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五節 都市計畫有關防減洪策略相關文獻與案例研析
為完整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空間系統治水工作,盡可能掌握都市可利用空
間及技術之最大滯洪效益,本章依據研究目的及內容蒐集並彙整淹水潛勢及都 市計畫防災相關文獻,並依各文獻所使用之策略方法,酌著重於結構性與非結 構性減災措施之分析,綜整都市計畫區域內有關減洪規劃的相關應用與規範,
奠定本計畫研究理論基礎。
壹、結構式防減洪策略文獻蒐集
1. 都市洪災防制策略之整合型規劃研究(三)子計畫一:都市高淹水潛勢地 區地下雨水貯留系統研究(林文欽等,2003)
該研究期藉由雨水貯集措施的「入滲」及「滯蓄」等功能改善都市開 發造成之地表逕流增加現象。擬利用公有平面開放空間,如公園、廣場、
操場、運動場等,在不影響公共設施日常使用機能下,視逕流量多寡下挖 一定深度設置為貯留雨水之場所,超過該滯洪設施設計容量時,則以重力 方式或抽水方式抽乾雨水,適合運用於人口密度高之都會區使用。
研究成果亦建議各級縣市政府可配合新市鎮開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或都市更新時,劃定滯洪區,並增設連結渠道與貯留設施間之排水路,推 動都市綜合治水政策,使雨水貯留系統之設計規範更具一致性。
2. 淹水潛勢地區建築防洪設計規範研究(何明錦等,2006)
該研究針對建築之防洪措施及規範做探討研究,分析台灣降雨型態及 其淹水深度及降雨強度之關係性,檢視建築物內部導致洪災原因及淹水損 失程度,檢討國內各部會現有相關治水對策及防洪設計,提出建築物防洪 設計規範相關法規探討與建議。其主要建議事項如下:
(1) 由公部門單位先行推動公共建築物設置防洪儲水池,並將此觀念逐步推 廣至規模較大之私有建築物設計。
(2) 淹水潛勢地區之建築規範需訂定明確的期程作相關檢討。
(3) 法規部分,應對既有或舊有建築物採取經費補助方式,獎勵設置防洪阻 隔設施或抽排水設施;對於新建建築物則採取強制設計阻隔設施的儲放 空間或避淹地面層等免計容積之措施。
(4) 未來研究方向除繼續研擬強制規範之通案法規,建議整併於都市設計審 議、都市設計管制時之個案評估方式以及整合或輔助綠建築之相關法規。
3. 利用公園及學校設置滯洪設施及貯留洪水再利用之研究(何明錦等,2009)
為強化綜合治水、防災公園、學校及滯洪規劃理論及設計,該研究蒐 集與歸納國內外相關文獻,整合綠建築評估指標、都市暴雨逕流等相關概 念,將滯洪設施及貯留洪水再利用之具體規劃方式分為「滯洪優先」、「平 常再利用優先」與「災後緊急供水優先」三種規劃原則,對於公園與學校 設置之致洪設施進形水容量及需求量估算及成效可行性評估,證實公園、
學校設置滯洪設施並與排水系統連結具有一定減洪成效。為實踐公園與學 校滯洪及再利用設施法治化,該研究主要建議事項如下:
(1) 相關主管機關應建立「公園、學校滯洪及貯留利用設計手冊」,研擬其 設施設計工法之相關圖說,以作為後續實務設計之參考依據。
(2) 該研究為針對公園及學校類型公共設施之相關研究,若應用於「一般建 物、新建建物」及「社區或基地開發」時,其容量設計涉及土地開發、
都市排水系統等整合問題,有別於該研究之規劃範疇,建議應另行研擬
「建物滯貯洪及災後供水設施設計技術規範草案」及「社區或基地開發 都市雨洪綜合管理策略」,以增加都市抗災能力。
貳、非結構式防減洪策略文獻蒐集
1. 都市洪災防制策略之整合型規劃研究(二)淹水潛勢地區土地使用管制策 略(李泳龍,2003)
該研究指出洪水災害之根本問題與上游集水區以及下游都市土地利 用與規範管制具有高度關係,因此,應透過現行土地使用管制體系及相關 法令制度之檢討,針對淹水潛勢地區提出土地使用策略與管理機制,落實 洪災防制與最適土地利用型態之目標。
其研究透過分析層級程序法(AHP),歸納出淹水潛勢地區之土地使 用管制策略於研擬時應考量之項目依序為「河川整體流域性之管制方 式」、「明確中央與地方權責之化分」、「確立政策減少未來長期災害損失之
目標」、「中央各部門機關之間的水平協調」與「在現行土地使用管制中納 入淹水潛勢資訊」等五項準則,且運用產出線分析,釐清現行土地使用制 度執行機制與成效於減緩洪水災害層面之欠缺之處主要在「整體性的淹水 潛勢地區管制概念」、「相關部門單位之責任分工」及「管制措施之有效性」
等三項標的。
依據上述分析,該研究提出「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都市計 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水利法」、「建築法」與「都市更新條例」等 相關法規修正建議。另建議提升淹水潛勢資料精準度與信度基礎,並針對 土地使用主體進行調整,根據資料分析結果,對洪水災害之機率與影響範 圍,分級分區修正土地使用管制原則,包含允許使用類別、發展強度規模 及特別管制事項等;而既存建築物使用方面,則以重新訂定使用類別的方 式,提高地面空間的浄空程度,並提出相關補償機制,降低洪災之衝擊。
2. 都市洪災防制策略之整合型規劃研究(三)子計畫二:應用淹水潛勢資料 之都市洪災規劃技術手冊(解年鴻等,2004)
該研究針對都市化地區,依已建置之都市防洪規劃,將其洪災防治作 業辦法及內容與淹水潛勢資料相互結合加以應用,全面而有系統的編撰都 市防災規劃之技術手冊,作為往後規劃人員進行都市防災規劃之工具書。
該研究綜合成果與建議歸納入下:
(1) 加強災害防救專業人員之防災潛意識,並配合推動工程與非工程性防洪 措施及高淹水潛勢區內的土地利用管理,均可達防減洪效果。
(2) 淹水潛勢資料分析與評估為防洪工程規範及都市地區防災計畫擬定之 重要基礎,應納入都市防洪規劃制定,未來決定都市土地規劃分配前,
應先參考淹水潛勢分析資料及技術手冊,落實於洪災防制業務計畫。
(3)若淹水潛勢資料配合地區經濟發展程度,進一步評估洪災所造成之經濟 損失及危害,可作為災害防範對策、災害應變措施及防救災作業之參考 依據,減少災損。
3. 都市防洪空間系統規劃技術研究子計畫一:淹水潛勢地區開發及都市設計
減災管理制度研究(廖朝軒等,2005)
該研究以淹水潛勢區為研究對象,進行淹水潛勢地區開發及都市設計 減災管理制度,研究初步探討都市化對水環境之影響。其研究指出目前建 築規劃對雨水之處理,常以迅速排除淹水之觀念進行建築設計,而缺少雨 水貯留及滲透之保水設計概念,另在都市規劃時無充分考量水資源之空間 佈設,因此導致洪災對都市化地區影響程度提高。承上,該研究綜觀各層 及土地開發與都市設計管制、審議方式進行分析並提出土地管理與水資源 相關法令建議,以中央法規標準法、行政程序法及地方制度法為法源依 據,擬定淹水潛勢區都市設計減災管理制度。
該研究主要建議未來修改都市計畫法、水利法等中央法規標準法規,
以彰顯「淹水潛勢地區都市設計減災管理制度」之重要性並賦與法的強制 力;另訂定相關獎勵辦法,以設獎金或回饋、補償方式,鼓勵公私部門於 興闢公共設施與建築基地開發時,運用雨水貯集措施,以分擔基地開發之 風險,減輕都市化效應所造成之種種問題。
4. 考量減災觀點之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防災規劃:以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為例
(吳杰穎等,2006)
以往國內都市防災計畫著重於災害「整備」及「應變」階段之管理,
而該研究則有別於以往,強調以積極性的「減災」為規劃考量,運用「易 致災分析方法」並配合地理資訊系統的技術及分析功能,以淡水新市鎮特 定區第二次通檢討為研究對象,套疊各種危害評估圖,掌握範圍內災害潛 在致災區域及各項人口、產業與設施分佈情形,提出減災觀點之防災規劃 作法。
以颱洪災害為例,該研究建議應用精確程度較「洪水平原敏感地」為 高之災害潛勢圖與空間規劃進行套疊,以得知較準確之淡水新市鎮特定區 內易淹水區域,並限制該區域發展不宜高強度開發或設至永久性設施。而 該研究成果不僅能運用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未來期 可運用於都市更新選址、土地徵收與重劃及災後重建上。
5. 非結構式減災措施運用於空間規劃與管理之研究(吳杰穎等,2009)
非結構式減災工具係指土地使用計畫等土地管理方式或其他如財 政、保險、監測或預警系統、災害防救教育等,或藉由改善建築物耐震設 計、改善建築物材料或運用不同施工法等加強建物結構之方式,來降低災 害之風險(Berkeand Beatley,1992)。
該究研藉由模糊分析階層程序法之專家問卷調查,以發展限制政策、
私有土地徵收、資本門投資改善計畫、特別評估、災害保險與稅賦、公眾 教育與資訊防災、資料庫建置等七大類型及其下各細項非結構性減災措 施,衡量各項手法運用於空間規劃之適宜性程度,列出十項可優先推行之
私有土地徵收、資本門投資改善計畫、特別評估、災害保險與稅賦、公眾 教育與資訊防災、資料庫建置等七大類型及其下各細項非結構性減災措 施,衡量各項手法運用於空間規劃之適宜性程度,列出十項可優先推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