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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ET拒絕存取資訊防制項目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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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ET 拒絕存取資訊防制項目之研究

林宜隆

1

李璘昱

2 1

中央警察大學資訊理研究所教授

paul@sun4.cpu.edu.tw

2

中央警察大學資訊管理研究所研究生

im913073@sun4.cpu.edu.tw

摘要

台灣學術網路在我國網際網路的應用與推廣上 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而由於網際網路的普及與推 廣因而衍生了一些負面效應,為避免兒童及青少年 不受不良網站的影響,本研究即先針對不當行為及 不當資訊加以探討並加以定義,進而參考國內、外 網路內容管制相關文獻資料及配合實際社會現象 提出「TANET 拒絕存取資訊防制項目」,以供 TANET 拒絕存取資訊防制及過濾之參考。 關 鍵 詞 : 台灣學術網路(TANet)。

1.前言

台灣學術網路(Taiwan Academic Network; TANet)係由各主要國立大學及教育部,於民國 79 年 7 月起,所共同建立的一個全國性教學研究用之 電腦網路。它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支援全國各級學校 及研究機構間之教學研究活動,以相互分享資源並 提供合作機會[教育部電子計算機中心,2003]。台 灣學術網路在我國網際網路的應用與推廣上扮演 舉足輕重的角色,其提供在校師生免費上網途徑, 培養出許多網路使用人口,是促使我國網際網路用 戶不斷成長的主要動力之一[李雅萍,2004]。 而由於網際網路的普及及推廣因而衍生的負 面效應,如資訊的濫用、色情、犯罪及沉迷於網路 的遊戲世界等等問題。為避免兒童及青少年不受不 良網站的影響,而戕害了身心的健全發展,應而依 據行政院知識經濟發展方案-「保護兒童及青少年 免受不良網站影響」計畫,教育部於臺灣學術網路 管理委員會下設臺灣學術網路(TANet)資訊使用 管理小組。其主要任務為擬定校園網路不當資訊防 範、不當資訊管理、處理、監測等機制,並研擬各 級學校不當資訊的過濾內容、項目、審查基準及規 劃推動不當資訊防制宣導活動等[教育部電子計算 機中心,2003]。 因此,本研究即先針對不當行為及不當資訊加 以探討並加以定義,進而參考國內、外網路內容管 制相關文獻資料及配合實際社會現象提出「 TANET 拒絕存取資訊防制項目」,以供 TANET 拒絕存取資 訊防制及過濾之參考。

2.不當行為之探討

一、犯罪行為之界定 犯罪行為之研究一般可分為二大類來看:法律 的定義(legal definition)、社會定義(social definition)。以法律的觀點犯罪被界定為「立法 機構所禁止,刑罰(如罰金或自由刑等)附加於上 的行為」〔許春金,2000〕,必需以「罪刑法定原則」 來認定〔王振寰,2000〕,即所謂「無法律即無犯罪, 亦無刑罰」〔王海南等,1993〕。以社會觀點而言, 犯罪行為之發生不能因為? 有法律規定或是缺乏 證據就表示不存在,認為違反社會生活之共同利益 和公共秩序的行為屬之〔王振寰,2000〕。而從心理 學的角度而言犯罪行為除了指違反法律之不法行 為外,還包括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責任能力及無責 任能力之不法行為〔郭靜晃,2000〕。 犯罪是一種人類行為,必須要由社會上其他人 以當時社會的行為準則為定義上的基準。因此犯罪 行為的界定是相對的而非? 對的標準,犯罪行為的 定義尚牽涉到界定犯罪定義的切斷點(cutting point)不同而有差異(如圖 2-1) 〔郭靜晃,2000〕 〔許春金,2000〕。如切斷點(即社會大眾對犯罪的 定義)向右移,則會有較多的行為被認為犯罪,若 切斷點向左移,則會有較少的行為被認定為犯罪。 若社會學對犯罪之定義是以社會大眾對犯罪的定 義為切點,那麼以法律的觀點來看犯罪,法律之寬 鬆或嚴謹即可以法律定義之實線左移或右移來決 定。 極惡犯罪 聖者之行為 法律定義 邪惡之 行為 正常行為 社會大眾對 犯罪的定義 惡 善 善良之 行 為 頻率 圖 2-1 人類行為的常態分配 〔許春金、郭靜晃,2000〕 二、不當行為(misused behavior)之範圍 所謂偏差行為(deviant behavior)就是違反 社會規範(social norms)之行為[Cloward & Ohlin,1960][Little,1995][王振寰,2000],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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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為偏離正常之行為[王振寰,2000]及違反社會期 許的行為[Cohen & Kleugel,1978],而正常的定義 必須依賴時間、空間和社會反應來決定,所以較詳 細的? 差行為定義應為和一個社會裡大多數人的 期待行為相違背,且會引起社會反應之行為〔王振 寰,2000〕。 以人類行為之常態分配圖來觀之,依是否違法 來看可分為二大類,一為觸犯法律的違法行為(即 為犯罪行為),一為合法行為(即正常行為)。但合 法行為又包含了邪惡之行為及善良之行為,由社會 規範的角度觀之即為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及不符 合社會規範之行為。而不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卻未 觸犯法律訧可稱之為偏差行為。而本文探討的行為 是以網路上的行為為主,因此不當行為指的是不當 網路行為,其中即包括了網路犯罪行為及偏差網路 行為。網路犯罪行為即為明確觸犯法律之網路行 為,如駭客入侵行為。偏差網路行為的定義就是該 行為的表現,不能得到廣大的網路社會與網路各團 體所接納,脫離了網路文化所能夠容忍、支持的標 準所顯現之網路行為〔陳富添 ,2002〕,如資訊之濫 用及誤用、網路成癮、垃圾郵件等。因偏差行為乃 是一個相對性的概念,必須視所處社會的文化與規 範而定。因此,不當行為之定義本文是以是否符合 社會規範為標準,即包含了偏差網路行為及網路犯 罪行為,如圖 2-2 所示。 違法網 路行為 合法網路行為 頻率 社會規範 弱 強 符合社會 規範網路行為 偏差 網路 行為 網路 犯罪 行為 不當網路行為 正常網路行為 圖2-2 不當網路行為之範圍〔本研究整理〕

3.不當資訊之探討

一、不當行為與不當資訊之關係 網路行為依其態樣可區分為合法行為、不法行 為及在法規範上屬灰色地帶尚難定位之行為,而由 不法行為及灰色地帶行為所產生之資訊內容問 題,其又可細分為刑事上犯罪行為、違反行政義務 之行為與散布不妥內容之行為〔何吉森,2000〕。刑 事上之犯罪行為如在網路上恐嚇勒索、色情網站、 網路援交、販賣違禁藥物及網路毀謗等等。而違反 行政義務行為及散布不妥內容行為如張貼不雅圖 文、種族歧視言論、鼓動族群意識等等〔張雅 雯,1998〕。 綜上所述,其所謂之刑事犯罪行為即為本研究 所謂之非法網路行為,而違反行政義務行為、散布 不妥內容行為及網路脫序行為即為本研究所謂之 偏差網路行為。因此,由此些行為產生之資訊即為 不當資訊之一。除了由不當行為所產生的資訊稱為 不當資訊外,尚需包括符合社會規範之網路行為, 但因誤用而導致資訊亦成為不當資訊之一種,例如 重覆大量寄發相同信件給他人(如廣告信件),或 因不知信件帶有病毒而轉寄給他人的資訊。因此, 本研究將網路使用者行中之非法網路行為、偏差網 路行為及符合社會規範之網路行為但因誤用網路 資訊之行為合稱為不當網路使用。而由網路不當使 用所產生之資訊即稱之為不當網路資訊(圖 3-1)。 不 當 網 路 使 用 不當網路 資訊 不當網路 行為 正常網路 行為 網 路 使 用 者 行 為 符合社會規範 網路行為 偏差網路行為 非法網路 行為 合法網路 行為 圖 3-1 網路使用者行為與不當網路資訊 〔本研究整理〕 二、不當資訊(improper information)之界定 由上所述不當資訊之產生是由於不當行為及不 當使用所致,但直接由資訊內容的角度觀之,本研 究認為網路資訊內容可分為合法資訊及非法資 訊,而合法資訊又可分為正常使用與不當使用之資 訊(圖 3-2)。 非法之不當資訊如色情圖片、網路援交、販毒等 資訊。而本身為合法之資訊但因不當使用所產生之 不當資訊,例如槍枝之介紹為正當之資訊內容,在 我國不容許槍枝之自由買賣而將此介紹作為販賣 槍枝之介紹,其即為不當之資訊。又如駭客入侵他 人主機竊取之任何資料,在主機所有者來說任何資 訊為所屬資產,但由入侵者取得之任何資料即為不 當資訊。或因不當使用所產生之不當資訊如濫寄大 量廣告資料之垃圾郵件。因此所謂之不當資訊即包 括了非法資訊及合法資訊但因不當使用所產生之 資訊均屬之。 不當資訊 網路資訊內容 合法資訊 非法資訊 正常使用 不當使用 不當資訊 不當資訊 圖 3-2 不當資訊之範圍〔本研究整理〕

4.網站內容分級制度標準

一、國際網站內容分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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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的各式服務中,全球資訊網(World Wide Web)的應用為影響力最大的一種方式,但是除了 使用者所需要的資訊外,同時也包含了大量的不必 要或不適合的資訊內容。因此,目前國外在將網站 資訊內容的分級標準制定方面,採國際上較具規模 與影響力的是由 W3C(World Wide Web Consortium; 全球資訊網協會)[W3C,2004]所推動的 PICS (Platform for Internet Content Selection; 網際網路內容選擇平台)網路分級協定 [PICS,2004]。PICS 是由 W3C 所制訂的一套分級規 格,在 PICS 中完整的定義了網路文件分級所採用 的檢索方式,以及網路文件分級標籤的語法。而分 級資料的處理,則是以相對於 URL 的 meta-data 來 傳送,分級程式根據 URL 所屬的 meta-data,便可 以判定該 URL(包括了 HTML、News、Gopher 等等資 源都可利用 URL 來定位)內容的分級特性[曾憲 雄,2001]。 依循 PICS 所規範的格式,一個位於美國的獨 立、非營利性組織 RSAC(The Recereational Software Advisory Concil)[RSAC,2004],發展 了一套 RSACi 系統,其目的是希望能夠針對所有的 網頁內容,提供一個簡單而有效率的評分方法,讓 大眾能夠經由一個公開、客觀的評分系統所提供之 資訊,來選擇他們所想要看的網站內容。因分級觀 念的普及與大量之需求,RSAC 近年來改組為 ICRA[ICRA,2004](The Internet Content Rating Association;網際網路內容分級協會 ),以網路分 級的研究及推動為其主要的目標。ICRA 所提出分級 標準可以針對各種網頁做簡單而有效率的評分,以 期達到保護兒童,並且維護網路創作者的自由發言 權[曾憲雄,2002]。 RSAC 所制訂的 RSACi 系統中,分級詞彙分為四 個類別,包括語言(language)、性(sex)、裸露 (nudity)及暴力(violence)。再將不同的類別 分為 0 到 4 共五個等級,級數愈高內容傷害程度也 越大。以語言為例:l0 代表無任何不敬之語言適合 所有人的等級,l1 代表稍微輕佻之言語如笨蛋,l4 則代表明顯粗暴的語言如明顯與性有關之三字 經。因此第二碼數字越大即越不適合兒童的等級。 而改組為 ICRA 後所制訂之新的分級詞彙為五個類 別,分別為聊天室( chat)、語言(language)、性

與裸露(Nudity & Sex)、其他議題(other topics)

及暴力(violence)。其編碼方式第二碼不採用漸 進式的等級而是直接列出所有可能之特徵資訊,然 後分為“有”或“無”二種等級。例如裸露臀部有 或? 有,其代碼為 ne;是否有粗暴之語言有或? 有,代碼為 la。直接選取為有或無可以減少分級詞 彙之爭議性[曾憲雄,2002] [ICRA,2004]。 二、國內網站內容分級標準 行政院新聞局遵照行政院規劃之「知識經濟發 展方案」具體執行計畫,推動網站內容分類分級及 網際網路業者自律工作計畫,以作為推動網站內容 分級實施策略之基石。並於九十年十二月六日擬訂 「推動網站內容分級制度草案」,並於九十一年十 月二十二日修訂內容。其網站分級制度採行世界各 主要推動網站分級國家共同使用的 ICRA 分級詞 彙,將網際網路內容詞彙分為聊天室、語言、性與 裸露、暴力及其他五類,各列出所有可能的特徵資 訊。再分別參酌國內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分為限 制、輔導、保護及普遍等四個等級加以歸類。如此 可增加國內網際網路瀏覽者對分級詞彙的瞭解與 接受度[行政院新聞局,2003][曾憲雄,2001]。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總統業於中華民國 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公布施行,該法第二十七條 規定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行政 院新聞局將負責研訂電腦網路之網站內容分級標 準。於九十二年十二月進行討論並完成「電腦網路 內容分級處理辦法草案」共十一條,其有關網際網 路內容分級之規範係依據行政院新聞局與交通部 擬定並報院核定之「推動網站內容分級制度計畫」 為藍本,其目標在結合民間力量,透過網路業者自 律,落實網站內容過濾、分級及標示制度。第三條 明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之前提為不得違反法律強 制或禁止規定。例如某些國外網站內容於國外雖屬 合法,如賭博、槍枝販售等,但於國內卻屬非法, 此部分內容,依屬地原則仍不得在國內傳播散布。 而電腦網路內容依「推動網站內容分級制度草案」 分為四級(限制、輔導、保護及普遍),且網際網 路內容詞彙概分五類(聊天室、語言、性與裸露、 暴力、其他議題),各列出所有可能的特徵資訊 [行 政院新聞局,2003]。

5.TANet 拒絕存取資訊防制項目

一 、 TANet 拒絕存取資訊之分類 向陽公益基金會調查也發現,在學青少年在網 咖也有從事一些「偏差行為」,這些偏差行為中以 看色情網站最多,占有參與網咖活動人數的百分比 是 7.7%;其次是玩援助交際的活動,占有參與網 咖活動人數的百分比是 4.8%;玩賭博遊戲是第 三,占有參與網咖活動人數的百分比是 4.5%;第 四是「買搖頭丸等興奮劑」,占有參與網咖活動人 數的百分比是 3.4%。最後是參與幫派活動,占有 參與網咖活動人數的百分比是 3.3%。這種結果顯 示,對在學青少年而言,未管理網咖發展促使其更 容易接觸色情或偏差活動〔向陽公益基金 會,2001〕。 中山醫學大學公共衛生系副教授呂宗學發表 「台灣青少年性行為感染愛滋危險因子」報告,該 研究顯示,青少年遭感染愛滋 病所從事的性行為, 多和以下四現象有關:網路一夜情、網路援助交 際、嫖妓、親密關係、毒品及搖頭丸氾濫。愛慈基 金會執行長邱淑美說,民調指出,高達五十七%的 高中職學生認同「網路一夜情」,五%學生有過一 夜情,另就毒品、搖頭丸氾濫問題的潛在危險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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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電子報,2003〕。而根據成功大學行為醫學 研究所公布「南部大專生藥物使用現況與分析」報 告指出,約有百分之一點六的南部大專生曾經吸過 毒〔聯合報,2003〕。若利用網路來銷售或仲介毒品 對青少年所代來的傷害更為重大。 根據調查顯示,在網路資源的使用中,有相當 高的比例是耗費在瀏覽色情、暴力和賭博等不當資 訊的網頁上〔蔣榮先,2002〕。因此,「台灣學術網 路不當資訊防制計畫」將不當資訊分為色情、暴 力、賭博及犯罪四大分類〔教育部電算中 心,2003〕。因此,本研究依據 ICRA 之分類標準及 社會現況將 TANet 上之拒絕存取資訊分為色情、賭 博、暴力、毒品與藥物濫用及其他等五大類。 二 、 TANet 拒絕存取資訊之分級 訂定 TANet 拒絕存取資訊防制的項目及準則是 作為研擬 TANet 拒絕存取過濾及審查之基礎。因此 TANet 拒絕存取之分級標準亦需配合 TANet 骨幹與 各級學校之連接架構來作分級,往後此分級架構才 可與 TANet 實體架構相互配合實行。 國內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分為限制、輔導、 保護及普遍等四個等級。限制級為未滿十八歲者不 宜觀賞;輔導級為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宜觀賞;保 護級為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宜觀賞;普遍級為一般觀 眾皆可觀賞。如同電視節目分級有些節目內容為禁 止播放,相同的在 TANet 上有些資訊亦不得提供, 如販賣毒品、槍枝、網路暴力組織及網路援交等犯 罪資訊皆為不得提供之資訊。因此,將 TANet 拒絕 存取資訊分為禁止、限制、輔導及保護四級,其限 制觀賞之年齡與學校等級之對照如表 5-1。因配合 實際網路防制系統建置需求依限制觀賞學校等級 加以管制,但可因學術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需求 提出申請,可採開放部份網段或帳號加以配合運 作。 表 5-1 TANet 不當資訊分級限制表[本研究整理] 限制 分級 限制年齡 限制觀賞 學校 禁止級 任何年齡皆不宜觀 賞。 各級學校 限制級 滿十八歲者可觀 賞。 高中職學 校、國民中 學校、國民 小學校 輔導級 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不宜觀賞,十二歲 以上未滿十八歲之 少年可觀賞。 國民小學 校 保護級 未滿六歲之兒童不 宜觀賞,六歲以上 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可觀賞。 無限制

6.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綜上所述,將 TANet 拒絕存取資訊防制項目分 為色情、賭博、暴力、毒品與藥物濫用及其他等五 大類。各類依不同防制等級分為禁止、限制、輔導 及保護四級,以作為過濾及防制之基準。依本研究 所提出之 TANet 拒絕存取資訊防制項目分類審議標 準業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經由九十二年度臺灣 學術網路(TANet)資訊使用管理小組第二次工作會 議提案通過採行。 二、建議 「TANet 不當資訊防制系統」目前雖以上線實 行,但有關不當資訊防制項目部份,亦應持續根據 目前社會現況進行調整及增修以配合實際需求之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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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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