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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公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新制潛藏的社會風險/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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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教育評論月刊,2017,6(11),頁 31-34

教育人員退撫制度 主題評論 第 31 頁

淺論「公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新制潛藏的社會風險

余啟名 國立空中大學台中指導中心面授講師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國際文教與比較教育學系博士生

一、前言

經過一年多激情動盪的年改立法 程序,<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以下簡稱:公退法)(立法院,2017a) 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 例>(以下簡稱:教退條例)(立法院, 2017b)已分別於 106 年 6 月 27 日及 6 月 30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 106 年 8 月 9 日同時公布。 因 二 法 之 施 行 細 則 尚 未 擬 定 公 布,因此就宏觀而言,公教退撫新制 成 效 如何 ,是 否符 合 國人 與社 會 期 待,並解決國家財政困難與達到世代 公平,固待明年 7 月 1 日推行才得驗 證。惟就微觀而言,二法在涉及當事 人及相關人權益的規劃上,存有不少 法律漏洞而潛藏社會風險,一旦當事 人及相關人執意維權,可能引發不少 社會問題‧限於文長,以下僅就新制 下的公保養老給付,及退撫給與之分 配二個議題淺論之。

二、新制下的公保養老給付

(一) 養老給付最高年資差額之給付 <教退條例>及<公退法>均在 其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5 目規定:「於 支領月退休人員,指每月所領一次退 休金優存利息,加計公保一次養老給 付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之合計金 額。」 所謂的社會保險年金當然包括< 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 法)(立法院,2015)所訂的養老年金, 依<公保法>第 16 條規定:「被保險 人依法退休(職)、資遣,或繳付本保 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以 上而離職退保時,給與養老給付。養 老給付之請領方式及給與標準如下: 1、一次養老給付:保險年資每滿一 年,給付一點二個月;最高以給付四 十二個月為限。但辦理優惠存款者, 最高以三十六個月為限。2、養老年 金給付:保險年資每滿一年,在給付 率百分之零點七五至百分之一點三之 間核給養老年金給付,最高採計三十 五年;其總給付率最高為百分之四十 五點五。」 <公保法>第 16 條採計公保年資 時,一次給付最高為 42 個月,優存時 最高為 36 個月。如今因年改至優存利 息降低,甚至歸零時(<教退條例> 及<公退法>均為第 36 條第 1 項), 二法公布施行前已退休者可否依信賴 保護原則請求補發最高年資 6 個月差 額之養老給付? (二) 與所得替代率上限之競合 退休公教人員每月退休所得經調 降優存利息後,仍超過各年度替代率 上限者,依序扣減每月退所得,至不 超過其替代率上限所得金額為止。其 順序依<教退條例>及<公退法>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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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退撫制度 主題評論 第 32 頁 在其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每月所領 公保一次養老給付或一次退休金優存 利息(第 1 款)。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 所計得之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第 2 款)。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所計得之 月退休金(第 3 款)。」 因此,退休人員所領養老年金, 在 公 教退 撫新 制下 屬 於每 月退 休 所 得,合計超過替代率上限時(最高 77.5 %,而<公保法>最高 80%),依前開 規定雖未在扣減順序中,但仍會扣減 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所計得之月退休 金(第 3 款)。依此,退休公教人員的 公保養老給付已實質上減少。 再依<公保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 定,公保養老年金給付至被保險人死 亡當月止。即便遺屬依同法條第 4 項 第 1 款請領一次養老給付者,應扣除 已領受養老年金給付總額後,給與其 餘額。 但依前述,退休公教人員因所領 取公保養老年金計入每月退休所得中 而超過替代率部分,於退休後生存期 間已實質被剝奪;而死亡後其遺屬可 領回之一次養老給付,卻是以未經超 過替代率扣減之金額計算,做為已領 受養老年金之扣除額;雙重剝削的結 果是,得領餘額將是大幅所減,甚至 無餘額可領。 綜上,退休公教人員因選擇養老 年金之給付總額比選擇一次養老實質 上減損,已違反憲法上平等原則。

三、退撫給與之分配

公教退撫制度係具有社會福利性 質的給付行政,其退撫給與係為照顧 退休公教人員及其遺屬。惟因社會變 遷,退休公教人員與配偶間的婚姻若 未能存續至公教人員請領退休金時, 該配偶即無法分享退撫給與。按公教 退撫給與係具有長期積累性質的財產 權,應為採夫妻法定財產制及共同財 產制可得期待的權利。 故<公退法>第 82-84 條及<教 退條例>第 83-85 條均規定退撫給與 之 分配。惟 因條文 規 定請求條件 嚴 苛,可能出現下列爭議: (一) 得請求的當事人如何認定 在二法公布施行前曾離婚但又與 原配偶於 107 年 7 月 1 日前復婚者, 是否適用本條之規定?按<教退條例 >第 83 條第 1 項僅規定,離婚配偶之 退撫給與分配請求權要件為婚姻關係 存續期間「滿」二年,並未規定存續 期間不得中斷;而同法條第 6 項僅規 定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離婚者,不適 用本條規定,並未排除公教人員與其 配偶在本條例公布前復婚者之適用。 是 以 , 若 公 教 人 員 曾 與 配 偶 離 婚,但在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復婚,而 在本條例公布施行後才又離婚,該配 偶得否請求退撫給與之分配?若得以 請求,其分配比例是否可合併計算前 後婚姻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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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退撫制度 主題評論 第 33 頁 (二) 可能激發大量離婚訴訟事件 因二法均規定在公布施行前退休 或已離婚者,不適用本條規定;並均 規定本法(條例)除第 8 條第 4 項及 第 69 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 民國 107 年 7 月 1 日施行。因此,依 <教退條例>第 83 條第 1、6 項(及 <公退法>第 82 條第 1、6 項)之解 釋,已達退休條件之現職公教人員, 若與其配偶感情不睦,為規避本人退 撫給與被分配,可能在二法施行前提 起離婚請求或提起離婚訴訟。 另依本條第 3 項規定,此項分配 請求權具有一身專屬權性質,故不得 讓與或繼承;且效力優於第 69 條之請 領退撫給與權利。是以,公教人員退 休期間所領之每月退休所得,係為該 退休公教人員之財產,其配偶並無當 然使用之權利。即便退休公教人員死 亡,該配偶得領取遺屬一次金,惟依 第 43 條、第 44 條之規定,該配偶需 未再婚且所得領之金額為該退休公教 人員原得領之一次退休金扣除已領月 退金後餘額的二分之一;無餘額者, 不再發給。 據此,公教人員退休後,其配偶 未當然得分享退休每月所得,且退休 期間越久日後所能領取之遺屬一次金 將越少。若該配偶與退休公教人員感 情不睦且退休公教人員老病纏身,該 配偶即可能在公教人員退休時即要求 離婚,不儘可取得更多的退撫給與, 亦可不必負擔扶養對方之義務。所謂 的「退休離婚潮」亦可能在退撫新制 施行後出現。 (三) 退撫給與分配比例如何計算 依本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所定離 婚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其他法 律得享有退休金者,其分配請求權之 行使,以該教職員得依該其他法律享 有同等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權者 為限。」按目前設有退休金制度者大 抵可分為軍、公、教、勞等職域,因 軍職年改尚未通過,而勞保退休金條 例並無相關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 權規定。是以,此項規定似僅能適用 在公務人員與公立學校教職員間。 惟就此將產生極大疑義,若該配 偶在婚姻存續期間曾短暫在其他職域 投保(如一年的勞保),是否即喪失退 休金分配請求權?又或者,雙方均為 公教人員,但雙方各別加保期間與婚 姻存續期間不一致時,分配請求的比 例如何計算? 又,離婚配偶在婚姻存續期間無 任何職域的退休金,是否享有此退休 金分配請求權?若有,則靠操作房地 產獲利的資本利得者反可向劬勞一生 的退休公教人員請求退撫給與分配; 若 無,則一 生操勞 家 事的家庭主 婦 (夫),在公教人員退休後訴請離婚時 卻毫無補償。二種情形均顯失公平, 應非立法本意。

四、結語

公教退撫制度原本是為保障公教 人員退休後生活的社會安全與福利制 度,惟新修訂的<教退條例>與<公 退法>條文卻至少潛藏了本文淺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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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教育評論月刊,2017,6(11),頁 31-34

教育人員退撫制度 主題評論 第 34 頁 社會風險。盼二法的施行細則在技術 上、細節上能妥為設計以符合平等原 則,避免公教退撫新制侵害當事人及 相關人之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

 立法院(2015)。公教人員保險 法。取自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 esult.aspx?p=A&k1=%E5%85%AC%E 6%95%99%E4%BA%BA%E5%93%A1 %E4%BF%9D%E9%9A%AA%E6%B3 %95&t=E1F1A1&TPage=1  立法院(2017a)。公務人員退休 資遣撫卹法。取自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 esult.aspx?p=A&k1=%E5%85%AC%E 5%8B%99%E4%BA%BA%E5%93%A 1%E9%80%80%E4%BC%91%E8%B3 %87%E9%81%A3%E6%92%AB%E5 %8D%B9%E6%B3%95&t=E1F1A1&T Page=1  立法院(2017b)。公立學校教職 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取自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 esult.aspx?p=A&k1=%E5%85%AC%E 7%AB%8B%E5%AD%B8%E6%A0% A1%E6%95%99%E8%81%B7%E5%93 %A1%E9%80%80%E4%BC%91%E8% B3%87%E9%81%A3%E6%92%AB%E 5%8D%B9%E6%A2%9D%E4%BE%8 B&t=E1F1A1&TPage=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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