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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INTERNET)智慧財產權問題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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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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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網際網路智慧財產權問題之研究

A Resear ch on the Inter net Related Pr oblems

in Respect of the Intellectual Pr oper ty Rights Law

計畫編號:NSC 87-2414-H002-029

執行期限:86 年 8 月 1 日至 87 年 10 月 31 日

主持人:謝銘洋

執行機構及單位名稱: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

E-Mail: [email protected] 一、中文摘要 網際網路興起後,已經成為未來資訊 社會中人與人的重要溝通工具,由於透過 網際網路可以傳輸的資訊相當多,而其中 許多是受有智慧財產權保護者,因此所牽 涉到的智慧財產權法問題就相當多而且重 要。本研究計畫在於就際網路運用上所涉 及之智慧財產權問題加以研究,包括網路 上資料的重製與傳輸、網路使用者與提供 者的責任、網路上電子資料庫之保護,以 及網域名稱(Domain Name)的保護等問 題,並嘗試對於問題之解決提出一些建議 。 關鍵詞:網際網路、電腦網路、智慧財產 權、著作權、重製、散佈、資料庫、 網址 Abstr act

Internet is becoming more important as one essential mean to communicate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today, and the major role it will play in the field of communication of the future is expected to increase even more. Many important legal issues are involved in the use of Internet since we can receive much information via the transmitting of Internet, and a lot of the information is protected by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Law. Our research project concentrates on issues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Law that concern the Internet use, such as the duplication and transmitting of information on Internet, obligations of Internet users and

providers, and legal protection over Domain names and electronic data base on Internet. We also try to suggest some possible solutions to these problems.

Keywor ds: Cyber law, Interne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opyright, copy, domain name, distribution, transmission 二、計畫緣由與目的   近年來隨著網際網路(Internet)之發 展 與 國 家 資 訊 基 礎 架 構 ( NII: 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之建立,網際網 路已經對現有的社會生活造成極大之衝擊 ,並帶來許多新的問題,其中網路上的智 慧財產權保護即屬於一個重要的問題,因 為網路上所流通之資訊,許多均受有智慧 財產權之保護,而在網路上數位式之傳輸 方式與使用形態,與往昔迥然不同,對智 慧財產權之保護而言,將造成相當大之威 脅,因此傳統之智慧財產權法應如何因應 ,以使權利人之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兩 者得以相調和,便成為重要之問題。   本研究之主要目的即在於對於上述問 題加以探討,希望透過本研究,能對上述 問題有深入之了解,並對問題之解決提出 積極之建議,特別是現行智慧財產權法應 如何因應,包括對現有法律之解釋適用, 甚至可能之修法建議。 三、結果與討論      本研究計畫所欲研究之對象為與網際 網路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問題,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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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對於網際網路之發展與運用有極為重要之 影響,因為網路上所流通之資訊,許多均 受有智慧財產權之保護,例如電腦程式、 圖片、文章、音樂等,而網路資訊之複製 、流通極為快速,而且無地域上之限制, 其數位式之傳送與利用之形態與迥異於往 昔,欲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極為容易, 因此應如何確保權利人之權益,同時並對 權利人之權利範圍做適當之限制,使網際 網路不因權利人之權利過大,而妨礙一般 人對網際網路之利用,亦即如何在個人權 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取得平衡,乃成 為一極為重要而難以解決之問題。此一問 題如果無法解決,將在權利人與利用人之 間產生極大之衝突與糾紛,對於網際網路 之進一步發展將有相當不利之影響。 網際網路上所涉及之智慧財產權議題 ,主要包括: (一)網路上所流通之資訊,哪些受有智 慧財產權權之保護?其保護之標準 如何? (二)網路上之重製與傳輸,與傳統之重 製、散佈方式相較,有哪些特殊性 ? (三)各種網路上之行為,包括一般使用 者和資訊提供者,甚至網路管理者 之行為,其在智慧財產權法上之意 義分別如何?其是否應為其行為負 責任? (四) 全球資訊網路(WWW)之網域名 稱(domain name),是否應予以保 護?應如何予以保護? (五)網路上之資料庫應如何加以保護? 本研究計畫即以上述諸議題為中心, 深入加以探討。   就第一個議題而言,網路上流通的資 訊,有些可能會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但並非所有的資訊都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保 護,是否受保護應視其是否符合保護要件 而定。依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其所保護 的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 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第三條第一項第 三款),雖然著作權法中對於何謂「創作 」未明確加以規定,但是依著作權法的立 法目的並參酌各國的規範,可以了解除了 必須是文化面的創作外,尚必須是:1.具有 原創性,2. 屬於人類精神上之創作,3. 具 有一定之表現形式,4. 足以表現出作者的 個別性或獨特性,且 5. 並未被著作權法第 九條排除在外者,始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保 護。   由此一保護標準可知,許多資訊並不 受著作權法保護,例如各種法令、判決, 以及許多在 BBS 上的網友間之簡單問答。 值得注意者,許多以政府機關之名義所公 佈之公報、年報、政府施政方針、推廣或 宣傳之文書、與業務相關之資訊,以及各 種統計資訊,其性質應屬於「公文書」, 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而為社會大眾所得 自由利用之資訊,可以在網路上自由流通 。 除著作權法外,有些資訊則是受營業 祕密法保護者,如未經所有人之同意即擅 自將其上載到網際網路上、擅自將其在網 際網路上流通,或破解他人的網站而取得 他人的祕密資料,都有可能違反營業祕密 法。 除著作權法與營業祕密法之外,有些 資訊是屬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所保護的個人資料,在使用上仍須注意, 惟其並不屬於本研究計畫範疇。 第二個議題涉及網路上的重製、傳輸 與散布。網路上傳輸的資訊都經過數位化 ,而數位化的資訊在極短的時間內就能夠 進行完整的重製與傳輸,且次數並無限制 ,此與傳統著作物須耗費甚多時間與成本 才能完成重製與散布的情形截然不同。雖 然社會大眾因而可以更方便地取得與利用 資訊,但相對地,著作權人的權益就遭受 相當大的威脅。因此如何在網際網路興起 後,確實地保障著作權人之利益,就成為 重要的問題,特別是傳統著作權法是以有 形物之重製與散布為規範之對象,許多規 範對於數位化之重製與散布並不見得仍然 適用。為此,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 )在一九九六年底,率先通過兩個國際公 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公約」( WIPO Copyright Treaty,簡稱 WCT),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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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與錄音物公約 」(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簡稱 WPPT),為未來各國的著作 權法提供新的發展方向。在這兩個國際條 約中,特別賦予著作權人「向公眾傳播的 權 利 」 ( Right of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使權利人享有授權他人以有線或 無線方式向公眾傳播或提供其作品,讓任 何人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取得 其作品的權利,亦即使權利人可以享有以 隨選(on demand)、非同步的方式,提供 其著作內容的權利。因此如果未經著作權 人同意就擅自將其著作放在網路上供人使 用,就會構成對其著作權之侵害。這兩個 國際條約同時也要求個會員國必須要規範 禁止他人規避作者就其著作所使用的技術 措施,例如作者為避免他人擅自重製其著 作而設之授權碼,並禁止他人任意除去表 示作者或有關權利聲明的管理資訊。美國 不久前亦通過「一九九八年數位化千禧年 著作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增修著作權法之規定,明文 禁止規避對著作的技術保護措施,亦不得 製造、進口、向公眾販售、提供或運送相 關之技術、產品、服務、裝置或零組件, 亦禁止提供、散布不實之著作權管理資訊 ,或刪除、竄改他人之著作權管理資訊。 這些規範都在於強化著作權人之地位,使 其在網際網路發展的過程中受到周延之保 護,值得我國參考 第三個議題牽涉到如果網路使用者或 資訊提供者有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時, 固然網路使用者和資訊提供者對於自身之 行為必須要負責,然而提供網路服務者是 否亦要負責任,引起相當大的討論和爭議 。就此問題,德國於 1997 年通過「資訊服 務與通訊服務法」,其中之電信服務使用 法規定電信服務提供者所提供者為自有內 容時,服務提供人依據一般法律規定負責 ,所提供者為第三人之資料時,僅在服務 提供人明知,且技術上可能並可期待其阻 止之範圍內負責,而若僅對第三人資料提 供使用連結,則無須負責,同樣地基於使 用人要求而自動且暫時持有第三人資料, 擬制為提供使用連結,亦無須負責。美國 「一九九八年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對 於網際網路服務提供人之著作權侵害責任 ,包括其在數位化網路通信、系統儲存及 儲存於服務提供人之資訊等各種情形下的 責任,均明文加以規定,基本上其是傾向 於在一定條件下免除網路服務提供者之責 任。 第 四 個 議 題 有 關 網 域 名 稱 ( domain name)的保護問題,目前世界各國對於網 域名稱之保護尚未有一致的規範出現。惟 許多國家之法院在處理相關糾紛案件之態 度,皆是傾向於不保護搶先登記之人,而 保護真正友使用該商標之人,美國法院近 來則傾向於以 1996 年之「淡化法」(Dilution Act)對於著名商標被他人搶先登記為網域 名稱之情形加以保護,此一趨勢值得重視 。本研究案認為欲解決網域名稱之紛爭, 一方面不妨從技術面增加供給,另一方面 則對於著名商標在網域名稱上之使用亦應 加以保障,以避免該著名標章之區別力被 弱化,同時並避免搶先註冊之情形。 第五個議題關於資料庫之保護,由於 網際網路上之資料庫都是數位式之電子資 料庫,此種資料庫儲存之資料量大且搜尋 容易,是未來資訊社會中不可或缺之工具 ,然而通常這種電子資料庫不容易取得著 作權法保護,應如何加以保護才能確保資 料庫業者之利益同時兼顧社會大眾取得資 訊之利益,已經成為各國重視的問題。一 九九六年三月十一日歐洲議會與理事會通 過「資料庫法律保護指令」,要求各會員 國必須對資料庫在現有著作權法之外,提 供特別保護,德國、英國都已經完成修法 對資料庫加以保護。另外,WIPO 於 1996 年底亦提出「資料庫智慧財產權公約草案 」,惟迄今尚未通過。美國雖於 1996 年亦 提出 H.R.3531 草案,但由於反對聲浪大, 於 1997 年提出另一草案 H.R.2652,並於 1998 年就後一法案再提出修正版本。由此 可知,資料庫之特別保護已經蔚為趨勢。 本研究計畫認為以我國的體系,不妨於著 作權法修改時另立「著作鄰接權」之專章 ,將錄音著作、表演著作等納入,以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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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國際體例,同時仿德國立法例,將資料庫 之特別保護置於該章之內,如此將使法律 體系更為完整。 四、計畫成果自評 由於本研究計畫所探討之問題仍在發 展中,因此執行本計畫在進度上較原先預 定稍有落後,雖然如此,原先預定之目標 皆已順利達成,包括相關文獻之蒐集、國 際組織與各國相關規範之探討等。在研究 成果之學術與應用價值方面,本研究計畫 使網際網路在智慧財產權法之領域所引起 的問題有所研究與探討,對於法院適用法 律於具體個案以及未來修法方向,都有相 當大之價值。惟由於本研究計畫之範圍相 當廣,涵蓋面及於五大議題,囿於時間關 係,難免對於部份議題無法極為深入,況 且該等議題在國際間仍繼續發展中,而尚 未有定論,這些均有待後續之研究繼續充 實。 五、參考文獻 [1] 石世豪,我國網路立法的「虛擬」空間,新聞 學研究,民 87.01 頁 1-6。 [2] 常天榮,網際網路對著作權法的衝擊--簡介美 國 1998 年數位化千禧年著作權法案,商業現 代化,民 87.09 頁 41-44。 [3] 張雅雯,網路服務提供者就網路違法行為之法 律責任,律師雜誌,民 87.09 頁 43-51。 [4] 張雅雯,網際網路連線服務提供者就網路違法 內容之法律責任-上 -,資訊法務透析,民 87.03 頁 16-26。 [5] 張雅雯,網際網路連線服務提供者就網路違法 內容之法律責任-中 -資訊法務透析,民 87.05 頁 17-27。 [6] 張雅雯,網際網路連線服務提供者就網路違法 內容之法律責任-下 -資訊法務透析,民 87.06 頁 27-36。 [7] 陳家駿,網路科技與法律,臺灣法學會學報, 民 87.11 頁 49-90。 [8] 陳家駿,談 Internet 網路著作權法律問題,研 考報導,民 87.04 頁 35-44。 [9] 章忠信,網路服務業者之著作權侵害責任,萬 國法律,民 87.02 頁 39-64 。 [10] 葉芳如,網際網路法律面面觀,資訊與電腦, 民 87.10 頁 111-115。 [11] 謝銘洋/陳曉慧,德國對網路服務之規範--資訊 服務與通訊服務法「多元媒體法」,月旦法學 ,民 87.05 頁 83-92。

[12] Davidson/Engisch, Trademark Misuse in Domain Name Disputes, 1996

[13] Gilbreth, Computer software and the Internet, 1995

[14]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 The 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he "White Paper")

[15] Kelly/Kum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n the Information Super Highway, 1996

[16] Marx, Electronic publishing on the Internet: a new era for online information services, 1996

[17] Nash, Copyright Protection on the Glob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1994

[18] Pennsylvania Bar Institu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on the Internet, 1996

[19] Smedinghoff, Online law: the SPA's legal guide to doing business on the Internet, 1996

[20] Stuckey, The Internet & Online Law, 1996

[21] United States. Congress. House, NII Copyright Protection Act of 1995

[22] Barta/Markiewicz, Datenbank als

schutzfähiges Werk im Urheberrecht, 1996

[23] Katzenberger, Urheberrecht und UFO-Technik - Bewährung des Urheberrechts im Zeichen der digitalen Revolution, 1996

[24] Kur, Kennzeichenkonflikte im Internet, 1996

[25] Lehmann, Computer Law, 1996

[26] Schwarz, Merkmale, Entwicklungstenden-zen und Problemstellungen des Internet, 1996

[27] Schwarz, Urheberrecht im Internet, 1996

[28] Hackemann, Urheberrechtlicher Schutz von Datenbank - rechtsverglei-chend und nach internationalem Recht, ZUM 1987, 269 ff.

[29] Berger, Der Schutz elektronischer Datenbanken nach der EG-Richtlinie vom 11.3.1996, GRUR 1997, 169, 170 f

[30] Kappes, Rechtsschutz computergestützter Informationssammlungen, 1996, S. 173 f.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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