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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教育評鑑制度與實施之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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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教育評鑑制度與

實施之分析研究

秦夢群 * 陳遵行 **

摘 要

為確保高等教育機構之教育品質,近年臺灣教育當局積極推動相 關評鑑制度之建立與實施。2005 年大學法修正條文之第 5 條第 2 項指 出「教育部為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 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確立辦 理高等教育評鑑法源之依據,後經教育部發起並宣導,並與全國各大 專校院共同捐助成立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其後教育部 於 2007 年 1 月發布「大學評鑑辦法」,建立辦理「校務評鑑」及「院 系所及學程評鑑」,以每 5 年至 7 年辦理一次之循環週期機制。運作 至今,已產生一定之評鑑功能,但仍遭遇許多問題。在參閱相關文獻 與研究後,本文即先就臺灣高教評鑑之背景與沿革加以說明,其次再 就臺灣高等教育評鑑之機制及計畫內容進行分析,以突顯目前所面臨 待改善之問題,最後提出相關因應策略與建議。其中包括積極宣導認 可制觀念、規劃委員培訓制度、建立評鑑結果的決策運用共識、研擬 大學系所分類評鑑指標、落實大學自我評鑑、加強改進系所評鑑的申 復與申訴制度、定期評鑑高等教育評鑑中心的評鑑運作機制、區別不 同系所之改進建議、與安排後設評鑑的規劃與實施等項目,以供相關 教育主管機關參考。 關鍵詞:高等教育、教育評鑑、臺灣教育 * 秦夢群,國立政治大學教育行政與政策研究所所長 ** 陳遵行,國立政治大學教育行政與政策研究所碩士生 電子郵件:mcchin@nccu.edu.tw;zunshing@gmail.com 來稿日期:2012 年 3 月 29 日;修訂日期:2012 年 4 月 30 日;採用日期:      2012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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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amining and Reconstructing

Higher Education Evaluation

Programs in Taiwan

Joseph Meng-chun Chin* Zun Shing Chen**

Abstract

Evaluation has become the main means of assessing the quality of higher education in Taiwan. In the last decade, the Higher Education Evaluation and Accreditation Council of Taiwan (HEEACT) has set out higher education evaluation policies and mechanisms, and conducted evaluations since 2005. Evaluation is based on schools’ self-evaluation and on a committee’s fact-findings report. Such evaluation serves as a basis on which the government would allocate subsidy, issue reprimands, or suggest for adjustment. Evaluation’s main items include institutional self-identification, administration and operation, teaching and learning resources, accountability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self-enhancement and quality assurance mechanism. As result, any institution may be classified as accredited, conditionally accredited, or non-accredited, respectively. To force academic institutions to be in good shape, evaluation is taken every five years. In our view, since Taiwan’s higher education evaluation programs follow the accreditation system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y do not fully correspond to the core spirit of self-improvement of accreditation. The items and index, implemented by HEEACT evaluation programs, do not reflect the diversity of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As consequence, such system may provide less than we expect. It does help not much in encouraging schools to strive for maximum effi cacy. Hence, it is suggested here that evaluation content should be more open w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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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oseph Meng-chun Chin, Chairman, Graduate Institute of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and Policy, Chengchi University ** Zun Shing Chen, Master Student, Graduate Institute of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on and Policy, Chengchi University E-mail: mcchin@nccu.edu.tw; zunshing@gmail.com

Manuscript received: March 29, 2012; Modifi ed: April 30, 2012; Accepted: July 4, 2012

multifacial items and indexes that reflect the richness and diversity of schoo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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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緒論

教育長久以來被視為人力資本素質提升的重要因素,其中高等教 育更背負著培育高等人材、提升學術專業功能之使命,而相關實證研 究亦顯示,高等教育人力資本對國家經濟成長有正向貢獻(Chuang, 2000; Lin, 2004)。此外,張芳全(2006)進一步指出高等教育的在 學率與成就導向對經濟成長有正向顯著影響。故為提升國家經濟實力 與人力素質,各國皆極為重視教育發展,而高等教育之良窳更是影響 國家社會整體發展的關鍵,因此確保高等教育品質便成為各國教育發 展的重點之一。 檢視過往教育之發展,為提升高等教育品質,先進各國皆已建構 品質控管之相關措施,其中如對大學定期進行評鑑,以維持其一定之 學術水準。影響所及,大學評鑑已成為檢視高等教育機構辦學品質之 重要策略。美國、加拿大、英國、歐盟各國、澳洲、與日本,其大學 評鑑制度皆已行之有年(許媛翔,2006),此外,中國大陸也於 2010 年成立「全國高教質量保障與評估機構協作會」,致力於境內高等教 育品質保證組織能力的提升。凡此種種,皆顯示高等教育評鑑制度之 重要性。 臺灣高等教育評鑑制度,相較於歐美各國,其建立起步較晚, 在計畫實施與心態上仍有改進空間。近 10 多年來,臺灣高等教育院 校數量迅速擴充,又因少子化與國際化之趨勢,導致高等教育供過於 求。1994 年民間教育團體提出教改四大訴求,其中廣設高中大學政 策,明顯影響臺灣高等教育機構數量,截至 2010 學年度,臺灣之大 學數量已達到 112 所,若包含科技大學則高達 158 所,相較於 2001 學年度的 69 所呈現驚人的成長。大學數量迅速擴張,一方面稀釋教 育資源,也影響各校辦學品質。 在少子化的影響下,許多大學院校系所面臨招生不足甚至無人 就讀的窘境,根據人口統計資料顯示,臺灣在 1991 年出生人數為 321,932 人,至 2001 年降為 260,354 人,10 年內減少了 61,518 人,而 2010 年出生人數更驟降為 166,886 人,近 10 年出生人口減少約 10 萬 人。由於近年高等教育機構數量迅速擴張,大學錄取率急遽上升,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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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人口數量越來越少的情況下,導致大學不僅有教育品質低落的疑 慮,甚至產生倒閉的危機。此外,國際化的教育交流機會提升,國外 高等教育機構紛紛祭出相關獎勵與獎學金策略以吸引優秀學生就讀, 使臺灣優秀學生逐漸流失,更使臺灣高等教育辦學品質令人憂心。基 於此,如何確保高等教育的實力與品質,已成目前臺灣教育當局所關 注的焦點。 為確保臺灣高等教育之品質,臺灣教育當局開始重視高等教育 評鑑,早期階段由教育部辦理,後演變為教育部委託專業學會及民間 專業評鑑機構辦理(蘇錦麗,1997),直至 2005 年,考量世界主要 國家高等教育評鑑皆由公正、客觀之第三機構辦理,並經過大學法之 修訂後,遂由教育部與當時各大專校院共同捐資成立「財團法人高等 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負責臺灣高等教育評鑑規劃、研究、執行及 考核之一貫化作業(教育部,2010)。然而目前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 金會雖定位為民間財團法人,但在捐資的基金中,教育部捐資之比例 超過 50%(教育部會計處,2008),且自 2005 年底成立以來,長期 倚賴教育部補助款辦理評鑑事務,歷年募款狀況欠佳,又其歷年度人 事費用全由教育部補助,基金會全無自籌款項(總統府,2011),導 致在評鑑事務運作上,仍受到政府單位之政策影響,諸如教育部仍主 導所有大學校院接受高教評鑑中心基金會之評鑑,以及該基金會之各 項評鑑計畫均須陳報教育部備查即可見端倪。檢視高等教育評鑑之精 神,應是由大學主動、自發性地申請評鑑,以美國高等教育認可制評 鑑為例,即是由大學主動接受民間專業評鑑機構之評鑑,臺灣高等教 育評鑑制度的實施,導入認可制的精神值得讚賞,但實際上仍有一些 問題存在,確實有待進一步檢討與改善。 臺灣目前的高等教育評鑑,大致可分為一般大學評鑑與技職院 校評鑑兩大類。本文主要論述一般大學評鑑,少部分論及技職院校評 鑑。為使讀者了解臺灣高等教育評鑑之發展,以下先說明其背景與沿 革;其次說明目前臺灣高等教育評鑑之機制及計畫內容;之後分析目 前臺灣高等教育評鑑之問題;最後提出建議之因應策略。 整體來說,本研究之研究架構係將高等教育評鑑制度分由歷史沿 革與實施計畫內容兩方面,探討高等教育評鑑制度對高等教育機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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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並本此發展高教評鑑實務上的問題並提出制度興革上的建議, 前開研究架構歸納如圖 1:

圖 1

 研究概念架構圖

貳、臺灣高等教育評鑑發展沿革

臺 灣 高 等 教 育 評 鑑 發 展 主 要 受 到 英 美 等 國「 績 效 責 任 」 (accountability,又被翻譯為問責、課責)觀念之啟迪。以往美國大 學基於自由傳統,未曾針對大學課程發展出全面性內部績效責任標 準,導致辦學績效與教育品質逐年下降。因此,英美於 1970 年代開 始倡導績效責任制度,並透過各種評鑑方式,確立高等教育績效責任 之建立,進而影響臺灣的高等教育評鑑政策。臺灣教育當局遂於 1994 年修正大學法,其中第 4 條即規定各大學之發展方向及重點,由各校 依國家需要與學校特色自行規劃,並需報經教育部加以核備與接受評 鑑。自此確立大學評鑑法源依據。再依 1999 年 6 月公布之《教育基 本法》第 13 條,規定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並加強教育研究及評 鑑工作,以提升教育品質。顯示高等教育評鑑已逐漸成為臺灣重要教 育政策之一。 《大學法》於 2005 年再度修正公布,其中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大 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 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該條第 2 項亦規定為 促進各大學之發展,應組成評鑑委員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委託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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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機構,定期辦理大學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 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之後,依《大學法》訂定之《大學評 鑑辦法》,也已於 2007 年 1 月發布,整個臺灣高等教育評鑑法制化 至此趨於完備。 高等教育評鑑法源依據確立後,亟需專責單位執行相關評鑑工 作。因此,「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於 2005 年正式成立, 其係教育主管機關與 153 所大學校院共同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基金會 組織,評鑑中心成立後主要業務,為接受高教司委託,辦理 5 年一周 期的一般大學系所評鑑,此也是臺灣大學首次辦理以系所為單位的評 鑑計畫(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2007),有其特殊之教 育意義。 在相關歷史方面,吳清山、王令宜(2006)曾以評鑑類別與內容 為標準,將臺灣歷年大學評鑑劃分為 5 個時期。其中包括:一、學門 試辦期:1975-1995 年;二、大學綜合評鑑試辦期:1997-2001 年;三、 自我評鑑鼓勵期:2001-2004 年;四、大學校務評鑑期:2004-2005 年; 五、系所評鑑期:2006 年-迄今。為使讀者清楚了解臺灣高等教育評 鑑發展脈絡,以下將綜合相關研究資料,依上述 5 個時期主要特色分 類,並額外加上 2011 大學校務評鑑內容,依各時期主要特色說明臺 灣高等教育評鑑發展之沿革(王令宜,2005;社團法人臺灣評鑑協會, 2004,2005,2006,2007;胡悅倫、陳漢強,1998;秦夢群,1998; 教育部高教司,1996,1997a,1998,2002,2003;楊玉惠,2003; 鄺海音,2006;蘇錦麗,1995,1997)。

一、學門試辦:1975-1995 年

臺灣高等教育評鑑最初是以學門評鑑為主軸,自 1975 年起,針 對數學、物理、化學、醫學、與牙醫等 5 個學門之系所作為評鑑對 象;1976 年又擴大辦理農、工、醫等學院的評鑑。1977 年則辦理法、 商學院評鑑;1978 年辦理文學院、師範學院評鑑。高教司於 1979 至 1982 年間辦理後續評鑑工作,以了解各校的改善情況,復於 1988 至 1991 年間分別辦理各大學校院及師範學院評鑑;而後為達評鑑標準專 業化及評鑑結果客觀化,乃於 1992 至 1994 年間委託電機工程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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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科學學會、及機械工程學會等試辦各該學門評鑑。此時期學門評 鑑之標準包含教育目的、教學、師資、課程、圖書刊物、教師研究設 備、研究風氣、學生實習(實驗)設備、畢業生就業深造等。評鑑方 式主要以查閱書面相關資料,評鑑委員也分別參與師生座談。至於評 鑑結果,乃由評鑑委員依照各校實際狀況撰寫書面報告,提交教育部 公布評鑑報告,作為各校改進之參考。

二、大學綜合評鑑試辦:1997-2001 年

1994 年起大學法賦予教育部對大學實施評鑑之法源依據,教育 部依法辦理校務及各類學門評鑑,依大學法第 4 條第 3 項規定:「各 大學之發展方向及重點,由各校依國家需要及特色自行規劃,報經教 育部核備後實施,並由教育部評鑑之。」;同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 「本法第 4 條第 3 項關於各大學發展方向及重點之評鑑,由教育部組 織評審委員會評鑑之。」據此,高教司始於 1997 年試辦全面性大學 校務綜合評鑑,當時召集各界專家學者召開「研議成立大學評鑑事務 之財團法人專責單位座談會」,與會學者皆認為全面性大學教育評鑑 勢在必行,並決議於 1997 至 1998 年度開始試辦,首次實施以大學整 體校務為主之大學綜合評鑑,其評鑑對象以全體大學院校(包含軍警 校),但新設校院及改制未滿 3 年之學校得自行決定是否參與,總計 參與受評之學校達 62 校。 此次評鑑總計分為 4 類 6 組(綜合類第 1 組、綜合類第 2 組、綜 合類第 3 組、師範教育類、醫護教育類、其他類),原則上按各校之 性質及意願選擇受評之組別。至於評鑑項目包括教學、研究、服務、 行政及總結(績效)5 大項,以質的評鑑為主。評鑑過程包括各校自 我評鑑及實地訪評,實地訪評則從 1997 年 11 月開始至 1998 年 1 月 中旬結束,實地訪評在校停留時間為 1 天,訪評委員除聽取學校簡報 外,並檢視相關資料,了解學校特色,與教師、學生、及行政人員代 表分別座談,最後並與學校相關主管進行意見溝通。各項評鑑結果於 1998 年公布於「1997 學年度大學綜合評鑑試辦計畫評鑑報告」,評 鑑報告包含綜合報告與各校報告兩部分,綜合報告主要就評鑑過程基 本資料、該類組學校屬性背景、共同特色與改進事項做概括性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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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報告則是按教學、研究、服務、行政與總結 5 大部分,分列受評 學校特色與改進建議,藉此提供各校專業的建議與協助,並且將評鑑 結果全部對外公布(教育部高教司,1997b)。而同一時期在學門評 鑑部分,教育部依據法令開始進行分類學門評鑑,但較正式之學門評 鑑應自 1999 年委託國家衛生研究院規劃辦理醫學院評鑑工作開始。

三、鼓勵自我評鑑:2001-2004 年

此階段仍然延續前一期大學綜合評鑑時期的評鑑工作,但自 2001 年起改以校為單位辦理各系、所、科評鑑;而在學門評鑑部分, 教育部於 2002 年委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推動「大學管 理學門評鑑規劃與實施計畫」,2003 年則委託中國化學會進行「大學 化學學門評鑑規劃與實施計畫」。 分析大學綜合評鑑時期,實際上仍是外部評鑑為主,大學在評鑑 中的角色處於被動,主動改善的積極程度並不高。此外,綜合評鑑其 機制複雜,動用之人員及經費往往超過負荷,因此高教司開始鼓勵各 公私立大學辦理自我評鑑、建立自我管制機制,並於 2001 年起連續 2 年編列相關經費預算,訂定「大學校院實施自我評鑑計畫補助申請要 點」,通函各大學提出自我評鑑計畫申請。2001 年度共有 40 所學校 提出申請,經審查後計有 34 所學校獲得不等之經費補助,總補助經 費 1,900 餘萬元;2002 年度擬再申請者應一併提報前 1 年自我評鑑計 畫執行成果審查。2002 年度計有 43 校申請,21 所學校通過不等之經 費補助,總補助經費為 1,400 餘萬元。

四、第一週期大學校務評鑑:2004-2005 年

此時的大學評鑑又回到以校務為主體的評鑑,從 2002、2004、 2005 年起分別辦理技術學院、專科學校及科技大學的校務綜合評鑑, 並以等第制的精神,結合改制與停招的獎懲機制。在 2004 年 7 月開 始大規模的大學校務評鑑計劃,與綜合評鑑試辦期不同的是,此項評 鑑委由「社團法人臺灣評鑑協會」負責辦理。其評鑑對象包含 76 所 大學校院,依學校性質分成國立一、國立二、私立一、私立二、私立 三、師範、醫學、藝體、軍警等 9 大類校務類組。過去校務評鑑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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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各學門分類,因此,本次評鑑特別將性質相近學門之系所整併為 「人文藝術與運動領域、社會科學(含教育)領域、自然科學領域、 工程領域、醫藥衛生領域、農學領域」等 6 大專業類組。評鑑項目包 含「校務類組」與「專業類組」兩部分之評鑑,校務類組評鑑項目分 別為教學資源、國際化程度、推廣服務、訓輔(學生事務)、通識教 育、行政支援等 6 個項目;專業類組評鑑則就師資、教學、研究等 3 個項目進行評鑑。校務類組與專業類組均各設有量化與質化指標,各 項評鑑指標共計 165 項。於 2005 年 3 至 6 月間接受為期 2 天的實地 訪問評鑑,並於 2005 年 8 月 17 日公布評鑑結果,為避免誤導評鑑結 果,評鑑報告將只公布各校等第成績,並不公布原始分數。

五、系所評鑑:2006 年之後

全面性大學校務評鑑的結果,確實增強了當時大學院校改善辦學 績效及提升教育品質的想法,也間接鼓勵大學院校進行自我評鑑與改 進。藉由評鑑結果,大多數學校可以了解自身的優缺點;然而,由於 各校專業領域發展不一,整體學校評比只能督促其自行改進,無法說 明各學門之缺失,也無法提供適當改善策略對症下藥。因此,自 2006 年起,評鑑對象由各大學校院轉變為各系所,預定以 5 年完成臺灣 70 所大學所有系所之評鑑。至 2010 年底,已完成全部 79 所學校(含 70 所一般公私立大學與 9 所軍警校院)共 1,908 個系所的評鑑工作,所 有一般公私立大學系所評鑑結果,已於 2010 年底前全數公布。目前 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正在進行第二週期的系所評鑑,評鑑重點 從校級往下延伸至系所層級,開始全面檢視各系所是否依據學校所建 立的學生學習成效評估機制,落實教育目標與核心能力,以確保系所 學生的學習成效。因此,第二週期系所評鑑以確保學生學習成效為主 軸,預計自 2012 年至 2016 年分 5 年完成 84 所大學校院的系所評鑑(財 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2011)。

六、第二週期大學校務評鑑:2011 年之後

2010 年 2 月 26 日教育部核備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所提的 第 2 次「大學校務評鑑實施計畫」(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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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2010),已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實施完畢。 本次大學校務評鑑承續 2006 年至 2010 年系所評鑑的「認可制」實施 方式,採取自我評鑑及專業同儕訪視,以 1 年的時間(分上、下半年) 對 81 所大學校院(含軍警校院與空中大學)進行實地訪評。 評鑑項目主要分為 5 項,包括:學校自我定位、校務治理與經 營、教學與學習資源、績效與社會責任及持續改善品質保證機制等。 此外,針對一般大學校院、國防校院、警察校院與空中大學等性質不 同的學校設計有不同的參考效標;且為有效降低各校準備資料之行政 負擔,本次評鑑特別整合了「大專校院推動性別平等教育訪視」、「大 學校院校園環境管理現況調查與績效評鑑」、「國立大學校務基金訪 評」、「交通安全教育訪視或評鑑」、「大專校院數位學習訪視與認 證服務」以及「大專校院體育專案評鑑」等 6 項與校務行政相關之專 案評鑑及其訪視項目,另將近年與校務評鑑性質相似的「大學教學卓 越計畫」和「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2 項計畫之標 準與本次評鑑 5 個評鑑項目參考效標臚列對照,以利學校準備。每校 以接受 2 天訪評為原則,依據各校自評報告,做為實地訪評的主要依 據,訪評採取觀察、晤(座)談、資料檢閱及問卷調查方式,向各校 主管、教師、行政人員、學生及畢業校友等蒐集資料。評鑑結果將分 為「通過」、「有條件通過」、「未通過」3 種。 綜上所述,臺灣 30 年來大學評鑑的發展歷程,最初是由學門評 鑑開始,中間幾經不斷修正,最後發展為系所評鑑與校務評鑑並重之 型態。就其發展之歷程而言,臺灣高等教育評鑑隨著時代浪潮不斷改 變。實務上,目前制度已從一般性校務評鑑發展成為專業性教學評鑑 (吳清山,2010),尤其第二週期的系所評鑑更強調學生學習成效。 根據美、英、德等主要國家高等教育評鑑相關機構之建議,指出評鑑 應以「教學」與「學習」為主(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 2009b),目前走向大致符合國際評鑑之趨勢。從評鑑單位的穩定發 展、被評鑑單位的接受度、相關決策之成熟度,與社會大眾的認可度 各方面而言,臺灣高教評鑑制度目前確實已產生明顯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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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臺灣高等教育評鑑(第一週期系所評鑑)計畫內容

臺灣高等評鑑機制係採雙軌制進行,一是一般大學評鑑;二是技 職校院評鑑。前者是由高教司委託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辦理; 後者則委託社團法人臺灣評鑑協會(負責科技大學)及雲林科技大學 技職教育中心(負責技術學院)加以辦理。目前臺灣高等教育評鑑的 實施方式,一般大學與技職院校是有所差異的。一般大學主要展現認 可制(accreditation)精神,認可制評鑑的目的在強化學校自我評鑑與 自我改善能力;而技職院校則重視績效式評鑑,評鑑結果採用等第方 式呈現,其目的是為了總量管制與作為獎勵補助之依據。 除了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與社團法人臺灣評鑑協會進行 一般大學及技職院校的評鑑外,原隸屬於國家衛生研究院下的「醫 學院評鑑委員會」(TMAC)也併入評鑑中心,專責醫學系評鑑事 宜。此外,為辦理護理科系評鑑成立之「臺灣護理教育評鑑委員會」 (TNAC),也同時併入評鑑中心。在 2006 年之後,大學評鑑主要以 「系所評鑑」為主,按照系所學門種類,依年度分別進行評鑑,其實 施計畫概如下所述(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2009a)。

一、評鑑目的

(一)了解各大學系所品質之現況。 (二)判斷與建議大學各系所品質之認可地位與期限。 (三)促進各大學系所建立品質改善機制。 (四)協助各大學系所發展辦學特色,邁向卓越。 (五)根據評鑑結果,做為政府擬定高等教育相關政策之參考。

二、評鑑對象與系所分類

評鑑作業採取一所大學所有系所同時接受評鑑方式進行,並以學 門為分類單位,共計有 44 個學門,2010 年度考量軍事校院之特殊性, 增設國防學門與警政學門,全國公私立大學校院之系所共分為 49 個 學門,以因應大學校院系所性質之多樣性,並做為遴聘評鑑委員之依 據,確實做到「專業同儕」訪視評鑑之基本原則。2010 年度大學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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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評鑑對象為 2009 學年度已招生之 4 年制學系及研究所均接受評 鑑。此外,自 2009 年度開始,各大學凡符合教育部「專業學院」政 策之系所,可申請以「專業學院」之方式進行評鑑。

三、評鑑原則

(一)明確性:系所評鑑的評鑑程序強調正式之書面文件公布, 以明確與一致之文字敘述,讓受評鑑單位清楚地了解整個評鑑之流 程、效標、檢核方法、結果評定等資訊。 (二)一致性:系所評鑑之結果評定,係與相同學術性質之國際 卓越標準一致。 (三)可信性:為使評鑑結果能做為政府擬定相關政策之有效依 據,因此系所評鑑之評鑑方法論、格式及過程,均強調能獲得受評鑑 單位之信賴。 (四)自我管制:系所評鑑旨在藉由評鑑,協助各大學校院系所 根據設立宗旨與目標,進行品質改善以邁向卓越,因此整個評鑑歷程 強調大學之學術自主性。各大學校院系所應根據設立宗旨、願景、與 目標,參照評鑑項目,規劃與設計符合本身需求之自我評鑑機制,以 落實大學自我管制之評鑑精神。 (五)統整性:為符應系統化評鑑之國際潮流,並適合各大學 校院系所設立宗旨與目標之獨特性,系所評鑑項目強調系統化與統整 性之取向,採用參考效標方式設計評鑑項目,由受評系所根據本身實 況,因應性質之個別差異,提出證據說明品質,以落實評鑑項目之統 整性。 (六)中立性:為能公正評鑑各大學之教學品質,系所評鑑的評 鑑過程不鼓勵任何特定形式之準備、研究活動,同時也不對各系所整 體品質之判斷,提供任何刺激或線索,而由受評系所自行設計適合本 身條件與脈絡之自我評鑑機制,以確保評鑑作業之中立性。此外,在 某些系所亦導入國際知名學者,確保作業之中立與公正。 (七)等值性:系所評鑑不因受評大學校院之型態、規模、過去 聲望、或產出之形式、格式不同而有任何個別差異之評鑑,使各大學 校院立於相同立足點之上,純就「品質」進行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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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透明性:系所評鑑之可信性,會藉由整個過程之透明性而 獲得增強。包括評鑑前之作業規劃、系所分類、評鑑方法論、實地訪 評小組組成、評鑑結果公布等均強調透明性。

四、評鑑內容與標準

(一)目標、特色與自我改善。 (二)課程設計與教師教學。 (三)學生學習與學生事務。 (四)研究與專業表現。 (五)畢業生表現。 以上 5 個評鑑項目係做為學門相關系所進行自我評鑑之依據,每 一評鑑項目均包括內涵、實務、參考效標、與建議準備之參考資料。

五、評鑑時程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以 5 個年度為一 循環週期。原則上,每年以 36-37 所學校為主,分為上、下半年評鑑, 上半年辦理時間為每年 3-5 月,下半年為每年 10-12 月。每一個年度 整體之評鑑時程計分為:(一)前置作業階段;(二)自我評鑑階段; (三)實地訪評階段;(四)結果決定階段;與(五)後續追蹤階段。 以 2009 年為例,前置作業階段自 2009 年 6 月至 8 月,共計 3 個月; 自我評鑑階段自 2009 年 9 月至 2010 年 2 月,共計 6 個月;實地訪評 階段自 2009 年 3 月至 5 月;結果決定階段自 2010 年 9 月至 12 月; 後續追蹤階段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

六、自我評鑑

各受評大學校院之系所應根據所屬學門之 5 個評鑑項目,充分了 解各項目之內涵、最佳實務、參考效標、及建議準備參考資料,根據 校務整體發展計畫與系所發展策略規劃之需求,利用量化的數據或質 性文字的描述,根據系所特性並參考評鑑項目之參考效標,以便能對 系所在每一個評鑑項目的現況做完整描述,進而進行優勢與缺失之分 析,確認品質上之特色,並提出未來改善之建議。而各受評系所應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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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大學校院系所評鑑基本資料表」,協助評鑑委員對系所之了解, 以能在實地訪評時對系所品質做出客觀、可信、公平之判斷。

七、實地訪評

每一系所接受 2 天之實地訪視評鑑,大學部 3 班以上之系所訪視 評鑑則為 4 天;每一系所訪評委員共 5 人,包括學界代表 4 人及相關 業界代表 1 人。訪視對象包含系所主管與行政人員、教師、學生、與 畢業校友;訪視方法包含設施參訪、座談、問卷調查、與教學現場訪 視。

八、評鑑認可程序

評鑑結果將根據受評單位自我評鑑報告以及實地訪評結果,由實 地訪評小組綜合相關資訊後做出結果建議,經學門認可初審小組審議 後,提交認可審議委員會決議,並在本會董事會通過報告案後,報教 育部備查。

九、評鑑認可結果

根據受評單位自我評鑑報告及實地訪評結果,由實地訪評小組綜 合相關資訊後做出結果建議,並提交相關會議確認,評鑑結果送教育 部,供決策之依據;評鑑結果將分為「通過」、「待觀察」、與「未 通過」3 種認可結果,認可通過有效期限為 5 年。評鑑結果為「通過」 之系所,仍須提出自我改善計畫與改善結果並報備審查。評鑑結果為 「待觀察」之系所,提出自我改善計畫與改善結果,針對問題與缺失 接受追蹤評鑑。評鑑結果為「未通過」之系所,下一年度接再評鑑(全 部標準重新評鑑)。自我改善作業均以評鑑結果正式公布日起 1 年為 期。

肆、臺灣高等教育評鑑(第二週期系所評鑑)現況分析

高教評鑑中心目前已開始第二週期的系所評鑑,在過去第一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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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系所評鑑中,雖然絕大多數校院認為系所評鑑有其必要,但實施後 產生的爭議極大,系統性檢討過去系所評鑑之問題並研擬改進方案有 其迫切需要,目前第二週期系所評鑑與過去是否有所改變,是值得關 注的焦點。因此以下擬就大學校院第二週期系所評鑑的計畫內容、大 學校院第二週期系所評鑑實施的現況,與第一週期系所評鑑計畫內容 進行比較及探討。 大學校院第一週期系所評鑑與第二週期系所評鑑計畫內容皆共計 9 大項,以下就各項目之主要重點比較其異同,以下為第二週期系所 評鑑計畫之內容(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2011)。

一、評鑑目的

(一)了解各大學之系所在確保學生學習成效之機制與運作成 果。 (二)判斷與建議各大學之系所在落實學生學習成效評估機制之 認可地位與期限。 (三)促進各大學之系所建立品質改善機制。 (四)協助各大學之系所發展辦學特色,邁向卓越,同時促進在 職專班發展辦學特色,以符應業界實務需求。 (五)根據評鑑結果,做為政府擬訂高等教育相關政策之參考。 基本上,第一週期與第二週期的評鑑目的之大方向仍然相同, 惟第二週期的規劃較具體明確。例如,第一週期提到「了解各大學系 所品質之現況」、「判斷與建議大學各系所品質之認可地位與期限」 等目的,其較為抽象且過於廣泛,不易釐清評鑑的重點。因此,第二 週期特別強調學生學習成效的部分,也就是以學生學習成就為主的評 鑑,其能夠聚焦評鑑的核心,再者,第二週期開始加強在職專班辦學 特色之評鑑,為第一週期所未見者。由此可見,高教評鑑中心逐漸重 視在職專班對業界及社會的重要性。

二、評鑑對象與系所分類

第二週期系所評鑑對象為學士班,其係指日間學士班、夜間學士 班(含進修學士班與大學 2 年制在職專班)、學士後學士班、4 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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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系;碩士班(含設立於系所下或院級下之夜間、週末、暑期授課 之碩士在職專班);與博士班。技術學院之二專班及二技班則比照大 學校院之學士班接受評鑑。另各校依大學法第 11 條及大學法施行細 則第 10 條規定,設立頒授學位之對內或對外招生學位學程,則分別 依其授予學位比照大學校院之學士班、碩士班或博士班接受評鑑。此 外,有關各校實施通識教育之成效,亦將於進行系所評鑑時併同辦理 通識教育評鑑。 第一週期大學校院系所評鑑以學門為分類單位,全國公私立大學 系所共分為 44 個學門,同時為因應大學校院系所性質之多樣性,在 每一學門下將進一步分為各種次學門,以做為遴聘訪視委員之依據, 確實做到「專業同儕」訪視評鑑之基本原則。至於第二週期大學校 院系所評鑑則增為 49 個學門(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 2009b;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2011)。因此在第二週 期的評鑑對象原則上相差無幾,只在系所分類上區分更為精細。

三、評鑑原則

第二週期大學校院系所評鑑的評鑑原則包括:(一)學生本位; (二)專業認可;(三)明確公正;(四)系統整合;(五)誠信透明; (六)自主彈性;(七)自我管制;與(八)績效責任。其中幾乎涵 蓋第一週期的評鑑原則,但更突顯了「學生本位」、「專業認可」、「自 主彈性」及「績效責任」等 4 項原則。 基本上,第二週期的「學生本位」訴求,希望建立學生學習成效 評估機制並加以落實;第二週期的「專業認可」則超越了第一週期的 「一致性」,除希望與國際標準一致外,更由學門推薦符合系所專業 之專家學者組成實地訪評小組,且評鑑委員均經過嚴謹的研習課程, 並簽署評鑑倫理與利益迴避書,確實做到「專業同儕」評鑑之精神; 第二週期的「自主彈性」則以「學門」為評鑑單位,每一個系所可依 設立宗旨與教育目標自行選擇學門歸屬,不再由學門規劃委員會逕予 指定,以尊重系所之自主性;第二週期的「績效責任」旨在引導系所 能建立學生學習成效評估機制並加以落實;同時在系所運作過程中, 能建立自我改善之品質保證機制,以確保績效責任,發展辦學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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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第二週期的「明確公正」大致涵蓋第一週期的「明確性」、 「中立性」;第二週期的「系統整合」大致涵蓋第一週期的「統整性」、 「等值性」;第二週期的「誠信透明」大致涵蓋第一週期的「可信性」、 「透明性」;第二週期與第一週期皆有「自我管制」,惟內涵稍有不同, 但均以品質改善為其核心。

四、評鑑內容與標準

第二週期大學校院系所評鑑的評鑑內容與標準涵蓋: (一)目標、核心能力與課程設計 (二)教師教學與學習評量 (三)學生輔導與學習資源 (四)學術與專業表現 (五)畢業生表現與整體自我改善機制 第一週期大學校院系所評鑑的 5 個評鑑項目之設計係植基於系統 化與統整性之原則,首先闡述評鑑項目之內涵、並說明表現之最佳實 務;其次,進一步根據內涵與最佳實務提出評鑑項目之「參考效標」, 以及建議準備參考資料,做為系所進行自我評鑑之依據。 第二週期大學校院系所評鑑的 5 個評鑑項目之設計亦以系統化 與統整性之原則,採標竿方式設計評鑑項目。每一評鑑項目之設計, 包含有內涵、最佳實務與參考效標(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 會,2009b;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2011)。原則上, 第一週期與第二週期的評鑑內容與標準涵蓋的面向大致相似,更動的 幅度沒有太大改變,最主要的改變乃是關注「以學生學習成效為主」 作為評鑑的核心重點之一。

五、評鑑時程

整個評鑑時程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止。整 體之評鑑時程分為: (一)前置作業階段,每年 3 月 1 日起至每年 8 月 31 日。 (二)自我評鑑階段: 1. 上半年度:自前一年 9 月 1 日起至受評年 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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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下半年度:自前一年 9 月 1 日起至受評年 8 月 31 日。 (三)實地訪評階段: 1. 上半年度:自每年 3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 2. 下半年度:自每年 10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 3. 暑期之在職專班:自每年 7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 (四)結果決定作業階段: 1. 上半年度:自每年 6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 2. 下半年度:自次年 1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 (五)自我改善階段: 1. 上半年度:自受評年之次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 2. 下半年度:自受評年之次年 7 月 1 日起至隔年 6 月 30 日。 (六)追蹤與再評鑑階段: 1. 上半年度:自我改善年之次年 1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 2. 下半年度:自我改善年之次年 7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 第二週期之大學校院系所評鑑時程,與第一週期相同的是仍預定 以 5 年為一週期完成所有大學校院之系所評鑑,而相異的部分則在前 置作業階段時間延長為 6 個月,在決定作業階段亦延長至 6 個月,使 得受訪學校或評鑑委員能有更多時間預備或處理評鑑工作。另外,在 第一週期中「後繼追蹤階段」中內含系所自我改善之流程,於第二週 期獨立成為一個階段,強調透過評鑑而使系所自我改善之機制。

六、自我評鑑

第二週期之自我評鑑其內容與第一週期大致相同,惟第一週期是 根據系所特性並參考評鑑項目之參考效標,而第二週期是在結合核心 能力及「確保學生學習成效」架構下,根據系所特性並參考評鑑項目 之參考效標,這其實也呼應了評鑑目的中「以學生學習成就為主」的 評鑑。

七、實地訪評

實地訪評計畫以 4 天評鑑一所大學校院之全部系所,每一個系所 以接受 2 天之實地訪評為原則,每一受評系所由評鑑委員 4 至 6 人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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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原則。其內容實質上與第一週期無異,惟第二週期增加了在職專 班或夜間上課之實地訪評行程,依據各校在職專班上課時間與地點之 不同,彈性調整在職專班受評時間及流程。

八、評鑑認可程序

第二週期評鑑認可程序,實質上與第一週期相同,其評鑑結果仍 根據受評單位自我評鑑報告以及實地訪評結果,由實地訪評小組綜合 相關資訊後做出結果建議,經學門認可初審小組審議後,提交認可審 議委員會決議,並在本會董事會通過報告案後,報教育部備查。

九、評鑑結果評定

評鑑結果之處理,將針對受評系所之班制分別給予「通過」、「有 條件通過」及「未通過」3 種認可結果。各種評鑑對象其認可結果之 處理說明如下:。 申請「學門評鑑」之系所將依據其接受評鑑之班制分別給予「通 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3 種認可結果。至於「學院評鑑」 之認可結果,將依據全院接受評鑑之班制給予全院性之認可結果,例 如:全院學士班、全院進修學士班、全院碩士班、全院博士班、全院 在職專班、或全院學位學程等 6 種方式分別認可。有關通識教育評鑑 之評鑑結果則分別給予「通過」、「有條件通過」及「未通過」3 種 認可結果。 而新設立(不含新整併)之系所或學位學程可選擇於成立未滿 3 年時與其學校受評年度一同接受評鑑或是於本次評鑑週期內屆滿 3 年 時接受評鑑,其評鑑結果僅給予「通過」、「有條件通過」兩種之認 可結果。若新設立之系所或學位學程成立已滿 4 年以上,則評鑑結果 將給予「通過」、「有條件通過」、「未通過」之 3 種認可結果。而 針對停止招生之班制,若於評鑑結果公布年度僅剩最後一屆在學學 生,則可免接受評鑑;仍需接受評鑑之停止招生班制,則僅給予改善 建議不給予認可結果。 分析評鑑結果評定,第一週期與第二週期計有三處不同點,首先 為將「待觀察」之認可結果改為「有條件通過」,修正了原先「待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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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令人聯想至「留級察看」之負面形象;其次為針對新設立或停招 之班制或系所之評定作法有更彈性之調整,避免第一週期評鑑新設或 停招系所產生的浪費人力與資源之問題;最後三種認可結果之認可有 效年數由第一週期所定之 5 年改為第二週期之 6 年,以期至下一週期 之評鑑過程,系所的安排上更有彈性。 有關第一週期與第二週期系所評鑑九大項目之比較,如表 1 所示: 表 1 第一週期與第二週期系所評鑑實施計畫項目比較表 實施計畫項目 第一週期系所評鑑 第二週期系所評鑑 評鑑目的 (一)了解各大學系所品質之現 況 (二)判斷與建議大學各系所品 質之認可地位與期限 (三)促進各大學系所建立品質 改善機制 (四)協助各大學系所發展辦學 特色,邁向卓越 (五)根據評鑑結果,做為政府 擬定高等教育相關政策之 參考 (一)了解各大學之系所在確保 學生學習成效之機制與運 作成果 (二)判斷與建議各大學之系所 在落實學生學習成效評估 機制之認可地位與期限 (三)促進各大學之系所建立品 質改善機制 (四)協助各大學之系所發展辦 學特色,邁向卓越,同時 促進在職專班發展辦學特 色,以符應業界實務需求 (五)根據評鑑結果,做為政府 擬訂高教相關政策之參考 評鑑對象與 系所分類 以學門為分類單位,全國公私立大學系所共分為 44 個學門,在每 一學門下將進一步分為各種次學門增加為 49 個學門 評鑑原則 (一)明確性 (二)一致性 (三)可信性 (四)自我管制 (五)統整性 (六)中立性 (七)等值性 (八)透明性 (一)學生本位 (二)專業認可 (三)明確公正 (四)系統整合 (五)誠信透明 (六)自主彈性 (七)自我管制 (八)績效責任 (續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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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計畫項目 第一週期系所評鑑 第二週期系所評鑑 評鑑內容與標 準 (一)目標、特色與自我改善 (二)課程設計與教師教學 (三)學生學習與學生事務 (四)研究與專業表現 (五)畢業生表現 (一)目標、核心能力與課程設 計 (二)教師教學與學習評量 (三)學生輔導與學習資源 (四)學術與專業表現 (五)畢業生表現與改善機制 評鑑時程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分為(一)前置 作 業 階 段( 二 ) 自 我 評 鑑 階 段 (三)實地訪評階段(四)結果 決定階段(五)後續追蹤階段。 自 2011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止, 分 為( 一 ) 前 置 作 業 階 段( 二 ) 自 我 評 鑑 階 段 (三)實地訪評階段(四)結果 決定作業階段(五)自我改善階 段(六)追蹤與再評鑑階段;前 置作業階段時間延長為 6 個月, 決定作業階段亦延長至 6 個月; 自我改善階段自後續追蹤階段中 獨立出來。 自我評鑑 根據系所特性並參考評鑑項目之 參考效標,以便能對系所在每一 個評鑑項目的現況做完整描述, 進而進行優勢與缺失之分析,確 認品質上之特色,並提出未來改 善之建議。 在結合核心能力及「確保學生學 習成效」架構下,根據系所特性 並參考評鑑項目之參考效標。 實地訪評 每一系所接受 2 天之實地訪視評 鑑,大學部 3 班以上之系所訪視 評鑑則為 4 天;每一系所訪評委 員共 5 人,包括學界代表 4 人及 相關業界代表 1 人。 增加了在職專班或夜間上課之實 地訪評行程,依據各校在職專班 上課時間與地點之不同,彈性調 整在職專班受評時間及流程。 評鑑認可程序 根據受評單位自我評鑑報告以及 實地訪評結果,由實地訪評小組 綜合相關資訊後做出結果建議, 經學門認可初審小組審議後,提 交認可審議委員會決議,並在本 會董事會通過報告案後,報教育 部備查。 同左 (續下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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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計畫項目 第一週期系所評鑑 第二週期系所評鑑 評鑑認可結果 評鑑結果將分為「通過」、「待 觀察」、與「未通過」3 種認可 結果,認可通過有效期限為 5 年 評鑑結果分別給予「通過」、「有 條件通過」及「未通過」3 種認 可結果。認可通過有效年數為 6 年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2009a)。95 年度大學校院系所評鑑 實施計畫,3-21;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2011)。第二週期 大學校院系所評鑑實施計畫,4-24;研究者自行整理。 綜合分析第二週期系所評鑑,旨在延續第一週期「確保系所提供 學生一個優質學習環境」的精神下,強調以「確保學生學習成效」作 為評鑑主軸(郭曉真,2011)。換言之,第二週期系所評鑑延續第一 週期強調「教學品質」,但從原本重視「教師本位」轉為強調「學生 學習本位」,更加強調學生學習成效的品質保證(王保進,2012)。 此外,第二週期系所評鑑將併同辦理大學通識教育評鑑,並且新 增「學門評鑑」及「學院評鑑」之申請。為配合各校推動系所整合與 資源共享,凡選擇歸屬同一學門之系所或學位學程,均得申請「學門 評鑑」,每一申請案最多以 5 個系所為限;凡經校務會議通過已設置 或設置中之學院,在師資、課程及各項資源均有整合之事實,且歸屬 於同一學門,則可申請進行「學院評鑑」(郭曉真,2011)。

伍、目前臺灣高等教育評鑑面臨之問題

臺灣高等教育評鑑雖已發展數 10 年,逐漸形成一套因地制宜的 評鑑機制,但其發展相較於英美各國仍屬短暫,各項制度層面與配套 措施尚有待改進。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已完成部份既定的評鑑工作,並在 過程中逐漸提升其評鑑專業能力。此外,評鑑結果之公信力也逐漸受 到學校與社會大眾之認同。從法制化的前置工作,到成立專責評鑑單 位,最後成功完成評鑑工作,臺灣高等教育評鑑確實達成初步結果。 然而,細加檢討之下,臺灣高教評鑑仍然有值得改進的缺失。綜合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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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調查與文獻(吳清山,2010;黃政傑、張嘉育,2010;楊智傑, 2009;監察院,2010),可歸結目前高教評鑑內容與執行仍面臨以下 問題:

一、預期評鑑目的不符合實際運作

學理上,系所評鑑之目的在於蒐集各大學系所辦學表現有關資 料,以進行優劣的價值判斷,做為績效判別與改進發展之用。依據高 教評鑑中心所列出的具體評鑑目的,分別為:(一)了解各大學系所 品質之現況,判斷與建議各系所品質之認可地位與期限;(二)促進 各大學系所建立品質改善機制;(三)協助各大學系所發展辦學特色, 邁向卓越;(四)根據評鑑結果,做為政府擬定高等教育相關政策之 參考(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2009b)。4 項評鑑目的實 際上可合併為二類,一類是促進大學系所檢視品質現況、定位、發展 方向、建立特色及持續改進;另一類是以評鑑結果做為高教決策之用 (如招生名額之增減)。前者雖在評鑑方案中被多次強調,但其影響 力卻遠不及後者,原因即在評鑑結果運用在高教決策的範圍很廣,其 中如對招生名額、學費調增、計畫經費之審核等,使得系所評鑑結果 對受評學校之影響力極大,也就使得評鑑目的不符合實際運作(秦夢 群、古雅瑄,2008)。 在此可舉一例加以說明。2007 年 6 月,高等教育評鑑中心首次 公布系所評鑑結果,其中在受評 362 個系所中,列「通過」者有 279 個系所、「待觀察」者有 71 個、「未通過」者 11 個。主管高教機關 隨即於進一步宣布將對未通過評鑑的系所做出減招 50% 的懲處,立 即引發「未通過」系所的緊張與惶恐(劉維琪,2008)。其中屏東教 育大學「應用化學暨生命科學系」逕行向行政院訴願,主張評鑑結果 處置之裁量基準,應以合目的性之裁量為之(如協助改進而非一味懲 罰)。此案後來訴願成功,撤銷減量 50% 的懲處,但已使被評鑑之 學校系所成為驚弓之鳥。 綜合上述,當系所評鑑的目的兼含「改進」與「績效」兩項時, 改進的功能會受到績效功能的抵銷,受評者多半重視的是績效而非改 進。畢竟績效關係重大,此是長久以來進行評鑑的難題,但改進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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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評鑑必須重視的核心功能而不能偏廢(王如哲,2005;楊國賜, 2005)。此外,未通過及待觀察的系所及其所屬大學,經過公開報導, 即產生標籤作用,影響招生時考生選填志願。系所評鑑所宣稱的改進 目的,實際上已被績效目的所掩蓋。

二、評鑑委員素質和評鑑標準公平性有待強化

評鑑委員的素質為決定評鑑公信力的關鍵。具有專業客觀又能遵 守專業倫理規範的委員參與評鑑,將有助於提升評鑑效果。系所評鑑 制度中評鑑者的可信度,其主要問題在於訪評委員與初審小組沒有發 揮兩者評鑑者可信度之實質效用。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即在 2010 年對教育部提出糾正案文,指出高等教育系所評鑑實地訪視之學門召 集人、規劃委員、訪評召集人、委員等之遴聘,欠缺客觀之認證機制, 訪評委員事前講習及實地訪視準備會議,均未能深入覈實,教育部顯 有督導不周之處(監察院,2010)。 而在資格與專業方面,評鑑者的遴聘沒有一套公開透明的機制, 評鑑者在某些方面還是缺乏相關專業背景經驗,以及在專長領域方 面,評鑑者同質性過高,具有競爭衝突關係。雖其經過推薦擔任評鑑 委員,多具備一定專業知能,但因評鑑委員需求量極大(2006 年大學 系所評鑑即動用 757 位評鑑委員),很難確保每位評鑑委員皆能勝任。 影響所及,難免會讓學校質疑其專業能力。如何建立評鑑委員認證制 度,也是未來必須努力的工作之一(吳清山,2010)。 此外,評鑑過程中也會產生城鄉差距之質疑。部份評鑑委員來自 資源充沛之大學,即以所屬大學的辦學條件與標準,來評鑑資源較差 之受評系所。此舉無視受評大學之辦學條件及特殊處境,常產生「有 錢人挑剔貧戶」之質疑,其評鑑標準的公平性應進一步檢討改進。

三、評鑑者與受評者觀念不足,無法確實執行認可制評鑑之精神

系所評鑑採取認可制的特色,但執行上卻未能全面落實認可制 精神。其原因包括大學並非自願申請接受評鑑,更無建置輔導與協助 大學系所發展的機制(黃政傑、張嘉育,2010)。基本上,認可制度 係指透過一定認定程序,使大學系所成為公認具有一定品質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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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觀念在臺灣並非普遍,要加以落實確實面臨挑戰。此因以往傳統 之高等教育評鑑,多以績效導向掛帥,受評學校與評鑑委員多習以為 常,完全以「評鑑結果」為依歸。 目前大學系所評鑑仍是採用認可制的評鑑概念,主要是以各系 所進行的自我評鑑為主,再由外部評鑑審核是否適當為輔,評鑑過程 中強調各系所的主動性,並藉由各系所自我改善的方式來提升系所品 質。但在目前系所評鑑運作過程中,由於各系所害怕外部評鑑結果不 佳被懲處,導致各系所莫不盡力地力求優良成績,並且著重於高教評 鑑中心所進行的評鑑結果,使得各系所產生為評鑑而評鑑的現象。影 響所及,導致評鑑觀念的目標錯置。此種強調外部評鑑的現象,造成 無法實現認可制度改進與輔導的精神。

四、評鑑資料準備耗時,增加工作負擔

由於系所評鑑的結果,會被用為績效考核之重要指標,故各大學 莫不戰戰兢兢,鉅細靡遺進行準備妥善,力求資料能完美呈現。雖然 評鑑並未要求各校準備所有檔案資料,而依評鑑計畫所規定資料準備 即可,但各校仍花費相當多時間與人力在資料的準備上。此外,各校 一方面要準備自我評鑑,一方面又要準備外部評鑑,常導致受評單位 人仰馬翻,導致部份學校之抱怨,認為有過度浪費資源之嫌(吳清山, 2010)。

五、極度仰賴外部評鑑,自我評鑑觀念及動機不足

大學評鑑依其方式,大致可分為內部評鑑和外部評鑑。雖然教育 部積極鼓勵各校辦理自我評鑑,但是部分學校仍是迫於外部評鑑前須 先完成自評工作才辦理自我評鑑,而喪失平日自發性評鑑的動機與能 力。基本上,外部評鑑涉及人力、時間、與經費等問題,不可能年年 舉辦,如果希望提升學校辦學品質,落實自我評鑑應屬較佳方式,可 惜近十多年的高等教育評鑑,各大學對自我評鑑的認知與作法仍有不 足(吳清山,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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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學缺乏適度分類,評鑑指標受到限制

目前臺灣一般大學並未針對學校條件、特性與功能,區分為研 究型、教學型、或社區型大學。因此所採用的指標大都一體適用。實 務上,對研究型與教學型大學採用同一評鑑指標時不盡公平,透過統 一的標準來考核所有學校及系所,未必能確切反映各校發展方向、重 點與特色,甚至也未必能深入檢視及找出具體相關因素做為改進教學 之依據(吳清山,2010)。假如忽視了大學系所辦學的需求,則將會 扭曲整個系所之設立宗旨與目標,以及辦學特色。由於一般大學之分 類,目前教育主管行政機關並未有明確政策;因此,要訂定各大學分 類評鑑指標,顯然有一定的難度。為求評鑑指標的適當性,未來應針 對此問題進行研議。

七、對評鑑結果的申復與申訴程序負擔沈重

系所評鑑成績的運用,在規劃時皆強調旨在做為改進和發展之 用,不著重績效考評;然而評鑑之成績結果實際上卻頻頻用於重大決 策。影響所及,各校對評鑑結果之申復或申訴個案逐年增加。申復 制度之設計,是否接受系所申復意見,完全由委員決定,有些主觀意 見強烈的委員,可能不易接受申復意見而改變自己的評鑑結論(監 察院,2010)。而申訴結果攸關受評單位之重大權益,審議委員皆 必須戰戰兢兢審議各項申訴資料(包括申訴書、辦理評鑑單位回應意 見),花費相當多人力和時間,審議委員也負擔頗為沉重(吳清山, 2010)。此外,規定申訴學校需繳交 6 萬元申訴基本作業費用,且事 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退費;評鑑單位也須準備齊全的佐證資料,提 供審議委員參考,亦加重其辦理評鑑之負擔。日後如何降低申訴之個 案,實應從整體評鑑制度加以檢討。

八、評鑑結果的公布與運用方式值得商榷

系所評鑑成績的運用,在規劃時及實施前均強調旨在做為改進 和發展之用,不著重績效考評。然而,一旦成績出爐,卻可能對重大 決策如系所招生名額之調整、獎補助款的分配、學費調整、競爭性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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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的審查、與校系所退場等影響極大(黃政傑、張嘉育,2010)。此 外,系所評鑑成績好壞並非皆屬大學內部之責任,至多僅可作為改進 之依據,而評鑑報告也未能檢討教育主管機關相關措施的問題及改進 之道,未來仍有改進空間。

九、高教評鑑對大學自主之合憲合法問題

目前相關研究文獻對於系所評鑑的合法與合憲性問題探討(楊智 傑,2009),主要是以《大學法》中有關系所評鑑的第 5 條第 1 項條 文內容,《憲法》第 11 條和 162 條有關大學講學自由與國家監督教 育機構條文內容,以及大法官第 380、450、563 號對於大學校院課程 設計自主權和講學自由的解釋,高等教育評鑑的合法合憲問題,大都 由這 3 種法律條文、解釋內容中進行探討,主要是評鑑報告干涉各系 所課程設計與教學自由。

陸、臺灣高等教育評鑑問題之因應策略

世界各國辦理高等教育評鑑工作皆經過長時間的準備,以不斷檢 視相關運作制度與問題。要達成有效的評鑑,絕非一蹴可幾。臺灣高 等教育評鑑工作正值起步階段,雖然當中遭遇許多問題,但仍產生一 定之評鑑功能。為使評鑑能提升教育品質的改進,上述臺灣高等教育 評鑑之問題,必須加以正視處理。前述所提及高教評鑑之各類問題, 在參閱相關文獻(任俊嫻,2009;邱子葳,2007;吳清山,2010;教 育部,2007;黃政傑、張嘉育,2010;監察院,2010)與歸納分析後, 茲針對當前高教評鑑提出下列可行之因應策略,以供各界參考:

一、評鑑結果應與高教決策或補助機制脫勾,回歸改善高教機構

發展本質

由於過去高等教育評鑑結果往往被當成是大學校院運作績效之表 現,而表現之好壞又影響中央補助額度之款項,造成所獲補助資源, 經常是優秀學校所瓜分,而形成極不均衡之狀態。除補助款外,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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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評鑑結果制度高教決策也使受評學校無心改善,可能僅是求安全下 莊。回歸高教評鑑之本質,乃是以評鑑為工具,找出學校可能的缺失 或盲點,以期學校能自我改善,提升教學與行政運作效能,最終的受 益人則是全體學生。因此,評鑑機構不應對外宣布其缺失,造成標籤 作用,評鑑結果應與補助機制脫勾,使其作為大學內部改善之參考。 而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評鑑結果作為輔導改善之動機,幫助學校改善其 缺失。

二、規劃委員培訓制度,提升評鑑委員素質

評鑑委員通常是由各大學專業領域之教授出任,但其專業知能之 高低與評鑑知能好壞卻無必然關係,要提高評鑑知能是需要不斷地經 驗累積,也需要經常參與培訓課程。最理想的作法是,每位委員都能 夠經過一段時間的培訓課程,始具有評鑑資格,亦即建立委員培訓和 證照制度,才有助於提升評鑑委員素質。由於評鑑委員大都是大學教 授或位居高層的企業界主管,要求每位委員參加長時間的研習課程, 可能陳義過高,不易達成。目前權宜之計,即每位委員必須參加半天 至一天的評鑑研習會,才能擔任評鑑委員(吳清山,2010)。而在辦 理評鑑前系所說明會及評鑑委員說明會時,應加強評鑑倫理的宣導及 訓練,也強調評鑑的目的及重要性,以提升評鑑的客觀公正性(邱子 葳,2007)。除要求評鑑委員參與研習會外,評鑑委員之培訓及證照 制度,也有待進一步的發展。

三、積極宣導認可制觀念,落實系所評鑑做為改進之目的

對於目前臺灣系所評鑑主要目的仍是「重績效而輕改進」。未來 應修正現行方式,重視大學系所改進之成效與追蹤。此因績效結果造 成排名之惡風,失去認可制強調自我改進之精神。理論上,認可與排 名不同,較為重視品質改進,而排名則是強調其絕對高下。由於各校 條件不一,也各具特色,排名就品質改進而言,其意義性不大。目前 公布的各種世界大學排名,即產生不少爭議,多數雖有助解世界大學 排名,但也僅能視為是一種聲望調查,對教育品質改進仍屬有限。所 以,品質保證的認可制對提升大學品質才有積極價值。為使評鑑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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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能夠讓大眾了解,除透過刊物、媒體宣導外,也應辦理各種研討活 動,增進大眾對品質保證認可制的意義、精神、及作法之了解(吳清 山,2010)。

四、明確統一評鑑資料,善用科技減少浪費

由於評鑑過程需要受訪學校提供書面資料,而評鑑中心雖有規 範需提供之評鑑資料種類,但受訪學校為求完美,仍提供大量且雜亂 之審查資料,造成受訪學校準備得人仰馬翻,而評鑑委員則需面對大 量之資料,造成無法了解各受訪學校之情況。是以,評鑑中心應要求 受訪學校提供有關評鑑核心事務之資料,並公告評鑑資料之種類與數 量,拒絕規定以外之資料,也減輕評鑑委員之負擔。另外現代科技輔 具的發達,也應善加利用協助評鑑工作,也可減少資源之浪費(任俊 嫻,2009)。例如,透過科技建置評鑑電子資料庫、平板電腦取代大 量紙張,甚或透過會議視訊進行評鑑訪談工作,省去評鑑委員舟車勞 頓之苦。

五、落實大學自我評鑑,發揮學校自我改進功能

大學本身具有學術自主性,理應對自我行政、教學、與研究品 質負責。因此,建立完善的品質管理制度實有必要性。自我評鑑應是 大學自治中極重要的一項能力,高教評鑑中心只是透過外力,協助 大學做好自我評鑑工作。因此,評鑑機構在對大學執行外部評鑑時應 有此認知,評鑑重點應放在檢視學校有無建立自我改善的能力,而不 要過度侵犯大學的自治權。由於各大學背景、特性、與條件不同,外 部評鑑採用一體適用的評鑑機制,難免會有一些缺失。故較為適切的 作法,應是學校依自我的特性和需要,建置自我評鑑機制與指標, 定期自我檢視與改進,如此方能展現認可制之教育精神(吳清山, 2010)。

六、考慮各系所實際狀況與特性,研擬大學系所分類評鑑指標

大學分類主要目的有三:(一)供家長及學生選擇學校之用;(二) 作為排名之用;(三)可供評鑑之用。而目前大學已朝向分類發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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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評鑑委員的遴聘是否應考量分類辦理,以免來自研究導向大學 的委員,以其系所條件與標準評斷教學導向的系所,反之亦然。大學 類型不同,其系所評鑑項目或許相同,但標準宜有所區別,亦應符合 其所屬類型。雖然大學皆應重視研究、教學、與服務三方面功能,但 不同類型大學之比重,本來就有所不同,但目前評鑑之指標卻一體適 用。未來宜組成「專案研究小組」研究分類之可行性,若經過評估可 行,再研擬適當的分類評鑑指標(吳清山,2010)。

七、加強改善系所評鑑的申復與申訴制度

高教評鑑中心為系所評鑑最高執行單位,對於申復、申訴事項, 宜建立更超然的程序處理之,始能令人信服。申復除了由原先訪視 小組審查外,可另組專家學者團隊進行檢視,因申復之各系所提供 之資料繁多,訪視小組可能有人力不足或專業程度不一而難以審查之 情況,因此可增進公正性和說服力。至於有關大學系所評鑑之申訴評 定,除了高教評鑑中心內部現有的組織外,也可研議在教育部成立評 鑑申訴組織,以超越該中心自行審議申訴是否通過的格局(黃政傑、 張嘉育,2010)。而目前「大學校院系所評鑑申復辦法」及「大專校 院評鑑申訴評議準則」規範之申復、申訴等救濟機制,亦遭質疑公開、 透明不足。為改善此等問題,教育部允宜思考對大學法等相關法規進 行修訂(監察院,2010)。

八、建立評鑑結果的決策運用與運用時效之共識

系所評鑑結果之運用宜明白公告周知,其在教育決策上如何運 用,亦應檢討修正,系所評鑑之結果用來做重要決策必須適度,否則 難以令人信服。另外,也應注意評鑑獎懲所運用的時效,一次評鑑要 多次獎懲或多年獎懲,皆應事前說明清楚,而在公平性上,系所評鑑 分年度舉行,較晚受評的大學,在前幾年都不會有系所評鑑不佳而受 罰之事,而排在較前面評鑑的大學自不好的成績出來後,卻年年受到 懲罰(黃政傑、張嘉育,2010)。此對於受懲罰的大學不盡合理,尤 其正值評鑑起步階段,各項措施未臻完善,對於大學和系所仍宜多予 協助,才能發揮評鑑的正向作用,而不是用評鑑成績懲罰大學。

(32)

九、區別不同系所之改進建議及參考建議以尊重大學自主

大學自主係指大學以其自身條件與處境,自行決定辦學方針,以 維護其教育品質與特色。現行系所評鑑的實施,卻往往以優勢大學的 系所經營模式,做為全國同一系所的統一辦學標準。此外,評鑑報告 中所提的意見,均要求各大學必須遵照辦理,否則再評鑑或追蹤評鑑 時,便難以順利通過。為避免大學辦學自主性受到危害,系所評鑑的 訪視小組應審慎提出系所改進意見。程序上要先建立評鑑小組委員的 共識,並在評鑑過程中與受評系所教師共同討論,產生之建議應細加 斟酌,以保留學校辦學的自主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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