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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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報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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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資 料
教 育 局 公 積 金 組
林 榮 合 女 士 高 級 會 計 主 任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 1 3 號 胡 忠 大 廈 1 5 樓 1 5 1 7 室
秘 書
鄭 潔 儀 女 士 教 育 主 任
教 育 局 學 校 行 政 分 部 香 港 添 馬 添 美 道 2 號 政 府 總 部 東 翼 5 樓
司 庫
吳 維 文 先 生
庫 務 署 助 理 署 長 庫 務 署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2 7 樓 2 7 0 1 室
審 計 師
朱 乃 璋 先 生, JP 審 計 署 署 長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2 6 樓
目錄 頁數
緒 言 1
管 理 委 員 會 4
投 資 小 組 委 員 會 7
主 席 報 告 9
司 庫 報 告 12
供 款 人 數 目 (2010 – 2019) 19
宣 布 股 息 與 投 資 回 報 (2010 – 2019) 20
淨 資 產 (2010 – 2019) 21
淨 資 產 分 布 22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23
資 產 負 債 表 26
收 支 帳 目 27
儲 備 金 28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變 動 報 表 29
現 金 流 量 表 30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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緒 言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下 稱 公 積 金 ) 受 教 育 條 例 ( 第 2 7 9 章 ) 第 8 5 條 的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所 規 限 。 公 積 金 是 一 項 界 定 供 款 退 休 金 計 劃 , 設 立 的 目 的 , 是 向 退 休 、 辭 職 、 被 解 僱 、 終 止 合 約 或 去 世 的 供 款 人 作 出 付 款 。 供 款 人 是 指 補 助 學 校 的 教 員 和 由 二 ○ ○ ○ 年 五 月 十 九 日 起 向 公 積 金 供 款 的 直 資 學 校 教 員 。
管 理 委 員 會
公 積 金 的 全 部 行 政 及 管 理 均 歸 予 管 理 委 員 會 負 責 。 委 員 會 成 員 如 下 :
主 席 : 由 補 助 學 校 議 會 推 選
副 主 席 : 由 補 助 學 校 議 會 在 八 名 其 他 委 員 中 推 選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或 其 代 表
庫 務 署 署 長 或 其 代 表 八 名 其 他 成 員 :
( a ) 香 港 各 天 主 教 男 校 職 員 中 的 供 款 人 聯 合 推 選 二 人 ; ( b ) 香 港 各 天 主 教 女 校 職 員 中 的 供 款 人 聯 合 推 選 二 人 ;
( c ) 拔 萃 男 書 院 、 拔 萃 女 書 院 、 聖 保 羅 男 女 中 學 、 聖 保 羅 書 院 及 聖 馬 可 中 學 職 員 中 的 供 款 人 聯 合 推 選 二 人 ;
( d ) 英 華 書 院 、 英 華 女 校 及 循 道 中 學 職 員 中 的 供 款 人 聯 合 推 選 一 人 ; 及
( e ) 聖 士 提 反 女 子 中 學 及 協 恩 中 學 職 員 中 的 供 款 人 聯 合 推 選 一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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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委 員 會 會 議
委 員 會 每 年 召 開 周 年 大 會 , 省 覽 公 積 金 的 周 年 財 務 報 表 , 及 宣 布 供 款 人 該 年 度 所 得 的 股 息 。 委 員 會 有 需 要 時 亦 會 在 年 內 召 開 其 他 會 議 。 會 議 的 法 定 人 數 為 五 名 成 員 。 委 員 會 會 議 內 處 理 的 所 有 事 項 , 均 由 出 席 會 議 並 投 票 的 成 員 , 以 多 數 票 決 定 。
供 款 及 贈 款
供 款 人 和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根 據 下 表 , 按 供 款 人 底 薪 , 包 括 批 准 作 為 底 薪 的 任 何 津 貼 , 分 別 按 月 向 公 積 金 供 款 和 贈 款 :
供 款 無 間 年 資 教 員 供 款
%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贈 款
%
少 於 十 年 5 5
十 年 至 少 於 十 五 年 5 1 0
十 五 年 或 以 上 5 1 5
利 益
供 款 人 停 止 作 為 公 積 金 供 款 人 後 , 便 有 資 格 領 取 一 筆 過 的 款 項 。 除 公 積 金 規 則 另 有 說 明 外 , 款 額 將 按 以 下 方 法 計 算 :
供 款 年 資 利 益
十 年 或 以 上 所 有 累 積 供 款 與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贈 款 以 及 有 關 的 宣 布 股 息 。
五 年 至 少 於 十 年 所 有 累 積 供 款 與 有 關 的 宣 布 股 息 , 以 及 每 服 務 滿 一 年 可 得 1 0 %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贈 款 與 有 關 的 宣 布 股 息 。
少 於 五 年 所 有 累 積 供 款 及 有 關 的 宣 布 股 息 。
公 積 金 帳 目 結 算 表
公 積 金 司 庫 在 每 年 九 月 及 三 月 , 向 每 位 供 款 人 提 供 一 份 個 人 公 積 金 帳 目 結 算 表 。 結 算 表 分 別 列 出 截 至 上 一 個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 或 在 閏 年 的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 供 款 人 帳 目 的 結 餘 。 三 月 份 的 結 算 表 載 列 管 理 委 員 會 宣 布 截 至 先 前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的 年 度 的 股 息 ,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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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 每 間 學 校 的 校 監 亦 為 校 內 每 一 位 供 款 人 備 存 一 份 個 人 公 積 金 帳 目 紀 錄 , 以 便 供 款 人 隨 時 查 閱 。
付 款 予 退 出 的 供 款 人
除 在 八 月 和 九 月 兩 個 繁 忙 月 份 外 , 公 積 金 會 在 二 十 三 個 工 作 天 內 , 把 應 得 的 利 益 付 予 退 出 的 供 款 人 。 期 限 是 根 據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收 到 退 出 申 請 或 供 款 人 停 止 擔 任 教 職 兩 個 日 期 中 的 較 遲 者 計 算 。 如 計 算 日 期 在 兩 個 繁 忙 月 份 開 始 , 退 款 則 需 時 二 十 八 個 工 作 天 。 以 上 兩 項 承 諾 是 假 設 退 出 的 供 款 人 填 寫 的 提 款 申 請 書 的 資 料 全 屬 正 確 。
投 資 管 理
公 積 金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是 由 庫 務 署 署 長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6 ( 1 ) 條 所 委 任 的 司 庫 負 責 。 投 資 職 責 是 由 管 理 委 員 會 負 責 , 委 員 會 制 定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策 略 , 而 投 資 策 略 必 須 符 合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批 准 的 投 資 綱 領 。 司 庫 及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們 根 據 委 員 會 的 指 示 , 投 資 所 有 經 由 委 員 會 認 為 是 公 積 金 正 常 現 金 需 求 下 多 出 的 剩 餘 金 額 。 投 資 經 理 是 由 委 員 會 經 財 政 司 司 長 批 准 後 而 委 任 的。
由 委 員 會 成 立 的 投 資 小 組 委 員 會 , 每 季 開 會 一 次 , 目 的 是 : ( a ) 檢 討 所 作 的 投 資 , 並 核 實 該 等 投 資 是 根 據 公 積 金 既 定 的 綱
領 及 策 略 而 作 出 ;
( b ) 與 投 資 經 理 會 晤 , 商 討 他 們 的 表 現 , 並 收 集 他 們 對 各 個 金 融 市 場 的 意 見 ; 及
( c ) 商 討 及 制 定 投 資 策 略 , 以 向 管 理 委 員 會 提 出 建 議 。
會 計 及 審 計 安 排
除 了 執 行 公 積 金 規 則 規 定 的 其 他 職 責 外 , 司 庫 會 就 公 積 金 的 所 有 交 易 , 備 存 齊 備 的 帳 目 與 記 錄 , 並 擬 備 每 年 的 財 務 報 表 , 交 由 審 計 署 署 長 審 計 。 該 份 經 審 計 的 財 務 報 表 及 審 計 師 報 告 , 會 在 委 員 會 周 年 大 會 上 提 交 管 理 委 員 會 省 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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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學校公積金 管理委員會
後排(由左至右) 前排(由左至右)
1. 李錦霞女士 1. 唐煥星先生
2. 衛穎賢先生 2. 鄭鈞傑先生
3. 區文顯先生 3. 黃成禧先生, JP
4. 曹恩松先生 4. 吳維文先生 (司庫)
5. 黃珮儀女士 6. 鄭潔儀女士
不在相片內 1. 林苑芬女士 2. 梁偉傑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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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學校公積金 管理委員會
二○一八年九月一日至二○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席
蘇英麟博士 香港華仁書院
副主席
鄭鈞傑先生 英華書院
成員
區文顯先生 拔萃女書院
林苑芬女士 協恩中學
李錦霞女士 瑪利諾修院學校 (中學部)
梁偉傑先生 聖馬可中學
唐煥星先生 喇沙書院
曹恩松先生 嘉諾撒聖瑪利書院
衛穎賢先生 華仁書院(九龍)
韓憲茵女士 教育局常任秘書長代表兼秘書
黃成禧先生, JP 庫務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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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學校公積金 管理委員會
二○一九年九月一日起
主席
鄭鈞傑先生 英華書院
副主席
唐煥星先生 喇沙書院
成員
區文顯先生 拔萃女書院
林苑芬女士 協恩中學
李錦霞女士 瑪利諾修院學校 (中學部)
梁偉傑先生 聖馬可中學
曹恩松先生 嘉諾撒聖瑪利書院
衛穎賢先生 華仁書院(九龍)
黃珮儀女士 循道中學
韓憲茵女士
(截至二○一九年九月一日)
教育局常任秘書長代表兼秘書
鄭潔儀女士
(由二○一九年九月二日起)
教育局常任秘書長代表兼秘書
黃成禧先生, JP 庫務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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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學校公積金 投資小組委員會
二○一八年九月一日至二○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席
蘇英麟博士 香港華仁書院
成員
鄭鈞傑先生 英華書院
梁偉傑先生 聖馬可中學
衛穎賢先生 華仁書院(九龍)
黃成禧先生, JP 庫務署署長
司庫
梁燕芬女士
(截至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庫務署助理署長 嚴國豪先生
(由二○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至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署理庫務署助理署長
吳維文先生
(由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起)
庫務署助理署長
秘書
謝玉蓮女士 庫務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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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學校公積金 投資小組委員會 二○一九年九月一日起
主席
鄭鈞傑先生 英華書院
成員
唐煥星先生 喇沙書院
曹恩松先生 嘉諾撒聖瑪利書院
黃珮儀女士 循道中學
黃成禧先生, JP 庫務署署長
司庫
吳維文先生 庫務署助理署長
秘書
謝玉蓮女士
(截至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庫務會計師 黃俊銘先生
(由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
庫務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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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席 報 告
(除 特 別 註 明 外 , 所 有 金 額 均 以 港 幣 百 萬 元 位 列 示 。)
股 息
我 謹 此 報 告 , 管 理 委 員 會 於 二 ○ 二 ○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舉 行 的 周 年 大 會 上 宣 布 , 截 至 二 ○ 一 九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向 供 款 人 派 發 5 % 保 證 股 息 。
供 款 人 帳 目
年 內 , 加 入 公 積 金 的 供 款 人 有 6 7 名 , 退 出 則 有 6 6 名 。 這 些 數 字 包 括 3 3 名 由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轉 來 的 以 及 1 0 名 轉 往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供 款 人 。 供 款 人 總 數 增 至 1 , 1 7 0 名 , 增 加 了 1 名 , 即 0 . 0 9 % 。 供 款 人 帳 目 的 結 餘 , 增 至 三 十 二 億 二 千 六 百 六 十 萬 港 元 , 增 加 了 一 億 三 千 六 百 四 十 萬 港 元 , 即 4 . 4 1 % 。 年 內 退 出 公 積 金 的 供 款 人 年 資 如 下 :
二○一九年 二○一八年
十 年 以 下 25% 26%
十 至 十 五 年 8% 10%
十 五 年 以 上 67% 64%
淨 資 產 及 管 理 費 用
截 至 二 ○ 一 九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 公 積 金 的 淨 資 產 達 三 十 八 億 三 千 六 百 七 十 萬 港 元 。 公 積 金 的 管 理 費 用 , 包 括 付 予 政 府 的 監 管 費 、 投 資 經 理 的 費 用 、 保 管 人 的 費 用 、 投 資 交 易 成 本 及 其 他 經 營 支 出 , 金 額 合 共 一 千 一 百 萬 港 元 — 相 等 於 公 積 金 淨 資 產 的 0 . 2 9 % 。
- 1 0 -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活 動
在 二 ○ 一 九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舉 行 的 周 年 大 會 上 , 管 理 委 員 會 通 過 公 積 金 的 周 年 帳 目 報 吿 , 並 宣 布 截 至 二 ○ 一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股 息 為 5 % 。
管 理 委 員 會 亦 在 二 ○ 一 九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年 度 內 通 過 以 下 各 事 項 :
( a ) 該 年 度 的 投 資 計 劃 ; ( b ) 該 年 度 的 監 管 費 預 算 ; 及
( c ) 增 設 一 項 新 的 低 波 幅 海 外 股 票 投 資 分 類 。
致 謝
蘇 英 麟 博 士 於 年 終 停 止 擔 任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 我 謹 代 表 管 理 委 員 會 對 他 過 去 在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上 所 作 的 寶 貴 貢 獻 表 示 感 謝 。
- 1 1 -
截 至 二 ○ 一 九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財 務 摘 要
二○一九年 二○一八年 增減
供 款 人 帳 目 (a) 3,226.6 3,090.2 +4.41%
淨 資 產 (b) 3,836.7 3,787.8 +1.29%
管 理 費 用
(相 當 於 淨 資 產 的 百 分 率 )
11.0
(0.29%) 9.1 (0.24%)
年 終 時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百 分 率 )
— 年 度 股 息 分 配 以 前 即 以 上 的[(b)- (a)]/(a)
— 年 度 股 息 分 配 以 後
18.91 22.57 13.25 16.74
年 度 投 資 回 報 (百 分 率 ) 1.79 5.52
宣 派 股 息 (百 分 率 ) 5.00 5.00
供 款 人 數 目 1,170 1,169 +0.09%
表 現 指 標
二○一九年 二○一八年 由 每 年 十 月 至 下 一 年 七 月 , 在
23 個 工 作 日 內 支 付 給 退 出 的 供 款 人 的 個 案 比 例 , 而 在 八 月 及 九 月 的 繁 忙 月 份 則 為 28 個 工 作 日
100.00% 100.00%
鄭 鈞 傑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席 二 ○ 二 ○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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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報 告
二 ○ 一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至 二 ○ 一 九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除 特 別 註 明 外 , 所 有 金 額 均 以 港 幣 百 萬 元 位 列 示 。)
1 . 財 務 報 表
公 積 金 的 財 務 報 表 是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內 訂 明 的 會 計 處 理 方
法 及 香 港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所 編 製 。
2 . 財 政 表 現
( i ) 整 體 盈 餘
公 積 金 本 年 度 整 體 盈 餘 為 六 千 六 百 六 十 萬 港 元 , 詳 情 如 下 :
經 營 盈 餘 82.8
淨 實 現 及 重 估 虧 損 (16.2)
整 體 盈 餘 66.6
( i i ) 投 資 回 報
整 體 盈 餘 表 示 公 積 金 年 內 的 投 資 回 報 率 為 1 . 7 9 % ( 二 ○ 一 八 年 : 整 體 盈 餘 為 5 . 5 2 % ) 。
( i i i ) 資 產 覆 蓋 率 / 儲 備 金 水 平 – 本 年 度 股 息 分 配 前
資 產 覆 蓋 率( 或 儲 備 金 水 平 ) 代 表 了 既 定 供 款 計 劃 的 財 政 實 力 , 即 其 資 產 應 付 予 計 劃 成 員 的 利 益 的 足 夠 程 度 。
- 1 3 -
公 積 金 的 淨 資 產 為 其 負 債 ( 即 未 撥 出 年 內 的 股 息 準 備 前 的 供 款 人 帳 目 年 底 結 餘 ) 的 1 . 1 9 倍 , 這 表 示 儲 備 金 水 平 為 1 8 . 9 1 % , 詳 情 如 下 :
淨 資 產 (a) 3,836.7
減 : 供 款 人 帳 目( 本 年 度 股 (b) 3,226.6
息 分 配 前)
儲 備 金 (c) 610.1
資 產 覆 蓋 率 (a)/(b) 1.19 倍
(二○一八年:1.23 倍)
儲 備 金 水 平 (c)/(b) 18.91%
(二○一八年:22.57%)
3 . 股 息 計 算 方 法
委 員 會 同 意 每 年 的 股 息 按 以 下 公 式 釐 定 。 此 公 式 根 據 公 積
金 在 年 終 時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和 年 內 公 積 金 資 產 實 際 達 到 的 投 資 回 報 率 來 計 算 股 息 。
計 算 股 息 的 公 式 包 括 兩 部 份:
< - - - ( a ) - - - > < - - - ( b ) - - - >
( 儲 備 金 水 平 - 4 0 % ) ÷ ( 1 + 4 0 % ) + ( 公 積 金 投 資 回 報 × 經 調 整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
儲 備 金 水 平 是 指 準 備 股 息 前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 而 總 股 息 以 不 少 於 5 % 為 限 。
( a ) - 在 儲 備 金 水 平 高 於 4 0 % 這 個 目 標 時 , 發 放 高 於 目 標 的 儲 備 。 如 果 儲 備 金 水 平 在 4 0 % 或 以 下 , 這 部 份 的 數 值 將 等 於 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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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 基 於 儲 備 金 水 平 來 發 放 一 部 份 的 投 資 回 報 。 如 果 儲 備 金 水 平 在 4 0 % 或 以 下 , 公 式 中 “ 經 調 整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就 是 實 際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 如 果 儲 備 金 水 平 高 於 4 0 % , “ 經 調 整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 就 是 4 0 % 。
以 此 公 式 計 算 , 本 年 度 的 總 股 息 為 0 . 3 4 % 。 由 於 計 算 出 來 的 股 息 低 於 5 % , 因 此 , 本 年 度 的 股 息 為 保 證 股 息 , 即 是 5 % 。 股 息 計 算 已 由 審 計 署 署 長 審 計 。
4 . 宣 布 保 證 股 息 及 轉 撥 儲 備 金 的 款 項
我 建 議 委 員 會 :
( a ) 根 據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 3 ) 條 , 由 儲 備 金 轉 撥 七 千 八 百 五 十 萬 港 元 至 收 支 帳 目 ; 及
( b ) 宣 布 由 收 支 帳 目 支 出 一 億 六 千 一 百 三 十 萬 港 元 為 保 證 股 息 , 這 筆 款 項 以 下 列 的 規 則 分 配:
( i ) 根 據 規 則 第 1 2 ( 1 ) 條 , 5 % 股 息 給 予 在 二 ○ 一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開 始 的 整 個 財 政 年 度 期 間 維 持 開 設 的 供 款 人 帳 目 ; 及
( i i ) 根 據 規 則 第 1 4 條 , 按 比 例 計 算 的 股 息 給 予 並 非 在 二 ○ 一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開 始 的 整 個 財 政 年 度 期 間 維 持 開 設 的 供 款 人 帳 目 。
以 上 各 項 分 配 款 額 已 列 入 財 務 報 表 內 。
- 1 5 -
5 . 資 產 覆 蓋 率 /儲 備 金 水 平 – 本 年 度 股 息 分 配 後
撥 出 本 年 度 的 股 息 準 備 金 5 % 後 , 公 積 金 的 資 產 覆 蓋 率 為 1 . 1 3 倍 , 而 儲 備 金 水 平 為 1 3 . 2 5 % , 詳 情 如 下 :
淨 資 產 (a) 3,836.7
減 : 供 款 人 帳 目( 本 年 度 股 息
分 配 後) :
供 款 人 帳 目 3,226.6
股 息 準 備 金 161.3
(b) 3,387.9
儲 備 金 (c) 448.8
資 產 覆 蓋 率 (a)/(b) 1.13 倍
(二○一八年:1.17 倍)
儲 備 金 水 平 (c)/(b) 13.25%
(二○一八年:16.74%)
6 . 投 資 目 標 及 準 則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 是 在 符 合 審 慎 原 則 下 , 盡 量 提 高 公 積
金 資 產 的 經 常 收 益 及 資 本 回 報 。
公 積 金 的 所 有 投 資 決 定 , 必 須 符 合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批 准 的 投 資 綱 領 。 這 個 綱 領 設 定 了 各 類 投 資 的 範 圍 , 亦 列 明 可 作 投 資 的 證 券 應 具 有 的 質 素 或 信 貸 評 級 。
- 1 6 -
7 . 投 資 責 任
管 理 委 員 會 每 年 都 會 審 批 該 年 的 投 資 計 劃 , 而 該 計 劃 必 須 符 合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 管 理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投 資 小 組 委 員 會 負 責 監 察 投 資 的 表 現 。 小 組 委 員 會 每 季 審 閱 司 庫 擬 備 的 投 資 報 告 及 會 晤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工 作 是 由 司 庫 及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負 責 。 此 外 , 司 庫 還 須 為 投 資 經 理 提 供 投 資 指 引 , 並 在 保 管 人 的 協 助 下 , 確 保 他 們 依 照 這 些 指 引 來 進 行 投 資 活 動 。
8 . 投 資
截 至 二 ○ 一 九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總 值 達 三 十 八 億 一 千 一 百 九 十 萬 港 元 , 其 中 三 十 億 一 千 三 百 七 十 萬 港 元 或 7 9 . 0 6 % 交 由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管 理 。 投 資 的 分 布 比 例 如 下 :
投 資 類 別 司 庫
%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
總 額 %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16.35 16.35 以 港 元 為 單 位 的 債 務 證 券 0.45 10.43 10.88
港 元 定 期 存 款 13.24 - 13.24
香 港 境 外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34.46 34.46 以 港 元 以 外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債 務
證 券
2.05 17.30 19.35
以 港 元 以 外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定 期 存 款
5.20 - 5.20
以 港 元 以 外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通 知 存 款 及 存 於 保 管 人 的 結 餘
- 0.53 0.53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 資 產 - 0.06 0.06
- 負 債 - (0.07) (0.07) 20.94 79.06 100.00
- 1 7 - 公 積 金 的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如 下 : 首 域 投 資(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施 羅 德 投 資 管 理(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道 富 環 球 投 資 管 理 亞 洲 有 限 公 司 威 靈 頓 管 理 有 限 責 任 合 夥 制 公 司
公 積 金 最 大 款 額 的 十 項 投 資 如 下 :
股 份
騰 訊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68.0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53.6
友 邦 保 險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53.0
中 國 建 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32.4
M i c r o s o f t C o r p o r a t i o n 23.9 9
債 務 證 券
中 國 工 商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905% 13/11/2020 46.8 美 國 國 庫 2.375% 15/08/2024 39.7 美 國 國 庫 2.125% 30/06/2022 32.3 中 國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375% 14/02/2020 31.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1.100% 17/01/2023 25.7
- 1 8 -
9 . 經 審 計 的 財 務 報 表
本 年 度 的 公 積 金 財 務 報 表 已 經 由 審 計 署 署 長 審 計 。 該 份 經 審 計 的 財 務 報 表 及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 將 會 在 二 ○ 二 ○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的 周 年 大 會 上 提 交 管 理 委 員 會 省 覽 。
吳 維 文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二 ○ 二 ○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 1 9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1,280 1,279 1,276 1,219 1,188 1,178 1,167 1,1491,169 1,170 1,000
1,050
1,100
1,150
1,200
1,250
1,300
1,350
1,400 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
二○ 一○ 至二○ 一九年每年 八月三十一 日的供款人 數目
數目 年度- 2 0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316.77 2.10
6.57
10.95 -3.09
5.78
11.44 5.52 1.79 -505
10
15 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
宣布股息 投資回報
宣 布 股 息 與投資回 報
% 註:宣布股息是按每名供款人截至有關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的帳目結餘的一個百分比撥給的股息,該百分比由管理委員會宣布。 (由1998年度開始,按比例計算的股息,將會給予並非在整個財政年度期間維持開設的供款人帳目。)截至八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 2 1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2,4782,6442,7532,8533,166 3,0693,232
3,6223,7883,837 0
200400
600
8001,000
1,200
1,400
1,600
1,800
2,000
2,200
2,400
2,600
2,800
3,000
3,200
3,400
3,600
3,800
4,000
4,200 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
二○一○至二○一九 每年八月三十一日的淨資產
港幣百萬元 年度總 額 : 港 幣 3 8 . 3 7 億 元
( 二 ○ 一 八 年 : 港 幣 3 7 . 8 8 億 元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二○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的淨資產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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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港 幣 6 . 2 3 億 元 ( 1 6 . 2 4 % ) ( 二 ○ 一 八 年 :1 7 . 1 6 % )
以 港 元 為 單 位 的 債 務 證 券 港 幣 4 . 1 5 億 元 ( 1 0 . 8 2 % ) ( 二 ○ 一 八 年 :1 0 . 4 5 % )
港 元 存 款 ,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淨 額 及 淨 應 收 帳 款 港 幣 5 . 2 9 億 元 ( 1 3 . 7 9 % ) ( 二 ○ 一 八 年 :1 4 . 0 5 % )
香 港 境 外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港 幣 1 3 . 1 4 億 元 ( 3 4 . 2 4 % ) ( 二 ○ 一 八 年 :3 4 . 7 4 % )
以 港 元 以 外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存 款 港 幣 2 . 1 8 億 元 ( 5 . 6 8 % ) ( 二 ○ 一 八 年 :4 . 4 1 % )
以 港 元 以 外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債 務 證 券 港 幣 7 . 3 8 億 元 ( 1 9 . 2 3 % ) ( 二 ○ 一 八 年 :1 9 . 1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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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獨 立 審 計 師 報 告
致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意 見
茲 證 明 我 已 審 計 列 載 於 第2 6 至 5 3 頁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財 務 報 表 , 該 等 財 務 報 表 包 括 於2 0 1 9 年 8 月 3 1 日 的 資 產 負 債 表 與 截 至 該 日 止 年 度 的 收 支 帳 目 、 儲 備 金 、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變 動 報 表 和 現 金 流 量 表 , 以 及 財 務 報 表 的 附 註 , 包 括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
我 認 為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財 務 報 表 在 各 重 大 方 面 均 按 照 《 教 育 條 例 》( 第 2 7 9 章 ) 第 8 5 條 下 訂 立 的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 第 1 5 ( 1 ) 條 及 列 載 於 財 務 報 表 附 註2 的 會 計 政 策 擬 備 。
意 見 的 基 礎
我 已 按 照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 第1 5 ( 2 ) 條 及 審 計 署 的 審 計 準 則 進 行 審 計 。 我 根 據 該 等 準 則 而 須 承 擔 的 責 任 , 詳 載 於 本 報 告 「審 計 師 就 財 務 報 表 審 計 而 須 承 擔 的 責 任 」 部 分 。 根 據 該 等 準 則 , 我 獨 立 於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 並 已 按 該 等 準 則 履 行 其 他 道 德 責 任 。 我 相 信 , 我 所 獲 得 的 審 計 憑 證 是 充 足 和 適 當 地 為 我 的 審 計 意 見 提 供 基 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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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就 財 務 報 表 須 承 擔 的 責 任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須 負 責 按 照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 第1 5 ( 1 ) 條 及 列 載 於 財 務 報 表 附 註2 的 會 計 政 策 擬 備 財 務 報 表 , 及 落 實 其 認 為 必 要 的 內 部 控 制 , 使 財 務 報 表 不 存 有 因 欺 詐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的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
在 擬 備 財 務 報 表 時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須 負 責 聯 同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評 估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持 續 經 營 的 能 力 , 以 及 在 適 用 情 況 下 披 露 與 持 續 經 營 有 關 的 事 項 , 並 以 持 續 經 營 作 為 會 計 基 礎 。
審 計 師 就 財 務 報 表 審 計 而 須 承 擔 的 責 任
我 的 目 標 是 就 整 體 財 務 報 表 是 否 不 存 有 任 何 因 欺 詐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的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取 得 合 理 保 證 , 並 發 出 包 括 我 意 見 的 審 計 師 報 告 。 合 理 保 證 是 高 水 平 的 保 證 , 但 不 能 確 保 按 審 計 署 審 計 準 則 進 行 的 審 計 定 能 發 現 所 存 有 的 任 何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 錯 誤 陳 述 可 以 由 欺 詐 或 錯 誤 引 起 , 如 果 合 理 預 期 它 們 個 別 或 滙 總 起 來 可 能 影 響 財 務 報 表 使 用 者 所 作 出 的 經 濟 決 定 , 則 會 被 視 作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
在 根 據 審 計 署 審 計 準 則 進 行 審 計 的 過 程 中 , 我 會 運 用 專 業 判 斷 並 秉 持 專 業 懷 疑 態 度 。 我 亦 會 :
— 識 別 和 評 估 因 欺 詐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財 務 報 表 存 有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的 風 險 ; 設 計 及 執 行 審 計 程 序 以 應 對 這 些 風 險 ; 以 及 取 得 充 足 和 適 當 的 審 計 憑 證 , 作 為 我 意 見 的 基 礎 。 由 於 欺 詐 可 能 涉 及 串 謀 、 偽 造 、 蓄 意 遺 漏 、 虛 假 陳 述 , 或 凌 駕 內 部 控 制 的 情 況 , 因 此 未 能 發 現 因 欺 詐 而 導 致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的 風 險 , 較 未 能 發 現 因 錯 誤 而 導 致 者 為 高 ;
— 了 解 與 審 計 相 關 的 內 部 控 制 , 以 設 計 適 當 的 審 計 程 序 。 然 而 , 此 舉 並 非 旨 在 對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內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發 表 意 見 ;
— 評 價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所 採 用 的 會 計 政 策 是 否 恰 當 , 以 及 其 作 出 的 會 計 估 計 和 相 關 資 料 披 露 是 否 合 理 ;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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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定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以 持 續 經 營 作 為 會 計 基 礎 的 做 法 是 否 恰 當 , 並 根 據 所 得 的 審 計 憑 證 , 判 定 是 否 存 在 與 事 件 或 情 況 有 關 , 而 且 可 能 對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持 續 經 營 的 能 力 構 成 重 大 疑 慮 的 重 大 不 確 定 性 。 如 果 我 認 為 存 在 重 大 不 確 定 性 , 則 有 必 要 在 審 計 師 報 告 中 請 使 用 者 留 意 財 務 報 表 中 的 相 關 資 料 披 露 。 假 若 所 披 露 的 相 關 資 料 不 足 , 我 便 須 發 出 非 無 保 留 意 見 的 審 計 師 報 告 。 我 的 結 論 是 基 於 截 至 審 計 師 報 告 日 止 所 取 得 的 審 計 憑 證 。 然 而 , 未 來 事 件 或 情 況 可 能 導 致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不 能 繼 續 持 續 經 營 。
朱 乃 璋 審 計 署
審 計 署 署 長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7 號
2 0 2 0 年 1 月 1 3 日 入 境 事 務 大 樓2 6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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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資 產 負 債 表
二 ○ 一 九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 以 港 幣 千 元 位 列 示 )
附 註 二○一九年 二○一八年
資 產
銀 行 現 金 12,528 9,226
投 資:
在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存 款 3 722,977 670,978
證 券 4 3,089,245 3,088,768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5 2,321 2,219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資 產 6 22,158 37,122
負 債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5 (2,660) (909)
應 付 帳 款 及 其 他 負 債 7 (9,873) (19,641)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3,836,696 3,787,763
上 述 項 目 代 表 :
供 款 人 帳 目 8 3,226,580 3,090,189
儲 備 金 9 448,811 543,090
保 證 股 息 準 備 金 10 161,305 154,484
3,836,696 3,787,763
載 於 第 3 1 至 5 3 頁 的 附 註 屬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一 部 分 。
司 庫 : 吳 維 文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席 : 鄭 鈞 傑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二 ○ 二 ○ 年 一 月 十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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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收 支 帳 目
截 至 二 ○ 一 九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 以 港 幣 千 元 位 列 示 )
附 註 二○一九年 二○一八年
收 入
利 息 收 入 11 42,511 34,178
股 息 收 入 12 51,228 50,352
其 他 收 入 13 6 25
93,745 84,555
支 出
監 管 費 14 (1,264) (1,216)
投 資 經 理 費 用 (4,319) (4,431)
保 管 人 費 用 (3,132) (2,319)
投 資 交 易 成 本 (752) (786)
其 他 經 營 支 出 (1,493) (333)
(10,960) (9,085)
本 年 度 經 營 盈 餘 82,785 75,470
建 議 由 儲 備 金 轉 撥 的 款 項 16 78,520 79,014
保 證 股 息 準 備 金 10 (161,305) (154,484)
年 終 結 餘 - -
載 於 第 3 1 至 5 3 頁 的 附 註 屬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一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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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儲 備 金
截 至 二 ○ 一 九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 以 港 幣 千 元 位 列 示 )
附註 二○一九年 二○一八年
由 供 款 人 帳 目 轉 撥 的 贈 款 及 股 息 15 417 814
淨 實 現 及 重 估( 虧 損 ) / 收 益 :
- 證 券 (24,020) 114,825
-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7,504 4,418
- 銀 行 現 金 , 及 在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存 款 335 1,261
(16,181) 120,504
建 議 轉 撥 至 收 支 帳 目 的 款 項 16 (78,520) (79,014)
上 年 度 股 息 多/ ( 少 ) 撥 款 項 5 (19)
(94,279) 42,285
上 年 度 餘 額 承 前 543,090 500,805
餘 額 結 轉 448,811 543,090
載 於 第 3 1 至 5 3 頁 的 附 註 屬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一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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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變 動 報 表 截 至 二 ○ 一 九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 以 港 幣 千 元 位 列 示 )
附註 二○一九年 二○一八年
本 年 度 經 營 盈 餘 82,785 75,470
淨 實 現 及 重 估 ( 虧 損 ) / 收 益 (16,181) 120,504
供 款 人 供 款 8 46,507 46,031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贈 款 8 116,796 116,253 轉 撥 自 / ( 至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淨 款 項 8 3,865 (8,718)
發 還 退 出 供 款 人 的 款 項 8 (184,839) (183,425)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變 動 48,933 166,115
年 初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3,787,763 3,621,648
年 終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3,836,696 3,787,763
載 於 第 3 1 至 5 3 頁 的 附 註 屬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一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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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現 金 流 量 表
截 至 二 ○ 一 九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 以 港 幣 千 元 位 列 示 )
附註 二○一九年 二○一八年
來 自 經 營 活 動 的 現 金 流 量
本 年 度 經 營 盈 餘 82,785 75,470
利 息 收 入 11 (42,511) (34,178)
股 息 收 入 12 (51,228) (50,352)
淨 實 現 及 重 估( 虧 損 ) / 收 益 (16,181) 120,504
證 券 投 資 的 增 加 (477) (108,068)
原 有 期 限 超 過 三 個 月 的 定 期 存 款 的
增 加 (45,550) (116,547)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的 變 動 1,649 (1,565)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資 產 的 減 少/ ( 增 加 ) 17,795 (13,365) 應 付 帳 款 及 其 他 負 債 的( 減 少 ) / 增 加 (9,994) 3,642 撇 除 重 估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的 外 匯
兌 換 差 額 147 28
已 收 利 息 39,496 31,456
已 收 股 息 51,355 50,864
來 自/ ( 用 於 ) 經 營 活 動 的 現 金 淨 額 27,286 (42,111)
來 自 融 資 活 動 的 現 金 流 量
供 款 人 供 款 46,507 46,031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贈 款 116,796 116,253
轉 撥 自/ ( 至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淨 款 項 3,865 (8,718) 發 還 退 出 供 款 人 的 款 項 (184,556) (186,359)
用 於 融 資 活 動 的 現 金 淨 額 (17,388) (32,793)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的 淨 增 加/ ( 減 少 ) 9,898 (74,904) 年 初 結 存 的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23,047 97,979 匯 率 變 動 對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的 影 響 (147) (28) 年 終 結 存 的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17 32,798 23,047
載 於 第 3 1 至 5 3 頁 的 附 註 屬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一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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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 除 特 別 註 明 外 , 所 有 金 額 均 以 港 幣 千 元 位 列 示 。 )
1 . 法 例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公 積 金 ) 是 一 項 退 休 金 計 劃 , 受 教 育 條 例 ( 第 2 7 9 章) 第 8 5 條 下 訂 立 的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 公 積 金 規 則 ) 所 規 限 。
2 .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 a ) 財 務 報 告 架 構
公 積 金 採 納 了 包 括 公 積 金 規 則 與 適 用 之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此 乃 綜 合 詞 彙 , 包 括 所 有 由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布 的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和 詮 釋) 的 財 務 報 告 架 構 。 公 積 金 採 納 的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摘 要 如 下 。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布 了 若 干 新 增 及 經 修 訂 的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並 於 公 積 金 的 本 會 計 期 首 次 生 效 或 可 供 提 前 採 納 。 公 積 金 因 首 度 採 納 其 中 適 用 的 準 則 而 引 致 在 本 財 務 報 表 反 映 的 本 會 計 期 及 前 會 計 期 的 會 計 政 策 的 改 變 ( 如 有 ) 載 於 附 註 2 ( c ) 。
( b ) 財 務 報 表 的 擬 備 基 礎
除 載 於 附 註 2 ( d ) 的 會 計 政 策 所 述 由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管 理 的 股 票 及 債 務 證 券 ( 附 註 1 8 ( a ) ) 及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外 ,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擬 備 基 礎 是 以 原 值 成 本 法 計 量 。
擬 備 符 合 財 務 報 告 架 構( 附 註 2 ( a ) ) 的 財 務 報 表 需 要 管 理 層 作 出 判 斷 、 估 計 及 假 設 , 而 有 關 判 斷 、 估 計 及 假 設 會 影 響 會 計 政 策 的 採 納 及 資 產 與 負 債 以 及 收 入 與 支 出 的 呈 報 數 額 。 此 等 估 計 及 相 關 的 假 設 是 根 據 經 驗 及 其 他 在 有 關 情 況 下 被 認 為 合 適 的 因 素 而 制 定 。 在 欠 缺 其 他 現 成 數 據 的 情 況 下 , 則 採 用 此 等 估 計 及 假 設 作 為 判 斷 有 關 資 產 及 負 債 的 帳 面 值 的 基 礎 , 估 計 結 果 與 實 際 價 值 或 有 不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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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等 估 計 及 相 關 假 設 會 被 不 斷 檢 討 修 訂 。 如 修 訂 只 影 響 本 會 計 期 , 會 在 作 出 修 訂 的 期 內 確 認 , 但 如 影 響 本 期 及 未 來 的 會 計 期 , 有 關 修 訂 便 會 在 該 期 及 未 來 期 間 內 確 認 。
公 積 金 在 實 施 會 計 政 策 方 面 並 不 涉 及 任 何 關 鍵 的 會 計 判 斷 。 無 論 現 時 對 未 來 作 出 的 假 設 , 或 在 報 告 日 估 計 過 程 中 所 存 在 的 不 明 朗 因 素 , 皆 不 足 以 構 成 重 大 風 險 , 導 致 資 產 和 負 債 的 帳 面 值 在 來 年 大 幅 修 訂 。
( c ) 會 計 政 策 改 變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布 了 若 干 新 增 及 經 修 訂 的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並 於 公 積 金 的 本 會 計 期 首 次 生 效 。 除 以 下 列 載 因 採 納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 金 融 工 具 」 中 適 用 的 規 定 而 產 生 的 影 響 外 , 該 等 新 準 則 及 修 訂 對 公 積 金 的 會 計 政 策 並 沒 有 影 響 。
公 積 金 並 沒 有 採 納 在 本 會 計 期 尚 未 生 效 的 新 準 則 或 詮 釋
( 附 註 2 0 ) 。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 金 融 工 具 」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取 代 了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 9 號 「 金 融 工 具 : 確 認 及 計 量 」 。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規 定 了 金 融 資 產 、 金 融 負 債 及 一 些 買 賣 非 金 融 項 目 的 合 約 的 確 認 及 計 量 方 法 。
公 積 金 已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之 過 渡 性 條 款 就 存 在 於 二 ○ 一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的 項 目 上 追 溯 採 納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 比 較 資 料 未 經 重 列 。 首 次 採 納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對 二 ○ 一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的 項 目 的 帳 面 值 並 無 影 響 。 對 先 前 的 會 計 政 策 改 變 的 性 質 及 影 響 如 下 載 列 。
( i ) 金 融 資 產 的 分 類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將 金 融 資 產 分 為 三 個 類 別 : 計 量 按( i ) 攤 銷 成 本 值 ; ( i i ) 公 平 值 計 入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 及( i i i ) 公 平 值 計 入 損 益 帳 。 這 取 代 了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 9 號 的 分 類 , 包 括 持 至 期 滿 的 投 資 、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資 產 及 按 公 平 值 計 入 損 益 帳 的 金 融 資 產 。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 金 融 資 產 的 分 類 是 基 於 管 理 金 融 資 產 的 業 務 模 式 及 有 關 資 產 的 合 約 現 金 流 量 特 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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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公 積 金 持 有 , 先 前 歸 入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按 攤 銷 成 本 值 列 帳) 的 金 融 資 產 被 重 新 分 類 為 按 攤 銷 成 本 值 計 量 的 金 融 資 產( 附 註 2 ( d ) ( i i i ) ) 。 二 ○ 一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帳 面 值 與 二 ○ 一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的 帳 面 值 相 同 。
由 公 積 金 持 有 , 先 前 歸 入 持 至 期 滿 的 證 券( 按 攤 銷 成 本 值 列 帳) 的 債 務 證 券 被 重 新 分 類 為 按 攤 銷 成 本 值 計 量 的 債 務 證 券( 附 註 2 ( d ) ( i i i ) ) 。 公 積 金 持 有 此 等 證 券 以 收 取 合 約 現 金 流 量 , 而 該 等 合 約 現 金 流 量 僅 包 括 所 支 付 的 本 金 及 利 息 。 債 務 證 券 於 二 ○ 一 八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帳 面 值 與 二 ○ 一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的 帳 面 值 相 同 。
對 於 按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金 融 工 具 ,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的 分 類 及 計 量 規 定 並 不 適 用 於 公 積 金 , 這 是 由 於 公 積 金 須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條 的 規 定 將 從 金 融 工 具 公 平 值 的 變 動 所 得 的 重 估 收 益 或 虧 損 及 從 註 銷 確 認 所 得 的 實 現 收 益 或 虧 損 記 入 儲 備 金( 附 註 2 ( d ) ( i i ) ) 。 ( i i ) 金 融 資 產 減 值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的 「 預 期 信 用 虧 損 」 模 型 取 代 了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 9 號 的 「 已 產 生 虧 損 」 模 型 。 由 於 在 預 期 信 用 虧 損 模 型 下 , 金 融 資 產 的 信 貸 風 險 須 持 續 計 量 , 因 此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的 預 期 信 用 虧 損 比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 9 號 的 「 已 產 生 虧 損 」 較 早 入 帳 。 公 積 金 就 按 攤 銷 成 本 值 計 量 的 金 融 資 產 採 用 了 新 的 預 期 信 用 虧 損 模 型( 附 註 2 ( d ) ( v i i i ) ) 。 首 次 採 用 新 的 減 值 規 定 對 公 積 金 的 金 融 資 產 於 二 ○ 一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的 帳 面 值 沒 有 影 響 。
( d )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 i ) 初 始 確 認 及 計 量
公 積 金 在 成 為 金 融 工 具 的 合 約 其 中 一 方 之 日 確 認 有 關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 按 常 規 方 式 購 入 及 出 售 金 融 工 具 於 交 易 日 確 認 , 即 公 積 金 承 諾 購 入 或 出 售 有 關 工 具 之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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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初 始 確 認 時 ,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 如 並 非 其 後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的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 則 再 加 上 或 減 去 因 收 購 該 等 金 融 資 產 或 發 行 該 等 金 融 負 債 而 直 接 引 致 的 交 易 成 本 。 其 後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的 金 融 工 具 的 交 易 成 本 會 於 初 始 確 認 時 立 即 支 銷 。
( i i ) 收 益 或 虧 損 的 確 認 方 式
公 積 金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條 的 規 定 將 從 金 融 工 具 公 平 值 的 變 動 所 得 的 重 估 收 益 或 虧 損 及 從 註 銷 確 認 所 得 的 實 現 收 益 或 虧 損 記 入 儲 備 金( 附 註 2 ( d ) ( i i i ) 及 ( v i ) ) 。 這 個 會 計 處 理 方 法 跟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 號 所 要 求 將 該 等 收 益 或 虧 損 記 入 收 支 帳 目 的 處 理 方 法 有 所 不 同 。
( i i i ) 由 二 ○ 一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的 分 類 及 其 後 計 量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的 金 融 工 具
這 些 包 括 由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管 理 的 股 票 及 債 務 證 券( 附 註 1 8 ( a ) ) 及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 它 們 其 後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 按 照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 1 ) ( a ) ( i v ) 及 1 1 ( 1 ) ( b ) ( i i i ) 條 , 公 平 值 的 變 動 會 被 確 認 為 重 估 收 益 或 虧 損 , 並 在 產 生 期 內 記 入 儲 備 金 。
公 積 金 用 以 管 理 與 兌 匯 率 變 動 相 關 連 之 風 險 的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並 未 符 合 採 用 對 沖 會 計 法 。 當 該 等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平 值 為 正 數 時 則 作 為 資 產 , 而 當 公 平 值 為 負 數 時 則 作 為 負 債 。
按 攤 銷 成 本 值 計 量 的 金 融 資 產
這 些 包 括 銀 行 現 金 、 在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存 款 、 按 攤 銷 成 本 值 計 量 的 債 務 證 券 , 以 及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資 產 。 它 們 旨 在 收 取 合 約 現 金 流 量 , 即 只 包 括 所 支 付 的 本 金 及 利 息 , 其 後 採 用 實 際 利 率 法 按 攤 銷 成 本 值 計 量 。 這 些 金 融 資 產 的 虧 損 準 備 根 據 附 註 2 ( d ) ( v i i i ) 所 述 的 預 期 信 用 虧 損 模 型 計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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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 際 利 率 法 是 計 算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的 攤 銷 成 本 值 , 以 及 攤 分 及 確 認 有 關 期 間 的 利 息 收 入 或 支 出 的 方 法 。 實 際 利 率 是 指 可 將 該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在 有 效 期 間 內 的 預 計 現 金 收 支 , 折 現 成 該 金 融 資 產 的 帳 面 總 值 或 該 金 融 負 債 的 攤 銷 成 本 值 所 適 用 的 貼 現 率 。 公 積 金 於 計 算 實 際 利 率 時 , 會 考 慮 該 金 融 工 具 的 所 有 合 約 條 款 以 估 計 現 金 流 量 , 但 不 會 計 及 預 期 信 用 虧 損 。 有 關 計 算 包 括 與 實 際 利 率 相 關 的 所 有 收 取 自 或 支 付 予 合 約 各 方 的 費 用 、 交 易 成 本 及 所 有 其 他 溢 價 或 折 讓 。 按 攤 銷 成 本 值 計 量 的 金 融 負 債
這 些 包 括 應 付 帳 款 及 其 他 負 債 。 它 們 其 後 採 用 實 際 利 率 法 按 攤 銷 成 本 值 計 量 。
公 積 金 僅 在 管 理 某 金 融 資 產 的 業 務 模 式 出 現 變 動 時 , 才 將 有 關 資 產 重 新 分 類 。 金 融 負 債 不 作 重 新 分 類 。 ( i v ) 二 ○ 一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之 前 的 分 類 及 其 後 計 量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未 符 合 採 用 對 沖 會 計 法 的 衍 生 工 具 被 歸 入 「 交 易 用 途 」 的 分 類 , 並 按 公 平 值 列 帳 。 它 們 於 二 ○ 一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之 前 的 其 後 計 量 與 由 二 ○ 一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的 相 同( 附 註 2 ( d ) ( i i i ) ) 。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證 券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證 券 包 括 由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管 理 的 股 票 及 債 務 證 券( 附 註 1 8 ( a ) ) 。 這 些 投 資 在 初 始 確 認 時 被 指 定 為 按 公 平 值 列 帳 及 按 公 平 值 列 帳 。 它 們 於 二 ○ 一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之 前 的 其 後 計 量 與 由 二 ○ 一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的 相 同( 附 註 2 ( d ) ( i i i ) ) 。
- 36 -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為 具 有 固 定 或 可 以 確 定 支 付 金 額 , 但 在 活 躍 市 場 並 沒 有 報 價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 它 們 採 用 實 際 利 率 法 按 攤 銷 成 本 值 , 並 在 扣 除 減 值 虧 損( 如 有 ) 後 列 帳( 附 註 2 ( d ) ( i x ) ) 。
持 至 期 滿 的 證 券
持 至 期 滿 的 證 券 為 具 有 固 定 或 可 以 確 定 支 付 金 額 , 及 有 固 定 到 期 日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 並 且 公 積 金 有 明 確 意 向 及 能 力 , 持 有 直 至 到 期 。 但 以 下 的 金 融 資 產 除 外 :( a ) 公 積 金 在 初 始 確 認 時 指 定 為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金 融 資 產 ; 及( b ) 符 合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定 義 的 金 融 資 產 。 它 們 採 用 實 際 利 率 法 按 攤 銷 成 本 值 , 並 在 扣 除 減 值 虧 損( 如 有 ) 後 列 帳 ( 附 註 2 ( d ) ( i x ) ) 。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指 除 交 易 用 途 外 的 金 融 工 具 。 它 們 於 二
○ 一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之 前 的 分 類 及 其 後 計 量 與 由 二 ○ 一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的 相 同( 附 註 2 ( d ) ( i i i ) ) 。
( v ) 公 平 值 計 量 原 則
公 積 金 於 每 個 報 告 日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其 由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管 理 的 股 票 及 債 務 證 券( 附 註 1 8 ( a ) ) 及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 公 平 值 指 市 場 參 與 者 在 計 量 日 有 秩 序 地 交 易 時 , 就 出 售 資 產 或 轉 讓 負 債 所 收 取 或 支 付 的 價 格 。 計 量 公 平 值 時 , 會 假 定 出 售 資 產 或 轉 讓 負 債 的 交 易 在 下 述 其 中 一 種 情 況 下 進 行 : ( a ) 在 有 關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主 要 市 場 進 行 , 或( b ) 如 沒 有 主 要 市 場 , 則 在 對 有 關 資 產 或 負 債 最 為 有 利 的 市 場 進 行 ; 而 公 積 金 於 計 量 日 能 參 與 此 等 市 場 。
計 量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公 平 值 所 用 的 假 設 , 是 市 場 參 與 者 為 該 等 資 產 或 負 債 定 價 時 所 用 的 假 設 , 並 假 設 市 場 參 與 者 會 以 最 符 合 其 經 濟 利 益 的 方 式 行 事 。
- 37 -
公 積 金 在 計 量 公 平 值 時 , 會 按 情 況 採 用 合 適 和 具 充 分 數 據 的 估 值 方 法 , 盡 可 能 運 用 相 關 可 觀 察 到 的 參 數 , 並 盡 量 少 用 不 可 觀 察 到 的 參 數 。 公 積 金 按 以 下 公 平 值 等 級 劃 分 計 量 所 得 的 公 平 值 , 有 關 等 級 反 映 計 量 時 所 用 重 要 參 數 的 類 別 :
第 1 級 —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平 值 是 相 同 的 資 產 或 負 債 於 活 躍 市 場 的 報 價( 未 經 調 整 ) ;
第 2 級 —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平 值 以 第 1 級 公 平 值 報 價 以 外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直 接( 如 價 格 ) 或 間 接 ( 自 價 格 引 伸) 可 觀 察 數 據 釐 定 ; 及
第 3 級 —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平 值 按 非 基 於 可 觀 察 市 場 數 據( 即 不 可 觀 察 數 據 ) 釐 定 。
就 按 經 常 性 基 礎 於 財 務 報 表 中 確 認 的 資 產 及 負 債 , 公 積 金 於 報 告 日 透 過 重 新 評 估 分 類( 根 據 對 整 體 公 平 值 計 量 而 言 屬 最 重 要 及 相 關 的 參 數 等 級 作 出) , 決 定 財 務 報 表 中 各 等 級 之 公 平 值 應 否 作 出 轉 撥 。
( v i ) 註 銷 確 認
當 從 金 融 資 產 收 取 現 金 流 量 的 合 約 權 屆 滿 , 或 已 轉 讓 該 金 融 資 產 及 其 絕 大 部 分 風 險 和 回 報 的 擁 有 權 時 , 該 金 融 資 產 會 被 註 銷 確 認 。
當 合 約 指 明 的 債 務 被 解 除 、 取 消 或 到 期 時 , 該 金 融 負 債 會 被 註 銷 確 認 。
按 照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 1 ) ( a ) ( i ) 及 1 1 ( 1 ) ( b ) ( i ) 條 , 在 註 銷 確 認 所 得 的 已 實 現 損 益 會 被 記 入 儲 備 金 。
( v i i ) 對 銷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若 存 在 依 法 有 效 的 對 銷 權 利 , 而 公 積 金 亦 有 意 以 淨 額 結 算 或 準 備 同 時 變 現 資 產 及 償 付 債 務 , 則 有 關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可 予 對 銷 , 以 淨 金 額 列 入 資 產 負 債 表 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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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i i i ) 由 二 ○ 一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的 金 融 資 產 減 值
公 積 金 透 過 計 量 按 攤 銷 成 本 值 計 量 的 金 融 資 產 的 預 期 信 用 虧 損 來 決 定 須 確 認 的 虧 損 準 備 。 預 期 信 用 虧 損 評 估 不 適 用 於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的 金 融 資 產 。
預 期 信 用 虧 損 是 經 概 率 加 權 估 計 的 信 用 虧 損 。 信 用 虧 損 為 按 照 合 約 應 付 予 公 積 金 的 現 金 流 量 與 公 積 金 預 期 會 收 到 的 現 金 流 量 兩 者 間 的 差 距 , 並 以 折 現 方 式 按 實 際 利 率 計 算 。 預 期 信 用 虧 損 是 根 據 以 下 任 何 一 種 基 礎 計 量 :
— 1 2 個 月 預 期 信 用 虧 損 ( 自 初 始 確 認 以 來 , 金 融 工 具 的 信 用 風 險 並 無 大 幅 增 加) : 在 報 告 日 後 1 2 個 月 內 可 能 發 生 的 違 約 事 件 引 致 的 預 期 信 用 虧 損 ; 及
— 永 久 預 期 信 用 虧 損( 自 初 始 確 認 以 來 , 金 融 工 具 的 信 用 風 險 大 幅 增 加) : 金 融 工 具 的 預 期 有 效 期 內 所 有 可 能 出 現 的 違 約 事 件 引 致 的 預 期 信 用 虧 損 。 公 積 金 藉 比 較 金 融 工 具 於 報 告 日 及 於 初 始 確 認 日 的 違 約 風 險 , 以 評 估 金 融 工 具 的 信 用 風 險 有 否 大 幅 增 加 。 為 此 , 公 積 金 認 為 以 下 為 違 約 事 件 :( i ) 當 借 款 人 向 公 積 金 全 數 支 付 其 信 貸 承 擔 的 機 會 較 少 ; 或( i i ) 金 融 資 產 已 逾 期 9 0 日 。 公 積 金 在 合 理 的 投 放 下 考 慮 合 理 及 可 靠 的 數 量 及 質 量 資 料 , 包 括 過 往 經 驗 及 具 前 瞻 性 的 資 料 。 若 按 合 理 預 期 下 無 法 收 回 合 約 現 金 流 量 , 金 融 資 產 將 被 撇 銷 。
( i x ) 二 ○ 一 八 年 九 月 一 日 之 前 的 金 融 資 產 減 值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和 持 至 期 滿 的 證 券 的 帳 面 值 會 在 每 個 報 告 日 作 出 評 估 , 以 確 定 是 否 有 客 觀 的 減 值 證 據 。 若 減 值 證 據 存 在 , 減 值 虧 損 會 以 該 資 產 的 帳 面 值 與 按 其 原 本 的 實 際 利 率 以 折 現 方 式 計 算 其 預 期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的 現 值 之 間 的 差 額 , 在 儲 備 金 內 確 認 。 如 其 後 減 值 虧 損 降 低 , 並 證 實 與 在 確 認 減 值 虧 損 後 出 現 的 事 件 相 關 , 則 該 減 值 虧 損 會 在 儲 備 金 內 回 撥 。
- 39 - ( e )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就 現 金 流 量 表 而 言 ,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包 括 銀 行 現 金 ; 於 存 入 或 購 入 時 距 期 滿 日 不 超 過 三 個 月 的 在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存 款 以 及 短 期 投 資 ( 該 等 投 資 可 隨 時 轉 換 為 已 知 金 額 現 金 , 而 其 價 值 變 動 風 險 不 大 且 流 通 性 高) 。
( f ) 供 款 及 贈 款
供 款 來 自 供 款 人 。 贈 款 來 自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 供 款 及 贈 款 均 按 應 計 方 式 確 認 。
( g ) 收 入 的 確 認 ( i ) 利 息 收 入
利 息 收 入 採 用 實 際 利 率 法 以 應 計 方 式 在 收 支 帳 目 內 確 認 。
( i i ) 股 息 收 入
來 自 股 票 的 股 息 收 入 於 股 價 除 息 時 在 收 支 帳 目 內 確 認 。
( i i i ) 其 他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以 應 計 方 式 在 收 支 帳 目 內 確 認 。
- 40 - ( h ) 外 幣 換 算
於 年 內 的 外 幣 交 易 是 以 交 易 日 的 現 貨 匯 率 換 算 為 港 元 。 以 外 幣 為 單 位 的 貨 幣 資 產 及 負 債 是 按 照 報 告 日 的 收 市 匯 率 換 算 為 港 元 。 按 照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 1 ) ( a ) ( i v ) 及 1 1 ( 1 ) ( b ) ( i i i ) 條 , 所 有 外 幣 換 算 損 益 均 以 重 估 收 益 或 虧 損 在 產 生 期 內 在 儲 備 金 內 確 認 。
3 . 在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存 款
二○一九年 二○一八年
以 下 列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定 期 存 款
— 港 元 504,630 504,260
— 美 元 198,077 152,897
以 下 列 港 元 以 外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通 知 存 款 及 存 於 保 管 人 的 結 餘
— 美 元 17,223 11,517
— 其 他 貨 幣 3,047 2,304
722,977 670,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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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證 券
( a ) 詳 情
二○一九年 二○一八年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的 金 融 資 產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623,045 649,388 香 港 境 外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1,313,654 1,316,035 1,936,699 1,965,423 以 下 列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債 務 證 券
— 港 元 397,706 367,560
— 美 元 339,571 274,113
— 其 他 貨 幣 319,883 335,782
1,057,160 977,455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的 金 融 資 產 小 計 2,993,859 2,942,878 按 攤 銷 成 本 值 計 量 的 債 務 證 券
以 下 列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債 務 證 券
— 港 元 17,215 -
— 美 元 78,171 -
按 攤 銷 成 本 值 計 量 的 債 務 證 券 小 計 95,386 -
以 攤 銷 成 本 值 列 帳 的 持 至 期 滿 的 證 券
以 下 列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債 務 證 券
— 港 元 - 28,480
— 美 元 - 117,410
以 攤 銷 成 本 值 列 帳 的 持 至 期 滿 的
證 券 小 計 - 145,890
3,089,245 3,088,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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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於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持 有 的 證 券 佔 有 關 投 資 項 目 類 別 5 % 以 上 者
二○一九年 二○一八年
發 行 機 構 類 別 公平值
佔類別
百份比 公平值
佔類別 百份比 美 國 國 庫 債 務 證 券 166,948 14.49% 111,516 9.9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債 務 證 券 99,069 8.60% 47,631 4.24%
日 本 政 府 債 務 證 券 72,026 6.25% 72,212 6.43%
5 .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二○一九年 二○一八年
資產 負債 資產 負債
外 匯 遠 期 合 約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 2,321 2,660 2,219 909
於 二 ○ 一 九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以 上 所 有 的 外 匯 遠 期 合 約 將 在 一 年 內 到 期 及 總 名 義 數 額 為 十 五 億 零 九 百 四 十 萬 港 元 ( 二 ○ 一 八 年 : 十 五 億 零 七 百 八 十 萬 港 元) 。 這 些 合 約 的 名 義 數 額 反 映 尚 未 完 成 交 易 的 數 量 , 而 非 代 表 所 須 承 擔 風 險 的 金 額 。
6 .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資 產
二○一九年 二○一八年
售 出 投 資 應 收 款 項 2,008 19,803
應 收 利 息 及 股 息 20,136 17,248
其 他 應 收 帳 款 14 71
22,158 3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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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應 付 帳 款 及 其 他 負 債
二○一九年 二○一八年
未 交 收 的 買 入 證 券 交 易 6,649 16,875 應 付 予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的 款 項 1,264 1,216
投 資 經 理 的 費 用 1,103 1,088
應 付 予 退 出 供 款 人 的 款 項 226 -
保 管 人 的 費 用 631 458
其 他 應 付 帳 款 及 應 計 費 用 - 4
9,873 19,641
以 上 所 有 負 債 均 於 一 年 內 到 期 。
8 . 供 款 人 帳 目
二○一九年 供款
政府及直資
學校贈款 股息 總額
本 年 度 增 加 的 款 項 46,507 116,796 154,479 317,782 轉 撥 自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淨 款 項 1,293 1,657 915 3,865 發 還 退 出 供 款 人 的
款 項 (27,983) (63,382) (93,474) (184,839)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1(1)(a)(ii)條
轉 撥 儲 備 金 的 款 項 - (367) (50) (417) 本 年 度 淨 增 加 19,817 54,704 61,870 136,391 上 年 度 餘 額 承 前 561,801 1,220,126 1,308,262 3,090,189 餘 額 結 轉 581,618 1,274,830 1,370,132 3,226,580
- 44 -
二○一八年 供款
政府及直資
學校贈款 股息 總額
本 年 度 增 加 的 款 項 46,031 116,253 148,684 310,968 轉 撥 至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淨 款 項 (700) (2,613) (5,405) (8,718) 發 還 退 出 供 款 人 的
款 項 (28,417) (61,970) (93,038) (183,425)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1(1)(a)(ii)條
轉 撥 儲 備 金 的 款 項 - (709) (105) (814) 本 年 度 淨 增 加 16,914 50,961 50,136 118,011 上 年 度 餘 額 承 前 544,887 1,169,165 1,258,126 2,972,178 餘 額 結 轉 561,801 1,220,126 1,308,262 3,090,189
本 年 度 來 自 直 資 學 校 的 贈 款 為 三 千 二 百 九 十 萬 港 元 ( 二 ○ 一 八 年 : 三 千 三 百 八 十 萬 港 元) 。
發 還 退 出 供 款 人 的 款 項 分 析 如 下:
二○一九年 二○一八年
退 休 112,615 99,537
離 職 72,125 73,286
身 故 及 患 病 75 3,125
其 他( 如 終 止 合 約 及 有 關 的 學 校 不
再 是 補 助 學 校 或 直 資 學 校) 24 7,477 184,839 183,425
在 二 ○ 一 九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供 款 人 可 得 利 益 為 三 十 二 億 一 千 二 百 萬 港 元 ( 二 ○ 一 八 年 : 三 十 億 七 千 七 百 五 十 萬 港
元) 。 假 設 所 有 供 款 人 在 當 日 退 出 公 積 金 , 此 數 額 代 表 了 在 當 日 應 付 予 供 款 人 的 款 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