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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博物知識裡的「真實」與「想像」:以犀角與犀牛為主體的個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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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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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3期 2010年5月,頁1-82. 傳統博物知識裡的「真實」與「想像」 : 以犀角與犀牛為主體的個案研究∗ 陳元朋∗∗. 本文所要提出的問題是:古人認知自然界物種的方式為何? 在古代中國的學術傳統裡,這類學問大概可以歸類在「博物知識」 的範疇裡。不過,近現代之前中國具有博物旨趣的著作雖然頗多, 但卻鮮少提及「博物」的「取徑」。然而,具有博物旨趣的文本, 長期以來還是成為傳統中國知識分子理解自然界物類的窗口。然 而,問題在於,倘若窗口原本就開得未臻完美,那倚窗瞭望的人 們又能看見多少「真實的世界」? 本文的主旨亦不在校正對錯。本文所意欲探討的,乃是一種 存在於傳統博物知識裡的形象堆疊方式,以及這種方式何以能存 續不絕的原因。本文的設想是:一種在體質上傾向於「認知世間 事物」的文本,儘管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以致與「真實」有所 落差,但它仍然能夠在長時間裡穩坐人們認知自然的主要範本。 ∗. 本文之寫作,承蒙鄭金生教授、魏慈德教授、金仕起教授提供寶貴的意見與資料, 又蒙兩位審查人指正疏漏,今謹誌於此,以表謝忱。. ∗∗. 國立東華大學歷史學系助理教授。.

(2) .2..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3期 那麼,究竟是什麼樣的機制,使得該類文本的編者與讀者,都一 致咸信他們所認知的「真實」乃是「真正的真實」?關於這點, 由於可供研討的史料卷秩繁浩,因此本文擬以「犀角」與「犀牛」 來進行個案研究。 關鍵字:博物學、自然史、犀牛、犀角、社會生命史、形象.

(3) 陳元朋.傳統博物知識裡的「真實」與「想像」. .3.. 一、 序論 十二世紀時,鄭樵在〈序草木類兼論詩聲〉一文裡指出,中國「鳥獸 草木之學」在秦漢以降無以傳承的原因在於: 「儒生家多不識田野之物,農 圃人又不知詩書之旨」 。1鄭氏的意見,專就《詩經》的「聲歌之妙」而發。 他說〈關雎〉有「關關雎鳩,在河之洲」之謂,但倘若「不識雎鳩」 ,又焉 能領略「河洲之趣」?關於此,鄭樵提出的對策有三:首先是要具備對「飛 潛動植皆究欲其情性」的興趣,其二則是「與田夫野老往來」 、再加上能夠 「與夜鶴曉猿雜處」 。2鄭樵的經學評議,對本文是極具啟發性的——人類該 如何做方能對自然界中的物種有正確的認識?求知的欲望自是不可或缺, 詢之通曉也不失是另一種管道。當然,最好還是能像鄭樵所宣稱的那般, 又或是當代的珍古德(Jane Goodall)一樣,直接和他們所要觀察的生物「雜處」 。 本文所要提出的問題是:古人認知自然界物種的方式為何?在古代中 國的學術傳統裡,這類學問大概可以歸類在「博物知識」的範疇裡。不過, 近現代之前中國具有博物旨趣的著作雖然頗多,但卻鮮少提及「博物」的 「取徑」 。關於此,像是西晉王嘉(-390)述張華《博物志》所云「考驗神怪及 世間閭裏所說」,以及十世紀時,邢昺(932-1010) 序《爾雅》所言「博覽而 不惑」 、 「近而取正」 ,就都只是基於性質或功能角度而言的。事實上,中 國具有博物興趣的知識分子,大多缺乏像是「啟蒙時代」以來西方自然史 研究者們的實證觀察經驗。換言之,中國博物文本裡的許多認知,其實未 必就是得之於寫作者本身與「鳥獸草木」的「雜處」經歷。然而,具有博 物旨趣的文本,長期以來還是成為傳統中國知識分子理解自然界物類的窗 1. 鄭樵,〈序草木類兼論詩聲〉,見唐順之編,《稗論》(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 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卷8,頁181-183。. 2. 鄭樵,〈序草木類兼論詩聲〉,見唐順之編,《稗論》,卷8,頁183。.

(4) .4..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3期. 口。顯例之一,就是每當經義詩文的內容涉及自然界的物類時,存在於這 類文本裡有關該物類形色、名義的記述,就會成為相關經注、詩注的徵引 對象。值得注意的是,這種藉由他人認知以瞭解世間物類的取徑,不獨一 般士流有之,就連博物文本的編纂者們也往往抱持著相同的態度。不過, 問題在於,倘若窗口原本就開得未臻完美,那倚窗瞭望的人們又能看見多 少「真實的世界」? 本文的主旨不在校正對錯。本文所意欲探討的,乃是一種存在於傳統 博物知識裡的形象堆疊方式,以及這種方式何以能存續不絕的原因。本文 的設想如右:一種在體質上傾向於「認知世間事物」的文本,儘管受到各 種因素的影響,以致與「真實」有所落差,但它仍然能夠在長時間裡穩坐 人們認知自然的主要範本。那麼,究竟是什麼樣的機制,使得該類文本的 編者與讀者,都一致咸信他們所認知的「真實」乃是「真正的真實」?考 量到個人的學力有限,再加上研討史料的卷秩繁浩,本文擬以「犀角」與 「犀牛」來進行個案研究。 作為個案研討對象的「犀角」與「犀牛」 ,在「中醫藥學」 、 「古生物學」 、 「古文字學」與「史學」這幾個學術方域中,向來不是冷僻稀見的議題。其 中,藥學範疇的討論,除了集中在「犀角」的臨床方劑配伍與療效之外, 近年來由於野生動物保育意識的抬頭,也有許多是屬於「代用品」的研究 論述。3此外,因為廿世紀中國共出土了四屬九種的「更新世」 (Pleistocene 3. 周爾鳳,〈牛角代犀角的藥理研究〉,《山西醫科大學學報》,第2期(太原,1960.02), 頁9-11;葉定江,〈犀角、牛角、羊角、豬蹄爪甲藥理作用的比較〉,《江蘇中醫 藥》,第11期(南京,1962.11),頁1-4;李天培,〈用牛角代替犀角治療溫熱病的體 會〉,《廣東醫學》,第5期(廣州,1964.05),頁31;安玉祥,〈在中藥代用品中存 在的一些問題〉,《中國中藥雜志》,第4期(北京,1983.8),頁47;劉振清,〈犀 角及其代用品的鑒別〉,《河北醫藥》,第6期(石家莊,1983.12),頁37-39;董漢 良,〈水牛角替代犀角的臨床應用〉,《中國社區醫師》,第9期(北京,2005.05), 頁32;王斐,〈犀角及羚羊角替代資源的尋找與評價研究〉,《南京中醫藥大學學.

(5) 陳元朋.傳統博物知識裡的「真實」與「想像」. .5.. Epoch)犀類化石,而其中「獨角犀亞科」與「雙角犀亞科」裡的一些種類,. 還一直向下延續至「全新世」 (Holocene Epoch)和歷史時期。所以,這些古 生犀類也成為當代中國古生物學的研究主題之一。4在「古文字學」方面, 由於中國人對於犀牛的認知,自唐代以來就出現了與「兕」這種動物混淆 的狀況,再加上廿世紀初期殷墟出土獸骨上出現了「兕」字的甲骨文字, 因此相關的疏證研究也成為文字學家討論的議題。5根據本文的初步搜集, 除卻「史學」之外的上述三種研究論文,自 1949 年以來總計約有百餘篇左 右,其中若干研究成果亦與本文有所交集,因此在以下的章節中亦將隨文 擇要加以引述或評析。 史學研究範疇內的相關論述,主要出現在以下三種場合裡。首先是「中. 報》,第1期(南京,2007.02),頁36-39;劉華為,〈犀角地黃湯臨床應用近況〉, 《陜西中醫學院學報》,第2期(咸陽,1990.04),頁9-12;翁曉紅,〈犀角地黃湯沿 變與功效考析〉,《福建中醫藥》,第3期(福州,2001.06),頁50;夏小軍,〈從犀 角地黃湯談犀角的代用品〉 , 《甘肅中醫學院學報》 ,第4期(蘭州,2004.08),頁55-56。 4. 周明鎮,〈雲南宜良始新世真犀類化石〉,《古脊椎動物與古人類》,第4期(北京, 1961.12),頁109-112;王伴月,〈山東臨朐山旺中新世犀類一新種〉,《古脊椎動 物與古人類》,第1期(北京,1965.03),頁109-112;薑鵬,〈披毛犀新亞種〉,《古 脊椎動物與古人類》,第3期(北京,1977.09),頁207-210;鄭紹華,〈甘肅天祝松 山第二和第三地點化石及松山上新世哺乳動物群〉,《古脊椎動物與古人類》,第 3期(北京,1982.09),頁216-227;邱占祥,〈記甘肅和政新發現的大唇犀類化石—— 兼論中國「對鼻角犀」的性質〉 , 《中國科學B輯》 ,第5期(北京,1987.05),頁545-554; 張明華,〈中國南方新石器時代遺址哺乳動物群初探〉,《獸類學報》,第3期(西 寧,1984.09),頁177-185;鄭家堅,〈中國北方晚更新世哺乳類動物群的劃分及其 地理分佈〉,《地層學雜誌》,第3期(南京,1992.09),頁171-190。. 5. 古文字學家對於「兕」字的討論,見於于省吾主編,《甲骨文字詁林》(北京:中華 書局,1996)冊2,頁1602-1604;李圃主編,《古文字詁林》(上海:上海教育出版 社,2003)冊8,頁429-435。此外,以下諸文亦有詳細的介紹:雷煥章(J.A.Lefeuvre), 〈兕試釋〉,《中國文字》,新八期(臺北,1983),頁84-110;楊龢之,〈中國人對 「兕」觀念的轉變〉,《中華科技史學會會刊》,第7期(臺北,2004.04),頁10-18; 張之傑,〈雷煥章兕試釋補遺〉,《中華科技史學會會刊》,第7期(臺北,2004.04), 頁1-9。.

(6) .6..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3期. 國古代動物學」所涉及的分類史,李約瑟(Joseph Needham)是其中的代表性 研究者。在〈漢代《說文解字》中的動物學〉一文中,李約瑟主要是以中 國文字的「部首」 ,來勾勒他所謂的「動物系統分類學」 。6雖然李氏並沒有 針對犀牛進行專門的討論,但由於他已然提及《說文》中的「. 」字(即「兕」. 字),而該字所指陳的生物在古代又與犀牛有一定程度的混淆,因此這篇文. 章仍然可以算是較早涉及犀兕辨析的近人史學論述。除了李約瑟以外,還 有一些史學研究者也在處理中國古代動物分類學時,間接地涉及了犀牛的 物種問題。例如郭郛在《中國古代動物學史》一書中,就將甲骨文字裡所 出現的「 」字,以及《詩經》 、 《爾雅》中的「兕」都認知為犀牛。7第二類 有關犀牛的史學論述,主要探討的是這種生物在中國歷史時期的分佈問 題,以及導致這個物種族群產生變遷的自然環境因素,而文煥然是其中最 具影響力的研究者。在〈中國野生犀牛的滅絕〉一文中,文氏運用「出土 遺骨」 、 「甲骨卜辭」 、 「先秦諸子之說」 、 「漢魏賦篇」 ,以及唐代以降「地方 誌」裡的土貢資料,說明此一物種在中國分佈逐漸南退的事實。1989 年, 在〈中國野生犀牛的古今分佈變遷〉中,文氏又依據他在八○年代初期的 研究所得,將中國野生犀牛的分佈變遷,以地圖的形式來加以呈現。8總的. 6. Joseph Needham,〈漢代《說文解字》中的動物學〉,收入郭郛編撰,《中國古代 動物學史》(北京:科學出版社,1999),頁119-130。. 7. 郭郛編撰,《中國古代動物學史》,頁24、60、116。. 8. 這方面的研究,以文煥然用力最深。正文部分所提及的兩篇文氏相關論文〈中國野 生犀牛的滅絕〉與〈中國野生犀牛的古今分佈變遷〉,皆請見文煥然著,文榕生整 理,《中國歷史時期植物與動物變遷研究》(重慶:重慶出版社,2006),頁216-225、 219-222。此外,還可參見以下諸文。Teihard de Chardin and C.C.Young, “On the Mammalian Remains from the Archaeological Site of Anyang”, Pal, Sin, fasc, 1, 1936; 楊鍾健、劉東昇,〈安陽殷墟之哺乳動物群補遺〉,《中國考古學報》,第4期(上 海,1949.12),頁145-152;石璋如,〈河南安陽小屯殷墓中的動物遺骸〉,《國立 台灣大學文史哲學報》,第5期(臺北,1953.12),頁1-14;王振堂,〈犀牛在中國滅 絕與人口壓力關係的初步分析〉,《生態學報》,第6期(北京,1997.12),頁640-644;.

(7) 陳元朋.傳統博物知識裡的「真實」與「想像」. .7.. 來說,文煥然的相關研究,雖然在古代犀牛物種的判定上存在些許可以再 作商榷的空間,但他運用文獻資料探討生物空間分佈的研究取徑,卻無疑 將犀牛這個議題自以往「分類史」的層次擴張到「生態史」的高度之上, 其貢獻值得推許。至於最後一種關於本文個案研究的史學論述,則是有關 古代中國犀牛形象的討論。這部分的研究基礎,主要在於從圖版與文物所 透露的古代中國犀牛形象,存在著一種「時間愈後、愈形失真」的狀況, 因此引起許多研究者的注目。此中,孫機在 1982 年發表在《文物》中的〈古 文物中所見之犀牛〉一文是其先河,而晚近又有文榕生的〈古人眼中的犀 牛〉與〈南徼牛——古人認識的犀牛〉兩文為之深化。9不過,上述三文雖 然在相關圖版資料的搜集上屢見遞增,但卻很少對「失真」的緣由,以及 導致持續不斷「失真」的原因進行較為深入的探討。事實上, 「失真」的起 始或許是由於犀牛在古代中國的稀見,但持續且又全面的形象認知落差, 就很可能涉及了其它層次的文化性因素。因此,本文將對這部分進行較為 細緻的研究。. 李健超,〈秦嶺地區古代獸類與環境變遷〉,《中國歷史地理論叢》,第4期(西安, 2002.12),頁33-44;劉毓慶,〈《詩經》地理生態背景之考察〉,《南京師大學報(社 會科學版)》,第2期(南京,2004.08),頁107-112;朱彥民,〈關於商代中原地區野 生動物諸問題的考察〉,《殷都學刊》,第3期(安陽,2005.06),頁1-9;王暉,〈麒 麟原型與中國古代犀牛活動南移考〉 , 《中國歷史地理論叢》 ,第2期(西安,2008.06), 頁12-22;黃家芳,〈兕非犀考〉,《樂山師範學院學報》,第3期(樂山,2009.03), 頁81-84。 9. 孫機,〈古文物中所見之犀牛〉,《文物》,第8期(北京,1982.08),頁80;文榕生, 〈古人眼中的犀牛〉,《中華文化畫報》,第1期(北京,2009.01),頁34-39;文榕生, 〈南徼牛——古人認識的犀牛(上)〉,《化石》,第2期(北京,2009.06),頁26-31; 文榕生,〈南徼牛——古人認識的犀牛(中)〉,《化石》,第3期(北京,2009.09), 頁48-53;文榕生,〈南徼牛——古人認識的犀牛(下)〉,《化石》,第4期(北京, 2009.12),頁66-70。又,若就圖像的搜羅而言,文榕生用力實多。他在〈南徼牛—— 古人認識的犀牛〉系列文中的圖列,可說比其前研究相關課題的學界論述詳實甚 多。不過,文氏之作很少涉及觀看或認知層面的深入討論,本文因之於此再做補強。.

(8) .8..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3期. 本文的章節擬如右。首先,擬從「社會生命」(Social Life)的角度來討論 犀牛這種動物與古人生活間所存在的互動關係。這部分論述之目的,主要 在重建古人心目中犀牛這種生物所具有的價值意涵,並進而呈現這種動物 何以能引發人們「博物」興趣的原因所在。其次,儘管犀牛在古代社會的 物質生活中佔有一席之地,但中國博物之士們對於犀牛形象的認知,卻很 意外的出現了誤差。因此本文將對這樣的狀況進行細部的描述。而由於主 題涉及了特定物種具體形象的呈現與傳衍,因此圖像史料將成為這一部分 的重要依據。最後,由於犀牛的變形,涉及的是古代博物之士認知世間物 類的方式,所以有關這個博物傳統裡「真實」與「想像」的邅遞,將會是 主要的論述議題。. 二、 「犀」的社會生命史 古生物學家的研究發現,犀牛的遠祖早在「地質時期」的「第三紀」(距 今 5500 萬-3600 萬年)便已廣泛存在,而在時序下推至現代人類出現的「第四. 紀」(距今 10 萬年),則出現了「板齒犀」(Elasmotherium)與「披毛犀」(Coelodonta antiquitatis) 這 兩 種 現 今 已 然 滅 絕 的 物 種 。. 10. 根據「國際犀牛基金會」. (International Rhino Foundation (IRF))的調查,現代犀牛共有五種,分別是生活. 在非洲大陸的「白犀」(Ceratotherium simum)、 「黑犀」(Diceros bicornis),以及 活動範疇在南亞的「印度犀」 (Rhinoceros unicornis) 、「爪哇犀」 (Rhinoceros 11 sondaicus)與「蘇門答臘犀」(Dicerorhinus sumatrensis)。 而劉洪杰在綜合雲南. 通海、廣西南寧、河南淅川下王崗、浙江餘姚河姆渡、安陽殷墟,以及長. 10. 文煥然著,文榕生整理,《中國歷史時期植物與動物變遷研究》,頁216。. 11. “International Rhino Foundation”, 簡稱「IRF」,為犀牛保育的國際權威性組織,其 官方網站有許多關於當代野生犀牛的專業資訊。詳見 http://www.rhinos-irf.org/about/。.

(9) 陳元朋.傳統博物知識裡的「真實」與「想像」. .9.. 江下游華中、華南的一些洞穴遺址中的犀類骨骼遺存後發現,中國「全新 世」(距今 1 萬年)——亦即「新石器石代」以降的犀牛,全都屬於「爪哇犀」 與「蘇門答臘犀」兩種。12 有關中國歷史時期犀牛的分佈問題,文煥然用力最深。文氏以為,導 致中國野生犀牛活動範疇向南退縮的因素,大致有三:其一是中國冬季氣 溫的持續降低,不利於犀牛畏寒的物種特性。其二則是犀牛棲息地的自然 環境生態,伴隨著氣溫的下降而產生變異,以致於犀牛的食物來源出現結 構性的變動。其三則是人類的過度補殺。13 在上述古代中國犀牛生長北界不斷南移的三個原因裡,要以第三個因 素與本文的關係最為密切,因為那直接涉及了人類對於這個物種的需求問 題。目前,史家在解釋西周以迄戰國時代野生犀牛分佈的人為退縮原因時, 絕大部分都將「軍事裝備」視作為一個重要的因素,而《考工記》裡的一 段說話,則是研究者們共同的依據: 函人為甲。犀甲七屬,兕甲六屬,合甲五屬。犀甲壽百年,兕甲壽 二百年,合甲壽三百年。14 在採用東方齊國度量衡制度的《考工記》裡, 「函人」是專司甲冑製造的職 人,而戰國「甲士」所穿著的乃是皮革所製作的防具。15引文中的「屬」, 指的是聯綴成一幅戰甲的皮塊。 「函人」之為甲共三種,有七塊皮革製成的 「犀甲」 、六塊皮革製成的「兕甲」 ,以及使用十片皮革加工併合成五片皮塊. 12. 劉洪杰, 〈全新世的中國犀類及其地理分佈〉 , 《動物學雜誌》 ,第6期(北京,1993.12), 頁37-42。. 13. 這些觀點與【圖一】俱引自〈中國野生犀牛的古今分佈變遷〉,收入文煥然著,文 榕生整理,《中國歷史時期植物與動物變遷研究》,頁226-227。. 14. 聞人軍譯注,《考工記譯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頁123-124。. 15. 聞人軍譯注,《考工記譯注》,頁47-49。.

(10) .10..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3期. 的「合甲」。16值得注意的是,《考工記》原文並沒有列「犀甲」為諸甲之 首的意思,而從「壽×百年」的語式看來,犀牛皮革的甲冑似乎還不及「兕 甲」、「合甲」來得經久耐用。 17然而,當代許多研究者們,卻還是將這條 資料看作是導致當日犀牛滅絕的重要依據。推考其由,原因或者有二:一 是〈國殤〉與《吳越春秋》中分別中有所謂「操吳戈兮披犀甲」和「夫差 衣水犀甲者十有三萬人」的語句。18二是唐代孔穎達在《尚書》的「正義」 中曾經表達過「甲之所用,犀革為上」 、 「革之所美,莫過於犀」這樣的看法。19 張衛星在他的博士論文《先秦至兩漢甲冑研究》中,分析了 631 件西 周晚期至戰國晚期的考古出土甲冑,發現先秦時期的戰爭防具確實以皮革 為主流,而且時代越晚, 《考工記》中「合甲」的技術使用越廣泛。20不過, 張氏的研究並未提及「犀甲」實物出土的存在。而綜觀中國近四十年來的 皮革戰甲出土,雖然提及的考古報告數量極多,但真正被判定為「犀甲」 的案例,也僅有湖南省慈利縣戰國楚大夫墓中的一件,但其報告亦僅為口 頭形式,且迄今尚未見其正式報告發表。21換言之,有關先秦時期犀牛因 人為殺戮而導至分佈線南移的假設,現在還無法與考古證據對榫。 Jared Diamond 在《槍炮、病菌與鋼鐵》一書中曾經指出,像是犀牛這. 16. 有關《考工記》所載先秦甲冑的形制與實物模擬,可以參考陳大威編繪,《畫說中 國歷代甲冑》(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2009),頁32。. 17. 聞人軍譯注,《考工記譯注》,頁47。. 18. 洪興祖撰、白化文點校,《楚辭補注》(北京:中華書局,1983),頁82;趙曄,《吳 越春秋》(上海:上海書店,1989),頁48-1。. 19. 《尚書注疏附校刊記》(臺北:藝文印書館,1965),頁83-1。. 20. 張衛星,〈先秦至兩漢甲冑研究〉(鄭州:鄭州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5),頁98-107。. 21. 相關報導,見於中國之「人民日報」之「人民網」引述該報2003年4月5日第五版訪 問「湖南省考古研究所副研究員吳順東」的新聞訪談。吳氏在該訪談中表示「慈利 縣石板村發現了一座罕見的戰國大夫級墓葬,出土了珍稀的犀甲和銅鉞,象徵著墓 主非同一般的高貴身份。」然相關考古正式報告卻迄今尚未發表。詳見該報網站 http://www.people.com.cn。.

(11) 陳元朋.傳統博物知識裡的「真實」與「想像」. .11.. 樣能夠提供龐大獸力與肉食來源的大型野生草食哺乳動物,其所以自古即 未曾被人們馴化,主要即在於牠們有爭奪地盤的習性,再加上性情狂暴、 發育遲緩,以致於無法成為人們可利用的獸類。22Diamond 的論點,其實 在東方也有人提出。黃家芳最近發表的研究論文〈「兕」非犀考〉就認為, 「兕」是一種有著群居習性的野牛,而非許多學者所認知的「雌犀」 。因此, 像是甲骨卜辭中所提及的商王焚林而獵,且一次獵殺多達 71 頭「兕」的記 載,非但無法作為「兕」即「犀」的佐證,反而只能說明「兕」是一種有 別於犀牛的群居動物。 23黃氏並引用當代動物學家的調查指出,犀牛是一 種獨居動物,只有在發情期才會成偶出現,其平日的生活範圍概在 40 平方 公里上下,而商王補獲的 71 頭「兕」,如果真是犀牛,那麼「焚林」的面 積當在 1420-2840 平方公里左右(按:已超過臺北縣的面積),商人是否具備有 效控制如此大範疇火勢的能力,實在令人懷疑。24 很明顯的,倘使思及自然界物種的生物習性,那麼春秋晚期的吳國, 就算果真是野犀遍地,十三萬吳國甲士身上的戰爭護具也未必儘是「犀 甲」。事實上,「強兵」既是先秦諸國擴張國力的主要手段;那麼,如何有 效率且大量的取得各種戰爭物資,想必將會是列國的首要考量。就這一點 而言, 「犀甲」在考古出土中的稀見,或許本身就是一種無聲的史料。因為, 與其大費周張地獵殺野犀以取得製甲的皮革,還不若直接從人們可以大規 模馴養的生物上著手。 以犀皮製成的戰甲,或許不是先秦時期士兵們的制式配備,但這並不 意味著「犀甲」只是一種想像中的物品。就現存的史料看來,至遲到戰國 中晚期,這種材質的戰甲,已然在人們的腦海中成為一種具備「交換」 22. Jared Diamond著、王道還、廖月娟譯,《槍炮、病菌與鋼鐵》(臺北:時報文化出版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998),頁182、189。. 23. 黃家芳,〈「兕」非犀考〉,頁83。. 24. 黃家芳,〈「兕」非犀考〉,頁84。.

(12) .12..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3期. (exchange)意義的物品。25《管子.中匡》云:. 公曰: 「民辦軍事矣,則可乎?」對曰: 「不可,甲兵未足也。請薄 刑罰以厚甲兵。」於是死罪不殺,刑罪不罰,使以甲兵贖。死罪以 犀甲一戟,刑罰以脅盾一戟。26 出現在管仲與桓公對話中的「犀甲」 ,可以有兩種理解:一是真正以「犀皮」 製作的甲衣;二是意指製作精良的皮甲。27然而,不論其所指為何,這足 以贖死保命的物品,其價值當然不菲。此處,還有一個可以被延伸觀察到 的古人觀感是:不論是在「實物」,又或是「象徵」的哪一個脈絡裡,「犀 革」都是珍稀貴重的。 春秋以來,不僅武備中的「犀皮」是重寶,就連若干取材於犀牛的物 品,也被目之為昂貴的代表。戰國末期,韓非在〈喻老〉篇中就曾經指出 習慣使用「犀玉之杯」者,必定無法「羹菽藿」。28而韓非子的寓意,也見 於同時期李斯的〈諫逐客令〉中。當秦王政有意盡逐六國之客時,李斯即 以「夜光之璧」與「犀象之器」皆非秦地所產反問「陛下說之,何也?」29 事實上,戰國晚期「視犀為貴」的認知,很可能還可以再上溯至春秋時期。 因為,在墨子譏諷執意伐宋的楚王乃是身患「竊疾」的史實裡,充盈於雲 夢大澤周邊的犀牛,正是楚國富甲天下的代表。30 倘若與人類的生活全然無涉,悠遊在自然界裡的犀牛,也不過就是一. 25. 26 27. Arjun Appadurai, eds. The Social Life of Things: Commodities in Cultural Perspectiv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 95-140. 李勉注譯,《管子今註今釋》(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90),頁376。 張衛星在《先秦至兩漢甲冑研究》研究中指出,秦律中的「貲甲」之制,即是一種 罰金制度,並非由犯罪者真正繳納需要專人製作的戰爭用品。詳見氏著之頁118-128。. 28. 陳奇猷校注,《韓非子集釋》(北京:中華書局,1958),頁400。. 29. 司馬遷,《史記》(臺北:鼎文書局,1981),頁2543。. 30. 孫以楷點校,《墨子》(臺北:華正書局,1987),頁445-447。.

(13) 陳元朋.傳統博物知識裡的「真實」與「想像」. .13.. 種體積龐大的動物而已。31 然而,皮可造甲,角可製器,犀牛與人類社會 生活的關係,也於焉產生。不過,先秦時期,史料難徵,文獻上徒見犀牛 身體部位加工物的價值高昂,但人們對於犀牛本身的珍視,卻只能從少數 的間接史料中進行推敲。因此,若要適切地評估古人對於這種生物所抱持 的價值評斷,大概還是要求諸漢代以降的史料。 秦漢以降,最能突顯古人觀感中犀牛價值的事類,當推朝貢一事。附 錄一中向中國各王朝進貢犀牛的國家,除了「黃支國」位於南印度、 「魯迷 國」位在今阿拉伯半島東南沿海外,其餘絕大部分都位於中南半島與婆羅 洲之地。32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國家的地理位置,基本說明了自紀元以來, 犀牛稀見於華夏境內的歷史事實。關於此, 《江表傳》中還有一個側面的例 證是:魏文帝黃初元年(220),當曹魏遣使向孫權索取犀角等方物時,東吳 群臣是以「荊、揚二州,貢有常典」 ,而「魏所求珍玩之物非禮也」的說辭 來加以峻拒。33此處,魏之「非禮」 ,概在於犀角之「貢非常典」 ,而這「常 典」之所指,則是漢而非魏。證之附錄一所載後漢南朝間犀牛皆貢自西南 域外的史實,則知西元三世紀時,江東已難見犀牛蹤跡。 作為貢物且來自遙遠域外的犀牛,是近現代以前國際秩序中的一種象 徵物,它有時代表著中華帝國的聲威遠及,有時也是域外諸國向中國臣服 以便求索利益的工具。例如上表中發生在北宋太宗淳化元年(990)、北宋真 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明太祖洪武十年 (1377)的三次犀牛進貢,就或是導 31. 32. Appadurai, Arjun, eds. The Social Life of Things: Commodities in Cultural Perspective, 56-58. 「黃支」即 kanci 之音譯,其地據考在今 Conjevaram、即印度南部之 Madras西南。 詳費瑯著,《崑崙及南海古代航行考——蘇門答剌古國考》(北京:中華書局,2002), 頁111-112。「魯迷」則有些學者認為是土耳其的君士坦丁堡,也有學者認為其地在 今日之安曼。詳見劉廣定, 《中國科學史論集》(臺北:國立台灣大學出版中心,2002), 頁361-376。. 33. 陳壽,《三國志》(臺北:鼎文書局,1981),頁1124。.

(14) .14..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3期. 源於貢奉國發生政權交替而冀求中國支持、或是受到鄰國侵略而表訴中國 仲裁,又或是尋求貿易互市的情況之下。34而像是那隻在唐德宗貞元十二 年由「南海」所貢奉,且在次年被凍斃的犀牛,以及北宋真宗年間那隻被 「縱之海旁」的犀牛,都清楚的顯示出一件事:此即,儘管舟車勞頓,但這 些貢自域外的犀牛,或許都有著被轉運至帝國首都的事實。《南史.恩倖》 中還記錄了一件有關「犀牛貢」的公案,那是梁武帝時被人們視之為奸佞 的陸驗,他因為容貌甚寢,因此被都下那些曾經目睹「大同五年扶南國貢 犀」的「閭里」謔稱為「生犀」。35 六世紀初建康城居民之所以能夠親見犀牛的樣貌,主要還是由於這種 動物的珍稀性。事實上,正是由於這種性質的存在,域外活生生的犀牛方 才得以為貢。換言之,南朝疆域範疇內的野生犀牛,應該也如三世紀時的 江東那般罕見。36關於此,齊、梁之際的陶弘景(456-536)有近實的報告。在 《本草經集注》的「犀角」條下,陶氏指出這味藥物「今出武陵、交州、寧 州諸遠山」 37。此中,「交州」即是越南北部,《南齊書》言其地是「民恃 險遠,數好反叛」 ; 「甯州」則位於雲貴高原, 《南齊書》云其「蠻夷眾多, 齊民甚少」、「數有土反之虞」;38只有「武陵」所在的「郢州」,東漢以來 有較具規模的開發。不過,按照《南齊書》的記載, 「郢州」的範疇極大, 34. 北宋太宗淳化元年(990)占城貢馴犀事之同時,該國使城亦向宋帝國「表訴」為「交 州所攻」。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交阯貢馴犀後,黎至忠即要求邕州互市。明 太祖洪武十年(1377)之貢犀牛,乃由於三佛齊國王怛麻沙那阿者卒,其子麻那者巫 里立遣其臣生阿烈足諫奉表請印綬一事起。凡此,見徐松輯,《宋會要輯稿》(北京: 中華書局,1957),蕃夷4,29;蕃夷4,65。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勘,《明 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6),卷114,頁1879。. 35. 李延壽,《南史》(臺北:鼎文書局,1981),頁1936。. 36. Appadurai, Arjun, eds. The Social Life of Things: Commodities in Cultural Perspective,. 37 38. 29-41. 尚志鈞,《本草經集注(輯校本)》(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1994),頁412-413 蕭子顯,《南齊書》(臺北:鼎文書局,1981),頁266、303。.

(15) 陳元朋.傳統博物知識裡的「真實」與「想像」. .15.. 三國以來漢人群聚之地皆集中在北部「江夏郡」一帶,而「武陵郡」則僻 處該州之南部,轄地幾近全州之半,居民亦多以苗、侗等時人謂之為「蠻」 的少數民族為主。39而就這一點看來,陶氏所指陳的「犀角」產地,就算 能夠說明當日犀牛並未全然絕跡於中國,但一句「遠山」的用語,仍然足 以道出這種動物的罕見實態。 稀有,於是難得。古人之視犀牛為遠方異獸的認知脈絡,在前述以「生 犀」為貢的案例中,可說是被體現的十分清晰。不過,倘若人類全然無欲 於犀牛,那麼這種動物終究也無法介入人類的社會活動中。關於此, 《三朝 北盟會編》裡的一段記錄,可以做為後續討論的起點,其云: 《宣和錄》曰:金人來取內香藥庫、市易務藥物、生熟藥,太醫院 藥,及諸處營造、彩色、樂工部頭、司天臺陰陽官,象牙、犀角三 千株,蔡京、王黼、童貫家姬四十七人,大晟樂工三十六人。40 徐夢莘(1126–1207)繫此事於北宋欽宗靖康二年(1127)正月二十七日,是 時徽、欽二帝已淪為俘虜,金人於是大搜汴京官署與臣僚之貲財、藥物、 工匠、伎樂、婦女,內中還包括了引文中所提及的「象牙、犀角三千株」。 事實上,這並不是「犀角」第一次出現在金人的掠奪清單之上,時間稍早, 在靖康元年(1126)二月一日的那次交割給金軍的「犒軍金銀」裡,「犀角」 也佔了可觀的數量。當時,鄭之望在耶律忠的示意下為這批財貨估價,據 說是「通計價錢百萬緡」。41 北宋帝國何以有如許多的「犀角」?這些巨量的角材顯然不是取自於 區區幾次進貢活犀的鼻端。根據本文的查考,北宋年間除了野生犀牛的進 貢外, 「犀角」其實也是貢物的一種。按照《宋會要輯稿》與《宋史》中的. 39. 魏徵等,《隋書》(臺北:鼎文書局,1981),頁1007。. 40. 徐夢莘,《三朝北盟會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頁586-1。. 41. 徐夢莘,《三朝北盟會編》,頁248-2。.

(16) .16..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3期. 載記,北宋自太祖開寶九年(976)至神宗元豐五年(1082),僅是數量可計的犀 角貢奉,就有 15 次 952 株之多。其中,大部分犀角皆貢自「交阯」 、 「占城」 與「三佛齊國」,也有一部分是得之於國初吳越錢俶的進奉。42事實上,就 現存的史料看來,在十世紀中葉以迄十二世紀初期的這百餘年裡,藉由「進 貢」形式進入中國的犀角,很可能還只佔其中很小的比例。這部分,南宋 孝宗隆興二年(1164)「兩浙市舶司」的一則上奏,可以作為代表性的依據: 八月十三日,兩浙市舶司申:「條具利害:一、抽解舊法,十五取 一,其後十取其一,又其後擇其良者,謂如犀象十分抽二分,又博 買四分,真珠十分抽一分,又博買六分之類。舶戶懼抽買數多,所 販止是粗色雜貨。照得象牙、珠、犀係細色,抽買比他貨至重,非 所以來遠人,欲乞十分抽解一分,更不博買。……從之。43 孝宗時期的這則公文書,雖然時間稍晚,但由於綜述了「舊法」 ,因此可以 作為概觀性的史料。引文中涉及兩種「市舶司」的業務:其一是「抽解」, 其二是「博買」 ,這兩種都是實物徵稅,前者即進口稅,後者則為國家專賣 制度。44從其內容可知,隆興二年以前,宋代官方長時間是以「十 分 抽 二 分 , 又 博 買 四 分 」的辦法,壟斷犀角的進口利益。然而,原有十成的貨 物,一過關市便只剩下四成,海外舶商可以自由制價的空間太低,自然容 易出現「所 販 止 是 粗 色 雜 貨 」的權宜舉措。因此,「兩 浙 市 舶 司 」只 好針對象 牙 、 珠 、 犀 等「細色」商品,降低其「抽解」比例,並取消「博 買」的制度,以便招徠「遠人」。 上述南宋官方所進行的制度更革,其實只是整個宋代犀角貿易史的一 42. 徐松輯,《宋會要輯稿》,崇儒7,47;蕃夷7,2、3、4、6、7、8、9。. 43. 徐松輯,《宋會要輯稿》,職官44,27。. 44. 有關宋代犀角專賣所涉及的官方制度與機構,請參考林天蔚,《宋代香藥貿易史》 (臺北:中國文化大學出版部,1986),頁115-127;204-232。黃純豔,《宋代海外貿 易》(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頁139-142。.

(17) 陳元朋.傳統博物知識裡的「真實」與「想像」. .17.. 個片面。根據史料的記載,早在北宋太宗太平興國二年(977),宋代官方就 曾經為著犀角商販的利益,上演過一齣與民爭利的大戲。 《宋會要輯稿.食 貨.榷易》云: 三月,監在京出賣香藥場大理寺丞樂沖、著作佐郎陶邴言:「乞禁 止私貯香藥、犀、 牙。」詔:「自今禁買廣南、占城、三佛齊、大 食國、交州、泉州、兩浙及諸蕃國所出香藥、犀、牙,其餘諸州府 土產藥物,即不得隨例禁斷。與限令取便貨賣,如限滿破貨未盡, 並令於本處州府中賣入官;限滿不中賣,即逐處收捉勘罪,依新條 斷遣。諸迴綱運並客旅見在香藥、犀、 牙,與限五十日,行鋪與限 一百日,令取便貨賣,如限滿,破貨不盡,即令於逐處中賣入官。 官中收買香藥、犀牙,價錢折支,仍不得支給金、銀、匹段,所折 支物並價例,三司定奪支給。……應諸處進奉香藥、犀、牙,即令 於界首州軍納下,具數聞奏,其專人即賫表赴闕。」先是,外國犀 象、香藥充牣京師,置官以鬻之,因有司上言,故有是詔。45 引文是有關北宋犀角專賣的重要史料。樂沖與陶邴奏請禁止民間「私貯」 的背景,乃是由於朝廷置官出售許多來自於外國的犀角。 46然而,由於官 方原本並未禁止商人販售來自海外的犀角,因此形成了一種官民間的競價 現象。對於此,北宋官方的態度既迅速又強硬,他們一方面禁止商人繼續 購買海外輸入的犀角,二方面又限令時效,以「限滿中賣」的法令,強迫. 45 46. 徐松輯,《宋會要輯稿》,食貨36,1。 徐松輯,《宋會要輯稿》,食貨55,22云:「榷貨務,舊在延康坊,後徙太平坊。 掌受商人便錢、給券,及入中茶鹽,出賣香藥、象貨之類。」同條又云:「太平興 國中,以先平嶺南,及交趾、海南諸國連歲入貢,通關市,商人歲乘舶販易外國物, 自三佛齊、勃泥、占城,犀、象、香藥、珍異之物充盈府庫,始議於京師置香藥易 院,增香藥之直,聽商人市之。」是知當日官方確有專賣犀角之實。.

(18) .18..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3期. 民間商人即刻出脫手中現有的存貨。 47此處,要加以說明的是,這個完全 壟斷犀角買賣的政策,雖然在北宋仁宗年間出現鬆動的跡象,並演變成前 述南宋孝宗時期所謂「抽二買四」的「舊 法 」 。48但是北宋官方視犀角為利 源的態度,亦於此可見一斑。 有關犀角在古代中國流通並被視之為奢侈品的史實,受限於史料的詳 簡程度不一,目前只有兩宋時期能夠有比較清晰的輪廓。然而,這並不意 味其他時段裡的相關事類,就全然是無可稽考的。例如,文煥然檢閱《舊 唐書》 、 《新唐書》與《太平寰宇記》中的記載就發現,唐代位於今日湖南、 湖北、四川、貴州四省交界地區若干州縣的「土貢」中,都有犀角的身影。49 而根據本文的察考,唐帝國境內的犀角流通,除了文氏所指陳的地方貢奉 外,海舶商販同樣也是一個重要的管道。晚唐蕭鄴所撰〈嶺南節度使韋公 神道碑〉即指出,凡是海外蕃賈攜帶「象犀貝珠」來到廣州者, 「廣南節度 使」與「市舶使」慣例要「摟其偉異」50而從這樣的事例中看來,犀角確 47. 徐松輯,《宋會要輯稿》,職官44,2記 載 , 北 宋 太 平 興 國 七 年 ( 9 8 2 ) 閏 十 二 月 , 宋 政 府 宣 布 :「 玳 瑁 、 牙 、 犀 、 賓 鐵 、 鼊 皮 、 珊 瑚 、 瑪 瑙 、 乳 香 」 八 物 禁 榷 。 同 書 食 貨 36, 2則 記 載 雍 熙 四 年 (987)六 月 之 詔 命 為 : 「 兩 浙、漳、泉等州自來販舶商旅藏隱違禁香藥牙,懼罪未敢將出。與限 陳首,官場收買」。. 48. 徐松輯,《宋會要輯稿》,職官44,4曾記載北宋仁宗天聖三年(1025)八月,「審刑 院」與「大理寺」上奏指出福州一地多有官員放縱商人「接便博買真珠、犀象、香 藥」等物,並言明其中「違禁寶貨不少」。而中央的做法則是「申明條貫,下本州」。. 49. 其中包括川南、黔北的「南州」、「黔州」、「費州」、「夷州」所轄17縣,以及 長江中游的「施州」、「溪州」、「澧州」、「朗州」、「辰州」、「錦州」、「獎 州」、「巫州」、「邵州」、「衡州」、「道州」下轄之36縣,都有作為「土貢」 的犀角——而這尚是唐帝國境內的物產貢奉。詳見文煥然著,文榕生整理,《中國 歷史時期植物與動物變遷研究》,頁220-222。又,有關唐代域外犀牛輸入中國的史 實,亦見於 Edward Schafer 著,吳玉貴譯,《唐代外來文明》(北京:中國社會出 版社,1995),頁189-191。. 50. 董誥等編,《全唐文》(北京:中華書局,1987),頁7945-1。按,碑文中的「韋公」 即是韋皋之姪韋正貫(782-851),他在唐宣宗大中二年(848)因官聲甚佳而被拔擢為.

(19) 陳元朋.傳統博物知識裡的「真實」與「想像」. .19.. 實是唐代廣州「市舶司」所控海外貿易的貴重商品。 事實上,犀角自海外進入中國的歷史,不僅唐、宋可稽,元、明、清 三代更是屢見於史載。總體而言,這三個時期中國境內的犀角來源,除了 朝貢體制下的相關進奉仍然維持外,已不見疆域之內的「土貢」事例,而 海外貿易則佔有重要的地位。其中,元代的《至正四明志》與《大德海南 志》都顯示,在元代的市舶制度下,犀角被認定為是一種「細色」的「舶 貨寶物」。51換言之,元代的市舶制度儘管屢有更易,但作為貴重舶來品的 犀角,始終都適用像是「雙抽」與「要舶稅」之類的稅則。 52明代的狀況 則稍有異於前代,雖然犀角仍然是透過朝貢與海外貿易這兩種方式流向中 國,但由於此時期市舶司所負責的朝貢貿易奉行的是「厚往薄來」的政策, 因此很難從中評估域外輸入犀角的真實價值。 53不過,此種現象在明穆宗 隆慶元年(1567)以後,由於「督餉館」的設立而有所轉變。按照張燮(1574-1670) 在《東西洋考》裡的描述,這個替代市舶司的機構,除了徵收「水餉」(即 54 按照船舶的大小徵收船稅)外,還徵收被稱作「陸餉」的商品進口稅。 張燮. 就曾經記錄了兩次「陸餉則例」,其中明神宗萬曆十七年(1589)的那次,犀. 「嶺南節度使」,居官三年卒於任上。 51. 《至正四明續志》,收入《宋元方志叢刊》(北京:中華書局,1990),頁6502-1。 「廣州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辦公室」編,《元大德南海志殘本》(廣州:廣東人民出 版社,1991),頁44。. 52. 有關元代犀角貿易所適徵的稅制,見黃時鑑點校,《通制條格》(杭州:浙江古籍出 版社,1986),卷18,「市舶」,頁231。又見宋濂等撰,《元史》(臺北:鼎文書局, 1981),頁2401。. 53. 關於此時期「市舶司」的職能探討,請見彭巧紅,〈明代海外貿易管理機構的演變〉, 《南洋問題研究》,第4期(廈門,2002.12),頁78-96。又,有關歷代朝貢體系的探討, 請見簡軍波,〈中華朝貢體系——觀念、結構與功能〉,《國際政治研究》,第1 期(北京,2009.03),頁132-143;張振,〈論明代海外貿易制度的演變〉,《法制與 經濟》,第1期(南寧,2009.01),頁133-135。. 54. 張燮,《東西洋考》(臺北:正中書局,1962),頁287-289。.

(20) .20..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3期. 角稅率是「每十斤花白成器者稅銀三錢四分,烏黑不成器者稅銀一錢」 ;而 萬曆四十三年(1615)的那次則例,則分別調整為「二錢九分四釐」與「一錢 四釐」。55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每十斤犀角的稅率看似有限,但相對於象牙 (每百斤稅銀一兩/八錢六分四釐)、玳瑁(每百斤稅銀六錢/五錢一分八釐)、沉香 (每十斤稅銀一錢六分/一錢三分八釐)、蘇木(每百斤稅銀兩錢/四分三釐)這些進. 口奢侈品的稅銀則例,犀角的稅額仍然相對高昂。56至於清代,情況則比 較特殊。首先,康熙二十三年(1684)雖然廢除海禁,但自康熙五十六年(1717) 至雍正五年(1727)間,清廷又實施了「南洋禁令」,此時期間的海上貿易資 料未見犀角的身影。57其次,由於西方殖民帝國的東來,中國海外貿易的 對象與商品也出現變動。在「粵海關」與「十三行」方面,根據學者的研 究,自乾隆二十二年(1757)至道光二十年(1840)間,西方各國主要是以呢羽、 嗶嘰、棉花、皮張、鐘錶等物來進行互易,犀角並非主要商品。58因此,. 55. 張燮,《東西洋考》,頁289。. 56. 張燮,《東西洋考》,頁293。. 57. 有關清代前期海外貿易問題的探討,本文參考的是:邱旺土,〈清代前期海外貿易 商的構成〉,《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第4期(廈門,2007.12),頁25-34;董凌鋒, 〈論清代南洋禁令實施的歷史背景與歷史影響〉,《柳州師專學報》,第1期(柳州, 2007.03),頁87-91;張曉堂,〈論清朝對外貿易法及其屬性〉,《北京工商大學學 報》,第5期(北京,2008.09),頁109-114。. 58. 關於「粵海關」與「十三行」問題之研究,本文參考的是:梁嘉彬,《廣東十三行 考》(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99);陳國棟,《清代前期的粵海關(1683-1842)》(臺 北: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80);陳國棟,〈鴉片戰爭以前清朝政 府對進出口商品的管理〉,《大陸雜誌》,第6期(臺北,1982.06),頁19-24;陳國 棟,〈論清代中葉廣東行商經營不善的原因〉,《新史學》,第4期(臺北,1990.12) 頁1-40;隋福民,〈清代廣東十三行的貿易制度演化〉,《社會科學戰線》,第1 期(北京,2007.02),頁81-84;廖聲豐,〈清代前期粵海關的商品流通及稅收〉,《華 南農業大學學報》,第1期(廣州,2009.03),頁111-118;蕭國亮,〈清代廣州行商 制度研究〉,《清史研究》,第1期(北京,2007.02),頁32-48;王麗英,〈簡論清 代前期的外商政策〉,《惠州學院學報》,第2期(惠州,2006.04),頁23-27;江波, 〈清代廣州十三行制度的政治考量〉,《佛山科學技術學院學報》,第5期(佛山,.

(21) 陳元朋.傳統博物知識裡的「真實」與「想像」. .21.. 若就現存的史料看來,鴉片戰爭以前 ,犀角進入清帝國的主要管道,應該 還是以朝貢為最主要的途徑。根據《大清會典事例》的記錄,自順治十八 年(1661)至同治十年 (1871),位於中南半島的暹羅、安南、南掌三國總貢進 奉了 23 次犀角。就總額上而言,得之於此種途徑的犀角,數量勢必有限, 且又集中於宮廷,因此未能據以評估其在民間的價值。不過,若干側面的 史料也顯示,鴉片戰爭前的中國,犀角或許已成為較為罕有的商品。例如, 在乾隆四十六年(1781)的那次暹羅進貢中,清廷雖然准許使臣所攜「副貢」 在「廣省自行覓商變價」 ,但卻很不尋常的「賞收」了這批貨物中的犀角。59 而再早兩年,乾隆皇帝還曾經下旨嚴懲以陳文清為首的五名走私者,理由 是彼輩「自南掌地方攜帶象牙、犀角、鹿茸、孔雀尾」等貨物。60 上述自唐至清犀角流入中國的歷史顯示,這種生物素材確實如它們的 母體一般,被古代中國人視之為是一種來自異域的寶貨。然而,問題在於, 犀角本身並無價值,在生物學家的眼中,這根長在犀牛鼻端的長角,不過 是一堆「角蛋白」(Keratin)的聚合體。61換言之,犀角的高昂身價,其實是 來自於人類社會的賦予。關於此, 《周禮.地官.掌節》或許有助於我們追 尋這種價值賦予的源頭: 掌節,掌守邦節而辨其用,以輔王命。守邦國者用玉節,守都鄙者 用角節。凡邦國之使節,山國用虎節,土國用人節,澤國用龍節, 皆金也,以英蕩輔之。62 文中之「節」,鄭玄 (127-200)認為是「圭」。不過,鄭氏對城邦時代各諸侯. 2008.09),頁52-57。 59. 《清實錄》(北京:中華書局,1986),卷1140,頁257。. 60. 《清實錄》,卷1080,頁507-1。. 61. 江蘇新醫學院編,《中藥大辭典》(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頁2422。. 62. 《周禮注疏》,收入《重刊宋本十三經注疏附校刊記》(臺北:藝文印書館,1965), 頁230-231。.

(22) .22..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3期. 國君所持用的「玉節」雖無疑義,但對各國中那些「公 卿 大 夫 王 子 弟 於 其 采 邑 有 命 者 」所使用的「角節」卻有所不解。「鄭注」云:「角 用 犀 角 , 其 制 未 聞 」,唐代賈公彥引郭璞(276-324)《爾雅.釋獸》之注文以疏 鄭玄之意時說:「犀 角 是 角 中 之 貴 , 故 知 不 得 用 玉 者 , 當 用 犀 角 。 云其制未聞者,以其邦國之玉節可以約王之玉節,都鄙之角節 無 可 依 約 。 既 無 舊 制 , 故 云 其 制 未 聞 。 」63犀、玉之別,概在區分 封建秩序的等級,但「角節」卻不若「玉節」那般可以找到化約周王與邦 國關係的內在邏輯,鄭玄於是乃對「角節」之制有所不解。此處,應該注 意到的是,面對「角節」,鄭玄疑惑的是制度的「結構」而非「材質」,賈 公彥「不得用玉,當用犀角」的疏文,確中鄭氏腦海中的價值判準。 鄭玄是東漢晚期的人,他認知中的「犀角」價值,其實有其文化上的 一貫性。在「禮儀」的脈絡裡,早在鄭玄以前的西漢時期,犀角就以其遐 方殊異的身份而在「酎 酒 」儀式中被「準 以 當 金 」 。64而在東漢以來的官 員服飾上,犀角同樣有其階級性。 《後漢書.輿服志》言皇帝百官印璽之制, 即以「白玉」當「乘輿、諸侯王、公、列侯」 ,而以「黑犀角」配屬「中二 千石以下至四百石」。65很明顯的,這種制度中隱含的是材質與職官位階的 對應觀念。證之鄭玄以犀角注釋「掌節」之語,我們基本上可以覘知後漢 經學師範的認知淵源。漢代以降,在表述身分位階的冠服禮制中,以犀角 製作而成的物品,常常也佔有其一席之地。 《通典.沿革.嘉禮》云隋唐「袞 冕」之制,皇帝所戴之「袞冕」是「垂白珠十二旒」 、 「玉笄」 ,皇太子所服 者則是「垂白珠九旒」 、 「犀笄」 。66兩宋官員每逢新除官職,朝廷即以「帶」 為賜,而按照官職尊卑,帶亦有別。例如, 「宰臣」 、 「樞密使」 、 「參知政事」 63. 《周禮注疏》,頁231。. 64. 杜佑,《通典》(北京:中華書局,1988),頁1448。. 65. 范曄,《後漢書》(臺北:鼎文書局,1981),頁3673。. 66. 杜佑,《通典》,頁1604。.

(23) 陳元朋.傳統博物知識裡的「真實」與「想像」. .23.. 等賜的是「金笏頭二十五兩帶」,但「知制誥」則以「犀帶」別。67元、明 兩代亦以「犀帶」區別百官尊卑,按照《大元聖政國朝典章》與《禮部制 稿》的記錄,這兩代的一品官員皆服「玉帶」 ,二品官則配以「犀帶」 。68清 代雖然沒有以「犀笄」或「犀帶」區別品官的制度,但根據《大清會典事 例》的記載,有清一代舉凡「覃恩誥敕」與「封贈品秩」 ,其書寫封敕文書 的軸頭皆是以「二品犀軸」以別於「一品」之「玉軸」 ,以及三、四品的「裹 金軸」。69 中國古代政權利用犀角製作各種服裝器用的史實,除了上述區別臣屬 階級的事例外,其實還包括了賞賜之用。例如,明初建文帝遣李景隆伐燕 王,大軍出征前即以「通天犀帶」賜景隆。70北宋仁宗天聖九年,仁宗皇 帝宴近臣於太清樓,亦曾以「犀帶」賞賜昔日劬勞多年,當時業已致仕的 晁迥。71事實上,這類事例自唐代以降即不絕於史冊,其數量之多直是不 可枚舉。然而,不論是百官服制,又或是上方賞賜,所有這些以犀角為器 物的官方個案,都說明了一件事——古代犀角之所以源源不絕的從域外輸 入中國,其實與各種富涵文化意義的器物製作,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的關 係。且不說臨時性用作賞物的犀帶了,單是歷代用以區別官員身分的犀角 製品,就不知要耗費多少角材。就現存的史料看來,宋代以降的歷代官方, 許多都對犀角的保管與角器的製作設有專司單位。其中,宋代的資料最為 詳盡,根據《宋會要輯稿》的記載,宋代宮廷的犀角概由「奉宸庫」掌管,. 67. 徐松輯,《宋會要輯稿》,輿 服 5 , 2 8 。. 68. 不著撰人,《大元聖政國朝典章》(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1976),頁1048。林堯. 69. 崑岡等著,《大清會典事例》(北京:中華書局,1991),頁210-1、831-2。. 70. 張廷玉,《明史》(臺北:鼎文書局,1981),頁3746。. 71. 徐松輯,《宋會要輯稿》,禮 4 5 , 1 2 。. 俞等纂, 《禮部志稿》(臺北:商務印書館,1983,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頁597-297-2。.

(24) .24..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3期. 而「文思院」則設有「犀作」專司製作「犀玉工巧之物」。72元代保管單位 不詳,製造則有「犀象牙局」負責。 73明代保管單位亦未詳,製造則應屬 「都水清吏司」之下屬單位承應。74清代專司掌管犀角儲存的單位是隸屬於 「廣儲司」的「皮庫」 ,惟相關器物之製造單位不詳,然就清代政書所述「內 務府」的職掌推測,或者應屬「造辦處」該管。 古人對犀角的珍視態度,除了反映在官方的服制器用之上,民間也視 犀角製品為奢侈之物。 《明實錄》裡記錄著一件發生在明神宗萬曆三十九年 (1611)的官員貪汙案,受黃山地區土豪吳養春賄賂的徽州知府鄔元會稍後被. 朝廷革職拏辦,而在他受賄的清單中,以犀角製成的「犀杯」、「犀爵」就 多達二十件。 75事實上,明清時期,民間頗不乏以雕製犀角器物聞名的工 匠,像是鮑天成就是一位在晚明得享大名的犀角雕刻家。王世貞在《觚不 觚錄》裡就曾經記載,鮑氏不僅因高超的犀雕技巧而得與「縉紳坐」 ,其作 品甚且還流入宮中。76值得一提的是,明清犀角工藝品的流行,還可以從 當代古玩交易市場上得到側面的印證。例如,根據 2009 年 10 月「佳士得 拍賣公司」(CHRISTIE’S)的官方數據,2003 年以來,該公司共經手 126 件 明清時期的犀角工藝品,其中「犀杯」就佔了 94 件,其他還有「鑲犀嘴煙 袋」以及犀角的成株雕刻。77 藥材,是犀角在古代中國社會裡的最後一種身分。根據出土兩漢醫藥 簡牘,以及北宋大觀二年(1108)的《經史證類大觀本草》的記載,犀角是《神. 72. 徐松輯,《宋會要輯稿》,職 官 2 7 , 1 、 職 官 2 9 , 1 。. 73. 不著撰人,《大元聖政國朝典章》,頁209。. 74. 李東陽等撰,《大明會典》(臺北:國風出版社,1963),頁2709-2。. 75.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勘,《明實錄》,卷485,頁9135。. 76. 王世貞,《觚不觚錄》(上海:商務印書館,1937,叢書集成初編本),頁17。. 77. 該項資料得之於 CHRISTIE’S 之拍賣網頁系統 http://www.christies.com/features/welcome。.

(25) 陳元朋.傳統博物知識裡的「真實」與「想像」. .25.. 農本草經》所收藥物,其後漢魏之間的名醫們又對其療效有所增補,但在 西漢初年的「馬王堆醫方書」裡卻不見該藥物的使用例證。換言之,文獻 上犀角成為傳統中國醫學藥用素材的時間,或許還在西漢初年後。關於犀 角的療效的判定,在東漢以迄魏晉這個時段裡,大概經歷了一次比較大幅 度的調整。其中, 《本經》原載藥效所主如「百毒蠱疰」 、 「邪鬼瘴氣」 、 「殺 勾吻」 、 「鴆羽」 、 「蛇毒」 、 「除邪」 、 「迷惑魔寐」等,大多屬於解毒的一類, 且不乏巫術色彩的認知。 78而漢魏之際名醫們的認知,雖然仍舊承認犀角 解「諸毒氣」的功效,但像是新添入的「療傷寒溫疫」與「頭痛寒熱」之 類的藥效判定,則圍繞的是傳統醫學的寒熱用藥理論。79就傳世文獻看來, 漢唐之間醫方中使用犀角的例證頗多,像是日本成書於西元 982 年的《醫 心方》,內中就收錄了 29 首使用犀角合藥的方劑,而其來源則包含《千金 方》 、 《集驗方》 、 《廣濟方》 、 《如意方》 、 《拯要方》 、 《錄驗方》 、 《廣利方》、 《僧深方》 、 《肘後方》 、 《小品方》 、 《劉涓子方》 、 《產經》 、 《子母秘錄》 、 《崔 禹錫食經》等中世方書醫籍。總體而言,文獻上所見中世醫家對於犀角的 運用,主要都著眼於「去熱散血」與「解毒」這兩種藥效上,而其適應的 症狀則包括了腹痛、便血、癰疽、豆瘡、陰瘡,以及各種中毒症狀。 80基 本上,中世犀角醫方的藥學理路,還是著眼於其「寒」的屬性,這同時也 是漢魏名醫對於這種素材所提出的藥學見解之一。 宋代醫方亦多使用犀角之例。比較突出的案例是北宋太宗淳化三年 (992)所編《太平聖惠方》 ,該書總共收錄了將近八百餘首使用犀角的醫方。. 不過,由於這部方書所搜集的醫方,大都經過當日翰林醫官們的「校刊編 78. 馬繼興主編,《神農本草經輯注》(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1995),頁425-426。. 79. 尚志鈞輯校,《名醫別錄》(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1986),頁174。. 80. 丹波康賴撰,趙明山等注釋,《醫心方》(瀋陽:遼寧科學技術出版社,1996),頁 310、326、339、364、471、472、473、481、532、547、551、558、615、616、629、 630、708、754、755、758、1006、1015、1024、1028、1182、1194、1198。.

(26) .26..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3期. 類」,並從而衍生出許多「加減方」,再加上古代方書內容輾轉傳抄的文本 特徵,因此不能用來作為判定此時期醫家大量使用犀角製藥的史料。相較 之下,還是《太平惠民和劑局方》比較能夠適切反映實際的狀況。根據本 文的察考,在這部專載宋代官設「惠民和劑局」所售成藥處方的著作內, 共有 16 則醫方使用了犀角這味藥物,而其對應症狀則包括了各種「積熱」 、 「邪熱」與「小兒痘疹發熱」。很明顯的,宋代官方所售成藥之所以使用犀 角,仍然是著眼於其傳統的藥性認定。81 金元以降,傳統藥學從臨床走向理論建構,而醫家對於犀角的藥性鑒 定,也走向形而上的方域。自從張元素論證犀角為「陽中之陰,入陽明經」 之後,明清有些醫家還認為犀角是「一切心經蓄熱」與「和陽療鼻血衄」 的「必用之品」。82明代李時珍綜合前人觀點,在《本草綱目.獸部》提出 藥理方面的看法,他說: 犀角,犀之精靈所聚,足陽明藥也。胃為水穀之海,飲食藥物必先 受之,故犀角能解一切諸毒。五臟六府,皆稟氣於胃,風邪熱毒, 必先幹之。故犀角能療諸血,及驚狂斑痘之證。83 李氏論述,主要建構在「足陽明胃經」的「屬胃」關係之上,而所謂「稟 氣於胃」、「水穀之海」的說法基本上都反映了此種認知。由於千百年來人 們使用犀角的臨床經驗,都顯示其在「解毒」、「清熱」、「斑痘」、「驚狂」 上具有療效,再加上這些症狀又與《靈樞經》所載「足陽明胃之脈」的「所 生病」者相符,因此李氏上承張元素的認知,乃有上引的論述。84. 81. 劉景源點校,《太平惠民和劑局方》(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1985),頁2、5、7、 11、13、21、209、215、219、221、284、376、386、440、460、471。. 82. 黃退菴,《藥籠小品》,收入《友漁齋醫話》(上海: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1990), 頁44。. 83. 李時珍,《本草綱目》(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1995),頁1975。. 84. 楊維傑註譯,《黃帝內經靈樞譯解》(臺北:台聯國風出版社,1984),頁110-113。.

(27) 陳元朋.傳統博物知識裡的「真實」與「想像」. .27.. 值得一提的是,有別於唐宋以來犀角製劑徒見於方書記載,但卻缺乏 實用個案的現象。在此時期傳世眾多的方論類與醫案類著作中,我們除了 可以看見醫家使用這種藥物的臨床案例外,85有時還可以覘見這種素材在 當時醫療市場上所具有的高昂身價。例如,明末清初醫家喻昌(1585-1664) 在《醫門法律》中論及「碧雪」——一種專治口舌瘡腫的藥粉時,即推崇 此方「不用黃芩、犀、羚等貴重之藥」,因此至為「簡便」。86事實上,這 種顧及犀角價昂非一般庶民所可負擔,甚至因此調整配方的醫家仁心,一 直到民國初年還時可得見。1917 年,石念孫在他的《王氏醫案譯注》中述 及清代名醫王士雄以「調胃承氣散」混和「犀角地黃湯」以療「韓名諒兒 婦重身患熱病」這則醫案時,就還特別注明:「此方貧者去犀角」87。就這 一點看來,犀角之價昂,不獨存在於它作為工藝品素材的場合裡,同時也 體現在它的醫療身分上。. 三、 歷代「犀牛」形象小考 有關中國古代犀牛形象的史學論述,自廿世紀八○年代以來即屢見不 鮮。一般而言,研討既然是針對事物的外在形象而發,各種圖版與文物方 面的相關資料自然也就成為學界進行相關研究時的主要素材。值得注意的 是,在犀牛這個案例的形象探討裡,研究者們的思考路徑卻經常出現以下. 85. 喻昌著、李懷芝校注,《寓意草》,收入劉更生主編,《醫案醫話醫論名著集成》 (北京:華夏出版社,1997),頁41-42。該醫案題為〈辨治楊季登二女奇證奇驗〉。 又程杏軒亦曾使用犀角合劑以療「陽明血脈」之病,詳見程杏軒,《程杏軒醫案續 錄》(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1990),頁63。該醫案題為〈許月鄰翁令愛齒衄〉。. 86. 喻昌,《醫門法律》(臺北:文源書局,1969),頁129。. 87. 有關《王氏醫案譯注》一書,本文未見紙本,此處所引乃取之於「氣網站」所收錄 的該書電子書。該書所在網站網址為 http://www.theqi.com/cmed/oldbook/book11/b11_01.html。.

(28) .28..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3期. 兩種可以再作商榷的特徵:一、對於文物史料的過度詮釋;二、單純地將 形象在歷史時空裡的傳衍歸因於人們的目擊與否。此中,前者可以文榕生 為代表。在〈古人眼中的犀牛〉 、 〈南徼牛—古人認識的犀牛(中)〉兩文中, 文氏不止一次的提及了 1977 年「中山王 墓」所出土的「犀牛器座」與「犀 形銅投壺」(見附錄二),並以這兩件器物「角生於頂」的「犀牛」外形,指 出「這一帶曾有野犀分布」、「至晚到戰國時,野犀已經消失,以致工藝品 的造型失真」。88然而,上個世紀七○年代的中山國出土銅器本無命名,文 氏所謂的「犀牛器座」在《中國美術全集》中纔被命名為「錯金銀銅犀屏 風插座」,而被他認為具有「犀形」的「銅投壺」,在最初的發掘報告中也 只名之為「筒形器」。89換言之,「犀牛」的形象認知,其實全來自於現代 觀覽者的主觀認知。問題在於,想當然爾的文物詮解,其實是有其後續危 險性的。就像「中山國」所出土的銅器那般,倘若製作者所描摩的是另一 種生物,甚至是想像中的物類,又焉能據之以推斷華北地區犀牛的絕跡時 間?至於後者,則是目前所有討論古代中國犀牛形象變遷論述的通相。例 如,在孫機的〈古文物中所見的犀牛〉 ,以及上述文榕生的〈古人眼中的犀 牛〉兩文中,在臚列歷朝各代逐漸失真之犀牛形象後,兩位研究者都傾向 將「中國有否產犀」來作為「形象是否失真」的主要判斷準據。90不過, 可以再作思考的是,中世以降的古代中國,犀牛雖然幾近絕跡,但在若干 特定的狀況下,目擊活生生犀牛的機會也並不是全然無有;那麼,又何致 於出現全面失真的現象呢?而就這個層面看來,犀牛有沒有絕跡於中國,. 88. 文榕生,〈古人眼中的犀牛〉,頁35。文榕生,〈南徼牛——古人認識的犀牛(中)〉, 頁51。. 89. 中國美術全集編輯委員會編,《中國美術全集.雕塑篇1》(北京:人民美術出版社, 1985),頁132;孫華,〈中山王墓銅器四題〉,《文物春秋》,第1期(石家莊, 2003.02),頁59-60。. 90. 孫機,〈古文物中所見之犀牛〉,頁84;文榕生,〈古人眼中的犀牛〉,頁37。.

(29) 陳元朋.傳統博物知識裡的「真實」與「想像」. .29.. 或許並非相關圖版與文物所透露錯誤形象的惟一原因。失真的形象,應該 導因於更為複雜的因素。 在以下的論述中,本文不擬對以往學界的成說逐一加以評論。本節呈 現圖象的目的概在提出以下的問題:為何在「生犀」尚可得見的前題下, 古代中國的犀牛形象還會出現誤差?本節先勾勒「失真」的貫時性輪廓, 至於「致變之因」則留待下節再作討論。 北宋仁宗嘉祐三年(1058),「校正醫書局」奏請朝廷仿傚唐顯慶年間編 修《本經》之例,圖繪本草諸藥之「畫圖」 。當時,對於中國境內土產的藥 物,朝廷規劃由「識別人」詳認外觀並「逐件畫圖」;而「番夷所產」,則 是令有司詢問「榷場、市舶商客」 ,然後「封角」藥物原件賚送入京,並「照 證畫成本草圖」。91按照今存〈本草圖經奏敕〉的內容,這項大規模的全國 藥材圖繪工作,一共持續了三年的時間,並由學識淵博的大臣蘇頌 (1020-1101)總理其事。然而,就在如此嚴謹的編纂流程下,犀牛的寫真卻出 現了失真的狀況。 附錄三由左至右,分別出自北宋大觀二年(1108)之《大觀經史證類備急 本草》(1211 年劉甲本)、金泰和年間(1201-1208)之《重修經史證類備用本草》 (晦明軒本),以及南宋紹興廿七年 (1157)之《紹興校定經史證類備急本草》 (1836 年神穀克楨本)。92根據學者的考證,這三個版本的《證類本草》所收. 藥圖數量有別,各本藥圖也時有差異。93細觀三圖影,除了犀牛的體態、 91. 事見〈本草圖經奏敕〉,該文載於蘇頌編撰、尚志鈞輯校,《本草圖經》(合肥:安 徽科學技術出版社,1994),頁3。. 92. 唐慎微撰,艾晟刊訂、尚志鈞點校,《大觀本草》(合肥:安徽科學技術出版社,2004), 頁573;唐慎微撰,尚志鈞、鄭金生、尚元藕、劉大培校點,《證類本草》(合肥: 安徽科學技術出版社,2004),頁456;王繼先等撰、尚志鈞校注,《紹興本草校注》 (北京:中醫古籍出版社,2007),頁529。. 93. 尚志鈞、林乾良、鄭金生著,《歷代中藥文獻精華》(北京: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 1989),頁213-214。.

(30) .30..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3期. 蹄形有失真實外,最大舛誤當推那隻長錯位置的犀角。問題是,北宋時期 「生犀」是曾自海外貢至中國的。仁宗嘉祐三年(1058)的宋臣們,即使來不 及見到百年前真宗朝那隻貢自交趾的犀牛,但神宗元豐年間交阯還曾進貢 了兩頭「馴犀」 ,相隔不過廿五年,但徽宗朝的本草藥圖,卻還是一如嘉祐 之誤。94 頭頂一隻獨角的犀牛形象,在宋代以降的諸家本草文本中,一直有其 堅軔的生命力。附錄四由左上至右下,分別出自元成宗元貞元年(1295)胡仕 可的《補增圖經節要本草歌括》(熊氏種德堂刊本)、95明佚名《宮廷寫本食物 本草》(明彩繪本)、96明萬曆卅一年(1603)李時珍的《本草綱目》(江西初刻本)、97 明萬曆四十年(1612)李中立的《本草原始》(作者手書本)、98明崇禎元年(1628) 陳嘉謨的《本草蒙荃》(劉孔敦本)、99清康熙三十三年(1694)汪昂的《本草備 要》(文富堂刊本)。100可以清楚的看見,犀牛的身形在各家本草藥圖中的差. 94. 請見本文「附錄一:歷代進貢犀牛簡表」。. 95. 胡仕可編、熊宗立增補、鄭金生點校,《補增圖經節要本草歌括》,收入《海外回 歸中醫善本古籍叢書》(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3)冊9,頁293。又,鄭金生所 撰該書之〈校後記〉,對於該書有深入的介紹,鄭氏並認為該書藥圖「仿畫於《證 類本草》,其質量又等而下之」,詳見該書頁344-347。. 96. 佚名,《宮廷寫本食物本草》,收入《中國本草全書》(北京:華夏出版社,2000), 卷27,頁412。又,有關該書的研究,請見鄭金生,〈明代畫家彩色本草插圖研究〉, 《新史學》,第4期(臺北,2003.12),頁65-119。. 97. 陳可冀、傅世垣、陳貴廷主編,《本草綱目通釋》(北京:學苑出版社,1992)下冊, 頁65。. 98. 李中立撰繪,鄭金生、汪惟剛、楊梅香,《本草原始》(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7), 頁459。又,該書鄭金生撰有〈導讀〉一篇,內中對於該書附圖有所評價,請見該 書頁1-6。. 99. 陳嘉謨撰、張印生、韓學杰、趙慧玲校注,《本草原始》(北京:中醫古籍出版社, 2009),頁354。又,有關該書之評價與所附藥圖之數目,見尚志鈞、林乾良、鄭金 生著,《歷代中藥文獻精華》,頁277-279。. 100. 汪昂,《增批本草備要》(臺北:大方出版社,1975),頁209。又,有關該書附圖之 評價,請見尚志鈞、林乾良、鄭金生著,《歷代中藥文獻精華》,頁327-328。.

(31) 陳元朋.傳統博物知識裡的「真實」與「想像」. .31.. 距頗大,有些狀似鹿豕,也有些幾近乎牛,但所有圖象的共通點,還在頭 頂的犀角。此中,比較值得注意的是那幅以彩繪形式呈現的 《宮廷寫本食 物本草》之犀牛圖,其所繪體態較具寫實風格。根據該書今刊本的序文考 證,其圖或為明孝宗弘治十八年(1505)「太醫院」的「初次進呈本」。101然 而,所可怪者在於,這隻犀牛雖然是上呈給皇帝御覽的,且其繪製時間距 離明英宗天順四年(1460)的那次犀牛進貢僅四十餘年,但犀角還是長錯了地方。 角生頭頂的犀牛,其實並非兩宋以下各主、傍流本草藥圖所獨有。宋 代以前,雖然醫療文本中的圖象難尋,但實物資料仍然不乏這種疑似「犀 牛」的動物身影。2007 年 11 月 6 日倫敦「佳士得拍賣公司」(CHRISTIE’S, King Street, London)以 102500 英磅售出的一隻青銅動物雕塑就是其中的顯. 例。附錄五所示器物,根據 CHRISTIE’S 委託美國「洛杉磯郡藝術博物館」 (LACMA) Dr.Pieter Meyers 所進行的實物鑑定指出,這尊長度約 12.5 公分的. 青銅雕塑,表面鏤有花紋,而從其製作工法、細部金屬溶接狀態,以及「熱 釋光法」(Thermoluminescence dating)所測得的數據,都顯示其製作時間應為 唐代。102從外觀上看來,這隻動物在體形與頭部的樣貌上都極近似自然界 中的犀牛,而如果將之認定為犀牛,則其形象亦較宋代的為寫實。不過, 長在這隻動物頭部的角,則與前列各圖有所出入,除了頭頂部分外,其鼻 端亦有一較小的角。事實上,這種形式的圖形,在唐代似乎還是一種常態。 附錄六由左上至右下,前兩圖分別是「日本奈良東大寺正倉院」所藏之「平 螺鈿背丹鏡」及其局部縮圖,後兩圖則同為「正倉院」所藏之「茶地犀連 珠文錦殘片」(局部),以及太田英藏氏所繪之線描復原圖(局部)。103根據《正 101. 請見〈影印《食物本草》彩繪本序〉,收入《宮廷寫本食物本草》,頁1-4。. 102. 此一文物的圖影、外觀描述、製作技法與鑑定報告,均見於該公司官網之 past lots 項下,搜尋名稱為 “BRONZE FIGURE OF A RHINOCEROS”。. 103. 宮內廳正倉院事務所編,《正倉院寶物》(東京:朝日新聞社,1989),南倉 No. 5, 6; 中倉 No. 163。.

(32) .32..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報第33期. 倉院寶物》編纂者的鑑定,「平螺鈿背丹鏡」經 X 光分析調查,發現其素 材內含銅 70%、錫 25%、鉛 5%,符合唐代中國鏡的一般化學組成;而「茶 地犀連珠文錦殘片」的花紋形式則符合初唐西域地區的風格。104因此,這 一鏡一錦應該皆是自唐帝國輸入日本之文物。可以清楚的看見,這兩隻動 物除了鼻端之角的方向與附錄五那隻「疑似」犀牛的唐代青銅雕塑相反外, 在身形與頭頂之角這兩點上,三者幾乎如出一轍。 中國古代其實不乏有關犀牛形象的正確表述。就現存的實物史料看 來,相關的文物大抵都集中在晚商以迄西漢這個時段裡,而唐初則是其時 間下限。茲以附錄七呈現其形象。根據「國際犀牛基金會」(IRF)的官方報 導,分佈在亞洲地區的犀牛有「雙角」的「蘇門答臘犀」 ,以及「單角」的 「爪哇犀」與「印度犀」。而當代中國古生物學家的發掘則顯示,「印度犀」 似乎並不存在於新石器時代以來的華中、華南地區。105因此,如果就現行 的古生物學調查成果而言,附錄七中所有的「雙角犀」都應該屬於「蘇門 答臘犀」,而所有的「單角犀」則應是「爪哇犀」。總體而言,圖中所列古 代犀牛形象都具有相當的寫實程度。例如製作時間被評估在戰國中晚期至 西漢的「錯金銀雲紋犀尊」 ,由於其「雙角」的形象,因此向來被學界認為 是「蘇門答臘犀」的擬真之作,但其實這隻犀牛體幹上所雕鏤的複雜花紋, 也可以視為是力證。106因為,這些花紋或許是「體毛」的象形之作,而「蘇 門答臘犀」則正是現存犀牛品種中惟一的「披毛犀」 。107此外,座落在唐高. 104. 宮內廳正倉院事務所編,《正倉院寶物》,南倉個別解說,頁7-8;中倉個別解說, 頁52。. 105. 劉洪杰,〈全新世的中國犀類及其地理分佈〉,頁39。. 106. 關於這件文物,當初發掘者認為是「非洲犀一類」,見陜西省考古研究所,〈陜西 興平縣出土的古代嵌金銅犀樽〉,《文物》,第7期(北京,1965.07),頁12。但孫機 主張為「蘇門答臘犀」,見孫機,〈古文物中所見之犀牛〉,頁80-84。. 107. 孫機,〈古文物中所見之犀牛〉,頁8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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