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與分析
第一節 Bersih 運動的脈絡
一、 政治背景
1957 年 8 月 31 日,馬來亞脫離英國殖民政府獨立而建國10,為聯邦國會君 主立憲制國家11,沿襲著英殖民政府的政治傳統,持續沿用同年 7 月 2 日正式 頒佈的《馬來亞聯合邦憲法》。此憲法的規定,奠定了馬來西亞政治發展的基 礎。
馬來西亞國家元首為最高元首,由國內十三州屬中的九個馬來州屬之馬來 統治者於統治者會議內選出,任期 5 年;其他四州則由州元首統治,並未參與 這個最高元首選舉。最高元首依首相的建議行使其職權,並擁有任命首相、拒 絕批准和解散國會等裁量權,同時也是武裝部隊名義上的最高統帥。在馬來西 亞憲法中闡明,最高元首必須委任一名獲得國會下議院多數議員支持的議員出 任首相,而首相才是馬來西亞行政機關的實權領袖。
立法權區分為聯邦與各州立法機構。馬來西亞最高立法機構為國會,由下 議院和上議院組成。上議院有 70 名議員,其中 44 名由首相推薦給最高元首任 命,另外 26 名由各州立法議會各推派兩名,任期最長為 3 年。目前下議院共 有 222 個議席,議員在全國大選中由人民選出,任期最長為 5 年。
下議院選舉一般稱為馬來西亞大選,由全國人民依循簡單多數制進行投票 選舉。馬來西亞根據憲法實行多黨制的政黨制度,但實際實行的卻並非典型的 多黨制,而是一種由幾個政黨聯合組成政黨聯盟執政的制度。這種政黨聯盟形 式,最早出現於 1955 年 4 月馬來亞聯邦獨立前,當時的巫統12、馬華公會13和
10 馬來西亞從 1511 年開始,首先被歐洲國家葡萄牙殖民。至 1975 年開始,英國勢力藉著東 印度公司深入檳城,展開了英國殖民馬來西亞的序幕,馬來西亞直到 1957 年 8 月 31 日才脫 離英國獨立。
11 馬來西亞全國共 13 個州,由馬來半島的 11 個州及東馬婆羅洲西北半部的沙巴州及砂勞越 州所組成,吉隆坡、布城、納閩為聯邦直轄區。
12馬來民族統一機構 (United Malays National Organization, UMNO) ,簡稱巫統,創立 194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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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印國大黨14為謀求馬來亞的獨立,成立了「聯盟」。1957 年馬來亞聯邦獨立後,
「聯盟」即成為執政黨;1965 年 4 月,為壯大力量,聯盟同東馬兩州的「聯盟 黨」結盟,組成了「馬來西亞聯盟」;1969 年,聯盟在第 3 屆大選中失利,在 進行調整後組建了一個新的政黨聯盟,即「國民陣線」(Barisan National,後簡 稱國陣),從此在歷次大選中都穩操勝券,執政至今。
國陣當初成立時,由巫統(UMNO)、馬華公會(MCA)、印度人國大黨 (MIC) 等 9 個政黨組成,後來政黨的數目偶有增減變動,目前共有 13 個成員黨。各 成員黨保持相對的獨立性,但受各成員黨主席組成的國陣最高理事會領導,國 陣的主席一般由巫統主席兼任。在大選中,各成員黨以共同的政治主張和競選 宣言參加競選,加強團結和戰鬥力,這使得國陣成為馬來西亞最強大的執政黨 聯盟。在以往的歷次大選中,儘管朝野政黨都展開了激烈的競爭,但基本上一 直由巫統為首的政黨聯盟獲得大部分的議席,連續在十一屆大選中獲得超過 2/3 的絕對多數國會議席,掌控國家的行政權及立法權。
二、 選舉制度不公
馬來西亞獨立時,承襲了英殖民政府的西敏制(Westminster)政治體制,其 特點為議會大選後,由席位居多數的黨派協商產生新的政府首腦與內閣,而所 屬政黨未能贏得議會大選的首腦及其全體內閣則必須提出辭職。這種政體沿襲 了英國國會體制的議會民主制,是民主政治體制的一種。
但在馬來西亞,這政體的「民主」程度為何?近年來的學術界陸續以不同 的形容詞冠之,例如:「半民主」(semi-democracy)(Zakaria 1989)、「偽民主」
(pseudo-democracy)(Case 2004)、「非自由的民主」(illiberal democracy)(Bell,et al,
1995)、 「曖昧政權」(ambiguous regimes) (Wong & Norani 2009)或是「族群威權 民主國家」(ethnic-authoritarian- democratic state) (祝家華 1994)。
這看似民主且賦予人民投票權的民主政體,為何招來如此頻密的負面評 價?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馬來西亞的國陣執政黨在選舉中的選區劃分不均 (malapportionment) 與不公 (gerrymandering),導致它在超過半世紀共十一屆選舉 中,得以持續以佔據國會超過三分之二的議席執政,並常以多數優勢在國會中
自馬來西亞獨立後,一直是國內的執政黨老大,亦是執政聯盟「國民陣線」裡的最大黨派。
13馬來西亞華人公會(Malaysian Chinese Association,MCA)簡稱馬華公會,創立於 1949 年,原名 為馬來亞華人公會,馬來西亞成立後改為現名。是一個代表馬來西亞華人的單一族群政黨。
14馬來西亞印度國民大會 (Malaysia India Congress,MIC),簡稱國大黨,創立於 1946 年,是馬 來西亞的第三大政黨,在馬來西亞政治中代表印度族群,屬於國陣成員黨之一,也是馬來西 亞的現時執政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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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輒修憲和修訂各種法規,強化社會控制。
獨立時的《聯邦憲法》規定,每州最大選區和最小選區的選民人數,必須 在其平均選區選民人數的 15%之內;而每州所佔的國會議席比率,應該接近 該州選民在全國選民裡佔有的比率,盡量符合州人口的比率,以體現民主政治 體制中「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的核心精神。但聯盟政府(國陣前身)政府,從 未遵守最大及最小選區的選民人數必須在 15%差異內的限制;甚至在 1962 年 修憲,把差距限額改為 50%,亦即鄉區選區的人數可以只是城市選區人數的 一半。 1973 年期間,聯盟政府再度修憲,甚至完全廢除了選區大小的限制,
導致馬來西亞選舉委員會(Suruhanjaya Pilihan Raya, SPR)可以任意的劃分選區。
這種選區劃分不均與不公的現象,可從歷年最大國會選區和最小國會選區 差別中看出其比例。例如 2004 年大選時,最大的國會選區選民有 104,185 人,
但最小的選區確只有 5,079 位選民(圖);等於說最小選區選民的選票價值比最 大選區選民大 20.5 倍,完全不能體現「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的原則 (曾薛 霏 2008)。
表 2、馬來西亞國會選區指標表
選區大小失衡的明顯目的,是為了增加馬來人的政治力量。1959 年,馬來 人佔全國選民的 57.1%,而馬來人占多數的選區又佔了 57.7%,因此其代表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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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僅為 1.01,這數值之後大致上不變。一直到了 1973 年,聯盟政府修憲廢除 選區大小的限制後,來年的 1974 年第四屆大選,這數值突然遽增為 1.20,並 一直保持如此至今。在 2004 年,馬來人選民的佔有率為 57.1%,和 1959 年一 樣,但馬來人過半的選區佔有率卻提高到了 68.5%,成就國陣選舉霸業的籌碼。
選舉委員會前主席阿杜拉昔 (Tan Sri Abdul Rashid) 曾在接受電訪時15,提 及馬來西亞現有的選舉制度已經過時落伍,國內的社會秩序已經和五十年前大 不相同,現有的選舉制度包括各種法規和劃分法已經不能滿足人民的願望,因 此必須全面檢討和修改。他認為現行選舉制度存在著種種缺陷和行政弊病,有 些涉及法規和司法、有些涉及行政系統、有些則涉及選舉程式與措施、也有些 問題出在選舉委員會本身;林林總總及錯綜複雜的弊病,其病源歸根究底皆涉 及了政府及國陣所造就的族群政治。阿杜拉昔甚至透露他的選舉委員會在整個 政治格局中只是個棋子;改革方面的事務,他只能提出建議,無法有實際作為。
根據憲法第 113 條的授權,具有選民登記、資料維護、選區重新劃分並 籌劃選舉進行工作的馬來西亞選舉委員會,是在聯邦憲法的授權下所成立之獨 立的機構。儘管此選委會有一套獨立的法規以規定它的位置,並制約其運行,
但此獨立自主性卻因其隸屬於首相所屬的行政編制內而相當有限。在半世紀以 來的政治實踐過程,借用現役公務員和退休公務員擔任委員會,主導幹事和行 政人員的機制,已經確定了選委會不可能充分的獨立自主。從結構上的侷限 性,得知選舉開放公平之要求,無法在這種現有體制環境內逕行改革,因而埋 下了在體制外爭取選舉改革的伏筆。
三、 體制外的改革之路
2004 年 3 月 21 日,是馬來西亞第十一屆大選。開票結果顯示,國陣贏得 歷史上最輝煌的一場勝利。獲得 64%得票率的國陣,卻贏得了 91%議席,換句 話說國陣在全國 219 個國會議席中贏得了 198 個;而在州議席方面,國陣在其 所參選的 504 席中也贏得了 452 席。根據投票結果,國陣得以執政全國 13 州 中的 12 州,而唯一由反對黨替代陣線所贏得的 1 州-吉蘭丹,只在州議席中 贏得多數 3 席才得以執政。
國陣在此選舉中壓倒性的勝利,跟國內當時政治氛圍有緊密關係。2003 年 10 月,第四任首相馬哈迪退位,並由時任副首相的阿都拉巴達威 (Abdullah
15 敗選不應歸咎選區劃分不公 阿都拉昔籲民聯找制勝之計 https://www.malays iakini.com /news /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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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 Haji Ahmad Badawi)接任首相一職。在當時國人對馬哈迪的強硬作風感到厭 惡時,阿都拉以一個清廉及好好先生的形象出現,推動多項改革,令人耳目一 新;而其推出的「文明伊斯蘭教」(Islam Hadhari) 的理念,相比起伊斯蘭黨的
「伊斯蘭國」16理念,更讓國內各族群易於接受。隔年 3 月,國陣在新首相阿 都拉領軍之下迎接第 11 屆大選。
在這次大選中,國陣所派出的候選人內有 40%是新人,更容易讓年輕選民 接受。相較之下,反對黨陣營所組成的「替陣」17,開始出現決裂。1999 年第 十屆大選中,伊斯蘭黨獲得大勝,卻激化了黨內了的伊斯蘭化政策。2001 年,
民主行動黨以不滿「伊斯蘭國」政策為由,退出替陣。然而,反對陣線在此屆 大選中遭受重挫的因素之一,也來自於選舉制度的不公及不均。2003 年選舉委 員會在大選前進行了選區重劃和議席增加,隨即執政黨在隔年大選卻以 64%的 選票取得 91%的議席,席票不成比例的選舉結果,顯示了選舉委員會在選區劃 分工作中的失衡及偏頗問題。
而執政黨在選擇最佳時機期間解散國會時,還把以往曾長達 42 天的競選
而執政黨在選擇最佳時機期間解散國會時,還把以往曾長達 42 天的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