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會計學系碩士論文摘要
遞延所得稅資產評價之盈餘管理探討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
姓名:張至誼 指導教授:林嬋娟 博士研究目的
由於遞延所得稅資產評價的評估是以資產負債表日可取得之相 關證據加以評斷,若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一部份或是全部有超過百分之 五十的機率不會實現,便需提列遞延所得稅資產評價。本研究係以盈 餘管理的角度切入,想了解公司管理當局是否會以此裁量性會計項目 進行盈餘管理,而使遞延所得稅資產評價成為盈餘管理的工具之一, 並對遞延所得稅資產評價的決定因素加以探討,藉此研究來了解公報 對於遞延所得稅資產評價評估的規定,應否更為明確。研究動機
許多國家的會計準則和稅法規定不一致,因此造成了財務及稅務 上處理的方法不同,加深了所得稅會計處理的複雜度。由於此差異的 存在,使美國對所得稅會計多次發佈相關處理準則。美國財務會計準 則委員會(FASB)於 1992 年 2 月發布第 109 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所得稅會計處理準則」(SFAS No.109 Accounting for IncomeTaxes),該準則的公佈,使企業對所得稅會計處理有了重大的變革。 其中最大的改變之一,便是放寬對遞延所得稅資產認列的標準。在此 號公報發佈後,有部分學者對於遞延所得稅資產及其備抵科目-「遞 延所得稅資產評價」的規定有所質疑,而這爭議主要來自於遞延所得 稅資產評價的評估規定。根據 SFAS No.109 公報之規範,遞延所得稅 資產評價的判定是依照資產負債表日可取得的證據來評斷遞延所得 稅資產實現的可能性,如果證據顯示遞延所得稅資產之一部份或是全 部多半可能(More Likely Than Not)無法實現時,便要設置遞延所 得稅資產評價以減少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的金額。而此多半可能的比 率一般是指百分之五十的可能性,但有學者認為百分之五十的可能性 判斷過於主觀,且對正面和負面證據的評估亦根據公司管理階層自主 性的決定,因此造成此科目會成為企業盈餘操縱工具之疑慮。 我國所得稅的會計處理,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發布 前,並無詳盡的所得稅會計處理規定。直至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公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準則」,才對 所得稅會計處理有較詳盡的規範。第二十二號公報主要依據國內相關 法律和實務,並參考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109 號公報制定而成。 在第二十二號公報中,對於遞延所得稅資產評價的規定為:「如有證 據顯示,遞延所得稅資產的部份或全部有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機率不會
實現時,則該將部份或全部列入備抵評價科目,以減少遞延所得稅資 產。」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109 號之規定相似。 而國內相關之研究,陳依依(民國八十八年)對國內上市公司遞 延所得稅資產評價進行實證研究,針對決定此科目金額的要素加以探 討,並加入債務契約假說進行檢定公司管理階層是否有從事盈餘管理 的行為。而就債務契約假說檢定結果顯示,公司管理階層有運用此科 目從事盈餘管理的跡象,但由於此篇國內研究在盈餘管理檢定的部分 只針對債務契約假說進行探討,故本研究想針對國內上市公司管理當 局是否有以遞延所得稅資產評價為盈餘管理之工具進行探討,將盈餘 管理的部分擴大研究,並且對遞延所得稅資產評價之決定因素加以探 討。
研究方法
本研究將假說分成兩部分,一為盈餘管理假說,另一為公報評估 假說。盈餘管理假說針對管理階層可能從事盈餘管理之動機為基礎, 建立債務契約假說、規模假說、盈餘平穩假說及盈餘預測假說;公報 評估假說則針對所得稅公報中,對遞延所得稅資產評價評估的規定為 基礎,建立現存應課稅差異、過去平均資產報酬率及虧損後抵此三變 數。接著再將所建立的變數和備抵評價之水準以多元迴歸分析進行實 證檢定。主要發現與建議
本研究對盈餘管理動機及公報依循這兩方面和遞延所得稅資產 評價之相關性進行研究,故將實證結果分成兩部分敘述: 一、盈餘管理動機部分 在盈餘管理動機部分,本研究採用長期負債權益比、公司規模、 盈餘平穩、盈餘預測差異這四變數,來對公司管理階層可能從事盈餘 管理的動機加以測試。而實證結果大都不支持原本所建立的假說,探 究主要原因,可能是因為遞延所得稅資產評價所影響的為稅後金額。 雖然備抵評價直接影響所得稅費用或利益會對稅後盈餘有直接的影 響,但是相對的,如果直接透過所得稅費用或利益來影響稅後金額, 對稅前淨利並無任何改變。如此報表使用者便可透過財務報表中所得 稅的附註揭露及跨期間稅前盈餘與稅後盈餘之比較,發現管理階層有 盈餘管理的跡象,因此反而較不容易使公司經理人員以此科目來進行 盈餘管理。所以統整結果來說,沒有明顯的證據顯示管理階層有以此 科目進行盈餘管理的情形,此研究結果也和 Miller&Skinner(1998) 和 Visvanathan(1998)之結果大致相同。 二、公報依循部分 在公報依循部分,本研究以現存應課稅差異、平均資產報酬率、 虧損後抵這三個變數進行測試,而實證結果顯示平均資產報酬率、虧損後抵都符合所建立的假說。其中以虧損後抵這變數之實證結果最為 顯著,代表當公司有越多的虧損後抵時,由於虧損後抵受到稅法之限 制,所以這部分的遞延所得稅資產較不容易實現,因此這部分所提列 的備抵評價也越多。另平均資產報酬率之實證結果也很顯著,代表當 公司歷史獲利能力表現不錯時,預期公司未來的課稅所得也越多,所 以遞延所得稅資產實現的可能性就越大,相對提列較少的備抵評價。 至於現存應課稅差異,此變數雖然結果並不顯著,但變動的方向和預 期相同,表示當公司有越多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時,未來會迴轉越多的 應課稅金額,所以備抵評價之水準也較低。這研究結果也和之前國、 內外研究之結果相同。 整體看來,以公司管理階層之盈餘管理動機所建立的變數與遞延 所得稅資產評價的水準之間不具相關性,因此沒有顯著證據指出公司 管理階層以此備抵科目操縱盈餘的情形。而就公報規定而言,公司管 理階層會依據公司現在之經濟情況來評估遞延所得稅資產評價的水 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