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高中數理實驗班及數理資優班相關研究
本節就高中數理實驗班與數理資優班的意涵及相關研究,分別比較及說 明如下。
壹 、 高 中 數 理 實 驗 班 及 數 理 資 優 班 意 涵 和 異 同
高中數理實驗班,係依據民國 103年01月08日教育部發布臺教授國部字 第 1020128580A 號令發布、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059219B 號令修正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辦理。節錄 其中較重要的內容(部分條文省略)如下:
第 3 條
學校辦理實驗,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實驗前徵得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監護人之同意。但學生已成年者,免經父 母或監護人同意。
二、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監護人申請退出實驗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學生 已成年者,得單獨提出申請。
三、學校應主動提供學生與其父母或監護人充足之學習、實驗狀態與結果及其 他實驗資料。
四、學生經評估不符合實驗所需或有違反實驗規範者,得由學校終止其參與實 驗,並提供必要之輔導及協助。
五、學校於招生及實施實驗之過程中,應平等維護學生學習權,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為差別待遇。
六、學校不得洩漏學生個人資料及其他隱私,亦不得為影響學生身心發展或其 他侵害學生人權之行為。
七、其他各該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 4 條
規定學校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下學年度實驗計畫,報各該主管機關 核准後實施;實驗計畫變更時,亦同。
第 6 條
學校辦理全部或部分班級實驗者,其課程得不受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規定之 限制。但課程之排定,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生畢(修)業之條件。
第 10 條
各該主管機關應組成訪視評估小組,依所核准之學校實驗計畫,評定學校辦理 實驗之成效。
前項評定之方式如下:
一、由辦理學校每學年進行自我評估,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二、經訪視評估小組,定期進行成效評估及追蹤輔導。
資料來源:106學年數理實驗班申請計畫 (2017)
綜上條文,數理實驗班課程得不受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規定之限制,
但需於前一學年十月底前由學校提出實驗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學 生入學後,經學生及其監護人同意可提出申請加入實驗,學生欲申請退出實 驗時,校方不得拒絕。學校每學年必須對實驗成效進行自我評估,並報各該 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的訪視評估小組,也會到校依所核准之學校實驗計 畫,評定學校辦理實驗之成效。
研究學校成立數理實驗班之前,105學年曾組團至中南部某女中參訪取 經,主要因為該女中同時有數理資優班及數理實驗班,據接待的行政主管表 示,通常學生第一志願會是資優班,若成績未達資優班,則會選擇數理實驗 班,主要想進一個同儕優秀、良好讀書風氣的班級,數理實驗班學生升學的 類組也不侷限在自然組,不乏在實驗過程中,已定向要就讀文法商學群的學 生,因為同儕因素選擇留在數理實驗班。該女中除了提供資優班及實驗班的 三年課程規劃表供我們參考,並且表示因為實驗班計畫送初審、複審、核定,
委員至校訪視的接待、安排受訪師生、準備訪視書面資料,每年提供成果報 告等,過程相當繁複,實驗班開辦經驗是批評指教很多但經費挹注掛零,不 像資優班有經費補助,因此該校只申請一屆三年的實驗計畫,第二屆後其實 皆未再申請,只是保留實驗班的名號,校內自行延續性辦理,不強迫學生參 加科展研究發表。
利用臺灣碩博士論文加值系統 查詢文獻時,僅以「數理實驗班」為關鍵
字精準搜尋論文名稱,發現的研究數量為0筆,而用「數理資優班」則有18 筆。研究者108年暑假至物理教育年會進行論文口頭發表,分場主持人也把 實驗班的發表主題誤以資優班來引言,因此有必要對資優班略加說明以茲區 別。
資優班是根據「特殊教育法」辦理,特殊教育法早在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 十二月十七日總統 (73)華總(一)義字第6692號令制定公布,依據中華民國 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39361號令修正公布特殊 教育法,提到資賦優異的相關條文有 :
第 1 條
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充分發展身心潛 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服務社會能力,特制定本法。
第 4 條
本法所稱資賦優異,指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 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二、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三、藝術才能資賦優異。
四、創造能力資賦優異。
五、領導能力資賦優異。
六、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
第 1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二、分散式資源班。
三、巡迴輔導班。
前項特殊教育班之設置,應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其班級之設施及人員設置標 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生,未依第一項規定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其所屬 學校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內容與程序之辦法及自治 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第 16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實施特殊教育,應依鑑定基準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 生之鑑定。
前項學生之鑑定基準、程序、期程、教育需求評估、重新評估程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5 條
學前教育階段及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資賦優異教育之實施,依下列方 式辦理:
一、學前教育階段:採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採分散式資源班、巡迴輔導班、特殊教育方案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方式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取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27。
綜上所述,數理資優班屬特殊教育法規範,需先經過主管機關辦理之數 理學術性向資賦優異鑑定通過,而實驗班屬於實驗教育,只要 符合學校實驗 計畫規範條件,有實驗意願即可申請加入,兩者法源及入學條件有所不同。
統整比較如下表:
表 1 數理資優班與數理實驗班比較表
比較項目/班別 數理資優班 數理實驗班
法源依據 特殊教育法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入學條件 資優鑑定 依意願申請
辦理經費助 有 無
訪視 無 訪視評估小組
定期進行成效評估及追蹤輔導 提交申辦計畫 無 前一年十月底前提出
提交成果報告 無 同一年
參考文獻 多 少
研究者所服務之學校,因為所在縣巿人口少,受限每年全縣國中畢業生 僅約二千名,依人口資優的比例且高中男女分校,資優學生數尚未能各成一 班,致全縣各高級中等學校成立約80年來,從未開設數理或語文學術性向資 賦優異班,但也正因為距離相鄰縣巿 行政中心,交通時間皆在兩小時以上,
形成一個相對不易流動的封閉學區,國中畢業生幾乎全數 留在本地高中職就 學,而女中向來是本地學生的第一志願, 錄取學生的PR值往年皆由99%至錄
取額滿為止,招收的最前段學生,可屬學術資賦優異的程度,故開辦數理實 驗班,在學區的認知是幾乎等同於資優班,因此將參考文獻資料較豐富的資 優班相關研究進行探討。
貳 、 數 理 資 優 班 相 關 研 究
研究者整理有關數理資優班的相關研究如下表:
表 2 有關數理資優班的相關研究
研 究 者 (年 代 ) 論文主題與研究主要結果
謝 建 全 (1994) 高中數理資優教育成效評估之研究。研究主要發現:數理資 優班學生較普通班學生對數理資優教育持有肯定的看法。高 中數理資優教育成效評估方面,無論背景評鑑、輸入評鑑、
過程評鑑及成果評鑑,數理資優學生均認為理想與實際的成 效有顯著差距;其中女生更是認為如此。不同類型學校學生 在科學認知、技能與情意學習成效的表現方面,數理資優班 學生在邏輯思考、科學過程技能及科學態度上均優於普通班 學生。
張 仁 澤 (2010)
國中數理資優學生進行獨立研究困難與需求之研究。研究者 發現國中數理資優學生進行獨立研究困難的主要因素來自
「學生個人」因素。國中數理資優學生認為進行獨立研究時,
對於「時間不足」、「課業壓力太大」、「對於公開發表研究結 果、感到羞怯而有壓力」以及「學校沒有與大專院校進行合 作交流」等問題感受到困難。國中數理資優學生進行獨立研 究,學生認為需要外界支持協助。女學生進行獨立研究感受 到困難的程度比男學生高,在「學生個人因素」中呈現顯著 差異。八年級學生進行獨立研究感受到困難的程度比九年級 學生高,在「學生個人因素」中呈現顯著差異。家長最高學 歷為高中以下畢業之學生進行獨立研究在「學生個人因素」、
「環境因素」及整體層面感受到困難的程度比家長最高學歷 為博士、碩士、大學(專)畢業之學生高,且均呈現顯著差異。
女學生進行獨立研究感受到需求支持協助的程度比男學生 高,且呈現顯著差異。
鍾 宜 騫 (2011) 高中資優生的獨立研究現況、問題解決能力與態度之研究。
研究旨在探討高中資優生的獨立研究、問題解決能力與問題 解決態度的現況、差異及相關情形。結論有:就讀不同學校
研究旨在探討高中資優生的獨立研究、問題解決能力與問題 解決態度的現況、差異及相關情形。結論有:就讀不同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