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雄大學圖書資訊館視聽欣賞區服務暨管理辦法
民國 93 年 4 月 20 日第 49 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 98 年 1 月 6 日第 51 次主管會報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高雄大學圖書資訊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供讀者利用本館館藏多媒 視聽資料,以進行教學、研究、學習與正當休閒活動,特設立視聽欣賞區(以 下簡稱本區),並制定「國立高雄大學圖書資訊館視聽欣賞區服務暨管理辦 法」。 第二條 服務內容 一、館藏多媒體視聽資料館內閱覽服務 二、音樂頻道欣賞服務 三、影音播放區使用服務 四、團體視聽室使用服務 第三條 服務時間 開學時間 寒暑假期間 備註 週一至週五 週六、日 週一至週五 週六、日 8:30~21:30 8:30~16:30 8:30~16:30 休館 國定假日 依規定休 館 第四條 服務對象 凡本校在校員工生、館際合作館讀者及校外人士均可進入本區使用館藏及設 備。但為維護本校讀者使用權益,本區將以本校員生優先使用之原則下安排 之。 第五條 資料借閱及設備使用注意事項 一、本區各席次備有各項器材及設備之使用說明,讀者可自行閱讀操作或洽 服務人員指導使用。 二、本區館藏均採開架陳列,供讀者自行取閱。讀者可自行選擇資料及座位 聆賞。資料用畢後無需歸架,請置放於視聽資料歸還處,由本區服務人 員上架。 三、讀者在使用視聽資料之前,需先自行檢視視聽資料是否正常,若有損壞, 應先向櫃台工作人員告知及登記。 四、本區之視聽館藏及附件限於本區使用,不得外借。惟本校專、兼任教師 因教學需要,可持證件親自於本區服務台辦理外借手續,借期為三日。 外借使用之館藏,應確實遵守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規定,如違反規定,由 借閱者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五、外借資料借出,請借用人檢查視聽資料是否完整無損壞。 六、外借資料歸還時間依本區規定辦理。資料請親自歸還本區服務台,不得 使用還書箱歸還。 七、個人持有之多媒體視聽資料與器材請勿攜入本區使用。八、嚴禁擅自移動本區各項視聽器材、設備,以及拷貝或轉錄視聽資料。 九、請保持館藏多媒體視聽資料之清潔,勿以手碰觸光碟或磁性媒體表面, 並謹防刮傷。館藏多媒體視聽資料若附有簡介等印刷資料,亦不得塗寫 毀損。 十、利用本區務必保持肅靜、清潔、不得飲食、喧嘩、妨礙圖書館安寧等不 當行為,違者禁止其使用權利。 第六條 影音播放區使用注意事項: 一、影音播放區由本區選播節目全日播放,個人讀者可隨時入座聆賞。 二、為便利團體觀賞館藏多媒體視聽資料,若使用人數在三人(含)以上, 借用人可向本區服務台憑證登記指定播放本館館藏之視聽資料。 第七條 團體視聽室使用注意事項: 依「國立高雄大學圖書資訊館視聽欣賞區團體視聽室使用辦法」施行。 第八條 損壞賠償及罰則 一、使用資料前應先閱讀機器操作使用說明或請本中心館員指導使用,並小 心操作,如有毀損或遺失,應負賠償責任。 二、損壞本館設備時,借用者應於一星期內負責修復至原堪用狀態;不能修 復時,應於一個月內購置同型之新設備抵償。 三、因教學使用外借之視聽媒體,若逾期未歸還,一學期內超過三次(含三 次),停止該學期外借資料使用權利。歸還時服務人員若發現損壞,一 概由借用人負賠償之責。 四、遺失或毀及所借館藏之完整性時,借用者應於二個月內自行購買全新同 一版次或更新版次之相同資料抵償;如該資料已絕市或未再版,則應以 原價之五倍價格抵償。 第九條 校外人士使用本校視聽資料及電子資源採取收費方式 收費方式為 30 元/2 小時的設備使用費,適用對象僅針對換證入館者(即眷 屬、校友及館際互借館等仍不收費) 第十條 如有其他未盡之事宜,本館得隨時公告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圖書委員會議討論通過,並經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