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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背景變項對於父母埤塘利用方式環境識覺之差異分析

第四章 資料分析與討論

第七節 不同背景變項對於父母埤塘利用方式環境識覺之差異分析

(一) 居住地區:北桃園、南桃園

北桃園與南桃園的定義與上節所述相同,此處不再贅述。此變項分為兩組,

適用獨立樣本 T 檢定,分析結果如下(表 4-63):

1. 在「整體而言,埤塘利用方式」項目裡,北桃園平均數為 2.83,南桃園平均 數為 2.47,F 檢定之顯著性 0.158>α=0.05,則應接受「假設兩群組變異數 相等」之 T 檢定結果,即「顯著性(雙尾)」=0.04,小於 0.05,故父母居住 地北桃園、南桃園對於「整體而言,埤塘利用方式」環境識覺結果有顯著差 異。根據桃園埤塘利用方式與北桃園、南桃園之次數統計比較,可發現北桃 園以「保留水體,改造成公園,提供附近居民生活的休閒空間」次數最高,南 桃園以「保留埤塘原本功能,加強綠化工作,再由社區維護之」次數最高。

2. 在「鄉村地區,埤塘利用方式」項目裡,北桃園平均數為 2.62,南桃園平均 數為 2.27,F 檢定之顯著性 0.008<α=0.05,則應接受「不假設兩群組變異 數相等」之 T 檢定結果,即「顯著性(雙尾)」=0.046 除以 2 為 0.023,小於 0.05,故父母居住地北桃園、南桃園對於「鄉村地區,埤塘利用方式」環境 識覺結果有顯著差異。根據桃園埤塘利用方式與北桃園、南桃園之次數統計 比較,可發現北桃園以「保留埤塘原本功能,加強綠化工作,再由社區維護之」、

「保留水體,改造成公園,提供附近居民生活的休閒空間」、「改設立為生態 濕地園區,以提供環境教育的場所。」三項次數超過 50 筆,南桃園以「保留 埤塘原本功能,加強綠化工作,再由社區維護之」次數最高,且不及 50 筆。

3. 在「都市地區,埤塘利用方式」項目裡,北桃園平均數為 3.38,南桃園平均 數為 2.98,F 檢定之顯著性 0.032<α=0.05,則應接受「不假設兩群組變異 數相等」之 T 檢定結果,即「顯著性(雙尾)」=0.02 除以 2 為 0.01,小於 0.05,

故父母居住地北桃園、南桃園對於「都市地區,埤塘利用方式認知」環境識 覺結果有顯著差異。根據桃園埤塘利用方式與北桃園、南桃園之交叉分析表 (表 8-1-C)之次數統計比較,可發現北桃園以「保留水體,改造成公園,提供 附近居民生活的休閒空間」次數最高,南桃園以「保留水體,改造成公園,

提供附近居民為生活的休閒空間。」次數最高之外,「改設立為生態濕地園 區,以提供環境教育的場所。」、「保留埤塘原本灌溉功能,加強綠化工作,

再由社區認養維護之。」這兩項次數也不低,造成結果的差異性。

表 4-63 父母居住北桃、南桃對於埤塘最佳利用方式環境識覺之差異表 2.56,F 檢定之顯著性 0.511>α=0.05,則應接受「假設兩群組變異數相等」

之 T 檢定結果,即「顯著性(雙尾)」=0.611,大於 0.05,故父母居住地城、

鄉差異對於「整體而言,埤塘利用方式」環境識覺結果無顯著差異。

2. 在「鄉村地區,埤塘利用方式」項目裡,都市平均數為 2.53,鄉村平均數為 2.39,F 檢定之顯著性 0.354>α=0.05,則應接受「假設兩群組變異數相等」

之 T 檢定結果,即「顯著性(雙尾)」=0.716,大於 0.05,故父母居住不同城 鄉對於「鄉村地區,埤塘利用方式」環境識覺結果無顯著差異。

3. 在「都市地區,埤塘利用方式」項目裡,都市平均數為 3.30,鄉村平均數為 2.89,F 檢定之顯著性 0.348>α=0.05,則應接受「假設兩群組變異數相等」

之 T 檢定結果,即「顯著性(雙尾)」=0.254,大於 0.05,故父母居住不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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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性別

此變項分為兩組,適用獨立樣本 T 檢定,根據分析結果如下(表 4-65):

1. 在「整體而言,埤塘利用方式」項目裡,男生平均數為 2.55,女生平均數為 2.86,F 檢定之顯著性 0.186>α=0.05,則應接受「假設兩群組變異數相等」

之 T 檢定結果,即「顯著性(雙尾)」=0.059,大於 0.05,故不同性別家長對 於「整體而言,埤塘利用方式」環境識覺結果無顯著差異。

2. 在「鄉村地區,埤塘利用方式」項目裡,男生平均數為 2.41,女生平均數為 2.60,F 檢定之顯著性 0.088>α=0.05,則應接受「假設兩群組變異數相等」

之 T 檢定結果,即「顯著性(雙尾)」=0.27,大於 0.05,故不同性別家長對 於「鄉村地區,埤塘利用方式」環境識覺結果無顯著差異。

3. 在「都市地區,埤塘利用方式」項目裡,男生平均數為 3.14,女生平均數為 3.37,F 檢定之顯著性 0.126>α=0.05,則應接受「假設兩群組變異數相等」

之 T 檢定結果,即「顯著性(雙尾)」=0.143,大於 0.05,故不同性別家長對 於「都市地區,埤塘利用方式」環境識覺結果無顯著差異。

表 4-65 父母不同性別對於埤塘最佳利用方式環境識覺之差異表 個數

平均 數

標準

差 F 檢定之顯著性 T 檢定 顯著性(雙尾) 整體而言,埤塘利

用方式

男 155 2.55 1.486 0.186 -1.897 0.059 女 235 2.86 1.559

鄉村地區,埤塘利 用方式

男 155 2.41 1.532 0.088 -1.105 0.270 女 235 2.60 1.642

都市地區,埤塘利 用方式

男 155 3.14 1.505 0.126 -1.468 0.143 女 235 3.37 1.454

(四) 職業別

受訪父母職業類別分組方式與上節所述相同,故不再贅述,適用單因子變異數分 析,由於農業與軍警這兩組問卷筆數僅各佔 2 和 3 筆,避免極端值影響結果,將 農業組與軍警組排除,分析結果如下(參見表 4-66 ):

1. 在「整體而言,埤塘利用方式」項目裡,自由度為(5,379),F 值為 1.223,顯 著性 0.297>α=0.05,則應接受「假設每組均數相等」之虛無假設,即父母 職業不同對於「整體而言,埤塘利用方式」環境識覺結果無顯著差異。

2. 在「鄉村地區,埤塘利用方式」項目裡,自由度為(5,379),F 值為 2.058,顯 著性 0.07<α=0.05,則應捨棄「假設每組均數相等」之虛無假設,即父母職 業不同對於「鄉村地區,埤塘利用方式」環境識覺結果無顯著差異。

3. 在「都市地區,埤塘利用方式」項目裡,自由度為(5,379),F 值為 1.992,顯 著性 0.079>α=0.05,則應接受「假設每組均數相等」之虛無假設,即父母 職業不同對於「都市地區,埤塘利用方式」環境識覺結果無顯著差異。

表 4-66 父母職業別對於埤塘最佳利用方式環境識覺之差異表 平方和 自由度 平均平方

F 顯著性

埤塘最佳土地利用

組間 14.343 5 2.869 1.223 0.297 組內 888.711 379 2.345

總和 903.055 384 鄉村埤塘最佳土地利

組間 25.959 5 5.192 2.058 0.070 組內 956.104 379 2.523

總和 982.062 384 都市埤塘最佳土地利

組間 21.377 5 4.275 1.992 0.079 組內 813.620 379 2.147

總和 834.997 384 註:*p<0.05,**p<0.01,***p<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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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居住時間

由於父母居住時間級距設定與上節所述相同,群組大於兩組,適用單因子變 異數分析,分析結果如下(參見表4-67):

1. 在「整體而言,埤塘利用方式」項目裡,自由度為(5,384),F值為1.013,顯 著性0.41>α=0.05,則應接受「假設每組均數相等」之虛無假設,即居住時 間不同對於「整體而言,埤塘利用方式」認知結果無顯著差異。

2. 在「鄉村地區,埤塘利用方式」項目裡,自由度為(5,384),F值為0.592,顯 著性0.706>α=0.05,則應接受「假設每組均數相等」之虛無假設,即居住時 間不同對於「鄉村地區,埤塘利用方式」認知結果無顯著差異。

3. 在「都市地區,埤塘利用方式」項目裡,自由度為(5,384),F值為1.858,顯 著性0.101>α=0.05,則應接受「假設每組均數相等」之虛無假設,即居住時 間不同對於「都市地區,埤塘利用方式」認知結果無顯著差異。

表4-67 父母居住時間對於埤塘最佳利用方式環境識覺之差異表 平方和 自由度 平均平方

F 顯著性

埤塘最佳土地利用

組間 11.950 5 2.390 1.013 0.410 組內 905.848 384 2.359

總和 917.797 389 鄉村埤塘最佳土地利

組間 7.619 5 1.524 0.592 0.706 組內 987.673 384 2.572

總和 995.292 389 都市埤塘最佳土地利

組間 20.028 5 4.006 1.858 0.101 組內 828.064 384 2.156

總和 848.092 389 註:*p<0.05,**p<0.01,***p<0.0001

(六)居住地有無埤塘

根據受訪父母居住地有無埤塘來探討埤塘利用方式認知的差異,此變項亦分 為兩組,適用獨立樣本T檢定,分析結果如下(參見表4-68):

1. 在「整體而言,埤塘利用方式」項目裡,居住地無埤塘者平均數為 2.70,居 住地有埤塘者平均數為 2.65,F 檢定之顯著性 0.574>α=0.05,則應接受「假 設兩群組變異數相等」之 T 檢定結果,即「顯著性(雙尾)」=0.77,大於 0.05,

故父母居住地有無埤塘對於「整體而言,埤塘利用方式」結果無顯著差異。

2. 在「鄉村地區,埤塘利用方式」項目裡,居住地無埤塘者平均數為 2.48,居 住地有埤塘者平均數為 2.52,F 檢定之顯著性 0.907>α=0.05,則應接受「假 設兩群組變異數相等」之 T 檢定結果,即「顯著性(雙尾)」=0.799,大於 0.05,

故父母居住地有無埤塘對於「鄉村地區,埤塘利用方式」認知結果無顯著差 異。

3. 在「都市地區,埤塘利用方式」項目裡,居住地無埤塘者平均數為 3.13,居 住地有埤塘者平均數為 3.39,F 檢定之顯著性 0.091>α=0.05,則應接受「假 設兩群組變異數相等」之 T 檢定結果,即「顯著性(雙尾)」=0.101,大於 0.05,

故父母居住地有無埤塘對於「都市地區,埤塘利用方式」認知結果無顯著差 異。

表 4-68 父母居住地有無埤塘對於埤塘利用方式環境識覺之差異表

居住地有無埤塘 個數 平均數 標準差

F 檢定 之顯著 性

T 檢定 顯著性(雙 尾) 整體而言,埤塘利用

方式

無 160 2.70 1.561 0.574 0.292 0.770 有 175 2.65 1.481

鄉村地區,埤塘利用方 式

無 160 2.48 1.633 0.907 -0.255 0.799 有 175 2.52 1.590

都市地區,埤塘利用方 式

無 160 3.13 1.488 0.091 -1.647 0.101 有 175 3.39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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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父母是否從事農業生產

根據受訪父母是否從事農業來探討埤塘最佳土地利用認知的差異,此變項亦 分為兩組,適用獨立樣本 T 檢定,分析結果如下(參見表 4-69):

1. 在「整體而言,埤塘利用方式」項目裡,父母「無」從事農業者平均數為 2.78,

父母「有」從事農業者平均數為 2.00,F 檢定之顯著性 0.002<α=0.05,則 應接受「不假設兩群組變異數相等」之 T 檢定結果,即「顯著性(雙尾)」=0.027

父母「有」從事農業者平均數為 2.39,F 檢定之顯著性 0.985>α=0.05,則 應接受「假設兩群組變異數相等」之 T 檢定結果,即「顯著性(雙尾)」=0.708,

大於 0.05,故父母是否從事農業對於「鄉村地區,埤塘利用方式」認知結果 無顯著差異。

3. 在「都市地區,埤塘利用方式」項目裡,家長「無」從事農業者平均數為 3.33,

家長「有」從事農業者平均數為 2.39,F 檢定之顯著性 0.648>0.05,則應接 受「不假設兩群組變異數相等」之 T 檢定結果,即「顯著性(雙尾)」=0.008,

(八) 父母農耕活動是否專職

根據受訪父母從事農業是否專職來探討埤塘最佳土地利用認知的差異,此變 項亦分為兩組,適用獨立樣本 T 檢定,分析結果如下(參見表 4-70):

1. 在「整體而言,埤塘利用方式」項目裡,家長是專職從事農業者平均數為 3.5,

家長「非」專職從事農業者平均數為 1.81,F 檢定之顯著性 0.255>α=0.05,

則應接受「假設兩群組變異數相等」之 T 檢定結果,即「顯著性(雙尾)」=0.077,

大於 0.05,故受訪父母是否專職農耕對於「整體而言,埤塘利用方式」認知 結果無顯著差異。

2. 在「鄉村地區,埤塘利用方式」項目裡,家長是專職從事農業者平均數為 3.5,

家長兼職從事農業者平均數為 2.19,F 檢定之顯著性 0.808>α=0.05,則應 接受「假設兩群組變異數相等」之 T 檢定結果,即「顯著性(雙尾)」=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