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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本國之法律規範

(一)自十八世紀產業革命以來,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商品不論在質與量的生產 上皆有長足的進步;而經濟高速成長的結果,促使交易型態迥異以往,傳統 的『銀貨兩訖』及『貨物售出,概不退還』等商場原則,已不能適用於當今 複雜之交易環境。尤其,在人人都是消費者的市場中,因瑕疵商品之充斥、

定型化契約之濫用、不正當行銷手法之盛行以及虛偽不實廣告之氾濫等等,

致使消費者在消費時缺乏真實、正確的資訊與知識,導致消費問題紛爭迭起。

因此消費者保護運動已成為先進文明國家如火如荼進行之社會運動。

(二)我國消費者保護運動之推行,從消費意識之覺醒到提倡,以致於消費者保 護工作之法制化等過程,分為四個時期加以探討:

1.覺醒時期(民國62〜69年):

民國六十二年成立『臺北市國民消費協會』開始,至民國六十九年『中華民 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成立為止;

2.提倡時期(民國70〜76年):

從消基會成立至內政部提出消保法草案為止;

3.立法時期(民國77年〜83年):

從消保法草案自七十七年二月送交行政院,由行政院於七十八年間送交立法 院審理開始,至八十三年立法通過為止;

4.落實時期(83年--):消保法立法通過後另一個消費者保護之新時期。

(陳文俊,1997,中華民國消費者保護之研究 國立中山大學政治研究所碩士論文)

(三)消費者保護涉及層面非常廣泛,涵蓋每一個人之食、衣、住、行、育、樂

等各方面,消費者保護法是保障消費生活之基本法,攸關全體國民生活福利。

「消費者保護法」業經立法院於八十三年一月十一日三讀通過,並經 總統於 八十三年一月十一日公佈施行,我國自此正式進入「消費者保護法」時期。

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消保法之立法目的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因 此在解釋適用消保法條文時,應以是項立法目的為準據,以期真正實現保護 消費者之理想。由於在消保法施行前,政府已陸續制定有關保護消費者之法 律,如制定食品衛生管理法、商品檢驗法、商品標示法、藥物藥商管理法、

度量衡法等保護消費者之法律,來保障消費者權益。但由於消保法之公佈,

凡關於消費者之保護,消保法且基本法之精神,即消保法優先適用於其他法 律,消保法未設明文者,方適用其他有關保護消費者之法規。

消保法共有六十四條,共分為總則、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團體、行政監督、

消費爭議之處理、罰則、附則等七章。

1.第一章 係規定消保法之立法目的及消保法及其他有關保護消費者法律之關 係、名詞定義、明示政府及企業經營者為達本法目的所應為之各項措施或 行為。

2.第二章 就產品及服務責任、定型化契約、特種買賣、消費資訊等加以規定。

3.第三章 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資格、宗旨、任務等事項。

4.第四章 規定政府之調查權、緊急處置權,並創設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等。

5.第五章 規定消費爭議之申訴、調解及消費訴訟等事項。

6.第六章 規定企業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而應於處罰時,主管機關得 依其情形,分別課以行政罰鍰或命停止營業或勤令歇業。

7.第七章 規定行政院應訂定本法施行細則及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值此保障消費者之思想已蔚為世界潮流之際,消費者保護法之制定公佈,已為我 國法制建設及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樹立一個新的里程碑,對於保障我國消費者 權益有其正面意義。

鑒於消費者保護法為一嶄新的法律領域,而國人對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缺乏正 確的瞭解,且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在消費者保護法公佈施行後,對於消費者保 護法有關規定的落實,除了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外,尚有賴全民對於消費者保護法 有著充分的認識,才能建立正確的消費者保護觀念。

(萬國法律事務所網頁 http://taiwanlaw.com/c.php?cat=71) 消費者保護行政機關體系如圖 2-1

消費爭議處理程序表如圖 2-2

消費者保護行政機關體系表

圖 2-2 消費爭議處理程序表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2005)

二、公平交易法

(一)公平交易法主要係規範限制競爭及不公平競爭之行為,以促使市場自由經 濟法則與促進商業活動、及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權益間求取平衡點。其章 節主要係對獨占、結合、聯合行為,及不公平競爭等常見行為提供基本規定,

並明定違反前述相關規定之損害賠償責任及罰則,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檢舉 或職權調查處分之。

1.立法目的

依公平交易法第一條之規定,制定本法之目的有四:維護交易秩序、維護消 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及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故公平交易法實為一競

爭法,其主要目的係在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之機能,隨社會現況之變遷,調整

(萬國法律事務所網頁http://taiwanlaw.com/c.php?cat=121)

(二)當前自由經濟國家對於自由市場經濟所干預的方法,一般是以國家制定市

健全的市場經濟結構與行為,建立新的健全、穩定之交易秩序,並開放市場 自由競爭,管制與監督不公平競爭行為,以達到市場公平競爭為止

(胡鵬年,2002,我國公平交易政策法制化之研究,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 研究所 91 學年度博士論文)

三、民法相關條文

(一)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法律效果Ⅰ…解約或減少價金 見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 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 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二)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法律效果Ⅱ…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見民法第三百六十條:

「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 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法律效果Ⅲ…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見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

「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 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

仍負擔保責任。」

(四)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所應負之責任 見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

「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 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

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 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吳志揚律師,2002,(法律補給站,你生活上的好夥伴 第26集.91.06.24))

四、定型化契約

(一)所謂定型化約款,或稱定型化契約條款(參閱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

項) ,係指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與不特定之多數人訂約之用,而預先就契 約內容所擬定之交易條款。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訂立契約時,以記載定型 化約款之書面,提供相對人,由其簽署而締結之契約,即為所謂之定型化契 約(參閱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

(詹森林,1995,定型化契約之基本概念及其效力之規範-消費者保護法第 十二條之分析- 消費者保護研究第一輯 P62)

(二)現化之契約交易,使用定型化約款,已屬不可避免。就促進交易靈活、提高 經營效率、補充法規缺漏而言,定型化約款確具重大功能。惟如何使其兼顧 相對人之正常利益,並控制不當約款之濫用,俾得既維護契約自由,又保障 契約正義,則為現代契約法之大課題。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後,立法者已明白揭示,應以誠信原則為主要標準,以規 律定型化約款效力。依本文(定型化契約之基本概念及其效力之規範-消費 者保護法第十二條之分析-詹森林)所見,其因而產生之課題有四:

1.行政上,中央主管機關應克盡其監督之職責,選擇重要類型之定型化約款,

規定其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以事先防止不公平約款之使用(參閱消費 者保護法第十七條)。

2.消費者保護官或消費者保護團體,於發現企業經營者使用之定型化約款,

有顯失公平而不利於消費者情形時,應主動向法院提起消費者保護法第五 十三條所定之不作為訴訟,請求法院禁止該約款之繼續使用,俾防患該約 款(繼續)造成實害。

3.立法上,民法債編修正草案第二四七條之一是否仍有保留必要,首應解決。

按該條規定簡漏,甚難發揮規範功能,與消費者保法規定比較,亦屬重複,

似可予以刪除。此外,就現代非典型契約,如旅行契約、信用卡契約等,

或典型契約中經營與定型化約款之使用有關者,亦應針對尚見之不公平約 款,明定其為無效,以求法律關係之明確(參閱消費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 第八款、第十二款、第二項)。

(三)司法上,如何正確解釋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關於定型化契約之規定,最稱重 要。就此而言,最高法院固已累積不少案例經驗,惟幾乎皆以公共秩序為 規範依據。此項見解,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下,顯有重新檢討必 要。本文要旨,在於說明誠信原則與定型化約款效力之關聯,但願其中若 干論點,能有助於實務問題之解決。

(詹森林,1995,定型化契約之基本概念及其效力之規範-消費者保護法第 十二條之分析- 消費者保護研究第一輯 P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