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 文本的特色與意含
1
時 評
ECFA 文本的特色與意含
Characteristics and Implications of ECFA Provisions
林祖嘉(Lin, Chu-Chia)
國立政治大學經濟系特聘教授 眾所矚目的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終於在今(2010)年 6 月底 簽署,由於此一協議不但關係著臺灣未來經濟發展,而且也代表兩岸關係的進 一步和解,因此,此一協議格外受到國人與國際間的重視。WTO 公開宣稱歡 迎見到兩岸經濟協議帶來兩岸與東亞區域之間的進一步整合;美國政府也聲明 歡迎兩岸之間的經濟合作,以及對於兩岸關係和解的努力。韓國政府甚至召開 會議,要求加速與中國大陸簽署自由貿易協議(FTA),以因應兩岸經濟整合 可能帶給韓國產品的威脅。無論如何,ECFA 一方面帶給臺灣經濟發展很大的 機會,同時也大幅降低兩岸出現戰爭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ECFA 也大幅的 增加東亞經濟整合的速度。既然 ECFA 對國人是如此的重要,我們當然有必要 仔細的來看一下,目前兩岸所簽署的 ECFA 文本,到底其特色與內涵為何。 前提上,大家應該要知道的是,ECFA 的主要目的在兩國或兩地之間簽署 某種形式的 FTA,以便讓雙方的關稅可以大幅下降,以利促進雙方的貿易,進 而帶動經濟發展。一般來說,ECFA 的性質屬於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的一種, 也就是說,其內容不但包括商品貿易,而且也包含服務業、貿易與投資及經濟 合作等等。另一方面,ECFA 的另外一個特性是,它是一個架構性協議,也就 是說目前兩岸所簽署的文本只是一個框架,就好像一本書的書目而已,雙方在 文本中只把一些架構訂下來,至於未來降稅的項目、幅度與速度等細節,必需 等到後續的協議再一項一項的慢慢經由協商來解決。而上述是一般國際間簽署 架構協議的基本原則,而在真正簽署時,其內容當然會因雙方的需要而有所修第 8 卷第 7 期 中華民國 99 年 7 月 2 改,以追求雙方利益的最大化。 至於在這次兩岸的 ECFA 文本中,有幾個與其他國際間所簽署的架構協議 相當不同的地方,值得我們仔細的來加以分析。 首先,在文本的序言中提到:「雙方同意,本著世界貿易組織(WTO)基 本原則,……」也就是說兩岸雙方是依循 WTO 的模式來簽署 ECFA,這與 2003 年中國大陸與香港簽署的「更緊密經貿夥伴關係安排(CEPA)」中第二 條所謂的「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相比,兩者所代表的政治意含是完全不 同的。 第 二 , 在 序 言 中 還 有 一 個 地 方 值 得 注 意 , 即 「 考 量 雙 方 的 經 濟 條 件,……」,也就是說,未來兩岸在進行細部協議時,必需要酌量雙方的經濟 規模為開放的標準,而不能只是追求表面上的公平。舉例來說,大陸的人口大 約是臺灣的 60 倍,因此在考量雙方互設銀行時,如果臺灣開放一家大陸銀行 來臺,大陸就必需開放 60 家臺灣的銀行。當然也不一定要開放 60 家,但是必 需要考量到雙方在經濟規模上的差異,這對於保障臺灣的市場或是擴大在大陸 的市場會有一定的助益。 第三,在第十五條的生效方面,文本規定:「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 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這與一般 FTA 有規定明確的生效日期是不一樣的。由於考量到國內的相關程序,最重要 的是經立法院的審查與同意,因此,在可遇見的未來,立法院對於 ECFA 的審 查就非常重要。 第四,在第三條的貨品貿易的相關規定中,沒有規定未來兩岸間的商品有 多少也列入降稅的範圍中。這與一般習慣上要有相當高比例的商品(比方說 90%)要列入降稅行列中的規定,也大不相同。此種做法的最大好處就是未來 的協商會具有彈性,我們可以選擇需要的產品項目進行協商;當然大陸也可以 選擇他們有興趣的項目進行協商。 第五,同樣在第三條中,我們也找不到降稅完成的時間。一般而言,由於 雙方希望未來的降稅能有一定的速度,因此都會有降稅的時程,以及協商完成 的時間,快的有 5 年,慢的有 10 年,甚至還有 15 年等等。但是,在這次的文 本我們找不到協商完成的時間,此一結果再次顯示兩岸文本中所表現未來兩岸 協議的彈性。當然,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由於在時間與項目上都沒有任何規
ECFA 文本的特色與意含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