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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反思成長向前行之結論與省思

第二節      省思

現在的父母幾乎都是雙薪的家庭,需要課後照顧班來協助家庭教育,孩 子需要優良的課後照顧班,對他們的學習與生活都有很大的幫助,因此,課 後照顧班在未來的重要性絕對不亞於學校的教育。

「…很多人對課後照顧班的這個工作…不了解得這麼多,說是照顧小孩 的高級保姆,因為他除了照顧小孩之外,可能對於他的課業上也要幫忙照顧,

那我希望說當然以學校的立場認為課後照顧班老師,他的角色不光只是一個 照顧者,他也是一個協助老師的教學者…」(校主任 1)。

因此,研究者以一位「不是合格的領導,但又要像領導的一個角色。」秉 持著個人的特質,以及有使命感,自以為身負百年樹人重任,認同教育是良 心的事業,而願意付出愛心與耐心放在學生的身上,用心教育下一代,使其 有更好的成長。努力堅持初衷,以再反思、再學習的理念與態度,尋找一條 協助自己以及成員再進修、再學習的出路,打開工作中的瓶頸,為服務團隊 開創新頁,進一步的走出一條真正屬於國小課後照顧班的經營模式。

本 研 究 進 行 訪 談 中 , 研 究 者 得 到 相 當 大 的 收 穫 , 並 一 再 的 反 思

(JO20140327),得到一些發現與學習,歸納如下:

1. 原來就有安排每學期有各類不同的講座,提供給家長與課後照顧班老師,大家 一起學習,但是,在訪談中發現,這樣的方式不一定符合其需求,如要再實行 是必要經過討論,甚至,表決後再決定,應該以大多數需求為主。

2. 研究者自己找資料傳授,在自以為是的狀況下,竟不一定是符合大家需求的,

這個方式可以更動為:大家一起參與搜集,如此學習的面向也會更寬廣。

3. 驚訝的發現也讓研究者激動,竟然可以在這樣的訪談中,讓大家說出需求,倒 是研究者始料未及的收穫。因為平時關心的詢問或溝通時,只能得到回應:沒有、

不需要、很好。要克服這個困難,可能需要改變詢問或溝通時,所使用的話題 需要有明確之主題,就像這次的研究訪談,因有一定的大綱主題,受訪者就能 侃侃而談。所以,自己得到一個結論,今後應該不時的,不定期的與每個成員 進行有主題方式的,甚至,預先想好交談題目的交談,才可獲得有效能的結果。

4. 本研究進行訪談中,後來才加入安排家長訪談,想研究以家長的觀點如何看待 課後照顧班的專業成長,研究者發現在訪談家長時的看法,大多以家長學生立 場為主,只有一位家長因為是擔任科技大學教學工作,有提出深度的看法。

5. 訪談中發現最大的差別是:校方人員也就是正規的合格老師,面對提出的問題大 多都能展現專業侃侃而談,但是,課後照顧班的老師時常答不到重點,而且多 以簡答方式應對,目前尚未深入了解其因,可做為下次研究主題深入研究。不 過,如果是因為「不是合格的老師,但又要像老師的一個角色。」,而顯得課 後照顧班的老師是相當需要盡速提升自己的專業成長才行。

6. 本研究是研究者藉著研究過程自我反省深入思考多年來的教學工作,及引領這 個已成長七年的團隊經營思維脈絡系統,是屬於團隊之專業成長研究,從研究 歷程中得到寶貴經驗。因此研究者省思後,有以下的建議:

(1)設計課後照顧班團隊專業成長之成長課程,協助其專業成長。

(2)由課後照顧班主任領導策畫推動,是服務團隊專業成長。

(3)依據研究結果,團隊專業成長的缺失與不足,可做為改進的指標。

以上,本研究經過不斷的尋覓探索之反思與學習的過程中,所得的結論、省 思、建議使得課後照顧班團隊達到定錨,接著將再繼續啟動航向更專業成長之路,

團隊同舟共濟向前行,成長故事一直說下去。

誠如指導教授張慶勳博士為本研究做鼓勵的註解:

從反思學習中邁向專業成長之路

從論文寫作中彰顯心情故事的軌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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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二、對直轄市、縣 (市) 政府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之監督及協調事項。

事宜。

性,並給予必要之協助。其無出養之必要者,應建議法院不為收養之認

二、辦理兒童托育服務。

第 24 條 兒童及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第 38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對於前

機關定之。

第 48 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三十條、

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62 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檢查、監督

第 73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許可立案之兒童福利機構及少年福利機構,於本法修 正公布施行後,其設立要件與本法及所授權辦法規定不相符合者,應於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期限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依本法規定處理。

第 74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75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附錄二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中華民國 92 年 08 月 01 日 教育部台參字第 0920115845A 號、台內童字第 0920095746 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 94 年 02 月 17 日 教育部台參字第 0940004344C 號、台內童字第 0940002019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教育部台參字第 0950125635C 號、台內童字第 0950840179C 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

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服務以學校在學學生為對象。

學校規劃辦理本服務時,應充分告知家長資訊,儘量配合一般家長上 班時間,並由家長決定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第四條 本服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所屬學校,或由學校提出申 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指定或核定山地、偏遠、

離島、原住民或特殊地區學校,優先辦理本服務。

第一項所定學校,包括師資培育大學依規定附設之實驗國民小學。

第五條 本服務除由學校自行辦理外,學校並得就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委託立 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受委託人)辦理。

學校委託辦理時,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其收費數額、活 動內容、人員資格與在職訓練計畫、編班方式、辦理時間、辦理場所、管 理方案及相關必要事項,應載明於招標文件。學校並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受 委託人辦理本服務經評鑑成績優良者,學校得以續約方式延長一年。

學校委託辦理時,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其收費數額、活 動內容、人員資格與在職訓練計畫、編班方式、辦理時間、辦理場所、管 理方案及相關必要事項,應載明於招標文件。學校並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受 委託人辦理本服務經評鑑成績優良者,學校得以續約方式延長一年。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