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教育評論月刊,2014,3(2),頁 79-80
大中小學校校務會議的功能與運作 主題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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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國民小學校務會議實務案例分析
林育志
臺中市西區忠信國小教師
臺中市教師會及臺中市教師職業工會秘書長
一、前言
眾所周知,校務會議是學校重要
會議,可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然而,
這樣的校園民主得之不易。以國民中
小學為例,民國 68 年 5 月 23 日公布
的《國民教育法》,並未明訂校務會議
的法律地位,一直到民國 88 年 2 月 3
日公布的修正版本,為落實校園民主
化,使全校教師有討論參與校務的機
會,才於第 10 條增列明訂,「國民小
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
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
議 以 校長 、全 體專 任 教師 或教 師 代
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
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定之。」而除了國民中小
學外,《大學法》第 15 條規定,「大學
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且
高級中學法第 23 條也規定,「高級中
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
由校長召集主持之。」另職業學校法
第 10-5 條亦規定,「職業學校設校務會
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每學期至少
開會一次,由校長召開並主持之。」
因此,校務會議為各級學校校務
最高決策會議之法律定位十分明確,
各級學校均應依法行政以落實校園民
主。而就臺中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
實施要點來看,其成員為全體制或代
表制由學校依民主程序討論後決定,
而其任務為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如下:
(一)校務發展計畫。(二)學校各種
重要章則。(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
會議議決之事項。(四)校長交議事
項。在這要點之中規範了成員組成與
組織任務。然而於學校端部分校長與
教師對於校務會議的功能仍然不夠了
解,因此在校務會議實際運作上還存
有許多問題。
二、以臺中市國民小學為例
以下將以實例分析:
(一) 員工薪資轉存銀行更換為某銀行
案(表決不通過)。
此提案於實際討論過程中,業務
單位不斷說明更換銀行手續繁複且會
影響已退休人員資薪資轉帳,而校長
補充說明要多找幾家銀行比較會較周
延。並於會議中也提及並不是每個案
子都需要在校務會議中表決。最後表
決結果未通過提案,事後校長以表決
未通過為理由不履行當初所言-多找
幾家銀行說明之承諾,筆者建議此案
應做成附帶決議以避免無謂紛爭。
(二) 召開教師晨會次數由每週三次改
為每週二次案(有約六成教師連
署,未決議)。
校長於該會議中多次提出:「我不
認為每一個案子都可以在校務會議中
提出並表決」,及「根據校務會議章
程,學校可以審查提案」。由此可知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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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本就無意處理此提案,後來技術性
拖延至會議結束時間,最後並未對此
一提案加以決議就散會。
三、結語
從以上述兩案例中可知這所學校
校 長 的民 主法 律素 養 還有 成長 的 空
間, 如第一案中要多 找幾家銀行說
明,但在第一案表決未通過後,卻又
故意延宕不執行,如此只會讓人覺得
這個說法只是藉口而已。另外,於「臺
中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中的「編擬議案」是否等同「審查提
案」,依筆者之看法應為編排整理議案
而非審查,若真有不當也應於校務會
議中提出對案修正,再行決議是否處
理。退一步而言,對多數老師連署提
出之提案竟也不加以處理,雖然校長
可 能 會覺 得和 其行 政 裁量 權有 所 衝
突,但以這種領導風格而言在推動校
務上應有不小的阻力。其實,會議前
的溝通十分重要,若能取得一定之共
識,校務會議也可以開得又快又有效
率。對多數教育人員來說,理解校務
會議之相關規定肯定不難,難的是出
席校務會議的人員,是否願意據理力
爭?願意以實際行動實踐校園民主?
而校長是否願意以合議制來代替一人
獨斷的思維模式?
參考文獻
國民教育法。(201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大 學 法 。( 2011 年 01 月 26
日 修正)。
高級中學法。(201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職業學校法。(2010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
要點。(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中市教
小字第1000059575號函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