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概念之界定及其分析向度
Definition and Dimension for Analyzing the Concept ofPower
林仲修*
摘要 兩次大戰其間,繼「國家」之後「權力」成為研究政治現象的一個關鍵性 的定向概念,社會科學界莫不將「權力」視為政治研究的樞紐與核心。在西方 學者中諸如道爾、拉斯威爾、巴克拉克、巴拉茲、克拉克、盧克斯一- 一等。 都是這方面研究成果豐碩且最具影響力的佼佼者。由於他們的勇於突破,才使 得政治學的研究,從傳統專注於法制的形式主義的侷限中解放出來,大幅擴展 了政治學研究的領域,不但大大的衝擊了傳統政治學的研究方向,並改進了政 治學的研究方法。影響所及,幾乎所有社會科學界的學者,都無法避免以某種 形式來處理「權力」的問題,其重要性可見一斑。 吾人皆知,概念是建構理論的基石,然由於學者對權力的界定,至今依然 非常分歧,因此在引用上引發諸多的辯難,界定的不統一,使得欲建構相闋的 理論極為困難。本研究之主旨,在試圖以學者對權力的界說為基礎,一方面解 析權力的核心與真義,一方面釐清與權力極度相關而為學者經常混用的語詞, 例如權威、控制、武力、影響力、操縱等。同時透過各種權力分析的向度,多 層次的來呈現權力的各個面向。最後將權力的構成要素與權力的特性,從諸多 紛雜的討論中加以抽離淳取,使權力所指涉的意涵有比較清晰的呈現,也使此 一概念的不同引用者,不但能彼此了解,更能在實徵的研究中,使此一概念能 具有「重複驗證性」的科學意涵,也使欲進一步建構相闋的理論成為可能。 關鍵字:定向概念、武力、控制、影響力、操縱、權力、權威。 *林仲修,國立台灣師範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政就是眾人之事,治就是管理、管理眾人的事便是政治 一 權就是力量,就是威勢一一一一一有行使命令的力量,有制服群 倫的力量,就叫做權。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 一一一一孫逸仙 壹、前吉 權力問題之所以受到普遍而恆久的關注,是因為它與人的本性以及人的社會 生活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一般人往往認為「權力」是「政治人 J 的專利,其實 權力不僅僅存在於政府機構或一般政治團體之中,人類生活中最基本的層面包括 政治、經濟、社會、文教等,每一個層面在實際運作時,權力關係也相應而動, 或者說由於權力關係的作用,使得各種層面的組織能夠發揮其應有的功能,而滿 足了人民的社會生活。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在社會整體之中,存在著各種不同目的與不同功能的次 級體系,例如政治體系、經濟體系、文化體系、教育體系、軍事體系、宗教體系 等等。每一次級體系表面上看來互不相同的權力關係(政治權力、經濟權力、宗 教權力、軍事權力一一一等) ,其實它的原型與本質並無不同。其間的區別,端 視其在社會(或其次級體系)中各種關係運作的情況而定。這些權力也許與懲罰 有關,而由握有權力之人來運用,例如某人由於握有經濟資源,能對其他人的政 治行為採取權力措施,在其它的次級體系中其運作的模式大體如出一轍。吾人生 活於各種不同人際關係交織的網絡之中,便無法避免權力關係與權力的作用。唯 政治權力在各種社會權力之中,特別凸顯,使一般人窄化了對權力的認知。 兩次大戰其間 r 權力」成為研究政治現象的一個關鍵性的定向概念之一, 研究者莫不強調「權力」才是政治研究的樞紐與核心。在西方學者中諸如道爾、 拉斯威爾、巴克拉克、巴拉茲、克拉克、盧克斯一一一一等。都是這方面研究成 果豐碩且最具影響力的代表人物。由於它們的研究,勇於突破,才使得政治學的 研究,從傳統專注於法制的形式主義的侷限中解放出來,大大擴展了政治學研究 的領域,也著賣大大的衝擊了傳統政治學的研究方向,並改進了政治學的研究方 法。影響所及,幾乎所有的社會科學界的學者,都無法避免以某種形式來處理「權 力」的問題,其重要性由此可見。 吾人皆知,概念是建構理論的基石,由於學者對權力的界定,至今依然非 常分歧,因此在引用上引發諸多的辯難,界定的不統一,使得欲建構相闋的理論 極為困難。事實上權力本身確實是一個複雜而令人迷惘的概念,由於中、西社會
的不同時代背景、社會與政治現象及諸多學者的不同論點,都再再直接或間接影 響人們對權力的理解。本文首先,以學者對權力的界說為基楚,透過對學者既有 的觀點的評析,來切入權力的核心與真義;亦即先透過中、西學者對權力的界定 的舉要評析以掌握權力概念的初步意涵;其次以精要的比較來釐清權力與其他類 似且與權力極度相關而經常為學者所混淆或誤用的語詞(例如:權威、控制、操 縱、武力、影響力一一一等)之間的差異;再以各種深入的分析向度來多層次的 呈現權力的各種不同面向;最後整合全文,將權力的構成要素與特性從紛雜的討 論之中加以抽離淳取,使吾人對權力概念所指涉的意涵,有比較清晰與畫一的解 讀。當權力概念的意涵有比較清晰的界定時,在經驗層次上,才能具備「重複驗 證性」的科學意涵,也才能使欲建構相關的理論系統成為可能。 貳、權力一一一一政治分析之定向概念 自古而今,無論任何世代,由於人類社會的資源有限,而人類的慾忘無窮。 因此,為了分配有限的資源,同時又能維持社會基本的秩序與社會關係的動態平 衡,權力關係於焉產生。將權力視為社會關係中的一種現象,是許多學者在權力 的定義中所提及的,他們大都承認,了解權力,對了解社會行為有重大的俾益。 其中有一個核心的觀點,認為權力包含了某人或某團體,藉威脅或懲戒,來影響 他人或團體,以特定方式來行為。的確,權力關係,乃人類社會中個人與個人、 個人與團體、以及團體與團體之間無可避免的「行為關係」。尤其在政治活動中,
為了爭取權力、維持權力以致擴大權力。所引發的派系門爭、政變奪權、武裝叛
變以及革命運動等不同程度的衝突,史不絕書。雖然「政治正義」或所謂「政治 正義社會」是人類高度政治文明的體現,但這種看法似乎僅只是一種「烏托邦」 式的概念(呂宗麟,1998 :
5) 。爭奪權力時無所不用其極的手段、計謀、詭辯 往往超越一般人的想象。從政治學研究的範疇來看,儘管 A
I an C. I
saak 在 Scopeand Methods of
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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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ce 中曾說:不替政治定界說,似乎是政治學的重要傳統,復謂: 讓自己的研究成果來劃定政治學的界線(黃紀、陳忠慶,1986 :
14 、 24) 。但政 治學的研究終究不外以下四個範疇: 其一、傳統派的學者,常從「制度」的層面去分析政治。 其二、另一派深具影響力的看法是政治學係「權力」之研究。 其三、另一種主張強調政治學應研究「社會中價值的產生與分配」 其四、把「政治」作為政治學研究的重心(呂亞力,1984 : 14)
無論學者堅持那一種觀點,如果把權力概念從人際關係與政治研究中抽離出 來,則政治現象或政治學的研究不但只有空洞的骨架,而且必然是 片死寂。因 此,權力概念在政治活動本身以及政治學的研究中,都是居於關鍵性的地位。 再從政治學研究的近期發展來看,自十九世紀末到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前,是 以「國家」作為研究的焦點,以國家的制度規範就是影響力的資源,而其效果 也歸之於整個國家。兩次大戰其間,更進一步以「權力」作為研究定向,肯定影 響力的異質性,分析影響力的產生過程,也注意到影響力的效果。二次大戰以後, 政治學者重視「決策」的制定與執行,認為參與決策的人就是影響人,或權力人。 事實上政治科學的研究,是有空間的限制(國家概念)、時間的考慮(決策概念)、 以及關係的繁簡(權力概念)等面向的條件(紀俊臣,
1977 :
1)。因此,無論 政治分析的面向為何,自兩次大戰期間起 r 權力」已經成為政治分析最重要的 「定向概念~(orienting
concept) 之一,應無疑議 o 無論就政治學研究的範疇或政治學近期的發展來看,對所有的政治學者而 盲,權力雖非唯一,卻必然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如果說,能追溯政 治權力內涵的問題,則必然是以處理政治學的所有領域與所有課題的結果。(林 明德,1984 :
396) 顯然有些概括與誇大,但政治權力在政治分析中的地位,是無可置疑的。誠如 Haro
I d D.
Lasswe 川所吉:權力 (power) 的概念可以說是政 治學的最基本要棄;政治過程即是權力的形成 (shaping) 、分配 (di s
tr
i bu t i
on) 、 以及運作 (exercise)(Lasswell' 1950: 75)
0 而 RobertA.
Dahl 更認為權 力的概念是政治分析的核心;政治體系即任何歷久不衰的人顯關係型態,這個關 係涉及相當程度的控制 (control) 、影響 (influence) 、或權威 (authority)(Dah I ' 1984 : 10)
蓋權力無論是源於自利、摹攤、或社會所既定,也不管其運作的性質是屬於 應得權力 (Condign Power) 、補償權力、 (Compensatory Power) 亦或是調控 權力 (Cond
i t i oned Power)
0 (劉北城,1996 :
8) 它是遍在於人額群體之中,凡有階層化或有等級關係的社會團體都有其存在 (Cortwr
ight ' 1959 :
5) 。換 吉之只要有人群居一起,彼此發生社會接觸時權力的關係是無所不在的。因為人 類所追求的社會價值是多面的,而其量在一定的時空 對人類的慾望而吉是「相 對的稀少~更關鍵的是,這種價值 (value) 無論如何都是無法加以「平均分 自己~ ,而追求這些價值以滿足人類的慾望,不僅是一種手段,同時也是一種目的。 以這種事實為前提,以價值的追求、獲得、維持、擴大、分配為目的的統制人際 關係,當這種統制以剝奪(制裁)對方所有或追求基本價值為最後手段時,權力 關係就會有決定性的介入(林明德,1984 :
403) 。有些學者更直指所謂政治現象,就其本質而吉,就是一種政治權力的關係,推而廣之,所有社會現象,都普 遍存在著權力關係,因此,每一項社會行動,就是權力的一種作用,每一項社會 關係,就是權力的一種方程式,每一個社會團體,就是權力的組織(注陳秉璋,
1984 : 299)
就經驗層面的感受而盲,政治人物對權力驚心動魄的競逐,使得權力的作用 著實震撼人心。就學術層面來考察,歷史上以權力概念來觀察和分析政治現象的 學者與思想家,不可勝數,連者,可以追溯到馬基維利 (N.Mach i ave
1 1
i
)及霍 布斯(T. Hobbes) 。而近代,以權力作為研究政治學的概念架構 (conceptualfr
amewor
k) 者,亦不乏其人。在歐洲大陸有韋伯 (M. Weber) 、曼漢門(K.
Mannheim) 、摩斯加、 (G.
.
Mosca) 在英美有卡特琳、梅菱 (C.E. Me r r i an)
拉斯威爾 (H.
D. Lasswe
11
)等(易君博,1993 :
228) 。如果說權力是政治人 的「鴉片-.l政治人一旦嚐到權力的滋昧,便欲罷不能,至死方休。那麼對權力 的分析,費盡心力,意欲揭開權力神秘的面紗,以建立更週延的解釋與理論系統, 何嘗不是政治學者難以拒絕的誘惑。 參、權力 一-中西概念界說之評析 僅管政治權力的分析有其基本的難題,其界說也相當的含混複雜,吾人仍可 自理論與經驗兩種層次上獲致相當程度的理解。首先從物理世界中的力學原理便 可以得到一些清晰的歐示。 在物理界中 r 力」的意義乃是使物體運動、靜止、或改變方向的作用。換 吉之,力是抗拒慣性的作用,使靜止的動,或使動的速度或方向改變時成為必要 (林明德,1984 :
29 7)。對於社會的停滯性、進步性所發生的力之作用,或對 社會劇變產生抑止力的作用時,皆不能忽視這種力學法則。力的均衡以至平行四 邊形各法則,大體也能適用於社會力。蓋力愈是兩極化,愈難維持平衡,因而衝 突的危險性也愈高;反之其安定度必高。如果力作多元的交錯,則會相互抵銷, 而易於維持平衡;反之,則因力的關係微妙的變化,而使平衡立刻崩潰。 當然把這種物理世界運作的「盲目力量」與形成於人的行動之間的權力關 係,畫一等號,是值得商榷的類比。因為權力事實上應包括「物理力量」及「心 理力量」兩種作用力,前者是指有形且可用感官察覺到的實質鎮制;後者是指無 形但可以產生心理上的趨策作用(彭懷恩,1996 :
2 、 3) 。但以力學原理作為一 種俾益理解的工具性參考架構,其適用性並非全無意義,事實上物理的力量函數 關係,屢屢給與研究權力的學者歐示性的概念。就人類社會的實際行為而吉,權力可以視為一種人際關係 (Cla 巾,
1968 :
45-46)
,當然它不僅只是一種人際關係,更重要的是它是一種改變(控制)他人行為的能力 (capacity) 或技巧 (sk
i
11)(Wrong' 1979 :
1)。或者說權力
乃行為者有能力去動員資源,並藉著具有迫使他人服從的某種型式懲罰,以達成其所欲的效果 (Walton'
1971 :
192) 。以下就中外學者對權力的界定來切入權
力的本題,從對權力界說的初步評介中,可以便吾人對權力的概念先有一種概括 的掌握,之後本文將更進一步從各種不同的角度對權力作較深入的分析。 一、 歐美學者對權力之界定評析(一)
Be r t r and Ruse
1 1 :權力是在人際關係中可能預期到的效果 (Rusell'1948 : 35)
(二)
Bad
1w i n
:權力是一種交易的過程。(三)
D.
Cortwright: 權力可視為一個人或一個團體某些方面有影響或控 制的能力(龍冠海,1983 : 29
1)
(四)
Edward
A. Sh i
1s and Go
1dhamer
:一個人只要能照自己的意思去影響他人的行為,可以說就是有權力(黃 紀、陳忠慶,
1986 :
302) 。 (五)G.
Simmel 政治權力是指統治 (dominant) 與被統治 (dominee)的關係(陳秉璋,
1984 : 299)
(六)Hans J.
Morgenthau: 政治權力是一種心理關係,存在於行使政治 權力的人和受制於政治權力的人之間。它使前者透過對於後者的心 志的控制,而控制了後者的某些行為(張自學,1982: : 73)
(七)H. D. Lasswe
1 1 權力是決策制定的參與(紀俊臣,1977 : 89)
(八)Jr. Donald Light
:權力是一種控制別人行為的能力一一能夠使別 人依照自己的意願去行動;即使不願,亦要勉力為之(林義男,1987 :
439)
(九)Max Weber
:權力是表示,社會關係中的行動者,利用地位以實行自 己的意願,不管反對或成算有多大(文崇一,1986 : 292)
(十)Pau
1 E.
Mott
:社會權力就是在組合或使用個人能力的實際過程中, 所產生的潛在力量。...是一種支配他人行為的潛在力量的己俊臣,1977 : 23)
(十一)
P. H.
Rossi 力 (force) 或權力 (power) ,就是社團中與職位或情況相配合的權力(李長貴,
1983 : 228)
獻之總和 (Agger
• 1964 : 51)
(十三)Rober t B i erstedt
:權力乃潛在的力量,力量乃明示的權力;又 權威乃制度化的權力(龍冠海·1983 : 29 1)
(十四)Robert A. Dahl :
A 在某種範圍內,權力大過 B. 他就可以令 B 做 B 本來不願意做的事(文崇一.1986 : 292)
Ruse 仆的界定事實上相當鬆散,因為人際關係中可能預期到的效果,在形 式上不知凡幾,除非能明確的指出,所謂可能預期到的效果到底是甚麼,否則不 僅被界定項無法與界定項互換,而且界定項反而比被界定項曖昧含混。 Baldwin 視權力為一種交易歷程,是將權力當作人際間互利的功能性關係,其問題在於忽 略了「互利」之外權力的另一個相對的面向,就是「衝突...J就這一點而論,恰 與大陸學者嚴家其的看法形成兩個極端。 Cortwr ight 、 Light 、 Weber 等人的界 說,基本上頗能切中權力概念的要點,因為他們的界說不僅顧及權力的資源、關 係、行使權力的意願,權力的主、客體,也顧及行使權力的後果。 Morgenthau 的界說,事實上是在敘述一種影響力的方式,它極契近於 Dahl 所謂的「勸誘」。 Simmel 的看法是兼顧了權力關係主體的面向(統治者)與客體的面向(被統治 者) 0Lasswe I
I 的界說意味著只要能參與決策的制定就擁有權力,但事實上參 與決策者,也可能是一些沒有實權的決策顧問,它們參與決策的憑藉是個人專業 的權威而不是權力。Mott 所下的界定,事實上僅僅說明了權力的資源,而未涉及權力的核心。
Rossi 的界定最主要的瑕疵是界定項出現與被界定項相同的字詞,而違反了界說 必不可是「循環性 J 的規則。而且職位與權力並非絕對相稱,實際上位居要職, 而權力被架空的事例多如牛毛 o Agger 的界定比較著重於權力的結果,而嚴格的 說其定義是近於影響力的界定。 Bierstedt 的界說中所謂潛在的力量究竟何指, 顯得隱晦不明,而使其界定失之空泛。 Goldhamerm 與 Shi Is 的界說有將權力與 影響力等同視之之嫌,事實上兩者的區別是明顯的,例如:有一目不識丁的村婦 甲,憑其孝行以及平時與人為善而說服其村民,使其親戚乙以高票獲得壓倒性勝 利而當選村長,村婦甲事實上並未擁有任何權力,只是發揮了她個人的社會影響 力。 Dahl 對權力的界說一向為學者所重視,他處另有詳論,僅就上引之界定而 盲,其說雖為一般學者所接受,但其界說在實際運用時,無可避免的要觸及兩造 或多造之間權力大小難以估量的難題 o 二、中日學者對權力之界定評析 (一)丸山真(日本權力乃某甲的個人或團體對某乙的個人或團體多少是站在持續性的優越地位上,藉此擬同樣的持續性的限制乙的行
動模式(林明德,
1984 : 388)
(二)李長貴:權力的體係是統配和馴服 (dom
i
nant 一 -submissive) 的關 係(李長貴,1983 : 22
7)
(三)孫逸仙:權就是力量,就是威勢有行使命令的力量,有制服 群倫的力量,就叫做權(孫中山,1988 : 65)
(四)許嘉獸:權力是指有能力去影響社會活動,所下的決定對別人有約 束力。有能力便有問題之事變成沒問題,甚至於認為是理所當然, 也就是社會的約束力對你不生效(許嘉獸,1986 : 75)
(五)黃光國:權力是社會交往過程中,一方以社會道德的說服或群體的 壓力加諸另一方,使其改變態度、動機、或行為而表現順從的力量 (黃光圓,1988 : 10)
(六)鄒文海:權力的意義,不僅俠義的指支配他人,亦廣義的指免於受 支自己(鄒文海,1983 : 3)
(t) 辭海:權力即威權勢力,具有操縱指揮之效用者(舒新城,1948 :
72
7)
(八)嚴家其:權力是一種使人感到神秘感的東西,是一種特殊的影響力; 是一種促使人們為實現而行動的力量。行動產生權力,權力支配行 動。政治權力則是靠武裝部隊、法庭、監獄和其他強迫他人服從的 國家機器來影響人們行為的一種力量(嚴家其,1988 : 4)
日人丸山真的界說強調持續性的優越地位,其優點是指出了權力維持的重 要因素,但並不能進一步顯現權力的真義。李長貴的觀點,指涉到「關係」的 層次,但他所提到的關係,只是一種單向的關係,似乎犯了 Dahl 所謂「整體 權力的謬誤-.l '忽視了權力客體的重要性。許嘉酥的界說提醒吾人權力的特質, 不僅積極的對別人有約束力,而且可以消極的使社會的約束力失效,使得權力 的特質與運作,不再侷限於單面向的呈現。而黃光國的界說,很象是在為傳統 權威下註解。鄒文海的界說算是比較週延,能夠顯示權力主體與權力客體之間 的互動關係。辭海的解說事實上僅僅指出權力的效用,但它為甚麼能,又怎麼 樣展現其作用,卻沒有進一步的說明,顯示辭典界說失之過簡。大陸學者嚴家 其的看法代表社會主義的典型,其所持的觀點並未跳脫衝突論的葉臼'與 Baldwin 的界說構成明顯的對比,可以分別代表兩種相對的「極型」。 從以上的列舉來看,可以很清楚的感受到,國內學界受西方影響的印記, 學者們對「權力」所作的界定,可以說沒有太多新意,事實上大多只是抽離西方既有界定的片面特徵,頂多加入一些基本上源自個人學術背景的注腳。畢 竟,權力概念之科學化界定,是屬於西方的傳統,有關權力方面的研究,我門 尚在「學步」的階段,因此對西方既有概念的援引,當是無法避免的過程,惟 在引用時仍須格外謹慎,因為文化的差異,心理感受的不同,也會影響對同一 概念的思維,而產生姐然不同的解讀。 三、中山思想中權力之衍義評析 國內及日本學者對「權力」所下的界說,幾乎不曾被較深入較廣泛的討論, 因此難以彰顯其「深度」與「廣度-.l唯陳秉璋(陳秉璋,
1984 : 299-332)
藉孫逸仙的話 r 政治兩字的意思,淺而吉之,政就是眾人的事,治就是管理, 管理眾人的事便是政治。」加以引伸,他指出在現代民主政治的體制中,甚麼是 眾人之事、如何管理、由誰來管理、其程序如何;莫不明白的規定於憲法體系中, 再依照國家根本大法,發展出一套完整的政治體系,而在科層組織的每一個高低 不同位置上,給予扮演角色的人以各種大小不同的管理權力。因此所謂政治權力 乃是「泛指憲法體制所給予的公共事務之管理權-.l論其特質則為: 其一、它必須是跟眾人的公共事務有關。 其二、它必須是憲法體制或其次體系所授與的權力。 其三、它是附著於憲法體制及其次體系中科層組織的位置上。 其四、它是一種對於公共事務的管理權,而不是對人的統御權。 其五、隨著社會環境與社會條件的演變,以及生活於該社會人民的主觀意願 之改變。憲法體制及其次體系所授予的角色與權威,也會隨之調整。因此,管理 公共事務之貫質內容與形式也會隨之而改變。 如此界說與闡釋,既沒有文義性界說太過化約以及失之靜態描述之弊也沒 有將各種不同性質的人際關係混用或並論,造成概念語意含混不清之病。因此它 有如下所述的幾項優點: 其一、就其特質的第一點來看:它明確的指出權力運用的範圍,是跟眾人有 闋的公共事務,一個有組織的社會雖然存在著各種性質的社會權 力,它們之間也可能存在某種程度的重疊,但唯獨政治權力比較不 具「私屬性-.l它的真正發揮大多是集中於跟眾人有關的公共事務 上。 其二、就其第二點特質來看:它明確的標示「權源 J 之所在,政治權力是一 種合法的權力, 個有組織的社會中,可觀察到影響力比權力更具遍在性與私屬性,因為聲望、財富、甚至於一個人的孝行等,本身
就可能具有或大或小的影響力,但它未必能形成權力。權力的來源, 在部落社會中自有其一套習俗為規範,近代國家,無論是共產國家 或是民主國家,政治權力的獲得必然有一套法定的程序,政治權力 應指具有合法性的「公權力」為然。 其三、就其第三個特質來看:政治權力與科層組織的關系並非是靜態的,政 治人可以根據秉賦、參與、政績、公開的考試等途徑,從權力的底 層或權力結構的外圍,向權力的內圍或權力的核心,循著合理合法 的流動程序向上攀昇,向核心挺進。因而促成政治權力和平而穩定 的交替與新陳代謝,避免各種非法政治活動的發生。 其四、就其第四個特質來看:這個界說將權力的客體指向公共事務有其獨到 的見解,一般論者皆以「治於人者」為權力的客體,難免造成以下的 缺點: 卜治人與治於人的權力關係,具有濃厚的專制思想與封建色彩。 2 、以治於人者為權力的客體,便不免大量使用並強調諸如操縱、強制、 支配、控制等詞彙,予人對權力產生一種心理上與道德上負面的印 象與感受。若以公共事務的管理權,而不是以對人的統御權為權力 之客體,則更符合現代政治社會中,以政治人為民「公僕」的理念。 其五、就其第五個特質來看:它闡明政治權力在時空(亦即歷史的遷流以及 社會環境不斷改變)中,相應於人民的主觀意願,恆存在著互動的關 係。換吉之,權力的性質、行使方式與人際間的主、客觀意志以及環 境之間,具有一種相互調適的功能。 綜觀以上所舉中外學者對權力的界說,雖然不涉及學術上的對錯或真假的爭 議,但事實上吾人依然無法對權力的意義與本質在概念的掌握上有整合性的認 知,其所帶給吾人的依然只是一些諸如控制、操縱、統治、影響等片面的印象。 事實上權力概念是多面向的,任何片面的的強調都有如「瞎子摸象.J無法呈現 權力整全的意義。如若以為集合眾說加以機械式的拼湊即能得到權力概念的全 象,實又大謬不然。例如馬起華將權力界定為「在政治關係中,權力主體能控制、 統治、命令、影響、支配、強制、指揮、操縱、說服、誘導、禁止、維持、支持、 創設、變更、取消、安排、或分配的方式,作用於權力客體的一種政治力量。」 (馬起草,
1977 : 134)
,這種「全包式」、「籠罩式」的界定,表面上或形式 上看來似乎面面俱到,但這種「萬花筒式」的界定反而讓人眼花撩亂,不知如何 把握權力的真正意涵。馬氏在「政治行為」一書中,以政治權力運作的觀點,對 權力所下的定義,雖有相同的問題,但比較上要貼切得多了,他界定政治權力應該是:人穎政治關係中具有控制、支配、命令、指揮、操縱、影響、施迫他人、 事、物、決定他人命運,或政治權力本身的取得、執有、行使乃至於享用等的一
種力量(馬起草,
1978 : 65)
肆、概念之誤用與相關語詞之混淆 中外學者竭盡所能的詮釋權力,雖然使吾人對權力有進一步的認識,但卻也 由於過多的衍義,反而形成權力定義上的膨脹、鬆散與稀釋。同時也因為與其它 意義似同實異的語詞相互援引,以致學者在運用時往往有意或無心的造成誤用或 混用的現象。 一、權力概念之誤用 首先就誤用方面而吉, Dahl 曾既質疑又感慨的指出,很少有什麼比權力更 複雜,同時也很少像它一樣常常被過度簡化得厲害,吾人是否能夠避免過度簡化 時仍能從權力的混亂與複雜中,理解一些東西。他道出了造成這種窘困的基本原 因,乃是一般論者常用的權力概念語意的模韓兩可,以致引用者在措辭和解釋上 難得一致。他進一步指出,由於分析權力的三種謬誤加深了權力概念界定的紛歧任元杰,
1988 : 30-33)
其一、整體權力的謬誤:以為權力好像是單一、結實、分不開的一團東西。 這團東西可以傳來傳去,但不能共同分享。一個人不是獨攬大權,就 是沒有權力。 其二、權力與資源混淆不清:把金錢與影響力及權力等同視之是最常見最典 型的例子。 其三、權力與報酬和損失混淆不清:這是指純粹以報酬和損失分配的結果來 界定影響力和權力。、 要如何才能規避這種謬誤與界定上的歧見 'Dah I 建議為了方便起見,以「影 響詞彙.J (i 卅 luence---terms) 來統括諸如控制、權威、影響、說服、強制、 權力等極度相闋的概念。問題是 Dahl 的這種權宜之計,本身就是一個仁智互見 頗具爭議性的問題。 二、相關語詞之混淆 其次就語詞混用方面而吉,權力與相關語詞交互使用的情況極其普遍,即使 是在此領域中享有盛名頗富權威的學者亦不例外, Dahl 在誰統治(Who
Govern?
)一書的副標題雖名為:一個美國城市的權力與民主政治,但全文都採 用影響力 (influence) 一詞,卻隻字不提權力 (power ) (Dah I '
196 1)。而維 護 Dahl 的社區權力結構理論最力的學者波士比 (NeI son W.
PO I sby
)在其「社 區權力結構及政治理論」中則是使用權力一字,而幾乎不用影響力一詞 (Polsby'1980)
0 加爾布雷斯 (Galbraith) 在其大作「權力:它的形式、基楚和作用」 中則顯然是把諸如武力、權威、說服、操縱等語詞,視為權力的各種形式。(劉 北城,1996
:第二章第三章)。而國內學者胡佛,則把權威、影響、強制、控 制、壓制等習見用語。認定是從權力的持有與運作的面向所產生的各種概念語 意,都是由權力的語意衍生放射而來,亦即權力是一核心語意,立於最高的語意 階層,其他衍生的語意,是環繞核心的衛星,屬較低的語意階層。衍生慧星語意, 如「影響.J雖具作用的語意概念,但終不能離權力而獨存(胡 佛 1998: 4 、
5)
0 所謂大師者觀點尚且如此分歧迴異,可見問題之普遍性與嚴重性於一斑。 常與權力混用的相關語詞很多,前文引述馬起華對權力的界說足為參考,而 在文獻上最常見的有強制 (coercion) 、影響力 (influence) 、權威 (authority) 、 武力 (force) 、操縱 (manipulation) 等。舉要分析如下: (一)強制 (coercion) 所謂強制是指為了勸服他人或團體採取某種決定、 執行某些行動(這些決定或行動係該員或團體所不喜歡的) ,而使用 威脅、暴力等手段(林嘉誠、朱源,1994 : 48)
(二)影響力(i nf I uence) : Laswe I
I 認為政治的研究就是影響力和影響 人的研究 (LassweI I ' 1971 : 75)
0Dah
I 指出假定一個系統 只有兩 個人 'Ä 和 BoÄ 用某種方法改變 B 的行動或意向,這就是 A 影響了 B (任 元杰,1988 :
34) 。影響力也可以指一個人受到別人的尊重,而左右 了別人的行為(黃 紀、陳忠慶,1986 :
305) 。所謂「以德服人」就 是影響力的效果。因此影響力乃是一種行動者之間的關係,一個人或 一些人的願望、慾望、偏好或意向影響到另一個或一些人的行動或行 動傾向。而所謂的「影響 J 並非泛指社會上你我之間的相互影響 o 政 治上的影響力是指駭駛對方,使其依賴駭駛人的意願行為;如果對方 不照著他的意思行為,就可能採用強制的方法使其不得不為(紀俊臣,1977 : 1)
0 而權力乃是行使影響力的特例:它的憑藉是,若別人不服 從既定的政策,別人的權利將遭受嚴厲的剝奪(實際的剝奪或剝奪的 威脅) (易君博,1986 :
65) 。由此可見,權力因帶有懲罰的作用, 使他方心生恐懼而不得不服從行事,所以一個真正有權力的人,是別 人相信他有權力,他也希望別人認為他有權力,且會干預並處罰某些未依照其旨意行事之人(張茂桂、張杰芳,
1986 :
39) 。雖然有人認 為權力乃是行使影響力的特例,也有人認為權力與影響力固非等同的 關係,但兩者之間存在著「體」、「用」的關係;政治權力是政治影 響的本體,而政治影響則為政治權力的作用。兩者之間最主要的區別 可以歸納如下: 其一、權力較之影響力更具「制裁性.J (懲罰與制裁力量) ,而影響 力的憑藉基礎則賴於說服性的理由或態度(林嘉誠、朱 源,1994 : 1
7)
,因此吾人甚至於可以說權力與影響力區別的所在就 是制裁的有無。 其二、影響力較之權力更具「私屬性」更依附於個人而不是某一科層 位置或辦公室。 其三、權力與影響力的區別,尚須考慮所謂「穩定或不穩定的相對性.J'
(林嘉誠、朱 源,1994 :
288) 行使權力,影響所及的是某一 行動是否採取;行使影響力,則時常涉及多種可能的行動可由受 影響人來採行,換言之,該影響力通常還需要其他種類的影響力 來互相競爭比較。 其四、權力是影響力的特殊形式,廣義而言,影響力乃是有意造成的結 果 (intended effects) 的產品。能夠採取任何手段以產生有意 的結果的人,就是有影響力的人。能夠藉著真正使用威脅去使用 獎懲手段以製造出有意的結果的人,就是有權力的人。 (三)權威 (authority) 是指經合法性地同意賦予團體或個人指揮某些 行為或運用某些資源,以達成群體的目的 (Mott' 1970 :
9 斗 0) 。人 們的服從,是因為法令的施行,不違背其心中的價值之故 (Bach 凹的,1970 :
34-3 7)。換吉之,權威是政治權力的泉源之一,代表行使權力 之人所具有的一種以眾人接受之基本價值觀為基楚,來保有被人視之 為正當的能力。例如立法機關依法通過並經行政機關頒佈的法律,人 民有服從的義務,至少為大多數人民所認可,此乃他們同意立法機關 的合法性權威所致。由於權威與合法性的連結,因此也有人將權威定 義為合法性使用權力。 權威與權力最明顯的相異之處,在於要求他人同意及遵從的基礎不同。權力 訴諸於最後行使暴力處罰;至於權威的基礎,是有能力足以令人接受或同意,這 些基礎包括個人優越的才華(例如神格領袖呼風喚雨的才識)與社會基本價值的 認可(林嘉誠、朱 源,1994 :
1 7)。權威和影響力的不同,在於前者是以官方能力,促使他人服從;而後者則是不以官方的性質,誘使他人服從 (Feder
i cson '
1973 : 1
1)
(四)武力 (force) 所謂武力是儘管乙有不順從,但甲以剝奪乙順從或 不順從的機會,達成本身的目的 (8achrach'
1970 : 28)
(五)操縱 (manipulation)
乃是運用宣傳等技術使一個人的行為受控制
而不自知(黃 紀、陳忠慶,1986 : 305)
,亦即服從者不知其服從所 為何來。現代有許多國家常用大眾傳播工具和政治社會化的過程,使 人民全然接受現存的秩序,而不稍加反抗,形成所謂的操縱的共識(manipulated consensus)
,
(Lukes'
1980:
23-24) 。就是將操 縱技巧運用到極致的佳例。 綜合以上所論,吾人當可以明辨權力與其他極度相關的語詞之間的基本差 異,的確權力、權威、武力、影響力、操縱等各有其不同的外貌與表現方式,其 予人感受之強度也有所不同,因此使用上必須格外小心,以免張冠李戴,誤導研 究的方向與研究的結果。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權力能夠建立在不同的資源上, 其行使會採取許多不同的形式一一一會給予或扣留許多不同的價值。但是,權力 的基楚通常是相互依賴的自 一控制某些有價值資源的人,同時也可能控制其他 的資源。社會中的財富、經濟力、特權、認可、政治影響力、教育、尊嚴等等, 似乎總是在社會中「攜手同行--l也就是說,權力與上述易混淆的詞與所代表的 社會力,在運用上往往交織在一起,而產生相互強化的效力。 伍、權力之討論層次與分析向度 一、權力之討論層次與趨勢 就權力的界定層次而盲,費孝通將論者以二分法的方式分為衝突與合作兩派 (費孝通,1987 :
64) 。此外有學者提出十五個討論的層次,如人際影響力、預 期反應、直接和間接影響、互惠關係、行為與不行為、價值分配模式、合法性、 權力範圓、顯著性、權力基礎、權力應用及其效力、零總問題與資源分配 (thezero-sumproblem andtheallocationofresources)
,以及權力階層等(紀
俊臣,1977 :
89) 。也有學者依權力學說所指謂的對象,將之歸納為:影響說、 決策說、價值說、關係說、控制說、強者說、放大說、意志說、潛力說、領導說、 現象說、結果說等(馬起華,1977 :
130) 。堂堂十二說,加上前述十五層次, 真使人有所謂眾說紛鼠,莫衷一是之感。但這樣的列舉並非全無意義,因為這樣 的列舉可以不斷的提醒研究者,權力關係不是單面向而是多面向的,任何片面的強調都只像「瞎子摸象」一樣,見樹不見林,無法掌握權力的整體意涵。 儘管權力在政治分析中的關鍵性以成為學者之共識,但關於權力的界說與研 究的方向卻依然眾說紛鼠。蕭全政等學者根據西方近代學者的主要研究趨向,將 論者之研究定向歸納為菁英論與多元論:菁英論者(
t he e
1i t i s t s
)習慣以聲名(reputat
ion) 及關鍵位置 (key position) 的擁有界定權力的存在,進而辨認那些擁有權力的菁英,並分析他們對社區或政府政策的長期顯著影響力。其結 論是:任何社區的權力結構 (power structure) 都相當穩定,而且權力的分配 相當集中而為菁英所控制。而多元論者(
t
he p
1u r a
1i
s
t
s
)認為權力是一種人與 人之間的關係(r e
1
a t i ona
1)
,且權力的分配事實上並不集中,權力結構也不穩 定,權力的主要擁有者包括:政府部門、政黨、民間團體、壓力團體、選民等。(蕭全政,
1988: 57-67
;林文彬、劉兆隆,
1999
'的一 19 ;王振寰 19961-39)
二、權力之分析向度 (一)單面向的分析韋伯 (Max Weber) 將權力定義為:行為人 (actor) 於其所處社會關係中的 地位 (position) 達成其意向 (w
i
1 1 )的可能性 (probabi 1i
ty) 此定義把焦點集中在各別行為人達成其所欲目的的程度。此外韋伯認為權力(德文為 macht)
,
含有權力的能力與實際行為兩層涵意,認為在社會關係 ,行為者以其身分實踐其意志的概率 (probability) ,不在乎反對,或其概率有多大 (Cla 巾,
1968 :
152) 。學者 Clark 稱其為「個人主義的~
(individual
istic) 或單向式取向的 權力概念,並加以批評,認為各別行為人只有在其相關的社會系統下,才能顯示 出是否具有權力。 (Cla 巾,1968 :
45-46) 換吉之,韋伯只強調單一行為者及其 目的,而沒有注意到其他行動者,及行動發生時之系統結構 (Cla 巾,1968:
152) 。 Dahl 與 Laswe 11 都是以「行為主義」的觀點來界定權力,拉斯威爾認為「權 力是參與決策的制定~而「決策是涉及嚴厲制裁(剩奪)的政策~並指出區 分權力和影響力的是 r 制裁的威脅~權力是影響力行使中一個特殊的情況,它 是影響他人的決策的過程,所借助的是,對自己心目中的政策不服從時而施以嚴 厲的剝奪 (Lasswell' 1950:
74-76) 。而道爾在「權力的概念」一文中,對權 力有兩種不同的解釋,其一為甲能夠促使乙去作乙本來不願作的事情,在這範圍 內甲對乙真有權力(Dahl,
1957:
201-205) 。其二為行動者的一項成功的企圖, 即甲力圖促使乙去作一件乙原本不願作的事情(郭秋永,1986: :
3) 。其間的 差異,在於前者為潛在的權力,後者為實際的權力 (Lukes' 1974 :
12) 。雖然 其後道爾在 rModernPol itical
Analysis~ 一書中,對權力的概念作了一些修正,謂:當你表示若不順從就可能有嚴厲的制裁,因而得到別人的順從時,這 類的影響力通常稱之為權力(Dah
I '
1984 :
4 1)。但道爾的解釋基本上仍屬個人 式的,未擴及到團體或社會結構間的關係,不過己在乎其他行為者的反應,故為 雙向式或稱為二元 (dyadic) 取向的權力觀 (CI a r k '
1968 :
152) 。所謂「二元」 是指權力關係僅止於兩行為者問(其中一人改變對方的行為與信念) 拉斯威爾與道爾以參與決策制定來界定權力,並以參與決策的程度與貢獻 量,分析權力的分配結構,雖然其令人質疑與可議之處引發不少批評,但兩氏的 研究成果,奠定了權力研究的基礎,不容置疑。 (二)雙面向的分析巴克拉克 (Peter 8achrach) 與巴拉茲 (Marton
S.
8aratz) 將非決策
(nondecision---making) 部分加入多元論原有的分析體系中。所謂「非決策」 係指行為者透過主要社區價值、迷恩 (myth) 、或政治制度與過程的操縱控制, 而將實際決策的範圍侷限於安全無害的問題的種種措施,非決策也隱含社區組織 中特定偏見的動員 (the
mobil ization of bias)
巴克拉克與巴拉茲認為,道爾並未認識到權力具有兩面,因此他們加以補 充:當甲參與一項能影響乙的決策之制定時,甲對乙當然運用了權力;但當甲致 力於社會、政治價值與制度的創造與強化,俾使政治過程侷限在公眾考慮,並且 對甲比較無害時,如此甲也在運用權力。如此甲若成功,乙就受到阻礙,而無法 提出損及甲所偏好之問題解決方案(陳文俊,
1986:
95-105) 。所以巴克拉克與 巴拉茲認為權力具有兩面,質盲之,除決策面的權力關係外,利用既有的政治制 度、程序、價值體系等資源,抑止一些潛在問題受到大眾注意而成為政策議題, 阻止決策 (non-decisions) 維持現狀,是為權力的第二面。故此兩學者的權力理論被視為雙面向的看法 (the
two---dimensional view) (Lukes'
1974 :
16-2
7)
(三)三面向的分析
盧克斯 (Steven Lukes) 提出所謂三面向的看法 (the
three---dimensional
view) (Lukes'
1974:
16-2 7)。認為權力是一種人與人間的關係,且以利益衝突為要件,但此種關係並不限於以個人行為為中心,也不限於以政府政策為焦 點; 11:l關係必須從整個社會關係網絡中 in
the
context
social
relationship) 來定位。
v
i ew)
,而巴克拉克與疤拉茲的理論為雙面向的觀點 (thetwo---dimensional
v
i
ew)
,同時批評前者只重決策而後者重決策與非決策。其共同缺點是,兩者都以個人行為以及政府決策為中心。他同意當甲以不利於乙的手段影響乙時,表示 甲對乙運用權力 (Lukes'
1974 : 16-2
7)
0) 但除決策與非決策之外,盧克斯認為權力關係也可能存在於行為者主動影響、塑造或決定其他行為者的慾望或偏
好,也可能存在於整體系統偏見 (the
bias of the
sγstem) 的動員、再造與 強化中,系統偏見(或譯為偏差)的維持與運作,除受個人有意識、有目的的影 響外,主要是決定於組織運作和社會結構與文化模式化的團體行為;甚至在行為 者無意識或無意願的情況下,也可能有權力關係的存在 (Lukes'1974:
16-2 7)。(四)多面向的分析
克拉克(Ter rγ
N.
C
I
ark) 批評道爾的權力概念為「二元-l (dyadic) 的取 向,而主張採取「系統的-l (sγstemic) 取向。從社會系統的觀點,將權力的人 際關係由單向式與雙向式,擴展到多向式,他認為權力為單一行為者或行為者(actors) 的潛在能力 (potential
abi
I
itγ) ,去選擇、改變和獲取社會系統 的目的 (Cla 巾,1968 :
46) 。他的系統觀強調在一特定的社會系統內,行為者 展現其一個或多個身份地位,藉著對系統的輸入 (inputs) 與輸出 (outputs) 的分配和控制,以影響他人 (Cla 巾,1968 : 46)
克拉克的觀點,固然開擴了權力概念的視野,但卻因為對權力的標的範圍狹 小,使其觀點之解釋力稍嫌不足。其一、權力不僅只有潛在的能力而己,尚應包 括實際上已在行使的能力。如果只把權力當成擁有者所散發出來的一種力量,並 無法證明權力已經充份的發揮作用。因為這還得視權力支配者使用權力的意願與 技巧而定 (Polsby'1980 :
120-12 1)。換吉之權力的範圍不應只限於潛在的權 力而己,還應包含實際的權力。其二、克拉克對權力的解釋,並不帶有懲罰 (sanction) 的力量,使其解釋只應是影響力而非權力。他認為權力可視為資源 的分配,並可轉換成影響力,又認為影響力即權力之運用,可帶來社會系統的改 變 (Cla 巾,1968 : 46)
這樣的解釋的確有使權力與影響力混為一談之嫌,Dah
I 在這方面的解釋確 有比較明確的區分,他認為權力係以嚴厲制裁為後盾,使關係人因此而改變行動 和意志。而影響力則是:只要甲運用某種方法使乙改變行動或意志(不管何種方法)
,甲就影響了乙(Dahl
' 1984: 23)
伍、權力關係之要素與特性綜合上文的討論,吾人可以從中淳取權力關係的構成要素及其特性,以整合 本研究之中心諭旨。 一、權力關係之要素 (一)權力的基礎 所謂「有權力者」它之所以能在決策參與中影響或改變他人的偏好,乃因他 擁有較多的資源,即有用價值 (va
I
ue
)。拉斯威爾將有用價值分為服從(deference) 、所得 (income) 、安全 (safety) (Lasswe 仆,
1936 : 13)
在人類社會中有用價值的分配值為不平等,因為技術、職位、階級、人格、以及 意圖之不同,使行為人或組織、團體所掌握的資源不同,實際運用的效果也有差 異,權力的關係及權力的大小因而形成。 (二)對象及範圍 運用權力的目的不外期望某特定行為人之反應,所以在權力關係中,必有行 使權力者,以及感受權力的對象。而權力對象的各種反應,就構成行使人的權力 範圍。例如美國總統的權力範圍,就是國會通過法案或擱置法案、或無法推翻總 統否決案、或舉行聽證會的各種行為反應 (Dahl
' 1961 : 201-205)
(三)運用的方式 誠如伊薩克 (AlanC.
Issak) 所吉 r 權力要用了才算數-l (黃紀、 陳忠慶,1986 :
300) 。空有權力基礎而不運用,則其權力只能算是潛在權力, 是消極而難辨的。因此實際的權力,是有權力基礎也要有運用的意圖。權力基礎 是權力運用的根據,而根據權力基礎以實際運用的方式即展現其權力(對他人行 為產生既定意圖)的方法。由於學者對權力的定義分歧,直接影響了對權力運用 方式的認定。 一般而盲,社會學者,比較重視潛在權力,對權力運用的方式多採廣義解釋, 將說服 (persuasion) 、勸誘(i nducement)
,甚至操縱、 (manipulation) 武力 (force) 、權威 (authori ty)
,等影響力(形式)皆視為權力的運用。政 治學者則多採狹義解釋,僅以有懲罰後果為後盾來認定權力的運用方式,例如強 制 (coercion) 支配、政治統治權威 (political authority)' 並將權力視為(四)行使的程度 權力行使的程度(或量)必須以權力運用的方式與權力行使的範圍,來衡量 或預期權力對象反應的可能機會,所以也必須依憑過去類似的經驗,根據行為人 的權力基礎,視當時的情境,在比較之後才能測量權力的大小程度(許志鴻,
1986 : 9
1)
二、權力關係之特性 (一)分配的非等,性 就權力的分配盲,它具有非對稱性(或稱非對等性如果在決策的制定與 執行的過程中,每個參與者的權力,在質與量方面都是均等的,將造成群龍無首, 無人領導的局面,終而造成決策無法制定與執行的窘境。所以在政治過程中,成 員之間必然存在著權力分配不均的非對等關係。吾人可以切確的說 r 有權力平 等之處就不會有權力產生.J羅慎平,1996 :
4) 。例如個人或團體,在同一決 策之制定或執行過程中,甲能夠驅使乙順服(無論是欣然接受或是勉為其難) 即意謂甲、乙之間非對等關係之存在,也才能肯定甲對乙擁有權力。 (二)強制的意圖性 權力的行便,旨在表達行為者的意向或偏好,而對關係人予以有意圖的強 制或影響。 (三)利益的衝突性 權力關係的存在,是因為行為人之間或團體之間的利益與價值有所衝突, 所以利益的背道而馳是權力關係存在的必要條件(陳文俊,1986 : 10
1)
(四)懲罰的有效性 甲對乙有權力,只存在於乙實際服從甲的意志之場合;若乙不服從,甲就 不真權力,所以甲要達成其意志,使乙服從,除了武力之外,甲必須擁有能對乙 處以嚴厲剝奪而使之順服的資源;強調有懲罰可資運用,是構成權力關係的重要 特性。 (五)時差的關聯性 權力的定義是,甲能促使乙作乙本來不願作的事情,所以權力關係的成立 必然是甲行使權力的企圖,在時間上先於乙的反應,而且乙的反應必須與甲的企圖有直接相關,否則就不能說甲對乙有權力(Dahl
' 1961 : 201-205)
(六)明確的領域性 權力的行使有其範圍 (scope) 與領域 (domain) 前者指所涉及的事務,後 者指受影響的行動者,任何有關權力的敘述,如果沒有明確的劃定它所指的範圍 和領域,幾乎是沒有意義的。當我們聽說甲很有權力時,正確的問題是,甲在甚 麼事上(範圍)、對誰(領域)有權力。 (t) 籠統的計量性 雖然 Nagel 樂觀的宣稱可以用高等的統計方法計算出權力的總量,但在實際 上這些方法需要精密計量的層次,在吾人觀察權力的行使時,經常不能達到那種 程度。因此,對權力的存在吾人的感受固然是肯定的,但對權力大小的衡量,基 本上是相當籠統的,因為有關權力量化的運用到目前為止還相當粗疏相當的有 限,同時欲建立權力的計量單位也相當困難,甚至根本不可能。吾人可以肯定基 於職務縣長對縣政擁有大權,省長對省政擁有大權,但所謂「大」權,到底有多 大;幾馬力或是幾瓦特。又基於政府層級的劃分,吾人可以確定省長的權力大於 縣長,但大是大多少,幾夸特或是幾安培。幾乎沒有任何政治學家能像物理學家 那樣篤定的回答類似的問題。 菜、結論 卡爾巴博 (Karl Popper) 曾略帶警告的說:任何科學理論,或認識成果, 雖然在一定的意義上,都可能是或自以為是對真理的揭示,但絕不可能是純粹 的,具有如康德 (Kant) 所謂「普遍必然有效性」的理論,都會有不可避免的侷 限性(高湘潭、高全余, 1994) 。的確,在追求真理與真正科學知識的過程中, 在面對各種一時無法釐清的問題時,來自謙卑的虛心,也許是求知者減少錯誤必 備的涵養。基於這樣的體認,本研究在整個有關「權力」的研究領域中,僅僅只 能算是一個起步,但肯定對學者們有關權力的意涵、權力的特性、權力之諸面向 以及權力與其他極度相關語詞的區辨等問題的討論上,已經完成一定程度的整合 與釐清。當然由於研究主題的侷限,有很多極為重要的相關問題,例如權力的來 源、權力的分配,權力的結構、權力的形式、權力的作用、權力的獲取等等。則 有待進一步全面性的鑽研與探索,以求在不同的切面上,在理論與經驗的層次上 對權力能有較明確較具體的掌握,以祈增進對權力認知的「深度」與「廣度」。最後提出幾點補充做為本文的總結: 首先,在古代君主專制時代,或是現代依然存在的獨裁專制國家的人們,由 於長期受制於權力人的淫威與壓制,而對權力產生畏懼,也因此忌談權力的問 題。但誠如日本學者丸山真所吉:要瞭解權力的真實意義,在任何世代都必須有 「把裸體的國王看清其為裸體」的雪亮眼睛與冷靜勇氣。 其次,有關權力的問題,中山先生獨到的見地值得學者特別注意,中山先生 將政府替人民辦事的權力稱之為「治權-.l此治權實有兩義:一種是「統治性」 的治權,是以「力量」為基楚,就是「行使命令」、「制服群倫」的政制權力, 其特性在「管人-.l是強制的、獨占的,所以維持政治社會的團結與存在。另一 種是「管理性」的治權,是以「效能」為基楚,就是「為民服務」、「經營事業」 的行政權能,其特性在「治事-.l是自願的、非獨占的,所以發揮政治機構的功 能與效用。雖然上述兩義提及所謂「統制性 J 與「管理性-.l但細究中山先生之 意,先生特別強調「管理-.l (togovern) 眾人之事,而不謂為「統治-.l
(torule)
眾人,乃因先生非常注重管理事的積極觀念,而不強調統治人的消極主張,其管 理的對象著眼於眾人之事,眾人之事,即為國家大事,而非著眼於人的統制。此 種觀點一方面可以彰顯權力的「公器性-.l一方面可以淡化權力予人「壓迫性 J 的感受。 最後,儘管 Lord Action 曾說 r 一切權力必趨於腐化,而絕對的權力, 其腐化亦屬絕對」、「一個人有了無限的權力,可以使他失去良知,冷酷無情-.l 然而 Wi11 iamF.
Gladstone 則謂 r 一個在位的有權力的部長可以比去位時多做 十倍好事」、「政治家的工作可以為人類作最高尚的服務 J 。權力的確具有增強 行為的作用,可以助人為善,也同樣可以助人為惡;可以追究偉人,也可以使人 腐化。權力確實就像「兩刃之劍-.l其本質原無善或惡,全視持有者運用之道而 定。惟無公正的權力無異暴力,而無權力的正義則是空盲,因此,只有權力與正 義或公正的結合,才能發揮政治倫理,造福人群。. 沒有權力的正義失之於空 沒有正義的權力無異暴力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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