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

Copied!
54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

年 報 2015

════════════════

(2)

其 他 資 料

教 育 局 公 積 金 組

林 榮 合 女 士 高 級 會 計 主 任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 1 3 號 胡 忠 大 廈 1 5 樓 1 5 1 7 室

秘 書

韓 憲 茵 女 士 教 育 主 任

教 育 局 學 校 行 政 及 支 援 科 香 港 添 馬 添 美 道 2 號 政 府 總 部 東 翼 5 樓

司 庫

梁 燕 芬 女 士 庫 務 署 助 理 署 長 庫 務 署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2 7 樓 2 7 0 1 室

審 計 師

孫 德 基 先 生 , BBS, JP 審 計 署 署 長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2 6 樓

(3)

目錄 頁數

緒 言 1

管 理 委 員 會 4

投 資 小 組 委 員 會 7

主 席 報 告 9

司 庫 報 告 12

供 款 人 數 目 (2006 – 2015) 19

宣 布 股 息 與 投 資 回 報 (2006 – 2015) 20

淨 資 產 (2006 – 2015) 21

淨 資 產 分 布 22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23

資 產 負 債 表 25

收 支 帳 目 26

儲 備 金 27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變 動 報 表 28

現 金 流 量 表 29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0

(4)
(5)

緒 言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 下 稱 公 積 金 ) 受 教 育 條 例 ( 第 2 7 9 章 ) 第 8 5 條 的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所 規 限 。 公 積 金 是 一 項 界 定 供 款 退 休 金 計 劃 , 設 立 的 目 的 , 是 向 退 休 、 辭 職 、 被 解 僱 、 終 止 合 約 或 去 世 的 供 款 人 作 出 付 款 。 供 款 人 是 指 津 貼 學 校 的 教 員 和 由 二 ○ ○ ○ 年 五 月 十 九 日 起 向 公 積 金 供 款 的 直 資 學 校 教 員 。

管 理 委 員 會

公 積 金 的 全 部 行 政 及 管 理 均 歸 予 管 理 委 員 會 負 責 。 委 員 會 成 員 如 下 :

主 席 : 由 十 八 名 其 他 委 員 互 選 出 任 副 主 席 : 由 十 八 名 其 他 委 員 互 選 出 任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或 其 代 表

庫 務 署 署 長 或 其 代 表 十 八 名 其 他 委 員 :

( a ) 四 名 由 津 貼 小 學 議 會 委 任 ; ( b ) 四 名 由 香 港 津 貼 中 學 議 會 委 任 ; ( c ) 一 名 由 香 港 特 殊 學 校 議 會 委 任 ;

( d ) 四 名 從 各 津 貼 小 學 的 教 員 代 表 中 選 出 ; ( e ) 四 名 從 各 津 貼 中 學 的 教 員 代 表 中 選 出 ; 及 ( f ) 一 名 從 特 殊 學 校 的 教 員 代 表 中 選 出 。

管 理 委 員 會 會 議

委 員 會 每 年 召 開 周 年 大 會 , 省 覽 公 積 金 的 周 年 財 務 報 表 , 及 宣 布 供 款 人 該 年 度 所 得 的 股 息 。 委 員 會 有 需 要 時 亦 會 在 年 內 召 開 其 他 會 議 。 會 議 的 法 定 人 數 為 十 四 名 成 員 。 委 員 會 會 議 內 處 理 的 所 有 事 項 ,

(6)

供 款 及 贈 款

供 款 人 和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根 據 下 表 , 按 供 款 人 底 薪 , 包 括 批 准 作 為 底 薪 的 任 何 津 貼 , 分 別 按 月 向 公 積 金 供 款 和 贈 款 :

供 款 無 間 年 資 教 員 供 款

%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贈 款

%

少 於 十 年 5 5

十 年 至 少 於 十 五 年 5 1 0

十 五 年 或 以 上 5 1 5

利 益

供 款 人 停 止 作 為 公 積 金 供 款 人 後 , 便 有 資 格 領 取 一 筆 過 的 款 項 。 除 公 積 金 規 則 另 有 說 明 外 , 款 額 將 按 以 下 方 法 計 算 :

供 款 年 資 利 益

十 年 或 以 上 所 有 累 積 供 款 與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贈 款 以 及 有 關 的 宣 布 股 息 。

五 年 至 少 於 十 年 所 有 累 積 供 款 與 有 關 的 宣 布 股 息 , 以 及 每 服 務 滿 一 年 可 得 1 0 %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贈 款 與 有 關 的 宣 布 股 息 。

少 於 五 年 所 有 累 積 供 款 及 有 關 的 宣 布 股 息 。

公 積 金 帳 戶 結 算 表

公 積 金 司 庫 在 每 年 九 月 及 三 月 , 向 每 位 供 款 人 提 供 一 份 個 人 公 積 金 帳 戶 結 算 表 。 結 算 表 分 別 列 出 截 至 上 一 個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及 二 月 二 十 八 日 ( 或 在 閏 年 的 二 月 二 十 九 日 ) 供 款 人 帳 戶 的 結 餘 。 三 月 份 的 結 算 表 載 列 管 理 委 員 會 宣 布 截 至 先 前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的 年 度 的 股 息 , 同 時 , 每 間 學 校 的 校 監 亦 為 校 內 每 一 位 供 款 人 備 存 一 份 個 人 公 積 金 帳 戶

(7)

付 款 予 退 出 的 供 款 人

除 在 八 月 和 九 月 兩 個 繁 忙 月 份 外 , 公 積 金 會 在 二 十 三 個 工 作 天 內 , 把 應 得 的 利 益 付 予 退 出 的 供 款 人 。 期 限 是 根 據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收 到 退 出 申 請 或 供 款 人 停 止 擔 任 教 職 兩 個 日 期 中 的 較 遲 者 計 算 。 如 計 算 日 期 在 兩 個 繁 忙 月 份 開 始 , 退 款 則 需 時 二 十 八 個 工 作 天 。 以 上 兩 項 承 諾 是 假 設 退 出 的 供 款 人 填 寫 的 提 款 申 請 書 的 資 料 全 屬 正 確 。

投 資 管 理

公 積 金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 是 由 庫 務 署 署 長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5 ( 4 ) 條 所 委 任 的 司 庫 負 責 。 投 資 職 責 是 由 管 理 委 員 會 負 責 , 委 員 會 制 定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策 略 , 而 投 資 策 略 必 須 符 合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批 准 的 投 資 綱 領 。 司 庫 及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們 根 據 委 員 會 的 指 示 , 投 資 所 有 經 由 委 員 會 認 為 是 公 積 金 正 常 現 金 需 求 下 多 出 的 剩 餘 金 額 。 投 資 經 理 是 由 委 員 會 經 財 政 司 司 長 批 准 後 而 委 任 的 。

由 委 員 會 成 立 的 投 資 小 組 委 員 會 , 每 季 開 會 一 次 , 目 的 是 : ( a ) 檢 討 所 作 的 投 資 , 並 核 實 該 等 投 資 是 根 據 公 積 金 既 定 的 綱

領 及 策 略 而 作 出 ;

( b ) 與 投 資 經 理 會 晤 , 商 討 他 們 的 表 現 , 並 收 集 他 們 對 各 個 金 融 市 場 的 意 見 ; 及

( c ) 商 討 及 制 定 投 資 策 略 , 以 向 管 理 委 員 會 提 出 建 議 。

會 計 及 審 計 安 排

除 了 執 行 公 積 金 規 則 規 定 的 其 他 職 責 外 , 司 庫 會 就 公 積 金 的 所 有 交 易 , 備 存 齊 備 的 帳 目 與 記 錄 , 並 擬 備 每 年 的 財 務 報 表 , 交 由 審 計 署 署 長 審 計 。 該 份 經 審 計 的 財 務 報 表 及 審 計 師 報 告 , 會 在 委 員 會 周 年 大 會 上 提 交 管 理 委 員 會 省 覽 。

(8)

津貼學校公積金 管理委員會

後排

(由左至右)

前排

(由左至右)

1. 韓憲茵女士 1. 卓德根先生

2. 馮家俊先生 2. 張勇邦先生

3. 霍立德生生 3. 馮淑楷先生

4. 歐陽家強先生 4. 蔡如龍先生

5. 曾碧霞女士 5. 譚劍虹先生

6. 何永聰先生 6. 蕭文達先生

7. 陳志源先生 7. 梁燕芬女士 (司庫)

8. 何潔瑩女士 8. 郭民亮先生

9. 黃君保先生

不在相片內 1. 張富榮先生 2. 林日豐先生 3. 梁子穎先生 4. 邵仁傑先生 5. 鄺耀宗先生

(9)

津貼學校公積金 管理委員會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至二○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席

歐陽家強先生 中華基督教會扶輪中學 SC

副主席

張富榮先生 葛量洪校友會黃埔學校 EP

委員

陳志源先生 保良局莊啓程第二小學 PC

蔡如龍先生 長沙灣天主教英文中學 ES

鄧依萍女士 中華基督教會全完第二小學 EP

馮碧儀女士 鴨脷洲街坊學校 EP

馮淑楷先生 天主教總堂區學校 EP

馮潤儀女士 五育中學 ES

何潔瑩女士 保良局李城璧中學 ES

何永聰先生 荔枝角天主教小學 PC

經志宇先生 路德會啓聾學校 ESP

郭民亮先生 佛教葉紀南紀念中學 SC

梁德賢先生 伊利沙伯中學舊生會中學 ES

廖亞全先生 宣道會陳朱素華紀念中學 SC

譚劍虹先生 真光女書院 SC

譚偉權先生 東灣莫羅瑞華學校 SP

曾碧霞女士 保良局黃永樹小學 PC

韋靜嫺女士 港澳信義會小學 PC

石美華女士

(截至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教育局常任秘書長代表兼秘書

韓憲茵女士

(由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

教育局常任秘書長代表兼秘書

蕭文達先生 庫務署署長

附註

PC :由津貼小學議會委任 SC :由香港津貼中學議會委任 SP :由香港特殊學校議會委任 EP :津貼小學選任教師代表

(10)

津貼學校公積金 管理委員會

二○一五年九月一日起

主席

譚劍虹先生 真光女書院 SC

副主席

蔡如龍先生 長沙灣天主教英文中學 ES

委員

歐陽家強先生 中華基督教會扶輪中學 SC

陳志源先生 保良局莊啓程第二小學 PC

卓德根先生 東灣莫羅瑞華學校 ESP

張富榮先生 葛量洪校友會黃埔學校 EP

張勇邦先生

(截至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聖公會聖雅各小學 PC

霍立德先生 鴨脷洲街坊學校 EP

馮家俊先生 香海正覺蓮社佛教黃藻森學校 EP

馮淑楷先生 天主教總堂區學校 EP

何潔瑩女士 保良局李城璧中學 ES

何永聰先生 荔枝角天主教小學 PC

郭民亮先生 佛教葉紀南紀念中學 SC

鄺耀宗先生

(由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

順德聯誼總會胡少渠紀念小學 PC

林日豐先生 獅子會中學 SC

梁子穎先生 聖公會林護紀念中學 ES

邵仁傑先生 曾璧山中學 ES

曾碧霞女士 保良局黃永樹小學 PC

黃君保先生 心光學校 SP

韓憲茵女士 教育局常任秘書長代表兼秘書

蕭文達先生 庫務署署長

附註

PC :由津貼小學議會委任 SC :由香港津貼中學議會委任 SP :由香港特殊學校議會委任

(11)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投 資 小 組 委 員 會

二 ○ 一 四 年 九 月 一 日 至 二 ○ 一 五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主席

譚劍虹先生 真光女書院

委員

歐陽家強先生 中華基督教會扶輪中學

陳志源先生 保良局莊啓程第二小學

張富榮先生 葛量洪校友會黃埔學校

蔡如龍先生 長沙灣天主教英文中學

馮淑楷先生 天主教總堂區學校

何潔瑩女士 保良局李城璧中學

何永聰先生 荔枝角天主教小學

經志宇先生 路德會啟聾學校

郭民亮先生 佛教葉紀南紀念中學

廖亞全先生 宣道會陳朱素華紀念中學

譚偉權先生 東灣莫羅瑞華學校

曾碧霞女士 保良局黃永樹小學

韋靜嫺女士 港澳信義會小學

蕭文達先生 庫務署署長

司庫 邵國華先生

(截至二○一五年六月七日)

庫務署助理署長

梁燕芬女士

(由二○一五年六月八日起)

庫務署助理署長

秘書 潘長徹先生

(截至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庫務會計師

嵆敏敏女士

(由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

庫務會計師

(12)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投資小組委員會

二 ○ 一 五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主席

郭民亮先生 佛教葉紀南紀念中學

委員

歐陽家強先生 中華基督教會扶輪中學

陳志源先生 保良局莊啓程第二小學

卓德根先生 東灣莫羅瑞華學校

張富榮先生 葛量洪校友會黃埔學校

張勇邦先生

(截至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聖公會聖雅各小學

蔡如龍先生 長沙灣天主教英文中學

霍立德先生 鴨脷洲街坊學校

馮家俊先生 香海正覺蓮社佛教黃藻森學校

馮淑楷先生 天主教總堂區學校

何潔瑩女士 保良局李城璧中學

何永聰先生 荔枝角天主教小學

鄺耀宗先生

(由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

順德聯誼總會胡少渠紀念小學

林日豐先生 獅子會中學

梁子穎先生 聖公會林護紀念中學

邵仁傑先生 曾璧山中學

譚劍虹先生 真光女書院

曾碧霞女士 保良局黃永樹小學

黃君保先生 心光學校

蕭文達先生 庫務署署長

司庫

梁燕芬女士 庫務署助理署長

秘書

(13)

主 席 報 告

( 除 特 別 註 明 外 , 所 有 金 額 均 以 港 幣 百 萬 元 位 列 示 。 )

股 息

我 謹 此 報 告 , 管 理 委 員 會 於 二 ○ 一 六 年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舉 行 的 周 年 大 會 上 宣 布 , 截 至 二 ○ 一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向 供 款 人 派 發 5 % 保 證 股 息 。

供 款 人 帳 目

年 內 , 加 入 公 積 金 的 供 款 人 有 1 , 6 5 4 名 , 退 出 則 有 1 , 5 9 5 名 。 這 些 數 字 包 括 1 6 名 由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轉 來 的 以 及 2 3 名 轉 往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供 款 人 。 供 款 人 總 數 增 至 3 6 , 4 4 4 名 , 增 加 了 5 9 名 , 即 0 . 1 6 % 。 供 款 人 帳 目 的 結 餘 , 增 至 六 百 一 十 六 億 六 千 一 百 一 十 萬 港 元 , 增 加 了 三 十 一 億 七 千 一 百 九 十 萬 港 元 , 即 5 . 4 2 % 。 年 內 退 出 公 積 金 的 供 款 人 年 資 如 下 :

二○一五年 二○一四 年

十 年 以 下 38% 36%

十 至 十 五 年 11% 14%

十 五 年 以 上 51% 50%

淨 資 產 及 管 理 費 用

截 至 二 ○ 一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 公 積 金 的 淨 資 產 達 六 百 九 十 五 億 三 千 五 百 二 十 萬 港 元 。 公 積 金 的 管 理 費 用 , 包 括 付 予 政 府 的 監 管 費 、 投 資 經 理 的 費 用 、 保 管 人 的 費 用 及 投 資 交 易 成 本 , 金 額 合 共 一 億 五 千 四 百 一 十 萬 港 元 — 相 等 於 公 積 金 淨 資 產 的 0 . 2 2 % 。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活 動

在 二 ○ 一 五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舉 行 的 周 年 大 會 上 , 管 理 委 員 會 通 過 公 積 金 的 周 年 帳 目 報 吿 , 並 宣 布 截 至 二 ○ 一 四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股 息 為 5 % 。

(14)

管 理 委 員 會 亦 在 二 ○ 一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年 度 內 通 過 以 下 各 事 項 :

( a ) 該 年 度 的 投 資 計 劃 ;

( b ) 該 年 度 的 監 管 費 預 算 ; 及

( c ) 向 財 政 司 司 長 申 請 批 准 現 時 一 位 海 外 債 券 投 資 經 理 的 約 務 更 替 請 求 。

致 謝

年 內 , 鄧 依 萍 女 士 、 馮 碧 儀 女 士 、 馮 潤 儀 女 士 、 經 志 宇 先 生 、 梁 德 賢 先 生 、 廖 亞 全 先 生 、 譚 偉 權 先 生 、 韋 靜 嫺 女 士 及 石 美 華 女 士 停 止 擔 任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 我 謹 代 表 管 理 委 員 會 對 他 們 過 去 在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上 所 作 的 寶 貴 貢 獻 表 示 感 謝 。

(15)

截 至 二 ○ 一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財 務 摘 要

二○一五年 二○一四年 增減

供 款 人 帳 目 (a) 61,661.1 58,489.2 +5.42%

淨 資 產 (b) 69,535.2 71,394.7 -2.60%

管 理 費 用 154.1 135.8

(相 當 於 淨 資 產 的 百 分 率 ) (0.22%) (0.19%) 年 終 時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百 分 率 )

— 年 度 股 息 分 配 以 前 即 以 上 的 [(b)- (a)]/(a)

12.77 22.06

— 年 度 股 息 分 配 以 後 7.41 16.26

年 度 投 資 回 報 (百 分 率 ) -3.03 10.41

宣 派 股 息 (百 分 率 ) 5.00 5.00

供 款 人 數 目 36,444 36,385 +0.16%

表 現 指 標

二○一五年 二○一四年

由 每 年 十 月 至 下 一 年 七 月 , 在 23 個 工 作 日 內 支 付 給 退 出 的 供 款 人 的 個 案 比 例 , 而 在 八 月 及 九 月 的 繁 忙 月 份 則 為 28 個 工 作 日

99.93% 99.52%

譚 劍 虹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席 二 ○ 一 六 年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16)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報 告

二 ○ 一 四 年 九 月 一 日 至 二 ○ 一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 除 特 別 註 明 外 , 所 有 金 額 均 以 港 幣 百 萬 元 位 列 示 。 )

1 . 財 務 報 表

公 積 金 的 財 務 報 表 是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內 訂 明 的 會 計 處 理 方 法 及 香 港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所 編 製 。

2 . 財 政 表 現

( i ) 整 體 虧 損

公 積 金 本 年 度 整 體 虧 損 為 二 十 一 億 三 千 四 百 二 十 萬 港 元 , 詳 情 如 下 :

經 營 盈 餘 1,459.1

淨 實 現 及 重 估 虧 損 (3,593.3)

整 體 虧 損 (2,134.2)

( i i ) 投 資 回 報

整 體 虧 損 表 示 公 積 金 年 內 的 投 資 回 報 率 為 - 3 . 0 3 % ( 二 ○ 一 四 年 : 整 體 盈 餘 為 1 0 . 4 1 % ) 。

( i i i ) 資 產 覆 蓋 率 / 儲 備 金 水 平 – 本 年 度 股 息 分 配 前

資 產 覆 蓋 率 ( 或 儲 備 金 水 平 ) 代 表 了 既 定 供 款 計 劃 的 財 政 實 力 , 即 其 資 產 應 付 予 計 劃 成 員 的 利 益 的 足 夠 程 度 。

公 積 金 的 淨 資 產 為 其 負 債 ( 即 未 撥 出 年 內 的 股 息 準 備 前 的 供 款 人 帳 目 年 底 結 餘 ) 的 1 . 1 3 倍 , 這 表 示 儲 備 金 水 平 為 1 2 . 7 7 % , 詳 情 如 下 :

(17)

淨 資 產 (a) 69,535.2 減 : 供 款 人 帳 目 ( 本 年 度 股

息 分 配 前 )

(b) 61,661.1

儲 備 金 (c) 7,874.1

資 產 覆 蓋 率 (a)/(b) 1.13 倍

(二○一四年:1.22 倍)

儲 備 金 水 平 (c)/(b) 12.77%

(二○一四年:22.06%)

3 . 股 息 計 算 方 法

委 員 會 同 意 每 年 的 股 息 按 以 下 公 式 釐 定 。 此 公 式 根 據 公 積 金 在 年 終 時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和 年 內 公 積 金 資 產 實 際 達 到 的 投 資 回 報 率 來 計 算 股 息 。

計 算 股 息 的 公 式 包 括 兩 部 份 :

< - - - ( a ) - - - > < - - - ( b ) - - - >

( 儲 備 金 水 平 - 4 0 % ) ÷ ( 1 + 4 0 % ) + ( 公 積 金 投 資 回 報 × 經 調 整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

儲 備 金 水 平 是 指 準 備 股 息 前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 而 總 股 息 以 不 少 於 5 % 為 限 。

( a ) - 在 儲 備 金 水 平 高 於 4 0 % 這 個 目 標 時 , 發 放 高 於 目 標 的 儲 備 。 如 果 儲 備 金 水 平 在 4 0 % 或 以 下 , 這 部 份 的 數 值 將 等 於 零 。

( b ) - 基 於 儲 備 金 水 平 來 發 放 一 部 份 的 投 資 回 報 。 如 果 儲 備 金 水 平 在 4 0 % 或 以 下 , 公 式 中 “ 經 調 整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 就 是 實 際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 如 果 儲 備 金 水 平 高 於 4 0 % , “ 經 調 整 的 儲 備 金 水 平 ” 就 是 4 0 % 。 以 此 公 式 計 算 , 本 年 度 的 總 股 息 為 - 0 . 3 9 % 。 由 於 計 算 出 來 的 股 息 低 於 5 % , 因 此 , 本 年 度 的 股 息 為 保 證 股 息 , 即 是 5 % 。 股 息 計 算 已 由 審 計 署 署 長 審 計 。

(18)

4 . 宣 布 保 證 股 息 及 轉 撥 儲 備 金 的 款 項

我 建 議 委 員 會 :

( a ) 根 據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 3 ) 條 , 由 儲 備 金 轉 撥 十 六 億 二 千 零 二 十 萬 港 元 至 收 支 帳 目 ; 及

( b ) 宣 布 由 收 支 帳 目 支 出 三 十 億 七 千 九 百 三 十 萬 港 元 為 保 證 股 息 , 這 筆 款 項 以 下 列 的 規 則 分 配 :

( i ) 根 據 規 則 第 1 2 ( 1 ) 條 , 5 % 股 息 給 予 在 二 ○ 一 四 年 九 月 一 日 開 始 的 整 個 財 政 年 度 期 間 維 持 開 設 的 供 款 人 帳 目 ; 及

( i i ) 根 據 規 則 第 1 4 條 , 按 比 例 計 算 的 股 息 給 予 並 非 在 二 ○ 一 四 年 九 月 一 日 開 始 的 整 個 財 政 年 度 期 間 維 持

開 設 的 供 款 人 帳 目 。

以 上 各 項 分 配 款 額 已 列 入 財 務 報 表 內 。

5 . 股 息 收 益

按 供 款 人 帳 目 全 年 平 均 結 餘 計 算 , 5 % 的 股 息 表 示 本 年 度 的 供 款 人 股 息 收 益 為 5 . 1 3 % ( 二 ○ 一 四 年 : 5 . 1 1 % ) 。

(19)

6 . 資 產 覆 蓋 率 / 儲 備 金 水 平 – 本 年 度 股 息 分 配 後

撥 出 本 年 度 的 股 息 準 備 金 5 % 後 , 公 積 金 的 資 產 覆 蓋 率 為 1 . 0 7 倍 , 而 儲 備 金 水 平 為 7 . 4 1 % , 詳 情 如 下 :

淨 資 產 ( a ) 69,535.2

減 : 供 款 人 帳 目 ( 本 年 度 股 息 分 配 後 ) :

供 款 人 帳 目 61,661.1

股 息 準 備 金 3,079.3

( b ) 64,740.4

儲 備 金 ( c ) 4,794.8

資 產 覆 蓋 率 (a)/ (b ) 1.07 倍

(二○一四年:1.16 倍)

儲 備 金 水 平 (c)/ (b) 7.41%

(二○一四年:16.26%)

7 . 投 資 目 標 及 準 則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 是 在 符 合 審 慎 原 則 下 , 盡 量 提 高 公 積 金 投 資 的 經 常 收 益 及 資 本 回 報 。

公 積 金 的 所 有 投 資 決 定 , 必 須 符 合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批 准 的 投 資 綱 領 。 這 個 綱 領 設 定 了 各 類 投 資 的 範 圍 , 亦 列 明 可 作 投 資 的 證 券 應 具 有 的 質 素 或 信 貸 評 級 。

(20)

8 . 投 資 責 任

管 理 委 員 會 每 年 都 會 審 批 該 年 的 投 資 計 劃 , 而 該 計 劃 必 須 符 合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 管 理 委 員 會 轄 下 的 投 資 小 組 委 員 會 負 責 監 察 投 資 的 表 現 。 小 組 委 員 會 每 季 審 閱 司 庫 擬 備 的 投 資 報 告 及 會 晤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工 作 是 由 司 庫 及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負 責 。 此 外 , 司 庫 還 須 為 投 資 經 理 提 供 投 資 指 引 , 並 在 保 管 人 的 協 助 下 , 確 保 他 們 依 照 這 些 指 引 來 進 行 投 資 活 動 。

9 . 投 資

截 至 二 ○ 一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 公 積 金 的 投 資 總 值 達 六 百 八 十 八 億 一 千 五 百 五 十 萬 港 元 , 其 中 六 百 零 一 億 三 千 一 百

二 十 萬 港 元 或 8 7 . 3 8 % 交 由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管 理 。 投 資 的 分 布 比 例 如 下 :

投 資 類 別 司 庫

%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

總 額

%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18.47 18.47

以 港 元 為 單 位 的 債 務 證 券

- 10.97 10.97

港 元 定 期 存 款 6.77 - 6.77

香 港 境 外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 33.33 33.33 以 港 元 以 外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債 務 證 券

- 24.18 24.18

以 港 元 以 外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定 期 存 款

5.84 0.08 5.92

以 港 元 以 外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通 知 存 款 及 存 於 保 管 人 的 結 餘

0.01 0.30 0.31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 資 產 - 0.09 0.09

(21)

公 積 金 的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如 下 :

B a i l l i e G i f f o r d O v e r s e a s L i m i t e d 中 銀 香 港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貝 萊 德 金 融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首 域 投 資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恒 生 投 資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滙 豐 環 球 投 資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M F S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 U . K . ) L i m i t e d 北 美 信 託 環 球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施 羅 德 投 資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道 富 環 球 投 資 管 理 亞 洲 有 限 公 司 威 靈 頓 國 際 資 產 管 理 私 人 有 限 公 司

(22)

公 積 金 最 大 款 額 的 十 項 投 資 如 下 :

1 0 . 經 審 計 的 財 務 報 表

本 年 度 的 公 積 金 財 務 報 表 已 經 由 審 計 署 署 長 審 計 。 該 份 經 審 計 的 財 務 報 表 及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書 , 將 會 在 二 ○ 一 六 年 二 月 十 九 日 的 周 年 大 會 上 提 交 管 理 委 員 會 省 覽 。

梁 燕 芬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二 ○ 一 六 年 二 月 五 日

股份

滙豐控股有限公司 1,282.0

騰訊控股有限公司 878.2

友邦保險控股有限公司 667.1

中國移動有限公司 653.3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06.4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99.0

A p p l e I n c . 435.2

長江和記實業有限公司 367.4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11.7

N e s t l é S . A . 309.4

(23)

36,037

36,738 36,955 36,884 36,709 36,470 36,601 36,424 36,385 36,444 30,000

31,000

32,000

33,000

34,000

35,000

36,000

37,000

38,000

39,000

40,000 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

二○○六至二○一五年每年 八月三十一日的供 款人數目

(24)

6.91

20.92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10.22

18.11 -4.38 -5.00

5.56 6.86 2.26

6.64

10.41 -3.03 -10-505

10

15

20

25 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

宣布股息 投資回報

宣 布 股息與 投資回報

% 註:按每名供款人截至有關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的帳目結餘的一個百分比撥給的股息,該百分比由管理委員會宣布 (由1998例計算的股息,將會給予並非在整個財政年度期間維持開設的供款人帳目。)

截至八月三十日止

(25)

51,963

60,456 56,748 53,711

56,409

59,827 61,440

64,675

71,395 69,535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30,000

35,000

40,000

45,000

50,000

55,000

60,000

65,000

70,000

75,000 2006200720082009201020112012201320142015

二○○六至二○一五年每年八月三十一日 的淨資產

港幣百萬元 年度

(26)

- 22 -

津貼學 校 公積金 二○一 五 年 八 月三十 一 日的淨 資 產分布

香港上市公司股票 港幣127.13億元(18.28%) (二○一四年:17.76%) 以港元為單位的債務證券 港幣75.47億元(10.86%) (二○一四年:10.03%) 港元存款,交易用途的 金融工具淨額及淨應收帳款 港幣54.17億元(7.79%) (二○一四年:9.13%) 香港境外上市公司股票 港幣229.35億元(32.98%) (二○一四年:31.90%) 以港元以外貨幣為單位的 存款 港幣42.88億元(6.17%) (二○一四年:14.29%) 以港元以外貨幣為單位的 債務證券 港幣166.35億元(23.92%) (二○一四年:16.89%)

總額: 港幣695.35億元 ○一四年 : 港幣713.95億元)

(27)

審 計 署 署 長 報 告

獨 立 審 計 報 告

致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茲 證 明 我 已 審 計 列 載 於 第 2 5 至 5 0 頁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財 務 報 表 , 該 等 財 務 報 表 包 括 於 2 0 1 5 年 8 月 3 1 日 的 資 產 負 債 表 與 截 至 該 日 止 年 度 的 收 支 帳 目 、 儲 備 金 、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變 動 報 表 和 現 金 流 量 表 , 以 及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概 要 及 其 他 附 註 解 釋 資 料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就 財 務 報 表 須 承 擔 的 責 任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須 負 責 按 照 在 《 教 育 條 例 》 ( 第 2 7 9 章 ) 第 8 5 條 下 訂 立 的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 第 1 6 ( 1 ) 條 及 列 載 於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 的 會 計 政 策 擬 備 該 等 財 務 報 表 , 及 落 實 其 認 為 必 要 的 內 部 控 制 , 以 使 財 務 報 表 不 存 有 由 於 欺 詐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的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

審 計 師 的 責 任

我 的 責 任 是 根 據 我 的 審 計 對 該 等 財 務 報 表 作 出 意 見 。 我 已 按 照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 第 1 6 ( 2 ) 條 及 審 計 署 的 審 計 準 則 進 行 審 計 。 這 些 準 則 要 求 我 遵 守 道 德 規 範 , 並 規 劃 及 執 行 審 計 , 以 合 理 確 定 財 務 報 表 是 否 不 存 有 任 何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

審 計 涉 及 執 行 程 序 以 獲 取 有 關 財 務 報 表 所 載 金 額 及 披 露 資 料 的 審 計 憑 證 。 所 選 定 的 程 序 取 決 於 審 計 師 的 判 斷 , 包 括 評 估 由 於 欺 詐 或 錯 誤 而 導 致 財 務 報 表 存 有 重 大 錯 誤 陳 述 的 風 險 。 在 評 估 該 等 風 險 時 , 審 計 師 考 慮 與 該 公 積 金 擬 備 財 務 報 表 有 關 的 內 部 控 制 , 以 設 計 適 當 的 審 計 程 序 , 但 並 非 為 對 公 積 金 的 內 部 控 制 的 效 能 發 表 意 見 。 審 計

(28)

亦 包 括 評 價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司 庫 所 採 用 的 會 計 政 策 的 合 適 性 及 所 作 出 的 會 計 估 計 的 合 理 性 , 以 及 評 價 財 務 報 表 的 整 體 列 報 方 式 。

我 相 信 , 我 所 獲 得 的 審 計 憑 證 是 充 足 和 適 當 地 為 我 的 審 計 意 見 提 供 基 礎 。

意 見

我 認 為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截 至 2 0 1 5 年 8 月 3 1 日 止 年 度 的 財 務 報 表 在 各 重 大 方 面 均 按 照 《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 第 1 6 ( 1 ) 條 及 列 載 於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 的 會 計 政 策 擬 備 。

孫 德 基 審 計 署

審 計 署 署 長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7 號

2 0 1 6 年 2 月 5 日 入 境 事 務 大 樓 2 6 樓

(29)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資 產 負 債 表

二 ○ 一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以港幣百萬元位列示)

二○一五年 二○一四年

附註

資 產

銀 行 現 金 482.3 218.6

投 資 :

在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存 款 4 8,949.1 16,266.7

證 券 5 59,830.0 54,674.6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6 62.2 35.3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資 產 7 494.2 394.1

負 債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6 (25.8) (6.1) 應 付 帳 款 及 其 他 負 債 8 (256.8) (188.5)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69,535.2 71,394.7

上 述 項 目 代 表 :

供 款 人 帳 目 9 61,661.1 58,489.2 儲 備 金 10 4,794.8 9,987.6 保 證 股 息 準 備 金 11 3,079.3 2,917.9

69,535.2

71,394.7

載 於 第 30 至 50 頁 的 附 註 屬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一 部 分 。

司 庫:梁 燕 芬 管 理 委 員 會 主 席:譚 劍 虹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二 ○ 一 六 年 二 月 五 日

(30)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收 支 帳 目

截 至 二 ○ 一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以港幣百萬元位列示)

二○一五年 二○一四年

附註

收 入

利 息 收 入 12 755.8 825.6 股 息 收 入 13 857.4 824.8

其 他 收 入 14 93.7

1,613.2 1,744.1

支 出

監 管 費 15 (18.0) (17.1)

投 資 經 理 費 用 (106.0) (92.8) 保 管 人 費 用 (13.7) (13.1) 投 資 交 易 成 本 (15.7) (12.6) 其 他 經 營 支 出 (0.7) (0.2)

(154.1) (135.8)

本 年 度 經 營 盈 餘 1,459.1 1,608.3

建 議 由 儲 備 金 轉 撥 的 款 項 18 1,620.2 1,309.6

保 證 股 息 準 備 金 11 (3,079.3) (2,917.9)

年 終 結 餘 - -

載 於 第 30 至 50 頁 的 附 註 屬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一 部 分 。

(31)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儲 備 金

截 至 二 ○ 一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以港幣百萬元位列示)

二○一五年 二○一四年

附註

無 人 申 索 的 供 款 人 帳 目 結 餘 16 0.9 1.1

由 供 款 人 帳 目 轉 撥 的 贈 款 及 股 息 17 19.2 23.4

淨 實 現 及 重 估 ( 虧 損 ) / 收 益 : - 證 券 (3,827.3) 5,062.4 -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560.4 (12.8) - 銀 行 現 金 及 在 銀 行 及 其 他 (326.4) (30.6)

金 融 機 構 的 存 款

(3,593.3) 5,019.0

建 議 轉 撥 至 收 支 帳 目 的 款 項 18 (1,620.2) (1,309.6)

上 年 度 股 息 多 / ( 少 ) 撥 款 項 0.6 (2.6)

(5,192.8) 3,731.3

上 年 度 餘 額 承 前 9,987.6 6,256.3

餘 額 結 轉

4,794.8 9,987.6

載 於 第 30 至 50 頁 的 附 註 屬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一 部 分 。

(32)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變 動 報 表

截 至 二 ○ 一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以港幣百萬元位列示)

二○一五年 二○一四年

附註

本 年 度 經 營 盈 餘 1,459.1 1,608.3

淨 實 現 及 重 估 ( 虧 損 ) / 收 益 (3,593.3) 5,019.0 供 款 人 供 款 9 1,088.3 991.2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贈 款 9 2,561.4 2,318.0 轉 撥 自 / (入)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9 4.8 (6.7)

的 淨 款 項

發 還 退 出 供 款 人 的 款 項 9 (3,380.7) (3,210.8) 無 人 申 索 的 供 款 人 帳 目 結 餘 16 0.9 1.1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變 動 (1,859.5) 6,720.1

年 初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71,394.7 64,674.6

年 終 可 供 權 益 用 途 淨 資 產 69,535.2 71,394.7

載 於 第 30 至 50 頁 的 附 註 屬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一 部 分 。

(33)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現 金 流 量 表

截 至 二 ○ 一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以港幣百萬元位列示)

二○一五年 二○一四年

附註

來 自 經 營 活 動 的 現 金 流 量

本 年 度 經 營 盈 餘 1,459.1 1,608.3 利 息 收 入 12 (755.8) (825.6) 股 息 收 入 13 (857.4) (824.8) 淨 實 現 及 重 估 ( 虧 損 ) / 收 益 (3,593.3) 5,019.0 證 券 投 資 的 增 加 (5,155.4) (5,061.2) 原 有 期 限 超 過 三 個 月 的 定 期 存 款 的 減 少/ 2,359.3 (512.5)

( 增 加 )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的 變 動 (7.2) 5.0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資 產 的 ( 增 加 ) / 減 少 (107.9) 85.9 應 付 帳 款 及 其 他 負 債 的 增 加 / ( 減 少 ) 71.1 (316.4) 撇 除 重 估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的 外 匯 兌 換 38.4 4.0

差 額

已 收 利 息 767.0 810.4 已 收 股 息 854.0 815.3 ( 用 於 ) / 來 自 經 營 活 動 的 現 金 淨 額 (4,928.1) 807.4

來 自 融 資 活 動 的 現 金 流 量

供 款 人 供 款 1,088.3 991.2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贈 款 2,561.4 2,318.0 轉 撥 自 / ( 入 )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淨 款 項 4.8 (6.7) 發 還 退 出 供 款 人 的 款 項 (3,382.6) (3,213.6) 來 自 融 資 活 動 的 現 金 淨 額 271.9 88.9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的 淨 ( 減 少 ) / 增 加 (4,656.2) 896.3 年 初 結 存 的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9,670.8 8,778.5 匯 率 變 動 對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的 影 響 (38.4) (4.0) 年 終 結 存 的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19 4,976.2 9,670.8

載 於 第 30 至 50 頁 的 附 註 屬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一 部 分 。

(34)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 除 特 別 註 明 外 , 所 有 金 額 均 以 港 幣 百 萬 元 位 列 示 。 )

1 . 法 例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 公 積 金 ) 是 一 項 退 休 金 計 劃 , 受 教 育 條 例 ( 第 2 7 9 章 ) 第 85 條 下 訂 立 的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規 則 ( 公 積 金 規 則 ) 所 規 限 。

2 .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 a ) 財 務 報 告 架 構

公 積 金 採 納 了 包 括 公 積 金 規 則 與 適 用 之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此 乃 綜 合 詞 彙 , 包 括 所 有 由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布 的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和 詮 釋 ) 的 財 務 報 告 架 構 。 公 積 金 採 納 的 主 要 會 計 政 策 摘 要 如 下 。

( b ) 財 務 報 表 的 擬 備 基 礎

除 以 下 會 計 政 策 所 述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證 券 投 資 及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外 ( 附 註 2 ( c )) , 本 財 務 報 表 的 擬 備 基 礎 是 以 原 值 成 本 法 計 量 。

擬 備 符 合 財 務 報 告 架 構 ( 附 註 2 ( a )) 的 財 務 報 表 需 要 管 理 層 作 出 判 斷 、 估 計 及 假 設 , 而 有 關 判 斷 、 估 計 及 假 設 會 影 響 會 計 政 策 的 採 納 及 資 產 與 負 債 以 及 收 入 與 支 出 的 呈 報 數 額 。 此 等 估 計 及 相 關 的 假 設 是 根 據 以 往 經 驗 及 其 他 在 有 關 情 況 下 被 認 為 合 適 的 因 素 而 制 定 。 在 欠 缺 其 他 現 成 數 據 的 情 況 下 , 則 採 用 此 等 估 計 及 假 設 作 為 判 斷 有 關 資 產 及 負 債 的 帳 面 值 的 基 礎 , 估 計 結 果 與 實 際 價 值 或 有 不 同 。

此 等 估 計 及 相 關 假 設 會 被 不 斷 檢 討 修 訂 。 如 修 訂 只 影 響 本 會 計 期 , 會 在 作 出 修 訂 的 期 內 確 認 , 但 如 影 響 本 期 及

(35)

未 來 的 會 計 期 , 有 關 修 訂 便 會 在 該 期 及 未 來 期 間 內 確 認 。

公 積 金 在 實 施 會 計 政 策 方 面 並 不 涉 及 任 何 關 鍵 的 會 計 判 斷 。 無 論 現 時 對 未 來 作 出 的 假 設 , 或 在 結 算 日 估 計 過 程 中 所 存 在 的 不 明 朗 因 素 , 皆 不 足 以 構 成 重 大 風 險 , 導 致 資 產 和 負 債 的 帳 面 值 在 來 年 大 幅 修 訂 。

( c )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 i ) 初 始 確 認

公 積 金 會 按 起 初 取 得 資 產 或 引 致 負 債 的 目 的 將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作 下 列 分 類 :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證 券 、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和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最 初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 公 平 值 通 常 相 等 於 成 交 價 , 而 就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和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而 言 , 則 加 上 因 收 購 金 融 資 產 或 產 生 金 融 負 債 而 直 接 引 致 的 交 易 成 本 。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及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證 券 的 交 易 成 本 會 立 即 支 銷 。

公 積 金 在 成 為 金 融 工 具 的 合 約 其 中 一 方 之 日 會 確 認 有 關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 至 於 購 買 及 出 售 市 場 上 有 既 定 交 收 期 的 金 融 資 產 , 則 於 交 易 日 入 帳 。

( i i ) 收 益 或 虧 損 的 確 認 方 式

公 積 金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條 的 規 定 將 從 金 融 工 具 公 平 值 的 變 動 所 得 的 重 估 收 益 或 虧 損 及 從 註 銷 確 認 所 得 的 實 現 收 益 或 虧 損 記 入 儲 備 金 ( 附 註 2 ( c ) ( i i i ) 及 ( v ) ) 。 這 個 會 計 處 理 方 法 跟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 9 號 「 金 融 工 具 : 確 認 及 計 量 」 所 要 求 將 該 等 收 益 或 虧 損 記 入 收 支 帳 目 的 處 理 方 法 有 所 不 同 。

(36)

( i i i ) 分 類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這 個 分 類 包 含 公 積 金 用 以 管 理 與 兌 匯 率 變 動 相 關 連 之 風 險 的 外 匯 遠 期 合 約 。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 9 號 , 此 類 未 符 合 採 用 對 沖 會 計 法 的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被 歸 入 「 交 易 用 途 」 的 分 類 。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按 公 平 值 列 帳 ; 當 公 平 值 為 正 數 時 呈 報 為 資 產 , 而 公 平 值 為 負 數 時 則 呈 報 為 負 債 。 按 照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 1 ) ( a ) ( i v ) 及 1 1 ( 1 ) ( b ) ( i i i ) 條 , 公 平 值 的 變 動 會 被 確 認 為 重 估 收 益 或 虧 損 , 並 在 產 生 期 內 記 入 儲 備 金 。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證 券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證 券 由 外 聘 投 資 經 理 管 理 的 股 票 及 債 務 證 券 組 成 ( 附 註 2 1 ( a ) ) 。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 3 9 號 , 這 些 投 資 在 初 始 確 認 時 被 指 定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 按 照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 1 ) ( a ) ( i v ) 及 1 1 ( 1 ) ( b ) ( i i i ) 條 , 公 平 值 的 變 動 會 被 確 認 為 重 估 收 益 或 虧 損 , 並 在 產 生 期 內 記 入 儲 備 金 。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為 有 固 定 或 可 以 確 定 的 支 付 金 額 , 但 在 活 躍 市 場 並 沒 有 報 價 , 而 公 積 金 亦 無 意 持 有 作 交 易 用 途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資 產 , 但 公 積 金 在 初 始 確 認 時 指 定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者 除 外 。 這 個 分 類 包 括 銀 行 現 金 、 在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存 款 、 以 及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資 產 。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採 用 實 際 利 率 法 按 攤 銷 成 本 值 扣 除 減 值 虧 損 ( 如 有 ) 列 帳 ( 附 註 2 ( c ) ( v i i ) ) 。

實 際 利 率 法 是 計 算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的 攤 銷 成 本 值 , 以 及 攤 分 在 有 關 期 間 的 利 息 收 入 或 支 出 的 方 法 。 實 際 利 率 是 指 將 金 融 工 具 在 預 計 有 效 期 間

(37)

( 或 適 用 的 較 短 期 間 ) 內 的 預 計 現 金 收 支 , 折 現 成 該 金 融 資 產 或 金 融 負 債 的 帳 面 淨 值 所 適 用 的 貼 現 率 。 公 積 金 在 計 算 實 際 利 率 時 , 會 考 慮 金 融 工 具 的 所 有 合 約 條 款 以 估 計 現 金 流 量 , 但 不 會 計 及 日 後 的 信 貸 虧 損 。 有 關 計 算 包 括 與 實 際 利 率 相 關 的 所 有 收 取 自 或 支 付 予 合 約 各 方 的 費 用 、 交 易 成 本 及 所 有 其 他 溢 價 或 折 讓 。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這 些 是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以 外 的 金 融 負 債 。 其 他 金 融 負 債 採 用 實 際 利 率 法 按 攤 銷 成 本 值 列 帳 。 ( i v ) 公 平 值 計 量 原 則

公 積 金 於 每 個 結 算 日 按 公 平 值 計 量 其 證 券 投 資 及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 公 平 值 指 市 場 參 與 者 在 計 量 日 有 秩 序 地 交 易 時 , 就 出 售 資 產 或 轉 讓 負 債 所 收 取 或 支 付 的 價 格 。 計 量 公 平 值 時 , 會 假 定 出 售 資 產 或 轉 讓 負 債 的 交 易 在 下 述 其 中 一 種 情 況 下 進 行 : (a) 在 有 關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主 要 市 場 進 行 , 或 (b) 如 沒 有 主 要 市 場 , 則 在 對 有 關 資 產 或 負 債 最 為 有 利 的 市 場 進 行 ; 而 公 積 金 於 計 量 日 能 參 與 此 等 市 場 。

計 量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公 平 值 所 用 的 假 設 是 市 場 參 與 者 為 該 等 資 產 或 負 債 定 價 時 所 用 的 假 設 , 並 假 設 市 場 參 與 者 會 以 最 符 合 其 經 濟 利 益 的 方 式 行 事 。

公 積 金 在 計 量 公 平 值 時 , 會 按 情 況 採 用 適 合 和 具 充 分 數 據 的 估 值 方 法 , 盡 可 能 運 用 相 關 可 觀 察 到 的 參 數 , 並 盡 量 少 用 不 可 觀 察 到 的 參 數 。 公 積 金 按 以 下 公 平 值 等 級 劃 分 計 量 所 得 的 公 平 值 , 有 關 等 級 反 映 計 量 時 所 用 重 要 參 數 的 類 別 :

第 1 級 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平 值 是 相 同 的 資 產 或 負 債 於 活 躍 市 場 的 報 價 (未 經 調 整 );

(38)

第 2 級 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平 值 以 第 1 級 公 平 值 報 價 以 外 資 產 或 負 債 的 直 接 ( 如 價 格 ) 或 間 接 ( 自 價 格 引 伸 )可 觀 察 數 據 釐 定 ; 及

第 3 級 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平 值 按 非 基 於 可 觀 察 市 場 數 據 (即 不 可 觀 察 數 據 )釐 定 。

就 按 經 常 性 基 礎 於 財 務 報 表 中 確 認 的 資 產 及 負 債 , 公 積 金 於 結 算 日 透 過 重 新 評 估 分 類 ( 根 據 對 整 體 公 平 值 計 量 而 言 屬 最 重 要 及 相 關 的 參 數 等 級 作 出 ) , 決 定 財 務 報 表 中 各 等 級 之 公 平 值 應 否 作 出 轉 撥 。

( v ) 註 銷 確 認

當 從 金 融 資 產 收 取 現 金 流 量 的 合 約 權 屆 滿 , 或 已 轉 讓 該 金 融 資 產 及 其 絕 大 部 分 風 險 和 回 報 的 擁 有 權 時 , 該 金 融 資 產 會 被 註 銷 確 認 。

公 積 金 按 照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 1 ) ( a ) ( i ) 及 1 1 ( 1 ) ( b ) ( i ) 條 在 註 銷 確 認 時 採 用 加 權 平 均 法 釐 定 須 於 儲 備 金 內 確 認 的 已 實 現 損 益 。

當 合 約 指 明 的 債 務 被 解 除 、 取 消 或 到 期 時 , 該 金 融 負 債 會 被 註 銷 確 認 。

( v i ) 對 銷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若 存 在 依 法 有 效 的 對 銷 權 利 , 而 公 積 金 亦 有 意 以 淨 額 結 算 或 準 備 同 時 變 現 資 產 及 償 付 債 務 , 則 有 關 金 融 資 產 及 金 融 負 債 可 予 對 銷 , 以 淨 金 額 列 入 資 產 負 債 表 內 。

( v i i ) 金 融 資 產 的 減 值

貸 款 及 應 收 帳 款 的 帳 面 值 會 在 每 個 結 算 日 作 出 評 估 , 以 確 定 是 否 有 客 觀 的 減 值 證 據 。 若 減 值 證 據 存 在 , 虧 損 會 以 該 資 產 的 帳 面 值 與 按 其 原 本 的 實 際 利 率 以 折 現 方 式 計 算 其 預 期 未 來 現 金 流 量 的 現 值 之 間 的 差 額 , 在 儲 備 金 內 確 認 。 如 其 後 減 值 虧

(39)

相 關 , 則 該 減 值 虧 損 會 在 儲 備 金 內 回 撥 。 ( d )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就 現 金 流 量 表 而 言 ,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同 項 目 包 括 銀 行 現 金 ;於 存 入 或 購 入 時 距 期 滿 日 不 超 過 三 個 月 的 在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存 款 以 及 短 期 投 資 ( 該 等 投 資 可 隨 時 轉 換 為 已 知 金 額 現 金 , 而 其 價 值 變 動 風 險 不 大 且 流 通 性 高 ) 。

( e ) 供 款 及 贈 款

供 款 來 自 供 款 人 。 贈 款 來 自 政 府 及 直 資 學 校 。 供 款 及 贈 款 均 按 應 計 方 式 確 認 。

( f ) 收 入 的 確 認 ( i ) 利 息 收 入

利 息 收 入 採 用 實 際 利 率 法 以 應 計 方 式 在 收 支 帳 目 內 確 認 。

( i i ) 股 息 收 入

來 自 股 票 的 股 息 收 入 於 股 價 除 息 時 在 收 支 帳 目 內 確 認 。

(iii) 其 他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以 應 計 方 式 在 收 支 帳 目 內 確 認 。 ( g ) 外 幣 換 算

於 年 內 的 外 幣 交 易 是 以 交 易 日 的 現 貨 匯 率 換 算 為 港 元 。 以 港 元 以 外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貨 幣 資 產 及 負 債 是 按 照 結 算 日 的 收 市 匯 率 換 算 為 港 元 。 按 照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 1 ) ( a ) ( i v ) 及 1 1 ( 1 ) ( b ) ( i i i ) 條 , 所 有 外 幣 換 算 損 益 均 以 重 估 收 益 或 虧 損 在 產 生 期 內 在 儲 備 金 內 確 認 。

(40)

3 . 會 計 政 策 改 變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布 了 多 項 在 本 會 計 期 內 生 效 的 新 增 或 經 修 訂 的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 本 財 務 報 表 所 呈 報 的 年 度 的 會 計 政 策 並 未 因 該 等 發 展 而 出 現 任 何 重 大 改 變 。 公 積 金 並 沒 有 採 納 在 本 會 計 期 尚 未 生 效 的 任 何 新 準 則 ( 附 註 2 3 ) 。

4 . 在 銀 行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的 存 款

二○一五年 二○一四年 以 下 列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定 期 存 款

— 港 元 4,660.8 6,065.6

— 美 元 2,437.9 3,122.3

— 其 他 貨 幣 1,634.3 6,521.7

以 下 列 港 元 以 外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通 知 存 款 及 存 於 保 管 人 的 結 餘

— 美 元 179.4 485.9

— 其 他 貨 幣 36.7 71.2

8,949.1 16,266.7

(41)

5 . 證 券

( a ) 詳 情

二○一五年 二○一四年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證 券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12,712.8 12,681.6 香 港 境 外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22,934.6 22,778.3

35,647.4 35,459.9

以 下 列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債 務 證 券

- 港 元 7,547.1 7,159.2

- 美 元 5,713.7 4,871.9

- 其 他 貨 幣 10,921.8 7,183.6

24,182.6 19,214.7 59,830.0 54,674.6

( b ) 於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持 有 的 證 券 佔 有 關 投 資 項 目 類 別 5 % 以 上 者

二○一五年 二○一四年

發 行 機 構 類 別 市價

佔類別

百份比 市價

佔類別 百份比 美 國 國 庫 債 務 證 券 1,418.8 5.87% 1,235.2 6.4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債 務 證 券 738.3 3.04% 1,100.2 5.73%

(42)

6 . 交 易 用 途 的 金 融 工 具

二○一五年 二○一四年

資產 負債 資產 負債

外 匯 遠 期 合 約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 62.2 25.8 35.3 6.1

於 二 ○ 一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以 上 所 有 的 外 匯 遠 期 合 約 將 在 一 年 內 到 期 及 總 名 義 數 額 為 一 百 七 十 三 億 六 千 三 百 七 十 萬 港 元 ( 二 ○ 一 四 年 : 一 百 八 十 四 億 九 千 三 百 四 十 萬 港 元 ) 。 這 些 合 約 的 名 義 數 額 反 映 尚 未 完 成 交 易 的 數 量 , 而 非 代 表 所 須 承 擔 風 險 的 金 額 。

7 . 應 收 帳 款 及 其 他 資 產

二○一五年 二○一四年

應 收 利 息 及 股 息 301.7 309.5

售 出 投 資 應 收 款 項 187.7 84.6

應 收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款 項 4.8

494.2 394.1

8 . 應 付 帳 款 及 其 他 負 債

二○一五年 二○一四年

未 交 收 的 買 入 證 券 交 易 201.9 136.4

投 資 經 理 的 費 用 26.0 25.5

應 付 予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的 款 項 18.0 17.1

應 付 予 退 出 供 款 人 的 款 項 4.5 7.3

保 管 人 的 費 用 6.2 2.1

其 他 債 權 人 及 應 計 費 用 0.2 0.1

256.8 188.5

以 上 所 有 負 債 均 於 一 年 內 到 期。

(43)

9 . 供 款 人 帳 目

二○一五年

供款

政府及直資

學校贈款 股息 總額

本 年 度 增 加 的 款 項 1,088.3 2,561.4 2,917.3 6,567.0 轉 撥 自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淨 款 項

0.6 1.8 2.4 4.8

發 還 退 出 供 款 人 的 款 項

(469.5) (1,035.4) (1,875.8) (3,380.7)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 1 ) ( a ) ( i i ) 條 轉 撥 儲 備 金 的 款 項

(16.6) (2.6) (19.2)

本 年 度 淨 增 加 619.4 1,511.2 1,041.3 3,171.9

上 年 度 餘 額 承 前 11,369.5 22,290.9 24,828.8 58,489.2

餘 額 結 轉 11,988.9 23,802.1 25,870.1 61,661.1

二○一四年

供款

政府及直資

學校贈款 股息 總額

本 年 度 增 加 的 款 項 991.2 2,318.0 2,779.6 6,088.8 轉 撥 入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的 淨 款 項

(0.9) (2.4) (3.4) (6.7)

發 還 退 出 供 款 人 的 款 項

(461.8) (989.2) (1,759.8) (3,210.8)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 1 ) ( a ) ( i i ) 條 轉 撥 儲 備 金 的 款 項

(18.8) (4.6) (23.4)

本 年 度 淨 增 加 528.5 1,307.6 1,011.8 2,847.9

上 年 度 餘 額 承 前 10,841.0 20,983.3 23,817.0 55,641.3

餘 額 結 轉 11,369.5 22,290.9 24,828.8 58,489.2

本 年 度 沒 有 來 自 直 資 學 校 的 贈 款 ( 二 ○ 一 四 年 : 三 十 萬 港 元 ) 。

(44)

發 還 退 出 供 款 人 的 款 項 分 析 如 下 :

二○一五年 二○一四年

退 休 1,813.1 1,478.0

離 職 1,363.6 1,462.4

身 故 及 患 病 63.3 27.2

其 他 ( 如 終 止 合 約 及 有 關 的 學 校 不 再 是 津 貼 學 校 或 直 資 學 校 )

140.7 243.2

3,380.7 3,210.8

在 二 ○ 一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供 款 人 可 得 利 益 為 六 百 一 十 一 億 九 千 四 百 萬 港 元 ( 二 ○ 一 四 年 : 五 百 八 十 億 二 千 七 百 五 十 萬 港 元 ) 。 假 設 所 有 供 款 人 在 當 日 退 出 公 積 金 , 此 數 額 代 表 了 在 當 日 應 付 予 供 款 人 的 款 額 。

10. 儲 備 金

儲 備 金 是 按 照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1 條 而 設 立 。

11. 保 證 股 息 準 備 金

這 筆 款 項 是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2 條 撥 出 的 保 證 股 息 準 備 金 , 該 準 備 金 為 截 至 二 ○ 一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整 個 財 政 年 度 期 間 維 持 開 設 的 供 款 人 帳 目 的 結 餘 的 5 % , 以 及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4 條 按 比 例 計 算 的 股 息 , 給 予 並 非 在 整 個 財 政 年 度 期 間 維 持 開 設 的 供 款 人 帳 目 。

根 據 公 積 金 規 則 第 1 2 條 , 如 於 任 何 年 度 公 積 金 不 足 以 支 付 5 % 保 證 股 息 , 則 財 政 司 司 長 可 指 示 由 政 府 一 般 收 入 撥 出 一 筆 免 息 的 政 府 貸 款 , 以 支 付 公 積 金 不 足 以 支 付 的 保 證 股 息 。 由 於 由 儲 備 金 轉 撥 的 款 項 ( 附 註 1 8 ) 抵 銷 了 保 證 股 息 與 經 營 盈 餘 之 差 額 , 截 至 二 ○ 一 五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並 沒 有 此 類 政 府 貸 款 支 付 給 公 積 金 ( 二 ○ 一 四 年 : 無 ) 。

(45)

12. 利 息 收 入

二○一五年 二○一四年

以 公 平 值 列 帳 的 債 務 證 券 580.7 505.7

以 下 列 貨 幣 為 單 位 的 存 款 :

- 港 元 46.5 54.4

- 美 元 38.1 62.8

- 其 他 貨 幣 90.5 202.7

175.1 319.9

755.8 825.6

13. 股 息 收 入

二○一五年 二○一四年

股 票 :

-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409.5 400.6

- 香 港 境 外 上 市 公 司 447.9 424.2

857.4 824.8

14. 其 他 收 入

二○一五年 二○一四年

集 體 訴 訟 收 入 - 0.2

退 稅 - 93.5

93.7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r]

[r]

PC :由津貼小學議會委任 SC :由香港津貼中學議會委任 SP :由香港特殊學校議會委任 EP :津貼小學選任教師代表 ES

[r]

[r]

發放一筆過津貼給學校以推廣 STEM 教育。每所學校的津貼

(中學 B運 用$ 25 0, 000為 30名 學生舉辦十天澳洲郵輪生態體驗之旅。.

學校願景 學校願景 學校願景 學校願景 學校發展 學校發展 學校發展 學校發展 學生需要 學生需要 學生需要 學生需要 教師團隊. 教師團隊 教師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