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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飯店業概述

第二節 飯店業常見契約

契約是由兩方或多方相對人自願地就特定合法事由進行約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18會發生訴訟多半就是因被告做了合約裡規範不可進行的事項,亦或是未達成合約所 規定的要求。但無論是何種原因所引起的訴訟,走到最後,仍是以和解為節省成本的 最佳解決方式。

契約可分為口頭或書面,就法律效力而言,兩者並無不同。19如電話訂餐或餐廳 訂位等都是常見的口頭契約,消費者在電話這端說出需求,而餐廳則視餐點或位置供 應情況作出是否接受的回應。惟口頭的約定就精確度而言,實是不如書面為高,這也 是為什麼常有送錯餐點或重複訂位的失誤發生。而且記憶是會衰退的,當初作出承諾 或保證的那位員工可能會離職、調動或退休,這時若才要舉證則難度更高。

惟一個飯店的管理者可能在日常營運活動中,即對客戶口頭承諾許多服務內容。

雖說對於承諾事項要能胸有成竹的管理者,才敢對客戶許下承諾,但事實證明,許多 糾紛或誤解正來自於這些未實現或未完整實現的承諾。就管理而言,書面依舊是較好 的方式,較能清楚界定各方權利義務,並留下軌跡供日後稽核。

然而,在談判桌邊,業主和管理公司間其實有種不對等的現象。管理公司通常有 自己專用的契約範本。且作為「行業慣例」,管理公司也都會要求業主必須使用他們 的契約。一旦業主有不甚了解的地方提出疑問,得到的回應竟是「其他人都沒有這方 面的問題」,意在言下是要業主不要多慮,眼前這份契約和業內其他常見的權利義務 沒有什麼不同。事實上,惟有一份對雙方都公平的契約,才能讓合作關係走得久遠。

但對於飯店管理專業知識顯有不足的業主來說,十分需要業內專業人士的協助,才能 看懂一份數十或上百頁的契約並在談判桌上據理力爭。20否則,要以時間和大大小小 的失敗經驗來換取業內知識的累積,這樣的學費未免也過於昂貴。

飯店業特有的契約,如特許經營、技術顧問服務、營運與管理等契約,將在以下 逐一介紹。

18 Contract, Wikipedia, available at: http://en.wikipedia.org/wiki/Contract (last visited May 12, 2013).

19 民法第 153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除「要式行為」之意思表示須依一定方式為之始能成立的法律行為外(如:不動產物權的移轉或設定 須以書面為之;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等),其他無論是口頭或書面的法律效力均是一樣的。參考施啟 揚,民法總則,台北:三民書局,89 年 4 月,頁 202-203。

20 鄭志剛,酒店管理十日談─第一日:九年之愧,百度文庫,2011 年 4 月 27 日,網址:

http://wenku.baidu.com/view/e4a3d1f2ba0d4a7302763a54.html。

壹、特許經營契約 Concerning Franchising and Business Opportunities; Final Rule.

Information for Prospective Business Opportunity Purchasers Required by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 * * * *

To protect you, we’ve required your business opportunity seller to give you this information. We haven’t checked it, and don’t know if it’s correct. It should help you make up your mind. Study it carefully. While it includes some information about your contract, don’t rely on it alone to understand your contract. Read all of your contract carefully. Buying a business opportunity is a complicated investment. Take your time to decide. If possible, show your contract and this information to an advisor, like a lawyer or an accountant. If you find anything you think may be wrong or anything important that’s been left out, you should let us know about it. It may be against the law.

There may also be laws on business opportunities in your state. Ask your state agencies about them.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Washington, D.C.

23 依美國法令規定,特許人其特許經營事業所在地區與其事業會有相關的公眾人物或形象(public figures)等相關事宜,如是否參與投資,在特許經營事業內所扮演的角色與所負責任等,亦需一併在 交易前揭露,而這是在其他國家少見的規範內容。16 CFR 436.5 (r).

(二) 特許人的註冊商標、服務標章、專利、專有技術

(三) 特許經營模式的基本情況;

(四) 特許經營相關所需的投資預算和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和支付方式

(包括是否收取保證金以及保證金的返還條件和返還方式);

(五) 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服務、設備的價格和條件;

(六) 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援、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

提供方式和實施計畫;

(七) 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具體辦法;

(八) 被特許人的義務;

(九) 現有的被特許人數量、分佈地域以及經營狀況評估;

(十) 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摘要和審計報告摘要;

(十一) 與特許經營相關的糾紛、訴訟、仲裁等;

(十二) 特許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十三) 特許經營契約範本。

在美國,特許人被要求於簽約或給付任何契約相關款項的14 個日曆天前,

應提供被要求揭露的資訊予被特許人審閱;若有任何特許人加諸於契約的修正,

則至少應給予被特許人7 個日曆天的審閱期。24而大陸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 例》,給予被特許人更長的審閱期。該條例規定特許人於簽訂特許經營契約日前 至少30 日,必須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資訊並提供特許經營契約的文本。25 二、契約內容

若對特許人所揭露的資訊進行評估後,決定要繼續走下一步,則雙方會正式 簽訂一份特許經營契約,且此契約的內容必須和交易前所揭露的資訊是一致的,

並就下列項目一一詳細規範。

(一) 特許經營的內容、期限;

(二) 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及其支付方式;

(三) 特許人的責任:經營指導、技術支援以及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提 供方式;

(四) 被特許人的責任:產品或者服務的品質、標準要求和保證措施;

24 16 CFR 436.2.

25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五) 特許經營中的賠償責任的承擔與保險事宜;

(六) 特許經營契約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七) 違約責任;

(八) 爭議的解決方式;

(九) 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在特許經營的關係中,特許人佔有較優勢的地位可進行討價還價,所以特許 經營契約範本往往也都是設定較為偏好特許人。只不過特許經營契約其實就如同 其他契約一樣,從費用到權利義務的劃分,每個條件在簽約前都可透過談判與協 商進行修改。故被特許人務必要能清楚了解契約內的細節,若自身非特許經營事 業的相關專業,則應聘請專家諮詢與協助,否則每一個誤解或困難處都很可能會 是將來的衝突點。

而若被特許人想要出售手上的特許經營關係,將會需要得到特許人的許可。

這點就動機考量也是合情合理的,因特許人必須檢視新的買家是否能繼續使特許 經營事業符合特許人的規格要求。某些情況下,特許人會事先在契約內約定讓自 己享有優先購買權(right of first refusal),26抑或是約定新買家若選擇不繼續雙方 間特許經營關係,則必須另行給付終止費用予特許人。

貳、營運與管理契約

在營運與管理契約中,管理公司和業主的關係可依管理公司是否參與物業的投資 而分成表3 下列幾種:

表3 管理公司是否參與管理標的投資的態樣與說明

合夥關係 業主身份 說明

否 否 純粹由業主委託管理公司協助日常營運,這是最常見的管

理契約態樣。

是 否 通常讓管理公司入股1~20%,在一起承擔損益的結果下,

26 在特許經營契約中有時會看到訂有優先購買權「right of first refusal」的條款在內,這是一種讓特 許人擁有允許第三方是否可購買被特許人手中特許經營事業的決定權。實務上,被特許人卻經常挑戰 特許人對出售特許經營事業時所應享有的同意權,惟大部分的法庭傾向制止這類挑戰,仍對特許人應 有的權利保持一貫的立場。因為第三方買家必須能提供足夠的資金且對標的事業有生意上的敏銳度,

以成功地繼續經營特許事業,這對特許人而言是合理且必要的考量。只有在雙方於特許契約內未對此 權利加以明定或內容訂得含糊不清時,才會讓法庭必須作出不同的決定。Goldstein Law Group Attor neys at Law, Franchise Lawyers - FAQ on Franchise Law, available at: http://www.goldlawgroup.com /Franchise-Lawyers-FAQ.html (last visited: June 30, 2013).

管理公司會有更強的動機加強管理,這也是業主樂見的。

否 是 管理公司僅管理自己百分百持有的物業,所有盈虧均自負。

而就飯店業主與管理公司雙方在營運和管理契約中應逐一檢視溝通的條款內容,

必須包括下列項目:

一、 契約期間

二、 基本和獎勵費用(incentives fee)、未達承諾表現的罰鍰 三、 是否要求管理公司投資入股

四、 提前終止的協議與成立要件 五、 契約展延條件

六、 專屬性(管理公司可否接案其他業內競爭對手的營運管理合約)

七、 保險要求與相關費用歸屬 八、 員工歸屬

九、 人事同意權

從表面上看來,業主和管理公司都追求同一個目的,那就是飯店的良好經營績效。

但往下深究,其實業主追求的永遠都是飯店收益愈高,管理費愈低愈好;而管理公司 正好要的是管理費愈高愈好。在這點上面,就不難想像會有多少衝突發生。遑論一般 管理契約都是訂下「經營成本」應由業主自行吸收的規矩,即便連管理公司作的錯誤 決策所導致的相關費用,業主也得照吞不誤。

另一個衝突可能發生的原因依舊導火自利益。由於管理公司在日常營運中經常需 要代表業主進行各式各樣的採購,而這種數量極高的採購,通常供應商都會提供折扣,

這時,管理公司是否將此折扣如實反應在報表上,還是視為自己的好處,就很可能是 一個衝突點。不能排除管理公司有可能將此視為另一個利潤中心在經營,甚或對供應

這時,管理公司是否將此折扣如實反應在報表上,還是視為自己的好處,就很可能是 一個衝突點。不能排除管理公司有可能將此視為另一個利潤中心在經營,甚或對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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