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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教育評論月刊,2017,6(3),頁 264-265
第六卷第 5 期 主題背景臺灣教育評論月刊第六卷第五期
評論主題背景及撰稿重點說明
一、本期主題
「借調教師之檢討」二、截稿及發行日期
截稿及發行日期:本刊第六卷第五期將於 2017 年 5 月 1 日發行,截 稿日為 2017 年 3 月 25 日。三、本期評論主題及撰稿重點說明
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常有需要借調大專校院或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教師。為規範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之借調,教育部訂有「教 師借調處理原則」,依此辦法第二條之說明,凡因專長、所授課程相關或 因業務特殊需要,經學校同意,即得辦理借調。借調期間,以四年為限; 其借調所擔任者係有任期職務,且任期超過四年者,借調期間依該職務 之任期辦理。借調期滿歸建後,得再行借調。但借調期間合計不得超過 八年。而在縣市政府層級部分,各教育局處亦訂有「調用所屬中小學教 師服務實施要點」。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調用市立中小學教師服務實施 要點」為例,該要點即載明:教育局調用教師,應先徵得調用教師意願 及其服務學校同意。另外,教師調用期間以二學年度為限;其有延長調 用期間必要者,以延長二次為限,每次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調用教師 返回學校服務後,應服務二年以上,始得再被調用。不過,也有縣市政 府教育局處之「調用所屬中小學教師服務實施要點」中,並未載明調用 時間之上限,以致於出現「長期借調」的情形。 就大專院校來說,常見的教師借調案例是 A 校教授借調到 B 校擔任 校長、院長或特定職務,另外,借調至政府機關擔任政務官的情形也很 常見。在高中以下學校,常見的案例是教育部或教育局處借調現職教師第 26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