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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爭議與保障」座談會會議實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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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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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爭議與保障」座談會會議實錄 一、緣起: 有關勞工退休金條例於經發會決議達成共識後,勞工退休新制儼然成 形,但尚有許多爭議點,於政界、勞工界、學界熱列討論中,中華民 國退休基金協會於本次座談會中邀請到各界人士,希望籍由各方專家 寶貴的意見及互動式討論,使制度的設計更為圓滿周延。 二、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退休基金協會 三、時間地點: 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 中國輸入銀行第一會議室 四、主持人: 符寶玲. 中華民國退休基金協會副理事長. 五、與談人: 王儷玲. 政治大學教授. 郝充仁. 淡江大學教授. 陳伸賢. 經濟部參事. 陳聽安. 考試委員. 單驥. 中央大學教授. 楊永芳.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長. 鄭村棋. 台北市政府勞工保險局局長.

(2) (按姓氏筆劃排序) 六、列席單位及代表: 銓敘部退撫司. 江汶珠副司長. 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管理會 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監理會. 柯輝芳專員. 勞保局財務處. 李靜韻專員. 中央信託局勞基投資科. 謝美玉襄理 黃美琴經理. 中華民國投信投顧公會. 呂芳燿召集人. 建弘文教基金會. 胡斐雯專員. 主席: 台灣人口老化問題日益嚴重,廣大勞工人口的老年生活如何 保障,實為重要且嚴肅的課題,目前正值勞工退休金條例修 法之際,如何將勞工制度設計的更好,為各方關心的焦點, 故希望舉辦本次研討會,廣納各界意見,以提供修法者參考 ,以下請各位與談人就今天主題發表看法。 陳參事伸賢: 勞工退休金制度實施雖然由來已久,但卻問題重重,包括: 1. 勞工需在同一事業服務期滿才能領到; 2. 一旦發生關廠歇業的公司,員工退休金領取權益完全無 法獲得保障; 3. 舊制對雇主負擔重,且未來給付成本不易估算;.

(3) 4. 一旦提撥至中央信託帳戶後,非符合領取條件不能提領, 影響資金週轉率; 5. 對人力資源運用不利,因為員工一旦轉業或更換公司均無 法領得退休金; 6. 不利中高齡員工更換工作,因為許多雇主不願在進用員工 不久後,便須付擔高額的退休金等問題下,逐漸對舊制改 革形成共識。 勞委會很早便開始規劃勞工退休金新制,在民國 84 年以前, 當時規劃方向是以附加年金制為主,但 84 年之後,政策改以 個人帳戶及可攜式制度作為新制主軸,但勞工團體仍堅持延 續過去的規劃,以附加年金制為主要訴求,因此對二種制度 的採用一直有所爭議,直至今年的經發會,經過各方協商後 ,方對新制達成共識。 過去文獻對於老年生活保障制度多有討論,一般區分為三層 ,而目前經發會共識所討論的勞工退休金是屬於第二層部分 ,亦即企業年金,雖然在許多國家,此部分多是由勞資協商 決定,但我國目前勞基法規定是強制雇主提撥,而我們十分 明白,除了靠目前的退休金保障外,第一層的社會保險或國 民年金必須增加,勞工退休生活才有足夠保障。 在各方代表於經發會協商後,已對勞工退休金制度產生一個 妥協的共識,但其中仍有一些待釐清處,例如所謂附加年金 制的「附加」究竟意指為何,是否有基礎年金?附加年金制 是否有社會保險含義?在政府財政不介入的情況下,附加年 金制能否自給自足,而不發生制度失敗?許多勞工反應新制 有三種制度,過於十分複雜,不易選擇等。 根據經發會協商結果,勞委會隨即對新制草案進行調整,並 歸納以下重點: 1. 勞工可依未來所欲領取退休金的方式,決定採行的制度, 若想一次領取,可採個人帳戶制,如果想領月退休金,則 採附加年金制;.

(4) 2. 雖然政府財政不介入,但仍負責基金監督工作; 3. 由政府負責催繳工作; 4. 附加年金制採每三年精算一次,一旦發生財務問題,馬上 重新調整,目前精算結果是每年的提撥佔退休前薪資的千 分之 8,工作 30 年所得替代率為 24%。 陳考試委員聽安: 新制訂立的三制並行其實是政治妥協的結果,而附加年金制也 隱含了社會保險的概念;在世界各國行之有年的社會保險制度 ,其實存在許多問題,主要原因在於實施的社會需符合幾個主 要成立要件: 人口結構須穩定,否則易發生老化過快而無法支應的情況; 給付與提撥要相當,不能入不敷出; 沒有政治干預,完全秉持社會保險概念實施; 全體勞工的意見均得到反應,而非僅照顧部分有聲音的 勞工。 我國目前所推行的勞工退休金新制-附加年金制,是否對以上 成立要件都能符合,如果不能符合,未來發生制度失敗的可 能性將會很大,加重社會成本。 1. 2. 3. 4.. 王教授儷玲: 我認為將退休金新制改為可攜式及年金制,是一種立意良好的 改變,但新制的附加年金制,對雇主提撥率設限在 6%,不足部 分由員工補足,則失去原先保障的意義。 許多勞工擔心一旦退休金改為確定提撥制後,未來需承擔很大 的給付風險,因此不願採行,但有些須澄清的觀念是,不論個 人帳戶制或附加年金制,其實都存在著給付風險,而設計良好 的制度,是可以藉由風險控管等方式將風險處理掉,所以風險 不會太大,針對此一論點,我會稍後再作補充說明。 鄭局長村棋: 我認為新制本身如有設計缺陷的部分,就應作修正,而非含糊 略過,造成日後適用的困難。此外,有些問題在此請教各位專.

(5) 家 1.新制對原舊制勞工的利益並未考慮,使過去已工作數十餘年 的勞工,在舊制下領不到退休金,在新制下亦無機會獲得保 障,因此是否有對目前已適用多年的舊制員工進行其他的保 障計畫; 2.目前新制過於複雜,許多勞工根本不知如何選擇,其實計畫 不在多,只要能提供勞工退休後保障的計畫均可; 3.目前的制度是否屬於企業年金,而新制對勞工提供的保障是 否足夠? 單驥教授: 就目前新制的三點共識,我提出下列意見: 1.目前各方代表立場不同,對於制度的適用性及優缺點爭議不 休,我建議可由制度設計者、勞工主管機關、及其他勞工團 體各自設計良好制度,讓勞工充分了解後,自行選擇,由於 退休金屬於勞工權益,因此由勞工自己決定是最好的結果; 2.新制的附加年金制,對雇主設立提撥上限,而且在政府不出 錢的前題下,造成勞工必須付擔不足額部分,但是否會成為 世代互助而影響到制度的永續性,值得探討,此外由於政府 不出錢,未來勞工退休金制度公權力介入的正當性亦受影響; 3.未來三制實施後,相關行政作業及管理法規應作詳細設計及 規定。 在上述三項意見下,我亦提出三點解決方式, 1.勞工在選擇制度時,謹守「不貪」原則,否則承諾給付額愈 高,未來發生給付失敗的可能性愈大; 2.所設計的制度未來應可實施,而不是設計一個連設計者都不 敢參加的制度; 3.新制應儘快實施,並且開放由勞工選擇。 再談到給付估算的問題,在我對新制的提撥率進行估算的結果 發現,將提撥率設為 6%的情況下,個人帳戶制領取額與附加年 金制的月給付額間,會出現 2.08%的差額,這也就是要由員工 自行補足部分。.

(6) 另外在草案部分,有以下幾點意見: 1.勞工選擇新制的權利應開放至退休前五年均可變更,讓勞工 有更大的選擇空間; 2.第 22 條勞工提撥部分以 6%為上限的規定,應予放寬,如果是 考慮稅負優惠,則在稅負部分規定優惠上限即可; 3.草案公式的 S/M 應加括號,以免產生誤解; 4.有關其他年金制部分,如果係由公司自行控制經營該公司的 退休金,例如金融控股公司自行設立退休金制度,並且自行 經營管理,則對公司的員工而言,是否會風險過於集中;未 來員工轉業時,各制度間應如何轉換;雖說設計的制度須報 主管機關核定,但一旦未審核出其中問題,應由誰負責? 陳參事伸賢: 關於新舊制轉換的問題,其中對舊制員工權益保障,我們態度 是認為應由勞雇協商決定,如果協商成功,則舊制員工權益可 獲得保障,如果協商不成,員工仍可於符合舊制條件後再予領 取;先前勞工團體代表對此問題的看法,是認為應以退休前的 薪資標準計算,其實尚未退休,以退休標準計算也不見得合理 ,因此我想只要是對勞工有利的方式計算均可;過去舊制實施 時,有許多公司逃避退休金的繳納,因此不論舊制新制,對退 休金催繳的功能都須加強。 目前新制很清楚將勞工退休金歸為第二層保障,但現在第一層 保障尚未開辦;其實勞工老年生活保障部分,勞保的保障額一 定要加厚,勞工的保障才會完整,而附加年金制與個人帳戶間 財務缺口部分,應由勞工自行補足。 另提到可將選擇轉換制度的年限放寬,雖然對勞工會較好且實 務上可行,但是我們擔心發生道德危機的問題,一旦附加年金 制發生財務不佳時,就移轉至個人帳戶制,如果能夠克服其中 轉換計算標準的問題,放寬轉換年限應是可行的。 鄭局長村棋: 目前新制對舊制催繳部分並無規範,即使空有年資亦無法領到 退休金,對勞工而言,訴諸法律求償又遙不可及,對雇主而言.

(7) ,根本也無錢給付,因此現行舊制對小企業的員工保障較少, 在新制中亦對此部分略過,我認為勞工退休金制度應是大小企 業的員工都能得到保障,而不是僅照顧大企業員工,所以應從 社會保險角度切入,而非僅討論企業年金。 主席: 對於退休金保障問題,我想舉出美國的例子,目前在美國有勞 工退休金保障的人口僅佔全體勞工的 63%,但美國的法案規定, 公司一旦承諾給員工退休金,就有義務支付,如果公司一開始 表明公司福利中沒有退休金,亦不需要強制規定給。至於有承 諾給付退休金的公司,除了依法可強制要求公司給付外,還有 退休福利保障公司作為後盾,以保障員工的退休金。 所以在美國不是每家公司都需要支付退休金,端看各公司規定 ,但目前國內法規規定雇主必須強制提撥,因此雇主無法選擇 ,但勞工在選擇新制制度後,是否仍會發生制度失敗的問題, 尚有待精算方面的專家解惑。 郝教授充仁: 我們目前討論的勞工退休金分類,在世界銀行的三層保障中, 應屬於企業年金部分,而非社會保險。在許多社會福利的國家 ,第一層社會保險常發生無法支應的情況,多與剛才陳聽安委 員所提到四項成立要件無法達成有關,也因此發展出由勞工自 己保障自己的觀念,即第二層與第三層企業年金與個人年金的 部分。 過去舊制裡包含社會保險概念,使原本企業年金部分模糊化, 如今都必須調整,至於新舊制轉換的問題,舊制其實已面臨走 不下去的情況,使新制成為一條非走不可的路,我想部分中間 的勞工真的是被犧牲的一群,過去舊制得不到保障,現在新制 也得不到;但對年輕的工作者而言,新制愈早開始實施,未來 可領到的機會愈大,而對弱勢團體的保障,可以從社會救助或 社會保險角度思考;至於退休金制度究竟採確定提撥制或確定 給付制,則歸於勞雇關係決定。 鄭局長村棋:.

(8) 有幾點問題請教各位專家, 1.依前面各位的論點,是否台灣根本不可能實施社會保險制, 否則為何不能在目前的勞工退休新制部分,納入社會保險部 分; 2.各位都認為目前我國的勞工退休新制屬於企業年金,但我認 為在當初規劃時,並非單純僅有企業年金的構想,反而主要 是社會保險概念,可是目前討論勞工老年退休保障時,都僅 限於企業年金部分,而對政府責任的社會保險部分完全略過。 郝教授充仁: 有關弱勢團體的保障,是屬於政府責任,但這屬於國民年金或 老年福利問題,與目前討論勞工退休金屬於勞雇關係的部分, 為不同的保障層次。 陳考試委員聽安: 回應鄭局長的問題,實務上第一層與第二層不是不可能結合, 但礙於目前勞基法的規定,使得勞工退休金成為一個看得到郤 吃不到的餅,因此最重要的問題在於如何可以真正保障全體勞 工的權益,而不是僅照顧大企業員工。過去舊制雖然好,但中 小企業的員工可能從沒想過可以領到退休金,新制實施後,反 而可能領到,因此實施新制後也許才真正達到保障目的。 楊組長永芳: 回應鄭局長的看法,過去舊制實施時,許多企業未將退休金視 為公司成本的一部分,但這也隨著過去商品外銷,一併成為成 本減項出國了,經過多年,勞工要退休而公司未提撥所需相關 的費用,退休金問題逐漸惡化成為一筆無法解決的帳,舊制的 員工空有年資,卻領不到錢;在現在新制規劃時,我可以理解 對舊制部分未討論的心情,但是經過多年不良的實施結果後, 過去留下的帳由現在的社會負擔,是否公平,應該是個嚴肅的 問題。 我想解決此一問題的方式,也許可參考目前解決金融機構壞帳.

(9) 而成立基金,財源為稅負收入,化為全民負擔,對於基金運作 方式及如何彌補勞工保障缺失部分等問題,另再作詳細規劃。 至於大家所提到三層保障的觀念,1994 年世界銀行提出此意見 時,有二個並行的重要原則,第一是提供老年生活保障,第二 是注重經濟成長;現在大家討論到此一問題也應該注意在兩者 間取得長遠平衡的原則。值得注意的是,世界銀行在今(2001) 年元月,對其所提出的三層架構推廣情形提出了檢討,特別是 對制度的建立進行多面向的思考,結合確定給付與確定提撥制 的特色,對各種形式的改革作了廣泛的分析,顯示了退休金制 度的設立其實是可以跳脫傳統非確定給付即確定提撥的簡單思 惟,而有相當多元的選擇。 在一些社會福利制度發展良好的國家,經過多年退休金制度的 實施,結果顯示都是走在確定給付制與確定提撥制的中間路上 。例如就目前瑞典的退休金制度來看,便是屬於此類,稱為名 目的確定提撥制(Notional Defined Contribution),其中 幾個重要的觀念,例如: 1.維持社會福利國家觀念,政府負責保證每個生產者可隨國內 每年產值分享到應得的果實; 2.雇主的責任隨每年提撥額結清; 3.不採基金提存式,而採隨收隨付制; 4.提供退休年齡與重行加入等方面較大的彈性; 5.由政府負責退休金的發放。 其實制度的設計是很靈活,綜觀目前國內新制的眾多問題,也 許未來可朝兼採 DB 及 DC 二制特性而設立新的制度方向思考,仍 必需說明的是瑞典方式是實施在公共退休金制度前提下,這也 間接說明了企業年金在不同政治體制的思惟下,亦可能由政府 部門高度介入。吾人參考其例,或許必須注重基本社會的條件 與差異。 王教授儷玲: 關於新舊制轉換的問題,我認為舊制員工的權益不應完全忽視 ,而較為合理的作法是採賦益權(Vesting)的概念,就是依 目前員工工作年資,計算從現在一刻員工離職,雇主必須給付.

(10) 的退休金數。 在美國的公司,不論採行 DB 或 DC,均有賦益權給付的義務,只 是計算方式不同,而我國會計 18 號公報,亦對此有所規定,因 此新舊制轉換的問題,可以從這方向切入。 針對目前新制三種的給付問題,我想可籍制度的設計提高勞工 的保障額,對此我提出一些參考作法:假設將勞工退休金雇主 提撥 6%部分設為第一層,由勞保局交付一般商業保險運用,預 定利率為 5%,則精算結果顯示,一位勞工從退休到死亡,所得 替代率約為 25%到 30%;若依舊制計算,工作 30 年,累積薪點至 45 個積數,年資成長率為 2%,則退休時購買一個商業年金,給 付至死亡為止,預定利率為 4%,所得替代率為 20%~23%,如果 再考量通膨情況,則所得替代率會下降至 15%~16%,計算結果顯 示,新制不會比舊制領得少。 另外勞工自行提撥 6%為第二層,有不同的投資選擇,進行額外 投資,並隨本身風險偏好決定投資組合,則所得替代率會隨投 資風險情況不同,從 30%至 100%以上,可大幅增加所得替代率。 過去美國就是將退休金委由多家專業投資機構操作,籍由投資 選擇的多樣化,增加報酬率,因此我們可以參考這種作法,將 第二層企業年金委由商業保險或投信投顧作專業的運用,產生 較佳的報酬,並對勞工提供足夠的保障,如此亦與第一層社會 保險目的作區分。 主席: 過去我一直提倡個人帳戶制,主要原因在於舊制雖然保障較佳 ,但實際上許多員工根本領不到,但改為個人帳戶制後,至少 帳戶是自己的,不會發生領不到的問題。此外新制草案的部分 ,目前規定勞工提撥薪資 6%為上限,我認為應修改為上限絕對 金額,並且考量全體勞工薪資水準後訂定,否則高、低薪階級 均提撥 6%免稅,對低薪階級將十分不公平。 郝教授充仁: 在美國 401(k)或 IRA,是以美金 2000 元為免稅上限,我認為我 們也可以比照,再依國內稅負情況調整。.

(11) 陳考試委員聽安: 雖然目前新制對於舊制的員工權益均未保障,是件不恰當的作 法,但剛提到可由租稅或全民負擔的方式來補償舊制員工,其 實學理上對此種作法存著很大的爭議,因為潛在的涵意是,部 分不守法的企業逃避提撥責任,須由全民承擔。 另外剛計算勞退的所得替代率為 24%,如果再加上勞保的部分, 似乎也不過 40%至 50%,均偏低,但因為這些計算都只考慮雇主 提撥 6%的部分,勞工本身並未提撥,所以建議可將附加年金制 與個人帳戶制加總,成為一個整體勞工退休金,才能得到足夠 的所得替代率。 而未來個人帳戶制的風險控管將十分重要,因此應加強資訊透 明化,由全體勞工來控管,而非單靠主管機關或勞保局。 陳參事伸賢: 目前勞退是屬於第二層保障,如果要加上社會保險部分,我想 制度設計應是可行的,只要將雇主的責任設計在僅限於提撥 6% ,其餘社會保險提撥責任屬於政府。 舊制勞工如果要結算年資,可以再與雇主協商,而這是屬於私 權部分,政府是否適合介入,仍有待商榷。至於如果因為員工 更換工作,使得前公司採用第三制其他可攜式制度的提撥率, 高於更換工作後公司所採的提撥率,則可由勞工自行提撥補足 ,所以可能提撥率會不同,但給付是相同的;此外這些經核准 的其他制度,原則上一定比前兩制好,才會通過,而且為可攜 式,因此不會有勞工更換工作是否可帶著走的問題。 其實我們有訂定提撥上限,目前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決定,此 外,這些稅負優惠是屬於遞延優惠,不是不繳,而是等領到退 休金的時候再繳。 鄭局長村棋: 我的問題還是舊制勞工保障的問題,勞工退休金的的規劃目標.

(12) 應是在退休拿到錢,因此我建議舊制勞工的年資一併納入新制 計算,至於財源由政府想辦法,而不是當舊制實施有問題時, 就改實施新制,而把過去舊制的問題擺著不解決。 江副司長汶珠: 舉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的例子來看,雖然我們基金從 84 年才成立 ,自 89 年 7 月經過精算後,假設收益率為 7%,提撥率須達 15%以 上,才能達成長期財務平衡。目前勞工提撥率僅 6%,所得替代 率僅 24%,對勞工的保障實在偏低。 再回應調高提撥率的問題,自去年精算結果出來,顯示如果繼 續依目前現行提撥率執行,則軍人在 94 年,教育人員在 98 年, 公務人員在 99 年基金會出現入不敷出的情況;軍人在 102 年, 教育人員在 110 年,公務人員在 115 年,基金會發生破產,因此 調高提撥率成為必然的路。 當時的共識是公務人員一次調高至 8.8%,教育人員第一年提高 至 9.4%,第二年提高至 10.8%,軍人分二次提高至 12%,但此決 議送至主管機關,最後的結果是軍公教一致提高至 8.8%,由於 軍公教退休給付條件不同,但經過多年努力,最後只提高了 0.8% ,所以要提高提撥率是十分困難。 王教授儷玲: 我建議在個人帳戶制下,增加不同的投資選項,由勞工選擇, 如此勞工可隨本身風險偏好,作不同的選擇,也才有可能在不 增加提撥的情況下得到應有的保障。 主席: 目前眾多問題都環繞在勞工老年生活的福利給付問題上,所以 我有最後一點建議,將勞工退休金條例改為勞工退休基金條例 ,把問題重心著眼在如何籌措勞工退休基金的財源,而非勞工 老年生活的福利給付,而將福利給付部分問題歸於人事制度的 設計。 過去許多雇主籍由各種名目,逃避勞工退休金的提撥,現在新.

(13) 制重新立法對基金提撥的制度加強,也就是將重心放在如何籌 措勞工退休基金的財源,我想這也是今天協會舉辦本次討論目 的。未來加入 WTO 後,企業競爭加劇,也許會造成許多勞工人 口失業,而這些失業人口保障的問題應納入失業補助部分,屬 於社會福利之一,而不是勞工退休金。 感謝各位專家於百忙中,撥戎參加今天的討論,希望以後還有 機會對於今天的主題再作探討,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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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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