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面子保全論
和禮貌原則互為表裡的,是 Brown 和 Levinson 提出的面子保全論
(Face-saving Theory, 1978)。該理論先假定參與交際活動的都是具有理性
(rationality)能力和面子(face)需求的典型人(Model Person);所謂理 性能力,是指推理與運用交際手段的能力。所謂面子,是典型人意欲在公眾 心目中形成的個人形象(the public self-image),可分為希望受稱讚、得到 認同的積極面子(positive face),以及不希望受干涉或阻礙的消極面子
(negative face)。在各類言語行為中,可能威脅到各方交際成員面子的,
就是面子威脅行為(Face-Threatening Act, FTA)。
Brown 和 Levinson 列出面子威脅度的公式如下:
Wx = D(S, H) + P(H, S)+ Rx
其中 S 為說話人,H 為聽話人,D 為社會距離(social distance),P 為 相對權勢(relative power ),R 為事件在該文化中該言語行為的強加級別
(absolute ranking of imposition),W 為面子威脅行為之大小。亦即:
面子威脅行為的大小= 交際雙方的社會距離+
聽話人相對於說話人的權勢+
特定文化的事件威脅度
威脅面子的程度越高,說話人就必須選用越禮貌的話語來加以補救自己 造成的威脅,而補救策略(redressive strategies)的類別如下:
(1.)不使用補救策略,赤裸公開地施行面子威脅行為(bald on record without redressive actions):緊急事件,或面子威脅程度不大,或說話人的 相對權勢高於聽話人,或可得到第三方支持,因此不必擔心對聽話人的威脅 亦損害自己面子等情況,都可能不使用補救策略。
(2.)積極禮貌策略(positive politeness):以接近為基礎
(approach-based),拉近雙方關係,以滿足聽話人的積極面子需求,諸如 尋求一致,假設有共同點,表示夥伴關係,提高聽話人興趣,注意聽話人需 要,誇張自己對聽話人的興趣、贊同、同情等等,都是此種策略的具體做法。
(3.)消極禮貌策略(negative politeness):以迴避為基礎
(avoidance-based),避免干涉對方決策權或個人領域,以滿足聽話人的消 極面子需求,諸如說話迂迴,模擬兩可,尊重對方,避免突出自我等等,都 是此項策略的具體做法。
(4.)不公開施行面子威脅行為(off record):此為補救程度較強的策 略,說話人選用此策略時,在相當程度上讓聽話人保有了選擇的權利,既能 避免直接損害聽話人的面子,又不必對自己施行的面子威脅行為完全負責,
這樣的策略包括誇張、暗示、暗喻、模糊、反語等等,但選用這種含蓄間接 策略,有交際目標不能成功的風險。
(5.)不施行面子威脅行為(Don’t do the FTA):Brown 和 Levinson 認為這是最禮貌的策略,完全避免了對聽話人面子的威脅。但聽話人可能不 能理解或忽視說話人的意圖,而未能達成交際目標。
禮貌的功能是調節交際活動的和諧度,因此無論是面子保全論或禮貌原 則,都不能忽視禮貌在不同文化中呈現的面貌。例如中國人講究的謙虛美 德,使謙虛準則的重要性相對提高,而這種以過謙回應讚揚的情況,用於美 國人卻可能導致其不悅,破壞了交際的和諧。
王建華(2002)對面子保全論中『社會距離』與『相對權勢』的概念定 義提出了批判,他以Brown 和 Levinson 解釋相對權勢的例句,說明提出兩 者的模糊之處。
(6) Excuse me, Sir, would it be all right if I smoke?
(7) Mind if I smoke?
Brown 和 Levinson 將老闆傾向於用(7)而雇員傾向於用(6)來表達 吸煙意圖的語用情況,歸因於兩者的相對權勢。但王則認為若說話人認為自 己與聽話人的關係密切,也傾向用(7),反之用(6)。這個為相對權勢舉 出的例子也可以用來解釋社會距離。因此,王提出了一個『語用距離原則』
的概念,語用距離乃指在特定交際事件中,使用特定語言表達方式所表示出 的雙方親密度(degree of intimacy),又可依時間點的不同分為前語用距離
(initial pragmatic distance,即雙方在交際前所理解、推定的語用距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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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際語用距離(ongoing pragmatic distance,即雙方在交際中所表示出來的 語用距離)。語用距離原則的基本觀點為:
交際雙方之間的語用親密度越高,對語言禮貌的要求就越低;交際雙方之間 的語用親密度越低,對語言禮貌的要求就越高。
語用距離原則可進一步分為兩個相輔相成而又互相區別的分則。第一分則 可表述為:
語用距離(I)
發話人在特定交際行為中所使用的語言是發話人認為他與受話人之間特定 語用距離的反應。
具體體現為:
(1.)發話人使用語言禮貌程度較高的話語,就意味著他認為與受話人之間 的語用親密度較低或者試圖降低與受話人之間現時(發話人發話時)的語 用親密度。
(2.)發話人使用語言禮貌程度較低的話語,就意味著他認為與受話人之間 的語用親密度較高或者試圖提高與受話人之間現時(發話人發話時)的語 用親密度。
……
語用距離原則(II)
話語是否禮貌,取決於發話人的話語與受話人所知覺與推定的彼此之間的 語用距離的切適性(appropriateness)。
具體體現為:
(1.)如果受話人認為發話人基於他所知覺與推斷的彼此之間的語用距離而 使用的話語是切適的,那麼該話語是禮貌的。
(2.)如果受話人認為發話人基於他所知覺與推斷的彼此之間的語用距離而 使用的話語是不切適的,那麼該話語是不禮貌的。(王建華,2002)
中國俗話『禮多人不怪』,若將『禮』字解釋成『禮貌』,是不恰當的。
我們在日常交際中都明白,禮貌程度之『過』與『不及』,都會讓對方覺得 不快,而所謂『中庸』又沒有明確的標準。王將語用距離的標準定為交際雙 方的理解與推定,不夠禮貌或過分禮貌都是不禮貌的,這樣的觀點具有相當
程度的解釋力,我們可以說,王未曾說明交際雙方認定的語用距離差異太大 時如何協商,但語用距離原則亦確實為Brown 和 Levinson 理論中的弱點部 分做出了傑出的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