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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費減免(軍公教遺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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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學雜費減免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公布文號: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三六四一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十條

第一條

為照顧軍公教遺族之就學,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軍公教遺族,係指軍公教人員因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 其婚生子女、養子女或無子女者之同胞弟妹,依法領受撫卹金者。 前項所稱軍公教人員,指陸、海、空軍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及政府機關、學校 預算員額內之人員。

第三條

軍公教人員因作戰或因公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全額 公費優待;因病或意外死亡,依法領受年撫卹金之遺族就學,給與半額公 費優待;撫卹期滿及領受一次撫卹金之遺族,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 得予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前項優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 限。

第四條

前條公費優待項目包括學費、雜費、制服費、書籍費、主食費及副食費。 前項學費及雜費,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規定:其餘各費,大專院校比照 師範校院公費發給標準,中等以下學校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 http://

第五條

軍公教遺族同時符合本條例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應擇一申 請。

第六條

軍公教遺族申請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國防部、銓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發之卹亡給與令、撫卹令、撫卹金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並應依學校規定 期限辦理申請手續。

第七條

(2)

學校受理前條申請,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一經核定,准予優待 至畢業為止。

第八條

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之各項費用,公立學校之學費及雜費,由各校逕于減 免,其餘費用,由各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私立學校,由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第九條

依本條例核准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時,應即停止優待: 一、具有依法喪失、停止領受撫卹金之事由者。 二、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 在學期中休學、退學者,自離校月份起停發主食費及副食費,已核發各費得 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巳享受優待之費 用,不得重複請領。

第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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