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遭解聘之探討
高光義 臺北市立大學社會暨公共事務學系助理教授 摘要 現今少子化現象,對教育職場產生巨大衝擊,加上師資培育政策變多元培 育,卻也未即時調整師資培育人數,做好控管以致產生流浪教師到處流浪的浪 費社會的現象。 教師一向受人尊重地位高,但少數害群之馬使社會對教師觀感變差。而少 子化使就學兒童減少,使國小班級減班,教師超員額被迫調動,讓教師充滿不 安。 教師重要之工作權日益受重視,特別是教師解聘事件屢屢發生爭議,本文 試從國小教師工作負擔現況導入,次就教師身份關係的成立與消滅的規定探討 解聘事由中所謂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認定爭議問題,並加以分析其爭議主因, 提出改善意見。 發現規定解聘教師法律中,最易引起爭議事由為「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後因大法官違憲審查認定部分條文違憲而修改成「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但仍然 無法完全解決,在法律適用上之明確性及事實認定的困難性問題。本文建議能 將解聘教師之事由依教師工作性質分類,至少有下列型態、事項: (1) 職場內行為:性侵害、猥褻、性騷擾、婚外情、師生戀 (2) 學校行政事務:暴力攪亂校園秩序、洩漏職務上秘密導致係校園營運 障礙、主導考試舞弊 (3) 學校公有財物:侵佔、收受賄、竊盜、詐欺、 (4) 職場外行為:重罪,殺人、放火,強盜、毒品、恐嚇取財、酒醉駕車 傷害事故、與未滿18 歲少年性交易、性侵害、猥褻。 且教評會在評議時應考量違反行為的動機、型態、結果、輕重情形以及前 科等加以綜合判斷,分別予以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處分方為適當。 關鍵字: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解聘教師國小教師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遭解聘之探討
一、緒論
教育工作為百年大計,學生學習良窳,攸關國家發展,要學生快樂學習, 教師為第一線執行者,要教師熱愛其教學,願意無私無悔全身投入,至為重要。 時代的變遷,少子化趨勢、師資培育制度等教育改革影響教師的聘任,直接衝 擊校園環境的穩定。 (一)少子化對教育職場的衝擊 人口數的相對穩定與國家存續發展息息相關,1950 年代起,政府為管控日 益增多的人口,推出的政策口號「一個孩子不嫌少,兩個孩子恰恰好」,「小 家庭、幸福多」、「子女少、幸福多」,如今因這些口號已不切實際,以現代 社會的年輕人而論,其本身基於生活價值觀因素,以及對子女教養考慮的教育 負擔考量因素等,使得年輕夫婦對生育子女裹足不前,生育率逐年下降導致人 口數急遽減少。自 1985 年起,台灣年平均出生率為 1.5,到 2010 年降到史上最 少的 0.9,表示一對夫婦平均生不到 1 位新生兒。2010 年,內政部為了鼓勵民眾 生育,甚至特別提供第 1 名可獲得新臺幣 100 萬元優厚獎金公開徵求「催生口 號」1,希望藉此活動的引領,增加民眾多生育的意願來增加人口數。 (二)變更師資培育政策,未即時調整師資培育人數,做好控管 台灣從 1980 年代起積極推動教育改革,其中對師資培育政策的改變是重要 的一環,就國、中小教師的培育而論,從以往只限由師專、師範學院、教育大 學等專屬院校培育,轉變成一般大學亦可設立師資培育課程來培育教師。此種 由單一轉變成多元的質與量的培育方式的變化,固然有其立論依據與理想性, 但不可諱言與背後的政治意圖亦有所關聯。但因未能控管培育人數,產生流浪 教師,卻也是浪費社會資源。 (三)流浪教師到處流浪 培育師資的名額是由教育部核定控管,依據若干年後學校的需求,計算師 資缺額,計畫性的培育以達教師就業職場供需平衡的目的。惟出生率下降對入 學兒童減少的影響及師資增量的培育,教育部未能即時察覺,師資培育名額的 核定,並未隨之相應調整重新規劃,以致一度有 2、3 萬人的「流浪教師」找不 到正式教師工作,而成為資源的浪費造成社會不安與負擔。 1 最終獲得獎金新臺幣 100 萬元的第 1 名標語為「孩子~是我們最好的傳家寶。」第 2 名為「幸 福很簡單,寶貝一,二,三!!」第 3 名為「『孩』好,有你。」。(四)少數害群之馬使社會對教師觀感變差 國家經濟受大環境影響,成長趨緩,相對其他職業,教師工作被認定是一 份「好」的職業。社會地位高受人尊敬,待遇不差,不用繳所得稅2、又有寒暑 假,工作時間短,學生聽從教導,沒有壓力,工作穩定有保障。以上固然是教 師工作的一個面向,但其實,教師工作有許多不足為外人道的艱辛,少子化背 景下,只有單獨一個子女的家庭不再少數,這些「王子」、「公主」充斥校園, 令人頭疼。又現今,將特殊生以融合方式教育的理念下,導師工作壓力與負擔 極為沈重。另外,小學生接觸資訊容易,家中人數少,家長大力栽培,有些課 堂知識比教師有過之而無不及,這些都會成為教師教學時的壓力,特別是學生 家長的無理要求,可稱為是教師的「最怕」,有時會讓教師無限延長下班的時 間,因教師很難拒絕接聽家長電話,要談論其子女課業或常規的問題。有時教 師專業能力不足以說服家長,致使家長對於教師的尊敬程度與信賴日漸減退, 認為教師的處置有侵害其子女權益,甚至親自到校找教師「溝通」,不滿意就 直接找校長,更有甚者,在未了解事情原委下,就打 1999 投訴,令教師極為困 擾。 雖然如此,大多數教師仍然兢兢業業不敢稍有懈怠努力精進教學工作,當 然亦有極為少數害群之馬,做出行為不檢、教學不力行為,此時往往成為媒體 大肆報導的對象,殊不知僅極少數案例,若被惡意渲染成所有教師都是如此一 般,將摧毀教師形象,影響整體教育權益。 (五)減班調動使教師充滿不安、壓力 教師應跟上時代腳步,增進教學知能、配合學校行政、進修義務等工作要 求與日俱增,又國小教師面對的是活蹦亂跳的小學生,精力充沛,加速教師心 神耗損,往往等不到 65 歲屆齡退休,就已經心力交瘁,若想在屆齡前提出申請 提前退休,並非人人均能如願,有時得看各地方政府經費情況而定。而少子化 的影響下,學校每當遇到新生入學人數減少,必須減少班數時,以國小班級與 教師員額比大約是 1 比 1.7 計算, 減少毎 3 個班級數就會有 5 名教師超出編制而 須調離該校。據聞台北市國小教師如果屬於年資在該校未能超過 10 年的資淺教 師,都不算安全名單,有可能被調動3,造成校園中教師彼此猜忌,人心浮動, 而無法維持組織的穩定與和諧。為避免應減班教師被調動影響學校辦學穩定, 有些學校會在遇有教師退休時所產生的缺額,不招聘正式教師而改招聘代課老 師取代,使得有些班級被長期代課老師任教達一年以上,形成不合理現象,對 此,教育局未能詳查監控各校教師員額,減低新教師能夠進入校園職場的機會。 教師人事新陳代謝不佳,想退的退不了,想進的沒有缺,沒有新的生力軍加入, 校園組織將如一灘死水無法活化。 (六)教師解聘的爭議 教師面對職場大環境改變,使得教師越發重視自身的權益問題。以往稟持 2 所得稅法的修正,自 2013 年起,國小教師必須開始繳稅。 3 超額教師的減班調動辦法,多由各校自行訂定,須調離教師的認定標準,最終大都以在該校 任教的年資為斷。
教育愛,一切為學生不計個人利害,現為保障切身利益,不能只講無私奉獻, 認為盡義務也應享權利。隨著限制教師組織的法令鬆綁,教師會、教師產業工 會組織的成立,對於教師在權益保障方面,發揮一定的功能與收到相當的成效, 例如,寒暑假名正言順屬於教師的合理假期。也有一些過往不認為會發生在教 師身上的權益問題,也開始受到討論,例如,教師陪學生吃學校午餐是否應發 用餐指導費、科任教師無授課時段可否離校外出、可否拒絕校外交通導護等非 教師教學相關之工作4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權益則莫過於工作權的保障,教師權 益的保障,原與公務員一致,經公教分離政策推動,直到教師法立法完成,始 邁入新的里程碑。舉凡教師資格審定、聘任、進修、退休、申訴等全般權利義 務事項皆由教師法規範5。 關於教師身分的成立,由任用制改成聘任制,教師身份的消滅,變為解聘, 教師工作權的保障,似乎不復往昔如同公務員般的受保障。為解除教師的疑慮, 教師法在立法上採原則保障的方式,即在條文中明文規定解聘事由,依教師法 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計有: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依法停止任 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四、褫奪公 權尚未復權。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 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 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教師只要不違反上述八款事由,則原 則應予以聘任而不得以其他事由加以解聘。 實施以來,在適用上屢有爭議,解聘事由中,第 1、2、3、4、5、7 款規定 較為客觀,認定上爭議較少,只在第 7 款中,疑有精神病教師大都不願意承認 自己罹病,在無法強制送檢的情形下,處理上有其難度,但實際上多依法予以 資遣方式處理。至於第 8 款教學不力的情形,實務處理上啟動「不適任教師處 理流程6」機制依照察覺,其次輔導促教師改善,而後視輔導情況繼續輔導或評 議解聘,認定上較明確與容易。至於第 6 款所定「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的適用,雖教育部在「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中亦有規定依 照(一)察覺期(二)評議期處理,但並未有如「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 一般,提供「情事認定參考基準」。 附表四: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情事認定參考基準 一、 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者。 二、 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者。 三、 以言語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者。 4 教師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 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5 教師法第 2 條:「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 、 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 6 教育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對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 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之處理流程分三階段:第一階段為察覺期,發現教師不 適任的行為,適時進行調查處理;第二階段為輔導期,實施教學輔導,協助不適任教師改進教 學;第三階段為評議期,視輔導成效狀況,決定後續採取繼續輔導或留任或解聘評議。
四、 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者。 五、 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者。 六、 親師溝通不良,可歸責於教師,情節嚴重者。 七、 班級經營欠佳,情節嚴重者。 八、 於教學、訓導輔導或處理行政過程中,採取消極之不作為,致使教學無效、學生異常 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者。 九、 在外補習、不當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者。 十、 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利益者。 十一、 重病或體力並不適宜教學工作,有具體事實者。 十二、 有其他不適任之具體事實者。 加上並未設輔導期,當一察覺教師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後,就必須對其行 為進行評議解聘。而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行為有許多非與教學事務相關,由教 師佔多數委員之教師評議委員會(以下稱教評會)進行法律的解釋與事實的認 定,是否會有因教師本身相關法學專業知識與素養能力不足而無法勝任的窘況, 不無疑問。 原本,「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條文本身規範之行為究竟為何?並非 明確。此種不確定法律概念,文義本身意涵為何?欲規範的行為內容範圍如何? 「有關機關」所指為何?皆會影響最後事實的認定與審查的結果,影響教師身 份及工作權的變動喪失,侵害權利重大。教師對此則可依法提出救濟,以申訴、 行政訴訟,甚至聲請大法官解釋,以維護自身權利。為避免動輒興訟,造成校 園不安,影響學生的學習及減少評議認定爭議,有關「行為不檢」、「有損師 道」意涵,解釋上勿令其規範的行為範圍無限擴大,而「師道」文義本身的高 道德性,變成判斷違法的基準,是否會令教評會教師委員無所適從,值得探討。 (七)本文目的 本文試從(國小)教師工作負擔現況導入,次就教師身份關係的成立與消 滅的規定探討解聘(不續聘)事由中所謂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認定爭議問題, 並加以分析其爭議主因,提出改善意見。
二、國小教師工作負擔現況
國小教師中除少數科任教師外,大多數為級任導師,其教學特色為包班制, 從下列某國小六年級的功課表中,導師一般要教授的課目有國語、數學、社會、 自然、健體、綜合等課程,也就是說幾乎所有主要的教學科目都要教授,因此國小教師是具有跨越多種學習領域教學專長的全能教師。 節 次 一 二 三 四 五 0 數 1 英 國 國 國 國 2 英 數 電 英 國 3 國 社 體 音 自 視 4 數 社 數 閩 自 5 音 綜 健 社 視 6 音 自 綜 數 視 7 體 自 綜 彈 (一)法令聘約規定之教師工作 從教師負擔之工作內容與應盡義務,由教師法相關內容及教師聘約窺其梗 概可知並不輕鬆。依教師法第 17 條規定教師有下列義務:一、遵守聘約規定, 維護校譽。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
實施教學活動。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 業精神。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八、非依 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九、擔任導師。一○、其他依本法 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上述規定中,可看出對於教師在研究、教學與輔 導、管教上的要求,種類繁多,每項都認真配合辦理,工作分量沈重程度超出 一般忍受範圍。此外,有些學校會將部分工作納入教師聘約中,具體化工作內 容外也同時增加的教師工作項目。例如臺北市北投區湖山國民小學教師聘約7, 除一般性義務規定外,另訂有教師應配合事項: 1.教師之上課、上班及差假時間,除依教職人員差假管理辦法外,並配合本校 作息時間上課上班。 2.教師於假期中如遇學校發生重大事故或因教學或業務需要,得到學校服務。 3.教師授課科目應依課程標準,以專業專才及公平原則妥適安排;授課時數由 學校根據員額編制妥適安排,經校務會議決議後施行之。教師兼任本職以外與 教育有關之其他職務時,得酌減授課時數。 4.校長得聘教師擔任級、科任教師、實習輔導教師及兼任行政工作人員。前述 人員產生有困難時,由校長與學校教師共同制定輪任原則,受聘教師不得拒絕, 如拒絕則列入下年度是否續聘之參考。 5.教師所專任或兼任之職務內容,依本市教育局規定及本校排課狀況安排。 6.教師有接受學生家長就學生教育各項事宜溝通之義務,但不得妨礙教學進行。 7.教師有編選教材及詳研教學方法之義務,對於教材教法、評量及教學活動實 施方式應本專業自主原則不斷改進。 以上將教師假日到校、職務安排、與家長溝通、教學精進等適宜,明文規 定於聘約中,以便於約束教師遵守。 (二)教師的負擔與壓力 在教師諸多義務與工作中,若說教師壓力之最,非來自於家長莫屬,而聘 約中明確將與家長溝通列為教師工作,就「怪獸家長」所描述之家長,蠻橫無 理,對教師無理要求,加諸教師的壓力之大可想而知。由有甚者,教育改革的 推動,教師評鑑、工作增量要求,少子化造成入學人數減少,導致學校減班調 動,若有其他適當工作機會,教師或可優先遷調或介聘;若現職已無工作又無 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有可能調教育局辦事或甚至被資遣離開教職,教師 困境可見一斑。 7 http://www.hses.tp.edu.tw/enable/modules/tinyd/index.php?id=17 查閱於 2014.05.19
三、教師身份關係的成立與消滅
教師身份的成立與消滅與公務員身分的成立與消滅不同,前者採任用免職 制,後者採聘任解聘制。 (一)任用與聘任 公立學校教師原屬公務員身分,任用、退休、福利等權利義務事務適用公 務員相關法律,但公教分離政策,隨教師法的通過而落實後,無論教師的權利 義務、聘任待遇、進修研究、退撫等規定,皆由教師法加以規範而與公務員正 式分道揚鑣。大法官釋字第 308 號認為:「教師非公務員服務法 24 條之公務員, 除非兼任行政職務」,確認了此種關係。 要成為公務員,一般須通過公務員考試後任用,而教師身分關係的成立, 要通過教評會的聘任,教師聘任的主要法律依據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教師法, 兩者的區別在,前者適用範圍包括公立學校之校長、教師、職員;後者則針對 公、私立學校的教師。要成為教師者,需先取得大學學歷加上修完師資培育課 程後,並經過教師檢定合格取得教師證,再參加各個學校的聘任考試通過後, 始能成為正式合格教師,其與學校之間的法律關係是一種公法契約關係。而教 師身分關係的成立,各級學校教師在聘任上,應本於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 辦理。 (二)解聘程序 教師的解聘依據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 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終止聘約。」,聘約狀態處於聘約存續期間,教師構成 教師法第 14 條各款情事之一的構成要件,經學校各級教評會決議及報經主管機 關核准之程序後,產生解除聘約的法律效果。另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31 條亦有解 聘的規定,其事由與教師法第 14 條的規定大致相同。 (三)教評員會解聘的流程教評會為有權審議解聘的組織,依教師法第 11 條規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 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 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當教師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項 事由,教評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得解聘。但其中「行為不檢有損師 道」解聘事由之審理,應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之審議通過,其解聘處理流程如下圖所示。 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處理流程圖 資料來源:教育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上述通過解聘的高門檻立法設計及師師相護的教育職場文化雙重因素影響, 一般情形下要解聘教師並不容易。 附表一: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處理流程 察覺期 評議期 核定程序 經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證屬實 (查證結果學校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學校召開教評會審議 (應檢具相關資料邀請當事人說明及有關人員列席; 並經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 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學校應自作成決議起十日內檢齊相關資料,報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准,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處理,並視需要召開會議審議 核准 不予核准 教師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提起申訴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接獲投訴或主動發現,教師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事 未達解聘、停聘 或不續聘標準, 續予聘任 程序瑕疵 事實須再查明 查無教師有行為不檢 有損師道情事
四、教師身份消滅的(解聘)檢討
教師法對教師身分的保障,立法上列出解聘事由,只要不違反這些法定事 由,原則上不會喪失教師身分。但過於主觀的要件規定,在適用法律的過程, 是否會因解釋及認定事實上差異而遭致不同結果的產生,不得不察。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中,最具有爭議的事由非「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莫屬。理由在 於其意涵並不明確,雖然立法條文文字中難免有「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存在, 但過度抽象將使法律原本欲規範行為的範圍不易劃定,從以下幾個媒體報導教 師解聘事件中,何者確定屬於「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行為?認定上並 非易事。 (一)媒體報導的解聘事件,教師不檢行為種類分歧 教師肩負培育國家棟樑的神聖使命,經師、言師之言行舉止受到關注,稍 有不慎行為脫序時,易受媒體放大檢視,大幅報導,成為大眾關注的焦點。以 下列舉較為矚目的案例: 『案例 1』2006.12.30(自由電子報)教授下符咒遭解聘 雲林某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王姓助理教授,以「五鬼符」向所長及吳姓教 授下符咒,校方初步決定將解聘該王姓助理教授。 『案例 2』2006.10.17(蘋果日報)對女同學毛手毛腳教授被解聘 花蓮某大學劉姓副教授在上體適能課程時,利用測量體脂肪的機會把女學生的 胸罩打開,遭解聘。 『案例 3』2005.10.14(蘋果日報)公民教師猥褻學生遭解聘 花蓮某高中教公民與道德的邱姓教師,被女學生指控,個別帶她們到個人開設 的科技公司猥褻。邱師被學校解聘,經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 他有違師道,判決解聘處分有效。 『案例 4』2004.01.29(蘋果日報)教師偕學生親密出遊,遭解聘 台北市某學院教授與女學生一同出遊,並疑似在汽車內親熱、上汽車旅館休息。 台北市教育局人事室主任表示,若情節屬實,這些行為已構成《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學校可召開教評會作出解聘、停聘或 不續聘處分。 『案例 5』2003.10.07(聯合報)教師拉學生胸罩肩帶解聘不成 台北縣某大學近卅名學生,聯名向學校性騷擾委員會申訴陳姓副教授有拉彈學 生胸罩肩帶等等讓人不舒服的行為,系教評會決議解聘,但院教評會以四票對 三票否決系教評會的決議。 『案例 6』2011.02.24(蘋果日報)已婚女師擁吻國二男遭解聘新北市一名四十幾歲國中已婚女導師與男學生發生師生戀,有牽手、擁抱、親 吻等親密肢體接觸行為,學校調查後決議做出記過處分但教育局以行為不檢, 指示校方解聘女導師,最後校方將女導師解聘。 『案例 7』2010.01.21(蘋果日報)散布妻握鳥照遭校方解聘,提告要求復職給 薪,師竟獲賠 131 萬 台南市某國中教師因與妻子不睦,竟製作「警告逃妻」文宣並散布其妻全裸手 握他陽具的閨房照片,學校以其行為有損師道將他解聘,卻遭台灣省教師申評 會認為處分過重應撤銷,但學校堅不讓他復職,被教師告上法院要求復職給薪。 行政法院昨判決校方的解聘處分當時被撤銷就已失效,應給付洪男過去近四年 共一百三十一萬餘元薪資,但復職部分未判准。 『案例 8』2012.12.11(國立教育廣播電台)教師持有毒品遭羈押,北市將解聘 台北市一名教師涉及持有毒品,先遭「停聘」處置,後經聯繫檢警,地檢署回 覆該名教師持有二級和三級毒品,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嫌疑並且裁定羈押 和禁止通信等處分。學校遂以教師「行為不檢、有違師道」,決定解聘。 『案例 9』2012.10.31(中天新聞)「7 朵花」女師私審學生 3 人解聘,終身不 得任教 苗栗縣某國小七名女老師共組教學團隊,會穿同款式顏色運動服出現校園,被 師生稱為「七朵花」。2011 年 10 月該校某位小六男學生偷窺其中一位教師擠 母乳,遭「七人小組」聯合審問三小時,期間不讓學生吃午餐,還逼學生寫下 自白書,遭學校解聘,所另涉及刑事責任部份,另將依法由司法偵辦。 上述案件,教師皆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而恐遭解聘,涉及行為有下符咒恐 嚇、性騷擾、猥褻學生、與學生發生性關係、師生戀、婚外情、散布妻子不雅 照侵害名譽、違法管教、持有毒品、等等各不相同。究竟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所 要規範的行為為何?若無法明確可辨認,以教評員委員本身法律專業能力在判 斷上並不容易,而同類事件或因解釋差異及認定事實上的錯誤而遭致有不同結 果的產生,並非不可能發生,影響當事人權利甚鉅,以致引起當事人不服而力 求救濟,甚有因被解聘而聲請大法官解釋的案例。 (二)適用法律的爭議 原本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的解聘事由,多數客觀具體,較為主觀 抽象僅有第 6、8 兩款,而第 8 款教學不力在實務上,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 工作」所列 14 項情事認定參考基準可資參照處理,已如前述。而第 6 款規定: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本款從立法草案即有委員分別 提出「教學不力、行為不檢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經教師評審委員 會決議不能繼續適任者」、「教學不力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 經兩次以上勸戒,仍未改善及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屬實」、「行為不檢有具 體事實」等不同版本,最後立法通過行政院版本「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者」,此在實際適用上屢發生爭議。 1、不確定法律概念解釋的爭議
教師行為要構成本款構成要件,應先釐清「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有關機關」此三項不確定法律概念的意涵: (1)「行為不檢」的意涵不明確 「行為不檢」字典未記載其意,但教育部國語小辭典解釋「檢」是約束、 節制的意思,在此解釋之下,可泛指不受某種「標準」或「規範」的約束、節 制的行為,就是行為不檢。此種規範可能是非常廣泛,包含中央的法令、地方 自治團體的自治法規,甚至社會的習慣、風俗、契約等。台北縣教師申訴評議 委員會便依社會通常情感解釋認為所謂「行為不檢」是泛指涉及賭博、聲色場 所或是不正常男女關係等違法或違反社會倫常之行為8。 就教師違反的不檢行為而言,殺人、強盜等犯罪行為屬之,賭博、嫖妓等 違反社會秩序的行政不法行為屬之,欠債抵賴不還的民事不法行為屬之。其他 尚有,如教師對學生有不當之身體接觸,以口餵學生糖果、上班時間玩線上遊 戲、教師私下帶學生單獨進入汽車旅館、賓館均屬之。範圍至為廣泛也不明確。 (2)「有損師道」的意涵不明確 依據教育部電子辭典將「師道」解釋為「尊師重道之理,從師問學之 道。」以表示對教師的尊崇。教師這一方則應該具備高尚人格、淡泊名利而且 富有愛心,無私奉獻不求回報,只講義務不講權利,重視師生情誼與倫理關係。 若以要求教師角度而言,為師之道是指當一位教師應遵守倫理道德規範,社會 會以高道德標準來看待教師,要求教師應遵守之為人處事的道理。例如,乘車 不讓座老弱婦孺、公共場所喧嘩,上班時間看報紙等皆屬有損師道之行為。亦 即舉凡一切違反道德的行為皆屬有損師道。 (3)「有關機關」是哪些機關 「有關機關」具體上是指何種機關,是司法審判機關、還是檢察機關、還 是警察機關,或是指學校的教評會、還是性別平等委員會,應如何認定,理論 上應依該機關是否具有判定「行為不檢而有損師道行為」的權利始足以當之。 亦即對於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具體行為具有自行判斷能力而無須等待其他 機關同意准駁之權責機關而言。也就是依照教師不檢行為的樣態來決定判定機 關,性侵害、性騷擾行為可以是性別平等委員會,竊盜行為可能是法院或檢察 機關或警察機關,另外,私立學校因係依法授權執行教育事務之教育機構,亦 具有機關之地位9。至於查證是否屬實,應可責由該「有關機關」依法定程序認 定即可。 2、事實判斷的爭議 實務上若將有損師道以傳統師道高道德形象為判斷標準,則教師有「行為 8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北縣教申(四)字第0二九-2號。 9 教育部 88.1.28 台(88)人(二)字第 88003971 號書函指出: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二 號解釋:「… 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用,在 實施教育之範圍內,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係屬由法 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構。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 位。」審酌上開解釋,私立學校於處理所屬教師言行是否有損師道事宜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 之地位。
不檢」基本上都會「有損師道」,則立法上將兩者並列意義不大,且規範權利 義務關係委由高道德性為判斷並不妥當。有損師道行為的範圍應加以限縮,宜 與教師工作相關性較密切的行為為限,過於個人私生活層面之道德屬性部份不 宜列入。如此,行為不檢未必有損師道,而有損師道為又未必屬於行為不檢10, 「行為不檢」及「有損師道」兩者都符合方成立其構成要件。 以往曾有教評會在審議教師解聘事件時,同樣體罰行為有遭解聘者,亦有 僅受記過處分之不一情形。從新聞案例不同解聘行為樣態,似乎以教師性侵學 生、與未成年學生發生性關係、或性猥褻、騷擾學生,最無法被大眾接受,也 是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行為中在認定時較容易而少爭議的一種類型。甚至有 立法委員提法律修正案,對於教師涉及性侵害學生案件,只要經學校性別平等 委員會查證屬實即應解聘,此法律修正案最後並未通過11。 為了解決實務上判定的困境,有些學校直接在聘約準則中特別規定某些行 為,以利行為不檢之認定12。 (1)發生師生間不正常之關係或性騷擾,經查證屬實者。 (2)違悖常理,興爭訴訟,致發生妨害學校名譽,損害同仁(同學)權益之情形,經查證屬 實者。 (3)以暴力行為攻擊同仁(同學),經查證屬實者。 (4)發表不當言論,攻訐同仁(同學)或出言不遜,辱罵同仁(同學),致生損失或傷人自 尊,經查證屬實者。 (5)洩漏重要公務機密,造成嚴重後果,經查證屬實者。 (6)挪用公款,盜用公物,或收受賄賂,經查證屬實者。 此種方式有利輔助事件認定,但解聘教師,教師法是以明列解聘事由的方 式來保障教師的工作權,完全委由聘約之方式並不完整。問題的根本還是在法 律規範本身,何種行為應被解聘應有具體明確的評定標準,宜透過法律條文明 白確實加以規範。 有關「行為不檢而有損師道」的行為究竟為何?困擾依然,亦有曾發生教 師不當行為受媒體大幅報導,引發社會大眾關注,教育主管機關甚至地方首長, 下達應以解聘的指示,此舉未考慮應遵守依法行政的處理方式徒造成困擾。法 律規範行為的類型化之評定標準作業進度遲緩,直到教師婚外情被解聘案發生, 聲請大法官解釋認定教師法違憲而成為修正法律的契機。 (三)大法官解釋 2009 年 2 月新竹吳姓體育教師,利用運動會閉幕典禮公開下跪向女友浪 漫求婚,抱得美人歸,婚後不久發生婚外情,學校決定自2010 學年度起不再 續聘,吳師認為《教師法》有關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規定,不應適用完美道德 主義,不然就是介入教師私生活領域。吳申訴不成提出行政訴訟,後聲請大法 10 李惠宗,「教育行政法要義」,頁 208,元照,2004 年 2 月。 11http://www.ly.gov.tw/03_leg/0301_main/dispatch/dispatchView.action? id=17861&lgno=00074&stage=7&atcid=17861 查閱於 2014.6.9 12 教師「教學不力或行為不檢」之補充規定 86.01.15 元智大學八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五次教 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官解釋以尋求救濟。 大法官針對「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規範內容,分依 1.明確性 2.可解聘 3. 終身不任職三部分,做成部分違憲之釋字第 702 解釋。 1.首先,就法律明確性而論,大法官認為教育實務上已累積許多案例,例如校 園性騷擾、嚴重體罰、主導考試舞弊、論文抄襲等,可供教師認知上之參考。 故系爭規定一之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之教師得 以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但大法官 亦認為所謂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行為態樣,於實務形成相當明確之類型後,為 提高其可預見性,應以明文規定於法律為宜,並配合社會變遷隨時檢討調整。 本件解釋大法官依據釋字第 617 號揭示審查基準「苟其意義非難以理解, 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認定「行為不檢有損 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要件,與憲法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尚無違 背。惟教師評議委員會並非法院,雖有相關教師行為標準之各種法律、規約, 例如,教師法第十七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全國教師 自律公約等以及教育實務上累積相當案例可供教師認知上之參考,但從教師養 成教育欠缺法律知識的實態,原基準可否適用,不無疑問。 2. 其次,對於現職受聘任教師,如有違反「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 證屬實」之情形,再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時,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亦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無違。此 乃在法律明確性無疑前提下,導出的當然結果。 3.最後,對於不得聘任的條件,法律所定,『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之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對於不得聘任的規定所產生教師終身不得任教的法律效果,有學者認為似 乎處罰太重而過度侵害工作權,建議修法取消13。因此種限制終身再任教職的法 律效果,未能斟酌不同行為的差異性,完全不考量有改過向善的可能性。 (四)法律的修改 為回應大法官違憲宣告,2013 年 6 月 27 日修正通過教師法部分條文規定, 將「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改成「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對於所指涉行為,亦不再一律終身限制聘用,只限情節重大者始不得聘任為教 師。至於,修正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 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 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 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五)問題未解決 本次法律之修正,除將違憲部分予以修正以符合憲法意旨外,亦將現行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規定予以具體明文化,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而將 13 楊智傑「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及其懲處效果之檢討」國會月刊 200911,37 卷 11 期 59~63 頁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改成「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刻意將「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不明確用語刪除,希使法令適用上更為明確。 從教育部自1995 年 8 月至 2012 年 9 月止統計,「行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解聘及不續聘教師構成要件態樣,總計二百二十一名教 師中,因「性侵害(妨害性自主或強制猥褻)」解聘五十三人、不續聘四人、 退休教師一人;因「性騷擾(師對生)」解聘六十八人、不續聘十四人;因 「性騷擾(職場性騷擾)」解聘四人、不續聘二人;因「違反教師專業倫理 (如師生戀)」解聘十人、不續聘六人;因「婚外情」解聘三人、不續聘二人; 因「體罰」解聘二人;因「主導考試舞弊」停聘一人、不續聘一人;因「詐 欺」解聘三人;因「其他事由」解聘三十二人、不續聘十五人。其中因「性侵 害」及「性騷擾」遭解聘或不續聘者,計一百四十六人,占所有因該款解聘及 不續聘教師人數之百分之六十六點零六。 可知不檢行為遭解聘(停聘、不續聘),多集中在性侵害行為、性騷擾、 性霸凌、體罰或霸凌等行為類型,因此法律修正,將這些類型的不檢行為抽離 出來另訂專責條文規範,其他剩餘之不檢行為則以「違反相關法令」對處。此 種法律修正方式,似乎意圖將所謂「不檢行為有損師道」行為限縮在違反「法 令」的範圍內,以杜絕爭議,使法律適用上更明確。然若此所謂的「法令」其 種類泛指所有中央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地方自治團體自治條例、地方 自治團體自治條例規則都在涵蓋範圍之內,則又失之於廣泛,因此所稱「相關 法令」係指法律及法規命令而言。但相關法令範圍很大,可能包括違反稅法及 其他很多法令,例如逃漏稅或漏報稅14,違反交通法令之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 酒醉駕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隨地便溺、隨地吐痰等等,全以之為應解聘行 為是否適宜,不無疑問。因此「相關」性的界定以及由何機關認定種種問題都 有待克服解決。但法令的性質屬性亦不應無限制擴張,否則修正條文將較之原 條文更增添不確定因素,將徒增學校現場處理時的困擾與不安,因而亦有論者 主張將此條文刪除15。 (六)建立認定標準 條文刪除「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改成「違反相關法令」的適用,要預見何 種行為是法律所欲規範者,又如何將其內涵類型化等問題仍存在16。 學者楊智傑17依照實際案例提出分類:(1)論文著作涉及抄襲(2)批評校 方與其他老師(3)與同事相處不睦(4)漠視學生權益(5)批評政治人物 14 立法院第 8 屆第 3 會期第 1 次臨時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 1 次全體委員會,教育部林副處長 志憲意見,立法院公報地102 卷第 46 期委員會記錄 p985。 15 王幼萍「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相關問題評析—兼評行政院教師法第 14 條條文及教育人 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條文修正草案」http://www.ly.gov.tw/05_orglaw/search/lawView.action? no=17738 查閱於 2014.6.9 16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2013 年 6 月 20 日會議,委員意見認為「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的 部分,名稱太廣泛,非常難界定,認定上如何精準拿捏極為困難?現已對各種行為不檢應有態 樣,進行學術委託研究,法制化後,使實際適用時,能像法院的判決般,有所依據。 17楊智傑「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及其懲處效果之檢討」國會月刊 200911,37 卷 11 期 45~47 頁
(6)貪污(7)性侵害與性騷擾(8)師生戀與婚外情。研究者連偉志依據媒體 報導事件,歸納1、觸犯法令 2、道德操守兩類型: 1、 觸犯法令 妨害性自主罪:性侵害、與未成年學生發生性關係 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學生、同事 猥褻罪:對學生毛手毛腳、裸露下體 傷害罪:體罰學生致學生身體受到傷害 貪污罪:收受賄賂 公然侮辱:公開場合以攻擊性言語攻擊他人 誹謗罪:以不實言論傷害他人名譽 恐嚇罪:下符咒 2、道德操守:師生不倫戀、與學生上汽車旅館、到酒店喝花酒由學生付帳 均值得參考,本文認為教師不檢行為構成解聘事由,依教師工作性質分類, 至少有下列型態、事項: (1) 職場內行為:性侵害、猥褻、性騷擾、婚外情、師生戀 (2) 學校行政事務:暴力攪亂校園秩序、洩漏職務上秘密導致係校園營運障 礙、主導考試舞弊 (3) 學校公有財物:侵佔、收受賄、竊盜、詐欺、 (4) 職場外行為:重罪,殺人、放火,強盜、毒品、恐嚇取財、酒醉駕車傷 害事故、與未滿18 歲少年性交易、性侵害、猥褻。 當然教評會在評議時應考量違反行為的動機、型態、結果、輕重情形以及 前科等加以綜合判斷,分別予以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處分為當。
五、結論
現今教師社會地位不若往昔,工作負擔與壓力日增,少子化及師資培育政 策令教育職場不安定,教師工作權受影響。教師身分消滅,依法受保障與限制, 教師法為 1995 年訂定當時,將「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列為解聘之要件,其本身 為一不確定法律概念,學校教評會、教師申訴委員會、性別平等委員會在適用 時,極易產生法律內涵解釋以及事實認定的困難,例如,學校教評會審議時對 於適用於哪一項,並做出適當之處置判定上易有不同之見解,且審議案件關係 教師工作權,影響重大,其定義的明確化及標準化極為必要,以利學校教師評 審委員會等機關的審議。部分學校將解聘行為記載聘約中,以為因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不明確性。但並非所有學校皆如此為之,為求法令之一體適用, 對所謂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行為態樣,於實務形成相當明確之類型後,為提高 其可預見性,應以法令明文規定為宜。 2012 年受大法官釋字第 720 號解釋認定教師法部分違憲所限,立法院修 改現行「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規定,將實際處理解聘過的案例中,大多數的不 檢行為,有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體罰或霸凌,單獨另訂專責條文加 以規範,其餘不檢行為則以「行為違反相關法令」對應。此種法律修正方式解 決部分問題,但尚餘部分應列解聘行為仍從「行為違反相關法令」文義中無法 確知,希望可依照過去法律判決、教評會等處理案件累積的實例及學者專家意 見,依照不同性質,區分輕重來據以訂定明確的認定標準,並將之列入法律內 容或教育部訂定之行政命令,以為對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