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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港與各國自由貿易港區發展經驗比較

第四章 訪談結果與分析

第四節 高雄港與各國自由貿易港區發展經驗比較

台灣之自由貿易港區運作之重點與特徵發展經驗如下:

一、設置目的:發展全球運籌管理經營模式提昇國家競爭力,非單純轉口業務或 僅作簡易加工,允許高附加價值深層加工、製造,發揮我國製造 業之優勢。

二、設置法源:制定專法妥善管理,迅速處理港區內複雜的行政業務。

三、設置區位:我國未若香港、新加坡等免稅環境,且管限制貨物品目仍多,如 無一套良好監管系統配合,勢必成為偷漏稅、走私天堂;且因設 置目的:允許高附加價值深層加工、製造為其特色,貨物深層加 工轉型,流向不易掌控,異於香港、新加波、荷蘭之倉儲、物流;

同時為便捷貨物運輸,自以設在設有圍籬且毗鄰國際機場、港口 之管制區域內或封閉區域較具誘因及管理。自由貿易港區之設置 區位係採申請制,未來包括既存之機場、港口管制區域及其毗鄰 地區之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權所有者,只要其地點、規模符合 設立條件,同時其軟硬體設施及管理機制,均能符合管理相關規 範,即可成立,以提升作業效率與競爭力,並作為未來「台灣全 島自由港化」之試點。

四、管理機關:為現有國際航空站、港口之管理機關,仍屬公營機關,此與香港、

新加坡民營公司負責經營不同,這種方式雖符合變動最小之原則 固有其方便性,然其營運、管理兩者角色難免有時衝突,其與其 他機關間權責宜待釐清。

五、產業引進:進出口及轉口貿易外,可從事儲存、標示、拆散、重新包裝、組 裝、測試、分類及深層加工、製造,此為我國特色。然而深層加 工、製造涉及區內安全管理及加工所產生的價值是否課稅等複雜 的管理問題,所以一般其他國家之自由貿易港區內是不准許深層 次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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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關方式:

1.向海關通報原則上將得免審免驗。

2.自由港區與課稅區、保稅區間之貨物流通,應依貨品輸出入規定辦理通關 程序。

3.通報或通關以EDI 傳輸可 24 小時服務。

4.加封免押運之方式轉運。我國未採荷蘭、香港等先進儲後報關制度,乃基 於限制貨物品目仍多、國人守法習慣有待養成,且為將來自由貿易港區設 置地點遠離機場、港口管制區域,造成貨櫃(物)監控、押運困難而準備;

但亦未採美國需申報通關(director delivery),進入區內至少30 天前提出申 請。整體而言,我國通關方式之設計已兼顧貨物通關便捷與防弊。

七、優惠措施:我國運入區內供營運之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進口關稅、

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推廣貿易服務費 及商港服務費。

八、人員進出:限於互惠協定不採寬鬆之方式,包括落地簽,但外籍商務人士 經自由港區事業代向自由港區管理機關申請核轉許可者,得於 抵達中華民國時申請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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