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劉承豪家族之發展
第二節 劉承豪家族在芎林地區的發展
劉承豪家族在獲得芎林地區的開發後,家族內部的發展為何?此時與 其他家族間的發展又是如何?茲就家族內部成員的發展先進行探討。
劉承豪原為廣東省大埔縣高陂鎮桃花村人,為劉儒俊長子,其生於雍 正二年(1724),卒於乾隆五十五年(1790),享壽六十七歲,諡剛義,被 譽為墾闢芎林之始祖。為劉氏廣東大埔始祖劉巨浪第十四世子孫。據劉氏 族譜記載,其渡台經過為:
承豪公生長大陸,氣概天然,且多承庭訓,才識超群。當乾隆初代,航海來台,歷遍山 川險阻,考察天候土宜,閱二載熟籌方案,遂回籍奉親攜眷,振與重來,寓塹城南郊。
劉承豪於乾隆十六年(1751)與二弟承英、承燕渡台於紅毛港上岸,暫居 此地。133當時,芎林地區另一開墾始祖姜朝鳳父子,已在此墾耕多年,134 兩人是否因同屬粵人而認識值得進一步探討。劉承豪趁這段時間勘查人 文,經歷山川險境、考察開墾土宜天候。經過二年的籌劃,回大陸奉親攜 眷,舉家遷台。
乾隆十九年(1754),劉承豪攜眷再次渡海來台,因颱風而改由安平 港上岸。後再費十餘天從台南府城走回竹塹城。劉承豪的父親劉儒俊剛開 始執教於竹塹城周府中。據劉氏祖譜記載:
承住桃花村尖山下,書香繼世,儒素有風。然知諸子有為,不甘株守,舉家冒險航臺,
卜居淡水廳竹塹城南;內則課子策謀業務,外則於城中周氏,及上下員山,設帳授徒,以
133 廣傳公派下第六房第一五八代祖譜增修委員會編,《彭城劉氏祖譜》(新竹:廣傳公派下第六 房第一五八代祖譜增修委員會,1974)。
134 吳學明,〈清代一個務實拓墾家族的研究—以新竹姜朝鳳家族為例〉,《台灣史研究》2:2,1995,
頁 8
資世用。135
可見當時劉氏非只是一般墾戶豪族,而是耕讀世家,對日後劉氏家族在芎 林發展,有相當大的影響,亦奠下芎林地區文風鼎盛的先備條件。
當時渡台的還有承豪公的兩個弟弟承英、承燕,據劉氏族譜記載:
二公天資渾厚,刻苦耐勞,隨父兄渡台,悉心協理業務,常抱不患無室,只患無家之志,
故不願早計妻孥;年復一年,迆家道擴張,而婚期已過矣或勸以無後為大,強為作伐時,
則答曰:「兄弟之子,可以主後。」遂畢世鰥居。慟哉!公有功于前,無嗣於後者,顧終身 全力,盡灌注於承豪公之勳業矣。願吾族肖子賢孫,應以血祖之禮,敬之祀之,及維持墳 墓,尤宜一致熱誠,方不負先人之遺志者也。
可知承英、承燕隨父兄來台,專心協助開墾,直到家道開始擴張,才覺婚 期已過,卻將個人婚姻大事拋於腦後,只以家族事業為圭臬,甚至常以兄 弟之子可以主後為藉口,其精神令人敬佩。
由於劉承豪志在開墾土地,約於乾隆二十年左右,邀弟承英與承燕共 同前往六張犁開墾,因深受番害侵擾,故遷往九芎林下山地區。136為劉氏 開-墾芎林之始,奠定日後在芎林的影響力。
乾隆二十一年(1756),淡水廳同知王錫縉,將淡水廳署由彰化遷到 竹塹城。乾隆二十七年(1762),淡水廳同知胡邦翰實施開荒,將土牛界 外尚未開墾之地,全部開放領墾。
乾隆三十年(1765),劉承豪由六張犁前往新埔鎮枋寮開墾,並與當 時惠州府陸豐縣大墾戶彭開耀一同合作開墾六甲山之野(上、下枋寮)。 然開墾期間頻受原住民騷擾,以致開墾不甚順利。
劉承豪家族在芎林地區的開發始於乾隆四十年至五十年間,先後至芎
135 廣傳公派下第六房第一五八代祖譜增修委員會編,《彭城劉氏祖譜》(新竹:廣傳公派下第六 房第一五八代祖譜增修委員會,1974)。
136 何明星,《清代陳朝綱家族之研究》(新竹:新竹師院社教所,2004)頁 59
林地區上下山進行拓墾。並於乾隆五十年(1785)、乾隆五十二年(1787)
及乾隆五十五年先後獲得竹塹社給佃批 5.84 甲、2 甲及 5 甲的土地等共 12.84 甲的土地,此範圍均在今芎林地區。
劉承豪拓墾芎林地區且擔任九芎林地區的首任總理,於乾隆五十五年
(1890)去世。其死後因其兄弟承英承燕並無子嗣,故劉家發展的主導就 落在劉承豪的兒子劉里益身上,且接續劉承豪總理的職務,繼續擔任九芎 林地區的總理。據學者研究,總理制於清領時期在台普遍實施,此乃清代 臺灣地方官吏為了加強對地方的控制,增進基層政治體系中非正式結構之 效能,以此維持台灣地方社會的穩定而推行。藉由總理制的推行,地方民 間糾紛、管理公共事業、維持地方治安及宣導政令等工作,由地方中各種 鄉職人員負責調解及實行。總理制雖非正式的地方行政組織,但此須經地 方政府驗充、給戳、斥退等程序,給予地方領袖處理地方公務的職權。因 此,總理的角色可說界於正式地方行政組織與非正式政治結構間的地方領 導人物。137劉承豪當時出任芎林地區首任總理,可說其是經由清朝官方一 定的認定程序,取得介入芎林地方事務的法定地位,使其在地方之領導地 位更加鞏固,也可由此窺知劉氏家族在芎林地區的影響力。
然劉里益除了擔任九芎林地區開墾的領導,對抗隨時可能發生衝突的 原住民。據《新竹縣志人物志》記載:「一日,山胞乘三兄弟不在,大舉 來襲,包圍公館;妯娌三人奮勇與抗,被圍三日,堅守堡壘,毫無懼色。
後三兄弟從竹城討救來援,圍始得解。事聞淡水廳,三兄弟接授職義勇,
並給有文憑,今尚珍藏劉家。」可知當時與竹塹社人間仍有相當多的衝突 產生。
除了竹塹社人與其他芎林地區漢人家族的外在競爭外,劉家內部也因 鬮分產生緊張的氣氛。從劉家所保存道光四年的鬮書中特別提到:
137 吳學明,《北埔金廣福墾隘研究(下)》(新竹縣竹北市:竹縣文化,2000),頁 30
即日批明乾隆伍十五年…要用取出不得隱匿批炤。又批乾隆五十二年….要用取出不得 隱匿批炤。再批明乾隆五十五年三大房分管,各立鬮書壹紙,又嘉慶貳十貳年石壆內浮 復,三大房分鬮,各立鬮書壹紙共貳紙存炤138
日後各房如要取用相關佃批,不得藏匿。佃批在當時可說是另一種土地證 明,相當重要,而在此次鬮分中特別於鬮書中明定此項,可以推測當時三 大房間可能因為多次的鬮分造成關係的緊張。
此外,從道光四年的鬮書中可發現劉承豪家族最早在乾隆五十五年 (1790)劉承豪死後就已經歷過一次的分家,在劉里益死後,至道光年間劉 承豪家族的主導權主要在劉里益的兒子劉星亮及劉里益的弟弟劉請益的 手中。據道光元年(1821)日立杜賣盡斷根田園契中記載:
立杜賣盡斷根田薗契人林慶頂,承父遺下經兄弟支分,應得承買族叔于歸屯田薗一處。
坐落土石九芎林庄高澗面,東至姜家田下水圳為界,西至水坑坑底為界,南至崁下蔭溝為 界,北至到別牛車路為界。四至界址,奉憲經丈 O 年供納屯租谷柒石一斗伍升,原帶公坡 圳水通留灌溉,併帶界內田溝水道餘埔曠地,未埕菜薗屋地等項,一應在內。今因別創情 愿出賣,儘問至親本族內外人等不受,外托中引送與劉宅祖明揚公嘗內子孫劉請益、星亮 等,前來踏明界址。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議定依時值得田薗等項,價佛銀玖百壹拾大 員正銀,契經中兩相交訖。其田薗等項隨即交與明揚公子孫掌管輸租永為祖業。保此業委 係頂自己鬮內應得物業,與房親內外人等無涉,倂無包賣他人重張掛碍以及拖欠大租。交 加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頂抵當不干承買人之事,至契內田業明賣明買並無債獲 准拆物微價極一賣即休永斷葛藤。日后頂及子孫侄兄弟人等永不敢異言,洗找增贖生端等 情此係二比允愿兩無迫勒各無反悔。金欲有凴立杜賣盡斷根田薗契壹紙,併繳承買根契壹 紙又帶上手印契壹紙共叁。
可知當時劉家當中主要做決策者為劉請益及劉星亮,但彼此間或多或少存 在一種微妙的競合關係。在前張日立杜賣盡斷根田園契中,雙方合作共同 承買田地。但在道光四年(1824)的鬮分書中:
議就叚再立分田約字叔請益姪星、廣亮三大房等,先年父親承墾在九芎林土名公館前,
138 劉邦武先生提供,道光四年鬮書
向竹塹社給有墾單二紙……館門前此片田陸分四厘四毫捌絲,載屯租壹拾貳石零。以為祖 父香燈祭祀之需,又抽出嫡孫星亮田壹分載屯……
叔姪不得爭佔致傷和氣,口恐無憑,立再分田就叚約字三紙,壹樣各執壹紙永遠為照。
劉承豪派下的三大房,卻因為水災後的土地流失重新丈量鬮分。然在鬮分 書中特別載明「叔姪不得爭佔致傷和氣恐無憑立再分田就叚約字三紙壹樣 各執壹紙永遠為照」,可見彼此間的關係,雖非一定有衝突,但可窺知應 該有相當程度的緊張。
至道光九年(1929)劉請益死後,芎林地區第九任的總理由獨子劉長亮 出任,至此時劉家的主導權主要還是在大房劉里益的兒子劉星亮以及三房 劉請益的兒子劉長亮的手中。也因此可推知在道光年間,劉承豪家族在芎 林地區不但還是有一定的影響力,且主導權主要在大房及三房手中。
劉承豪家族因其弟承英承燕未婚無嗣,故劉家的發展主軸在劉承豪的 三個兒子身上,也因此劉家的發展可分成上大劉、二房、以及下大劉。但 從古契約書、古帳簿、方志以及淡新檔案等文件資料中可發現,劉家的發
劉承豪家族因其弟承英承燕未婚無嗣,故劉家的發展主軸在劉承豪的 三個兒子身上,也因此劉家的發展可分成上大劉、二房、以及下大劉。但 從古契約書、古帳簿、方志以及淡新檔案等文件資料中可發現,劉家的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