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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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4 地方政府特考) 眾運輸政策、國家產業發展政策、交通量組成及使用者受益程度等因子組成,經該 公路系統主管機關綜合通盤考量訂之。 :目前現況通行費率比例為小型車:大客貨車:聯結車=1:1.25:1.625, 為簡化計算過程,將全部轉換為小型車當輛數,並將費率比設為加權轉換係數。 80 年迄今,我國高速公路交通量呈現逐年成長趨 勢,其中,民國 92 年、93 年交通量成長率均為 7%以上,至民國 94 年始交通量成長趨勢趨 緩(成長率 1.89%),加上民國 96 年起受到油價上漲、高鐵通車以及全球經濟不景氣等因 素,逐步呈現負成長現象。根據統計,高速公路通行量在民國 96 年至民國 97 年,分別為 5 億 6,964 萬輛(較 95 年減少 507 萬輛);5 億 4,355 萬輛(較 96 年減少 2,610 萬輛) ,高 速公路通行費收入: 目前國道高速公路收費費率,係依車種分為小型車 40 元,大客貨車 50 元,聯結車 65 元。而民國 92~97 年國道收費站通行費收入,隨著上開交通量成長趨 緩,通行費收入亦呈減少趨勢。民國 94 年通行費收入成長率 1.31%,民國 96 年收入(較 95 年減少 0.6 億元),97 年通行費收入為 204.8 億元(較 96 年減少 14.5 億元)。. 公 職 王. 三、請說明我國興建高速鐵路之效益。另說明政府機構對高速鐵路之安全監理事項為何? 【擬答】:. 56-1 條第 1 項:「鐵路機構應負責鐵路之土木建築設施、軌道設施、保安與防 護設備、電信設施、電力設施及車站設備之修建、養護,及鐵路文化資產之維護。」第 2 項:「鐵路機構應依實際需求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及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 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第 3 項:「第 1 項鐵路設施與設備之修建、養護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除鐵路文化資產依據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由交通部定之。」 56-2 條第 1 項:「鐵路機構應負責鐵路機車及車輛之檢修。」第 2 項:「前項 鐵路機車與車輛檢修之種類、方式、項目與週期、使用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 交通部定之」。鐵路法第 56-3 條第 1 項:「鐵路機構應確保鐵路行車之安全。」第 2 項:「前項鐵路行車之鐵路路線、設備、車輛、裝載限制、號誌、號訊、標誌、運轉、 閉塞與事故處理及其他行車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56-4 條第 1 項:「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及 作業安全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於新進機車車輛或涉及安全之行車設 備或技術投入營運前,亦同。」第 2 項:「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 狀態,施行派任前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基準者,不得派任。已派任 者,應暫停或調整其職務。」第 3 項:「前項鐵路行車人員之定義、應實施之訓練、技 能檢定、體格與精神狀態檢查、實施之方式、項目、週期、合格基準與不合格時之處理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56-5 條第 1 項:「鐵路機構對於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 料及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查驗。」第 2 項: 「交通部應聘請專家調查重大事故之發生經過及其發生原因,並視調查需要,請鐵路機 構或相關行車人員說明,及配合提出行車紀錄、設施、設備等相關資料及物品。」第 3. 共4頁 第2頁. 全國最大公教職網站 http://www.public.com.tw.
(3)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4 地方政府特考) 項:「鐵路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 交通部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其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各款包括:一、鐵路 機構營運之安全理念及目標。二、安全管理之組織架構及實施方式。三、為確保及提升 營運安全所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四、事故與異常事件之檢討及預防措施。五、其他與 營運安全有關之重要事項」。 61-1 條第 1 項:「為維護鐵路興建及行車安全,交通部得依鐵路特性,會同當 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鐵路兩側勘定禁建、限建範圍。」第 2 項:「前項禁建、限 建範圍經勘定後,由交通部繪製地形圖或地籍圖,送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 公聽會及公開展覽三十日後公告實施,不受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之限制。」 61-4 條第 1 項:「違反前二條規定,擅自於鐵路禁建、限建範圍內為第六十一 條之二第 1 項各款行為,或於施工中有妨礙鐵路興建或行車安全之虞者,交通部得商請 各該管主管機關令其限期停工、修改、拆除、改善或補正,無該管主管機關者,前開處 分得由交通部為之。必要時,轄區內警察機關應予協助。」第 2 項:「前項行為有損害 鐵路設施或危害行車安全者,申請人、承造人、起造人、監造人及實際行為人,應負連 帶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 67 條第 1 項:「鐵路機構或專用鐵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 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第 9 款:「違反第五十六條之五第 1 項或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 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五第 1 項或第三項規定,未蒐集資料、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 之預防或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查驗或未提出安全管理報告。」. 公 職 王. 四、我國刻正檢討國內法規對外國人(業者)來臺營運之規定,以利加入國際貿易協定(例如 TPP)。請問「民用航空法」對外籍航空器或外籍航空運輸業在我國載運客貨及郵件之規定為 何?又目前我國在世界貿易組織(WTO)入會承諾列入市場開放之空運行業為何? 【擬答】: 10 條第 2 項:「外籍航空器,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在中華民國申請國 籍登記。」. 95 條:「外籍航空器經特許在中華民國領域飛航時,交通部得令其先提出 適當之責任擔保金額或保險證明。」 11 條第 1 項:「中華民國國民、法人及政府各級機關,以附條件買賣方式 自外國購買之非中華民國航空器,於完成約定條件取得所有權前或向外國承租之非中華 民國航空器,租賃期間在六個月以上,且航空器之操作及人員配備均由買受人或承租人 負責者,經撤銷他國之登記後,得登記為中華民國國籍。」 47-2 條第 1 項:「民用航空運輸業及普通航空業,應依國家民用航空保安 計畫擬訂其航空保安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定後實施。」第 2 項:「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 應訂定其航空保安計畫,報請民航局備查後實施。」 83-1 條:「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之航線籌辦、設立分支機構、總代理申 請、證照費與包機申請費之收取、營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 之。」 96 條第 1 項:「未經提供責任擔保之外籍航空器,或未經特許緊急降落或 傾跌於中華民國領域之外籍航空器,民航局得扣留其航空器;其因而致人或物發生損害 時,並應依法賠償。」第 2 項:「遇前項情形,除有其他違反法令情事外,航空器所有 人、承租人、借用人或駕駛員能提出擔保經民航局認可時,應予放行。」 5 條:「航空器自外國一地進入中華民國境內第一次降落,及自國境內前 往外國一地之起飛,應在指定之國際航空站起降。但經交通部核准或緊急情況時,不在 此限。」 (WTO)入會承諾列入市場開放之空運行業為 (WTO)前已實施市場開放承諾部分. 共4頁 第3頁. 全國最大公教職網站 http://www.public.com.tw.
(4) 公職王歷屆試題 (104 地方政府特考) 易總協定三項服務,我國加入 WTO 前已開放市場亦無國民待遇限制, (WTO)後承諾市場開放部分. 公 職 王 共4頁 第4頁. 全國最大公教職網站 http://www.public.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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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
(十二)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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