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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產業背景探討

第三節 行動廣告

一、 行動廣告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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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AdMob 目前提供廣告主二種型態:

針對品牌形象的廣告主,CPM(Cost Per Thousand、每千次曝光成本)計價。

針對表現結果的廣告主,CPC(Cost Per Click、單次點擊成本)計價。

不過目前市場上大都以 CPC 為主,廣告主可以根據預算、地區、電信 業者或其他相關條件,設定每次點擊成本多寡,一般而言,條件設定越多,

或所需點擊次數越多(因須與其他廣告主競爭),所需付出點擊成本越高,

每單次點擊約 USD0.05~0.07 以上。

點擊後可以產生許多不同的行為,如:click to call、click to opt-in、click to landing page、click to map、click to video 、click to download、click to App Store、click to buy。

第三節 行動廣告

一、行動廣告特色

行動廣告(Mobile Advertising)是利用可互動的行動裝置來推銷以及/或者影 響消費者購買決策。根據無線廣告協會(Wireless Advertising Association, WAA)

的定義,行動廣告是利用非固網連結方式,將廣告訊息透過如手機或 PDA 等無 線通訊設備,傳送至使用者,以達到廣告的效果。雖然根據圖 3-1 Morgan Stanley

(2009) The Mobile Internet Report 提出行動裝置不只是一般手機(Simple phone、

Feature phone),而應包含:智慧型手機(Smartphone),平板電腦(如 iPad)、電 子書閱讀器(如 Kindle)、MP3(如 iPod)、PDA、車上電子裝置、家庭娛樂裝置,

遊戲機(如 Play Station),但因 Mobile Internet 發展初期以智慧型手機為主,且本 研究最主要探討 Google 及 Apple 在行動廣告未來發展模式,故對於行動裝置的探 討,將主要針對可以產生具前瞻性行動廣告的智慧型手機加以探討。

在 Mobile Internet 的世代,消費者可利用智慧型手機依需求主動索取(request)

資訊,或是系統依據消費者的行為而推薦(recommend)資訊,在 request/ recomm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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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循環中,系統藉由大量資訊建立有效的資料庫,並依消費者的人、事、時、地、

物的資訊遞送有效的行動廣告,而且行動廣告是可根據行動廣告聯盟(Mobile Net Work)所提供的線上報表系統(Online Report),執行追蹤(Online Tracking)並 評量(Evaluate)不同媒體、素材、產品、服務的表現(Performance),並立即(Real Time)做改善(Improvement)。

圖 3-18 行動廣告可以線上追蹤、評量,並依據表現立即改善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消費者資訊

在消費者 request/ recommend 的行為中,作業系統將得知最寶貴的人、事、

時、地、物的資訊及需求,進而遞送精準訊息。

z 人(user profile):行動裝置屬於個人化、具隱私性、隨時攜帶的載具。電信 業者及 Apple 可以掌握消費者資料,Google 可以掌握部分消費者資料。

z 事(user behavior):隨時、隨地、永遠上線,進而掌握消費者使用行為。

z 時(real time):因為行動裝置的長效電力,故消費者習慣 24 小時隨時開機,

並且可以即時開機,亦可以即時了解消費者的需求。

z 地(LBS、Location Based Service):透過 GPS 定位,可以提供適地性服務。

z 物(Mobile e-Commerce):提供行動付費機制,可以透過行動裝置即時購物。

透過上述分析,行動廣告可以發展出下列有趣的實際案例,遞送更有效的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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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適地性的服務:

消費者利用免費應用程式完成以下功能:透過 GPS 及 Google Map 找到最近 的 Zipcar 服務據點,隨時隨地利用線上系統預定價格和式的車款,利用 iPhone 開鎖開車。

圖 3-19 Zipcar 提供的適地性服務

資料來源:Morgan Stanley 「The Mobile Internet Report 2009」

2、提供透明的價格:

消費者從 ShopSavvy 應用程式上尋找產品並掃描二維條碼後,以不到 30 秒 時間,得知網路及當地銷售點的最便宜價格,可直接到最近銷售點或電話詢問或 直接點選購買。當價格達到消費者的預設點或更便宜時,還可以主動通知消費者。

圖 3-20 ShopSavvy 提供的即時價格服務

資料來源:Morgan Stanley 「The Mobile Internet Report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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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定時間才有的高折扣:

2007 開始的 Gilt,提供即時更新的「線上受邀、限定數量、限制時間、高折 扣」的設計師服裝,至 2009/12 已經累積 120 萬不重複造訪人次,當所推薦的好 友首次購買時,推薦者可以得到 USD25 的紅利,此活動使得 Gilt 快速成長,應 用程並促使消費者即時購買。

圖 3-21 Gilt 提供限定服務

資料來源:Morgan Stanley 「The Mobile Internet Report 2009」

4、線上直接購買:

無論是書籍、遊戲、音樂、影片都可以在智慧型手機上直接購買,並且閱讀、

操作、收聽、收視。消費者因為使用流程簡單、付款機制安全性高(電信系統、

iTune)、小額付款、個人化、易於尋找商品等原因,而苑亦使用智慧型手機來直 接購買並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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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22 智慧型手機改變消費者的購買行為

資料來源:Morgan Stanley 「The Mobile Internet Report 2009」

三、行動廣告型態與流量

行動廣告可以有不同廣告呈現,因本研究著重於 Mobile Internet,故專屬於 電信系統的簡訊廣告(SMS),不在本研究範疇內。行動廣告的型態與網路廣告 演進的方式雷同,依據消費者所到達的網站或是行為,本研究將之分為三大類,

做為在第四章探討未來發展模式之基礎:

表 3-5 行動廣告的型態

網站或行為 廣告型態 備註

Mobile web/ App  Display  消費者閱讀行動網頁或是執行應用程式時所呈現的廣 告,包含文字及圖像廣告,可以依據消費者的行為,投 放消費者最有興趣之廣告

Search  Key Word  消費者在行動網頁使用搜尋引擎時,所帶出之相關性關 鍵字廣告

Social Network  Recommend  透過社群網站的行動網頁,除一般的文字及圖像廣告,

可以是「好友推薦」型態廣告,可以發展多種模式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這三種型態的行動廣告的(網頁)流量(※註,或稱廣告曝光次數 impression),

※註:在 PC Internet 的習慣上,稱流量為網頁的總流覽次數(Page View),而每 一次文字及圖像廣告的曝光稱之為曝光次數(impression),瀏覽一次的網頁可能 同時有十次廣告的曝光次數,但在智慧型手機上,因為螢幕較小,瀏覽一次的網 頁往往只有一次廣告的曝光次數,故本研究將(網頁)流量等同於廣告曝光次數。

這些文字及圖像廣告,經點選(click)後都可以產生以下的行為:

z click to landing page、click to map、click to video:消費者可以進一步得到更多 的資訊,增加對廣告主品牌認知度,或是增加決定購賣的意願。

z click to call、click to opt-in:可以直接連結消費者與廣告主的電銷中心通話

(click to inbound call),或是電銷中心可與表示興趣的消費者聯絡(click to opt-in for outbound call),間接引導消費者產生購買行為。

z click to download、click to App Store: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下載或是付費下 載,折價券、電子書、音樂、影片、應用程式。

z click to buy:消費者可選擇直接在智慧型手機購買實體商品。

四、行動廣告計價方式

z CPM:Cost Per Thousand,依據每千次的廣告曝光次數計價 z CPC:Cost Per Click,依據每次點選廣告計價。

z CPL:Cost Per Lead,依據每次點選廣告,進入連結頁面(Landing Page)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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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填寫資料形成一筆名單後計價,計價高低依資料填寫詳細程度。

z CPA:Cost Per Action,依據每次點選廣告,進入連結頁面(Landing Page)後,

依據廣告主所定義之 Acquisition 計價,計價高低依 Acquisition 難易程度,如 下載應用程式、音樂、填寫問卷。

z CPS:Cost Per Sale,依據每次點選廣告後,依消費者購買金額高低計價。

圖 3-23 行動廣告計價方式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以上五種計價方式,可以看出難易度由上而下越來越難,當然單價也是越來 越高,圖 3-25 的倒三角形,也顯示五種計價方式的階層關係,各階層之間因產 品或服務屬性而有不同的轉換率(CR,Conversion Rate),轉換率也可以做為計價 的依據,舉例,如果 CPM 為台幣 10 元,而 CTR(Click Through Rate,廣告曝光 次數點選率)為 0.1%,則每一 click 成本為:1000 x 0.1% x 10=台幣 10 元。

一般而言,CPM 計價方式對廣告版面提供者(Inventory Provider)風險性小,

對廣告主風險性高,而 CPS 計價方式則相反,採取何種計價方式,則由廣告版 面提供者與廣告主共同協商。

五、行動廣告現況

  根據 Zenith Optimediam 預估全球廣告市場總量在 2011 年為 4580 億美元,網 路廣告為 684 億美元,佔比為 14.9%,以目前 Gartner 預估 2011 年底,全球行動 廣告將達到 128 億美元,將只佔總量 2.79%,而以目前全球累積手機用戶已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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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億,而電腦用戶才 10 億人,可預見行動廣告的潛在市場規模遠超越網路廣告,

而且潛力無窮。

目前在行動廣告尚未有一致的認定標準,雖然各家市調機構都以高幅度的成 長來預估其發展,也確認行動廣告將在全球廣告市場佔比將會不斷提升,但在數 字上顯然有一些差距。

表 3-6 行動廣告規模預測

PricewaterhouseCoopers 2010 年 38 億美元,將直接在 2013 年挑戰 92 億美元 Gartner 2011 年底,全球行動廣告將達到 128 億美元

Strategy Analytics 2011 年底,全球行動廣告將達到 115 億美元 資料來源:各研究機構

圖 3-24 全球廣告市場總量及各媒體佔比

資料來源:Zenith Optimedi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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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個案研究分析 第一節 Google 及 Apple 個案比較

一、歷史大事紀比較表

1975 成立的 Apple,已經 35 歲,而 1998 創立的 Google 則只有 12 歲,相對 顯得年輕,但以創新及活力,Apple 並不顯得遜色。一個是個人電腦硬體起家,

但於 2007/01/09 從 Apple Computer Inc.改名為 Apple Inc.,正式進入消費性電子產 品以及行動裝置產品,而另一個則是以網路搜尋為主,靠獨特的廣告計價及系 統,顛覆了廣告產業,見表 4-1「Google 與 Apple 歷史大事記」。雙方不斷推出新 產品及服務,也大肆購併新創公司以增加其競爭力,二家公司曾經惺惺相惜過,

Google 執行長史密特(Eric Schmidt)就曾經說:「Apple 是我最景仰的公司之一」,

而 Apple 的創辦人賈伯斯(Steve Jobs)也誇讚史密特:「做為 Google 的執行長,

表現得盡善盡美。」,但是在 2007/06Apple 推出第一代 iPhone 後,Google 亦於 2007/11 宣布進入智慧型手機市場,彼此欣賞的狀態出現了變化。到了 2009/11 據說 Google 不顧雙方協議,而以 7.5 億美元購併行動廣告公司 AdMob,而 Apple 只好轉而以 2.75 億美元購併另一家行動廣告公司 Quattro Wireless,雙方在毛利最高的行動廣 告市場正式進入競爭白熱化的階段。

  Google  Apple 

1975    賈伯斯與沃茲尼克開發第一台蘋果電腦

1976    4 月蘋果電腦成立 

1980    12 月蘋果電腦公開發行 

1985    賈伯斯辭職,創辦 NeXT Software 

1996  布林及佩吉合作開發 BackRub 搜尋引擎 12 月蘋果收購賈伯斯的 NeXT Software 

1996  布林及佩吉合作開發 BackRub 搜尋引擎 12 月蘋果收購賈伯斯的 NeXT Softw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