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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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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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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學 生 宿 舍 管 理 辦 法

990210 89.05.10 本校業務會報修正通過 89.08.15 本校第三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0.01.09 本校第九次行政會議修正備查 90.01.19 本校第一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1.20 本校第十八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校為期培養學生現代公民的生活素養與自我管理能力,特訂定「學生 宿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宿舍除學校另有安排外,應專供本校在學學生住宿使用。 第三條 本校學生宿舍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四條 學生宿舍管理之規劃與執行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輔導,並指定宿 舍輔導員承辦及執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依宿舍相關法令,對住宿學生生活及自治之輔導。 二.法規傳達及有關表冊之彙整、分析與陳報。 三.輔導學生宿舍生活自治會(以下簡稱學宿會)推行工作、協調意見,改 善住宿環境。 四.住宿學生有關宿舍生活獎懲事項之建議。 五.學生宿舍安全措施之規劃、執行與建議。 六.學生宿舍各項設備維護、修繕、改善、補充等事項之申請、並協助總務 處執行監督保管與驗收。 第五條 住宿學生為自行規範宿舍生活秩序、推行宿舍自治、促進住宿學生之福 利,反映住宿生意見並協助學校管理宿舍,應組織宿舍生活自治會。其 組織細則另訂之。 第六條 宿舍之修繕、維護、改善及保養等工程,寢室部分由住宿生自行上網填 報申請,陳總務處負責處理;非寢室修繕之特殊或緊急案件,知會宿 舍輔導員逕洽廠商先行處理,餘依本校採購程序分層辦理。 學生宿舍之公共環境清潔及花木草地之修剪由宿舍輔導員知會總務處 處理,其不及知會者應於事後補知會,核銷程序依前項辦理。 第二章 住宿申請及分配 第七條 本校學生申請住宿,應於規定期間內,於本校宿舍系統網路提出申請, 未於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不核予床位。進住宿舍時需繳交以下資料: 一、新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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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宿申請書; 2.住宿契約書; 3.查驗繳費證明; 4.新生入學所規定之相關資料; 5 第八條所列之資格文件。 二、續申請者: 1 學生證影本。 2 身分證影本。 第八條 生活輔導組於受理前條住宿申請後,得先按下列各款順序分配宿舍: 一.身心障礙學生、低收入戶學生、或事實足證有特殊需要之學生。 二.當學年度學生宿舍自治會委員。 三.外籍生及僑生就讀本校第一年者。 四.交換學生就讀本校第一年者。 五.離島及原住民學生就讀本校第一年者。 六.大學部一年級學生家住高雄縣市以外之學生。 七.大學部一年級學生家住高雄市(縣),床位不足時,辦理抽籤順序 分配之。 八.轉學生、大學一年級復學生。 九.研究生、博士生一年級。 十.大學部、研究所、博士生二年級以上。 除前項第一款外,自願退宿後再申請住宿者,不適用前項各款分配順 序之規定。 第三章 繳費 第九條 住宿學生應依照規定期限內繳納住宿費、網路使用費、基本電費、 保 證金等各項費用,否則應取消床位;凡於開學後進住宿舍者依下列各 款辦理: 一、註冊後一個月內進住者,應繳交住宿費全部。 二、一個月者,依實際住宿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者,依暑假住宿費計 算。 第十條 住宿生應於規定期間內繳費,逾期未辦理者,以自願退宿論。但因不可 抗力之因素,而逾期未辦理者,不在此限。 第四章 宿舍進住 第十一條 經核准住宿之學生應繳交住宿費,並於開學後七日內向宿舍輔導員 報到,由學宿會協助安排進住。違反前項所定期限或擅自變更床位 者,以自願退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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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宿舍輔導員有正當理由,得事先知會住宿同學,會同學宿會幹部進 入寢室檢查、處理;但有急迫事由者,無須事先知會,事後需向學 務處提報書面報告資料。 第十三條 住宿學生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一.私自頂讓床位、佔住床位、或排斥他人進住。 二.賭博、酗酒鬧事、鬥毆、或吸毒。 三.儲存危險物或違禁物。 四.擅自留宿外客。 五.引介商人進出宿舍買賣物品。 六.擅自接裝未經學校同意之電器。 七.擅自在寢室內炊膳。 八.在宿舍內飼養動物。 九.違反宿舍生活自治會訂定之有關住宿規定。 十.其他違反公共衛生、居住安寧或公共安全之行為。 前項第九款之規定及其違反時之議處方式,應送請生活輔導組核備。 違反前項之第一至第四款之規定,其情節重大者,經宿舍輔導員、 學宿會或生活輔導組查證屬實者,得勒令退宿,並不再核准住宿申 請。 違反第一項第五到第八款或第十款之規定,由宿舍輔導員或學宿會 警告無效而再犯相同之行為,經宿舍輔導員、學宿會及生活輔導組 查證屬實者,勒令退宿,並自退宿登記日起一年內不再核准住宿申 請。 第十四條 為增進住宿學生之責任感,並培養重視財物保管及愛惜物力之習慣, 對於宿舍公物之維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凡住宿同學進住宿舍後應向宿舍輔導員領取住宿財產檢查表, 逐一核對查驗,並於住宿期間妥善保管公物。於退宿(或更換寢 室)時應依規定辦理退宿手續,逾期未辦理者,得由宿舍輔導 員與學宿會幹部共同進入檢查並認定公物損壞程度,私人物品 未清除者視同廢棄物處理,並沒收「保證金」。如有損壞或遺失 公物者,應依財產清單價值表規定賠償。 二、住宿學生因故意或過失損害宿舍公物者,應由宿舍輔導員簽報 學校核定期限令其賠償;其逾期不賠或因故意所致者,並得勒 令退宿。 第五章 宿舍調遷 第十五條 住宿學生有正當理由者,得於生活輔導組每學期規定之時間內,填 具調遷申請書,經核准後調遷宿舍,但每學期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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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調遷宿舍所繳住宿費不同者,核准調遷日期未逾全學期3 分之 2 者, 應依宿舍輔導員簽報生活輔導組就差額出具之證明文件,向總務處 出納組辦理退費或補費手續。已逾全學期3 分之 2 者,不予退費或 補費。 第六章 寒暑假住宿 第十七條 住宿學生於住宿契約約定之期間屆滿時,應搬離宿舍。 有合理原因須於寒、暑假居住學校宿舍者,得於學校公告期限內向 宿舍輔導員或生活輔導組申請登記,經學校核准後得予列入分配, 但床位學校必要時可予調動。 第十八條 宿舍輔導員或生活輔導組受理前條住宿申請後,以集中宿舍之原則 分配床位。 第十九條 辦理新學期住宿預約登記但未完成寒暑假住宿程序之住宿學生,應 於住宿契約約定之期間屆滿七日內,將所有物品集中捆包,存放於 指定之場所。 第二十條 寒、暑假期間為配合學校、社團營隊活動運作,於洽總務處後得視需 要經學校核准後開放淨空宿舍供活動使用,宿舍僅提供床鋪、桌椅、 水電與現有硬體設備,其餘均由使用者自備,並自負保管之責。 第二十一條 寒、暑假期間未經核准使用之寢室由宿舍輔導員會同學宿會幹部上 鎖並繳還總務處保管;非至新學期註冊前十日,不得開啟。 第二十二條 寒、暑假住宿費用暨其他相關事項,其辦法另訂之。 第七章 退  宿 第二十三條 住宿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退宿: 一、休學、退學、轉學。 二、大學部或研究所依各該系所之正常修業年限應畢業者。 三、自願退宿。 四、勒令退宿。 五、終止住宿契約。 第二十四條 退宿學生應依下列各款程序辦理退宿: 退宿前,寢室應打掃清潔。經宿舍輔導員、學宿會幹部共同會勘後 寢室不整潔者代請清潔人員打掃,費用由該寢室所有住宿生共同 負擔,並於規定期間內繳還公物。 第二十五條 住宿學生辦理退宿時,除住宿期間已逾全學期3 分之 2 者不得申請 退費外,得依「國立高雄大學學生宿舍住宿費用退費要點」辦理。 第二十六條 住宿學生於辦理退宿手續後,應於三日內遷離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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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學生違反前項規定者,宿舍輔導員得勒令其離舍並報請生活 輔導組依法處理之。 第二十七條 因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情事退宿者,於完成第二十四條之手續後,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遷離宿舍時,得檢具證明,提出申請書, 經宿舍輔導員轉呈學務處核准,按第六章寒、暑假住宿規定辦理住 宿;但最遲應於新學期開學前七日遷出。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住宿學生住宿期間,其行為符合本校學生個人獎懲辦法之規定者, 宿舍輔導員或學宿會得報請生活輔導組獎勵或懲處。 第二十九條 人員進出學生宿舍大門以電腦刷卡門禁配合二十四小時監視錄影 方式管制,以維安全。 第三十條 申請借用宿舍場地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之: 一、學宿會以外之本校任何團體或個人,須向宿舍輔導員申請,並 經宿舍輔導員同意。 二、校外團體及個人須向宿舍輔導員請,經及宿舍輔導員同意,並 報請生活輔導組核准。 第三十一條 電費、電訊費用按表或依使用者付費原則自行負擔。其他應由住宿 生負擔者亦同。 學生宿舍水電供應及電器使用注意事項、網路管理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二條 生活輔導組得針對學宿會服務績效評核,其要點另訂之;並舉辦 學生宿舍整潔競賽,得委託學宿會辦理 。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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