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資訊不對稱下、二手汽車市場消費者購車之權益探討—以台日市場為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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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論文提要 學年度:93 學期:2 校院名稱:國立中山大學 系所名稱:企業管理學系 論文名稱(中):在資訊不對稱下、二手汽車市場消費者購車之權益探討 —以台日市場為例說明. 論文名稱(英):The Study of Expendiency & Benefit for Consumers Who Procure Vehicles from Second-hand Vehicles Vendors in A Propensity of Asymmetrical Information of Supply/Demand Market —by way of examples of the market in Taiwan & Japan. 學位類別:碩士 語言別:中文 學 號 : N924010017 論 文 頁 數 : 179 研 究 生 (中 )姓 名 : 陳 慶 國 研 究 生 (英 )姓 名 : Ching-kuo Chen 指 導 教 授 (中 ) 姓 名 : 李 清 潭 指 導 教 授 (英 ) 姓 名 : Chin-Tarn Lee 口 試 委 員 (中 ) 姓 名 : 吳 基 逞 、 羅 容 恆 口 試 委 員 (英 ) 姓 名 : Lo,Henry Y , Chi-Cheng. ii. Wu.
(3) 摘 要 歐美、日本國家的二手車市場已進入成熟期,顯示出如下市場特點: 1.交易量大,已形成規模效應: 發達國家二手車交易量均遠遠超過新車的交易量,一般均比新車高出一倍以 上。據概略統計,美國二手車年銷量已是其新車銷量的2.5倍,日本二手車 年銷量已連續多年超過其新車的銷量。正因為有如此龐大的二手車市場,發達 國家才能保持一個相對穩定、規模巨大的新車銷售市場。相關資料顯示,成熟 的汽車市場上,汽車報廢週期平均為8-12年,而汽車更新週期平均不到4 年,可見二手車市場有相當的空間可迴旋是顯而易見的。 2.價格較低,平衡市場供求量: 21 世紀已成為“汽車社會”的今天,轎車已成為現代家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 具,但不同層次的消費者對轎車的需求亦不同。 部分中產階級及以上的消費者買車以新車為主,他們注重的是車輛的可靠性而 非價格,一般多為使用上四、五年後,在車輛的可靠性開始下降、意外故障逐 漸增多時,他們就要考慮換車了。 而多數中產階級以下的消費者則以買二手車為主要考量,主要出於使用成本較 低的考慮。二手車的價格一般只有新車的一半左右,而且再使用 2 到 4 年性能 仍然可靠,使用後的折舊價值損失遠比購新車小得多。這樣的二手車用過後可 能再次賣掉,這時車價更只有新車的 20%-30%,主要流向收入低或者沒有收 入的學生手中。 另外還有一些較舊的車其價格更低,僅有新車價的5%-10%,購買這種二 手車,雖然要花費一定維修費用,但總體上使用成本最低,很划算。因此,在 發達國家,二手車的總供應量略大於總需求量,二手車價格相對較低,以平衡 市場供需量。 3.體制機構健全,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在發達國家的二手車市場,一般均形成一套比較完善的收購和銷售體制,健全 了二手車拍賣批發機構。各國政府紛紛制定了有關二手車貿易的相關法規,以 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而各種評估機構公正、高效的運作,使發達國家二手車市 場價格趨於長期穩定狀態。消費者不必擔心車輛價值不穩而帶來的損失。二手 車的價值對汽車的保值以及刺激新車的購買影響深遠,二手車市場的持續穩定 對新舊車市場的健康發展發揮了促進作用。 發展中國家之二手車市場,其共性為: 1.來源較少,價格較高: 由於發展中國家人均收入遠比發達國家低,因此,希望購買二手車的比例遠高 於發達國家;再加上這些國家新車更換週期長於發達國家,因此造成二手車來 源有限,供不應求的狀況屢見不鮮。造成了二手車價格不菲,高出發達國家數 iii.
(4) 倍。雖然如此,二手車的價格還是遠低於新車,從經濟承受力考慮,二手車仍 是市場活絡。 2.交易方式靈活,管理日趨法規化: 發展中國家二手車市場最大的特點是交易方式靈活多樣,有個人間的直接交 易,有專賣店交易,也有拍賣行交易,總之按市場規律自行調節運作。 發展中國家的二手車市場雖經多年發展,尚不夠成熟,無論在規模、價格、市 場規範、市場運作等方面與發達國家均有一定差距。這些國家已經意識到這一 點,正在採取措施,致力於國家法規的政策導向和新舊市場的協調發展,採取 價格調節,以求供需達到平衡,使其交易模式不斷地向發達國家靠攏。 台灣之市場亦循此趨勢正向歐、美、日國家靠攏,與發達國家相比,台灣二手 車市場起步較晚,發展迅速。交易方式“八仙過海,各顯神通”,交易模式與 法律規範還未健全,購車糾紛時有所聞,在對欲購之標的車之資訊未被充份揭 露之情況下,購二手車的風險變的相當大,消費者有可能是車商眼中最後一隻 白老鼠,只能自求多福。 綜觀美、日等發達國家的二手車市場,國家法規的政策導向和新舊車市場的協 調發展,是促進這些國家二手車市場繁榮的關鍵原因。 本國由於市場在法律規範不完備之情況下,市場存在著嚴重的資訊不對稱問 題,使消費者購車之權益無法保障;本研究主要是透過訪談及相關文獻理論的 整理回顧和個案研究分析,歸納出提昇消費者權益之制度建置,使消費者權益 得以保障而安心購車。並嘗試提供業者做制度建立之參考模式。 【關鍵詞彙】 資訊不對稱、二手車、消費者權益、消保法、公交法、定型化契約、評估制度、 產品責任、汽車安全防護、車檢. iv.
(5) Abstract The second-hand vehicle market in Europe, America, and Japan has entered the mature period and showed the following market characteristic: 1. Large business volume and has formed effect of scale Volume of the second-hand vehicle business in developed countries is lot more than the volume of the new vehicle. Generally it is above a time. According to the summary statistics, the annual sales volume of American second-hand vehicle is already 2.5 times of its new vehicle sales volume, and the year sales volume of Japanese second-hand vehicle has continuously surpassed its new vehicle the sales volume for many years. Just because of huge second-hand vehicle market,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can maintain a stable and huge market of new vehicle market. The related data demonstrated that, in a mature auto market, the average of vehicle discard cycle is about 8 - 12 years, but the average of vehicle renew cycle is less than 4 years. It is obvious that the second-hand vehicle market has quite a few of the spaces to operate. 2. Lower price and balance the supply and demand quantity in the market The 21st century has become "the automobile society". Cars have become an essential transportation for the modern families, but consumers from different levels have different demands for cars. Part of the consumers, which from middle class and above mainly buy new cars. They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reliability of the vehicles instead of the price. Most of them would consider changing cars after four or five years when the reliability of the vehicle go down and the chance of accidental breakdown increase. But consumers, which are below the middle class, then take the second-hand car as the main consideration. It is because of the lower price consideration. The price of second-hand car is about half of a new car. It's still quite reliable to be used for two to four years. And the loss of depreciation value would be smaller than buying a new car. Such second-hand car is still possible to be sold once more after using. The price then would be only 20%-30% of a new one. Those cars are mainly sold to the people who have lower income or students who have no income. v.
(6) Moreover there are some older cars that even cost less, which costs only about 5%-10% of a new car. Although it is a must to spend certain money on maintenance costs, the total cost would still be the lowest. It is quite beneficial. Therefore the supply of second-hand vehicle is a little bit larger than the demand quantity. The price of the second-hand cars is also lower. That is to balance the supply and demand quantity in the market 3. The system organize well and promote the market to be developed Second-hand vehicle markets in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generally form a perfect purchasing and selling system. And that promotes the organization of second-hand auction and wholesale. Governments formulate related laws of second-hand vehicle trading to protect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Each organization runs fairly and effective and that makes the price in second-hand vehicle markets of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tend to be stable. Consumers do not have to worry about the loss which is from the unstable value of vehicles. The value of second-hand vehicles affects the guarantee value of vehicles and the stimulation of buying new cars deep and far. The steady of second-hand vehicle markets has made new- and second-hand vehicle markets promote fairly well. The generality of second-hand vehicle market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are: 1. Less source and higher price Because of the average income of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is lot more lower than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the proportion of wanting to buy second-hand cars is lot more than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Furthermore, vehicle renew cycle of these countries is longer than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Therefore make the source of second-hand vehicle to be limited. And the situation of supply is unable to meet the demand is very common. It has made the price of second-hand vehicle become lot higher than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Even though, the price of second-hand cars is still lower than new cars. Considering from the economy, second-hand cars are still popular. 2. The trading is flexible and the management is tend to be ruled day by day The main characteristic of the second-hand vehicle market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is flexible trading. There are direct personal trading, store trading, and also auction vi.
(7) trading. Anyhow they regulate and run by the market rules themselves. Although the second-hand vehicles markets have go along for many years, it is still immature. There is still a certain difference in scale, price, market standard, and market operation from developed countries. These countries have already realized this and are now trying to improve. They are endeavoring to regulate the law and the policy and also coordinating with the new- and second-hand markets. They are trying to regulate the price and balance the supply and demanding. These have made their trading way become closer to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Market of Taiwan has also followed this tendency to Europe, America, and Japan. Comparing with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the second-hand vehicle markets in Taiwan starts later but develops faster. The trading way is like the Eight Immortals crossing the sea, each one showing his special prowess. The trading pattern and the legal rules are still not soundness. The disputes happen quite often. Before the information of a new car has not fully exposed, it is risky to purchase second-hand car. Consumer could just be the last white mouse for the sellers and can only pray for himself. Making a comprehensive survey of second-hand vehicle markets in developed countries like America and Japan, the policy, the law and the coordination between the new- and second-hand vehicle markets are the main reason to make second-hand vehicle markets become prosperous in these countries. Because of the legal standard is incomplete in our country. The problem of asymmetric information exists in the market. And that makes the rights and the interests of consumers can not be protected when they purchase cars. This research is mainly investigating via interviews, related documents, and theories, and also case study and analyze. Then induces the system which can promote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also to make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to be protected. Therefore they can feel at ease buying cars and also trying to provide proprietors a way to make reference of the system establishment.. 【Key Words】 asymmetrical information、second-hand vehicle、rights of consumer、 consumer protected law、fair trade law、shaped contract、estimate system、 products liability、automobile safe protection、inspection of automobile vii.
(8) 誌謝詞 在此論文完成之際,我首先必須感謝我的恩師 李清潭教授,對我耐心的指 導以及鼓勵,使我能夠順利地完成論文。也對於羅容恆教授及吳基逞教授等老 師,感謝他們在學業與論文給予我許多的指導與啟示,讓我這段學習期間收益良 多;也感謝高都汽車余榮輝總經理的大力協助,提供資料;並感謝從事中古車行 業多年的陳老板及董大哥的經驗傳授。 很榮幸能進入中山企研所碩專班就讀,這也是我踏出社會十多年來重新地接 觸到學校生活。在這兩年中不管是課業上或是人際關係上,都令我收穫良多,尤 其是認識了來自各行各業的精英伙伴。在此段期間感謝同學及同事們的鼓勵與學 業上的協助。對於職場上的老長官鈴木總經理,我也要特別地感激他,由於他的 支持,讓我再次點燃了進修學習的動機,也因他的支持與幫助,使我能兼顧工作 與讀書。 謹以本論文獻給我敬愛的父母親對我的勉勵。對於我的孩子昱秀、昱晟與 昱瑋深感抱歉,因為每天時間都用在工作及學校課業上,因此無法空出時間陪伴 你們一起讀書遊戲。最後特別要感謝我的妻子靜娟在家庭生活及孩子課業的照 顧,由於妳的支持與鼓勵,才能讓我在此段期間的能夠心無旁騖地專心讀書與研 究。. 陳慶國. 謹識於. 國立中山大學 企業管理學系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 中華民國 九十四年 六 月 三十 日. viii.
(9) 目 錄 論文提要 ...................................................................................................................ii 摘. 要 ..................................................................................................................... iii. Abstract......................................................................................................................v 誌謝詞 ....................................................................................................................viii 目. 錄 ......................................................................................................................ix. 表目錄 ......................................................................................................................xi 圖目錄 .....................................................................................................................xii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2. 第三節. 研究步驟與流程.................................................................................3.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5. 第二章. 文獻探討....................................................................................................6. 第一節. 名詞定義 ............................................................................................6. 第二節. 本國之法律規範.................................................................................9. 第三節. 日本之法律規範...............................................................................16. 第三章. 二手汽車市場環境概況之分析 ...............................................................27. 第一節. 各國二手汽車市場概況與趨勢 .......................................................27. 第二節. 我國二手汽車市場交易流程之介紹................................................32. 第三節 本國二手汽車市場交易之現況調查..................................................41 第四節 三個主要議題 ....................................................................................51 ix.
(10) 第四章. 本國與日本二手汽車市場運作模式與法律規範分析.............................63. 第一節. 本國之市場運作模式與法律規範....................................................63. 第二節. 日本之市場運作模式與法律規範....................................................66. 第三節. 兩國法律規範比較研究之歸納整理................................................80. 第五章. 提昇消費者權益之制度建置 ...................................................................83. 第一節. 本國消費者權益申訴個案研究 .......................................................83. 第二節. 本國市場運作模式改善其考量的問題構面 ....................................93. 第三節. 本國市場模式改變後運作與導入面臨之障礙 ................................95. 第四節. 對業者制度建置之建議 ...................................................................96.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100. 第一節. 研究發現結論 ................................................................................100. 第二節. 建議與未來發展方向.....................................................................102. 參考文獻 ...............................................................................................................104 附錄一. 消費者保護法 ........................................................................................109. 附錄二. 公平交易法............................................................................................127. 附錄三. 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 .............................................................145. 附錄四. 二手車檢修美容流程.............................................................................153. 附錄五. 日本製造物責任法 ................................................................................155. 附錄六. 日本消費者契約法 ................................................................................157. 附錄七. 日本第 33 屆消費者保護會議內容節錄................................................162. x.
(11) 表目錄 表 3-1. 2002-2004 二手車與新車市場狀況比較表 ...............................................47. 表 3-2 消費申訴案件前五大類別分析表...............................................................50 表 3-3 部分國家的安全標準及其特點....................................................................60 表 4-1 台灣二手車市場交易過程法規整理 ............................................................66 表 4-2 日本關於二手車店汽車贈品之規定表 .......................................................72 表 4-3 日本二手車市場交易過程法規整理 ............................................................77 表 4-4 兩國法律規範比較研究之歸納整理 ...........................................................80 表 5-1 市場運作模式改善其考量的問題構面 ........................................................94. xi.
(12) 圖目錄 圖 1.1 研究流程........................................................................................................4 圖 2-1 消費者保護行政機關體系 ........................................................................... 11 圖 2-2 消費爭議處理程序表 ...................................................................................12 圖 2-3 日本消費者行政體系 ..................................................................................20 圖 3-1 台灣二手汽車市場交易流程 .......................................................................33 圖 3-2. 2002-2004 新車與二手車成交數量之比較 ...............................................47. 圖 3-3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中區分會(93)年度受理之消費申訴案件.................50 圖 3-4 中區分會(93)年度受理之消費申訴案件前五大類別分析......................51 圖 4-1 日本二手汽車市場交易流程 .......................................................................68. xii.
(13)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一、研究背景: (一)消費者保護乃二十世紀後期各國政府行政、立法政策的新課題,國民的新 共識及國際的新思潮。近百年來,由於工業技術的發展提升,促使現階段工 業的快速成長,其結果對人類帶來高度的物質文明,但另一方面因為追求大 量生產以降低成本,為吸引顧客為目的,商品製造強調技術化量產,商品功 能趨於複雜化,導致商品在危險性的升高。尤其,五○年代以後,產業結構 的多層化及行銷策略的廣告化,不僅導致責任體系模糊不清,企業者更挾其 強大的經濟優勢,利用誇大不實的商業廣告,置入式行銷以鈍化消費者選購 商品的能力,或標示不實,以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認知,消費者權益受到威 脅。復以商品流通的國際化,往往一件單純的商品瑕疵,卻波及多國成千上 萬的受害者。因此,如何透過多元的努力以確保消費者權益,逐成為世界性 最重要的社會問題。 各國政府(包括亞洲諸新興國家)相繼制定各種法令,設立主管部門以為因應。 (黎淑慧,2003,消費者權利:消費者保護法/初版…臺北市:揚智文化(民 92)) (二)消費的時代,為因應大量交易之需求,企業經營者對於大量銷售之產品往 往預先訂定定型化契約,藉以節省與個別消費者分別磋商協定契約之時間, 此種特別訂定契約模式,具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經濟效率、加速交易過程 之功能,的確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然而在現今之工商業社會,企業經營者往 往以其雄厚資本及專業經驗,預先擬訂有利於己而不利於消費者的契約條 款,消費者在定型化契約條款下,幾乎對之往往僅有「要或不要」之選擇權, 對此種徒具契約自由形式,實質上卻早已破壞契約自由精神之情形,已然形 成一種消費危機,尤其在汽車等需求性較高的產品更是如此。 為防範定型化契約的濫用,保障消費者實質的契約自由,民國八十三年元月 通過施行的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亦於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就定 型化契約作專節的規範。為落實前揭消保法之規定,經濟部乃參考市場上各 車商之汽車買賣契約條款以及學者專家之意見,於八十五年訂定完成汽車買 賣定型化契約範本,供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於汽車買賣時訂約之參考。此外, 於訂定範本二年後,再依消保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擷取歸納範本中之重 要條款,於八十七年公告「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至此定型化契約之行政規制目的形式上可謂初步達成。然而由個人實務經驗 及相關資料得知,全國各車商正式使用經濟部所訂定之契約範本並不多,可 能由於定型化契約範本沒有拘束力,加上要如何著力落實,不僅企業經營者 不知如何做,消費者更不知如何運用該範本,因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 自八十五年頒行迄今已六年,成效有限。而且目前各車商所使用之汽車買賣 定型化契約與經濟部公告之「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1.
(14) 比較審查結果,發現尚有許多不符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實有改善空 間。 (蔡江泉,2002,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91學年度碩士論文) (三)近年來經濟不景氣,新車買氣也直直落,但二手車銷售行情卻年年創新高, 已連續第多年超過新車領牌台數,加上政府為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開 放中古進口車的推波助瀾下,使中古車市場的發展情勢一片大好。 汽車已成爲現代家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但不同層次的消費者對汽車的需 求亦不同。部分中產階級及以上的消費者買車以新車爲主,他們注重的是車 輛的可靠性而非價格,一般至多用上四、五年,在車輛的可靠性開始下降、 意外故障逐漸增多時,他們就要換車了;而多數中產階級以下的消費者則以 買二手車爲主,主要出於使用成本較低的考慮。二手車的價格一般只有新車 的一半左右,而且這類車再使用2到4年性能仍然可靠,使用後的價值損失遠 比購新車小得多。 然而由於國內之法規並無對二手車之交易有做特別之規範,因此造成在這個 擁有一年1000億以上商機的龐大市場中,中古車行個個各憑本事大力促銷自 認的”好車”,消費者在資訊不對稱下往往容易落入消費陷阱,一旦與二手 車賣方間產生紛爭,往往居於劣勢,當消費權益受損時,投入很多的心力處 理,結果未必如人心願。 基於以上之背景,讓我產生以下之研究動機。. 二、研究動機: (一)此研究對我而言是一個全新的領域,二手車相關領域並非與我現有之工作 領域有關,若要說有關係,大概是緣起於我因購買二手車之故而認識一群從 事此業的朋友,常從他們的言談間對此行業有粗略的輪廓與概念,又經常由 報章雜誌及新聞媒體的報導中知道此市場現存著極大的糢糊地帶,使有心機 的車行得以操弄消費者的權益,我也是一個消費者,這樣的現況引起我的興 趣,想要經由研究釐清一些事情,雖然過程中可能會和朋有所對立,然事實 是越辯越清的。 (二)汽車是價質不菲且存在著一定要絕對安全性能的商品,畢竟駕駛著汽車時, 影響的不只是自身的性命,也包含其他人的性命財產安全,因汽車事故所造 成之人員傷亡及重大財務損失時有所聞,若能藉此研究,提醒車輛管理主管 機關做一些管理機制的調整,使安全議題能夠具體落實。. 第二節. 研究目的. (一)希望藉此研究,將多年來一直存在相當多問題的這一個區塊,藉由問題點 2.
(15) 的釐清,試著提供一個可以改善現有運作模式的機會,使中古車的交易是 資訊透明開放的,消費者可以放心去接受這個市場,當市場機制更健全, 當消費者不再害怕受騙,則此市場能夠穩定成長,達成消費者、二手車業、 主管機構三贏的局面。 (二)在此研究中存在著三個主要的議題: 1. 資訊不對稱的問題 2. 產品責任制度的問題 3. 汽車安全防護標準的問題 其中特別是有關安全的議題,藉此研究,提出改善汽車使用期間有關 汽車運行安全之檢查及維修之方式,參考鄰國日本之做法,使因汽車 機件故障而造成之事故傷亡得以被重視,可謂利人利己,推動行的安 全。 (三)國內法規制定不夠週詳,執行法令亦不夠嚴格,常造成無法可管相關從業 人員半公開地違法經營相關活動,本研究,希能喚起相關主管單位重新整 合法令及研究執行之具體方案,以改善現況。 (四)此研究最大的收穫,可以說是我自己,由於對我而言是一個全新的領域, 從中可以學習到一個全新的知識及接觸這一領域的從業人員,可以打開自 己的視野,並由此研究中、學習到資料的收集,對專業人員的請益,讓自 己享受到探索新事物的學習樂趣,培養自己對往後其他新議題挑戰的經驗。. 第三節. 研究步驟與流程. 一、研究步驟 (一)研究主要是藉著文獻參考,比較台灣與日本在二手車市場上之法律規範及 執行上之具體措施,及經由對業者之實際參訪,期能從中歸納出差異之處, 俾作為提出相關之研究建議。 (二)首先於第二章對本主題之相關名詞予以定義,使後文之敍述可以明確,接 著整理國內關於二手車市場現有之法律規範,做概略之內容說明及其立法 之目的,再者對日本之法律規範做探索及內容敍述及其立法目的。 (三)在第三章中就二手汽車環境概況予以分析;各國二手汽車市場概況與趨勢、 我國二手汽車市場交易流程、我國二手汽車市場交易現況調查;針對三個 主要議題:資訊不對稱,產品責任,及安全防護標準予以論述。 (四)在第四章中針對本國與日本二手車市場之運作模式與法律規範予以分析, 最後將兩國之法律規範比較研究,歸納整理,以做為本國制度建置改善之 建議。 3.
(16) (五)在第五章中試著將前章所得到之歸納結果,做提昇消費者權益之制度建置。 首先對本國消費權益申訴個案做分析,以了解個案發生之原因及法規或措 施不足之處,接著試圖提出本國市場運作模式改善其考量的構面,市場模 式改變後運作與導入可能面臨之障礙,章末對業者制度建置提出建議。 (六)在文末之第六章,提出本論文之結論及建議,提出研究發現及結論,並提 出有關對業者、主管機關及消費者三者之建議,及嘗試提出未來之發展方 向。 二、研究流程:如圖 1-1. 圖 1.1 研究流程. 研究動機與目的. 相關文獻蒐集與探討. 台日二手汽車市場運作模式 與法律規範分析. 二手汽車市場環境 概況之分析. 三個議題: 1.資訊不對稱 2.產品責任制度 3.汽車安全防護標準. 二手汽車市場提昇消費者權 益之制度建置. 提出研究報告、建議與結論. 4. 二手汽車消費者權 益受損之分析.
(17)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一、研究範圍: (一)本研究主要的範圍在二手車之自用小客車市場,不包含其他類型之二 手車交易 (二)研究之主體為二手車行對消費者間之銷售,相關消費者權益之探討, 關於個人對個人間之二手車交易以及拍賣場之交易模式僅順勢提出概 略情況。 (三)以日本二手車市場做比較對照之主體,對於其他國家之市場僅做概述。 (四)由於重點在台日兩國法規比較,對於法規之探討重心放在市場運作模 式上,各個流程所依循之法制規範為何,偏重在市場機制上的管理效 果論述,相關的行政規劃是否充份配合執行,業者之作業是否有法可 依循,主管相關是否善盡督導之責,消費者是否接受充份的教育。 二、研究限制: (一)由於非專業法學背景,因此在此文中不對於個別之條文做剖析論述, 僅對法規之立法目的是否可以被執行而實現之角度做分析。 (二)關於二手車市場之概況及遵行模式,由於相關著作著墨不多,不易參 考,多由網路中之資料做收集整理,復以實際訪問國內二手車行負責 人、交易之中間掮客、日系知名車廠之新車總部及其中古車部門主管, 以及參訪拍賣場之實況,由文字資訊及親訪面談,描繪出市場現況; 日本市場之資料收集受限於日文系統,除國內文獻之譯著外,大部份 參考中國大陸之相關網頁及筆者之日藉友人面談了解,做成比對組的 論述。 (三)市場現況調查中由於各地方政府消保會及消費者社團所現有之資料不 一;無法做成全國性的統計分析,僅以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中區分會資 料為代表性之舉例。. 5.
(18)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名詞定義. 一、資訊不對稱 (一)經濟學者普遍承認:當市場上的買賣雙方對交易資訊有很大的差異,即發 生所謂的「資訊不對稱」(asymmetric information)時,部分資訊欠缺將阻 礙一些交易無法成立,資訊較多的一方可以利用優勢的資訊來剝削資訊較缺 乏的一方,因此市場無法達成最有效率的狀態,而形成「市場失靈」 (market failure)的結果。經濟學家認為解決資訊不對稱的方法,乃是設法彌補交易 雙方資訊的差異。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 George Akerlof,於 1971 年發表在QJE的「檸檬市場 (The Market for Lemons)」的巨著中,即以二手車市場為例,針對市場存在 資訊不均衡導致的逆向選擇提出了第一篇正式的分析。二手車品質差異甚 钜,只有車主最瞭解自己車子的性能,交易時車主通常會隱瞞車子的缺點。 買方則因為資訊不對稱的緣故,只能約略以市場車子平均品質為基準,決定 自己願意付出的價格。但對於賣方來說,如果把高於平均品質的車子以買方 願付的價格賣出,就會遭致損失,於是品質較好的車子反被賣方保留下來, 市場上只出現一堆品質較差的車子,就像酸檸檬一般。而看到車平均品質更 差,買方願意付出的價格跟著調低,賣方願意拿出來賣的車子品質,就變得 更差,最後,即使有人想買車,有人想賣車,卻因為賣方無法把車況真實傳 給買方,市場上可能沒有二手車可賣。這種資訊的缺憾,阻礙了交易行為。 (曾志超 國政基金會科技經濟組助理研究員,2003,論消費資訊公開制度, 科經(析)092-010 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 (二)甚麼是「資訊不對稱」?原來即使在公開的市場中,買賣其中一方可能擁 有另一方所不知道的資訊。擁有資訊較多的一方,有動機會隱瞞部分資訊, 讓另一方在交易中蒙受損失。所以交易雙方,其實未必在公平的情況下進行。 2001 年的諾貝爾 經濟 學獎 共有三位得 獎者 ,分別是艾克 羅夫 ( G. A. Akerlof )、史蒂格裏茲 ( J.E. Stiglitz )、 及史賓斯 ( A.M. Spence ), 他 們 得 獎 的 研 究 , 主 要 是 有 關 市 場 的 「 資 訊 不 對 稱 」 ( Information Asymmetry )。 其中史賓斯的「信號理論」( Signal Theory ),更是這方面的權威理論。擁 有資訊較少的一方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呢?同樣地,比其他競爭者擁有較佳 條件的一方,又如何說服其他人有關自已的優點呢?史賓斯提出的「信號理 論」,便是用來解釋「資訊不對稱」所引申的問題。 (洪興立,香港理工大學管理學系高級講師,2004,以誠實信號在市場取勝) 6.
(19) (三)”資訊不對稱”在經濟管理領域的定義即市場交易的各方對有關交易的資 訊沒有全面、充分和真實的瞭解,即整個交易是在“不透明”的前提下進行 的。這種“資訊不對稱”和相應發生的“資訊成本”、以及由此導致的“逆 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效應會影響到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及其結果,從而 影響到市場的均衡狀態和效率。 所謂“逆向選擇”是指在資訊不對稱的條件下,參與交易或交往的一方可能 隱藏自己的私有資訊,反而提供不真實的資訊以謀求增加自己的利益,但是 這種行爲卻損害到另一方的利益。如人壽保險,保險人知道自己的身體狀況, 而保險公司卻不知道。資訊不對稱理論提出,保險公司解決“逆向選擇”的 辦法就是事先設計衆多不同的保險組合。由保險人自行選取最適合自己的保 單內容及價格來投保,如此更加符合交易雙方所需,互得其利。 (李春青,2002,資訊不對稱理論對企業經營的影響,河南省社科院資訊中心). 二、二手車市場 (一)二手車 1.二手車:領過牌、使用過 2.新二手車:領過牌未曾使用(跨年份庫存車、測試車) (二)二手車市場:販售上述二類車輛,價格彈性空間大. 三、消費者定義 (一)美國前總統甘迺迪曾指出「人人均為消費者」。吾人不生產者有之,不消費 則無有,即言,並非人人都是生產者,但人人必然都是消費者。 (鄭玉波,1985, 《民商法問題研究》(四),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叢書(三十八),民 國七十四年九月,頁 200~201) (二) 〈環球百科全書〉認為消費是指使用貨物、勞務以滿足人類需求,例如:吃 飯、穿衣、用肥皂、看報紙、看電影等,皆屬於消費行為。而使用該貨物、 勞務者,即稱為消費者。 (《環華百科全書》(十二),環華出版事業,民國七十一年八月,頁 538。) (三)Richard E.Speidel 、Robert S. Summers 和 Fames J. White:消費者乃 是為供個人、家庭或家族之用而「購買或借貸」之自然人,不包括公司及其 他類之企業(The consumer will be a natural person who borrows or buys for personal. Household or family uses. Thus the consumer category does not cover a corporation or other such entity) 7.
(20) ( Richard E. Speidel, Robert S. Summers& F. James J.White, Teaching Materials onCommercial & Consumer Law. (West pubishing Co.1978).p422) (四)國內學者林瓊輝先生,認為消費者是指商品或服務之購買者,商品之使用 者,及服務之接受者。 (林瓊輝,1986, 《民生主義之消費者保護立法》 ,中國文化學三民主義研究博士, 民國七十五年六月,頁 7。) (五)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 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此處宜注意的是,無論是商品之直接交易 者、實際使用者或服務之接受者,均須具「以消費為目的」之主觀要件,始 得適格為「消保法」保證之主體。 我國「消保法」獨樹一幟地以「企業經營者」稱之,規定「企業經營者」指 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第二條第二款), 其含義至為廣泛,包括: 1.狹義的商品製造人(半成品製造人、完成品製造人)。 2.與商品製造有直接關係之人(如原料供應商,零件供給人、商品設計人) 3.營業人如搬運商、進口商、批發商、代理商、經銷商、零售商 4.服務提供人等均應包括在內 另外「消保法」第八條與第二項又規定,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 視為企業經營者。 (黎淑慧,2003,消費者權利:消費者保護法/初版,臺北市:揚智文化,2003(民 92)). 四、消費者權益 美國總統甘迺迪終於在一九六二年向國會提出了舉世聞名之『消費者權利咨文』 (Consumers Bill of Rights)強調每一個人都是消費者並揭示出消費者四大 基本權利: (Consumerism’s New Twist,Economic Impact,No.3,p.69.) (一)安全之權利(The right to be safety) 即對於有害健康或危害生命安全之產品,消費者有受法律保護之權利。 (二)瞭解之權利(The right to be informed) 對於詐欺、曖昧、誇大不實之廣告、標示或須為之陳述,消費者有權要求調查 及明瞭事實真相之權利。 (三)選擇之權利(The right to be choosed) 8.
(21) 政府應確保商場之自由競爭,保證消費者在自由競爭之價格下,得依自己之意 願選擇各種不同之產品與服務。 (四)表達之權利(The right to be heard) 政府於制定有關經濟政策及立法時,首應注意及尊重消費者之權益與意見,於 消費者糾紛案件發生時,行政機關應公平、迅速且有效之處理。 (林益山教授 (國立臺北大學法學系教授) 學習英美法之重要性―從英美消費 者保護法談起 http://www.ntpu.edu.tw/complaw/speech/0401-2.doc). 第二節. 本國之法律規範. 一、消費者保護法 (一)自十八世紀產業革命以來,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商品不論在質與量的生產 上皆有長足的進步;而經濟高速成長的結果,促使交易型態迥異以往,傳統 的『銀貨兩訖』及『貨物售出,概不退還』等商場原則,已不能適用於當今 複雜之交易環境。尤其,在人人都是消費者的市場中,因瑕疵商品之充斥、 定型化契約之濫用、不正當行銷手法之盛行以及虛偽不實廣告之氾濫等等, 致使消費者在消費時缺乏真實、正確的資訊與知識,導致消費問題紛爭迭起。 因此消費者保護運動已成為先進文明國家如火如荼進行之社會運動。 (二)我國消費者保護運動之推行,從消費意識之覺醒到提倡,以致於消費者保 護工作之法制化等過程,分為四個時期加以探討: 1.覺醒時期(民國62〜69年): 民國六十二年成立『臺北市國民消費協會』開始,至民國六十九年『中華民 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成立為止; 2.提倡時期(民國70〜76年): 從消基會成立至內政部提出消保法草案為止; 3.立法時期(民國77年〜83年): 從消保法草案自七十七年二月送交行政院,由行政院於七十八年間送交立法 院審理開始,至八十三年立法通過為止; 4.落實時期(83年--):消保法立法通過後另一個消費者保護之新時期。 (陳文俊,1997,中華民國消費者保護之研究 國立中山大學政治研究所碩士論文) (三)消費者保護涉及層面非常廣泛,涵蓋每一個人之食、衣、住、行、育、樂 9.
(22) 等各方面,消費者保護法是保障消費生活之基本法,攸關全體國民生活福利。 「消費者保護法」業經立法院於八十三年一月十一日三讀通過,並經 總統於 八十三年一月十一日公佈施行,我國自此正式進入「消費者保護法」時期。 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消保法之立法目的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因 此在解釋適用消保法條文時,應以是項立法目的為準據,以期真正實現保護 消費者之理想。由於在消保法施行前,政府已陸續制定有關保護消費者之法 律,如制定食品衛生管理法、商品檢驗法、商品標示法、藥物藥商管理法、 度量衡法等保護消費者之法律,來保障消費者權益。但由於消保法之公佈, 凡關於消費者之保護,消保法且基本法之精神,即消保法優先適用於其他法 律,消保法未設明文者,方適用其他有關保護消費者之法規。 消保法共有六十四條,共分為總則、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團體、行政監督、 消費爭議之處理、罰則、附則等七章。 1.第一章 係規定消保法之立法目的及消保法及其他有關保護消費者法律之關 係、名詞定義、明示政府及企業經營者為達本法目的所應為之各項措施或 行為。 2.第二章. 就產品及服務責任、定型化契約、特種買賣、消費資訊等加以規定。. 3.第三章. 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資格、宗旨、任務等事項。. 4.第四章. 規定政府之調查權、緊急處置權,並創設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等。. 5.第五章. 規定消費爭議之申訴、調解及消費訴訟等事項。. 6.第六章 規定企業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而應於處罰時,主管機關得 依其情形,分別課以行政罰鍰或命停止營業或勤令歇業。 7.第七章. 規定行政院應訂定本法施行細則及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值此保障消費者之思想已蔚為世界潮流之際,消費者保護法之制定公佈,已為我 國法制建設及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樹立一個新的里程碑,對於保障我國消費者 權益有其正面意義。 鑒於消費者保護法為一嶄新的法律領域,而國人對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缺乏正 確的瞭解,且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在消費者保護法公佈施行後,對於消費者保 護法有關規定的落實,除了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外,尚有賴全民對於消費者保護法 有著充分的認識,才能建立正確的消費者保護觀念。 (萬國法律事務所網頁 http://taiwanlaw.com/c.php?cat=71) 消費者保護行政機關體系如圖 2-1 消費爭議處理程序表如圖 2-2 10.
(23) 消費者保護行政機關體系表 行. 政. 院. 行政院消費保護委員會. 各業務主辦單位. 消費者保護官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直轄市政府. 省政府 縣市政府. 消 費 者 保 護 官. 消 費 爭 議. 調 解 委 員 會. 各 業 務 主 辦 單 位.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及 分 中 心. 及 分 中 心.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調 解 委 員 會. 消 費 爭 議. 各 業 務 主 辦 單 位. 及 分 中 心. 消 費 者 保 護 官. 圖 2-1 消費者保護行政機關體系 (消費者保護研究第五輯,1999, P13) 11. 各 業 務 主 辦 單 位. 消 費 者 保 護 官.
(24) 圖 2-2 消費爭議處理程序表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2005). 二、公平交易法 (一)公平交易法主要係規範限制競爭及不公平競爭之行為,以促使市場自由經 濟法則與促進商業活動、及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權益間求取平衡點。其章 節主要係對獨占、結合、聯合行為,及不公平競爭等常見行為提供基本規定, 並明定違反前述相關規定之損害賠償責任及罰則,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檢舉 或職權調查處分之。 1.立法目的 依公平交易法第一條之規定,制定本法之目的有四:維護交易秩序、維護消 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及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故公平交易法實為一競 12.
(25) 爭法,其主要目的係在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之機能,隨社會現況之變遷,調整 並建立符合當時之商業遊戲規則,以導向企業間之良性競爭,維護市場交易 秩序,以利整體國民經濟。 2.規範行為類型 公平交易法之立法架構亦即主要規範行為態樣,主要可分為反拖拉斯行為及 不公平競爭行為。反拖拉斯行為又可分為獨占行為、聯合行為及結合行為, 不公平競爭行為又可分為維持轉售價格行為(妨礙價格決定自由)、限制公平 競爭行為、仿冒他人商品或服務表徵行為、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行 為 (虛偽不實廣告行為) 、損害他人營業信譽行為、不當多層次傳銷行為及 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瞞或顯失公平之行為等,本法並於第二條至第八 條等訂有定義規定。 3.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公平委員會,其主要職權係得獨立判斷 事業之競爭行為是否公平,並在其不公平時予以作出處分案或不許可案之決 議,其對之亦享有調查權。本法所規範之行為態樣雖多有定義性之法條明文 規定,但因商業活動之態樣多元不一,且本法行為規範要件甚為抽象,認定 不易而無一具體客觀之標準,尚須視個案實際情況而定,故主管機關先前對 相關類似案例所作成之處分或不處分等相關決議,及主管機關之認定見解, 實具有舉足輕重之地位,以兼顧理論與實務,並平衡各保護法益間之衝突。 4.違反之法律效果 本法於後段章節部分訂有違反本法之民事損害賠償與刑事罰則規定。蓋本法 多為命令或禁止之強制規定,違反者,本法分別依其情形,課以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以收填補損害、嚇阻不法及秩序管理之法效。 (萬國法律事務所網頁http://taiwanlaw.com/c.php?cat=121) (二)當前自由經濟國家對於自由市場經濟所干預的方法,一般是以國家制定市 場管理法制 ,並專設公平交易組織,以扮演市場內賽場裁判的角色來維護市 場交易秩序、確保消費者 權益,其作法即制定比自由競爭時期更為嚴厲;惟 兼具民主與合理、彈性的經濟規則,以 排除壟斷並制止不公正交易行為,對 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在自由追求中發生的糾紛進行裁判。其中,有譽稱為經 濟憲法的「反壟斷法」 ,其制定目的是為防制業者限制競爭作為,促使市場充 分競爭,積極促進市場交易機會,維護交易秩序,建立經濟紀律與規範,減 免限制競爭及不公平競爭之弊害,以達到增進社會公共利益的目標。因此, 該法除納入限制 兼併、控股、組織卡特爾和從事傾銷等規定,亦將與消費者 權益直接有關的不公正交易條件,及反對濫用交易實力等法制納入,該等法 規,於西方先進國家早已有所實施,例如加 拿大、美國、德國、日本等國家 即已制定管制經濟的法規,並逐步修正、擴充,以符需求 。我國市場經濟快 速朝向後工業社會結構,因此亟需要這種現代化的經濟法制,以適度調整不 13.
(26) 健全的市場經濟結構與行為,建立新的健全、穩定之交易秩序,並開放市場 自由競爭,管制與監督不公平競爭行為,以達到市場公平競爭為止 (胡鵬年,2002,我國公平交易政策法制化之研究,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 研究所 91 學年度博士論文). 三、民法相關條文 (一)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法律效果Ⅰ…解約或減少價金 見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 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 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二)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法律效果Ⅱ…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見民法第三百六十條: 「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 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法律效果Ⅲ…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見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 「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 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 仍負擔保責任。」 (四)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所應負之責任 見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 「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 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 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 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吳志揚律師,2002,(法律補給站,你生活上的好夥伴 第26集.91.06.24)). 四、定型化契約 (一)所謂定型化約款,或稱定型化契約條款(參閱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 14.
(27) 項) ,係指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與不特定之多數人訂約之用,而預先就契 約內容所擬定之交易條款。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訂立契約時,以記載定型 化約款之書面,提供相對人,由其簽署而締結之契約,即為所謂之定型化契 約(參閱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 (詹森林,1995,定型化契約之基本概念及其效力之規範-消費者保護法第 十二條之分析- 消費者保護研究第一輯 P62) (二)現化之契約交易,使用定型化約款,已屬不可避免。就促進交易靈活、提高 經營效率、補充法規缺漏而言,定型化約款確具重大功能。惟如何使其兼顧 相對人之正常利益,並控制不當約款之濫用,俾得既維護契約自由,又保障 契約正義,則為現代契約法之大課題。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後,立法者已明白揭示,應以誠信原則為主要標準,以規 律定型化約款效力。依本文(定型化契約之基本概念及其效力之規範-消費 者保護法第十二條之分析-詹森林)所見,其因而產生之課題有四: 1.行政上,中央主管機關應克盡其監督之職責,選擇重要類型之定型化約款, 規定其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以事先防止不公平約款之使用(參閱消費 者保護法第十七條)。 2.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者保護團體,於發現企業經營者使用之定型化約款, 有顯失公平而不利於消費者情形時,應主動向法院提起消費者保護法第五 十三條所定之不作為訴訟,請求法院禁止該約款之繼續使用,俾防患該約 款(繼續)造成實害。 3.立法上,民法債編修正草案第二四七條之一是否仍有保留必要,首應解決。 按該條規定簡漏,甚難發揮規範功能,與消費者保法規定比較,亦屬重複, 似可予以刪除。此外,就現代非典型契約,如旅行契約、信用卡契約等, 或典型契約中經營與定型化約款之使用有關者,亦應針對尚見之不公平約 款,明定其為無效,以求法律關係之明確(參閱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 第八款、第十二款、第二項)。 (三)司法上,如何正確解釋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關於定型化契約之規定,最稱重 要。就此而言,最高法院固已累積不少案例經驗,惟幾乎皆以公共秩序為 規範依據。此項見解,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下,顯有重新檢討必 要。本文要旨,在於說明誠信原則與定型化約款效力之關聯,但願其中若 干論點,能有助於實務問題之解決。 (詹森林,1995,定型化契約之基本概念及其效力之規範-消費者保護法第 十二條之分析- 消費者保護研究第一輯 P101). 15.
(28) 第三節. 日本之法律規範. 一、日本消費者保護基本法 (一)概述:在日本不僅購物方便,買了商品如果不滿意,退貨也不會有什麽麻 煩。日本早在 1968 年就制定了《消費者保護基本法》,規定政府和地方公共 團體必須採取措施保護消費者權益。日本還設立了消費者保護會議,負責制 定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政策和措施,並推動和監督實施。日本有關方面還根據 《消費者保護基本法》制定了許多具體措施,並建立了“國民生活中心”, 專門負責接待消費者投訴,協助消費者維護自己的權益。 由於有一系列法律法規和相關組織的保護,消費者在日本各類商店不但購物 便利,而且購買的正常商品基本都能實現“無理由退貨”。當然,特價處理 商品也有不能退貨的時候,但售貨員在收款之前必定會向消費者說明。 當然,在日本退貨也有一定的限制,不是任何商品在任何時候都能“無理由 退貨”。例如,如果不是商品品質問題,商品被使用過後原則上就不能退貨, 食品在開封之後原則上不能退貨,有些商品購買時間過長,已經影響了銷售, 也會給退貨帶來一定麻煩。此外,還有一些特殊商品及處理商品在出售時就 被明確告知不能退貨,這樣消費者在購買前就需要做好決斷。 (王潔明 王振華 劉桂山 http://www.ylei.cn). 樂 紹 延 榆 林 經 濟 信 息 網 (2005/2/24). (二)日本中央政府組織改革後之消費者行政体系 日本中央政府之消費者行政組織體系,於中央政府行政組織改革後,基本上仍 是維持現狀,其組織、運作方式、員額及預算等大體上維持不變,僅將原設置 於總理府之消費者保護會議;原設置於經濟企劃廳之國民生活局、國民生活審 議會;以及原受經濟企劃廳長官監督之特殊法人國民生活中心,隨總理府之更 名為內閣府,以及經濟企劃廳之併入內閣府,而改設置或隸屬於內閣府。故日 本中央政府行政組織重新編整後之消費者行政體系,實質上是提昇了其在內 閣中之地位。 (關於日本之消費者行政組織及職掌等,詳請參閱劉春堂撰,日本之消費者行政 體系(收錄於劉春堂著編,『日本消費者行政』,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編印, 八十五年十一月初版),第一頁以下。) (劉春堂,2001,日本中央政府組織改革後之消費者行政体系,行政院消費者 保護委員會 (民 90 年 9 月)消費者保護研究第七輯 P11) 1.內閣府 為健全消費者保護行政體系,消弭消費者行政主管機關間之積極或消極權限 衝突,進而就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及相關措施做整體及一貫之配合調整,強化 消費者行政之功能,當有一超然之跨省、廳、委員會之機關負責總其成立必 16.
(29) 要。此項工作原由經濟企劃廳擔任,經濟企劃廳係於昭和四十(一九六五)年六 月設國民生活局,正式展開並執行有關消費者行政之政策研擬及各項措施暨 計劃之綜合調整工作。此外,經濟企劃廳尚掌理消費者保護會議及國民生活審 議會之庶務工作,由經濟企劃廳國民生活局負責辦理。 日本中央政府行政組織改革,除將原總理府更名為內閣府外,為使其能充分發 揮做為行政中樞之機制,因而更強化了其政策擬定與統合調整之功能,在消費 者行政方面,係將原由經濟企劃廳所掌管之一切有關消費者行政之政策研擬 及各項措施暨計劃之綜合調整工作,全部移至內閣府。原隸屬經濟企劃廳之國 民生活局,則改隸內閣府,其組織及業務均未變更,實際上負責辦理內閣府所 掌管之消費者行政事務。 (劉春堂,2001,日本中央政府組織改革後之消費者行政体系,行政院消費 者保護委員會 (民 90 年 9 月)消費者保護研究第七輯 P12) 2.消費者保護會議 消費者保護會議為日本最高消費者保護決策機關,依日本消費者保護基本法 (以下稱基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消費者保護會議係設置於總理府,掌理審議有 關消費者保護基本措施之企劃及推動實施此等措施之事務。消費者保護會議 由會長及委員組織之,會長由內閣總理大臣(首相)擔任,委員自有關行政機關 之首長中,由內閣總理大臣任命之(參閱基本法地十九條第一項之第三項),目 前喜係由十九個相關省、廳、委員會之大臣、長官或委員長為委員。 由於消費者保護會議之會長及委員,係由內閣總理大臣及相關內閣閣員擔任, 故消費者保護會議實質上為內閣會議,其決議相當於內閣之決議。消費者保護 會議通例每年開會一次(一般係於每年十一、十二月間召開),除檢討考核前一 年度所議決之方針及措施之執行情形外,主要在審議下一年度有關消費者行 政之基本方針及應採行之具體措施,並推動各該主管機關加強實施。 其次,為使消費者保護會議能順利圓融進行,有效審議相關事項,其下設有消 費者保護會議幹事會及消費者行政擔當課長會議,負責事前之協調與溝通並 整合相關意見及措施,研擬草案及提供初步審議意見等。消費者保護會議幹事 會,目前係由擔任消費者保護會議委員所屬省、廳、委員會之事務次官(常務 次長)或與之相當層級之人員計十九人,擔任幹事,每年開會一次,就預定提出 於消費者保護會議之事項,先行協商及研討,可謂係消費者保護會議之預備會 議,其庶務事項由經濟企劃廳國民生活局消費者行政第一課負責。消費者行政 擔當課長會議,係由擔任消費者保護會議委員所屬省、廳、委員會指派之課長 或與之相當層級之人員計十九人為委員,每個月於經濟企劃廳舉行一次,主要 工作為協調、聯絡及整合各省、廳及委員會之方案及意見,交換資訊並就有關 問題研擬對策,提送消費者保護會議幹事會先行協商及研討後,再送由消費者 保護會議作最後審議及決定,其庶務事項由經濟企劃廳國民生活局消費者行 政第一課負責。 綜據上述,可知日本消費者行政體系之整體運作程序,基本上係透過每月召開 17.
(30) 一次之消費者行政擔當課長會議之協調、聯絡及整合→必要時隨時召開之消 費者保護關係委員會議研議→消費者保護會議幹事會先行協商及研討→消費 者保護會議之審議決定基本政策及具體措施→透過消費者行政擔當課長會議, 協調並聯絡各主管機關推動執行經審議通過之基本政策及具體措施→消費者 保護會議追蹤考核基本政策及具體措施之執行情形及結果,並由經濟企劃廳 國民生活局消費者行政第一課負責全部之秘書庶務工作。 (劉春堂,2001,日本中央政府組織改革後之消費者行政体系,行政院消費 者保護委員會 (民 90 年 9 月)消費者保護研究第七輯 P13-14) 3.國民生活審議會 設置於經濟企劃廳之諮詢機關,其主要的工作為接受內閣總理大臣或有關各 省、廳、委員會之諮詢,調查審議有關國民之合理生活水準及生活構造之籌劃 制定;有關安定及提昇國民生活之基本經濟政策暨計劃;有關一般消費者之保 護、生活環境之充實健全及其他改善國民生活之基本經濟政策暨計劃等重要 事項,並得就此等重要事項,向內閣總理大臣或有關部會首長陳述意見,以每 二年為一次(屆)審議,期間,進行有關問題之審議並提出答詢建議,因其對有 關問題之研討審議,能以謹慎、客觀、認真之態度廣徵並整合各界之意見,確 實了解並掌握事實真相,詳細深入檢討分析問題所在及其成因,參考國外相關 制度,因應日本國內實際狀況及需要,針對問題研議對策及措施,多方協議凝 聚共識,提出妥適確實可行之答詢建議。職是之故,其所提出之答詢建議自為 社會各界所重視,並常為『消費者保護會議』所採,而轉變成為政府之政策或 行政上應採行之具體措施,如平成六年(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公布之『製造物 責任法』,即係基於國民生活審議會第十三次(屆)審議之答詢建議所制定;平 成十二年(二 OOO 年)五月十二日公布之『消費者契約法』,即係基於國民生活 審議會第十六次(屆)審議之答詢建議所制定。 (劉春堂,2001,日本中央政府組織改革後之消費者行政体系,行政院消費 者保護委員會 (民 90 年 9 月)消費者保護研究第七輯 P14-15) 4.國民生活中心 國民生活中心為依據國民生活中心法,成立於昭和四十五年(一九七 O 年)十月 一日之非營利特殊法人,全部由政府出資,國民生活中心目前(平成十二年 度、西元二 OOO 年)設有七部五課二室,即設有總務企劃部(下設總務課、企劃 廣報課、調查室)、經理管理部(下設經理課、會計課、管理連絡室)、 消費 者情報部、相談部、普及交流部、商品檢驗測試部、研修生活研究部(下設教 務課),另有審議役、調查役、全部職員計一百二十九人(不含負責人),平成十 二年(西元二 OOO 年)度之預算為三十億五千九百五十萬日圓。 國民生活中心之設立,係以為有助於國民生活之安定及提昇,自綜合的觀點, 從事有關國民生活之資訊之提供及調查為目地(參閱國民生活中心法第一條), 期望其就有關國民生活之資訊情報,不論在蒐集、分析、評價及提供等各方面, 均能發揮綜合的、中樞的機能之中央機關。至於其業務,主要有: 18.
(31) (1)普及啟發業務,乃在對於消費者為教育宣導,提供容易了解並有助於防止被害 進而得以提昇生活品質之知識及資訊。 (2)諮詢及危害資訊情報業務,接受消費者之申訴或諮詢、蒐集各種有關商品或 服務危害事故之資訊,建立危害資訊系統及預警制度 (3)資訊管理業務,蒐集並提供各種有關國民生活之文獻資料,建立有關各種消費 生活問題之電腦系統及網際網路,透過「全國消費生活情報網路系統 (pio-net)」將國民生活中心與各地方政府之消費生活中心,以電腦網路連線 方式加以結合。 (4)生活研究及調查業務。 (5)商品檢驗測試業務,設有各種先進的檢驗測試室,進行「商品比較檢驗測試」、 「商品苦情處理檢驗測試」及「有害關連商品自主調查檢驗測試」。 (6)教育研修業務,對從事消費者保護業務之相關人員,從事專業之教育訓練,舉 辦研討會。 日本中央政府行政組織改革後,國民生活中心之地位、組織、任務、功能及運 作方式等,均未改變,僅其監督機關隨經濟企劃廳之併入內閣制,而改由內閣 府監督而已。 日本消費者行政體系如圖 2-3 (劉春堂,2001,日本中央政府組織改革後之消費者行政体系,行政院消費者 保護委員會 (民 90 年 9 月消費者保護研究第七輯 P16-17). 19.
(32) 國民生活審議會 (消費者保護基本事項之調查.審議). 消費者保護會議 會長:內閣總理大臣 (消保政策之擬定與推動) (消費者保護基本法). (消費者保護基本法)第 20 條. 第 18、19 條 意見. (經濟企劃廳設置法)第 8 條. 經濟企劃廳 (國民生活局) (負責綜合性協調事項) 對 消 費 者 之 協 助 及 反 映 消 費 者 意 見. 各 省 廳 (部會) (負責各項政策之推動). 監 督. 指 援 導 助. 國民生活中心 (提供消費資訊.辦理教育研修. 都 道 府 縣 (推動地方性消保政策). 與商品測試.處理申訴處理) 合 作 消費生活中心 (商品測試.申訴處理). 市 町 村 (申訴案之受理與處理 等). 消費者(消保團體) (商品測試.申訴處理). 企 業 經 營 者 (企業工商團體). 圖 2-3 日本消費者行政體系 (方國輝,1996,日本消費行政體系與東京都消費者中心介紹,譯文資料來源: 日本經濟企劃廳國民生活局消費者手冊(1995 年版)第 12 頁). 20. 企 業 經 營 者 活 動 之 導 正.
(33) 二、日本製造物責任法 日本汽車售後的修換退,政府沒有政策上的規定,對汽車售後的修換是企業 根據市場競爭決定的。但經過一段時期的市場調整、磨合,現在各大集團都 不約而同地制定了大致相同的修換規定。汽車品質保證期爲 3 年或 6 萬公里; 重要部件爲 5 年或 10 萬公里。 日本 1994 年頒佈了《産品責任法》(簡稱 PL 法)。其中規定了由於産品的缺 陷而引起的對人身安全損失,要追究責任,並明確規定用戶無需舉證缺陷的 原因,這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日本自動車工業會(JAMA)是由各大汽車生産商組成的民間組織,它負責政 府與生産商的聯繫、溝通,對政府的政策有協助、宣傳的作用,同時負責處 理調解用戶與生産商的糾紛。 日本自動車工業會內設糾紛處理機構“汽車産品責任諮詢中心”,它的主要 作用是有效地利用汽車行業擁有的技術,保持中立性、公正性,迅速、簡單 地解決糾紛,增強當事人之間的信任,保護消費者的權益,爲提高汽車産品 的安全對策做出貢獻。 “汽車産品責任諮詢中心”的職能:汽車産品責任方面的諮詢、幫助和調解、 審查糾紛、與內外相關機構之間的交流和協作。 2002 年處理案件 2979 例,其中:有關産品事故 236 例;有關質量、性能 1943 例 ;一般投訴 565 例;單純諮詢 235 例。 日本將汽車的檢查、維修制度寫入法律,《公路運輸車輛法》第 47 條規定: 使用汽車者必須對汽車進行檢查,並進行必要的維修,維持汽車符合安全基 準。這對保證汽車的使用安全,提高用戶的法律意識是很重要的,同時也減 少了糾紛的數量,提高了調解的成功率。 一般情況下,經調解糾紛是能解決的,但也不排除調解失敗,最後由法院判 決的案例。 (263汽車頻道 http://auto.263.net/20050221/00463083.html). 三、日本消費者契約法 (一)與我國相較,日本可謂係消費者保護先進國,除民法外,各業種尚訂有相 關規則,諸如「訪問販賣法」 、 「割賦(分期付款)販賣法」 、 「宅建業法」 、 「旅 行業法」、「保險業法」等,但隨經濟發展,各種法律規定已無法趕上企業活 動之多樣化,一些惡質業者鑽營法律漏洞,引起消費糾紛案件不斷增加。據 統計,國民生活中心及全國消費者生活中心每年接獲消費者申訴案件約 41 萬 件,其中 8 成強(約 33 萬件)之糾紛係與消費契約、銷售方式等有關,與過 去 10 年相較,不但增加 3 倍以上,且據悉實際受到損害之案件達 3%左右, 21.
(34) 問題益嚴重。 (二)消費者契約法案 日本為加強保護消費者,由國民生活審議會(首相諮詢機構)之消費者契約 法檢討委員會討論後,於 1999 年 12 月提出「消費者契約法最終報告書」 ,經 濟企畫廳乃據以彙整成法案,經國會審議,業於本(2000)年 4 月 28 日通過 「消費者契約法」 ,預定 2001 年 4 月起正式施行。該法主要係從「銷售方式」 及「契約內容」二方面,加強消費者保護。 1.銷售方式 以下列方式推銷商品,消費者在發覺受騙後 6 個月內,且係簽約後 5 年內, 可要求解約: (1)對重要事項,未據實以告,如聲稱「該中古車未曾肇事」,實際上曾發生碰 撞等車禍 (2)對未來不確定之事項,予以「斷定」性之說明,如說明將來一定會上漲,勸 誘購買公債等金融商品 (3)對消費者不利之事實,故意隱瞞,如說明「該中古住宅可改建」,但實際上 土地面積未達建築基準法面積,無法改建 (4)進入民宅推銷,賴著不走,直到簽約為止,或將消費者關在營業場所內,強 行推銷等 2.契約內容 規定消費買賣契約內,若有下列項目,皆屬無效 : 將業者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單方面免除,如規定「商品售出概不退換」、「在 本運動中心運動,若發生傷害,概不負責」等; 取消預約,要求較實際損失為高之費用者,如「預約 1 年後之喜宴,簽約後 違約金達 30%」、「若因消費者本身原因而解約,概不退款」等; 較民法或商法之規定,進一步限制消費者權利,或單方面訂定損害消費者權 益之條文者,如「停車場契約期間,因公司問題,可中途解約」等 (三)消費者契約法成立後,經濟企畫廳認為該法與 1995 年成立之「製造物責任 法(PL 法)」並列為消費者保護之 2 大支柱。由於該法係民法以外,首度制定 可取消契約之法律,且除勞資雇用契約外,個人與企業間之消費契約皆為適 用對象,可謂對消費者保護,向前邁進一大步。 由於買方之消費者與售方之事業者相較,無論商品資訊、交涉能力,皆居絕 對弱勢,因之消費者契約法的立法精神,主要即在縮短雙方條件之差距,排 除惡質契約或對不當條件主張無效,然由於上述情勢,與歐美、韓等消費契 22.
(35) 約法相較,似仍不夠周全,故眾院商工委員會或參院經濟產業委員會審議時, 皆作成附帶決議,要求政府應「強化裁判外糾紛處理機制」、「支援消費者教 育」等,且 5 年後視實際情況修正內容,故是否真能達到保護消費者,尚須 時間考驗。 (臺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經濟組 ,2000,日本經貿產業專題系列之七「日 本制定消費者契約法案」東南亞投資雙月刊 專題研究 日期:2000/06/09). 四、日本古物營業法 日本對舊貨市場立法工作很重視,1949年即頒佈了《古物營業法》 ,並於 1995年進行了修改。 《古物營業法》主要從責任義務、遵守事項、監督檢 查、設立變更終止管理等方面對舊貨商、舊貨市場加以規範。總體上看,日 本《古物營業法》涉及範圍廣,規定詳細、具體,可操作性強。如具體列出 哪些人不得從事舊貨經營,什麽條件下撤銷許可證,何種情況下可以免除記 錄,等等。 《古物營業法》不僅確立了舊貨交易規劃,建立了一套比較完善的 許可、備案、檢查及褒獎制度,而且明確規定了監督管理的手段和程式,從 而使政府部門有可能對舊貨商、舊貨市場實行動態的全方位管理。此外,《古 物營業法》一方面對違法者嚴厲制裁,如對於無證經營的,要罰役三年,單 處或並處100萬日元以下罰金;另一方面,又注意加強對舊貨商、舊貨市 場進行正面引導,規定對優良舊貨商、舊貨商場實行褒獎制度。更重要的是, 日本《古物營業法》與相關法律如《商法》、《民法》等相互補充,形成了一 個完整的行業法規體系,這爲舊貨市場管理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在舊貨市場管理方面,舊貨協會發揮著重要作用,承擔了一定的管理職能。 如日本的全國防犯協力會和日本國舊汽車銷售協會聯合會等組織不僅參與了 《古物營業法》的修改工作,而且參與稅收等相關政策的協調工作。全國性 行業協會,地方性舊貨協會還要協助各地員警署舉辦“古物營業講習會”, 組織對從業人員進行法規、技能培訓,傳授經營管理經驗,向政府部門推薦 優良舊貨商等。 (日本、韓國:舊貨市場的政府行爲,<新聞週刊>2000 年 6 月 8 日星期四 http://www.ycwb.com/history/gb/2000/06/08/xwzk/essc/3.html). 五、日本道路運送車輛法 (一)日本也較早制定了汽車安全法規,1951 年頒佈了道路運輸車輛法,確定法 律體系對汽車産品實行定期檢查和型式認證。於 1969 年,根據當時的《道路 運送車輛法》 ,日本政府制定了一項規定,要求“當被認定是汽車的構造、裝 置造成安全及公害防治方面的問題,其原因是由於設計或生產過程中的原因 造成的,生產廠家必須向運輸省匯報,並對發生問題的車輛進行免費維修”。 從 1969 年起到 1997 年間,全日本共發生 1186 起召回事件,涉及車輛 2612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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