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中晚期乞丐研究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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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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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摘要. 寫這本論文的原因是我想說一個關於貧窮的故事,這個故事對於我們而 言也許是無聲的、是可憐的、是神祕的,甚至得像許多的故事開頭一樣:從. 政 治 大 關於乞丐的二手研究顯示,這個故事在中國存在已久,但轉折發生在宋元明 立. 「好久好久以前…….」說起。這個故事就是關於乞丐的故事。雖然根據許多. ‧ 國. 學. 是無庸置疑的。. 於是,就讓我們從故事最精采的轉折說起吧!這是一群生活於社會底層 人物的故事,在這個敘述中仍存在著兩個疑點:第一個疑點是「底層」;第. ‧. 二個疑點是「哪些人」。先讓我們回答第二個問題,在史書的呈現上,乞丐. y. Nat. 有著多重角色的轉變(參見附圖),最常被呈現為「流民」 ,力量稍微大一點的. sit. 被稱為「無賴」 ,在城市中則最常被指涉為「城市貧民」 。這些指涉和乞丐皆. al. er. io. 有所交集,而本論文所探究的對象除了既定看法中的乞丐外,也包含了流. n. iv n C 中正大學教授楊宇勛在研究宋代乞丐時,將乞丐定義為「乞討於眾而賴以維 hengchi U 生的人。」 丐、丐首以及無業游民,因為這些角色和乞丐是最為接近且時常轉換。就像. 至於第一個問題「底層」 ,究竟是法律層面、經濟層面還是社會層面呢? 根據筆者在第一章的考察,乞丐在法律層面上的位置是曖昧且模糊的。經君 健先生研究清代的賤民階級時,將乞丐放置於「良民」的位置,很明顯是因 為在法律規定的賤民範疇中沒有乞丐的原因。但是在社會上,乞丐從送代以 來便為人民所輕視,例如宋代的《袁采世範》在寫給子孫的家訓中就認為子 孫如果淪為乞丐、盜賊是件該處死的事情。而明人陳汝錡所寫的《甘露園短. 1.
(6) .2.. 書》也認為乞丐是世人輕賤的對象之一。但宋代以前,根據曲彥彬教授的研 究,並無這些既定的觀點。其中很可能的原因誠如夫馬進與梁其姿教授的研 究所言:宋代是乞丐滋生的時期。 那麼,這群底層人物的故事在明代發生了什麼樣的轉折呢?我在做研究 時採取了三種方向與兩種立場的轉換來分析。三種方向分別是:官方政策(國 家)、救濟事業(文人)、民間觀感(百姓心態);兩種立場的轉換是說:從上述. 政 治 大 國家(法律、鄉飲酒、救濟) 立. 三者的論述與政策,轉向對於乞丐的影響。 一、. 先前已經提過,明代在法律中並未詳明乞丐的身分,但在社會上,作為. ‧ 國. 學. 身分確定儀式「鄉飲酒禮」上,明文規定乞丐不准參與,這樣或許還不足以 說明乞丐在社會上的位置。隨著時間的發展,邱仲麟對於鄉飲酒禮的考察便. ‧. 指出,明末已有許多乞丐藉由買官而參與這權力爭奪的儀式,當時的文人有. y. Nat. 些甚至選擇拒絕參加此一活動,並且認為乞丐因財富而擠身官場乃「賤極. sit. 矣」。雖然並非所有的乞丐都依靠財富而翻身,更多的情形是極為貧苦等待. al. er. io. 救助。中國官方自唐代以後便有卑田院的設置,宋代設於城市,明初設於鄉. n. iv n C 本的鰥寡孤獨擴及流民乞丐,明代承其精神,但卻將這些人口抽離原本的戶 hengchi U 籍,另入別冊。明中葉後,養濟院由於種種因素而敗壞,使得大量的流民於 間,隨後由於流民群聚於城市轉設於城中。若由救濟的對象看來,宋代從原. 城市中乞討,於是官方一方面實施城市的保甲以維護治安,另一方面又採取 「火房」與「粥場」的措施,作為臨時的救濟。 二、. 民間善會 養濟院逐漸敗壞以後,作為官方養濟院的補充,明末的文人善會成為當. 時最大的特色,無疑是成功的,但在實際施行上卻造成了許多影響。善會救 濟有其一定的標準:沒有德性者不救助、會員制、以會員推薦來確定被救濟 人的德行。至此,我們幾乎可以想像明末城市乞丐的增生背景:某地發生了.
(7) .3.. 災荒,許多流民舉家遷移,路途中可能和家人分散了,也可能有人死亡。來 到城市後,有人擔保的進入同善會接受救助,無人擔保的則進入了養濟院。 這時家鄉可能已經無法回去,於是他們自願留在城市裡尋找新的機會,但他 們在養濟院可能得不到完善的幫助,他們只得流落街頭乞討,偶爾拿個碗(碗 還得自備)去粥場接受施粥,晚上時火房便成為他們彼此睡覺的所在,交換 乞討的資訊,也順便分擔無法回家的鄉愁。他們有著共同的生活目標:活下. 政 治 大. 去,也就成為他們團結起來的可能原因。 三、. 百姓心態. 立. 百姓對於乞丐的心態和乞丐本身的組織化息息相關,我在此企圖回答丐. ‧ 國. 學. 首產生於何時以及如何產生的問題。對於此一議題二手研究呈現兩種極端的 面向:時間上面有南宋與清朝的說法,產生過程有養濟院的會頭與無賴的化. ‧. 身。但根據前兩章對於明末社會的分析,我認為應是明末,因為火房與粥場. y. Nat. 為乞丐提供了現實群聚的基礎,再加上無賴文化的滲透(丐首的形象和無賴. sit. 的形象接近),於是組織化的過程應該是發生在明末時期。直到清代,國家. n. al. er. io. 賦予乞丐乞討的合法權力,並且將丐首以保甲的制度與精神收編於地方的體. i Un. v. 系,乞丐的社會位置才有定著的傾向,且在百姓心中根深蒂固。 四、. 結論. Ch. engchi. 最後,我在結論部份採取旁觀者的立場,以權力關係網絡來看待乞丐身 處於社會上所面臨的種種權力關係,由於乞丐本身的弱勢,在這些權力網絡 中往往處在被動的角色,至於他們自己的心聲只能從其乞討所唱的歌以及行 動來窺探。從明末回歸良民的渴望到清末無賴化的囂張行徑,在故事主軸的 發展下,我也企圖回答旁支的問題,也就是對於乞丐既定觀感的形成,不但 和乞丐的組織化與合法化直接相關,也和清朝末年中西文化接觸的背景有 關。以徐珂為例,他自己對於乞丐的觀感經歷了四次的改變,而他的女兒甚 至直接認為乞丐是中國的毒瘤,象徵著中國的落後。至於乞丐文化的滋生,.
(8) .4.. 我認為若沒有組織化的過程,其生活方式不會變成乞丐群體共享的文化,因 此,王振忠教授以及盧漢超教授所研究的乞丐文化也才有了意義。 五、. 或許,故事還沒有說完…… 也許關於明代乞丐的故事還沒有說完,由於本論文的設計以及採取的立. 場是過去二手研究的突破,但相對而言也是局限,使我忽略了許多明末乞丐 的其他面向。例如:乞丐與其他底層社會成員的人際關係(蔡惠琴研究明清. 政 治 大 聯繫。有清一代乞丐被國家收編後與民間的觀感只用了徐珂與其他乞丐史的 立. 無賴就是採取這種的研究取徑)。乞丐與城市民變甚至明末社會動亂之間的. 研究顯然是不足之處,仍有待深入探究。史料的搜集與分析也侷限在自己的. ‧ 國. 學. 研究角度中而顯得挑食。總之,本研究在我所蒐集的史料與立場上所勾勒出 來的乞丐史的轉折,有些想像的成分在其中,若有過度詮釋、視野不足與分. ‧. 析不夠力之處,還希望各位老師能不吝指正。.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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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目. 次. 第一章:緒論 一、研究動機……………………………………………………………..…....1 二、文獻回顧…………………………………………………………….…….5 三、研究方法…………………………………………………………….……10 四、研究範疇………………………………………………………………….14. 治 政 大 第二章:明代乞丐的身分與身份感覺……………………………….…18 立 一、明代法律中的良賤之別……………………………………….…..…….20 五、章節安排………………………………………………………………….16. ‧ 國. 學. 二、社會中的身分實踐………………………………………………..……..26 三、明代中晚期城市中的乞丐論述…………………………………..……..32. ‧. 四、小結:明代經濟發達下的價值觀………………………………..……..37. 第三章:明代的救濟事業與乞丐……………………………………….40. Nat. sit. y. 一、流浪的旅途:流民的產生及其移動…………………………….….…...44. er. io. 二、三個問題:「誰」該被救濟?「如何」救濟?「為何」要救濟?.…49 三、慈善事業的論述………………………………………………….……...55. n. al. Ch. i Un. v. 四、小結:明代慈善事業的區隔策略及其影響……………………………61. engchi. 第四章:明末城市中的乞丐翦影……………………………………….64 一、同情、施捨與神祕的形象………………………………………………66 二、生存策略與集體犯罪………………………………………………........73 三、重組與收編………………………………………………………………78 四、小結:「家庭」的倒影明末社會論述的策略………………………….84. 第五章:結論……………………………………………………………..88 附錄……………………………………………………………………….95 參考書目………………………………………………………………….99.
(11) 第一章:緒論.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一、 研究動機. ‧. io. sit. y. Nat. al. er. 在各大城市的繁榮街頭,總是活躍著一群處於社會底層的人們,他們大. n. iv n C hengchi U 所需的資源,這就是我們現今所見乞丐的面貌。在中國,有學者研究指出乞 多衣衫襤褸、蓬頭垢面,透過向世人展現自身的脆弱以及卑微,來換取生存. 丐的產生由來已久,自從封建社會解體以後,社會上便開始出現一群以「乞 討」維生的人,而這群人在中國漫長的歷史上從來不曾消失,並且維持著一 定的數量,有時候數量大到引起中國官僚與文人的注意,甚至成了詩歌底下 的主角。但是在中國漫長的歷史裡,這群人時常在歷史上出現,卻因為他們 的身分地位、經濟條件使其沒有發聲的權利,不是在歷史上「消失」了,就 是成為一個「無名」的「被再現」對象。但是這群人確確實實活在中國的社 會上,參與著每個時間點下的生活,只是他們未曾被納入國家機器的管理簿. 1.
(12) .2.. 明代中晚期乞丐研究. ─戶籍而已。是故,研究這群未曾被史書詳載的人們,就像翻開一頁被隱藏 的歷史,或許可以讓我們更貼近中國史上人民的實際「生活」面。 只是,這群自古以來游走在國家機器之外的人,在明代有了較大的變 化。因為元末大亂造成全國人口的散亂,明太祖朱元璋即位後,下令對全國 人口進行全面性的普查。這次普查,重新定位了傳統良民(四民)、賤民在社 會上的位置,於是天下百姓戶口於是分為民、軍、匠三等。 1除此之外,明. 政 治 大. 太祖更企圖將這群無法歸類良賤的乞丐人口全部納入國家機器的掌控。 2當 時,乞丐的因其性質可分為「臨時性」乞丐以及「職業性」乞丐兩種。隨著. 立. 天災人禍在明代接連發生,「臨時性」的乞丐大量產生;明代政府為了穩定. ‧ 國. 學. 社會秩序,使社會上的人各安其位,先後實施的許多的救濟措施。對此日本 學者夫馬進在《中國善會善堂史》一書,以及梁其姿教授在《施善與教化》. ‧. 一書中有深入的分析。但是,天災人禍過去之後,這些「臨時性」的乞丐, 究竟跑到哪裡去了?是否真如明代法律所規定的那樣「復歸本籍」?只是即. Nat. sit. y. 便遣返回鄉後,這群「流民」就能安居樂業、不再流動了嗎?. io. er. 根據過去的研究指出,(臨時性)乞丐的最大來源,就是來自於因為天災 人禍而形成的流民群體。在理想狀況下,這些「臨時性乞丐」也許在天災人. n. al. i Un. v. 禍過後就可以回到原本的良民身分。但實際狀況卻並非如此。有學者指出,. Ch. engchi. 明代進入了所謂的「小冰河時期」 。3那時候的中國平均三年一次水災,五年 1. 2. 3. 此歷史事件記載於明‧李詡,〈半印勘合戶帖〉,《戒庵老人漫筆》(北京:中華書局, 1982年),卷1,34。 謝國楨引用《明會典》及《明書》考證明代戶籍分為民、軍、匠三等,而其他的則是以「業」 為籍,人口以「籍」為斷。見謝國楨編選,《明代社會經濟史料編選(下)》(福州:福建 人民出版社,2004年)148-149。 關於中國氣候的研究有:龔高法、張丕遠,《氣候寒暖變化及其對農業生產的影響》,收 入《紀念科學家竺可楨論文集》(北京:科學普及出版社,1982年),195~212;倪根金, 《試論氣候變遷對我國古代農業經濟的影響》,收入《農業考古》1988年第1期;陳家其, 《明清時期氣候變化對太湖流域農業經濟的影響》,收入《中國農史》1991年第3期;鄒逸 麟,《明清時期北部農牧過渡帶的推移和氣候寒暖變化》,收入《復旦大學學報》(社會 科學版)1995年第1期;周翔鶴、米紅,《明清時期中國的氣候和糧食生產》,載於《中 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8年第1期;王業鍵、黃瑩玨,《清代中國氣候變遷、自然災害與.
(13) 緒論. .3.. 一次旱災,十年一次蝗災,這些災害非但迫使臨時性乞丐數量大增,也迫使 臨時性乞丐大量成為「職業性」乞丐,在明末的社會成為一個不可小看的特 殊群體。 4乞丐雖然以乞討為主要的謀生方式,但乞討無法提供穩定的食物 來源,一旦乞討不到足夠的食物,就會對良民造成傷害,特別是集體行動的 時候。於是馮夢龍說明末的社會有四種人惹不得,其中之一便是乞丐。5 因而,本研究企圖追問的問題如下:既然明代的戶籍規定良民之外是「以. 政 治 大. 業為籍」,明末社會上又流傳著「二十四民」的看法,而此「二十四民」卻 沒有乞丐的身影,那麼明代乞丐在社會上的位置為何? 6 在法律上另入別. 立. 冊,在經濟上以乞討維生的這群人,在明代的社會呈現何種面貌呢?瞿同祖. ‧ 國. 學. 先生在《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特別指出「身分」與「職業」雖然不必然 可以劃上等號,但是在中國的社會上,卻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 7乞丐在明. ‧. 代的社會如何被看待?這樣的觀看方式是不是成為一種區隔的力量,將乞丐 區隔在社會的最底層,並且在社會上形成一種「價值論述」?而在「法律」. sit. y. Nat. n. al. er. io. 糧價的初步考察》,《中國經濟史研究》1999年第1期。明清小冰期通常指1550~1850年 的寒冷期。然對小冰期開始與結束的時間說法不同:開始期最早的有1300~1310年,最遲 的有1560等說法;結束期有1700、1850、1900等說法。參見王紹武,〈近代氣候變化的研 究〉,《紀念科學家竺可楨論文集》(北京:科學普及出版社,1982年),164。本論文 並非用「小冰期」的概念來分析明代糧食生產的問題或者明代衰亡的原因,而是藉由此觀 點配合史料,說明明代中晚以後天災頻繁的現象。此外,《明實錄》中多有大臣言「災異」 之事,亦是證明 陳寶良研究明代社會生活指出:「從唐宋以來,京城乞丐游食就相當眾多,蠟燭、蟠竿二. 4. 5. 6. Ch. engchi. i Un. v. 寺所收養的貧人,不及萬分之一,所以叫嚎凍餒者還是充滿天街。」見陳寶良,《明代社 會生活史》(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年),151。另外,梁其姿教授研究明清 的慈善事業,更指出由於街上乞食者眾多,到了憲宗於是下令將這些「道途乞丐殘疾之人」 送還原籍。見梁其姿,《施善與教化》(台北:聯經,1997年),33。 明‧馮夢龍編,《古今小說》(台北:建宏出版社,1995年),第一卷〈蔣興哥重會珍珠 衫〉,13。其原文是:「世間有四種人惹他不得,引起了頭,再不好絕他。是那四種?遊 方僧道、乞丐、閒漢、牙婆。」 二十四民分別為:士、農、工、商、兵、僧、道、醫、卜者、星命、相面、相地、奕師、. 駔儈、駕長、舁人、篦頭、修腳、修養、倡家、小唱、優人、雜劇、響馬巨竊。見謝國楨, 《明代社會經濟史料編選(下)》,436-437。 7 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台北:里仁出版,1984年),第三章〈階級〉,177-260。.
(14) .4.. 明代中晚期乞丐研究. (身分)、「經濟」(貧窮)、政府救濟(低賤)、謀生方式(犯罪)等多重界線區隔 之後,乞丐的群體又產生什麼變化呢? 總之,本研究企圖從整個明代史爬梳「乞丐」所發生的改變。尤其明代 中葉之後的經濟發達,使江南城市成為全國最富裕的地區,這些變化與乞丐 的增生有什麼樣的關聯呢?此乃本論文企圖解決的核心問題。.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15) 緒論. .5.. 二、文獻回顧. 關於過去中國乞丐的研究多半集中在歷史及文學的領域,從曲彥斌先生 出版《中國乞丐史》以後,有許多中國學者也陸續投入中國乞丐的研究,例. 政 治 大 任健、雷方的《中國丐幫》等,都從各種不同的角度分析了中國乞丐的生活 立. 如王照光的《中國古代乞丐風俗》 ,王振忠《遙遠的迴響─乞丐文化透視》,. ‧ 國. 學. 形式、歷史、群體結構、社會風俗以及社會影響。8而在國外研究方面David C. Schak的A Chinese Beggar’s Den雖然研究的是台北當代的乞丐,也爬梳了 中國歷史上乞丐的「殊相」 。9盧漢超先生則從文化史的角度,分析中國史上. ‧. 乞丐的諸多面向,包含心態、世人、官方措施以及乞丐生活。10大體來說,. y. Nat. 這些研究對於中國乞丐的分析可以分成以下幾個面向:. io. sit. 1. 乞丐的生成原因. n. al. er. 過往研究對於中國乞丐的生成原因有以下幾點:(1)貧窮論,貧窮可. i Un. v. 以分為三個面向來討論,分別是:經濟貧窮、社會文化貧窮、知識貧窮。. Ch. engchi. 經濟貧窮指的是缺乏生存的基本資源,無法維持基本的生活所需,而乞丐 最大的來源補充就是那些因天災人禍所致,大量棄地逃亡的農民。社會文 化貧窮指的是識字率低、營養不良、較短的壽命或者健康醫療等,使得社 8. 9. 10. 曲彥斌,《中國乞丐史》(上海:上海藝文出版社,1990年)。此書還有其他再版版本, 如:《中國乞丐縱橫談》(台北:雲龍出版,1993年)、《乞丐史》(台北:華成圖書 出版,2004年)。王照光,《中國古代乞丐風俗》(西安:陜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 王振忠,《遙遠的迴響─乞丐文化透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任健、 雷方,《中國丐幫》(江蘇:江蘇古籍出版社,1993年)。 David C. Schak, A Chinese Beggar’s Den(Pittsburgh, Pa. : 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Press, c1988). 盧漢超(Hanchao Lu), Street Criers: A Cultural History of Chinese Beggars (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16) .6.. 明代中晚期乞丐研究. 會上有些人無法和一般人一樣正常工作,於是淪為乞丐。知識貧窮指的是 獲取、吸收和交流生存技能方面的能力喪失或受阻,只剩下以乞討這種不 需特殊技能的生活方式來獲取生存的基本資源。(2)職業乞丐論:第一項 原因是中國產生「臨時性乞丐」的主因,而在中國漫長的歷史上,還有一 群專門以乞丐作為職業的「職業性乞丐」。池子華在《中國近代流民》中 指出行乞乃是流民的一種「職業選擇」 。11 (3)亞文化論:認為乞丐的存在. 政 治 大. 是一種和主流文化相抗衡的一種生存模式,被邊緣化的乞丐群體,在主流 文化之外另外產生出了自己的一套生活模式,並且回過頭來影響主流文. 立. 化。12. ‧ 國. 學. 2. 社會影響. 以上乞丐生成原因中,持第一、二項觀點的學者,認為乞丐群體的存. ‧. 在對於社會有著極大的負面影響,是國家社會的「毒瘤」,而且乞丐群體 中龍蛇雜處的特性使得乞丐群體帶有江湖的「流氓」習氣,這樣的流氓習. y. Nat. sit. 氣具有破壞性以及劣根性,而中國人民的劣根性即在於這樣的流氓習氣,. al. er. io. 例如「流丐」的乞討方式有「敲詐勒索、偷搶拐騙、強取豪奪」等,使得. n. 乞丐群體成為犯罪的淵藪。13而持亞文化論的學者則認為雖然乞丐對於社. Ch. i Un. v. 會秩序造成諸多負面的影響,但是他們仍然是社會的一份子,人們應該幫. engchi. 助他們而不是一味地加以譴責,而且人們也不應該忘記這些乞丐的亞文化 對於人類通俗文化發展的貢獻。14. 11 12. 13. 14. 池子華,《中國近代流民》(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7年),134。 盧漢超(Hanchao Lu)研究乞丐的文化史指出,這些亞文化諸如飲食(竹筒飯、叫化雞)、醫 學(狗皮膏藥)等,隨著時間的流轉也漸漸被一般世俗大眾所接受,甚至流行成為中國文化 的一部分。參見盧漢超(Hanchao Lu), Street Criers: A Cultural History of Chinese Beggars (California: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pp.70-85. 持此項觀點學者多半延續曲彥斌教授在《中國乞丐史》中所持之觀點。採此觀點的學者有: 岑大利、高永健等。 持此類觀點的學者以王振忠為主。王振忠教授在《遙遠的迴響─乞丐文化透視》中,詳細 論述了乞丐文化中的乞討藝術─如鳳陽花鼓、南方小品等對中國藝術發展的貢獻。.
(17) 緒論. .7.. 3. 國家管理及救濟政策 乞丐在中國歷史上一直存在,並且成為國家官員關注的課題,於是和 乞丐群體息息相關的另一個議題就是國家的救濟政策。日本學者夫馬進爬 梳了中國歷代的濟貧政策,指出隨著乞丐群體的孳生,宋朝政府開始創辦 養濟院。明代政府設有養濟院,對於宋代的制度有繼承亦有改革。直到明 中期以後,養濟院逐漸邁入衰敗,文人起而接下官方的救濟事業。對於晚. 政 治 大. 明以降文人慈善事業背後的思想史養分,夫馬進的研究有詳細的分析。15而 梁其姿教授在《施善與教化》中,除了爬梳中國歷朝歷代上的各種救濟方. 立. 案,到了明清轉而詳備的趨勢,更指出明代的救濟事業成功地重新穩定了. ‧ 國. 學. 地方社會秩序,同時也確定了因為經濟發展所帶來的身分混亂。16但是梁 其姿教授的研究和上述其他研究乞丐史的論著一樣,皆將「臨時性乞丐」. ‧. 與「職業性乞丐」混為一談。雖然眾多的研究皆指出「臨時性」與「職業 性」的不同,卻又說明了由於文獻的缺漏無法詳細分辨此二者在史料上的. Nat. sit. y. 呈現,但是上述研究在論述的過程中又可以察覺研究者在論述的對象有所. io. er. 專指。17再者,梁教授所指稱的「身分混亂」在明代是否「普遍地」發生 在各個階層,尤其是身處社會最底層的人民之間,文中並未交代清楚。在. n. al. i Un. v. 《施善與教化》一書中, 「良賤」觀念與「貧富」觀念的交互影響一直是不. Ch. engchi. 斷被討論的秩序問題。但梁教授的觀點將救濟事業放在「窮人」身上的時 候,並未詳細描述被救濟對象是「臨時性乞丐」或是「職業性乞丐」。於 是在其對於明代慈善事業的結論中,在所謂成功達到穩定社會秩序的論述 下,「良賤」的界線顯得曖昧模糊。在慈善事業成功以後,乞丐在明代社. 15. 16. 17. 夫馬進,《中國善會善堂史研究》(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年),30-125。 梁其姿教授認為:「明清的都市菁英為了重整政權衰落但經濟繁榮帶來的混亂秩序、為了 重新界定良賤貧富的定義而建立善會。」見梁其姿,《施善與教化》,244 所有研究「乞丐」或「流民」的著作中,池子華教授和陳寶良教授企圖明確將臨時性乞丐. 與職業性乞丐分開來談論,但這樣的分類是否準確?是否符合當時區分的判準,則有待進 一步研究。此外國外研究區分乞丐群體的尚有若茲‧庫貝洛(Jose Cubero)著,蕭丹紅譯, 《流浪的歷史》(台北:五南,2007年),7-35。.
(18) .8.. 明代中晚期乞丐研究. 會的位置究竟有無改變呢?這個問題仍然沒有得到解決。因而,本文的首 要之務就是定位乞丐(特別是職業性乞丐)的社會位置。 4. 其他地方組織 徐茂明研究江南的士紳與社會的關係認為:唐代中後期由於人口不斷 增長,使得地方行政層級由二級擴充為三級,意味著國家對基層社會的控 制由「直接」變成「間接」 ;這樣的轉變也為士紳階級提供發展的空間。18. 政 治 大 織(鄉約、社學、社倉、義倉)與民間基層組織(宗族、義莊、善會、善堂等)。 立 這三種組織彼此相輔相成又各司其職地共同維護帝國的社會秩序。其中, 中國明代地方組織分為官方基層組織(里甲、保甲、糧長)、半官方基層組. ‧ 國. 學. 官方基層組織和戶籍制度藉由「黃冊」和「魚鱗圖冊」緊密結合,使人依 附於土地生存;一旦人民脫離土地,就會變成為國家秩序以外的游離人. ‧. 口。19半官方基層組織則是官方基層組織的補充,鄉約以及社學擔負起教 化的功能,貫徹統治者的理念;社倉和義倉則是透過民間互助的方式達到. y. Nat. sit. 賑災濟貧的功能。20而民間基層組織,無論是宗族、義莊還是善會、善堂,. al. er. io. 按照徐茂明教授以及梁其姿教授的研究,在目標上與官方基層組織是一致. n. 的。21無論是哪一種地方組織,乞丐群體由國家秩序游離出來後,基本上 是被排除在外的。 5. 祕密結社. Ch. engchi. i Un. v. 關於中國秘密結社的研究,礙於史料的局限,多半的討論集中在清代 太平天國以後,清朝以前的歷史則多著重在宗教方面。 22 當今有研究指 18 19. 20 21. 22. 徐茂明,《江南士紳與江南社會:1368-1911》(北京:商務印書館,2004年),104。 《禮部志稿》中有描述乞丐被排出在鄉禮的秩序之外:「一里社,每歲春秋社祭會飲畢, 行鄉飲酒禮,所用酒餚,於一百家內供辦,毋致奢靡。百家內除乞丐外,其餘但係年老者, 雖至貧亦須上坐;少者雖至富,必序齒下坐,不許攙越。」 徐茂明,《江南士紳與江南社會:1368-1911》,127-137。 請參考徐茂明,《江南士紳與江南社會:1368-1911》,142。梁其姿,《施善與教化》, 39。 濮文起,《中國民間祕密宗教》(台北:南天,1996年)。連立昌,《神秘的地下王國》.
(19) 緒論. .9.. 出,跟乞丐有直接關係的丐幫能發展出嚴密組織的時期,應是遲至清乾隆 時期的事了。 23 但矛盾的是,又有其他研究指出丐幫的歷史應回溯至宋 朝。24從宋到清,這中間經歷了元明兩代,究竟乞丐的組織產生什麼樣的 變化呢?許多研究顯示,明代中晚期地方社會流氓、無賴、許多遊手好閒 的份子成為擾亂社會秩序的人,到底這些人對於「身無瑕疵」的乞丐們起 了什麼樣的影響呢?這些亦是本研究企圖解答的問題。25.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0年)。 周育民、邵雍,《中國幫會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116-122。 24 持這類看法的研究多半採用的是馮夢龍的小說〈金玉奴棒打薄情郎〉中的論述,這些著作 23. 25. 有:沈寂、董長卿、甘振虎,《中國祕密社會》(上海:上海書店,1993年),138-212。 任建、雷方,《中國丐幫》(江蘇:江蘇古籍出版社,1993年)。曲彥彬,《中國乞丐史》。 王光照,《中國古代乞丐風俗》等。 「身無瑕疵」一詞出於馮夢龍的小說〈金玉奴棒打薄情郎〉。參見明‧抱甕老人,《今古 奇觀》(台北:文化圖書公司,1981年),447。.
(20) .10.. 明代中晚期乞丐研究. 三、研究方法. Pierre Bourdieu的Distinction:A Social Critique of the Judgement of Taste 一書專研十九世紀西方各階級的品味,其中第一、二章說明他的研究路徑將. 政 治 大 分析西方「三大階級」於消費模式上所產生的生活慣性(habitus)。 立. 以「出身」及「財力」作為區辨標準。26接著他以「訪談」和「廣告訴求」 27. 這樣的. ‧ 國. 學. 研究視野給了本研究很大的啟發:一個人在社會上所處的位置,和其行為模 式有著極大的關聯。那麼,乞丐在江南的城市中,呈現出來的是什麼樣的行 為呢?而身處於乞丐四周的眾多人群又如何看待他們呢?此外,傅柯所著. ‧. 《古典時期瘋狂史》爬梳了西方十五世紀到十九世紀精神病院的發展,在醫. y. Nat. 療意義建立以前,收容所的運作其背後除了管理(或治療)功用外,西方理性. sit. 主義精神以及「強迫勞動」成了最大的動力來源。28就此而言,明代管理乞. al. er. io. 丐的機構─慈善組織,在看待明代乞丐群體的時候,其背後又有著什麼樣的. n. iv n C 承接上述的問題意識,本研究將從三個面向來討論明代中晚期以後的乞 hengchi U 丐: 精神指引甚至意識形態呢?. 1. 定位乞丐:首先本文將從《明律》及文人筆記、小說這三方面交叉比 對,做跨文本的比較分析。岸本美緖教授引用日本學者小山正明、高. 26. Pierre Bourdieu, Distinction: A Social Critique of Judgement of Taste(Cambridge, Mass. :. 27.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c1984),pp.1-256. Pierre Bourdieu分析的三大階級為:貴族階級、中產階級、勞工階級。Pierre Bourdieu,. 28. Distinction: A Social Critique of Judgement of Taste, pp.257-396. Michel Foucault著,林志明譯,《古典時代瘋狂史》(台北:時報文化,1998年)。或 Michel Foucault著,劉北成、楊遠嬰譯,《瘋癲與文明》(台北:桂冠,1992年),35-57。 類似觀點也可參見若茲‧庫貝洛著,蕭丹紅譯,《流浪的歷史》。.
(21) 緒論. .11.. 橋芳郎的研究指出明代法律對於「賤民」的定義實際上只包含了「奴 婢」。29而謝國楨考察明代法律中的戶籍等級則包含「民、軍、匠」三 等,這些研究皆指出明代乞丐在法律上曖昧模糊的位置。30但文人筆 記及小說所呈現出來的乞丐面貌卻有著截然不同的觀點,除前述馮夢 龍的小說外,明代小說也有描寫讀書人家的長輩感嘆子孫淪為乞丐之 事者;31文人筆記中也記載了淪為乞丐的「破落戶」如何被家族遺棄;. 政 治 大. 32. 沈德符《萬曆野獲編》更指出世人對乞丐有著強烈的「道德判斷」。. 33. 由此可見明代乞丐由法律的「身分界定」到社會上的「身分感覺」. 立. 有著極大的落差。那麼,造成這樣落差的原因為何呢?這是本論文首. ‧ 國. 學. 先要釐清的問題。. 2. 國家政策:國家對於社會上特定人群的管理方針,和其「身分感覺」. ‧. 息息相關。於是本論文的第二步驟就是討論明代的救濟制度,從歷來 已久的「蠟燭、幡竿」二寺,到明代地方性的「養濟院」 ,再到明代末. Nat. sit. y. 年文人自發性的「善會」組織,探究這些救濟制度在企圖達到「統一. io. er. 管理」的目的時,其背後有什麼樣的「意識形態」在推動救濟事業的 進行?梁其姿教授對明代救濟事業的發展已有深入的研究,她使用大. n. al. i Un. v. 量的方志,考察明代救濟事業的交替興衰,認為明代的救濟事業,成. Ch. engchi. 功防止了「良賤」間身份的互相僭越,收到穩定社會秩序的功用。但 是,這些救濟事業實際上是否收納管理了全天下的乞丐呢?明代謝肇 淛《五雜俎》中就記載了類似現代「火房」的乞丐暫時收容所。34更 29. 30 31. 32 33. 34. 岸本美緖,〈明代的應考資格和身份感覺〉,收入黃寬重主編,《基調與變奏:七至二十 世紀的中國》(台北:政大歷史學系,2008年),258-259。。 謝國楨編選,《明代社會經濟史料編選(下)》,148-149。 「我家止有這不肖之子,又不肯讀書習上,反學那雲遊乞丐營生,耽誤青春。嗚呼老矣, 是誰知愆 ! 」 明 ‧ 楊 爾 曾 , 《韓湘子全傳》(成都:巴蜀書社,1999年),760。 明‧葉權,《賢博編》(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32。 「以市井丐乞得稱將軍,而賤極矣。」見明‧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北京:中華書局, 1959年),452。 明‧謝肇淛、陳留,《五雜俎》(台北:偉文圖書出版社有限公司,1977年),122。.
(22) .12.. 明代中晚期乞丐研究. 多的文人筆記亦指出每當荒年之時, 「多疲癃殘疾之人,扶老攜幼,呻 吟悲號,亦足以干天地之和……」35,可見得梁其姿教授似乎將明代 的救濟事業過度理想化了。再者,楊念群的研究也指出:西方在現代 化的進程中,醫療制度以擺脫 13 世紀「流浪漢收容所」的功能為其特 色。相較之下,明代文人善會並不具有現代醫療的雛形,而帶有傳統 官辦慈善事業的「統一管理」色彩。36是故,從明代乞丐的身分感覺,. 政 治 大. 到落實在國家管理政策的救濟事業,兩者共同運作的結果對於明代中 晚期因著諸多因素而大量產生的「臨時性乞丐」 ,以及原本就存在於社. 立. 會中的「職業性乞丐」 ,究竟有什麼樣的影響?這是本論文第二部份要. ‧ 國. 學. 處理的問題。. 3. 乞丐重組:池子華教授考察近代流民的移動路線時,指出流民的移動. 37. ‧. 路線多半往「生存機率」較高的城市移動,以江南和北京為兩大重點。 梁其姿教授研究救濟事業也著重在江南的城市。38這些研究顯示:明. Nat. sit. y. 代中晚期的江南城市對於「臨時性乞丐」有著「拉力」的作用,而他. io. er. 們來到江南的城市後,養濟院也只是「秋冬管理,春夏放出」 ,於是造 成天暖時節的江南城市到處是從外地來的「陌生人」 。這些陌生人的組. n. al. i Un. v. 成因子複雜,有強盜、游僧、乞丐等….。其中,乞丐在城市裡究竟展. Ch. engchi. 現了什麼樣的生活方式呢?明代的文人筆記與小說均描述城市中有一 群強勢的職業性乞丐以「拐騙小孩、強取豪奪、騙術詐財、采生折割 等」犯罪方式謀生,甚至不只是單獨行動而是群體行動。39透過這些 35 36 37. 38. 39. 明‧余繼登,《典故紀聞》(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253。 楊念群,《再造病人》(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68。 池子華指出:「無論流民的流向多麼紛亂、多極,但都以避害、趨利為生存原則。」他更 考察中國明代以降的流民動向,原本離開土地的流民會先往山林裡移動,而成為盜賊的一 部份,但是明代明令禁止以後淮北流民往江南為最大宗,隨著時間的推移是湖廣,再來是 四川。參見池子華,《流民問題與社會控制》(廣西:廣西人民出版,2001年),59-100。 梁其姿教授雖然不認為江南地區代表了明清時代的中國文化,但江南是明清時代文化及經 濟發展最發達的地區,是毫無疑問的。參見梁其姿,《施善與教化》,6。 例如《見聞雜記》中記載:「乞丐船,大都出淮陽人,今又不拘。丐首善騙術,菓餅内置.
(23) 緒論. .13.. 文人筆記、小說,本文將試圖找出「強丐」在城市中的「生活慣性」 (habitus),觀察明代末期乞丐群體的組織化過程,分析其背後的時代 背景與可能原因。40.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40. Ch. engchi. i Un. v. 藥,.幼兒女食之,啞不能言,即抱入舟,浮舟他去,人不得其踪跡。幼女長大,美者滛 之,賣棄得髙價;其醜者,或瞎其目或斷其手脚,指教以求丐話行乞焉,乞所得不如數, 痛責甚。」見明‧李樂,《見聞雜記》(台北:偉文圖書,1977年),〈卷十〉,858。 對於中國祕密結社的產生原因,許多學者皆提出了可能性的觀點。陳寶良教授認為中國社 會的秘密結社起源於「盜賊」,而有四種的展現形式:政治、軍事、經濟、文化。參見陳 寶良,《中國的社與會》(台北:南天書局有限公司,1998年)。孔飛力教授在研究1768 年中國妖術大恐慌時,指出這類為了利益而在帝國之外尋找力量的群體組織是普通臣民對 於「權力的幻覺」,而其結果往往變成造反和革命。參見孔飛力,《叫魂:1768年中國妖 術大恐慌》(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9年),299-303。魏斐德教授研究1839~1861年華 南的社會動亂,指出中國祕密社會的架構是一種「親屬關係的複製」,其目的是為了尋求 「財富的重新分配」。參見美‧魏斐德,王小荷譯,《大門口的陌生人》(台北:時英出 版社,2004年),183-196。.
(24) .14.. 明代中晚期乞丐研究. 四、研究範疇. 在開始鋪陳本研究的架構以前,許多二手研究皆指出明代底層社會充斥 著形形色色的人物,於是定義「乞丐」非但有助於研究的進行,更可以理解. 政 治 大 如前文所述,乞討若作為一種謀生方式而言,和其他職業之間的界線是 立. 底層社會人物之間錯綜複雜的關係。. ‧ 國. 學. 曖昧模糊且可以跨越的,參照眾多二手研究後,筆者認為乞丐依照其模糊的 身分界線,可以包含下列三大區塊:流民、無賴以及城市貧民。. ‧ sit. y. Nat. 無賴. n. al. er. io. 流民. (棄地逃亡的自耕農). 流丐. Ch. i Un. v. (流氓、地方惡勢力). engchi 丐頭. 乞丐. 無業游民. 城市貧民 (服務性賤業).
(25) 緒論. .15.. 上圖的三大區塊和乞丐之間也各有重疊之處。流民泛指脫離土地與戶籍 的自耕農,和乞丐重疊的部份政府往往稱之為「流丐」 。41城市貧民根據夫馬 進與梁其姿教授的研究指出,乃是宋代以後開始大量產生的現象,和乞丐的 重疊處,在史料中呈現為「無業遊民」。至於無賴,根據蔡惠琴以及其他學 者的研究皆指出:無賴乃是明代以降特有的現象,且無賴的勢力龐大,其影 響呈現垂直的上下滲透關係。42. 政 治 大. 至於本研究的範疇除了乞丐本身外,也將擴及「流丐」 、 「無業遊民」以 及「丐頭」,討論流民如何淪為乞丐的動態過程,以及江南城市興起後附帶. 立. 而來的新貧階級如何在城市中乞討度日,甚至流氓文化如何重新整合弱勢的. ‧ 國. 學. 乞丐群體。這些問題皆發生在明代末年,因為乞丐是活在歷史洪流中的 「人」,其生存選擇是多樣且流動的,而筆者上述的定義非但為了討論的方. ‧. 便,更是為了突顯出底層人物在面臨生活困頓時的選擇為何?. n. er. io. sit. y. Nat. al. 41. 42. Ch. engchi. i Un. v. 關於流民的定義可以參考羅彤華,《漢代的流民問題》(台北:學生出版,1989年),9。 文仲瑄,〈明代流民與資本主義及商品經濟的發展〉,《史苑》,第61期。以及池子華 教授的相關流民研究。 參見蔡惠琴,王毅,〈明代流氓文化的惡性膨脹與專制政體的關係及其對國民心理的影 響〉,《社會學研究》(2002)。.
(26) .16.. 明代中晚期乞丐研究. 五、章節安排. 本論文,除了第一章前言與第五章結論外,分為三章十二節。 第二章以身分的討論為主。第一節從明代初期戶籍的規定到中晚期戶籍. 政 治 大 從流民到乞丐的身分變化過程,以及其水平移動趨勢。第三節則是從城市中 立 制度的崩解,討論明代戶籍制度中乞丐的身分規定。第二節討論明代社會中. ‧ 國. 學. 對於乞丐的論述,爬梳這些論述背後的「意識型態」及城市中為了因應乞丐 群聚而做的相對應的措施。第四節分析從帝國法律、戶籍、經濟、城市措施 這幾個面向所共同生產出的價值觀,以及這些價值觀對於乞丐的身份界定所. ‧. 起的作用。. y. Nat. 第三章則討論跟乞丐生活息息相關的救濟事業。其中,第一節再次強調. sit. 明代乞丐往城市移動的原因與特性,以及政府設置養濟院的背後精神為何。. al. er. io. 第二節分析救濟措施中的三個「W」問題,在歷代的救濟事業中凸顯明代官. n. iv n C 濟事業除了夫馬進與梁其姿的教化觀點外,仍有著「區隔」的策略。第四節 hengchi U 指出明代慈善事業的區隔論述與策略,非但延續至清代,更將乞丐的身分定. 方以及文人善會的特殊性所在。 43第三節則在前兩節的基礎上,指出明代救. 位固著於社會。 第四章主要分析民間對於乞丐的觀感。第一節從「正面」的角度切入, 主要包含同情與施捨,其背後除了儒家所說的「惻隱之心」之外,乞丐所展 現的神祕性,更是乞丐滋生的明清兩代,其形象的一個特殊面向。第二節從 「負面」的角度切入,指出乞丐因著生存條件的追求,可能傷害了原本四民 階層的日常生活,又因為弱勢的乞丐往往採取「集體」的行動,其力量更為. 43. 此三個「W」的問題分別是:「誰」該被救濟?「如何」救濟?以及「為何」要救濟?.
(27) 緒論. .17.. 一般民眾所恐懼。第三節,則指出在明末乞丐集體滋生的時代背景下,乞丐 集體滋生在民間所呈現的複雜觀感與眾多壓力,以致於清朝政府不得不因襲 明末官方的企圖,設法將乞丐重新收編,賦予乞討行為的合法化。第四節擬 討論的是,在清代政府賦予乞討合法化的政策下,乞丐在社會上的身分定位 更加明顯與固著,進而使得組織化的乞丐成為中華帝國晚期顯著的社會現 象。.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28) 第二章:明代乞丐的身份與身份感覺. 1. 若數著「良賤」二字,只說娼、優、隸、. 立. 治 政 卒,四般為賤流,倒數不著那乞丐;看 大 來乞丐只是沒錢,身上卻無瑕疵。2. ‧ 國. 學. 中國的傳統社會是一個嚴格的等級社會,君臣、父子、夫婦、上下、貴 賤之間,莫不有嚴格的分際和分野。而「賤」在中國古代的社會等級中有兩. ‧. 重涵義:一是「貴賤」之賤,四民當中,貴者為士,農工商則是相對的賤業;. y. Nat. 二是「良賤」之賤,四民為良,四民以下則為賤民。 3瞿同祖先生曾在《中. io. sit. 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分析中國社會的階級構成乃「貴─良─賤」三個層級,. al. er. 其中法律中的身分和人民在社會中的生活方式雖然「無必然的連帶關係」,. n. iv n C 的劃分不可與階級相混……而且種種的生活差異成為一個不可動搖的制度 hengchi U 但他認為職業與身份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有著彼此互相解釋的空間:「職業. 時,則是政治法律社會上都承認他們的不同社會地位身分,不同的權利。」. 1. 2. 3. 本文的「身分感覺」一辭的概念是來自岸本美緖教授的觀點。參見岸本美緖,〈明代的應 考資格和身份感覺〉,收入黃寬重主編,《基調與變奏:七至二十世紀的中國》(台北: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系,2008年),257-281。 明‧馮夢龍,〈金玉奴棒打薄情郎〉,收入明‧抱甕老人,《今古奇觀》(台北:文化圖書 公司,1981年),447。 鄭定、閔冬芳,〈“良賤之別"與社會演進〉,《金陵法律評論》,秋季卷(南京:2003), 80。. 18.
(29) 明代乞丐的身分與身份感覺. .19.. 4. 明代是中國封建社會一個新的發展階段。一方面,中央集權的封建統治 較前代進一步地強化;另一方面,由於社會相對穩定,在前代生產力積累的 基礎上,農業、商業、手工業都有了新的發展,一些學者甚至以「資本主義 萌芽」來宣稱這個時期的經濟狀況,這樣的經濟發展對社會生活的某些方面 產生了深遠的影響。5. 政 治 大. 與封建政治的強化相互對應,明王朝十分重視封建法制的建設。有學者 研究明代法律指出:明代法律乃是繼承唐代法律精神的產物。 6其實早在吳. 立. 元年,朱元璋即開始考慮法律制定的工作,統一全國不久後,便制定、頒布. ‧ 國. 學. 了《大明律》。鑒於元代法律的鬆弛情況,朱元璋在繼承唐、宋律精神的基 礎上,特別強調以重刑治國。在戶籍方面,也體現了這一原則。但到了明中. ‧. 葉以後,由於種種因素,在整個封建法制鬆弛的同時,戶口調查登記之制也 趨於廢弛。7. Nat. sit. y. 既然明代在法律層面上是一個階級劃分嚴格的社會產物,於是本章得先. io. 這樣的身分界定反映了何種價值觀?. n. al. 4 5. 6. 7. Ch. engchi. er. 處理「乞丐」這類人在明代的「法律」 、 「社會」中所呈現的樣貌為何?以及. i Un. v. 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台北:里仁出版,1984年),194。 關於資本主義與中國歷史發展的問題仍有許多爭議,詳細討論參照卜正民(Timothy Brook) 著,李榮泰譯,〈資本主義與中國的近(現)代歷史書寫〉,收入Timothy Brook、Gregory Blue主編,古偉瀛等譯,《中國與歷史資本主義》(台北,巨流,2004),147-217。 黃彰健編著,《明代律例彙編》(台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79年),卷首,〈進 大明律表〉,3。 宋昌斌,《中國古代戶籍制度史稿》(西安:三秦出版社,1991年),112。.
(30) .20.. 明代中晚期乞丐研究. 一、明代法律中的良賤之別. 在討論良賤之別以前,對於明代戶籍調查登記的方式首先得有初步的認 識。根據《明史‧食貨志》中的記載:. 政 治 大 給之民。有司歲計其登耗以聞。 立. 太祖籍天下戶口,置戶帖、戶籍,具書名、歲、居地。籍上戶部,帖 8. ‧ 國. 學. 其中「歲計其登耗」,顯然是每年都要調查考核一次。在實施「黃冊」 制度後,9洪武二十六年(1393)又詔:. 凡各處戶口,每歲取勘明白,分豁歸管、新收、開除、實在總數,縣. ‧. 報于州,州類總報之于府,府類總報之于布政司,布政司類總經達戶. y. Nat. 部立案,以憑稽考。10. sit. 「每歲取勘明白」也是指每年都要依據黃冊內容要求,調查上報所轄戶. n. al. er. io. 口情況。每過十年,則重新編造一次戶籍。為了即時、準確地掌握戶口情況,. i Un. v. 在明代初期,府縣還要將轄內戶口、錢榖、學校、刑獄等情況,每季具書於 冊,上報至中央。. Ch. engchi. 明代戶口調查的基本方法,是依靠里甲組織,按時查報。其具體程序和 8. 清‧張廷玉,民國‧楊家駱主編,《明史》(台北:鼎文書局,1979年),卷77,〈食貨一‧ 戶口〉,1878。 9 根據《明史‧食貨志》中記載,黃冊制度是在洪武十四年(1381)正式推行。明人張萱認為: 「今制,丁口稅糧,十歲一籍其數,曰黃冊。……余偶閱唐開元制,凡男女始生為黃,四 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有一為丁,六十為老。每歲一造計帳,三年一造戶籍,即今之 黃冊也。」由此可知,黃冊制度乃是里甲制均繇役的產物,參見明‧張萱,《疑糴》(明 萬曆三十六年刻本),卷2,〈黃冊〉,147-148。關於黃冊命名由來之說,另有「上戶部 者,冊面黃紙,故謂之黃冊」參見:清‧張廷玉,民國‧楊家駱主編,《明史》,卷77, 〈食貨一‧戶口〉,1878。 10 明‧李東陽等撰、申時行等重修,《大明會典》(台北:國風出版社,1963年),卷20,〈戶 口二‧黃冊〉,358b。.
(31) 明代乞丐的身分與身份感覺. .21.. 演變,在十年一造黃冊(即大規模戶口調查登記)中,可以看得比較清楚。如 洪武二十四年(1391)規定: 有司先將一戶定式謄刻、印版,給與坊長、廂長、里長並給甲首,令 人戶自將本戶人丁事產依式開寫,付該管甲首,其甲首將本戶並十戶 造到文冊送各該坊、廂、里長。坊、廂、里長各將甲首所造文冊攢造 一處,送赴本縣。本縣官吏將冊比照原造黃冊查算。如人口有增,即. 政 治 大. 為作數。其田地等項,買者從其增添,賣者准令割過,務不失原額。 11. 立. 到了明孝宗時,還特地強調要依法辦事,但儘管一再申嚴法禁,各級官. ‧ 國. 學. 吏仍敷衍塞責,是故,明世宗時又強調委官一定要專,責任要明。雖然如此, 越到後來有關戶口調查登記的規定徒具成文,王世貞更指出:「居官者每以. ‧. 弊端從積,不易清查,委之吏書,蠹政多矣。」12. 而本文所研究的對象大多是脫離「戶籍」的游蕩之民。中國歷史上脫漏. Nat. sit. y. 戶口、棄地逃亡之事雖然屢見不鮮,但就法律層面而言乃是犯法之行為。唐、. io. er. 宋律對於脫漏戶口的懲處,無論家長還是州縣官吏俱處徒罪,明律中里正、 家長則杖一百,州縣官吏杖八十,顯然較唐宋時期大為減輕,其中原因雖然. n. al. i Un. v. 不甚清楚,但也許是因為明代時期的商業發達,平民脫離土地戶籍另謀出路. Ch. 的情形,較唐宋更為頻繁。. engchi. 明代戶口顯示著嚴格的身分區別,朱元璋登基一開始,即著手制定各種 律令和禮儀,以「辨貴賤、明等威、正名分」,恢復中原漢族固有的封建等 級,同時,以「身分」和「職業」為界,固定戶口類別。明代的戶口類別主 要有:宗室、官紳、民籍、軍籍、匠籍、灶籍、商籍、儒籍、驛籍等。此外 還有各種生產性和非生產性的專業戶,如守護天壇、地壇的壇戶,宛平、昌 平的墳戶,以釀酒為業的酒戶,以種茶為業的園戶,以及機戶、蓼戶、瓜戶、. 11 12. 明‧李東陽等撰、申時行等重修,《大明會典》,卷20,〈戶口二‧黃冊〉,357a-357b。 明‧吳遵,《初仕錄》(明嘉靖沈子木刻藍印本,北京圖書館),卷1,〈造黃冊〉,22b。.
(32) .22.. 明代中晚期乞丐研究. 果戶、米戶、藕戶、窯戶、羊戶等。這些專業人戶大都編入民籍,有的則直 屬於中央的有關機構。 至於明代法律戶籍中的「良賤界線」為何呢?根據《明會典》的記載, 明代的「軍、民、匠、灶及舖戶」都要評定等第。明代評等戶籍的主要根據 是人口和田產,但在不同地區不同時間,側重的點不盡相同。如有些地方專 「以民間稅糧多寡為差,分上、中、下三等。」13;有的地方「為籍丁為九品,. 政 治 大. 而不計田。」 14明代的戶籍制度雖然企圖達到管理全國人民的目的,但實際 上仍有許多脫離土地、脫離戶口的游離群體(尤其是本文企圖討論的乞丐群. 立. 體),他們在社會上的良賤位置究竟為何呢?岸本美緒教授曾經從「應考資. ‧ 國. 學. 格」討論明代社會上的「良賤」觀感,文中徵引大量日本學者的研究,指出 明代法律中的良賤之隔「模糊且曖昧」 ,但是社會上卻有的一些地區性的「賤. ‧. 民」群體,這正是明代政府管理地區性有害社會秩序之人的作法。 15至於乞 丐群體,根據筆者的考察,以記錄明代法律為主的《大明會典》並沒有特別. Nat. sit. io. er. 與:. y. 指出乞丐的社會地位,但在某些場合或者地區性的禮儀卻排除了乞丐的參. 一里社,每歲春秋社祭會飲畢,行鄉飲酒禮。所用酒肴,於一百家內. n. al. i Un. v. 供辦,毋致奢靡。百家內,除乞丐外,其餘但係年老者,雖至貧,亦. Ch. engchi. 須上坐;少者雖至富,必序齒下坐,不許攙越,違者以違制論。其有 過犯之人,雖年長財富,須坐於眾賓席末,聽講律、受戒諭,供飲酒 畢,同退,不許在眾賓上坐。16 〈鄉飲酒禮〉是中國自秦漢以降的社會產物,其社會功用除了上文特別 提到的「教化」作用外,更大的功能是重新定位社會上的「身分階序」,誰. 13 14 15. 16. 明‧余繼登,《典故紀聞》(北京:中華,1981年),卷13,233。 清‧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台北:廣文,1979年),〈北直隸中〉。 岸本美緒,〈明代的應考資格和身份感覺〉,收入黃寬重主編,《基調與變奏:七至二十 世紀的中國》,259以及264-272。 明‧李東陽等撰、申時行等重修,《大明會典》,卷79,〈鄉飲酒禮〉,1252a。.
(33) 明代乞丐的身分與身份感覺. .23.. 屬於帝國底下的人民,而誰又被排除在外? 17雖然從《大明會典》中的〈鄉 飲酒禮〉看不出來被排除在社會秩序之外的「乞丐」究竟是「真乞丐」還是 「假乞丐」,18或者如陳寶良教授所指稱的「臨時性乞丐」和「職業性乞丐」, 19. 但是,在《大明會典》中卻明文規定百姓不許僱用「遊手好閒」的人,以. 免殘害了真正的窮人,如果「擅入王府,而撥置害人,貽累宗室者,撫按官 嚴加懲治。」20. 政 治 大. 由於明代的戶籍制度以及其他的社會活動,都是在「里甲」制度的基礎 上進行,接下來就讓我們來看看明代的里甲制度。洪武十四年(1381),在實. 立. 施普遍的戶口調查後,官方編賦役黃冊,正式推行里甲制:. ‧ 國. 學. 以一百十戶為一里,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 歲役里長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後以丁糧多寡為序,. ‧. 凡十年一周,曰排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里。21 其中里甲的成員有「里長、里老、甲首」等,各司其職,里長的主要任. Nat. sit. y. 務為:催納稅糧、調查戶口、編造黃冊。而甲首的任務為:協助里長、里老. io. al. iv n C 瞿同祖先生認為:生活方式的差異既如此重要,與社會秩序有如此密切的關係,所以古人 hengchi U 認為這種差異必須嚴格維持,絕對不容破壞……於是不僅將這些差異規定於禮中,圖以 n. 17. 18. 19 20 21. er. 處理甲內有關事務。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里老」 。根據洪武十四年的規定: 「里. 教育,倫理,道德,風俗,及社會制裁的力量維持之,且將這些規定編入法典中,成為 法律。參見: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179。關於「鄉飲酒」的分析亦可參見: 清‧王夫之,《噩夢》,收入氏著,《船山全書》(長沙:嶽麓書社,1988年),第12冊, 582。邱仲麟亦指出「鄉飲酒」在地方上除了身分秩序的再確認外,也是地方勢力爭奪權 力的場域。參見邱仲麟,〈敬老適所以賤老──明代鄉飲酒禮的變遷及其與地方社會的 互動〉,《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76.1(2005):1-79。 真乞丐是指身體殘缺無法自食其力的人,而假乞丐是指身體健全卻不事生產遊手好閒的 人。參見若茲‧庫貝洛(Jose Cubero)著,《流浪的歷史》(台北:五南,2007年),7-35。 關於乞丐群體中的分類仍有爭議,在此只是舉例其一,並未當成本論文判別乞丐群體的 真實判準。 陳寶良,《中國流氓史》(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1993年),28。 明‧李東陽等撰、申時行等重修,《大明會典》,卷57,〈王國禮三‧過犯禁例附〉,998b。 清‧張廷玉,民國‧楊家駱主編,《明史》,卷77,〈食貨一‧戶口〉,1878。.
(34) .24.. 明代中晚期乞丐研究. 設老人,選年高為眾所服者,導民善,平鄉里爭訟。」22可見里老的職務為: 教化百姓、維持治安、平息爭訟。而上述〈鄉飲酒禮〉 ,也正是里老「教化」 功能發揮的實際證明。至於平息爭訟,明代法律規定不經里老剖斷而直接到 縣告狀者,要視為「越訴」。23 明代開國皇帝朱元璋在編排里甲之初,即寓有使民相親相助、淳厚風俗 之意:. 政 治 大. 古者風俗淳厚,民相親睦。貧窮患難,親戚相救;婚姻死喪,鄰保相 助。近世教化不行,風俗頹敝,鄉鄰親戚,不相周恤。甚者強淩弱,. 立. 眾暴寡,富吞貧,大失忠厚之道。朕今置民百戶為里,一里之間,有. ‧ 國. 學. 貧有富,凡遇婚姻死喪疾病患難,富者助財,貧者助力,民豈有窮苦 急迫之憂?又如春秋耕穫之時,一家無力,百家貸之,推此以往,百. ‧. 姓安有不親睦者乎?24. 此外,設里老、置社倉,其目的也在於此。由於商品經濟逐漸發展,明. Nat. sit. y. 代開國皇帝朱元璋雖企圖靠戶籍制度的規定以及里甲制度的實際運作來淳. io. er. 化風俗,但隨著時間的流逝,戶籍制度無法抵擋大規模天災、里甲本身的失 效以及經濟帶來城市興起的巨大吸引力而逐漸敗壞。. n. al. i Un. v. 綜觀明代法律的精神,社會上的所有人依照戶籍「編戶齊民」,而戶依. Ch. engchi. 「職業」又有高下。明代法律中的戶籍分為「民、軍、匠」三等,25明代的戶 籍及法律條文,又可追溯到明太祖初定天下時企圖穩定社會秩序減少「無籍」 之人、重塑社會階級之間分野的理想。朱元璋在建立明王朝之初,以其傳統 的小農文化思維,力圖恢復建構一整套完善而又可以嚴密控制的小農為核心. 22 23. 24 25. 清‧張廷玉,民國‧楊家駱主編,《明史》,卷77,〈食貨一‧戶口〉,1878。 清‧龍文彬纂,民國‧楊家駱主編,《明會要》(台北:世界書局,1983年),卷51,〈民 政二‧里老〉,951-952。 明‧余繼登,《典故紀聞》,卷5,93。 凡戶三等:曰民,曰軍,曰匠。民有儒,有醫,有陰陽。軍有校尉,有力士,弓,舖兵。 匠有廚役、裁縫、馬船之類……畢以其業著籍。參見:清‧張廷玉,民國‧楊家駱主編, 《明史》,卷77,〈食貨一‧戶口〉,1878。.
(35) 明代乞丐的身分與身份感覺. .25.. 的社会經濟格局。黃冊戶籍制度、里甲管理體制、賦役徵收方式以及基層社 会教化體系等等,都力圖使農民安頓在土地之上,四民各安其業,形成自上 而下的封建社會超穩定的統治。這也許是因為太祖出身鄉野,經歷過「趁食 遊手」的生活,深知無籍的遊民乃國家動亂的根源,於是面對龐大的人口資 料,明代的戶口除了沿襲從前的制度外,另外還以「職業」定籍。 26這些以 職業定籍的戶口大多數屬於社會下層的民眾,當今已有許多研究。27但乞丐,. 政 治 大. 無論是臨時性乞丐或者職業性乞丐,都是自戶籍中游離而出的人口,已不在 編戶齊民之列,成為一種社會的特有現象。明代中後期流民乞丐大量孳生,. 立. 法律尚且來不及作出應對,所以乞丐群體在明代的律法中的位置模糊是可以. ‧ 國. 學. 理解的,但是在實際社會中卻可以清晰地感受到乞丐的社會身分為何?這個 部份留在下一個小節討論。. ‧. n. er. io. sit. y. Nat. al. 26. 27. Ch. engchi. i Un. v. 「凡軍、民、驛、灶、醫、工、樂諸色人戶,並以籍為定。」參見:明‧熊鳴岐輯,《昭 代王章》(台北:正中書局,1981年),卷1,〈人戶以籍為定〉,16-398。 作為地區性被歧視群體的全面研究,請參看:經君健,《清代社會的賤民等級》(浙江: 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203-233。.
(36) .26.. 明代中晚期乞丐研究. 二、社會中的身分實踐. 中國法律一直存在著良賤之間的區隔, 28雖然宋朝在法律上解放了許多 原為奴隸的賤戶,但是社會並沒有因此得到真正的平等。相反的,由於社會. 政 治 大 體而深刻的社會意義:最高貴為儒業,其次為有資格應試的農民,最下賤為 立. 成員的複雜化、以儒學為主的科舉制的強化,貴與賤反而得到了另一種更具. ‧ 國. 學. 乞盜奴僕。29. 首先,先從同樣自戶籍制度脫離的流民談起。流民是乞丐成為最大的來 源。那流民從什麼時候開始大量孳生呢?據王夫之的說法出現在元以後:. ‧. 流民不知何時而始有,自宋以上無聞。大抵自元政不綱,富者驕而貧. y. Nat. 者頑惰,有司莫之問,未流之先,不為存恤,既流之後,不為安集,. sit. 相沿至成化而始劇。初為流民,既為流寇,遂綿延而不可弭。30. al. er. io. 其實,中國歷代都有所謂的「流民」問題,而且流民的現象都或多或少. n. iv n C 王家范先生認為: 時候,便以「群象」的方式再史冊上被簡略地記上一筆。 hengchi U 「流民就是脫離社會整合,喪失原有職業社會角色,游離於法定的戶籍管理 被記錄下來,由於他們人數眾多,摧毀力量又極其巨大,在史家迴避不了的 31. 「流民是指脫離戶籍,流亡他鄉的人。」 之外的人口。」32羅彤華教授則認為:. 28. 29 30 31. 32. 「從唐律到清律,歷代王朝的基本法典中幾乎都制定了有關『良─賤』身分的規定。」參 照岸本美緒,〈明代的應考資格和身份感覺〉,收入黃寬重主編,《基調與變奏:七至 二十世紀的中國》,257。 梁其姿,《施善與教化》(台北:聯經,1997年),16。 清‧王夫之,《噩夢》,收入氏著,《船山全書》,第12冊,591。。 筆者認為因為流民與乞丐對於官方而言是難以區別的,加上乞丐群體的孳生是在宋朝以 後,是故歷代史學家在紀錄前朝歷史時,多半以「流民」概括化的圖像文字來描述。參 見王學泰,《中國流民》(香港:中華書局,1992年),13。 王家范,〈中國古代的流民〉,《探索與爭鳴》,第5期(1994年)。.
(37) 明代乞丐的身分與身份感覺. 33. .27.. 至於明朝初年, 「其人戶避徭役者曰逃戶。年饑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34池. 子華教授統整各家說法以後指出流民的四個特色:喪失土地而無所依歸的農 民、因飢荒年歲或兵戎而流亡他鄉的農民、四處求乞的農民以及因自然經濟 解體的推力和城市近代化的吸力而流入都市謀生的農民。只有當符合第四項 時,才使流民具有近代色彩。35在明代,流民產生的原因眾多,有「災荒」、 「苛稅」、「地主剝削」等,儘管流民的產生並非明代特有的現象,但是這群. 政 治 大. 流民的去處卻成了明代的時代特徵。. 明初朱元璋對「四民恆業」 、 「重農尚遷」的思想特別重視,洪武十八年. 立. (1385)九月,朱元璋詔:. ‧ 國. 學. 宜令天下四民各守其業,不許游食。36. 類似的詔令多次下達,其目的是盡量將天下之人固著在各自的崗位,特. ‧. 別是將農民固著在土地上,不許自由流動、遷徙。但每個地方其土地所能養 活的人民多寡不一,於是當地方出現人、土矛盾的時候,政府就實施有組織. Nat. sit. y. 的「徙狹就寬」政策,使可能出現的「游食趁食」之民重新回土地的聯繫之. io. er. 中。 37之後的洪武二十二年、二十五年、三十五年,都曾仿效此法:徙狹就 寬。38成祖以後,則漸趨減少,轉為「流民附籍」的政策。. n. al. 33 34 35. 36 37. 38. Ch. engchi. i Un. v. 羅彤華,《漢代的流民問題》(台北:學生出版,1989年),9。 清‧張廷玉,民國‧楊家駱主編,《明史》,卷77,〈食貨一‧戶口〉,1878。 池子華教授認為流民具有近代化色彩的背景乃是因為中國近代城市的興起,因為城市作為 流民最大的去處,標誌著中國進入了另一個歷史時期。參見池子華,《流民問題與社會 控制》(廣西:廣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3-4。雖然學者對中國的歷史分期仍有爭議, 筆者於此借用池子華教授的說法,只是要突顯出明代流民的特色,沒有要作「歷史分期」 的討論。 清‧龍文彬,民國‧楊家駱主編,《明會要》,卷53,〈食貨一‧勸農桑〉,1004。 《明史‧食貨志》中記載:「明初,嘗徙蘇、松、嘉、湖、杭民之無田者四千餘戶,往耕 臨濠,給牛、種、車、糧,以資遣之,三年不征其稅。」參見:清‧張廷玉,民國‧楊 家駱主編,《明史》,卷77,〈食貨一‧戶口〉,1879。 明初的徙民政策,除了「徙狹就寬」之外,還有「徙民實都」、「罪徙」兩者,詳細情形 參見宋昌斌,《中國古代戶籍制度史稿》,419-421。.
(38) .28.. 明代中晚期乞丐研究. 明代中葉以後,流逃人口日多。 39剛開始的時候,官方用檢括、懲罰的 辦法迫使他們返回原籍,並且編造《逃戶周知冊》,以期盡量全部遣返。同 時,又以官方給房屋、廩食、牛種,並免除一定期限的賦役等辦法誘使返籍, 但收效都不大,後來不得不允許附籍當地: 凡流民,英宗令勘籍,編甲互保,屬在所里長管轄之。設撫民佐貳官。 歸本者,勞徠安輯,給牛、種、口糧。又從河南、山西巡撫于謙言,. 政 治 大. 免流民復業者稅。成化初,荊、襄寇亂,流民百萬,項忠、楊璿為湖 廣巡撫,下令逐之,弗率者戍邊,死者無算。祭酒周洪謨著《流民說》 ,. 立. 引東晉時僑置郡縣之法,使近者附籍,遠者設州縣以撫之。都御史李. ‧ 國. 學. 賓上其說。憲宗命原傑出撫,招流民十二萬戶,給閒田,置勛陽府, 力上津等縣統治之。河南巡撫張瑄亦請輯西北流民。帝從其請。40. ‧. 文中附籍與僑郡縣,區別在於前者距當地州縣近,後者遠。而實際上這 時的僑郡縣,不過是將流民集中安置而已,也是附籍的一種。從有關史料看,. sit. y. Nat. 越到明代中後期,流民附籍的情況也越普遍。 41流民附籍的詳細情形和養濟. io. er. 院制度息息相關,如何附籍與如何救濟乃是下一章的討論,在此先不贅述。 中國大陸學者池子華曾指出:流民的移動方向是往「生存條件」較高的. n. al. i Un. v. 地方移動。 42明代早期和歷代的流民一樣往山中逃亡,在山裡面嘯聚為盜,. 39. 40 41. 42. Ch. engchi. 何良俊曾指出正德年間以後的四五十年間,由於賦役負擔過重,百姓的十分之六七已經去 農遷業。又說昔日原無遊手之人,今去農而遊手趁食者,又十之二三矣。參見:明‧何 良俊,《四友齋叢說》(台北:中華,1959年),卷13,〈史九〉,111-112。李詡也指出 明代中後期歲荒後的民間景象:「水路絕而客商不至,生路難尋;人心變而移兌不通, 盜心頓起……黑夜則穿俞接跡,白晝而搶奪成群。」參見:明‧李詡,《戒庵老人漫筆》 (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己未歲荒〉,136-137。 清‧張廷玉,民國‧楊家駱主編,《明史》,卷77,〈食貨一‧戶口〉,1879。 如弘治十七年(1504):「令撫按官嚴督所屬,清查流民。流民不願回還者,就令附籍。」 嘉靖六年(1527):「詔巡城御史,嚴督該兵馬司官,查勘京師附住軍民人等。其年久置 立產業者,令附籍宛、大二縣,一體當差。仍暫免三年,已示存恤。」嘉靖四十四年(1565), 又從巡按御史孫丕揚言:「另將流寓人戶編入版籍。」參見:清‧龍文彬,民國‧楊家 駱主編,《明會要》,卷50,〈民政一‧附籍〉,948。 參見池子華,《流民問題與社會控制》,61。.
(39) 明代乞丐的身分與身份感覺. .29.. 如同《水滸傳》中的梁山泊。隨著明代江南經濟的成長以及明代政府所實施 的「山禁」政策,流民開始有了另外一個選擇:城市。於是,脫離自己生存 土地的人民往城市移動後,在城市中有錢人和外來的窮人形成互生的關係網 絡,這些原本是良民的窮人有的在有錢人家中幫傭,有的在社會上做服務性 的工作,有的過著無賴強取豪奪的生活,更有些人成為伸手向人要東西吃的 乞丐。43. 政 治 大. 於是我們不難發現,明代中央之所以汲汲營營於流民安撫的事業,只因 為這群離鄉背景的人為數龐大,任意流竄不但對於社會治安造成威脅,更可. 立. 能削弱國家的力量。明代政府一方面企圖在保甲、戶籍制度上採取「防堵」. ‧ 國. 學. 的手段,另一方面又在政策上採取「鼓勵」回鄉復業的措施,這些理想和下 一章將談及的「明初慈善事業」都有著「否認現實」的態度。也就是說,明. ‧. 代中央政府抱著企圖解決「流民」問題的理想,認為解決流民問題的根本關 鍵在於「人與土地」聯繫的強度,但是否認了人民在明代中後期有了更多在. Nat. sit. y. 土地之外的「謀生」能力,這些謀生機會竟是在人民被迫拋棄原本的「生存. io. er. 基礎」後才發現的。在明代中央政府仍懷抱著對於「開國精神」的嚮往時, 那些在政治場域之外的文人,不但發現了這個現象,更將之記錄了下來。. n. al. i Un. v. 活動於明末萬曆、天啟年間的姚旅,遍行天下後指出城市中除了古代的. Ch. engchi. 四民外,另有二十種職業在城市中增生,合稱為「二十四民」 。44這些增生的 職業所引發的社會上觀感為何呢?岸本美緒教授的研究指出:城市中服務性. 43. 44. 明‧何良俊認為這些集中到城市中的流民,最後變成了「鄉官家人(奴婢)」、「官府之人 (衙役)」、「工商」、「遊手趁食者(乞丐與無賴)」。參見:明‧何良俊,《四友齋叢 說》,卷13,〈史九〉,111-112。除此之外,在國外的二手研究中,David C. Schak 亦有類似的看法,參見David C. Schak, A Chinese Beggars’Den (Pittsburgh, Pa. : University of Pittsburgh Press, c1988), pp. 5. 參見明‧姚旅,《露書》,卷9,〈風篇中〉。此二十四民分別為:士、農、工、商、兵、 僧、道、醫、卜者、星命、相面、相地、奕師、駔儈、駕長、舁人、篦頭、修腳、修養、 倡家、小唱、優人、雜劇、響馬巨竊。轉引自謝國楨,《明代社會經濟史料編選(下)》(福 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年),436-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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