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數位時代
3.2 數位落差
「數位落差」名詞最早在 1995 年由美國商務部國家電信與資訊管理局 (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and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 簡 稱 NTIA)提出。另一方面,世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2001)也注意到網 際網路資訊科技取用的不平而從事相關研究,其對數位落差定義為:「係指每 一個人、家庭、企業和地理區域的資訊存取與通訊技術運用,因不同的社會 經濟環境以及網際網路利用的活動而呈現的差距現象」。《N Generation》作 者 Don Tapscott(1998)指出,數位科技的革命已將社會區隔為資訊豐富和 資訊貧乏、知道及不知道、做與不做的族群,此即所謂的「數位落差」(digital divide)。數位落差,指的是不能有效運用網路資訊與資源的地區或族群,
將成為社會的弱勢者,與相對強勢者之間產生的區別或分隔。這種現象不僅 是接近新媒體的問題,更涉及服務的提供、技術的便利、使用的動機和學習 的機會等方面的落差。這些問題,所帶來的便是一個兩極化的世界:「有與 沒有」、「知道與不知道」、「做與不做」(Tapscott,1998)。McClure
(1994)也強調,有更多的服務與資源即將「網路化」,一旦缺乏能力去使 用這些服務,其影響就是個人無法獲得較佳的工作、無法與政府有效的溝通。
這種在「網路盲」(network illiterate)與「網路通」(network literate)
之間的差異,可能愈演愈烈成為資訊貧富的分隔(McClure,1994)。隨著資 訊時代及數位時代的來臨,亦逐漸出現所謂資訊富者(information rich or information-haves)與資訊貧者(information poor or information-have-nots)
的 差 異 。 用 以 處 理 、 傳 遞 資 訊 的 資 訊 與 通 信 科 技 (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ies, or ICTs)之發展已經滲入日常生活中,亦正為各 國經濟與其他發展奠定基礎,但卻仍有相當多的民眾與國家是被此新的資訊 時代拒於門外的。其結果是,「資訊貧富不均」(information inequality)、或「數 位落差」(digital divide),亦即所謂「資訊富者」與「資訊貧者」之間在資訊 取用能力上的區隔與落差,業已成為國際和國內民權與經濟發展上的重要議 題和隱憂, (德托羅斯,1997; Loader, 1998; Haywood, 1998; Holderness, 1998;
Aurigi and Graham, 1998; Waddell, 1999; Bridges.org, 2001; Norris, 2001)。隨著 資訊社會的到來,取用(接近並使用)電信網路變成一種重要的通信資源,
其被認為能夠提供公民社會與政治參與的工具;因此,普及取用電信網路就 成為資訊社會中的必備條件(Skogerbo and Storsul, 2000)。
3.2.1 數位落差的成因
數位落差意謂:(一) 取用(或近用、access to)數位化資訊科技與工具(包 括電腦與網際網路)之機會的差別;(二) 應用數位化資訊科技與工具的技巧、知 識與能力上的差別,或稱資訊素養;以及 (三)取用適合的數位化資訊與服務之機
會的差別(適合的數位化資訊與應用服務之存在與否)。此三種差別可存在於不 同的人與人之間、人群與人群之間、團體與團體之間、甚或國家與國家之間,且 其成因可能是群體間的種族、性別、年齡、教育程度、家庭背景、居住地區、經 濟水準、社會地位、可得之數位化資訊內容、以及對於數位化資訊與資訊科技之 重要性的認知不同。一群體的取用數位化資訊與資訊科技之機會多寡、以及應用 數位化資訊的技巧、知識與能力高低,被認為將影響其福祉;而一群體的取用數 位化資訊與資訊科技之機會、以及應用數位化資訊的技巧、知識與能力之改變,
可能又會影響該群體之教育程度、經濟水準、社會地位、以及對於數位化資訊與 資訊科技之重要性的認知。
3.2.2 數位落差的影響
資訊科技的發展對於社會均富與公平正義將帶來何種影響?樂觀的看法認 為資訊科技的使用有利於資訊取用的均衡;在科技日益進步、普及化和人性化的 趨勢下,社會大眾可以藉由取用資訊科技以獲取重要的資訊,進而累積資源並藉 機躍昇至較高階的社會與經濟地位。Toffler(1980)認為資訊科技的使用有助於 化解人與人間的貧富不均現象,並且形成一種更為分權的情況;因為資訊科技有 別於工業革命中所需的昂貴成本,其快速的發展和成本大幅的降低,可以促進民 眾迅速進入資訊社會中,並且發展出一套更適合自己的競爭與生存模式;資訊科 技也可以改善教育和健康,因而加速窮國的經濟發展,並使窮人可以替富人做中 間事務性工作,因而可增加收入、脫離貧困,在經濟的階梯向上攀升(德托羅斯,
1997)。Lyon(1988)認為資訊與通信科技造成的經濟繁榮將使社會中的所有人 皆受益,且組織將以團隊的模式運作,而使得階級的劃分益趨模糊、成員的地位 趨向平等。松田米次(1987)則認為,在電腦演進的第四個階段中,由於積體電 路的發明,電腦化的對象進一步從社會普及至個人,使人人皆能透過與電腦的對 話而獲致電腦資訊,進而利用資訊解決問題和追求新的發展;因此他認為電腦通 訊革命所引發的資訊社會,必能帶領人類走向全球富裕的社會,實踐 Adam Smith 所預期的全球均富社會,並且在高度資訊化的發展下,促成「電腦理想國」境界 的達成。美國聯邦儲備理事會主席艾倫‧葛林史亦主張「數位革命」會讓窮人和 無技能在身的人更接近經濟活動的中心,且縮短其與富人間收入的差距(柏斯 坦、克萊,1997)。Haywood(1998)採用自由市場的觀點,認為電腦網絡的傳 播是一種有利於散佈知識和分享政治、經濟利益的方法,所以在資訊社會中,因 使用資訊與通信科技所帶來的利益,將自資訊富者延伸至資訊貧者,例如過去車 子、電視、電力等技術。
相對的,悲觀的論調則認為資訊科技是一種擴大現存社會與經濟貧富不均的 兇器;原本社會上就存有的不均情況,會因為資訊科技的使用而加速擴大,而形 成富者愈富、貧者愈貧的兩極化情況。睽諸歷史,工業革命的發生一改過去以人 力為主的生產模式,財貨的生產週期變得更為迅速;然而工業革命所引發的帝國
主義,卻造成工業國對於低度開發國家的侵略,導致國際間財富與資源分配的差 距越來越大。徐佳士(1997)指出,以往的國際政治局勢一直環繞著物質資源分 配與爭奪的問題,但自從發明「資訊機器」以後,則又增加了「資訊分配」的問 題;以往擁有強大物質優勢的國家或地區,因為它們在資訊生產方面也像物質生 產一般超過傳統工業的落後國家,現在又增加了一種新的權力來源;因此,資訊 機器的問世,也和產業革命一樣,將造成「分配不均、流通不平衡」的現象。
此外,如前所述,所有民眾立足點的平等和基本技能與工具的具備,乃是維繫公 平社會的最低要求。但陳百齡(1997)認為,科技變遷腳步的過於快速卻容易造 成使用者立足點的不平等;此乃因為資訊科技的軟硬體生命週期越來越短,其不 斷推陳出新使得產品實際使用期限遠低於產品本身可使用年限;因此有些使用者
(尤其是經濟富者)可以經由不斷升級而始終保有尖端科技,但是有些使用者(尤 其是經濟貧者)則因為無法及時升級而遭摒棄於科技主流之外,所以資訊科技仍 舊於使用者與非使用者間造成無可跨越的鴻溝。
聯合國發展組織(UN Development Program, or UNDP)的一九九八年年度「人 類發展報告」(The Human Development Report)中指出(UNDP, 1998),網際網 路正在擴大富人與貧者之間原本即已在成長中的不均狀態。但是,同樣具有高度 公信力的世界銀行組織(The World Bank)在其一九九八/一九九九年度世界發 展報告(World Development Report)中,卻列舉數十項包括降價的設備、遠距教 學、遠距醫療等為貧窮地區與民眾帶來了顯著成長與繁榮的事例,並在結論中指 出新的資訊與通信科技具有相當正面的縮短知識鴻溝、促成人類平等之巨大潛力
(The World Bank, 1999)。
3.2.3 消除數位落差
在消除資訊貧富不均的文獻中與實務中可見包括普及服務(Universal Service)(劉崇堅、莊懿妃,1996;高凱聲,1998)和普及取用(Universal Access)
兩類觀念與作法,且多針對取用資訊科技與工具之機會的落差,少數則針對使用 資訊科技與工具的能力、和資訊與應用內容的落差作努力。普及服務一詞最早出 現於美國的電話業務管制中;其由 AT & T 總裁 Vail 於一九○七年時所提出,原 始的意義不同於現今普及服務的概念,而是意指建構一個整合性的網路以使全部 的電話使用者相互連接;而後來在一九三四年美國通過的「聯邦通訊法案」中,
則明白要求政府應該儘可能以合理的價格提供全美人民快速、有效率、無區域限 制的電信服務(Preston and Flynn, 2000)。時至九○年代,國家資訊基礎建設
(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or NII)成為各國戮力的目標;在 NII 架構 中,普及服務的觀念轉變為一種減少取用障礙的過程(Miller, 1996),普及服務 不再是一種福利、或是將財富從富者轉移給貧者的過程,而是一種可帶動經濟活 動更有效率、更公平的誘因;每個人能有機會使用新研發的資訊與電信系統,以 有意義、有效率的參與社會、經濟、文化、政治生活的全部面向;易言之,普及
服務的措施實等同於達成均富社會理想的財富重分配政策(Mueller, 1999)。
普及取用(Universal Access)則是更近代的新名詞,意指在社會打造網路硬 體的同時,也應該致力於提升國民的網路使用能力,並提供與使用者切身相關的 資訊內容,使其得以接近使用該資訊(陳百齡,1997);資訊貧富不均被認為是 尚未達成普及取用的情況,因此,欲改善資訊貧富不均的情況,勢必要徹底落實 普及取用。Miller(1996)認為欲落實普及取用必須滿足下列五個要件:
普及取用(Universal Access)則是更近代的新名詞,意指在社會打造網路硬 體的同時,也應該致力於提升國民的網路使用能力,並提供與使用者切身相關的 資訊內容,使其得以接近使用該資訊(陳百齡,1997);資訊貧富不均被認為是 尚未達成普及取用的情況,因此,欲改善資訊貧富不均的情況,勢必要徹底落實 普及取用。Miller(1996)認為欲落實普及取用必須滿足下列五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