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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ID 投資爭端解決機制的特色

第三章 ICSID 投資爭端解決之機制

第三節 ICSID 投資爭端解決機制的特色

國際間有許多關於投資爭端解決的國際組織,例如國際商事仲裁庭、美 國仲裁協會、倫敦國際仲裁院;或是國際經貿組織本身訂有投資爭端解決程 序,如 UNCTAD 下的仲裁規則、WTO 的爭端解決程序;亦有公約中明訂爭 端解決程序者,如能源憲章、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等,各國可依情況選擇適宜 的投資爭端解決機制。而 ICSID 的仲裁程序有下列優點164

一、中立且獨立的系統

在傳統的國際商事仲裁制度中,是由爭端當事國選擇或由相關的仲裁組 織決定仲裁地,確定仲裁地後,再依仲裁地的法律進行仲裁程序;相較於此

,ICSID 有自己的仲裁程序規則,不受仲裁地法律的影響,此外 ICSID 的締 約國有義務承認並執行最終的仲裁判斷,這是 ICSID 異於其他仲裁公約的最 大特點。

此外,ICSID 成立之仲裁庭,從仲裁員之任命限制及仲裁進行時之程序 規範設計,是以使當事人獲致公平的程序利益與合理的仲裁判斷為目的;也 不因當事人地位不同而特別偏頗投資者或是地主國,做出歧視性或不公正之 仲裁判斷。爭端當事人可以信賴 ICSID 之爭端解決機制165

161 參考李貴英,國際投資法專論,頁 78、79;Schreuer, Christoph H., The ICSID Convention: A Commentary, pp. 576-583.

162 Art. 48 of ICSID Convention.

163 Art. 53(1) of ICSID Convention.

164 參考 Lucy Reed, Jan Paulsson, Nigel Blackaby, Guide to ICSID Arbitration, pp. 8, 9.

165 參考 Sabater, Anibal, The Weakness of the “Rosatti Doctrine”: The Reason Why ICSID’s Standing Provision Do Not Discriminate against Local Investers, 15 Am. Rev. Int’l Arb. 465 (2004); David R.

Sedlak, ICSID’s Resurgence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an the Momentum Hold?, 23 Penn. St.

Int’l L. Rev. 147 (2004).

二、透明但保有隱私

大多數的國際仲裁程序具有隱私性,以維持某程度的機密,ICSID 亦同

依據 ICSID 的「行政和財政規則」,秘書長會在年度報告及網站上會公 佈聲請仲裁之當事人,但是只有在雙方當事人的同意下,始能公開調解報告 書、仲裁判斷書及其他程序的會議記錄166,在實踐上,大多數的當事人都會 同意公開。

這種相對的透明機制會產生重大的邊際效應,因為許多國家都希望被認 為是友善的地主國,以吸引外國投資人到國內投資。因此 ICSID 公佈當事人 的作法,會對國家產生實質的嚇阻作用,也提供投資人在早期談判時之利器

三、明確且合理的收費標準

如同大多數的國際仲裁機構,ICSID 訂有明確的收費標準。

根據 2008 年 1 月 1 日通過的收費標準(ICSID Schedule of Fees)167,聲 請調解或仲裁者,需繳交二萬五千美元,該金額不予退還。組成調解委員會 或仲裁庭後,若當事人與調解委員及仲裁員未約定費用,原則上進行調解或 仲裁程序相關會議或事務時,按日每日計費三千美元。此外,當事人還要支 付 ICSID 因組成調解委員會或仲裁庭所支出的行政費二萬美元。若當事人日 後要求秘書長指派或更換仲裁員,需支付一萬美元。

四、世界銀行的影響

ICSID 是世界銀行下的一個機構,如果 ICSID 的締約國拒絕尊重 ICSID 的仲裁判斷,將間接導致政治上的不良後果,尤其是世界銀行對其信用的評 估。

ICSID 成立初期,利用其爭端解決程序者並不多,每一年成立之案件約 在五件以內,但自 1997 年開始,案件數急速增加,如下圖所示,已解決之

166 Art. 22 of Administrative and Financial Regulations.

167 參照 ICSID 網站資料:http://icsid.worldbank.org/ICSID/FrontServlet 。最後瀏覽日:2008/01/07。

案件請詳見附件三。

註:結案數量計算以首次結案年份為基準。

根據統計,目前全球有已有超過 2500 個168BIT,目前新訂立之 BIT 通常 都會在協定中約定爭端解決之方式,已經有超過 900 個 BIT 於約文中約定利 用 ICSID 之爭端解決機制,其中更有半數 BIT 之簽約國已利用 ICSID 之爭 端解決機制,可見 BIT 之簽約國對 ICSID 有足夠之信心,並信賴 ICSID 之 機制可長期有效存在,不若常設國際仲裁法庭般形同虛設169

168 參照 UNCTAD 2007 年年度報告:http://www.unctad.org/en/docs/wir2007p1_en.pdf。最後瀏覽日:

2008/2/2。

169 參考 David R. Sedlak, ICSID’s Resurgence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an the Momentum Hold?, 23 Penn. St. Int’l L. Rev. 147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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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數 結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