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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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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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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 中華民國 93 年 4 月 26 日教育部台僑字第 0930047932 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 93 年 6 月 16 日教育部台僑字第 0930073631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點。 中華民國94 年 3 月 15 日教育部台僑字第 0940023826B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第 2 項。 中華民國 95 年 3 月 29 日教育部台僑字第 0950032575B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30 日教育部台僑字第 0970087198C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97 年 12 月 16 日教育部台僑字第 0970247452C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點。 中華民國 98 年 8 月 12 日教育部台僑字第 0980127222C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點。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七條之 清寒僑生助學金核發,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家境清寒努力向學之僑生如期完成學業。 三、補助對象: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清寒僑生,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 申請補助: (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學之僑生。但不含研究生及延長修業期 限學生(以下簡稱延修生)。 (二)參酌下列情形認定為清寒者: 1.依僑生所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必要時,得由學校逕函請 僑務委員會查證。 2.僑生在臺生活情形。 (三)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且在校 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 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 請本助學金。 四、補助原則 (一)補助名額計算: 1.學校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將該學年度僑生人數(不含研究生)函報本部。 2.本部於每年十月二十五日前依會計年度經費預算及各校僑生人數(不含研 究生),核定該學年度各校補助名額,其核定名額包含本要點實施前申請 清寒僑生公費待遇已核給之名額。 (二)補助類別: 1.就讀技專校院五專部前三年及高級中等學校者。 2.就讀大學校院(含技專校院大學部、二專部、五專部後二年及僑生先修部) 者。 (三)補助額度:前款各類別每月支給標準額度,視會計年度經費預算,由本部 定之。 (四)補助年限:一年,自當學年度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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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五)補助限制: 1.清寒僑生助學金經核定後,因故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其助學金應停 止發給,已逾當月十五日者不予追繳當月所發助學金。 2.僑生請領本助學金之其他相關限制,由學校自行訂定規定。 五、申請作業: (一)僑生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開學後二週內,檢具下列文件,逕向就讀學 校提出申請(格式如附件一): 1.一年級僑生:第三點第二款所定清寒相關證明。 2.二年級以上僑生:第三點第二款所定清寒相關證明與第三款所定成績證 明。 (二)轉學僑生應檢具第三點第二款所定清寒相關證明與原就讀學校之轉學證明 書或肄(修)業證明書所列前一學年或最近一學年符合第三點第三款規定 之成績證明。 六、審查作業: (一)學校應訂定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作業須知(內含成績評比標準),並於受 理申請前一個月公告。 (二)學校應組成三人以上之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小組,依本部核定名額辦理該 學年度審查工作,各項審查紀錄,應留校備查。 七、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本助學金每年由本部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二)經學校審查符合規定者,依其就讀年級順序(總流水編號)造冊(格式如 附件二)一份,並檢附第六點第二款之審查紀錄影本,於當年度第二次(九 月至十二月)經費請撥時併同陳報本部。 (三)請撥時間:本部經費依會計年度分二次撥付學校;第一次撥付經費為一月 至八月,第二次撥付經費為九月至十二月。第一次經費之學校請撥期限為 當年度四月三十日以前,第二次經費請撥期限為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以 前。 (四)請撥方式: 1.大專校院:依前款分次備據並造具請領表(格式如附件三)一式二份陳報 本部請領;其印領清冊(格式如附件四)留校備查,俾利審計機關查核。 2.本部所轄高級中等學校:依前款分次備據並造具請領表一式二份向本部中 部辦公室請領;其印領清冊留校備查,供審計機關查核。 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依前款分次造具請領表一 式三份函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據及彙送 請領表一式二份陳報本部請領;其印領清冊留校備查,俾利審計機關查核。 (五)學校應自當年九月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轉撥予學生。但應屆畢業生轉撥 至其畢業月份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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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六)經費核結:本助學金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前,向本部陳報全年度之經 費收支結算表辦理核結,有結餘款併同繳回。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僑生經查有偽造或提供不實證件屬實者,除撤銷其資格及追繳已領之助學 金外,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二)未獲得本助學金之清寒僑生,僑務主管行政機關得優先提供工讀補助金。 (三)本要點實施前,依原教育部清寒僑生公費待遇核發要點享有公費者,仍適 用該要點及僑生申請公費待遇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九、港澳生經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入學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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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由學生填報)

(校 名) 學年度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表

姓名

就讀科系

及年級

僑居地

教育部(或海 外聯招會)分 發日期文號 在臺地址 及電話 ( )上學期 ( )上學期 ( )下學期 ( )下學期 學年度 (最近一學年) 學業成績 總平均 操行成績 總平均 稱謂 姓名 年齡 職業及職稱 僑居地地址及電話 父 母 家 屬 以下各項依照你的情況,分別在適當的□內打「ˇ」,詢問金額部分請以阿拉伯數字填寫。 一、負擔家庭生活費用者:□1.祖父母 □2.父母 □3.兄姐 □4.配偶 □5.其他 二、有無不動產:□1.有,價值約新台幣 萬元。 □2.無 三、家庭每月收入共約新台幣 元,支出約新台幣 元。 四、在校每月生活費約需新台幣 元。 五、目前就學所需費用來源: □1.由僑居地家屬匯款接濟 □2.由在臺家長接濟 □3.由僑居地其他親友接濟 □4.由在臺其他親友接濟 □5.自行於課餘兼職維持 □6.靠工讀或其他助學金維持 □7.其他 六、僑生本人、父母或配偶有無在臺設籍:□1.有,在臺設籍 年。 □2.無 申請人簽章: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 一、本表申請對象不含研究生、延修生。 二、學年度成績總平均得核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後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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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校 名)

學年度清寒僑生助學金初審合格名冊

序號 姓 名 僑居地 院系 科別 現就讀 年 級 僑生分發日期文號 備 註

承辦人: 僑輔室主任: 學務長(主任): 校長: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 一、本表申請對象不包含研究生及延修生。 二、申請本助學金僑生請於分發文號欄列明教育部或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之分發日期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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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校 名) 學年度第 學期清寒僑生助學金請領表( 年 月- 年 月)

請領項目 請領人數 A 每月請領金額 B 請領月份 C 請領總金額 D=A*B*C 備註

承辦人: 僑輔室主任: 學務長(主任): 校長:

聯絡電話:

出納主任: 會計主任: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清寒僑生助學金應分 2 期請領,分別為當年 9 至 12 月以及翌年 1 至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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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校 名) 學年度第 學期清寒僑生助學金印領清冊

( 年 月─ 年 月) 序號 姓 名 僑居地 院系 科別 現就讀 年 級 教育部核定日期文號 金額(元) 蓋章 備 註 合計 合計 合計 合計:_____:_____:_____:_____人人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元元。元。

承辦人: 僑輔室主任: 學務長(主任): 校長:

聯絡電話:

出納主任: 會計主任: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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