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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非典型勞動之概說

第三節 非典型勞動之發展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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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非典型勞動之發展概況

第一項 世界發展之概況

當前世界各國的非典型勞動之人數比例均有相當顯著之成長,自 1985 年至 1995 年期間,歐盟境內的自我僱用者、部分工時者、臨時契約工等從事非典型 勞動之人數已增加 15%,尤其以西班牙的 44%,以及荷蘭的 53%之增加幅度最為 驚人46。美國於 1995 年估計約有 25%至 30%的勞動人口從事非典型勞動47。在日本 於 1991 年經濟泡沫化後大約有占全體就業人數之 20%從事非典型勞動,於 2011 年時非典型勞工已大略佔全體勞動力之 35%,其中部份工時勞動者佔全部非典型 勞工之比例超過 50%48。德國在早期 1990 年時非典型勞工人數約佔 20%,於 2008 年時已增加至 37%(在像是部分工時與定期契約工作可以重複計算之情況下),此 外,因統計標準不同,若是依聯邦辦公室的統計數據(the Federal Office Statistics)則顯示 2008 年之非典型勞工約佔 22%,且就當前經濟景氣循環以及 整體就業趨勢而言,德國的非典型勞動型態將更進一步增長49

若是單就最多人從事的非典型勞動─部分工時而言,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ECD)的部分工時勞工之定義50所作之調查統計,目前 2011 年各國之部分工時就 業比率以荷蘭 37.2%最多,英國 24.6%、紐西蘭 22%、德國 22.1%51,結果顯示歐 美國家之部分工時勞動者占就業者之比率相當高,且女性從事部分工時之比率均 高於男性。

然而,一般而言,由於世界各國對於非典型勞動之類型與其意涵之定義與

46 李誠、辛炳隆、成之約(2000),勞動市場彈性化與非典型僱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研究。

47 Kalleberg, Arne L(1995). Part Time Work and Workers in the United State: Correlates and Policy Issues. 52 Washington and Lee Law Review , p.711.

48 Hak-Soo Oh(2012). The Unionization of Part-time Workers in Japan. Journal of Industrial Relations, vol.54, no.4, p.511.

49 Hartmut Seifert(2011). Non-regular Employment in Germany. "Non-regular Employment" - Issues and Challenges Common to the Major Developed Countries, JILPT REPORT No.10, p.74.

50 主要工作每週經常性工時未滿 30 小時者屬部分工時工作者。

51 OECD.Stat Extracts database (http://www.oecd-ilibrary.org/employment/part-time-employment_

20752342-table7) (最後瀏覽日期:2012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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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方式各有不同,且其統計資料一向並非精確,影響所及,使得從事各種非典 型勞動之實際人數難以估計52,亦較難以相互比較。若是以美國、日本與歐洲為 例,其各國中較為普遍與共同存在者主要係部分工時(part-time employment)、

勞動派遣(agency work)與定期契約(fixed-term employment),而這幾項型態雖 在過去這幾年來,各國與各類型之間之人數雖有增減,然而就整體非典型勞動者 而言,其長期趨勢仍是向上成長,而傳統典型勞動者則是相對減少53

第二項 我國之現況

就我國而言,根據行政院主計處所作的「人力運用調查統計」54,從事部分 工時、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者,2008 年有 65 萬人,占總就業者之 6.24%,2009 年有 68 萬 7 千人,占 6.71%,2010 年有 72 萬 3 千人,占 6.92%,2011 年有 69 萬 3 千人,占 6.5%,2012 年有 73 萬 6 千人,占 6.79%。由以上述數據可以看出 近年來我國非典型勞動之就業情況,尤其是 2010 年的非典型勞動者一度突破 70 萬人,雖然於 2011 年之似乎有一定比例之下降,然而 2012 年又再度上升而達到 73 萬多人之歷史新高,因此就總人數而言呈現持續向上增加之趨勢。以下分別 就我國常見之主要非典型勞動─部分工時、派遣勞動、定期契約之就業情況統計 作一簡要陳述。

第一款 部分工時勞動之就業統計

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的「人力運用調查統計」,我國部分工時之就業人數,從 2008 年至 2011 年而言,2008 年有 31 萬 1 千人,2009 年有 36 萬 8 千人,2010

52 焦興鎧(2000),論勞動派遣之國際勞動基準,勞動派遣法制之研究,臺灣勞動法學會學報第 一期,頁 155。

53 同註 14,Kazuya Ogura(2005).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of Atypical Employment: Different Concepts and Realities in Industrialized Countries. pp.19-25.

54 行政院主計處之「人力運用調查統計」 (http://www.dgbas.gov.tw/np.asp?ctNode=2840) (最後 瀏覽日期:2013 年 0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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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有 38 萬 4 千人,2011 年有 37 萬 8 千人,到了 2012 年有 39 萬 1 千人,占全 體就業者之 3.61%。由於受經濟景氣波動影響,以至於 2011 年之人數有約略減 少,但就整體與長期以來之發展來說,其大致仍呈現上升之趨勢。

此外,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作的「2011 年部分工時勞工就業實況調查」, 我國前述之 2011 年部分工時者之 37 萬 8 千人,如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評比各國 勞動力指標所採之經常性週時數未達一定時數為判定之主要國家的 30 小時為基 準,我國部分工時就業勞工人數則是 32 萬 7 千人(其中受僱者人數 28 萬 8 千人)。

第二款 定期契約勞動之就業統計

台灣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主計處並未單獨對定期勞動契約作統計調查,因 而此部分以主計總處所作「人力資源調查年報」,其中在失業狀況的分析當中,

有一項失業原因係「因季節性或臨時性工作結束」所致,因此綜觀失業數據與其 原因,或可藉此推論季節性或臨時性工作之定期契約就業勞工之人數。

依前述之調查報告顯示,從 2007 年到 2011 年之平均失業人數分別為 41 萬 9 千人,45 萬人,63 萬 9 千人,57 萬 7 千人,49 萬 1 千人。其中因季節性或臨 時性工作結束所致之失業者分別大約為 4 萬人,4 萬 2 千人,5 萬 6 千人,6 萬 3 千人,5 萬 5 千人,約占總失業人數之 9.6%、9.3%、8.8%、11%、11%。

由以上之估計數據,可知我國當前從事季節性或臨時性工作之定期契約勞動 之就業人數大約占平均失業人數之 10%,而平均人數也約為 5 萬多人上下。

第三款 派遣勞動之就業統計

若是以行政院主計處的「人力運用調查統計」,其中從事臨時性或人力派遣 工作者,於 2008 年有 49 萬 8 千人,2009 年有 51 萬 7 千人,2010 年有 53 萬 9 千人,2011 年有 53 萬 1 千人,到了 2012 年有 57 萬 4 千人,佔全體就業者之 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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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呈現向上增加之趨勢。又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關於台灣派遣勞工之人數調 查,在 2000 年以前,派遣勞動在台灣的發展情形僅呈現小規模運用之狀況,在 2002 年時隨著失業率上升成長為 7 萬 6 千人,至 2004 年首次突破 10 萬人以上 而有 11 萬 3 千人,在 2008 年全球金融海嘯發生後,台灣派遣勞工人數快速增加,

從 2006 年的 12 萬 6 千人增加為 2009 年的 33 萬 9 千人,短短 3 年期間人數就成 長了 2.69 倍;總計 2002 年至 2009 年的 7 年之內派遣勞工人數增加了 4.43 倍,

增加速度驚人。再就使用派遣勞工的要派企業家數以觀,則是 2000 年的 3.44%

增加為 2005 年的 7.87%,五年之內的家數比例增加了 2.28 倍,同樣增幅快速55。 此外,依據該會於 2006 年 6 月 23 日所公布之「事業單位使用派遣勞工概況」, 台灣之公營事業單位使用派遣勞工之比率為 41.2%,民營事業單位為 7.3%,若 以行業別來分,金融保險業使用派遣勞工達 28%,其次依序為水電燃氣業之 23.2%,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 23%。由此顯見金融保險業使用派遣勞工之情況最為普及。

若是以民營事業單位之規模觀察,500 人以上事業單位使用派遣勞工之比率 為 35%、300~499 人為 24.5%、200~299 人為 23.9%、100~199 人為 15.5%、50

~99 人為 8.7%、30~49 人為 3.6%、未滿 30 人為 1.7%,顯示規模愈大之民營事 業單位使用派遣勞工之比率愈高。

又以派遣勞工之工作內容觀察,公營事業單位之派遣勞工主要以清潔工作人 員占 30.1%、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占 26.7%、一般事務助理人員占 10.3%、保安 人員占 10.1%等為主。而民營事業單位,則以一般事務助理人員占 17.1%、機 械設備操作人員占 13.2%、清潔工作人員占 7%、電話客服人員占 6.9%、行銷 人員占 4.6%等為主,顯見派遣勞工之工作內容大多以基層工作為主 。

由以上述統計報告,可以發現台灣使用派遣勞工之情況,以公營事業單位以 及大型之金融保險等民營事業單位最為明顯,且民營事業之規模越大其使用之情 形越嚴重,而派遣勞工所從事之工作多為基層、事務性之工作為主。

55 李健鴻(2010),我國派遣勞工之政策及人權保障之檢視,監察院第 4 屆人權保障工作研討會,

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頁 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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