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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視項目:師資培育公費生名額提報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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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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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 年度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訪視紀錄表「一般項目」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1040511 修正

縣市別: 訪視日期:105 年 月 日 訪視者:

訪視項目:推動藝術教育、師資供需評估、教育實習及教師進修辦理情形(100 分)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 一 ) 美 感 教 育 中 長 程 計 畫 相 關 工 作 項 目 配 合 辦 理 情 形(10%)

1.幼兒園美感及藝術教育扎根計畫參與程度 (1) 未配合函轉本部幼兒園美感及藝術教育扎

根根計畫公文及未出席相關會議, 0 分。

(2) 配合函轉本部幼兒園美感及藝術教育扎根 根計畫公文,1 分。

(3) 配合函轉本部幼兒園美感及藝術教育扎根 根計畫公文,並出席本部幼兒園美感及藝 術教育札根計畫相關會議,2 分。

0-2

1.依實際執行情形評分。

2.師資藝教司提供各縣市出席簽到 冊。

3.佐證資料請縣市政府提供。

(2)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2.教育部大專青年偏鄉藝術教育工作隊參與程

(1)未函轉任何有關工作隊之訊息予地方學 校,0 分。

(2)協助函轉工作隊活動訊息,2 分。

(3)協助函轉工作隊活動訊息及協助匯整該縣 市駐點需求學校名單予訓練中心,4 分。

(4)除達成前揭(2)、(3)項目,並主動聯繫協調、

提供地方資源、及出隊期間急難(天然災害) 之避難協助,6 分。

0-6 1.依實際執行情形評分。

2.佐證資料請縣市政府提供。

3.督導轄屬學校運用美感教育相關資源 (1)未請轄屬學校配合運用相關資源,0 分。

(2)函轉督導學校運用「臺灣藝術教育網」,1 分。

(3)函轉督導學校運用「美感教育官網活動網頁 訊息」,1 分。

0-2

1.依實際執行情形評分。

2.師資藝教司提供各縣市出席簽到 冊。

3.佐證資料請縣市政府提供。

(3)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 二 ) 視 覺 形 式 美 感 教 育 實 驗 計 畫 辦 理 情 形(12%)

1.

直轄市/縣市轄屬中等學校視覺藝術教師參與 各區基地大學種子教師共學社群之校數比率。

(1) 直轄市

A.104 年度轄屬國中教師參與共學社群之學 校校數達20%以上,2 分。

B.104 年度轄屬國中教師參與共學社群之學 校校數達25%以上,3 分。

(2) 轄屬國中校數為 25 校以上之縣市

A.104 年度轄屬國中教師參與共學社群之學 校校數達25%以上,2 分。

B.104 年度轄屬國中教師參與共學社群之學 校校數達30%以上,3 分。

(3) 轄屬國中校數為 24 校以下之縣市

A.104 年度轄屬國中教師參與共學社群之學 校校數達20%以上,2 分。

B.104 年度轄屬國中教師參與共學社群之學 校校數達25%以上,3 分。

(4)直轄市/縣市區域內高中及高職教師參與共 學社群之學校校數達25%以上,1 分。

0-4

1.依實際執行情形勾選其一。

2.觀摩交流學校__校。

3.師資藝教司提供各縣市區域內種 子學校名單。

4.參與相關交流觀摩活動之佐證資 料請縣市政府提供。

(4)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2.直轄市/縣市轄屬中等學校教師參與各區大學

基地辦理美感教育講習之達標校數比率(轄屬 每所中等學校至少2 位教師參與講習為原則)。

(1)轄屬國中及高中職達標校數 60%以下,2 分。

(2)轄屬國中及高中職達標校數 61%-80%,4 分。

(3)轄屬國中及高中職達標校數 81%-90%,6 分。

(4)轄屬國中及高中職達標校數 91%-94%,7 分。

(5)轄屬國中及高中職達標校數 95%-100%,8 分。

0-8

1.依實際執行情形勾選其一。

2.依次數計算百分比。

3.觀摩交流學校__校。

4.師資藝教司提供各縣市出席簽到 冊。

( 三 ) 美 感 教 育 宣 導情形(8%)

1.推薦參與藝術教育貢獻獎 (1)未推薦 0 分。

(2)依限推薦,2 分。

(3)依限推薦,且推薦獎項不少於前一年推薦獎 項數,3 分。

(4)依限推薦,且績優學校獎、績優團體獎、教 學傑出獎、活動奉獻獎、終身成就獎共 5 獎項,踴躍推薦其中 3 獎項以上者,4 分。

0-4 1.依實際執行情形評分。

2.佐證資料請縣市政府提供。

2.美感教育講座辦理情形

(1)未辦理 0 分。 1.依實際執行情形評分。

(5)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四)師資供需評 估情形

(15%)

1.評估機制:

(1)尚無掌握師資供需情形,0 分。

(2)掌握師資供需相關數據(如學區新生人數、教 師離退情形、教師專長授課情形等),3 分。

(3)召開相關會議討論師資供需事項 ,4 分 (4)確實掌握師資供需情形,並就師資供需問題

提出對應策略,6 分。

0-6

1.依實際執行情形評分。

2.佐證資料請縣市政府提供。

2.填報情形:

(1)未配合填報師資培育相關資料者,0 分。

(2)雖於期限內填報師資培育相關資料,但資料 欄位有缺漏不完整者,3 分。

(3)經發文催覆二次(含)以上完成師資培育相關 資料填報正確者,5 分。

(4)第一次發文催覆期限內完成師資培育相關資 料填報正確者,7 分。

(5)於首次正式發文限期內完成師資培育相關資 料填報正確者,9 分。

0-9

1.依實際執行情形評分。

2.佐證資料由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提 供。

(6)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 五 ) 教 育 實 習 辦 理情形 (15%)

1.合作程度:

(1)尚無配合本部及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 實習,0 分。

(2)依限審核所屬學校及幼兒園適宜教育實習 及願意提供教育實習機會,並於全國教育實 習資訊平臺公告名單,得4 分。

(3)積極督導所屬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教育實習 (如函轉本部實習相關活動及研習訊息、安

排國教輔導團協助辦理教育實習輔導相關 研習、派員訪視所屬辦理教育實習情形等),

得6 分。

(4)所屬學校及幼兒園至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 臺填報年度教育實習機構意願調查審核彙 整表,填報率達 61%,得 7 分、填報率達 80%,得 9 分。

0-9

1.(2)至(3)項各 3 分、(4)項 填報率達 61%,得 1 分,達 80%

得2 分,依實際執行情形每項皆要 評分,並逐項累加計之。

2.佐證資料請縣市政府提供。

3.評鑑細項(3)辦理 1 至 6 項任一 項即可得分。

4. 評鑑細項(4),由國立彰化師範 大學提供。

(7)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2. 鼓勵措施:

(1) 尚 無 鼓 勵 所 屬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參 與 教 育 實 習,0 分。

(2) 鼓 勵 所 屬 學 校 及 幼 兒 園 教 師 參 與 實 習 輔 導,並獲頒師資培育之大學感謝狀及舉辦實 習相關獎項或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等,得 2 分。

(3)針對所屬學校及幼兒園參與教育實習核予 行政獎勵,得4 分。

(4)針對所屬學校及幼兒園參與教育實習核予 經費補助,得6 分。

0-6

1.(2)~(4)項各 2 分,依實際執 行情形每項皆要評分,並逐項累加 計之。

2.佐證資料請縣市政府提供。

(8)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 六 ) 地 方 教 育 輔 導10%)

1.與師資培育之大學合作程度:

(1)未提供師資培育之大學所屬縣市教育需求 調查資料或統計數據,0 分

(2)提供師資培育之大學所屬縣市教育需求調 查資料或統計數據,惟尚無積極合作項目,

得1 分

(3)縣市政府依政策推動需求,主動與師資培育 之大學合作規劃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如與師 資培育大學或其教授進行專業合作、教育革 新專案或邀請師資培育大學提供專業諮詢 等),得1 分

(4)縣市政府協同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 育輔導工作(如創新教學、實驗教育等相關 行動研究等專案合作),提供行政協助或經 費補助,得2 分

(5)縣市政府協同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 育輔導工作,提供中小學供師資培育大學長 期駐校輔導達2 校(含以上),得 2 分

0-6

1.依實際執行情形每項皆要評分。

2.佐證資料請縣市政府提供。

3.第三項至第五項離島地區(包含澎 湖縣、金門縣、連江縣)或當地未有 師資培育大學之縣市,得不予計分。

(9)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2.鼓勵措施:

(1)尚無鼓勵所屬學校參與師資培育之大學辦 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相關措施,0 分

(2)鼓勵所屬學校參與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 方教育輔導工作,如:行文學校配合辦理或 核予記功嘉獎等行政作為,得1 分

(3)鼓勵所屬學校參與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 方教育輔導工作,如:酌予經費補助等實質 作為,得2 分

(4)鼓勵所屬學校參與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 方教育輔導工作,包括行政獎勵及經費補助 措施,得4 分

0-4 1.依實際執行情形每項皆要評分。

2.佐證資料請縣市政府提供。

( 七 ) 提 升 國 民 中 學 專 長 授 課 比 率 教 師 進 修 第 二 專 長 學 分 班 辦 理 情形(15%)

1.合作程度(5%)

(1)未薦送所屬教師參加提升國民中學專長授 課比率教師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0 分。

(2)依限繳交提升國民中學專長授課比率教師 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薦送人數統計表,1 分。

(3)推派代表參加提升國民中學專長授課比率 教師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相關會議,1 分。

(4)依據專長授課比率及員額管制需求情形,優 先薦派所轄教師參加本專案學分班,1 分。

(5)依限薦送所屬教師參加提升國民中學專長 授課比率教師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2 分。

0-5

1. 本專案學分班係指協調師資培育 大學開設之表演藝術、輔導活 動、家政、童軍教育、健康教育、

生活科技、地球科學等科目。

2. 依實際執行情形評分,所得分數 為各項加總。

佐證資料請縣市政府提供。

(10)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2.獎勵措施(5%)

(1)未訂有所屬教師參加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

「提升國民中學專長授課比率教師進修第 二專長學分班」行政獎勵措施,0 分。

(2)訂有督導鼓勵所屬教師參加師資培育之大 學辦理「提升國民中學專長授課比率教師進 修第二專長學分班」行政獎勵措施(如:敘 獎等其他獎勵措施),1 分。

(3)訂有督導鼓勵所屬教師參加師資培育之大 學辦理「提升國民中學專長授課比率教師進 修第二專長學分班」行政獎勵,並有相關具 體作為(如:建立2 校以上共聘教師,衡量 小班小校或非專長授課比率偏高之學校優 先推薦),3 分。

(4)訂有督導鼓勵所屬教師參加師資培育之大 學辦理「提升國民中學專長授課比率教師進 修第二專長學分班」行政獎勵,並能有效配 合 師 資 培 育 大 學 提 供 相 關 具 體 創 新 作 為

(如:提供免費場地,講師交通、住宿等優 惠措施或其他合作方式等),5 分。

0-5 1.依實際執行情形勾選其一。

2.佐證資料請縣市政府提供。

(11)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3.督導所轄教師參與程度(5%)

(1)所薦送教師參加「提升國民中學專長授課比 率教師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實際參與課程 比率未達25%,0 分。

(2)所薦送教師參加「提升國民中學專長授課比 率教師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實際參與課程 比率超過25%但未達 50%,1 分。

(3)所薦送教師參加「提升國民中學專長授課比 率教師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實際參與課程 比率超過50%但未達 80%,3 分。

(4)所薦送教師參加「提升國民中學專長授課比 率教師進修第二專長學分班」實際參與課程 比率超過80%,5 分。

0-5

1.依實際執行情形勾選其一,不分 學科,合併採計。

2.評鑑細項 3(1)~3(4)係指僅具其中 之一。

3.相關資料依據師資培育大學提供 數據,並請縣市政府提供佐證資 料。

4.計算方式:(該年度參加課程學員數 -中途退出學員數) / 縣市實際推薦 並錄取參與人數

(八)教師進修辦 理情形 (15%)

1.教師進修經費編列情形(2%) (1)未編列教師進修經費,0 分 (2)編列教師進修經費,2 分

0-2

1.依實際執行情形勾選其一。

2.佐證資料請縣市政府提供。

(12)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2.辦理初任教師導入輔導知能研習(13%)

(1)依限提供初任教師名單,1 分。

(2) 配 合 中 央 轉 請 初 任 教 師 參 加 中 央 層 級 研 習,2 分。

(3)配合初任教師研習

A.參加中央層級 1 天研習之初任教師出席率 達9 成以上,1 分。

B.參加地方層級 2 天研習之初任教師出席率 達9 成以上,2 分。

C.參加 3 年內每半年辦理初任教師回流研習 之初任教師出席率達9 成以上,4分。

(4)配合薪傳教師說明會

A.推薦薪傳教師參加說明會比率達 9 成以 上,1 分。

B.薪傳教師參加研習出席率達 9 成以上,2 分。

0-13 1.依實際執行情形勾選其一。

2.佐證資料請縣市政府提供。

小計 100

(13)

104 年度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訪視紀錄表「特定項目」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訪視項目:師資培育公費生名額提報情形

縣市別: 訪視日期: 訪視者:

業務負責人 姓名 職稱 聯絡電話 手機號碼(若可,請填) E-Mail

【評分說明】

整體等第評比標準:優等(90 分以上),甲等(80 以上,未滿 90 分),乙等(70 以上,未滿 80 分)、丙等(60 以上,未滿 70 分),丁等(未滿 60 分)。

積點:優等(5 點),甲等(4 點),乙等(2 點)、丙等(1 點),丁等(0 點)。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一)公費生名額 提報及分發服務

(70%)

1.建立師資缺額評估機制:

(1)配合參與本部年度公費生名額提報工作及 相關會議,得30 分

(2)確實掌握師資供需狀況,訂有公費生名額 培育之缺額、類別提報與分發服務相關規 定,且有定期檢討及運作,得50 分

30-50

1.依實際執行情形評分。

2.佐證資料請縣市政府提供。

(14)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2.是否辦理教師甄選:

(1)確實評估教師缺額,辦理教師甄選,且轄 屬有偏遠或特殊地區、不足類科或依國家 政策需求師資目的之公費師資需求,惟未 提報公費生名額,0 分。

(2)確實評估教師缺額,辦理教師甄選,惟轄 屬未有偏遠或特殊地區、不足類科或依國 家政策需求師資目的之公費師資需求,爰 未提報公費生名額,20 分。

(3)按偏遠或特殊地區、不足類科或國家政策 需求師資目的,確實提報公費生名額,且 配合本部公費生分發相關規定辦理分發,

得 20 分。

0-20

1.依實際執行情形評分。

2.佐證資料請縣市政府提供。

3.有辦理教師甄選者依評鑑細項(1) (2)(3)評分;無辦理教師甄選者依評 鑑細項(4) (5)評分。

(4)確實評估教師缺額,且中等、國小、幼兒 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各師資類科皆未 辦理教師甄選,無公費生需求,得10 分。

(5)按偏遠或特殊地區、不足類科或國家政策 需求師資目的,確實提報公費生名額,且

(15)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二)合作情形

(30%)

1.尚未與師資培育之大學共同建立公費生合作 輔導機制,0 分。

2.配合參與師資培育之大學公費生提報分發、合 作輔導等相關會議,得20 分。

3.與師資培育之大學共同建立公費生合作輔導 機制(如共同規劃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遴選教 育實習機構及訂定輔導實施計畫等) ,得 30 分。

0-30

1.依實際執行情形評分。

2.佐證資料請縣市政府提供。

3.參與相關會議次數:__次。

4.合作學校校數:__校。

(16)

104 年度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訪視紀錄表「特定項目」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訪視項目: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情形

縣市別: 訪視日期: 訪視者:

業務負責人 姓名 職稱 聯絡電話 手機號碼(若可,請填) E-Mail

【評分說明】

整體等第評比標準:優等(90 分以上),甲等(80 以上,未滿 90 分),乙等(70 以上,未滿 80 分)、丙等(60 以上,未滿 70 分),丁等(未滿 60 分)。

積點:優等(5 點),甲等(4 點),乙等(2 點)、丙等(1 點),丁等(0 點)。

前述(三)、(四)、(五)、(六)項資料以截取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網每年 12 月 15 日之數據為準。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一) 經費使用 (20%)

1. 每月 3 日定時完成經費系統填報,達成率(以 104 年8-12 月填報情形計算):

(1) 低於 80% 得 3 分

(2) 達 81-90% (含 90%)得 5 分 (3) 達 91-100% 得 8 分

8

1.依實際執行情形填寫。

2.佐證資料請各縣(市)政府提供。

3. 103 學年各項補助經費,含補助縣市經 費、續辦學校經費、中央輔導群經費完 成依限完成核結乙項,不含補助各地方 教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經費,並依各 縣市政府發文日期為主。

2. 103 學年各項補助經費,含補助縣市經費、續辦學 校經費、中央輔導群經費完成依限完成核結:

(1) 未能於 104 年 12 月 30 日前完成者得 0 分。

(17)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二)人力配置 (10%)

1.至少安排一位專責的承辦人(不含教專中心助理)辦

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業務。 5

1.依實際執行情形勾選。

2.佐證資料請各縣(市)政府提供。

2.專責的承辦人(至少一位)完成行政研習與初階評

鑑人員線上與實體研習。 5

(三)參與校數 (15%)

參與校數(含所屬高中(職)、國中、國小)達全縣

〈市〉校數之比率或成長率:

(1) 參與校數低於 20%(未含 20%)或成長率低於 3%得0 分。

(2) 參與校數達 21—30%(含 30%)或成長率達 3%-5% (含 5%)得 5 分。

(3) 參與校數達 31—50%(含 50%)或成長率達 6%-10%(含 10%) 得 10 分。

(4) 參與校數 51%(含 51%)以上或成長率 11%以上 (含 11%) 得 15 分。

15

1.依實際執行情形填寫。

2.佐證資料請各縣(市)政府提供。

(18)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四)參與教師數

(15%)

參與教師數(含所屬高中(職)、國中、國小)達全 縣〈市〉教師數比率或成長率:

(1) 教師數比率低於10%(不含 10%)或成長率低 於 3%(不含 3%)得 0 分。

(2) 教師數比率逾11%—20%(含 20%)或成長率 1%-3%(含 3%)得 5 分。

(3) 教師數比率逾21%—40%(含 40%)或成長率 4%-7%(含 7%)得 10 分。

(4) 教師數比率41%以上(含 41%)或成長率 8%(含 8%)以上得 15 分。

15

1.依實際執行情形填寫。

2.佐證資料請各縣(市)政府提供。

(五)取得初階評鑑 人 員 證 書 數

(5%)

1. 取得初階評鑑人員證書數(含所屬高中(職)、國 中、國小)

(1) 未達參與教師數之 40%(不含 40%)得 0 分。

(2) 達參與教師數之 41-60%(含 60%)得 2 分。

(3) 達參與教師數之 61-80%(含 80%)得 3 分。

(4) 達參與教師數之 81%(含 81%)以上得 5 分。

5

1.依實際執行情形填寫。

2.佐證資料請各縣(市)政府提供。

3.計算公式及基準-

係以103 學年度各該縣市參加教師數為 母數;認證數係以最新取得初階證書之累 計數。

(六) 落實評鑑人員 與 教 學 輔 導

1.訂定初階評鑑人員認證之標準作業程序,得 4 分。

2.落實初階評鑑人員認(發)證之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1.依實際執行情形填寫。

2.佐證資料請各縣(市)政府提供(包括經

(19)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七) 諮詢輔導機制

(10%)

1.訂有年度諮詢輔計畫(包含組織、人力、經費、考核 等事項),據以辦理及檢核各項諮詢輔導工作,得 3 分。

3

1. 依實際執行情形填寫。

2. 佐證資料請各縣(市)政府提供。

(1)推薦足量之中央輔導群為104 學年之 推薦人數不得為 0 且不得低於(可等 於)103 學年之推薦數;參與本部、地 方政府辦理之輔導群務會議、教專中 心會議等活動,出席率能達8 成以上。

(2)整合輔導人力係指縣市政府(教專中 心)能統籌規劃與調控輔導委員、中央 輔導群、輔導夥伴辦理縣市諮詢輔導 工作。

(3)創新輔導策略為依據學校之不同申辦 類型、參與經驗等條件,擬定並落實 差異化之輔導策略,如人員配對、循 環輔導模式等。檢核機制為記錄及分 析輔導人力之輔導次數及輔導內容等 相關資料,掌握輔導品質。

2.組織地方輔導群,並能有效運用輔導群人員,協助

諮詢輔導工作推動,得2 分。 2

3、推薦足量之中央輔導群,並能達成協助地方群運

作及促進與本部溝通之功能,得3 分。 3 4.有效整合輔導人力(輔導夥伴、輔導群、輔導委員),

研創輔導策略,辦理諮詢輔導工作,並有落實檢核 機制,得2 分。

2

(八)鼓勵機制與創 新作為(15%)

1.成立校長及教師專業發展中心,並定期召開教專中

心運作會議。 5

1.依實際執行情形填寫。

2.佐證資料請各縣(市)政府提供。

(1) 創新搭配措施係指能應用各縣市、學 校之特色及配合本部政策需要,推動 政策推廣、擴散與行銷為目的之措 施。

2.辦理鼓勵教師、學校參與之獎勵機制(如敘獎、獎 狀、教師調動積分、候選校長與主任之積分、經費 補助等)。

5

(20)

前述(一)、(三)、(四)、(五)項資料以截取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網每年 12 月 15 日之數據為準。

3.辦理創新的搭配措施(如:推動計畫整合、校際聯 盟、參與本部社群甄選、參與本部檔案甄選、參與 本部典範學校/縣市甄選、參與本部政策行銷之案

例徵求)。 5

(2) 推動計畫整合係指納入教師專業發 展評鑑要素,結合學習共同體、分組 合作學習、翻轉教育等計畫,以提升 成效並降低學校工作負荷。

(3) 第 2 項辦理鼓勵教師、學校參與之獎 勵機制及第 3 項辦理創新的搭配措 施每符合所列舉項目之一項得 1 分。

(21)

104 年度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訪視紀錄表「一般項目」 【 終身教育司 】

縣市別: 訪視日期:105 年 月 日 訪視者:

訪視項目:終身教育重點業務(一) -終身學習政策整體規劃與推動、社區大學輔導與協助、成人基本教育執 行情形、短期補習班管理與輔導、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管理與輔導、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交通車 管理與輔導

●基本資料

視導項目 姓名 職稱 聯絡電話 手機號碼 e-mail

1.終身學習政策整體規劃與推動(18%) 2.社區大學輔導與協助(12%)

3.成人基本教育執行情形(16%) 4.短期補習班管理與輔導(23%)

5.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管理與輔導(22%) 6.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交通車管

理與輔導(9%)

7.配合教育部終身教育司相關業務(4%)加分項目

【評分說明】

1.整體等第評比標準:優等(90 分以上),甲等(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乙等(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丙等(60 分以上,未滿 70 分),丁等(未 滿60 分)。

2.分數級距以整數呈現。

3.凡未檢附佐證資料以致本部無法據以評分者,該項目本部得以 0 分計算。佐證資料不齊全者或填報資料不實經查獲者,本部亦得視

(22)

情節輕重予以扣分。

(23)

一、 終身學習政策整體規劃與推動 (18%)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 一 ) 依 規 定 組 成 並 定 期 召 開 終 身 學 習 推 展 會(9%)

1.成立終身學習推展會 0-3

1.本項係依據終身學習法第 7 條規定。

2.佐證文件:請備直轄市、縣(市)政府 之終身學習推展會設置要點、委員名 單。

3.評分基準:

(1)未成立終身學習推展會,得 0 分。

(2)已成立終身學習推展會,委員組 成不合規定,得 1 分。

(3)已成立終身學習推展會,委員組 成合乎規定,得 3 分。

(24)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2.定期召開終身學習推展會 0-6

1. 佐證文件:請備直轄市、縣(市)政府 之終身學習推展會會議紀錄(含簽 到單)。

2. 評分基準:

(1)未召開終身學習推展會。得 0 分。

(2)104 年計召開會議 1 次。得 4 分。

(3)104 年計召開會議 2 次。得 6 分。

( 二 ) 提 出 終 身 學 習 整 體 規 劃 方 向 與 架 構

(9%) 1.擬訂年度終身學習計畫或政策 0-6

已辦理者,請提供具體佐證資料,

配分如下:

1.未擬訂終身學習整體計畫,得 0 分。

2.有擬訂終身學習整體計畫,並經終身 學習推展會通過,未公布於網站,得 4 分。

3.有擬訂終身學習整體計畫,並經終身 學習推展會通過,並公布於網站,得 6 分。

(25)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2.依終身學習法訂定獎勵員工學習制度

之自治法規 0-3

1.無訂定建立獎勵員工學習制度相關 規定,得 0 分

2.有訂定建立獎勵員工學習制度相關 規定,得 3 分

請提供具體佐證資料,出示相關法令規 定等。

(26)

二、 社區大學輔導與協助 (12%)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 一 ) 訂 定 社 區 大 學 自 治 法規(3%)

依終身學習法訂定社區大學自治法規 0-3

1.請備自治法規等具體佐證資料供參。

2.本項依終身學習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展終身 學習,得設置社區大學或委託辦理之;

其設置、委託條件與方式、校務運作、

組織、師資、課程、招生、場地、收費 退費、補助、獎勵、評鑑、學習證明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1)未訂定社區大學自治法規,得 0 分。

(2)已訂定社區大學自治法規,惟內容未 包括其設置、委託條件與方式、校 務運作、組織、師資、課程、招生、

場地、收費退費、補助、獎勵、評 鑑、學習證明任一項者,得 2 分。

(3) 已訂定社區大學自治法規,且內容 包括其設置、委託條件與方式、校

(27)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 二 ) 評 鑑 所 轄

社 區 大 學 工 作 及 追 蹤 輔 導 事 宜(7%)

1.辦理社區大學評鑑工作 0-2

請備年度辦理評鑑工作計畫(含委員組 成、指標)、結果(含等第、報告)、簽到表 等具體佐證資料供參。

1. 確依評鑑計畫辦理年度評鑑工作,且評 鑑結果詳實者,得 2 分。

2. 未辦理年度評鑑工作,得 0 分。

2.評鑑結果之處理運用 0-5

1. 評鑑結果之公開,請依「政府資訊公開 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評估公開之 評鑑資料。

2. 請備年度辦理評鑑結果(含等第、報告) 及後續處理機制等具體佐證資料供參。

3. 評鑑結果之處理運用包括公開評鑑等 第、確依評鑑結果予以獎勵、並建置追 蹤輔導機制等三項。

(1)三項均無者,得 0 分。

(2)達成一項者,得 1 分。

(3)達成二項者,得 3 分。

(4)均達成者,得 5 分。

( 三 ) 依 限 填 報 本 部 對 社 區 大 學 基 本 資 料 之 調 查 表 (2%)

依限填報本部調查社區大學基本資料之

調查表 0-2

1.本部配合國發會建置之政府資料開放平 臺,定期調查社區大學基本資料如次:

(1)社區大學課程清單統計資料(半年 1 次)

(2)社區大學地區分班數(1 年 1 次) (3)社區大學學員相關統計(1 年 1 次) 2.本項由本部逕依調查表提送情形評分,

不需提供具體佐證資料。

(1)依限填報達成率未達 75%者,得 0 分。

(28)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2)依限填報達成率 75%以上者,得 2 分。

三、 成人基本教育執行情形 (16%)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一) 選用各級教育 主 管 機 關 出 版 之 成 人 基 本 識 字 教 材 進 行 教 學(2%)

選用成人基本識字教材情形。

0-2

1. 無法提供各班教材選用總表或訂購 發票收據及照片佐證,得 0 分 2. 提供各班教材選用總表或訂購發票

收據及照片佐證,使用率達 5 成,

得 1 分。

3. 提供各班教材選用總表或訂購發票 收據及照片佐證,全面使用者,得 2 分。

(29)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二) 本部補助成人

基 本 教 育 研 習 計 畫 於 期 限 內 辦理核結(3%)

於本部規定期限內辦理核結

0-3

1.未於本部補助成人基本教育研習計 畫所規定期限內辦理核結或餘款達 3 萬元以上,得 0 分。

2.依本部補助成人基本教育研習計畫 所規定期限內辦理核結,但有餘款未 達 3 萬,得 1 分。

3.本部補助成人基本教育研習計畫規 定期限內辦理核結且無餘款,得 3 分。

(三)建置成人基本 教 育 研 習 班 視 導 訪 視 機 制 及 師 生 基 本 資 料,提供學員學 習資訊、課程及

1.建置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視導訪 視機制。

0-2

請備具體佐證資料(如活動時間、地 點、名稱、訪視紀錄表及相片等資料)。

1.無建置視導機制及紀錄,得 0 分。

2.建置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視導訪視 機制,無法提供詳實紀錄,得 1 分。

3.建置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視導訪視 機制,並有完整紀錄,得 2 分。

(30)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學 員 學 習 需 求

項 目 調 查 及 統 計(6%)。

2.辦理外裔/外籍配偶學習之建檔,

也無輔導結業學員至國小補校、新 移民學習中心、樂齡學習中心、社 區大學就讀或提供相關進階課程。

0-2

1.本視導細項數據部分為必填。

2.建檔係針對轄內外籍配偶人數較多 的鄉鎮地區開始調查、建檔,包括姓 名、年齡、性別及無法就讀之原因 等,需提供問卷調查表及統計表。

(1)無辦理外裔/外籍配偶學習之建 檔,也無輔導結業學員至國小補 校、新移民學習中心、樂齡學習中 心、社區大學就讀或提供相關進階 課程,得 0 分。

(2) 辦 理 外 裔 / 外 籍 配 偶 學 習 之 建 檔,或輔導結業學員至國小補校、

新移民學習中心、樂齡學習中心、

社區大學就讀或提供相關進階課 程,僅完成一項,得 1 分。

(3) 辦 理 外 裔 / 外 籍 配 偶 學 習 之 建 檔,並輔導結業學員至國小補校、

新移民學習中心、樂齡學習中心、

社區大學就讀或提供相關進階課 程,得 2 分。

輔 導 結 業 學 員 轉 至 國 小 補校______人

新移民學習中心____人 樂齡學習中心______人 社區大學______人 無法就讀______人 無法就讀______人 已 完 成 建 檔 人 數 ______

外 籍 配 偶 家 人 不 支 持 學 習______人

身體健康不佳_____人 工作繁忙______人 資訊不足______人 交通不便______人 時間不配合_______人

(31)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3.辦理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學員學

習需求項目調查及統計。

0-1

本項係指對外裔/外籍配偶學員之學習 需求進行問卷調查,項目包括學習內容 銜接性、進修性及建議項目等,並提供 問卷調查表及統計分析表。

1. 無辦理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學員學 習需求項目調查及統計,得 0 分。

2. 辦理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學員學習 需求項目調查及統計,得 1 分。

成教班學員______人 識字_______人 醫療保健_______人 人際溝通_______人 親職教育_______人 法律常識_______人 家庭教育_______人 汽機車考照______人 當地風俗文化____人 家事烹飪_______人 手工技藝_______人 電腦課程_______人 4.建立外裔/外籍配偶成人基本教育

班講師資料檔案,掌握並了解師資 來源及素質。

0-1

請提供外裔/外籍配偶成教班講師姓 名、學歷、教學校名(或班名)、類別

(如學校教師、儲備教師及專業人士)

之名冊及人數統計。

1. 未建立外裔/外籍配偶成人基本教 育班講師資料檔案,掌握並了解師 資來源及素質,得 0 分。

2. 建立外裔/外籍配偶成人基本教育 班講師資料檔案,掌握並了解師資 來源及素質,得 1 分。

外裔/外籍配偶成人基本 教育班講師____人 類別

學校教師_______人 儲備教師_______人 專業人士_______人 學歷

大學_______人 碩士_______人 (四)是否於 103 年

10 月至 11 月間 填 報 本 部 成 人

填報本部調查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

統計表 0-1

1.本項係指各縣市每年至本部國中小 公務網路填報系統填報之成人基本 教育研習班統計表。

(32)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基 本 教 育 研 習

班統計表(1%)。

2.請列印(期程:102 年 10 月至 103 年 9 月)各辦理單位外裔/外籍配偶 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外裔/外籍配 偶學生統計表。

(1)未完整填報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 統計表,得 0 分。

(2)已完整填報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 統計表,得 1 分。

(五)自辦、委託或補 助學校、機關、

機 構 或 團 體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成 人教育(2%)

自辦、委託或補助學校、機關、機構 或團體辦理身心障礙成人教育

0-2

已辦理者,請敘明自辦、補助或委託情 形,並提供具體佐證資料,配分如下:

1.未自辦、委託或補助學校、機關、機 構或團體辦理身心障礙成人教育,得 0 分。

2.至少自辦、委託或補助學校、機關、

機構、團體辦理 1 場身心障礙成人教 育活動,得 1 分。

3.至少自辦、委託或補助學校、機關、

機構、團體辦理 2 場以上身心障礙成 人教育活動,得 2 分。

(33)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六)定期填報教育

部 調 查 各 地 方 政 府 落 實 身 心 障 礙 成 人 教 育 及 終 身 學 習 活 動 實 施 辦 法 之 調查表(2%)

定期填報教育部調查各地方政府落 實身心障礙成人教育及終身學習活 動實施辦法之調查表

0-2

1. 未依規定於期限內報部或填報者,

視為未辦理,得 0 分。

2. 依規定於期限內填報者,得 2 分,

請提出報部公文影本、填報日期及 調查表等具體佐證資料。

四、短期補習班管理與輔導 (23%)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 一 ) 辦 理 班 務 管 理 講 習 與 稽 察 之 計 畫 及 經 費(9%)

1.辦理班務管理講習計畫及執行情形(應 包括公共安全、消費者保護、防災逃 生、零體罰、反毒、反霸凌及性侵害性 騷擾防治等宣導)

0-3

請備妥實施計畫、課程表、講習手冊等具體 佐證資料,本項配分如下:

1.未辦理講習者得 0 分。

2.辦理講習,惟內容未包括公共安全、消費 者保護、防災逃生、零體罰、反毒、反 霸凌及性侵害性騷擾防治等任二項者得 1 分

3.辦理講習,惟內容未包括公共安全、消費 者保護、防災逃生、零體罰、反毒、反 霸凌及性侵害性騷擾防治等任一項者得 2 分

4.辦理講習且內容包括公共安全、消費者保 護、防災逃生、零體罰、反毒、反霸凌

(34)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及性侵害性騷擾防治等宣導者得 3 分

附註:所轄短期補習班家數為 0 者,本評鑑 細項改以「辦理輔導短期補習班立案宣導說 明會」替代,配分說明如下:

1.未辦理宣導說明會者,得 0 分。

2.辦理宣導說明會者,得 3 分。

2.辦理班務管理講習參與率 0-3

請備妥講習公文及簽到單等具體佐證資 料,且僅計算實體課程參與率,不同講習請 分別核算參與率,不得混合計算。本項配分 如下:

1.所轄短期補習班家數 2,000 家以上者:

(1)講習參與率未達所轄補習班總數 25

%者,得 0 分。

(2)講習參與率達所轄補習班總數 25%

者,得 1 分。

(3)講習參與率達所轄補習班總數 40%

者,得 2 分。

(4)講習參與率達所轄補習班總數 50%

者,得 3 分。

2.所轄短期補習班家數 1,000 家以上者 (1)講習參與率未達所轄補習班總數 30

(35)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3)講習參與率達所轄補習班總數 45%

者,得 2 分。

(4)講習參與率達所轄補習班總數 55%

者,得 3 分。

3.所轄短期補習班家數 100 家以上,未達 1,000 家者

(1)講習參與率未達所轄補習班總數 50

%者,得 0 分。

(2)講習參與率達所轄補習班總數 50%

者,得 1 分。

(3)公共安全講習參與率達所轄補習班總 數 65%者,得 2 分。

(4)公共安全講習參與率達所轄補習班總 數 75%者,得 3 分。

4.所轄短期補習班家數未達 100 家者 (1)講習參與率未達所轄補習班總數 60

%者,得 0 分。

(2)講習參與率達所轄補習班總數 60

%者,得 1 分。

(3)講習參與率達所轄補習班總數 75

%者,得 2 分。

(4)講習參與率達所轄補習班總數 85%

者,得 3 分。

附註:所轄短期補習班家數為 0 者,本評鑑

(36)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細項改以「辦理輔導短期補習班立案

宣導說明會參與家數」替代,配分說 明如下:

1.參與家數未達 5 家者,得 0 分。

2.參與家數達 5 至 9 家者,得 1 分。

3.參與家數達 10 至 14 家者,得 2 分。

4.參與家數達 15 家以上者,得 3 分。

3.辦理班務管理講習經費自籌率 0-2

請備妥收支結算表等佐證資料,本項配分如 下:

1.自籌比率未達 10%者得 0 分。

2.自籌比率 10%以上,未達 30%,得 1 分。

3.自籌比率 30%以上者,得 2 分。

附註:所轄短期補習班家數為 0 者,本評鑑 細項改以「編列短期補習班管理及稽 查相關經費」替代,配分說明如下:

1.未編列短期補習班管理及稽查相關經費 者,得 0 分。

2.編列短期補習班管理及稽查相關經費 者,得 2 分。

請備妥稽查計畫(應包含)等佐證資料,本項 配分如下:

(37)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補習班公共

安全、消防 安全、班務 行政聯合稽 察(6%)

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班務行政聯合稽 察執行情形

計畫等具體佐證資料。本項配分如下:

1.聯合稽察次數 14 次(含)以下,得 0 分。

2.合計辦理聯合稽察次數達 15 次-24 次,

得 1 分。

3.合計辦理聯合稽察次數達 25 次-34 次,

得 2 分。

4.合計辦理聯合稽察次數達 35 次 (含)以 上,得 3 分。

附註:所轄短期補習班家數未達 100 家者,

該以稽查家數替代,其配分如下:

1.稽查家數未達 15 家者,得 0 分。

2.稽查家數達 15 家至 19 家者,得 1 分。

3.稽查家數達 20 家至 24 家者,得 2 分。

4.稽查家數達 25 家以上者,得 3 分。

2.按季依限將稽察短期補習班是否涉及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業務或幼兒園業務 季報表報部

0-1

請備妥報部公文、季報表及查處清冊(季報 表及查處清冊皆須核章)等佐證資料,本項 配分如下:

1.任一季未依限報部者得 0 分。

2.按季依限報部者得 1 分。

3.稽查未立案短期補習班及立案短期補 習班違規情事,予以追蹤輔導改善 0-2

請備妥年度稽查與追蹤輔導改善等具體佐 證資料,本項配分如下:

1.針對轄下未立案短期補習班及立案短期 補習班違規情事追蹤輔導改善率未達 50%者,得 0 分。

(38)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2.針對轄下未立案短期補習班及立案短期

補習班違規情事追蹤輔導改善率達 50%

以上未達 70%者,得 1 分。

3.針對轄下未立案短期補習班及立案短期 補習班違規情事追蹤輔導改善率達 70%

以上者,得 2 分。

( 三 ) 辦 理 短 期 補習班定型 化契約查察 (4%)

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核短期補習 班定型化契約數量表」查核所轄短期補習 班執行情形

0-4

請備妥查核記錄及於「直轄市及各縣市短期 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填報查核結果等具體 佐證資料,本項配分如下:

1.未達年度查核家數者得 0 分。

2.達年度查核家數,惟未於「直轄市及各縣 市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填報完整 查核結果者得 2 分。

3.達年度查核家數,且於「直轄市及各縣市 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系統」填報完整查 核結果者得 4 分。

(四)按季(每 3 月 1 次,年 度計 4 次) 更新維護全 國短期補習

按季更新維護全國短期補習班資訊管理

系統 0-4

請備妥更新、維護相關具體佐證資料(補習 班登記資料應包括:名稱、地址、立案文號、

立案日期、設立人、班主任及核准科目資料 區),本項配分如下:

1.任一季未更新維護系統者得 0 分。

(39)

五、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管理與輔導(22%)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一)辦理課後照 顧服務各項行政 業務宣導及公共 安全輔導會議與 課後照顧服務人 員在職及職前訓 練課程(6%)

1.辦理課後照顧服務各項行政業務宣導與公共

安全輔導會議 0-3

請備年度辦理研習活動時程表、簽到 表及照片等具體佐證資料,配分如 下:

1.參與之中心家數未達所轄中心總 數 60%者,得 0 分。

2.參與之中心家數達所轄中心總數 60%以上未達 70%者,得 1 分。

3.參與之中心家數達所轄中心總數 70%以上未達 80%者,得 2 分。

4.參與之中心家數達所轄中心總數 80%以上者,得 3 分。

附註:本部前於 104 年 3 月 13 日以 臺教社(ㄧ)字第 10424033706 號函之附件 1,函知全國 22 縣市應依規辦理公共安全研 討會,並補助部分辦理經費,

轄下未有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中心者,本部另補助部分經費 辦理宣導說明會,先予敘明。

爰此,所轄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家數為 0 者,本評鑑細項改以

(40)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辦理輔導兒童課後照顧服 務中心立案及公共安全宣導 說明會」替代,配分說明如 下:

1.未辦理宣導說明會者,得 0 分。

2.辦理宣導說明會且參與家數 1-10 家者,得 1 分。

3.辦理宣導說明會且參與家數 11-20 家者,得 2 分。

4.辦理宣導說明會且參與家數 20 家 以上者,得 3 分。

2.辦理與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在職及職前訓練課

程 0-3

依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 立及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請備 年度辦理在職或職前訓練課程具體 佐證資料,如實施計畫、成果、研習 手冊及活動相片等,本項配分如下:

1.未辦理者,得 0 分。

2.依規定自行、委託或認可專業團體 辦理 1 梯次以上職前或在職訓練 者,得 1 分。

3.依規定自行、委託或認可專業團體 辦理 1 梯次以上職前與在職訓練

(41)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0 者:

1.未辦理者,得 0 分。

2.依規定自行、委託或認可專業團 體辦理職前訓練者,得 3 分。

(二)辦理公共安 全、消防安全聯合 稽查與課後照顧 服務中心行政、定 型 化 契 約 查 察 (6%)

1.辦理公共安全、消防安全聯合稽查 0-3

依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 立及管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 期至課後照顧班、中心視導、稽查,

其中安全措施相關業務之稽查,應每 年至少辦理ㄧ次」,爰此請備妥安全 措施聯合稽察紀錄、時程表等具體佐 證資料,本項配分說明如下:

項目

1.所轄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家數為 1-50 家以下:

(1)未依規定辦理安全措施 稽查業務者,得 0 分。

(2)依規定對轄下每 1 家業 者辦理安全措施稽查業 務各 1 次者,得 1 分。

(42)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3)依規定對轄下每 1 家業

者辦理安全措施稽查業 務各 2 次者,得 3 分。

2.所轄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家數為 51-100 家:

(1)未依規定辦理安全措施 稽查業務者,得 0 分。

(2)依規定對轄下 80%業者 辦理安全措施稽查業務 各 1 次者,得 1 分。

(3)依規定對轄下每 1 家業 者辦理安全措施稽查業 務各 1 次者,得 2 分。

(4)依規定對轄下每 1 家業 者辦理安全措施稽查業 務各 2 次以上者,得 3 分。

3.所轄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家數為 101 家以上:

(1)未依規定辦理安全措施 稽查業務者,得 0 分。

(43)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3)依規定對轄下 90%業者

辦理安全措施稽查業務 各 1 次者,得 2 分。

(4)依規定對轄下每 1 家業 者辦理安全措施稽查業 務各 1 次以上者,得 3 分。

4.所轄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家數為 0 者:本評鑑細 項改以「辦理輔導兒童 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立案 及 公 共 安 全 宣 導 說 明 會」替代,配分說明如 下:

(1)未辦理宣導說明會者,

得 0 分。

(2)參與家數 1-10 家者,得 1 分。

(3)參與家數 11-20 家者,

得 2 分。

(4) 參 與 家 數 20 家 以 上 者,得 3 分。

(44)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2.辦理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行政、定型化契約查

察 0-3

請備妥年度班務稽查與定型化契約 查察、時程表及檢佐證結果資料等具 體佐證資料,本項配分如下:

項目

所轄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家數 為 1-10 家以下者:

1.辦理班務行政及定型化契 約查察 0 次者,得 0 分。

2.辦理班務行政及定型化契 約查察 1 次者,得 3 分。

所轄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家數 為 11-100 家者:

1.辦理班務行政及定型化契 約查察 0 次者,得 0 分。

2.辦理班務行政及定型化契 約查察察 4 次者,得 2 分。

3.辦理班務行政及定型化 契約查察)聯合稽察 7 次 者,得 3 分。

所轄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家數 為 101 家以上者:

1.辦理班務行政及定型化契

(45)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者,得 2 分。

3.辦理班務行政及定型化契 約查察)聯合稽察達 23 次 者,得 3 分。

所轄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家數 為 0 者:

1.無辦理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宣導說明會者,得 0 分。

2.有辦理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宣導說明會者,得 3 分。

(三)稽查未立案 課後照顧服務機 構並予以追蹤輔 導改善(5%)

稽查未立案課後照顧服務機構並予以追蹤輔導

改善 0-5

請備妥年度稽查與追蹤輔導改善等 具體佐證資料,本項配分如下:

1. 未針對轄下未立案課後照顧服務 機構稽查及追蹤輔導者,得 0 分。

2. 針對轄下未立案課後照顧服務機 構稽查及追蹤輔導改善率未達 30%,得 1 分。

3. 針對轄下未立案課後照顧服務機 構稽查及追蹤輔導改善率達 30%

以上未達 50%者,得 2 分。

(46)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4. 針對轄下未立案課後照顧服務機

構稽查及追蹤輔導改善率達 50%

以上未達 70%者,得 3 分。

5. 針對轄下未立案課後照顧服務機 構稽查及追蹤輔導改善率達 70%

以上者,得 5 分。

附註:計算公式如下:

追蹤輔導改善家數

÷

未立案課後照顧 服務機構稽查家數= %

(四)完成兒童課 後照顧服務中心 資訊網系統填報 (3%)

填報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招收概況 0-3

請出示網站具體佐證資料,本項配分 如下:

1.104 年度未填報者,得 0 分。

2.104 年度完成 1 次填報者,得 1 分。

3.104 年度完成 2 次填報者,得 3 分。

附註:所轄合法立案之兒童課後照顧 服務中心家數為 0 者,如有將 相關輔導立案資訊及宣導活 動張貼於「全國兒童課後照顧 服務中心資訊網」並維護提供 正確各縣市課後照顧中心業

(47)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五)依規定組成 並召開課後照顧 服務審議會(4%)

1.依規定組成課後照顧服務審議會委員。 0-1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104 年 2 月 4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14211 號令修正公布在案,第 76 條第 4 項修正為:「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兒童課後照顧 服務班及中心,應召開審議會,由機 關首長或指定之代理人為召集人,成 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團體代 表、婦女團體代表、公益教保團體代 表、勞工團體代表與兒童及少年福利 團體代表等」。請備妥簽辦文件及委 員名單等相關資料,本項配分如下:

1. 未依規定組成課後照顧服務審議 會委員者,得 0 分。

2. 依規定組成課後照顧服務審議會 委員者,得 1 分。

2.依規定由機關首長或指定之代理人為召集人 召開會議,並於會中研訂、協調規劃、審議 與掌握所轄兒童課後照顧服務類型等相關事 項。

0-3

本項係指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 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8 條,召開 課後照顧服務審議會及其任務。

請備妥會議簽到表、議程、會議紀錄 及相關資料,配分如下:

1.年度無召開課後照顧服務審議會

(48)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者,得 0 分。

2. 年 度 有 召 開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審 議 會,並依規定研訂、協調規劃與審 議有關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相關事 項者,得 1 分。

3. 年 度 有 召 開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審 議 會,依規定研訂、協調規劃與審議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相 關 事 項 者 外,並確實掌握轄區兒童課後照顧 型態與數量者,得 3 分。

附註:所轄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家數為 0 者:

1.年度無召開課後照顧服務審議會 者得 0 分。

2. 年 度 有 召 開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審 議 會,並依規定研訂、協調規劃、審 議與提出提升轄區合法立案兒童 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具體措施等相 關事項者,得 1 分。

3. 年 度 有 召 開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審 議 會,並依規定研訂、協調規劃、審

(49)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數量者,得 3 分。

(50)

六、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交通車管理與輔導 (9%)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依法令規定辦理 短期補習班及兒 童課後照顧服務 中心各項學生交 通 車 管 理 業 務 (9%)

1.會同公路監理機關及警察機關辦理路邊臨檢

業務 0-3

請備妥年度聯合稽查抽查紀錄(每 1 次路 邊臨檢紀錄表,至少須包含公路監理機 關、警察機關、教育處等 3 位以上辦理路 邊攔檢人員之簽名,缺 1 者,不予給分)、

時程表及路邊攔檢等具體佐證資料(如照 片、影像等可資證明之資料),本項配分 如下:

1. 年度辦理聯合稽察次數達 23 次以下 者得 0 分。

2. 年度合計辦理聯合稽察次數達 24 次 以上者得 1 分。

3. 年 度 合 計 辦 理 聯 合 稽 察 稽 察 次 數 25-34 次以上者得 2 分。

4. 年度合計辦理聯合稽察稽察次數達 35 次(含)以上者得 3 分。

附註:本項路邊臨檢業務係以聯合辦理方 式辦理,轄下業者家數為 0 者,仍 應依規辦理,未辦理不予給分。

(51)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2.督導轄下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 心業者辦理乘坐者安全逃生演練 0-1

請備妥相關公文等具體佐證資料,本項配 分如下:

1. 未發文督導轄下業者演練者得 0 分。

2. 每學期初均發文督導轄下業者辦理安 全逃生演練者得 1 分。

3.辦理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宣導 0-3

將「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

納入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 心公共安全講習宣導,請備妥相關佐證資 料(包含:實施計畫、課程表、出席業者 簽到表、成果照片等),本項配分如下:

1. 未辦理學生交通車相關法規宣導者得 0 分。

2. 辦理 1 項(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 顧服務中心)學生交通車相關法規宣 導者得 1 分。

3. 3.辦理 2 項(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 照顧服務中心)學生交通車相關法規 宣導者得 3 分。

附註:佐證資料應包含實施計畫、課程 表、出席業者簽到表、成果照片共 4 項證明文件,缺 1 者,本評鑑細 項不予給分。

(52)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4.依限填報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 心學生接送車輛聯合稽查統計表 0-2

請備妥相關公文證明、稽查統計表等具體 佐證資料,本項配分如下:

1. 未依限填報者得 0 分。

2. 依限填報 1 項(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 後照顧服務中心)學生接送車輛聯合 稽查統計表者得 1 分。

3. 依限填報 2 項(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 後照顧服務中心)學生接送車輛聯合 稽查統計表者得 2 分。

附註:

(1)表格應填欄位有任 1 空白者,本評 鑑細項不予給分。

(2)轄下未有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 顧服務中心者,仍應依限填復表格 (請務必詳列貴局(處)對轄內業者 自有或租賃等學生接送交通車具 體管理措施),方予給分。

(53)

七、配合教育部終身教育司相關業務

(4%,加分題)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一)承辦終身教 育司專案計畫

(2%)

承辦全國性終身學習專案計畫 0-2

「承辦終身教育司專案計畫」,專指 終身教育司推動之各項政策及活 動,包含成人教育、社區教育、童 軍教育、補習教育、樂齡教育、社 區婦女教育、全國語文競賽等。

1.未承辦全國性終身學習專案計畫

(0 分)

2.承辦全國性終身學習專案計畫(2 分)

(二)提出終身學 習 整 體 規 劃 之 經 費 及 資 源(2%)

終身學習整體預算成長比例 0-2

1.請備妥預算書(或相關佐證資料),

預算範圍為社區大學、成人基本教 育及高齡教育部分,得分說明:

項目

(1)一級財力縣市:104 年預 算較 103 年者預算成長 3%

以上,加2 分。

(2) 二級財力縣市:104 年預 算較 103 年者預算成長 2%

以上,加2 分。

(2) 三-五級財力縣市::104 年預算較 103 年者預算成長

(54)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分數 自評 得分 填表說明 訪視結果說明 1%以上,加 2 分。

(55)

104 年度教育部對各地方政府統合視導訪視紀錄表「一般項目」 【 終身教育司 】

縣市別: 訪視日期:105 年 月 日 訪視者:

訪視項目:終身教育重點業務(二) -家庭教育辦理情形、新移民教育辦理情形及高齡教育辦理情形

●基本資料

視導項目 姓名 職稱 聯絡電話 手機號碼 e-mail

1.家庭教育辦理情形 (60%)

2.新移民教育辦理情 形(10%)

3.高齡教育辦理情形

(30%)

【評分說明】

1.整體等第評比標準:優等(90 分以上),甲等(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乙等(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丙等(60 分以上,未滿 70 分),丁 等(未滿 60 分)。

2.分數級距以整數呈現。

3.凡未檢附佐證資料以致本部無法據以評分者,該項目本部得以 0 分計算。佐證資料不齊全者或填報資料不實經查獲者,本部亦得 視情節輕重予以扣分。

(56)

一、家庭教育辦理情形

(60%)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配分 自評 自評說明 填表說明 評分 訪視結果說明

(一)家庭教育行 政運作及資 源運用情形

(20%)

1. 各 直 轄 市 、 縣 (市)家庭教育中心 遴 聘 家 庭 教 育 專 業人員情形。(2%)

0-2 1. 本項係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7

條規定。

2. 佐證文件:請備家庭教育專業 人員資格證明書影本。

3. 評分基準:

遴聘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人數 (0-2%)

(1) 未遴聘。(0%)

(2) 1~2 名。(1%)

(3) 達 3 名以上。(2%)

2. 各 直 轄 市 、 縣 (市)家庭教育中心 建 立 家 庭 教 育 志 工 制 度 及 人 力 運 用情形。(6%)

0-6

1.

104 年度志工訓練課 程時數統計

(1) 全年開設時數:

(2) 推廣活動類:

(3) 諮詢輔導類:

1. 據家庭教育法第 7 條、第 9 條及第10 條規定,家庭教育 中程計畫及「教育部 104 年 度補助各直轄市、縣(市)

政 府 推 展 家 庭 教 育 實 施 計 畫」規定辦理。

2. 請說明 貴縣(市)家庭教育 中心志工制度及人力運用情 形 , 志 工 制 度 範 圍 包 括 招 募、訓練、管理、運用、輔

(57)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配分 自評 自評說明 填表說明 評分 訪視結果說明 (5) 婚姻教育類:

2.

104 年度中心運用志 工人力情形=志工服 務總時數÷志工總人 數

定及當年度實施計畫及辦 理成果等。

(2)有關評分基準(2)各項請依 推廣活動及諮詢輔導分別 列 表 呈 現 , 包 括 課 程 名 稱、課程內容之摘述、課 程時數及講師人員說明。

(3)有關評分基準(3)請提供 104 年度運用志工人力情 形請提供志工服務清冊,

包括序號、志工姓名、志 工服務時數及志工服務時 數總計。

4. 評分基準:

(1) 建立志工管理法規、運用計 畫及表揚情形(0-1%)。

(2) 志工培訓(0-3%)

A.依任務導向(應至少含蓋 推廣活動及諮詢輔導兩 類)規劃設計系統性培訓 課程(包含召募培訓及在 職訓練),且兩類課程訓

(58)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配分 自評 自評說明 填表說明 評分 訪視結果說明 練時數相當。(1%)

B.親職教育及婚姻教育相關 訓練課程時數達全年度 開設課程時數之 50%以 上。(1%)

C.將性別平等、家庭暴力防 制、毒品防制、愛滋品防 治、網路霸凌、網路沉迷 及多元媒體識讀等議題 納 入 志 工 在 職 訓 練 課 程。(1%)

(3) 中 心 運 用 志 工 人 力 情 形

(0-2%)

A.(志工服務總時數÷志工 總人數)≦60。(0%)

B. 60<(志工服務總時數÷

志 工 總 人 數 ) ≦100 。

(1%)

C.(志工服務總時數÷志工總 人數)>100。(2%)

3. 各直轄市、縣(市) 0-8 1. 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17 條、「教

(59)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配分 自評 自評說明 填表說明 評分 訪視結果說明

(8%) 家庭教育活動實施要點」規

定。

2. 本項所稱家庭教育經費之編 列不含人事費(含臨時人力支 出)、一般事務費及設備費等 項目,僅包括推展家庭教育之 計畫經費。

3. 本項所稱家庭教育計畫經費 執行情形,係指本部核定補助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104 年 度推展家庭教育實施計畫經 費。

4. 佐證文件:

縣(市)政府 104 年度預算書

(預算書須列有家庭教育之相 關文字,學校推動性別平等教 育、親子活動等不予列計)。 5. 本部 104 年度家庭教育計畫

經費核定公文、核定計畫經 費 表 及 計 畫 經 費 收 支 結 算 表。

6. 本項所稱「親職教育」及「婚

(60)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配分 自評 自評說明 填表說明 評分 訪視結果說明 姻教育」兩類計畫之執行經

費 , 應 達 到 全 年 度 經 費 之 50%以上,係指以「親職教育」

或「婚姻教育」為議題之各 種活動(不限民眾、教師或 志工等),或以該兩項議題所 提供之各類形式宣導屬之。

7. 評分基準:

(1) 家 庭 教 育 經 費 編 列 情 形

(0-2%)

A. 財力等級第 1 級

a. 編列經費未達 180 萬元。

(0%)

b. 編列經費達 180 萬元以 上,未達300 萬元。(1%)

c. 編列經費達 300 萬元以 上。(2%)

B. 財力等級第 2 級

a. 編列經費未達 150 萬元。

(61)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配分 自評 自評說明 填表說明 評分 訪視結果說明 c. 編列經費達 250 萬元以

上。(2%)

C. 財力等級第 3 級

a. 編列經費未達 120 萬元。

(0%)

b. 編列經費達 120 萬元以 上,未達180 萬元。(1%)

c. 編列經費達 180 萬元以 上。(2%)

D. 財力等級第 4 級

a. 編列經費未達 100 萬元。

(0%)

b. 編列經費達 100 萬元以 上,未達150 萬元。(1%)

c. 編列經費達 150 萬元以 上。(2%)

E. 財力等級第 5 級

a. 編列經費未達 30 萬元。

(0%)

b. 編 列 經 費 達 30 萬 元 以 上,未達100 萬元。(1%)

c. 編列經費達 100 萬元以 上。(2%)

(62)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配分 自評 自評說明 填表說明 評分 訪視結果說明 (2) 親職教育及婚姻教育兩類

計畫經費投入情形(0-4%) A. 投入經費占全年度計畫經

費情形(0-2%)

a. 未達 50%以上。(0%)

b. 已達 50%以上。(2%)

B. 婚姻教育經費占親職教育 及婚姻教育兩類計畫投入 經費合計之比率情形(0-2%)

a. 未達 30%。(0%)

b. 達 30%以上,未達 40%。

(1%)

c. 已達 40%以上。(2%)

(3) 計畫經費執行率(0-2%) A.本部補助款地方政府實際

執行數占本部核定地方政 府 補 助 款 之 比 率 未 達 80%。(0%)

B.本部補助款地方政府實際 執行數占本部核定地方政

(63)

視導項目 視導細項 配分 自評 自評說明 填表說明 評分 訪視結果說明 C.本部補助款地方政府實際

執行數占本部核定地方政 府 補 助 款 之 比 率 達 100%。(2%)

4.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訂定家庭教 育中程計畫及其 追蹤考核情形。

(3%)

0-3 1.依據家庭教育法第 5 條、第 7

條規定。

2. 佐證文件:請備 貴縣(市)政 府 發 布 之 家 庭 教 育 中 程 計 畫、提報貴縣(市)政府之家庭 教育諮詢委員會之會議資料 及會議紀錄等文件。

3. 評分基準

(1)訂定中程計畫情形(0-1%) A.未訂定。(0%)

B.已訂定。(1%) (2)中程計畫規模(0-1%)

A.教育局(處)單一局(處)。

(0%)

B.跨局(處)。(1%)

(3)中程計畫管考情形(0-1%) A.辦理成果未提至家庭教

育諮詢委員會報告。

(0%)

B.辦理成果提至家庭教育 諮詢委員會報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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