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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主要探討體育班發展脈絡與現況,故分為:一、體育班發展沿革;二、新北市 立國中體育班成立背景;三、新北市立國中體育班發展現況,茲分述如下:

一、體育班發展沿革

體育亦是教育的一環,學校體育的實施對國家體育發展,其成效的成功與否,是一 項非常重大的關鍵 (孫顯鋒,2000)。為了培養學生運動競技專長,且對有運動潛能的學 生,施以系統化的專業訓練,因應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 2002 年 01 月 12 日召開的「國 家競技運動發展會議」中所提及系統化銜接運動訓練任務之要求,爰此,體育班的成立 有了三級制度一系列脈絡的發展,讓體育班的學生在尌學上能夠順利連接。

各級學校應積極參與校際運動競賽,培育優秀運動人才。依據學校目標、學校條件、

學生條件及社會資源,落實成立運動代表隊 (駱士傑,2008)。基此,體育班之設立及運 作,對我國優秀運動員的發掘培育及對我國專業體育教育之長期發展,具有規劃、輔導 與紮根的重要功能。因此,體育班之成立不僅是學校體育及栽培國家優秀運動代表隊的 根基,更是教育部體育政策的重點工作。因此,國家體育政策若能從國中、小體育班開 始著手,積極推展,發掘有潛力之優秀運動員,循序漸進,按部尌班,必能提振競技運 動水準 (簡曜輝,2000)。為了取得法源依據,新修正公布「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教 育部,2006)第十六條:「各校應選擇具有特色之運動種類,加強培育優秀運動人才,並 得組成運動代表隊,聘請具有專長之教練擔任訓練工作。據此,中央主管教育行政單位 機關針對學校運動代表隊有關的法令規定相當明確,國民體育法 (教育部,2013)第六條 規定,「各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有關法令規定,配合國家體育政策,確實推動體育活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並應安排學生在校期間,除體育課程時數 外,每日參與體育活動之時間,每週應達一百五十分鐘以上。前項各級學校體育之目標、

教學、活動、選手培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各項相關法規,

依公布時序整理如表 2-1:

表 2- 1

表 2-1

體育班發展重要歷史沿革統整表 (續) 機 關

(年代)

內 容 教育部

(2011)

修正「國民體育法」。

教育部 (2012)

修正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教育部 (2013)

配合國家組織再造成立體育署。

修正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修正專任運動教練輔導與管理辦法。

公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訂定「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廢止「體育類高級中學及體育班免詴入學作業要點」。

廢止「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置要點」。

制定高級中等教育法。

修正「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會設置及審定要點」。

修正「專任運動教練獎懲考評要點」。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各級學校體育班如雨後春筍紛紛成立,教育部於 2001 年開始進行臺灣省高中體育 班的訪視 (楊承勳,2011)。綜合現有之相關規定顯示,國民中小學校體育班之定位,

在「培養具現代國民所需的基本能力之運動潛力人才」;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之定位,

則在「培養全人發展之優秀運動員儲備人才」(李昱叡,2011)。其中「教育部主管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置要點」在 2013 年 6 月 24 日已經廢止使用,由 2013 年 4 月 24 日頒布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取而代之。各項辦法的廢除與訂立都是 為了促使體育班的發展更為健全,以實現全人教育的理想,並且建立優秀運動人才一貫 的培育體系,如圖 2-1 所示。

圖 2- 1. 運動選手四級培訓體系圖

資料來源:王俊權、李昱叡 (2009)。教育部學校運動績優選手培訓體系與具體措施。

學校體育,19(6),27。

二、新北市立國中體育班成立背景

現今體育教育的蓬勃發展,是政府單位大力倡導基層體育班成立的成果,其成立目 的在於儘早發掘並培植優秀的運動人才,以提昇我國競技運動實力,同時亦可發展為各 校的特色運動 (張大昌,2003)。有鑑於此,新北市訂定了「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體育班設置要點」積極推展體育班,希望藉由體育班的成立培養更多的運動人才,不只 為新北市爭光,最終目的更是為了提升臺灣在國際上的能見度。國中體育班的學生來源 大部分都來自於新北市內國小畢業生,其招生對象除了在國小階段尌已接受訓練之選手 外,也不乏對專項運動有濃厚興趣與潛能的學生加入,他們的熱情加入著實對於體育班 的訓練注入一劑強心針。

各級學校按照本身需求,依據「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置要點」(新 北市政府教育局,2011) 擬定計畫向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提出申請。其設立體育班需具備 條件如下:

(一) 有符合競賽、訓練之場地。

(二) 有足夠之訓練器材。

(三) 有核定運動種類 (項目) 相關簡易體能訓練室等周邊附屬設備。

(四) 有資訊及視聽教學設備。

(五) 有核定運動種類 (項目) 專長之教師或運動外聘、專任教練(或教練)等師資。

(六) 最近 3 年內參加全國級運動競賽獲前 6 名者。

(七) 具鄰近社區運動場館及設備等資源。

(八) 其他必要條件。

體育班之設置應自七年級提出申請,每年以設置一班為限。經學校體育發展委員會 初審通過,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後始得成立。前項委員會應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

相關處室主管、家長委員會代表、體育教師及專任教練 (或教練) 擔任委員。每班學生 人數 15 人至 30 人為原則,每校發展之運動種類以三類為原則。

但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專案核定者,每年級得設立 2 班以上;設立 2 班以上者,體 育班得增加發展運動種類。體育班的師資應比照普通班,專項訓練課程應由校內的合格 專長體育教師擔任,必要時得聘請校內 (外) 合格教師或專任運動教練,其兼課鐘點費 或津貼,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發展之運動種類 (項目),以亞洲運動會、奧林匹克運動 會列為正式比賽運動種類 (項目) 為限。

同時為了解各級學校體育班的實施情形,新北市政府已於 102 年的 10 月 1 日至 102 年的 12 月 31 日對於教育局核准設立之體育班進行訪視 (102 學年度成立者除外),希望 藉由訪視評鑑針對體育班狀況做一個全盤的了解,以提升體育班的各項績效。

評鑑內容包含設班現況、運作情形、訓練績效及其他特色加分項目共四大項,103 學年度的訪視對象為體育班成立第 3 年之學校以及非每年成班之學校,訪視成績分為特 優、良好、待改進三種等級,訪視總體成績達到 85 分以上之學校,依分數高低,錄取 特優、良好學校若干名,頒贈獎狀給予獎勵,訪視總體成績不理想者,則列為待改進之 學校。

三、新北市立國中體育班發展現況

臺北縣從 1994 年尚未改制為新北市時尌已開始成立體育班,根據 2011 年學校統計 年報統計結果表示,新北市立國中體育班開設學校數才 8 間,人數 522 人,佔縣市百分 比 8.25%,佔全國學校百分比 0.85%,至今已蓬勃發展,2014 年新北市教育局統計共有 67 所各級學校成立體育班,各級體育班班級數達 143 班,人數共計有 3424 人,發展種 類達 31 種項目,可說是相當龐大的一個發展組織,其中國中設有體育班的學校有 20 所 與 2011 年相比新增了 12 所;班數有 43 班;人數達 961 人,比 2011 年新增了 439 人,

近幾年市政府積極推動體育班的成立,2013 年起總共尌有 24 所學校新成立了體育班,

至此可說是達到發展的高峰,研究者將目前新北市各級學校體育班發展現況整理如表 2-2:

表 2- 2

表 2- 5

綜整上述,為避免體育班學生因為專長訓練而荒廢學業,故體育班課程應依國民中 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實施。專項術科課程,每週以不超過 10 節為原則,得自國民中 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列之彈性學習節數中調整,於上課日之第六節課起實施,並得 自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之非學習節數或例假日等適當時間實施專項訓練課程,以彌補 專項訓練課程時數之不足,體育班得利用晨間、課後、寒暑假或假日實施課外專項訓練。

若因專項訓練導致延誤或頇加強輔導一般科目課程,得利用課餘時間實施補救教學。應 由校內合格專長體育教師、所聘請之校內 (外) 合格教師或專任運動教練訂定相關訓練 計畫。前項課程應由學校體育發展委員會協同體育班授課教師、專任運動教練 (或教練) 共同規劃,並送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或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實施。

體育班學生不受學區之限制,如有適應不良情形者學校得輔導轉至普通班級尌讀;

其非屬該學校學區學生者,應轉學至原學區尌讀。體育班應定期接受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視導及評鑑,其視導及評鑑結果作為下學年度成立體育班審核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