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外國法制之介紹

第六節 香港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6

第六節 香港

瑞士洛桑管理學院公布2016 年全球競爭力報告指出,香港因為鼓 勵創新,而且透過簡單方便的管道、低稅率,以及對資本的流入、流出 沒有規定限制329,成功吸引外資,站上冠軍寶座,至於台灣則從11 名 跌至第14 名,香港之成功經驗深值我國效仿。

概述

香港曾為英國99 年租借,1997 年回歸中國實行一國兩制成為香港 特別行政區後,原有法律原則上儘予保留330。故香港法律受英國法影響 至深。依照舊法規定,香港公司原僅可發行有面額股票,然各家公司每 股面額並未有統一歸於一致之強制規定,可由公司自行決定331,實務慣 例每股面額最低港幣0.01 元,且不限以港幣為單位332

香港政府於2006 年年中開展大規模全面重寫舊條例工作,而舊條 例內影響公司運作的大部分條文已被廢除。並改稱為「香港法例第 32 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改為規定有關於公司招股章程、公 司清算、公司無力償債及取消董事資格的條文333

新公司條例(第 622 章),(以下簡稱「新條例」)共分為 21 個部分,

其中第4 部(股本)處理股本的核心概念、股本的形成、轉讓及更改等事

329 全 球 競 爭 力 排 行 香 港 奪 冠 台 灣 跌 至 第 14 , 新 頭 殼 newtalk , 洪 翠 蓮 ,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6-05-31/73690(最後瀏覽日:2016.05.31)

330 陳弘毅、李雪菁、陸文慧等,香港法槪論,2009 年 7 月,第一版,頁 20-2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規定,特別

行政區成立後香港原有之法律基本不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8 條也明

確指出,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判例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與《基本法》牴 觸外,均予以保留。

331 葉淑慧,同前註 14,頁 31。

332 田建中、高珮菁,同前註 146,頁 39。

333 香港公司註冊處,新公司條例概覽,http://www.cr.gov.hk/tc/companies_ordinance/overview.htm(最 後瀏覽日:2016.7.4)

341 Companies And Securities Law Review, Committeeshares Of No Parvalue And Partly-Paidsharesreport No. 11, november 1990. http://www.takeovers.gov.au/content/Resources/cslrc/cslrc_report_no_11.aspx(最 後瀏覽日:2016.6.27)

342 The Committee recommends that the Companies Act 1981 (Cwlth) be amended so as to give all companies the option to issue shares having a nominal value or shares of no par value.

343 Company Law Review Bill 1997, The Parliament Of The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House Of recommended that companies be given the option of issuing no par value shares. However, the Bill does not adopt this approach because a system that permitted both par value and no par value shares would unnecessarily complicate the Law and its administration.

345 香港公司註冊處,同前註 335,頁 17,最後瀏覽日:2016.7.4)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9

事實上,無面額股份與有面額股份基本上沒有分別,兩者都是股份,

屬於公司股權的一部分,但有面額股份附有定額表面價值;無面額股份 則否346。根據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於 2007 年 3 月所發布的會計與審 計條文諮詢文件347以及2010 年 5 月發布的公司條例草案擬稿第二期諮 詢348,普遍的意見均認同,因為股份面額並不一定顯示股份的真正價值,

未能達到保障債權人和股東的原定目的,甚至有誤導之嫌349。當公司之 股票將來被出售或轉讓時,其價格亦與面額毫無關聯,而取決於當時公 司之經營及財務狀況350。從而,倘若廢除股份面額制度,將可建立一個 在各方面更清晰、簡單及一般而言對商界更有利的環境351

香港於修法時一併參考強制採無面額股制之國家,如澳洲、紐西蘭、

新加坡之修法經驗352,新條例考量採用非強制性無面額股制度會令法 例更為複雜和混亂353。故強制所有香港本地有股本公司採用無面額股 制度,並廢除所有股份的面額,以符合國際趨勢,讓公司在股本結構方 面有較大靈活性。

章程大綱之「視為」條文

新《公司條例》(第622 章)附表 11 第 35 至 41 條載有關於由有 面額股份改為無面額股份制度的過渡性條文,該等條文旨在提供法律 保障,以確保已就面額或相關概念(the requirement for authorized capital)

346 香 港 公 司 註 冊 處 , 對 於 新 公 司 條 例 過 渡 性 安 排 常 見 問 題 , 問 題 2 , http://www.cr.gov.hk/tc/companies_ordinance/faq_nopar.htm#02 (最後瀏覽日:2016.07.14)

347 香 港 重 寫 公 司 條 例 會 計 與 審 計 條 文 諮 詢 文 件 ,

http://www.cr.gov.hk/tc/publications/docs/consultpaper_c.pdf,頁 5。

348 香 港 重 寫 公 司 條 例 諮 詢 文 件 , 公 司 條 例 草 案 擬 稿 , 第 二 期 諮 詢 , http://www.cr.gov.hk/tc/publications/docs/052010_DraftConsultation_full-c.pdf

349 同前註 348,頁 45。

350 陳弘毅,同前註 330,頁 446。

351 香 港 公 司 註 冊 處 , 對 於 新 公 司 條 例 過 渡 性 安 排 常 見 問 題 , 問 題 1 , http://www.cr.gov.hk/tc/companies_ordinance/faq_nopar.htm#01(最後瀏覽日:2016.06.21)

352 香 港 公 司 註 冊 處 , 對 於 新 公 司 條 例 過 渡 性 安 排 常 見 問 題 , 問 題 1 , http://www.cr.gov.hk/tc/companies_ordinance/faq_nopar.htm#01 (最後瀏覽日:2016.07.14)

353 香 港 重 寫 《 公 司 條 例 》, 有 關 股 本 、 資 本 保 存 制 度 及 法 定 合 併 程 序 的 諮 詢 總 結 , http://www.cr.gov.hk/sc/publications/docs/020209_conclusion_c.pdf,頁2。(最後瀏覽日:2016.6.23)

358 PWC, No-par value for shares, New Hong Kong Companies Ordinance–Accounting & Reporting Alert,

2014.02, Issue 1, at 2,

http://www.pwccn.com/webmedia/doc/635283134334027441_hkco_alert_feb2014_1.pdf, (last visit at 2016.7.18)。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81

第一目 契約之推定條文

新條例載有關於由有面額股份改為無面額股份制度的過渡性及推 定條文(附表 11 第 35 至 41 條)。該等條文旨在提供法律保障,以確 保藉提述面額或相關概念訂定的合約權利,如原有公司訂定的某些合 約內有提述股份的面額,不會因廢除面額制度而受到影響。過渡性及推 定條文為公司節省大量工作、開支及時間,也減低出現爭議的可能性。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82

無面額股制度並無最低發行價格之規定

新條例第135 條訂明359,公司的股份沒有面額,而該條適用於在 該條的生效日期前發行的股份,亦適用於在該日期當日或之後發行的 股份360

第一目 董事發行新股責任

同時,新法未規定無面額股份的發行價格,股份的發行價是公司

(發行股份者)與投資者(認購股份成為股東者)之間的商業買賣行 為361。廢除面額雖然不限制公司可發行股份的最低價格,但這不表示 董事能完全自由地釐定發行價。

董事仍須履行凌駕一切的忠實義務之受信職責,真誠地釐定發行 價,而公司只需就股份發行收到足夠代價的條件發行股份,應已足夠

362。

法定資本與資本公積之相關議題

新公司條例強制採用無面額股制度,同時廢除相關的概念例如面 額、股份溢價(share premium)、資本贖回儲備(capital redemption reserve) 以及法定資本規定的要求363

值得注意者,公司不必為了將其股份轉換成無面額或將「股份溢 價」和「資本贖回儲備」轉變成“股本”而做任何事情。新條例認定

359 香港公司條例第 135 條規定 (1)公司的股份沒有面額。

(2)本條適用於在本條的生效日期前發行的股份,亦適用於在該日期當日或之後發行的股份。

360 第 2 分部關乎廢止面值的過渡性條文,提述就於第 135 條的生效日期前發行的股份繳付的款

額為本條例在第135 條的生效日期當日及之後就於該日期前發行的股份實施的目的——

(a) 就該股份繳付的款額,是在任何時間就該股份繳付公司的所有款額的總和;及 (b) 就該股份而尚未繳付的款額,是該股份的發行價與已就該股份繳付的款額的差額

361 公 司 註 冊 處 , 新 公 司 條 例 常 見 問 題 , 問 題 5 ,

http://www.cr.gov.hk/tc/companies_ordinance/faq_nopar.htm(最後瀏覽日:2016.7.5)

362 同前註 353,頁 2。

363 PWC, No-par value for shares, New Hong Kong Companies Ordinance –Accounting & Reporting

Alert, 2014.02, Issue 1,

http://www.pwccn.com/webmedia/doc/635283134334027441_hkco_alert_feb2014_1.pdf (最後瀏覽日:

2016.7.18)

364 PWC, No-par value for shares, New Hong Kong Companies Ordinance

– Accounting & Reporting Alert, 2014.02, , Issue 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85

因公司股份溢價帳及資本贖回儲備帳的款項,會成為公司股本的 一部分。個別公司仍可檢視本身的特別情況,決定是否需要因應本身 的情況,對公司的章程文件、公司訂立的合約等,有關公司的信託契 據,以及公司在無面額股制度之下使用的股票等作出特定的修訂371。 第二目 資本回贖儲備

由新條例生效日期起,公司的資本贖回儲備,會成為公司股本的 一部分372。依照公司條例附表 11 第 4 部—第 2 分部關乎廢止面額之 過渡性條文第 37 條,對股份溢價帳及資本贖回公積373的處理規定上 可之:

(1) 在第 135 條的生效日期開始時,公司的股份溢價帳,以及其 資本贖回儲備,均成為公司股本的一部分。

(2) 在第 135 條的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會被續用條文規定須轉 至公司的股份溢價帳或資本贖回儲備的款額,均成為公司股本的一部 分。

從會計角度而言,於財務報表上,公司需要做的是在新條例生效 日期當日或之後,將列於公司股份溢價帳目及資本贖回儲備的款項,

撥入股本374。如財務報表的年度結算日是在新條例生效日期 2014 年 3 月 3 日之前,則公司須繼續披露法定股本、發行股本、股份類別以 及每一類別的股份數量、每股票面價值、股份溢價帳戶及資本贖回儲 備帳(若有的話);如財務報表的年度結算日是在新條例生效日期當日

(3) 如某款額已根據第 (2) 款支付,為第 (1) 或 (2) 款的目的而可動用的款額餘數,須減去一筆 對應款額。

371 香港公司註冊處,新公司條例宣導 http://www.cr.gov.hk/tc/companies_ordinance/docs/NewCO-Pamphlet-c.pdf(最後瀏覽日:2016.7.5)

372 香 港 公 司 註 冊 處 , 新 公 司 條 例 常 見 問 題 , 問 題 12 ,

http://www.cr.gov.hk/tc/companies_ordinance/faq_nopar.htm#12(最後瀏覽日:2016.7.12)

373 資本公積分為:溢額帳戶(share premium account)以及資本回贖公積(capital redemption reserve)。

374 PWC, No-par value for shares, New Hong Kong Companies Ordinance– Accounting & Reporting

Alert, 2014.02, Issue 1, at p1 ,

http://www.pwccn.com/webmedia/doc/635283134334027441_hkco_alert_feb2014_1.pdf (最後瀏覽日:

2016.7.18)

376 PWC, No-par value for shares, New Hong Kong Companies Ordinance

– Accounting & Reporting Alert, 2014.02, , Issue 1, at page 2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87

方式更改其股本,公司可在沒有發行新股份的情況下,將其利潤資本 化,以及在沒有增加股本的情況下,配發及發行紅股378

股份之合併與分割

雖然無面額股份沒有面額可供拆分,但增加股份數量亦可達致與 再拆分股份相近的效果。

香港法下,根據新條例第170(3)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公司可以 有效地進行股票分割(share division)及股票合併(share combination) , 不同意之股東或債權人得依照新條例第723-727 條尋求不公平損害的 補救措施。由於沒有面額的限制,將股份合併成較少數量的程序應會 大大簡化(新條例第 170(2)(e)條)。

第七節 小結

無面額股制度在幾個經濟發達國家實施已經行之有年。而從比較 法觀之,各國公司法有關無面額與面額的規定,未見一致。從立法例 來看,有四種規範方式,有僅採面額股制度者,例如英國;有採面額 與無面額股擇一適用者,例如德國;有採面額與無面額股可同時適用

無面額股制度在幾個經濟發達國家實施已經行之有年。而從比較 法觀之,各國公司法有關無面額與面額的規定,未見一致。從立法例 來看,有四種規範方式,有僅採面額股制度者,例如英國;有採面額 與無面額股擇一適用者,例如德國;有採面額與無面額股可同時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