 題仍無法歸回原因素層面,又,從題目之意涵來看,可 將之歸至「離婚的困難度」此因素負荷量大於.30 之因素層面(表 3-4-6)。 表 3-4-5 離婚態度量表預試問卷因素分析(一) 最優斜交法斜交轉軸後之 因素負荷量. 量表題項 長久. 困難. 自我. 長久. 7.. 只要用心經營婚姻,夫妻就能白頭偕老。. .756. 長久. 1.. 對我來說,婚姻關係是要維繫一輩子的。. .541. 長久. 3.. 「結婚」只是法律上的約定,可以輕易解除。. .172. 困難. 17. 台灣的離婚法律應該更嚴謹。. 困難. 4.. 離婚的人會承受很大的心理壓力。. 困難. 8.. 在台灣, 「離婚」是很容易的。. 自我. 16. 個人的快樂比較重要,不幸福的婚姻隨時可結束。. .603. 自我. 10. 當婚姻使人失去自主性時,便可選擇離婚。. .590. 自我. 11. 樂,繼續留在婚姻中。 14. 離婚可讓人重新找到自己想要的生活方式。. 可行 可行. 接受. 變異量. 8.91% .681 .820 9.41%. .629 -.215. 就算配偶生病或殘缺,個人應放下自己的幸福快. 可行. 離婚可以使人成長與成熟。 父母若是經常衝突,兩人選擇離婚對小孩是比較 13. 好的。 6. 離婚可以解決婚姻中的問題。. 接受. 12. 若我的父母要離婚,我能夠接受。. 接受. 2.. 接受. 15. 離婚是一件羞恥的事。. 接受. 5.. 可行. 可行. 解釋. .464. .105. 13.77% .506 .726. 9.. .604 12.45%. .312 .760. .253 .706. 為了子女,無論如何都不應該離婚。. .513 .488. 無法解決婚姻問題時,離婚是可行的方法之一。. 整體離婚態度量表. 10.93%. .446 55.47%. 註: 「婚姻的長久性」簡稱「長久」 、 「離婚的困難度」簡稱「困難」 、 「自我的重要性」簡稱「自我」 、 「離 婚的可行性」簡稱「可行」、「對離婚的接受度」簡稱「接受」。. 4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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