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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討論

第二節 理想上照顧服務員工作內容獨立性

在我國長期照顧的需求提高,人力資源較缺乏的前提下,為了有 效率的人力資源規劃及運用、多元整合團隊模式以及兼顧照護成本及 品質,在機構內最龐大的照顧服務員之工作內容顯得格外重要。

透過本研究結果得知,管理者理想上認為照顧服務員工作內容中 生活照顧對是屬於高獨立性的業務(可獨立執行或在受過專業人員的 教導及委派後執行)。而技術性護理活動之部份細項牽涉到侵入性治 療或醫護人員的專業進行評估,因此管理者可能因風險評估不同,所 以對照顧服務員工作內容獨立性較沒有一致的共識。國內學者倪麗芬        

5供床率: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和護理之家總供床數佔失能老人 比率稱之,詳細說明請見p.33-34。

(1999)曾提出,照顧服務員在工作結構方面沒有清楚的分工和工作說 明,導致許多照顧服務員除了住民基本身體照護外,還需執行本應由 護理人員做的侵入性護理工作,如肌肉注射、更換鼻胃管、更換留置 尿管、更換氣切套管、抽痰等(趙淑員等,2001)。此現象乃因照顧服 務員的責任範疇與正式的護理人員職責、角色有所混淆 (趙淑員等,

2001)。依據衛生署(2003)公告照顧服務員之服務對象為:「日常生活 活動功能或維持獨立自主生活能力不足,需他人協助者」,服務項目 為:「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身體服務;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執行 病患照顧之輔助服務」。雖然在照顧服務員的工作內容有所定義,但 不可否認的,照顧服務員的工作是輔佐護理人員,所以在業務執行及 委派上,仍舊具有難以釐清之處。管理相關活動部份,有些細項須要 專業知識評估(如:核對藥物等),所以獨立性及委派程度,由可獨立 進行到不可執行都有,認定程度較大。醫療服務活動呈現不是可獨立 執行,就為委派後可獨立執行,此部份多以輔助醫療及護理進行之項 目,屬於照顧服務員輔佐的功能。社會需求之照顧方面,雖然細項內 容以陪伴及溝通為主,普遍都為較高獨立性,但若涉及專業即不可執 行(如:轉介法律諮詢)。

生活照顧中「準備食物(協助烹煮、打菜、送餐盒)」、「以手指挖 除糞便」與「約束」屬於管理者評定差異大(SD)的前三項(表 4-2-1)。

有關「準備食物」,雖部份機構歸屬為營養師的職責,但多數管理者 認為,照顧服務員應協助執行,此可能因機構人力之因素產生執行上 之差異;「以手指挖除糞便」與「約束」方面,認為此部份照顧服務 員不可執行,只佔4%以下的管理者,多數機構管理者認定理想上此 項工作內容,應可在專業人員委派後共同或獨立執行。進一步以變異 係數分析管理者的共識程度,可得知生活照顧之工作內容獨立性是屬

於變異較少的構面,其變異係數皆未超過50%,故未列表 4-2-4,因 此本研究推斷生活照顧為管理者一致共識的構面。

在技術性護理活動中(表 4-2-1),工作內容獨立性標準差較大的前 三項,為「氣切管抽痰」、「存留導尿管護理(消毒、更換固定位置)」

及「鼻抽吸(痰)」。以上的活動皆屬於侵入性技術性活動,應該都由 長期照護機構中護理人員來執行為最佳。根據表4-2-4,在技術性護 理活動方面,高達34.88%(15/43)變異數大於 50%,包括:「插(更換) 鼻胃管」、「氣切管抽痰」、「更換氣切套管(內、外管) 」、「男病人導 尿」、「女病人導尿」、「存留導尿管護理(消毒、更換固定位置) 」、「氣 切造廔口換藥」、「清潔傷口換藥」、「感染傷口換藥」、「壓瘡傷口換 藥」、「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內注射」、「靜脈注射」、「更換點 滴注射容器」、「插(更換)鼻胃」與「氣切管抽痰」,共計 15 項。

值得討論的是,這些項目部份已超越法令許可範圍的工作內容,

卻呈現與理想上管理者評定有所差異。在本研究之焦點座談會中,管 理者談到:「抽痰是必須在專業人員委派下進行,其爭議在於工作委 派情況是如何界定,再加上機構本身的護理人員數少的狀況下,在個 案病情嚴重度高的單位,真的還是會將抽痰工作轉交到有能力及經驗 的照顧員身上」。本研究推斷法令規範和機構實務需求產生的缺口可 能為護理人力缺乏及流動率高,機構人力配置與管理共識等因素。且 在護理人力缺乏及流動率高的狀況下,機構管理者在人力問題方面,

不約而同的面臨到工作委派之困境。管理者亦提及因照顧服務員訓練 教育中,已包含協助抽痰及尿管照顧,若可加強其技術能力,以其資 歷進行適當委派,應該是可接受之範圍。畢竟,緊急時刻照顧服務員 也須執行此項業務。

本研究所舉辦之焦點座談會,管理者一致認為抽痰是最具爭議的

照護,其他相關侵入性護理照顧服務員皆不可執行,但是透過表 4-2-4,樣本結果卻發現仍有許多共識差異較大的照護內容,這部份 的確需要進一步探討及分析,本研究推斷可能之原因為一、管理者於 焦點座談會所發表的意見有所保留,二、焦點座談會中,管理者的看 法無法代表整體長期照顧機構管理者之看法。

管理相關活動之工作內容中(表 4-2-1),間接護理活動之「協助申 請服務提供」、「與家屬聯絡」、「對機構外專業人員聯絡」與「菜單設 計」為差異較大的前四項。「協助申請服務提供」偏向機構行政,需 要專業人員進行評核及正式申請,主要是照顧服務員不可執行或在專 業人員監督下共同執行;「與家屬聯絡」與「對機構外專業人員聯絡」

此兩項,機構管理提到一些疑慮,照顧服務員如果能力及資歷足夠,

在信任的委派狀況下應是可以勝任的,但礙於照顧服務員的資歷,所 給予的獨立性程度亦有差異;「菜單設計」主要應由營養師設計,但 因照顧服務員為最親近個案(住民),亦可視情況給予建議。依據表 4-2-4,「核對藥物」、「機構進住或退養手續」、「協助申請服務提供」、

「對機構外專業人員聯絡」與「菜單設計」,此五項為管理相關活動 中變異係數大於50%,此部份需重視為核對藥物,此項內容應屬護理 人員的工作。在焦點座談會中,管理者一致認同核藥、對藥與發藥的 動作應由護理人員進行,但發藥至住民後,部份情況仍會轉由照顧服 務員協助住民服藥。

在醫療服務活動中(表 4-2-1),「聯絡醫療機關(構)」、「協助安排 醫療人員出診訪視」與「至急性醫院陪伴住院者」;社會需求之照顧 中,「協助代寫書信」、「轉介法律諮詢」、「定期訪視」與「定期電話 問安」皆為標準差較大之項目。依據表4-2-4,醫療服務活動以「聯 絡醫療機關(構)」與「協助安排醫療人員出診訪視」為該構面變異係

數大於50%之項目;社會需求之照顧只有「轉介法律諮詢」為變異係 數大於50%之項目。機構管理者理想上對於照顧服務員執行醫療服務 活動與社會需求之照顧的獨立程度分佈橫跨四類,從不可執行到可以 執行皆有,可能因目前並無任何規範及限制,部份構面內的細項,管 理者認為是需專業及應對溝通的能力,故管理者會視機構本身規範或 內部共識進行獨立程度之評估。

管理者一致認為「照顧服務員的工作委派考量皆需要回歸基本,

並遵從法源,將照顧服務員列管,透過立法來訂定照顧服務員的工作 職責或相關執行細則,在具有工作內容標準化的法規下,才會所依 歸,確切明定照顧服務員不可為之事項,才不會形成模糊不清的工作 委派狀況」(焦點座談會,2007)。

依機構類別討論管理者理想上對照顧服務員工作內容獨立性之 差異(表 4-2-2 及表 4-2-3),本研究結果發現護理之家與安養護機構管 理者的看法在整體及五大構面皆呈一致,顯示管理者認為照顧服務員 主要以生活照顧為主;其次為社會需求之照顧;護理之家類型機構照 顧服務員在管理相關服務較醫療服務活動高,安養護機構則相反;最 低獨立性的工作內容為技術性護理活動。由此可見為何種類別之機 構,照顧服務員在生活照顧部份皆評估為高獨立性之工作,技術性護 理活動則為低獨立性工作。

表4-2-4整理出變異係數大於50%之題目,共計有23項(23/112,佔 20.54%)。管理者在生活照顧工作內容部份具有共識,變異係數皆小 於50%,而在技術性護理活動方面,高達15項(15/43,佔34.88%),呈 現管理者共識最低、落差最大的構面。本研究推斷因照顧服務員工作 範疇主要提供住民在日常生活中所需之協助與支持,因此管理者對於 照顧服務員執行生活照顧的工作內容,自然具有一致性的共識,而技

術性護理活動,管理者礙於法規的規範及理想的期待,存在較多爭 議,因此變異係數較大,由此可見管理者在此構面的共識較低,不同 機構管理者彼此認定落差較明顯。

本研究於資料收集之間與進行焦點團體座談會中,管理者及護理 長均表示,照顧服務員輔助護理人員的程度究竟該如何掌握及拿捏是 一個不容易衡量的問題,若可以有明確執行之階級及標準,便可增加 管理者人力調配及工作委派的程度劃分(焦點團體座談會,2007)。強 化照顧服務人力的培訓,促進照顧服務專業化,建立照顧服務員能力 分級制度,皆可鑑別照顧服務員的工作內容(經建會,2006;行政院 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2007)。

國外學者指出:「實際上有許多項工作是可以由不同教育或訓練 背景的人來執行」,但這類的服務提供者勢必給予足夠的技能訓練才 能勝任(Kane, 2003)。而依據國外一篇調查發現,專業人力認為輔佐 性的護理人力,應在教育與訓練部份給予加強,藉此來提升其角色與 功能,其主要需加強之教育訓練包括理論知識、專業技能和實作評估

國外學者指出:「實際上有許多項工作是可以由不同教育或訓練 背景的人來執行」,但這類的服務提供者勢必給予足夠的技能訓練才 能勝任(Kane, 2003)。而依據國外一篇調查發現,專業人力認為輔佐 性的護理人力,應在教育與訓練部份給予加強,藉此來提升其角色與 功能,其主要需加強之教育訓練包括理論知識、專業技能和實作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