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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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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內涵

本節主要說明介紹國立大學與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在校務基金實施時依據之 法律以及收支結構。在法律依據方面,教育法令與預算相關法令皆影響其精神與 實際運作。在收支結構方面,主要說明校務基金之收入與支出,茲分述如下。

壹、校務基金法律依據

依照實施校務基金的相關法律位階,可分為較高之法律與較低之命令兩種,

對國立大學或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而言,部分法規共同適用,部分法規則異。茲以 法律與命令兩大面向分別敘述如下。

一、法律

(一)預算法

《預算法》於 1932 年 09 月 24 日公布,明定基金之分類與定義。我國預算 編制分類,依照其第 4 條規定:「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 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分左列二類: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 通基金。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國立大學與國立 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皆隸屬於特種基金下的作業基金。其性質依第 4 條規定

「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換言之,若校務基金績效不彰,將會 裁撤廢除,其裁撤方式另有《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規定,容後述之。

(二)教育基本法

為彌補憲法中有關教育條款之不足,並回應國際趨勢、教改呼籲以及社會需 求,《教育基本法》經由教改團體倡議,立法委員於 1993 年向立法院正式提出 後,歷經郭為藩、吳京、林清江等三位教育部長,方於 1999 年 6 月 23 日公布。

其立法緣由,乃是為落實並補充憲法有關教育的原則性規定,並明定教育之目的 與基本原則,以作為有關教育事務之法規及政策等基本綱領的法律,可謂是一切 教育法規的根本大法。(顏國樑,20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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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 1997 年國民大會修憲凍結憲法經費保障條文,造成教育經費不再獲 得保障之缺漏,遂於《教育基本法》第 5 條規定「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保 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配及運用教育資源。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應優先予 以補助。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此規定可有效保障教育經費專款專用,亦是校務基金最重要的立法精神。

(三)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制度、經費和人事,乃是支撐教育運作的三大支柱。教育經費的充足性以 及績效常常影響教育實施的效果。因此,教育經費的編列與運用,即成為教育行 政相當重要之課題。《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於 2000 年 12 月 13 日公布,成 為我國規範全國各級學校與教育機構教育經費編列、分配、運用及評鑑機制的依 據,為我國教育財政革新制度開啟新頁(顏國樑,2010:178)。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除了強調教育經費保障之重要,更重視合理分 配經費分配與運用績效的意義(顏國樑,2010:169),其內涵主要有以下四點:

(1)保障教育經費(2)合理分配經費(3)運用經費透明化(4)評鑑經費運用 之績效。其立法精神,則包括經費保障合法化、經費編列制度化、經費分配民主 化、經費分配優先化、經費運用彈性化、透明化、績效化等七大趨勢。校務基金 之設立,亦回應教育經費運用彈性化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化之訴求。

以教育經費運用彈性化而言,過去學校經費與地方教育行政機關一樣,受 到年度限制,經費無法保留至下一年度使用,致使經費無法有效運用(顏國樑,

2010:204)。為突破預算僵化,進而提升運用效能,便於第 14 條規定:「各級 政府所屬學校得設置校務發展基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設置辦法,由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定之」。其意義主要有兩點,第一,讓學校透過基金的收支管理,提 升經費運用彈性;第二,政府僅規定學校「得」設置校務基金,讓各級學校依其 經費管理能力自由決定,並未強制規定各級學校「應」(必須)設置校務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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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教育經費運用績效化而言,第 15 條規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公、

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依法進行財務監督。第 16 條規定:「各級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為提升教育經費使用績效,應建立評鑑制度,對於公、私立學校及其他 教育機構進行評鑑。前項評鑑工作得委託相關學術團體辦理。但應於評鑑前公布 評鑑項目,並於評鑑後公布評鑑結果。評鑑工作之進行方式、程序及獎補助等相 關事項,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上述規定皆強調教育經費的運用須講 究成本效益,即使教育部仍有部分補助,學校仍須擔起自負盈虧之責任。即使教 育本身有其特殊性,難以評鑑其效果,但在經費不足的限制下,一套公正客觀的 評鑑制度將有助於教育品質的維持與提升(顏國樑,2010:199)。另外,第 17 條規定「各級政府教育預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及校務發展基金之全部項目及金 額,應於年度決算後公開於資訊網路」,亦明訂學校有公開財務報表之責任。

(四)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於 1999 年 2 月 3 日公布,訂定國立大 學校院校務基金之設置、收支、保管及運用。其第 2 條說明立法精神:「為因應 高等教育發展趨勢,提昇教育品質,增進教育績效,國立大學校院應設置校務基 金。」關於國立大學校務基金之預算定位、管理委員會及經費稽核委員會之組成、

收支、投資項目、預算編製與執行、會計事務辦理依據等,皆立法於規定中。

(五)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於 2009 年 4 月 29 日公布,第 1 條揭櫫校務基金的立法精神:「為因應高級中等教育發展趨勢,提升教育品質,

增進學校財務經營管理之能力,特制定本條例,設置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 並於此條例規定基金之預算屬性、收支保管及運用方式、預算編製、執行及決算、

會計事務、基金結束時之處理及評鑑方式等,作為基金運作時的主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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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命令

(一)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明訂特種基金的總則、設立、保管、運用及 考核合併及裁撤等規定,國立大學以及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兩者之校務基金因隸屬 於特種基金中的作業基金,故適用其規定。其第 5 條規定「各機關申請設立特種 基金時,應事先詳敘設立目的、基金來源及運用範圍,層請行政院核准」,教育 部(2006b)即據此擬訂「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實施方案」函報行政院。

此外,第 17 條規定「各特種基金因情勢變更,或執行績效不彰,或基金設置之 目的業已完成,或設立之期限屆滿時,應裁撤之」;第 18 條「特種基金之裁撤,

由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准後為之;必要時,由行政院逕行裁撤之」;第 19 條

「特種基金裁撤後,其餘存權益應歸屬中央政府」。因此,由上述規定可知,校 務基金可因情勢變更、目的已完成或是績效不彰進行裁撤。

(二)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係教育部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 務基金設置條例》第 10 條所訂定:「校務基金有關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 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 令規定辦理。但捐贈收入、

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及第七條之一投資取得之有關 收益不在此限,惟應由各校自行訂定收支管理辦法,並受教育部之監督。」

本法於 1999 年 12 月 10 日公布,主要規定校務基金各類項目之收支、保管、

運用及評鑑等相關事項,另外還有包括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經費稽核委員會兩 大組織之組成、運作及任務。

(三)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係教育部依據《國立高級中等 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 13 條所訂定:「教育部為提升校務基金運用之績效,

應定期辦理績效評鑑;其評鑑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本法於 2011 年 9 月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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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公布並於 2012 年 4 月 6 日再次修正。第 2 條規定適用對象為為國立高級中學、

國立職業學校及國立特殊教育學校。第 3 條規定教育部應於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 三年後,每四年至七年辦理一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換言之,2014 年起將實施 校務基金評鑑。另外訂定評鑑機構條件、評鑑項目與指標、評鑑原則及程序、評 鑑小組組成方式、評鑑成績優異之處理等規定。

綜合上述說明,校務基金之相關法律依據可歸納如圖 2-5 所示:

圖 2-5 校務基金法律依據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貳、校務基金收支結構

校務基金之結構,共可區分為收入來源與支出用途,國立大學與國立高級中 等學校各有法源依據,以規定其具體項目。以國立大學而言,《國立大學校院校 務基金設置條例》分別於第 6 條、第 7 條規定基金來源及用途;以國立高級中等

校務基金法律依據

法律

預算法 教育基本法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命令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績效評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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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源之能力高低,與其學校聲望、校友組成、招生募款等息息相關,亦是各校無 不殫精竭慮極力爭取之重點。

在傳統的公務預算制度上,各校經費幾乎來自於第一類,各校無法自籌財源。

自從校務基金實施後,不論是大學或是高級中等學校,自籌財源皆有所提升,而

自從校務基金實施後,不論是大學或是高級中等學校,自籌財源皆有所提升,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