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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非典型勞動之概說

第四節 非典型勞動之國際勞動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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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非典型勞動之國際勞動基準

隨著經濟全球化與其他社經情況之變遷轉型所帶來的勞動彈性化趨勢,非典 型勞動型態日益普及,世界各國為應因此種彈性化人力運用所造成對於傳統僱用 型態關係之劇變與衝擊,無不紛紛以立法來謀求對策,而各國際組織亦相當關注 於非典型勞動者之勞動權益保障,尤以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簡稱 ILO)之努力更為重要。ILO 對於非典型勞動者為求提供部分 基本保障而制定了相關之公約,分別有 1994 年與 1996 年所通過之「部分工時勞 動公約」(Part-Time Work Convention)與「家內勞動公約」(Home Work Convention56),以及 1997 年所通過之涉及派遣勞動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公約」

(Private Employment Agencies Convention),其中尤以「部分工時勞動公約」

以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公約」所涉及者,係為本文所研究之主要非典型勞動型 態,故進一步探討其主要之規範內容。此外,又關於歐洲聯盟(EU)亦通過非典型 勞動相關指令之規範,一併探討之。

第一項 部分工時勞動之國際勞動基準

國際勞工組織(ILO)於 1994 年通過之第 175 號「部分工時勞動公約」(the Part-Time Work Convention, No.175)以及第 182 號「部分工時勞動建議書」(the Part-Time Work Recommendation, No.182)57,其主要目的在於確保部分工時勞 工之勞動條件至少能等同於可資比較之全時勞工,而受到均等待遇原則之適用與

56 此公約之英文全稱為 Convention Concerning Home Work, 簡稱為 Home Work Convention, No.

177.

此第 177 號公約亦有稱作「家內勞動者公約」,係針對家內勞動者之權益保障所制定,使家內 勞動者能與其他受僱者享有相同之待遇,其中包括結社權(團結權)、就業歧視之禁止、安全衛 生保障、母性保護、工作訓練之機會等。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家內勞動者」並非等同於「家事勞動者」。「家事勞動者」是指受僱人由 私人家庭僱用,從事家務整理、照顧兒童、老年人或是殘障者之工作,大抵上又可分為「看護」

與「幫傭」兩種型態。

57 ILO 大會於通過第 175 號公約,隨後亦通過對於會員國無強制拘束力之第 182 號部分工時勞動 建議書,具體化與較為詳細補充第 175 號公約於適用時應考慮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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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同時得以促進受保護之部分工時勞動的利用,而其中的「均等待遇原則」

則被認為是此公約之主要焦點所在。不過,截至目前為止58,已批准第 175 號公 約僅有荷蘭、芬蘭、瑞典、義大利等 14 個國家,占全體 ILO 會員國之比例極低。

此外,歐洲聯盟也於 1997 年也通過「部分工時勞動指令」,其規範重點同樣 係揭示部分工時勞工與全時勞工間之「均等待遇原則」。

第一款 ILO 第 175 號部分工時勞動公約

一、第 175 號公約通過之背景與目的

ILO 於 1991 年開始即已注意到因全球化所導致之勞動彈性化趨勢,以部分 工時為主的非典型勞動在世界各國的人數快速成長,當時勞動規制鬆綁或彈性化 政策已在主要資本主義國家中形成,尤其是女性勞動參與率大幅提升,又女性勞 工多為了調和工作與家庭生活而不得不選擇部分工時工作,此亦是部分工時勞動 者人數大增之主要原因之一。不過,這些女性勞工多被雇主定位為低成本之勞動 力或是作為經濟景氣循環時調整人力之首要對象,因而在工作上時常遭到不當之 差別待遇。

同時,ILO 亦明白指出,應留意過去所通過之多項公約規範與部分工時勞動 間之「關聯性」,像是 1951 年的「同工同酬公約59」、1958 年的「就業與職業歧 視公約60」、1981 年的「勞工與家庭責任公約和建議書61」。其亦應留意具有就業 政策性質的 1988 年「促進就業與失業保障公約62」與 1984 年的「就業政策建議 書63」與部分工時勞工之關聯性64。此部分所指涉之「關聯性」,亦即批准國應留

58 依據 ILO 官方網站所公布之第 175 號公約的相關資訊,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

1000:11300:0::NO:11300:P11300_INSTRUMENT_ID:312320 (最後瀏覽日期:2012 年 11 月 2 日。)

59 此公約之英文簡稱為 the Equal Remuneration Convention, No.100.

60 此公約之英文簡稱為 the Discrimination (Employment and Occupation) Convention, No.111.

61 此公約之英文簡稱為 the Workers with Family Responsibilities Convention, No.156, and Recommendation.

62 此公約之英文簡稱為 the Employment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against Unemployment Convention, No.168.

63 此公約之英文簡稱為 the Employment Policy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Recommendation.

64 ILO 第 175 號公約之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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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第 175 號部分工時公約與前述多項已通過公約間之發展與脈絡,例如第 100 號同工同酬公約所揭示之男女同工同酬之原則,隨著後續多項公約與建議書之通 過,則同工同酬原則不應僅拘泥於性別上,隨者公約之發展,到了第 175 公約所 揭示之均等待遇原則更強調禁止部分工時勞工與「可資比較」的全時勞工間不具 合理性之差別待遇(除了工資以外,更包含其他勞動條件)。因此,第 175 號公約 應繼承 ILO 過去所確立之男女同工同酬公約以同工同酬原則來禁止就業歧視之 立場,進而逐漸擴大到一般勞工間之就業歧視禁止與均等待遇原則之適用65。 ILO 體認到部分工時工作是生產性且得以自由選擇之就業型態,對於全體勞 動者或是對整體經濟而言,皆有其重要性。因此,有必要考量部分工時工作在就 業政策上所扮演的促進就業機會的角色,以及其在於就業機會、勞動條件與社會 安全領域中,更應確保部分工時勞工之各項勞動保護,因此,ILO 基於保障人權 之角度通過第 175 號部分工時勞動公約66,以及隨後所通過之第 182 號建議書。

就目的而言,此部分工時勞動基準所欲達到之主要目的有二,其一是改善對 於女性之就業歧視,並確保部分工時勞動之保護法制;其二是企圖建構一個完備 的部分工時勞動制度來創造就業機會,冀以解決當時歐洲各國所遭遇之日益擴大 的失業問題。

二、第 175 號公約之基本立場

ILO 為了保障部分工時勞工之權利,於第 175 號公約通過之前就開始針對各 國部分工時勞動之情勢與法制進行調查。於 1994 年之國際勞工組織大會所表決 通過之公約,且包括公部門在內之所有部分工時勞工為適用對象,其規範之主要 立場依據學者的分析,是以下面三項基本立場而制定67

65 張鑫隆(2010),勞動市場彈性化與部分工時均等待遇原則,法學新論,第 24 期,頁 87。

66 ILO 第 175 號公約之前言。

67 張鑫隆(2008),ILO 第 175 號部分工時勞動公約對於國內法之影響─以日本法為例,台灣國際 法季刊,第 5 卷,第 3 期,頁 4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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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保障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權

部分工時勞動一般被定位成因經濟景氣變動時調整人力之對象,極易受到

「不用即丟」之差別待遇。因此,為了改正此種漠視勞動尊嚴之不當觀念,且基 於人權之尊重使為了能夠兼顧家庭與工作而從事部分工時之勞工,尤其是女性勞 工的勞動權得以受到應有之保障作為本公約之主要目的。

(二) 均等待遇原則之確立

相對於從事同樣工作之全時勞工,部分工時勞工與其之間應受到均等待遇之 保障。

(三) 就業型態自由選擇權之保障

從部分工時勞動轉換為全時勞動或是由全時勞動轉換為部分工時勞動時,此 種就業型態自由轉換之可能性應受到保障之問題,亦是本公約之重點所在。

三、第 175 號公約之主要規範內容 (一) 定義與適用

該公約第 1 條開宗明義即是定義何謂部分工時勞工,係指:「一個勞動者的 正常工作時間較從事類似工作之全時工作者為少者」。於此所稱之「正常工時」

係指以一週、或特定僱用期間之平均工時計之68

其中,部分工時所比較的「全時工作」(full-time work)之定義性規定係指:

(1)具有相同類型的僱傭關係;(2)從事相同或相似類型的工作或職業;(3)且受 僱於同一廠場,但該廠場中沒有可資比較之全時工作者時,以同一企業之工作者 為準;或是當同一企業無可資比較者,以「同一產業部門」(the same branch of

68 國際勞工組織第 175 號公約,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1000:12100:0::NO::

P12100_ILO_CODE:C175 (最後瀏覽日期:2012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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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ivity)的全時工作者為準。並指明全時工作者的「部分失業69」(partial unemployment)並不得視為部分工時勞動者。

而在適用之部分,第 175 號公約並不影響部分工時勞工適用於其他更有利之 國際勞工公約之條款70。再者,此公約原則上適用於所有的部分工時勞工。然而,

當在適用上將產生實質性之問題時,得經由勞資雙方代表性組織協商後,排除該 特定種類之勞工,或是事業單位全體或部分之適用。不過,批准該公約之會員國 應依照 ILO 憲章第 22 條之規定之程序,提出排除適用勞工與事業單位的種類與 範圍之報告,以及說明排除的理由與必要性71

(二) 「均等待遇原則」之確立

175 號公約在部分工時勞動之勞動條件上,關於均等待遇原則之保障內容可 以分為以下幾項探討:

1. 與全時勞工受「同一保障」之事項

批准國有義務採取必要之措施,來確保部分工時勞工得以與全時勞工享有相 同之權利與保護,包含72

(1) 團結權、團體協商權以及勞工代表的行動權;

(2) 職業安全與健康;

(3) 就業與職業上之歧視。

2. 工資上享有「比例平等」之保障

批准國應採取符合國內法與習慣法之措施,部分工時勞工不得僅是因其身分 而在計時工資、績效工資或是計件工資為基礎比例之計算有所不同,應確保其結

69 「部份失業」係指因為經濟性、技術性或結構性原因導致集體性與暫時性的縮減全時勞工的 工作時間之情況稱之。

70 ILO 第 175 號公約第 2 條之規定。

71 ILO 第 175 號公約第 3 條之規定。

72 ILO 第 175 號公約第 4 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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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不低於可資比較之全時勞工以同樣方式計算所得出之基本工資73。其中,部分 工時勞工之勞動條件原則上應與全時勞工受同等之保護,但是關於「金錢上之給 付」得依照工時或工資之比例來決定74

3. 與全時勞工享有「同等社會性保障條件」之事項

基於職業活動之法定社會保障制度(Statutory social security schemes) 應加以調整,使部分工時勞工得以享有與可資比較之全時勞工同等的條件。其中 這些條件得依照工作時間、分擔之費用或工資所得比例,或是其他符合國內法令

基於職業活動之法定社會保障制度(Statutory social security schemes) 應加以調整,使部分工時勞工得以享有與可資比較之全時勞工同等的條件。其中 這些條件得依照工作時間、分擔之費用或工資所得比例,或是其他符合國內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