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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時代社會經濟史研究的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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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時代社會經濟史研究的展開

大澤正昭

一、 前言

在中國前近代史研究中,20 世紀 80 年代初期是一個有特徵性動向的時 期。動向之一是對曾經為主流的社會經濟史研究進行了多角度的批判、將所 提出的問題表面化,並且開始摸索新的研究方向。與本稿有關聯的研究,可 以舉出森正夫提出的「地域社會論」,佐竹靖彥的對谷川道雄的「共同體」 論的批判性總結,以及中村哲提出的小經營理論,還有中國史研究會提出的 試論等。本稿將以這些研究為基礎,對研究動態加以簡要概括。 在迄今為止的西歐史、日本史研究中,都對「社會史」研究做出了重要 的問題提起,並且取得了寶貴的研究成果。但是在中國史、特別是在唐宋時 代歷史的研究中,有關「社會史」的探討卻非常少見。但即使是在這樣的情 況下,或者說正是因為在這樣的情況下,一直以來對社會史深感興趣的我才 萌發了想進行深入探討的論點。因此對我來說,對迄今爲止的研究的回顧, 也是一個探討社會史研究課題的好機會。我更想通過探討至今爲止的農業社 * 日本上智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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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史研究、家族史研究、以及其它方面的研究論文,來提出新的問題。這或 許會讓人覺得我過度渲染了自己的研究,但我希望這能被理解為是一個試 論,或者說理解為我個人的意見。 首先,我將提出我個人的、或許會顯得有些抽象的社會經濟史研究的視 點。過去我們曾經根據現代中國的問題指出了前近代史研究的課題,1這個觀 點即使是現在也沒有發生變化。也就是說,如何弄清楚「現代的專制」才是 真正的問題所在,對支持專制國家的前近代社會進行研究也正是我的課題。 概括地說,在資本主義經濟構造有著飛躍性發展的現代中國,各種各樣的矛 盾也正在加深,以農村問題為代表,國家和社會之間的緊張關係不斷高漲。 矛盾將會以何種形式來加以解決,這固然是備受世人矚目的,但迄今爲止、 國家方面的對應以及社會的理想狀態等本質性部分,都明顯地表現出了專制 國家體制的特質,即中國的歷史決定性。由此來看,我們所設定的課題並沒 有褪色。在本稿中,我將對形成專制國家的基盤、與專制國家互相影響並延 續到現代的中國社會的構造乃至框架加以把握。作爲社會經濟史研究的課 題,我將重新確認「社會再生產構造的歷史性把握」這一觀點。這雖然不同 於所謂的「社會史」的觀點,但這正是現在我所面對的課題。

二、 問題之所在

談到上述的觀點,首先就會想到森正夫的「地域社會論」。2他所說的地 域社會,是指「隱含著階級矛盾、階級差異的同時,直接面對著實現廣泛意 義上的再生產這一共通的現實課題的每個人都身處共通的社會秩序,被統一 控制在共通的領導(領袖、領袖集團)的領導權利下的地域性場所」,「是被貫徹了 固有的社會秩序的地域性場所,也是包括意識所屬的意義上的地域性場 1 中国史研究会編,《中国専制国家と社会統合》(京都:文理閣,1990)島居一康執筆の序文参 照。 2 森正夫,〈中国前近代史研究における地域社会の視点〉,《森正夫明清史論集》,第3卷(東 京:汲古書院,2006),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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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森將地域社會設定爲再生產的場所,並將每個人的意識的所屬問題也 定位到了其中。這是對 70 年代爲止的社會經濟史主體的研究進行的總結, 是嘗試超越其界限的極爲積極的問題提起。 森的論述給研究明清時代的研究人員帶來很大的啟發,也因此出現了許 多新的研究。關於此後的研究的開展在岸本美緒的總結中有著詳細的記載, 其中岸本還提出了「方法性個人主義」問題。3這是積極響應森的問題提起, 力圖開拓新領域的一項研究。「以敞開的形式,把憑靠人的行動而編織開來 的社會的活力加以理論化」這一段記述,可以說是她的目標的象徵。4在此沒 有更多的餘力來深入探討岸本的研究,但透過她之後的嶄新的研究成果,可 以認為她的研究是與森所意圖的研究方向相反的方向拓展開來的。森的問題 提起,可以說是嘗試跨越以往的以地主——佃戶制為主軸的中國社會認識, 也就是說他的研究試圖超越以舊有的生產關係論爲基礎的再生產構造論的 界限。從此意義上來說,他的論點始終是過去的發展階段論的一環,而岸本 的研究則是在與生產關係論保持一定距離的基礎上,開闢出了自己獨到的新 世界。產生這種方向性的原因,自然在於岸本有自己獨到問題意識以及當時 的歷史學界的課題意識。但是可以說,森以所謂「場所」的認識,將歷史展 開的直接原因的「階級矛盾」作爲單一要素來相對化的思路,對學界的動向 帶來了很大的影響。他的觀點,在消除當時的中國史研究的舊框架,指出自 由設定研究課題的可能性的意義上來看,是能夠給予高度評價的。但其問題 在於,甚至連中國史研究的基本觀點也都被相對化了。在此暫不追究所謂的 「階級矛盾」的嚴格含義或者過去對階級矛盾的理解是否妥當。作爲歷史展 開的基本,從抽象的、邏輯的觀點,也應該明確地給生產關係論加以定位。 我們絲毫沒有將過去的生產關係論作為基礎的想法,但是,我們認為以生產 力和生產關係論爲基礎來把握歷史的這種視點是必要的。這也是本稿所立足 的基本觀點。另外我們還認為,應該在這種探討中導入歷史性展望,至少需 3 岸本美緒,《明清交替と江南社会》(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1999)。 4 岸本美緒,《明清交替と江南社会》,頁xv,〈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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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提出對唐宋「變革」以後的「地域社會」變化的預測。 另外,如果說到於唐宋「變革」期的社會相關的問題,就必須要提到佐 竹靖彥對谷川道雄「共同體」論的批駁。5該論述中所探討的主要材料是南北 朝時期的所謂「豪族共同體」論。論述中提出了「前近代中國社會的中國人 在個性上缺乏地域封閉性,這是因何而來的呢?」這樣的問題,展開了「應 該能夠在該社會生產的單位經營這一特點與各單位經營於社會整體的關係 中找到答案。」這一理論,指出「可以預料到的情況,是村落級的完整的有 機再生產結構的欠缺,反過來說就是再生產結構中的地域非完整性=多層的 達到全國級再生產結構。」並且還對問題做了如下的總結:「谷川的共同體 論的第一個側面,是應該稱為單純社會關係的人際關係;第二個側面應該稱 為地域性準國家結構的政治秩序問題;第三個側面是國家級經濟再生產結構 問題。」在此,他對 70 年代時期盛行的圍繞谷川的「共同體」論的爭論以 其獨特的視點加以分析,開拓了把握中國社會的歷史特徵的理論。在他的觀 點中提到了社會的性格特質。本稿將在繼承佐竹提出的該問題──理想的地 域性再生產構造──的同時,提出更具體的問題,並嘗試對農業生產力乃至 理想的地域秩序加以預測。換句話說,本稿目前要探討的課題是,從地域社 會所把握到的經濟再生產結構的特質。 本稿將以上述的背景為基礎來展開討論。在此特別需要強調的是,本稿 的論述背景中包含中村哲的理論研究6以及中國史研究會的研究成果。7在進 入正論之前,為方便中國史研究專業以外的讀者們的理解,下文先對本稿所 探討的前提情況加以說明。 5 佐竹靖彦,〈中国前近代史における共同体と共同体論についての覚え書〉,《(東京都立大 学)人文学報》,第154期(1982),頁83-117。 6 中村哲,《奴隷制・農奴制の理論》(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1977)。 7 除了前揭注1以外,還參考了中国史研究会編,《中国史像の再構成》(京都:文理閣,1983); 中村哲編,《東アジア専制国家と社会・経済》(東京:青木書店,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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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戰後中國史研究的特殊情況

在研究中國社會史時,首先需要把握的是戰後中國史研究存在的特殊情 況。其一是傳統的社會史的存在。也就是說,在中國有著收集、整理所有的 文字史料的傳統,存在著「類書」這樣的圖書分類。並且,這些史料大都以 隨筆、歷史箚記或者字書等形式被保留了下來。該傳統一直傳承到了近代的 歷史學。8在中國史中,社會史研究的歷史相當悠久,研究題目也達到了細微 的地步。但是,其中大部分的研究都是在既有的題目下對史料進行羅列而 已,這些研究在史料的收集與保存上雖然有意義,但是對歷史學的體系的理 解十分不足。在這樣的傳統研究史的背景下,我們需要在利用史料方面優勢 的同時,開展新的社會史研究。 並且,在分析近代中國史學的社會史研究時,首先必須要提到的是內藤 湖南的「文化史」認識。內藤以其辯證法式的發展階段認識為基礎,提出了 新的時代區分。其重要的論點是指出了唐與宋之間存在歷史性變革,他還對 唐宋之間的政治機構、制度、經濟乃至學術文化的廣泛的變化進行了探討。9 藤所提出的「文化史」是中國文明的歷史,是一個與現代的中國史有著諸多 重複部分的概念。在「文化史」的概念中,他還提到了「人民的地位」,指 出在宋代開始出現「君主與民眾的面對面」,該見解甚至可以說是體現出了 社會史的先驅性。這種存在歷史變革期的論點,在之後的學界被普及成為「唐 宋變革期」這一學術用語。 繼承了內藤學說的宮崎市定將該學說作為現代中國史學體系加以完 善。該體系在被明確化的過程中,起到最重要的啟示作用的是出現在戰後的 「世界史的基本法則」論。當時,歷史學研究會裡所聚集的研究人員都有著 共通的問題意識,且這些問題意識都與當時的日本和世界的形勢密切相關, 8 譬如有尚秉和,《歴代社会風俗事物考》(長沙:商務印書館,1938);秋田成明譯,《尚秉和 支那歷代風俗事物考》(東京:大雅堂,1943);秋田成明譯注,《中国社会風俗史》(東京:平 凡社,1969)。 9 内藤湖南,〈概括的唐宋時代観〉,收入《内藤湖南全集》,第8卷(東京:筑摩書房,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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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為將該基本法則在理論上、實證上加以深化而進行了不懈的研究。在他 們的研究過程中,他們與以宮崎爲中心的京都學派發生了激烈的爭論。在持 續至20 世紀 70 年代的關於唐宋變革期的爭論中,積累了多方面多角度的研 究,而最激烈的爭論領域是社會經濟史研究。以土地所有形態、地主─佃戶 關係的特點、莊園的歷史特徵、身分制度等為題目的爭論轟轟烈烈地開展了 起來,並取得了眾多寶貴的研究成果。在構思階段就已經立足於不同平台的 兩派雖然是互不相讓的,但是對於由唐向宋的社會變化的存在這一事實,兩 者是有共識的,並且因此對於社會根底的經濟關係的認識也被深化。因此, 如果按照上述的情況來定義社會史的話,研究的重要基礎已經被構築成形, 我們的研究也必須從總結這些社會經濟史的研究成果開始。 然而在進入 80 年代以後,隨著時代區分論爭的低潮,可被稱為「脫離 社會經濟史」的趨勢變得顯著起來。其原因之一是現代中國的複雜動向給研 究人員的問題意識潑了冷水,另外,迄今為止的單純的「基本法則」型發展 階段論背離現狀的事實也是原因之一。中國史研究的意義依然十分重要,從 中日之間的經濟關係發展上來說該重要性正在增大。而與之相反的,是中國 史研究的重心變得難以一致。於是,原有課題的延長線上的社會經濟史研究 成果幾乎不再出現。該如何來評價此學術動態,是史學史方面的問題,也是 今後的課題。 不過,最近學術上又有了新的動態。新動態源於由骨幹級研究人員發行 的、以社會經濟史為副標題的論文集《宋代的長江流域──通過社會經濟史 的視點》的出版,人們倍感期待地希望此書的問世能夠帶來新一輪的討論。 然而令人感到遺憾的是,從卷頭的總論到被該書定位為問題提起的論文的文 章,都辜負了我對它的期待。有一篇題名為〈10-14 世紀的長江流域〉的、 由久保田和男、須江隆、青木敦的3 位聯名的文章。文中是這樣來理解學說 史的。「戰後中國史研究的主流,是通過階級分析的手法來理解中國史的。 特別是圍繞『唐宋變革』期的理解,有的學說認為是指從中世走向近世,也 有的學說主張是指從古代到中世,兩者之間展開了激烈的時代區分辯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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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特別是關於地主─佃戶的身分關係以及主戶、客戶制,成為了宋代史研 究的中心研究課題。以這樣的『社會經濟史』為框架的研究受到了關注,也 因此積累了眾多的研究。進入20 世紀 80 年代以後,開始明顯出現了受馬克 思主義影響的、對歷史的把握具有侷限性的觀點,宋代史研究的視點、方法 以及研究對象變得多樣化起來。10」也就是說,過去的社會經濟史研究的蓬 勃是起因於「階級分析的手法」,由於「受馬克思主義影響的對歷史的把握」 的「局限性」使得研究變得「多樣化」,換言之研究的重點分散了。這樣的 詞藻,令人強烈地感到執筆各位的問題意識之淺薄,並令人懷疑他們是否在 放棄對學說的整理、批駁工作。他們對問題的認識過於概括、過於主觀。他 們應該具體指出,到底哪個研究人員的那篇論文具有「階級分析」性,那個 部分是受到了「馬克思主義的影響」。如果連明述這樣的內容的頁面尚都不 能預備好的話,那麼在這裡就應該明確指出論文集的作為出發點的社會經濟 史的研究課題。既然在副標題上標榜出「社會經濟史」,那麼明確社會經濟 史的研究課題就應該是最起碼的要求。既然在分論部分的各個論文中按照不 同的課題總結出了各自的研究成果,那麼這本來應該正是一個提出新的社會 經濟史的問題,或者是提出研究框架的寶貴的機會,這些不足令人深感遺憾。 總而言之,在此我們首先得清楚地理解目前存在著上述問題的研究現 狀。我們是以此為出發點的。那麼如果對當前的課題加以歸納的話應該可以 整理爲以下的三點:一是對社會經濟史研究的問題意識的確認。正如本稿上 述所示,我們認為它是指「現代的專制」、或者說支撐現代中國的「專制國 家資本主義」體制的社會結果的把握。關於這一點今後尚需更加深刻的討 論。其次是提出了至今為止所積累的實證研究的體系化以及理論性預測。這 雖然伴隨著概括至今為止的社會經濟研究這一龐大的工作,但是通過提出新 的研究視點,應該是能夠提出與舊有的論點所不同的問題的。第三是有關於 方法論的討論。以本稿中所提到的社會史定義的正確與否爲首,以怎樣的方 10 久保田和男、須江隆、青木敦,〈10-14世紀の長江流域——社会経済史の視点から〉,《宋 代の長江流域——社会経済史の視点から——》(東京:汲古書院,2006),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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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來研究社會經濟史是重要的論點。本稿僅僅能夠算得上是我個人研究興趣 所在的、對第三個課題的入門性嘗試而已。如果這能夠成為掀起日後的新一 輪討論的某種契機的話那就甚感榮幸了。

四、 生產力論與家族論

(一) 唐宋時代的農業生產力發展

在這一節中,我將就自己迄今爲止的有關農業生產力研究中,有益於本 稿的論點加以簡潔的概括,藉此來確認作為社會史研究的基礎生產力的發展 階段。11根據中國農業的特性,以下將分成黃河流域以及長江中、下游這兩 個不同的農業地區來加以探討。 首先是關於黃河流域=耕作地帶的生產力的特徵。其中有北魏的《齊民 要術》(6 世紀)的華北乾地農法的格式化以及其普及。華北乾地農耕方法的特 點是春季的畜力耕(犁耕―耙―耮體系)和夏天的人力耕(中耕.除草)的結合。該農 耕方法最晚在三世紀左右就已經出現,在北魏時代被正規化,之後至唐代期 間被普及到了華北地區。作爲該農耕方法的基礎,特有的兩年三荏的輪作體 系得以發展。該輪作體系在唐朝初期開始出現在史料上,但當時該技術只存 在於以「貧家層」爲中心的階層中,並沒有普及成為普通的技術。其原因在 於,如果作為一個普通的技術來接受評價的話需要解決地力維持的問題,也 就是說需要解決施肥條件等的制約,而類似問題的解決是到明代以後乃至近 代才完成的。但即使如此,兩年三荏的引進應該發揮了與維持小農民再生產 相對應的現實性作用。如此評價的原因之一在於,自唐至宋期間,肥料技術 的提高已經達到了相當的程度。在《齊民要術》的階段尚不完善的穀類的施 肥技術開始出籠,在大城市甚至開始出現肥料的交易。而城市作爲產品的銷 11 大澤正昭,〈陳旉農書の研究〉,收入氏著,《唐宋変革期農業社会史研究》(東京:汲古書 院1996);大澤正昭,〈農業社会史〉,收入《魏晋南北朝隋唐時代史の基本問題》(東京:汲 古書院,1997)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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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地,其存在又爲近郊農業帶來了相當的利益。除此以外,城市還提供了雇 傭勞動的需求等,開闢了有助於小農民再生產的農業以外的收入源。就這 樣,在地區布局的條件上存在差距的同時,先進地區的生產力達到了相應的 水平。 至今尚不清楚該水準在宋朝或者金朝是如何被保持下去的。不過,在 元.王禎《農書》中,記載著從大規模小規模大農耕方法(以牛四-一頭拉犁爲中 心的農耕方法)到小農耕方法(人力耕種的農耕方法)的基本上的種類的農具,而且農 業技術的改良以及在全國範圍的交流也受到推進。12由此可見,無論是耕種 旱田還是耕種稻田,都確實地得到發展。在耕種旱田方面,與所給予的條件 的相對應的大、小規模的大農耕方法得到了普及,並逐漸穩定下來。因此, 如果要對唐宋時期的華北農業發展的特點加以總結的話,可以說其是提高土 地生產力的一個重要的階段。 接下來看一下長江中、下遊地區的稻田耕作。從漢朝到六朝,是所謂「火 耕水耨」農耕法的時期,先進的農業技術和落後的技術混淆在一起。這種狀 態在進入唐朝後期以後,得到了顯著的改善。其契機是被象徵為國家級水利 灌溉設施的建設的新田的開發的進展。如此新開發的耕地雖然尚不成熟,但 配合這種不利耕地條件的新籼稻種被引進並普及。而另一方面,像比較小型 的長床犁的改良和普及也急速前進。其結果是促進了犁耕—耙—耖體系的出 現,而面向旱田耕作的畜力耕種體系也得以完成。在王禎《農書》中還出現 了名為「耘蘯」的除草工具。由此可知在元朝之前,中耕、除草工作變得更 加高效。並且在輪作體係中更是出現了稻田─麥兩荏。象徵性地表現了這些 稻作技術的發展的,是《陳旉農書》。該書中記載著一些先進技術。譬如發 酵肥料的制造和利用、貯水池灌溉的技術、對秧田的重視等。這些都在宋代 以後被作爲普通的技術得到了慢慢的普及。 存在類似的技術進步的同時,也不能忽略地域性差異。由於在新田開發 12 大澤正昭,〈中国・元代までの雑穀栽培〉,收入木村茂光編,《雑穀—畑作農耕論の地平》 (東京:青木書店,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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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進步,太湖以東的所謂三角洲地區等大量出現了大規模不安定的新被開發 的耕地,農業變得越來越受氣候條件的影響。譬如由於未能完善灌排水系 統,很多稻田的收成被降雨條件所左右,而肥料救濟的各種條件並不充分。 而在河谷平野地區,通過對原有耕地的勞動上的救濟的積累,實現了先進的 技術。而隨著幹田化的進步,重力灌溉系統逐漸被理解,或者說大量修建貯 水池等生產力得到了發展。 就這樣,雖然存在地域性差距,唐宋時期無論農具還是是在技術,以及 耕地面積上,稻田耕作的迅速發展是不容置疑的事實。具體上說是以河谷平 野地區為中心,充實了小規模大農耕法的再生產的基礎,總體上來說可以對 其發展了土地生產力加以評價。只是在這個階段,小農耕法的經營尚未得以 確立,不得不等明代以後的生產力的發展。 綜上所述,無論是旱田耕作還是稻田耕作,農業生產力都有所發展,小 農經營的生產力的基礎均得到加強。不過,在該階段,勞動生產力的發展餘 地很大,被氣候條件所左右的生產的不穩定性,以及國家的肆意掠奪等因素 的制約,造成了只靠小農民經營的穩定的自力再生產的相當困難的結果。這 是因為認為與城市(流通)的結合、對地主層的依附,或著於國家給予的保障等 不可缺少。其中與城市(流通)的關聯必須被定位爲社會性分工的發展,但在這 方面,由於我的研究完全不足,在本稿中只能割愛了。

(二) 唐宋時代的家族的變容

如上所述,生產力的發展從各種各樣的方面給社會帶來了影響。特別是 家族,受到了很大的影響。當然,生產力的發展並非與社會或者家族的變化 直接產生聯繫,它只是制約了社會或者家族的輪廓。不過,如果以廣義上的 生產力的發展爲基礎的話,唐宋時期的家族在某種程度上能夠被說明。它的 特點應該如何來總結,以下將就我個人的研究加以整理。13 13 大澤正昭,《唐宋時代の家族・婚姻・女性》(東京:明石書店,2005);大澤正昭,〈唐宋時 代の家族と女性—新しい視点の模索〉,《中国史学》,第15期(2005),頁12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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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的中國史研究中,在有關古代(秦、漢代)家族的研究上有著不少的 成果積累,但是有關唐、宋時期的研究卻很少,基本上只能舉出佐竹靖彥、 翁育瑄的研究。對於該現狀我曾經試著提出了一些論見。其中之一是有關於 家族的規模與構成的研究,將唐代、宋代的小說史料加以統計性地處理,其 結果是得到了以下的人數構成的數值。 唐代・上流階層5,3 人=1,9 人(夫婦)+2,7 人(子、男女比 8:5)+0,7 人(老人・ 旁系) 宋代・同4,7 人=1,9 人(夫婦・妾)+2,3 人(子、男女比 4:1)+0,5 人(老人) 唐代・庶民階層3,9 人=1,7 人(夫婦)+1,4 人(子、男女比 10:3)+0,8 人(老人) 宋代・同4,0 人=1,8 人(夫婦・入婿)+1,5 人(子・養子、男女比 5:1)+0,7 人(老 人) 通過以上的數據可以指出幾個特點。首先,在家族規模上,唐、宋的平 均值均為4 到 5 口人的家族。但如果考慮到史料記載的遺漏等的話就應該修 改為5 到 6 口人的家族。這與中國史上所出現的平均值沒有太大出入,小家 族是占絕對多數的。當然,這個數值是平均值,並不能否認一部分大規模家 庭(大家族乃至包含賤民、傭人的大戶人家)的存在。只是本稿將省略這方面的探討。 其次,如果看唐宋之間的變化的話,我們應該注意到上流階層家族成員數減 少的現象。以上數據所顯示出的主要原因在於家族構成中的旁系親屬以及孩 子的減少。也就是說,在唐代,包含旁系親屬的家族是普通的,但在宋代, 旁系親屬被排除在外,家族構成是以直系家族爲中心的。另外,在孩子的人 數上,通過男女比例失調的現象,說明女孩子的人數減少情況很嚴重。儘管 家庭成員的人數整體在減少,妾、養子、上門女婿等的新加入到家族裡的成 員卻在增加。並且,無論是上流階層還是平民階層,孩子的男女比例失調現 象非常嚴重,男孩子的比例極端增加,這也是特徵之一。這也許也是因為有 相當人數的女孩子的記載被遺漏,但其史料性依據尚無法把握。通過小說以 外的史料來了解時可知,被稱為「溺女」的殺死女嬰的行為,以及在上流階 層中在均分繼承權時為了獲得分割財產而殺死男嬰的行為很常見。通過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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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就可以清楚男女比例的失調是人爲造成的。 根據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知曉以下的事實。首先,家族的平均上的規 模在整個唐宋時期都沒有發生變化。宋代的史料常常會引導出每一個家族大 約有兩個人這樣的數值結果,這應該是由於某種統計基準的差異而帶來的結 果。除此以外還出現了上流階層的家族規模減小的現象。另一方面,在家族 結構上,出現了由唐朝的包含旁系的家族轉向集中為直系家族的動態變化。 與之同時,孩童的男女比例失調嚴重,新的家族成員增加的現象,可以解釋 作是爲了確保可以作為繼承人的男孩子的意志增強的結果。說明了男系繼承 制越發被加強、被強化這一方向性的存在。 這樣的家族動向,與圍繞家產、繼承人的訴訟的不斷發生的潮流相一 致,造成了家族內部矛盾明顯的表面化。這是增大了家族的不穩定,特別是 上流家族的不穩定因素的原因所在。比如南宋的袁采就提到「三十年續名家 少」,另外,看《清明集》裡登場的家族的話,會發現夫妻的生育數量很少, 上流階層的家族出現了衰退的趨勢。 除了以上有關對家族的規模和結構的統計上的把握以外,如果再設定家 族結合這一視點的話,就會把握以下的事實。 首先在唐代的家族中,雖然存在嚴肅的一夫一婦婚這種思想意識形態, 但就其夫妻、婚姻關係的實際狀況來看的話,可以發現其中存在放蕩性,反 過來說是自由的性愛關係。由此能夠觀察出當時的家族的「對偶婚」式精神。 而另一方面,從唐代史料中抽出小家族是十分困難的,由此可知在史料作者 們的意識中,小家族的存在自身本來就十分不明確。相對於此,在宋代,妻 子和妾的地位的不同被強化,實質性的一夫一婦婚被確立。並且還出現了全 家一同自殺的史料等有關小家族的描寫。由此可知,在宋代史料的作者們的 意識中,家族結合的存在占有相當的比重。也就是說,如果注意到家族的意 識或者精神的方面的話,可以發現家族結合變得更加牢固。 這樣來看的話,唐宋變革期中出現了有實際內容的小家族的成立。也就 是說所謂的「五口之家」一直被延續下來,但其中發生了質的變化。這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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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是與上述的農業生產力的發展階段相對應的動態。但是這樣的理解只是總 結性的探討。以小家族的實質性成立為基礎,應該繼續加深對問題的探究。 譬如宗族問題。作爲維持社會秩序的一環,國家期盼宗族能夠起到作用。然 而在其內部的矛盾,則隨著小家族基礎的強化而變大。也就是說,實現並維 持宗族團結的向心力與力圖分散成為小家族的離心力在互相爭鬥。我們必須 要在這樣的互相爭鬥中把握宗族,同時也存在所謂大家族或者大戶的問題。 受理念推崇的大家族和養著奴隸屬民、傭人的大戶家庭,這在哪個時代都會 存在。在這裡,根據理念性或者經濟優勢而建立大家族、族戶這一向心力, 與根據均分繼承制度或者根家產分割訴訟等來對其加以分割的離心力在起 著作用。類似的大家族、族戶對社會所起到的作用也必須受到相應的評價, 但是討論材料尚顯不足。這將是今後的一個課題。 那麽由帶有如此歷史特點的家族所構成的在地社會又是在怎樣的秩序 下轉動著的呢?其再生產是如何受到保障的呢?以下將對一些典型的史料 做介紹並加以思考。

五、 在地社會的構造與有力者們─根據《清明集》事例

在中國沒有產生類似日本的村落共同體=法共同體,這現在已經是眾所 周知的事實。那麽共同體乃至社會上的再生產是如何被保障的呢?這是一個 問題。如果優先結論來說的話,地方上有權勢人士的活動,雖然不是全部, 也應該算是主要的因素。他們在再生產的各種各樣的局面中佔有重要的位 置,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地權勢者是曾經常被稱為「地主階級」的一批人, 就如同宮崎市定將此也稱作「資本家」一般,圍繞其本質規定也有很多不同 的見解。而關於這個問題出現了新一輪探討的契機,是20 世紀 80 年代前期 在北京和上海被發現的明版《名公書判清明集》的公開出版。在那以後,可 以說對在地權勢者的認識有了很大的發展。特別受到關注的,是對所謂「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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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的處罰判決,由此在地權勢者的真實情況,特別是其負面情況被暴露。14 在此將對顯示出他們的真實情況的具有代表性的判決文加以介紹。因為我認 爲與其歸納先行研究的爭論,介紹判文更易於理解問題的本質。

(三) 在地社會的構造

首先將揭示能顯示出他們在在地社會的影響力的史料。 史料(1)卷 1 官吏門〈禁戢部民舉揚知縣德政〉 當職素聞風俗不美,放譁健訟,未敢以為信。然在入邑境,便有寄官 員、士人、上戶范文、吳釿等六十七人,糾率鄉民五百餘人,植朱桿 長槍一條,揭白旗於其上,遮道陳詞。……及披攬狀詞,不過舉揚知 縣政績。且知縣到任甫及一年,兼漕、倉二臺在上,鑒察甚明,吏治 得失,兩臺豈不知之。 這裡描寫出了領導著村民的有勢力的人的真實情況。他們是由「寄居官 (退休官僚)、士人(知識分子、官僚預備軍等)、上戶(富裕層)」等構成的,在該縣中 至少有 67 人,他們控制著五百多人的村民。這些有權者階層的構成在那裡 都基本上相同。在該判決中,記述了他們這些有權者為了頌揚知縣的善政而 帶領村民請願的事實。但是他們通過這樣的行動向現任知縣顯現出他們的威 力,打算將行政改變為讓自己有利可圖。由此就應該可以明白他們的在地社 會中活動的一部分,或者是對村民的影響力之大。那麼,他們跟村民的關係 到底怎樣呢?有具體顯示出這種關係的史料。 14 主要的研究中可以舉出以下的論文。陳智超,〈南宋二十戸豪横的分析〉,收入漆俠、鄧廣銘 主編,《宋史研究論文集》(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87);梅原郁,〈宋代の形勢と官戸〉, 《東方学報》,第60期(1988),頁399-438;大澤正昭,〈中国社会史研究と『清明集』〉,《ソ フィア》,第160期(1991),頁642-649;梁庚堯,〈豪横與長者〉,收入氏著,《宋代社會經 濟史論集》(臺北:允晨文化,1997);大澤正昭,《主張する〈愚民〉たち》(東京:角川書店, 1996)。另外,最近的還有戸田裕司,〈唐仲友弾劾事件の社会史的考察〉,《名古屋大学東 洋史研究報告》,第31期(2007),頁93-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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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料(2)卷 3 賦役門〈頑戸抵負稅賦〉 趙桂等抵負國稅,數年不納,今追到官,本合便行勘斷,懲一戒百。 當職又念(a)爾等既為上戶,平日在家,為奴僕之所敬畏,鄉曲之所仰 望,若一旦遭撻,市曹械繫,則自今已後,奴僕皆得侮慢之,鄉曲皆 得欺虐之,終身抬頭不起矣,(b)當職於百姓身上,每事務從寬厚,不 欲因此事遽生忿嫉之心,各人且免勘斷,(c)但保正、戶長前後為催爾 等稅錢不到,不知是受了幾多荊杖,陪了幾多錢財,若爾等今日只恁 清脫而去,略不傷及毫毛,則非惟姦民得計,國賦益虧,而保正、戶 長亦不得吐氣矣,案具各鄉欠戶姓名,錮身趙桂等以次人,承引下鄉, 逐戶催追,立為三限,每限十日,其各人正身並寄收廂房,候催足日 方與收納本戶稅,如違不到,照戶長例訊決,一則可以少紓戶長之勞, 一則可以薄為頑戶之戒。 這裏記載著村落日常的構造。(a)的部分說明「上戶」=富裕階層,是擁 有「奴僕」=雇傭人的大戶人家,被「鄉村之人」=普通小農民所「尊敬」。 文中雖然用了「尊敬」這一詞彙,它並非如字面意思那樣是指受尊敬,而只 是在日常的再生產中存在小農民對他們的依存關係,因而用這個詞彙來進行 了描述。不過,對於富裕階層來說,作爲勞動力的小農民的存在也是不可缺 少的,因此兩者之間是互相依存的關係。(b)的部分陳述了對於這樣的日常關 係,法官=地方官所做出的關照。具體地說,對於滯納了稅金的「上戶」採 取了暫且免除處罰的措施。這在表面上是出於考慮到不要擾亂當地秩序,但 實際上是出於順利執行末端行政的考慮。在在地社會中有勢力的人所形成的 秩序對於末端行政來說是不可缺少的。只是有勢力的人與其他村民之間也確 實存在一定的矛盾。其具體的事例(c)說的是「保正.戶長」這一個恐怕不是 有勢力者的職役戶的受害情況。他們受著由有勢力者所進行的村落支配的影 響。根據判決書後半部分的內容,他們被迫替有勢力者繳納幾年滯納未繳的 稅金,也就是說他們被迫填補所徵收稅額的不足部分。詳情不大清楚,只是 由於國家無法容忍這樣的有勢力者的不正當或者霸道的行為,因而不得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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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他們懲罰。不過這種懲罰並非忠實地依據法律,而是根據判官的「人情」 (後述)而被減輕許多。他們最終通過擔任督促納稅的任務而被免除了服刑。因 此,該判決照顧到了國家、有勢力者、「保正.戶長」三方面的面子,大概 因此才被《清明集》的編者認作為了「名判決」。 如上所述,《清明集》中包含了對在地社會秩序的記錄的判決,從中能 夠領會到以有勢力者階層爲中心的秩序的存在。對於這些有勢力者,《袁氏 世範》卷中還通過「小人作惡,必天誅」,「高官之家」、「富裕之家」的記敘 來表達。並且,其中還記載了他們與其他村民之間的矛盾,特別他們的蠻橫 不講理成爲了問題所在。那麽其蠻橫不講理的內幕是怎樣的呢?另外有勢力 者的經營狀態怎樣呢?有判書如實地記載了這些內容。

(四) 在地有力者的實際狀況

《清明集》中有詳細記載了在地有力者的「惡行」的一篇判書。原文非 常長,在此就只介紹其概況。 史料(3)卷 12 懲惡門〈母子不法,同惡相濟〉 當職到官之初,咨訪民瘼,已知有順昌官八七嫂母子之名,積年兇惡, 恣為不法,貽毒一縣平民,及外州商旅,……是以三十年間,民知有 官氏之強,而不知有官府,鄉民有爭,不敢問公,必聽命其家。官八 七嫂姓劉,已經編管信州,老而益肆,長男官千乙,名日新,次男官 千二,名世肅,納粟得官,今任鄱陽西尉,兩孫官千三,名衍,同惡 相濟,蓄養惡少過犯,百十為群,以為爪牙鷹犬,私置牢獄,造殘酷 獄具,……其居在三縣之界,霸異鄉之權,而其家造兩鹽庫,專一停 塌私鹽,搬販貨賣,坐奪國課,致順昌一縣,敗壞二十餘年,累政縣 令,緣此皆罷,又私置稅場,攔截紙、鐵、石灰等貨,收錢各有定例, 贓以萬計,因此白奪平民田園屋業,富壓兩縣,常殺耕牛以數百計, 牛馬大耗,又掠人女與妻,勒充為婢,不償雇金,在法當絞,奪人之 妻,擅改嫁與惡少爪牙,而取其財,……斂索八百人財物,以防盜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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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為名,又白掠五百餘人,以修橋為名,得財入己,民敢怨而不敢怨, 至如占人田業,責立虛契,無錢付度,借人錢物,已償復取,伐人墓 林,棄人屍柩,勒被害人親書罪狀,以盜誣之,用為到官張本,…… 私行文引,捕人拷掠,囚之牢房,動經旬日。 就這樣官氏一族連續 30 年一直控制著其所在地域。其核心群體,是由 寡婦和三個兒子以及次子的妻子的弟弟等構成的家族、姻族。其中一個兒子 通過買官獲得了鄰縣的縣尉(警察署長)的職位。在判書後半部分的被省略的內 容裡,還記載著作為他們的爪牙而受到處罰的 13 個人的名字,甚至連胥吏 以及僧侶也是同夥。接下來再看他們的經營形態的話,他們不僅參與鹽的(秘 密)買賣的流通業,還在當地社會中經營土地、高利貸,並在背地裡還進行非 法徵稅、強盜、買賣人口等。可以說是用盡了所有手段開展「營利」活動。 不過,他們不只是進行單方面的控制,還承擔了一定程度的地域的公共業 務。譬如,以對神的祈禱、修橋為名義的集資是作為作爲「犯罪」而列舉出 來的。但是很難想像這些應該活動完全沒有實際內容,僅僅是集資的借口。 並且,判書中還提到了「糾紛」的調停或者私設牢獄、私設拷問工具等內容。 就算利己性的審判是主體,除了這些以外應該也用在了村民的審判以及調停 上。如果將他們的活動約束到一定範圍內裏的話,國家是作爲「必要的惡」 而默認了其存在。然而官氏一夥的行為遠遠超過了該限度,因此被做了裁決 而出現了以上的判決文。 這樣來看的話他們與西歐的領主或許是相同的。但是他們並沒能像領主 制那樣實現領域的統治。該判決書的出現這一事實自身就暗示出是出現了小 農民等受害者的通報以及反抗、抗議。也就是說,存在沒有被加入他們的控 制範圍的,或者說他們的勢力也有鞭長莫及的地方。因此他們在國家控制不 到的地方,利用間隙繼續他們的行為。但是一旦他們被告發,並且他們的活 動被認定是超過了一定的框架,那麼自然就會受到處罰。最終官氏一族受到 了杖打、流刑等處罰。這都表明了宋朝期間國家發動的維持秩序的功能。 另外,同樣的有勢力者的事例在其他資料中也大量地出現,由此可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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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在各地都存在這樣的有勢力者。在此,將他們的屬性加以重新整理後就形 成了後述的阿米巴型的構造。阿米巴的核心是領導人及其家族、姻族,他們 周圍是與他們有著人格結合關係的手下。並且還將其神經延伸到了官僚、胥 吏來收集各種信息,或者行使其影響力。另一方面,阿米巴的觸手延伸到了 從地主、高利貸經營乃至非法行爲的各種各樣的方面,並通過這個人際網絡 來統治小農民或者城市居民。不過,這些觸手並非是所有的有勢力者一律向 同一方向擴展。他們是根據所處的條件不同而自由伸縮來對應,有時乍看上 去是地主,有時又是放高利貸的。有時還能被看作是流通業人士。從這個意 義上來說其變化是自由自在的,但其本質是以家族為中心的,受規定於當時 的生產力和流通的發展階段的複合經營體。在這裡將暫時將其稱為「阿米巴 型複合經營體」。 類似的複合經營體,在歷史上是在唐代中期以後成長起來的。在以往的 研究中,當時的新興階層被總稱為了「新興地主、大土地所有者」或者「軍 閥資本家」等。前者被認定位為是唐朝初期的均田制的崩潰以及大土地所有 的發展中出現的、宋代的地主—佃戶制的主要力量。後者被理解為是律令體 制,特別是在府兵制的崩潰以及在藩鎮割據體制下產生出來的,它被認爲是 宋代以後的經濟構造的主體。如果通過這些角度來重新看他們的經營形態的 話,雖然沒有以農業爲基礎的動向,但如果看其更具體的側面的話,除了產 品的銷售,是很難否定高利貸或者住宅的經營等與廣義上的流通的關聯性 的。他們這些新興階層是被認作為新派生的階層,是在進入宋代以後以農業 生產力的發展爲基礎,與唐代之後的物流發展保持密切關聯而成長起來的階 層。本稿所說的複合經營體是在這樣的屬性中的共通經營,最晚唐代就已經 有其根基。也就是說存在於國家和小農民之間的中間階層,在從唐到宋的過 程中讓內幕發生變化,其中的一部分在宋代時候重新換裝並以嶄新的姿態出 現,這樣思考的話則會更易於理解。在地社會中這些有勢力者階層和小農民 們之間有著互相依存的一面也有著互相矛盾的一面,兩者並存的同時持續著 再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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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再加以補充的話,在地有勢力者階層還有另一個要素──胥吏。他 們位於行政的末端,不用說,在所在地的社會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的。 然而其經濟基礎尚存在許多不清楚的部分。《清明集》裡雖然記載著總結了 他們的惡行的判決(卷 11 人倫門),但即使閱讀該記述也無法弄清這一點。很難 想像他們僅僅靠寄生在末端行政來維持生計,應該存在著某種經營,但是幾 乎沒有可以進行分析的材料。這將是今後的研究課題。

六、 結語

以上由唐宋時代的生產力論出發對社會的再生產結構的特質進行了考 察。如果對本稿所論述的內容加以概括的話,是了解到了地域社會的各種矛 盾之所在,得到了理解歷史展開的線索。 首先在農業生產力發展中,雖然由小經營自己進行的再生產維持的可能 性漲高了一層,但如果要維持其經營水準,他們就必須要依靠流通(城市)、有 力經營或者國家。而在生產力的發展階段,小家族的實質上的成立得到了認 可,但是這也加深了家族結構內部的矛盾。它是理念性的對家父長制大家族 的需求與現實上的小家族傾向之間的矛盾。其結果是導致了大家族、大宗族 內部的財產、繼任爭奪的經常化,均分繼承的習慣變得曖昧,上流階層家族 的不穩定。這些現象的背景中,存在著國家對家庭的介入,以及家族內部的 維持秩序的功能的衰弱。在這樣的家族、宗族結構上又增加了村落社會的矛 盾。是以「阿米巴型複合經營體」爲首的新的在地有力者的出現與他們執行 的維持秩序相關的矛盾。本來他們是爲了順利執行國家末端行政的所「必要 的惡」,但他們的殘暴以及與行政機構的相互勾結增加了矛盾的激化。最終 不得不接受強硬派地方官的處置。 唐宋「變革」的結果,是無論在哪個層面都出現了新的緊張的關係,在 社會的各個階層之間發生了的相互的爭鬥。作爲緩解這種緊張、抑制矛盾爆 發的裝置,出現了國家權力以及各種思想體系(新儒教的登場、官僚心得、家訓等 的盛行),這些雖然在本稿中未能觸及,但是類似的作用大概也曾經被期待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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夠出現在宗族上。可惜這些裝置的性能沒有得到充分的開發。於是隱含著各 種各樣的矛盾,時代不斷前進,不久宋就為元所攻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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