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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杖於朝堂—隋唐皇帝與官僚群體互動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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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ꎬ—頁

决杖於朝堂

———隋唐皇帝與官僚群體互動的一幕

王德權

一、 前言

筆者考察唐代官人貪贓行爲ꎬ稍留意到决杖於朝堂這種懲處官人的方式ꎬ其 後讀«日知録»ꎬ始知亭林已揭出其事:“唐時贓吏多於朝堂决殺ꎬ其特宥者乃長 流嶺南ꎮ”〔 1 〕唯亭林未作深論ꎬ後之學者亦鮮見專論此現象者ꎮ 不妨想像一下ꎬ朝堂中間是受到决杖處分的官人ꎬ品級不等的百官佇立兩 旁ꎬ隨著木杖起落ꎬ陣陣哀嚎聲充塞在圍觀者耳中ꎬ在百官面前上演著令他們怵 目驚心的一幕ꎮ 從這個場景看來ꎬ與其説這幕戲的主角是受杖的官人ꎬ不如説是 駐足圍觀的百官ꎮ 隋唐官人决杖於朝堂ꎬ此前所未見ꎬ律條亦無明文規定〔 2 〕 此一始見於隋唐的處分方式ꎬ其獨特性不是决杖本身ꎬ而是處罰地點與公開儀 式ꎮ 朝堂的公開儀式寓有宣示百官周知、傳遞政治訊息的目的ꎮ 如ꎬ隋文帝開皇 十五年(595)六月庚寅ꎬ“相州刺史豆盧通貢綾文布ꎬ命焚之於朝堂”〔 3 〕ꎮ 唐玄 宗開元初ꎬ“ 上悉出金銀珠玉錦繡之物於朝堂ꎬ 若山積而焚之ꎬ 示不復御用 􀅰 5 9 􀅰 〔 1 〕 〔 2 〕 〔 3 〕 «日知録»卷一七«除貪»ꎬ明倫出版社ꎬ1970 年ꎬ393 頁ꎮ 一般情况下官人决杖的地點ꎬ«唐律疏議»«唐六典»皆未載明ꎬ推測多在司法裁判的場所 爲之ꎮ 又ꎬ«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員外郎»條在描述杖制後ꎬ記載:“殿庭决杖者ꎬ皆背受ꎮ”但«唐 律律疏»卷二九«斷獄律»“諸决罰不如法”條ꎬ描述杖制後ꎬ並無此語(中華書局ꎬ1985 年ꎬ557 頁)ꎮ 按ꎬ隋文帝世雖有决杖殿廷之事ꎬ唐世未見其例ꎬ姑置於此ꎮ «隋書»卷二«高祖紀下»ꎬ中華書局ꎬ1973 年ꎬ40 頁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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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4 〕ꎮ 不難想見ꎬ皇帝下令在朝堂焚毀綾布或金銀珠玉時ꎬ百官也佇立一旁ꎬ 公開宣示皇帝不接受臣僚進奉、不愛奇珍異寶的决心ꎮ 又ꎬ高宗死後ꎬ武后稱制ꎬ “四方争言符瑞ꎮ 嵩陽令樊文獻瑞石ꎬ太后命於朝堂示百官”〔 5 〕ꎮ 在朝堂展示祥 瑞ꎬ向百官傳達太后稱制主政的正當性ꎮ 與其説决杖於朝堂著重在懲處官人過 犯ꎬ不如説是皇帝通過集眾圍觀的儀式ꎬ傳達政治訊息給圍觀的百官ꎬ未登場的 皇帝才是這幕戲的導演ꎬ其間透露皇帝與官僚群體互動的消息ꎮ 官人决杖於朝堂ꎬ宜自漢唐間朝堂性質及演變理解其意義ꎮ 歷來鮮見相關 討論ꎬ晚近ꎬ漢唐都城研究漸興ꎬ稍見論及者ꎮ 楊寬先生從禮制與政治結構的變ꎬ探討古代都城建築變遷〔 6 〕ꎮ 郭湖生考察南朝城巿空間結構ꎬ揭示東晋南朝 政争時朝堂的重要性〔 7 〕ꎮ 渡邊信一郎踵其後ꎬ從皇帝議政體制與政治空間勾勒 漢唐間朝堂的面貌ꎬ提供我們賡續探討的線索〔 8 〕 渡邊氏指出:以正殿、朝堂舉行朝議的空間結構ꎬ萌芽於西漢中晚期ꎬ形成於 東漢ꎮ 東漢朝堂是以公卿爲中心的官僚會議場所ꎬ其政治機能表現在三方面: (1)與皇帝權力相對、獨自形成官僚集團意志ꎻ(2)傳達皇帝政令ꎻ(3)朝廷的禮 儀空間ꎮ 魏晋以後ꎬ正殿與朝堂繼續作爲議政空間ꎬ但因“貴族制”的成立ꎬ朝堂 成爲貴族勢力集結、超越個别貴族利益、形成貴族集體意志的場所ꎮ 皇帝不參加 朝堂會議ꎬ意味皇帝不干涉高級官僚與貴族的集議ꎬ顯示貴族制相對於皇權的獨 立性ꎮ 東晋南朝議政空間的變化顯示朝政結構趨於分散ꎬ日常朝政向“私的性 質”轉化ꎬ這是皇權稀薄化與分散化的反映ꎮ 同時ꎬ以朝堂爲中心的貴族官僚議 政開始出現沈滯現象ꎬ顯示此期國家整體統治能力的衰退ꎮ 不同於東晋南朝ꎬ北 朝發生重大變化ꎬ北魏孝文帝開始臨御朝堂ꎬ直接干涉朝堂議政ꎬ加強將貴族官 僚從屬於皇帝ꎬ表現出以皇帝爲中心的朝政一元化企圖ꎮ 北朝末沿襲此趨勢ꎬ皇 帝介入朝堂逐漸例行化ꎮ 隋唐國政空間發生重大變化ꎬ尚書省從移向宫外ꎬ重新 􀅰 6 9 􀅰 〔 4 〕 〔 5 〕 〔 6 〕 〔 7 〕 〔 8 〕 «隋唐嘉話»卷下ꎬ中華書局ꎬ1991 年ꎬ48 頁ꎮ «資治通鑑»卷二〇三ꎬ光宅元年八月條ꎬ中華書局ꎬ1995 年ꎬ 6421 頁ꎮ 楊寬«中國古代都城制度史研究»指出ꎬ西漢至東漢的都城結構由東西軸向改變爲南北軸 向ꎬ這個變化與當時禮制、尤其是元會禮關係密切ꎮ 上海古籍出版社ꎬ1993 年ꎬ196—200 頁ꎮ 郭湖生«台城辯»ꎬ«文物»1999 年第 5 期ꎮ 渡邊信一郎«元會的建構»ꎬ溝口雄三、小島毅編«古代中國的思維世界»ꎬ孫歌等譯ꎬ江蘇 人民出版社ꎬ2004 年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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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定三省關係ꎬ尚書省的議政地位日漸低落ꎻ原居宫内的朝堂向宫城正門承天門 兩側移動ꎬ不再如六朝般成爲官僚議政的場所ꎮ 原本相對獨立的朝堂與皇帝正 殿的區隔逐漸消失ꎬ代之而起的是皇帝爲中心的一元議政空間ꎮ 最後ꎬ渡邊氏指:隋唐庶民與朝堂的關係呈現制度化的傾向ꎬ如ꎬ上書、匭制與登聞鼓制等ꎬ這 是政治體系與社會加強聯繫的結果 渡邊氏揭出北魏孝文帝介入朝堂議政一事ꎬ至爲緊要ꎬ其解釋雖見深入ꎬ但 若干論點有待進一步梳理〔 9 〕ꎮ 首先ꎬ日本學界熱衷“貴族制”論ꎬ渡邊氏在這個 人事構成的脈絡下ꎬ強調貴族制相對皇權的獨立性ꎬ認爲魏晋隋唐朝堂是貴族勢 力集結、形成貴族集體政治意志的場所ꎮ 這個看法存在事實上的疑問ꎬ在“貴族 制”成立以前的漢代ꎬ朝堂已是公卿百官進入内廷議政的場所ꎬ且漢代皇帝也未 介入朝堂議政ꎬ可見漢、魏晋朝堂與皇帝的關係無根本不同ꎬ以貴族制爲由解釋 朝堂性質ꎬ並不充分ꎮ 其次ꎬ渡邊氏從唐宋間的社會變遷ꎬ解釋隋唐朝堂與庶民 的聯繫ꎮ 單就現象面來看ꎬ這麽説似不爲過ꎬ卻可能予人唐宋變革期庶民階級崛 起導致國政組織變化的聯想ꎬ忽略以皇帝爲首的朝廷相對於社會的自主性〔10〕 揆諸史實ꎬ庶民與朝堂的制度聯繫始於隋世ꎬ隋文帝朝ꎬ朝堂外移ꎬ並於朝堂置登 聞鼓ꎬ庶民得訴枉屈ꎮ 煬帝大業元年(605)ꎬ下詔奬勵臣庶上書朝堂ꎬ以正刑政 之得失ꎮ 至唐前期ꎬ朝堂與庶民的聯繫進一步制度化ꎬ確立登聞鼓制ꎬ成立匭制ꎮ 由此觀之ꎬ以“生産力—庶民階級崛起—政治體系的因應”爲由解釋隋唐朝堂與 庶民的聯繫ꎬ恐待斟酌ꎮ 基於上述思考ꎬ本文擬從漢唐間朝堂位置與機能的演變ꎬ分析隋唐朝堂的性 質ꎬ以及官人决杖於朝堂、庶民與朝堂聯繫的政治意涵ꎮ 􀅰 7 9 􀅰 〔 9 〕 〔10〕 參見窪添慶文«北朝後期の政争と意志决定» «北朝の議»ꎬ氏著«魏晋南北朝官僚制研 究»ꎬ汲古書院ꎬ2003 年ꎮ 又ꎬ松本保宣分析唐代御前會議與朝政空間ꎬ氏著«唐王朝の宫城と御前 會議»ꎬ晃洋書房ꎬ2006 年ꎮ 近代學者習以庶民階級崛起爲由ꎬ解釋唐宋間國制、禮儀、思想文化變化ꎬ這個近於馬克 思“下層結構—上層建築”的因果解釋ꎬ儼然成爲通説ꎮ 筆者以爲作此論斷宜稍謹慎ꎬ成果豐碩的 “唐宋變革”研究ꎬ迄今仍未能明確界定生産力變動下庶民階級崛起的進程ꎮ 庶民階級的崛起涉及 各地域内部生産力結構的變化與差異還不明朗ꎬ“生産力變動—庶民階級崛起—文化政治思想變 遷”的因果解釋ꎬ基礎並不穩固ꎮ 又ꎬ庶民階級崛起是一回事ꎬ庶民階級崛起後“如何”或者“在什麽 脈絡下”ꎬ與政治、禮儀、文化或思想體系發生聯繫ꎬ又是另一回事ꎬ不宜未加檢證地作出二者具因 果關係的陳述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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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朝堂的來歷、機能與性質

(一)朝堂的來歷 傳存文獻未記載朝堂的來歷及其機能ꎬ據筆者所見資料ꎬ西漢史籍尚未出現 “朝堂”一詞ꎬ東漢始見其例ꎬ唯未記載其具體位置ꎮ «周禮正義» 卷八四«考工 記»“匠人”條載: 内有九室ꎬ九嬪居之ꎻ外有九室ꎬ九卿朝焉ꎮ (鄭玄註:九室ꎬ如今朝堂 諸曹治事處ꎮ) 鄭玄雖未明言朝堂的位置ꎬ但據此註ꎬ朝堂是九卿入朝之地ꎬ位在九嬪所居的 “内有九室”之外ꎬ也就是説ꎬ朝堂位在禁苑外的宫内ꎮ 班固«西都賦»也説:“左 右庭中ꎬ朝堂百寮之位ꎮ” 朝堂位在“左右庭中” 的宫内ꎬ也可佐證鄭玄此説〔11〕ꎬ鄭註“諸曹治事處”ꎬ顯示治事於朝堂的機構内部ꎬ已見諸曹的組織分工ꎮ 鄭 玄雖未言明諸曹所指爲何ꎬ但以東漢前期朝堂位處宫内的情况觀之ꎬ諸曹大概不 會是外朝丞相府(或三公府)轄下的諸掾曹ꎮ 漢世位處内朝ꎬ又有諸曹組織分工 的機構ꎬ非尚書莫屬ꎮ 换言之ꎬ東漢朝堂是指位居宫内的尚書機構分曹治事之 所ꎬ也是外朝九卿入朝議事之地〔12〕 朝堂是尚書機構分曹治事的場所ꎬ也是尚書機構本身附屬的議事場所ꎮ 朝 堂的形成ꎬ與尚書機構的成立、功能分化和擴大有關ꎮ 西漢中後期ꎬ尚書機構還 處在初期發展階段ꎬ内部逐漸發生諸曹的政務分工ꎮ 朝堂作爲尚書議事場所可 能出現在這個時期ꎮ 朝堂與尚書機構的關係ꎬ可舉出兩個旁證:(1)南朝蕭梁天 監元年詔書云:“尚書中有疑事ꎬ先於朝堂參議ꎬ然後啓聞ꎮ”〔13〕尚書官員若遇疑 事ꎬ須先行在朝堂參議ꎬ然後上奏皇帝裁决ꎬ説明朝堂原是尚書諸曹討論政務的 地方ꎬ是尚書機構附屬的空間ꎮ (2) 南北朝都城的空間結構裡ꎬ朝堂皆位處宫 内ꎬ且與尚書省相連ꎮ 北魏洛陽城的朝堂位在太極殿東側、尚書省北端ꎬ與尚書 􀅰 8 9 􀅰 〔11〕 〔12〕 〔13〕 «後漢書»卷四〇上«班固傳»ꎬ中華書局ꎬ1965 年ꎬ1341 頁ꎮ 據班«賦»ꎬ西漢似已有朝堂ꎬ 且位居宫内ꎮ 唯西漢朝堂之記載僅此一例ꎬ且爲東漢人所記載ꎬ尚無確證ꎬ姑置之以俟後考ꎮ 祝總斌«兩漢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ꎬ1990 年ꎬ126 頁以下ꎮ «通典»卷二二«尚書省􀅰總論»ꎬ王文錦等點校ꎬ中華書局ꎬ1988 年ꎬ588 頁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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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相連ꎬ南朝梁陳朝堂也在相近的位置ꎬ與班固“左右庭中ꎬ朝堂百寮之位”的描 述一致ꎮ 朝堂是尚書省附屬的議政空間ꎬ應無疑義〔14〕 朝堂原爲尚書分曹治事參議之所ꎬ隨著尚書職權與組織的擴大ꎬ逐漸成爲公 卿百官入朝議政之地ꎮ 西漢中葉以來ꎬ頻見以大司馬大將軍召集外朝公卿百官 至内朝會議之例ꎬ尚書屬内朝管轄ꎬ召集會議的地方可能就在朝堂ꎬ唯彼時未著 其名耳ꎮ 東漢初ꎬ光武帝懲西漢末外戚以領尚書事掌握權柄ꎬ致有王莽竊國之 事ꎬ故不置領、録尚書事ꎮ 至此ꎬ尚書職能反而獲得發展機會ꎬ組織規模持續擴 大〔15〕ꎮ 東漢一代ꎬ每當國家有大政事ꎬ多命外朝公卿至朝堂共同參議ꎬ唯皇帝不 親臨與議ꎮ 東漢朝堂舉行的公卿會議ꎬ可能由内朝大臣(章帝以後又置領、録尚 書事)或尚書臺首長(尚書令、左右僕射)主持ꎮ 朝堂既位處宫内ꎬ和皇帝的關係原本親近ꎬ但東漢皇帝未親臨朝堂會議ꎬ而 是派遣中常侍監臨公卿議政〔16〕ꎮ 皇帝未親臨、介入朝堂議政ꎬ魏晋尚書省成立 後亦然ꎮ 皇帝與朝堂關係發生變化ꎬ始於北魏孝文帝ꎮ « 魏書» 卷二七« 穆亮 傳»載: 後高祖臨朝堂ꎬ謂(穆)亮曰:“三代之禮ꎬ日出視朝ꎬ自漢魏已降ꎬ禮儀 漸殺ꎮ 晋令有朔望集公卿於朝堂而論政事ꎬ亦無天子親臨之文ꎮ 今因卿等 日中之集ꎬ中前則卿等自論政事ꎬ中後與卿等共議可否ꎮ”遂命讀奏案ꎬ高祖 親自决之 孝文帝明確指出漢晋間皇帝無朝堂議政之舉ꎬ顯示他是有意識介入朝堂議政ꎮ 孝文帝此舉不是禮儀行爲ꎬ而是“ 命讀奏案ꎬ親自决之”ꎬ參與“ 論政事” “ 共議 (政事) ”ꎮ 如ꎬ遷洛之際ꎬ孝文帝親臨朝堂ꎬ“部分遷留”〔17〕ꎬ討論、安排遷都的程ꎬ顯示孝文帝介入朝堂是主持朝堂的日常國政ꎮ 渡邊信一郎指出:孝文帝太和早期已在皇信堂引見王公以下群臣ꎬ辨忠佞、 􀅰 9 9 􀅰 〔14〕 〔15〕 〔16〕 〔17〕 關於南北朝朝堂與尚書省的空間位置ꎬ參見渡邊信一郎«中國古代の王權と天下秩序»ꎬ 校倉書房ꎬ2003 年ꎬ152—154 頁ꎮ 此外ꎬ南朝地方官府也有“朝堂”ꎬ如«南史» (中華書局點校本ꎬ 1975 年)卷二四«王綸之傳»的“郡朝堂”( 653 頁)ꎬ唯其例單出ꎬ性質不詳ꎮ 東漢光武帝懲王莽之篡ꎬ未置領、録尚書事ꎬ明帝朝亦然ꎬ至章帝始復置之ꎮ 參見祝總斌 «兩漢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ꎬ112—3 頁ꎮ «後漢書»卷五六«陳球傳»ꎬ1832 頁ꎮ «魏書»卷七下«高祖紀»ꎬ中華書局ꎬ1974 年ꎬ174 頁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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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刑政ꎬ開啓爾後皇帝介入朝堂議政之端緒〔18〕ꎮ 北魏前期諸帝經常在西宫處理 政事〔19〕ꎬ恐爲北魏前期君主制運作的型態ꎮ 由此觀之ꎬ孝文帝親御朝堂議政ꎬ與 拓拔氏入主中國的北族權力結構有關ꎮ 窪添慶文認爲孝文帝介入朝堂議政ꎬ是 將北族議政傳統包攝其中〔20〕ꎬ其説可從ꎮ 孝文帝介入朝堂議政ꎬ爲其後北朝君主繼承ꎬ揭開隋唐皇帝臨朝主政的序ꎮ 同時ꎬ北朝後期逐漸展開中央集權ꎬ尚書省之組織與職能相應擴大ꎬ權勢達 到巔峰ꎮ 至隋代釐定三省關係ꎬ尚書省重要職權上移中書、門下兩省ꎬ爲皇帝臨 朝主政鋪平道路ꎮ 尚書省移至宫外ꎬ朝堂也外移至宫城門口兩側ꎮ 外移後的朝 堂不復爲日常國政的議政場所ꎬ形成以皇帝爲中心、“内、中、外”三朝〔21〕的一元 議政體制ꎮ 尚書省議政空間移至尚書都省的都堂ꎬ朝堂與尚書省分離ꎬ隋唐朝堂 脱離成立以來不輟的議政傳統ꎬ機能發生重大變化ꎮ 朝堂演變既如上述ꎬ唯“(尚書) 都堂” 與“朝堂” 的關係尚待釐清ꎮ 隋代尚 書省外移ꎬ朝堂與都堂明確分在二地ꎬ都堂專指尚書省各曹司的議事場所ꎮ 唯都 堂非始於隋唐ꎬ漢六朝的都堂與朝堂是否爲同處異名? 或分在二地? 史料不足 徵ꎬ但以出現頻率觀之ꎬ漢六朝都堂出現次數甚少ꎬ僅得七例ꎬ與頻繁出現的朝堂 不成比例ꎮ 且鄭玄提到漢代朝堂是“ 諸曹治事之所”ꎬ是尚書省本身的議事場 所ꎮ 魏晋以降ꎬ尚書省成爲國政樞紐ꎬ是否另以都堂作爲尚書省的議事之地? 雖 不無這種可能ꎬ但前引蕭梁天監元年(502) 詔書:“尚書中有疑事ꎬ先於朝堂參 議ꎬ然後啓聞ꎮ”顯示朝堂不僅是百官議政空間ꎬ仍是尚書省本身的議事場所ꎮ 史缺有間ꎬ不得而詳ꎬ據目前所見資料研判ꎬ漢六朝的朝堂與都堂可能是同處異 名ꎬ直到隋代尚書省外移ꎬ都堂、朝堂始分爲兩地ꎮ (二)漢唐間朝堂的機能 現存典籍未明確界定朝堂機能ꎬ朝堂起於漢代尚書的議事空間ꎬ政事是主要 機能ꎬ其後衍生禮儀機能ꎬ成爲舉行重要典禮的場所ꎮ 北朝後期開始出現以個别 􀅰 0 0 1 􀅰 〔18〕 〔19〕 〔20〕 〔21〕 渡邊信一郎«天空の玉座»ꎬ柏書房ꎬ1996 年ꎬ86—7 頁ꎮ «魏書»卷二«太祖紀»ꎬ天賜元年ꎬ北魏道武帝“幸西宫ꎬ大選朝臣ꎬ令各辨宗黨ꎬ保舉才行ꎬ諸 部子孫ꎬ失業賜爵者二千餘人”ꎮ 又ꎬ明元帝朝的政治運作ꎬ亦與“西宫”關係密切ꎮ 窪添慶文«北朝の議»ꎬ氏著«魏晋南北朝官僚制研究»ꎬ431 頁ꎮ 參見楊寬«中國古代都城制度史研究»ꎬ171—5 頁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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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人爲對象的奬懲機能ꎮ 以下分爲政事、禮儀與奬懲機能等三方面説明ꎮ 1. 政事機能 朝堂是百官入朝議政之所ꎬ漢晋以降ꎬ隨著尚書朝向日常國政機關演變ꎬ平 日是尚書諸曹治事之地ꎬ當朝廷有大政事或重要制度釐革時ꎬ多命外朝公卿至朝 堂商議ꎮ 如ꎬ東漢中期議伐匈奴〔22〕、東晋議法律〔23〕 朝堂是權臣議廢立之地ꎬ漢末以降權臣謀廢立ꎬ多於朝堂集合百官公然爲 之〔24〕ꎬ體現朝堂獨特的權力意涵ꎮ 東晋南朝ꎬ朝堂成爲權力攘奪之際各方軍事 行動的焦點ꎬ頻繁出現“入屯朝堂”“入守朝堂”“入攻朝堂”的記載〔25〕ꎬ顯示五朝 朝堂在權力交替期的特殊地位 朝堂是百官、庶民上書的場所〔26〕ꎬ隋唐朝堂外移後ꎬ仍爲百官上表陳情或訴 冤之所〔27〕ꎮ «全唐文»收録此類表文頗多ꎬ不具ꎮ 又ꎬ百官亦於朝堂上封事或請 行封禪〔28〕ꎮ 個别臣僚上表陳請、投訴冤屈ꎬ也在朝堂〔29〕ꎻ庶民上書歷代皆有ꎬ帝 王奬勵庶民上書ꎬ多是針對官僚不法的行爲〔30〕ꎮ 漢代以來庶民上書多爲“詣闕 􀅰 1 0 1 􀅰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後漢書»卷四七«班勇傳»ꎬ1587 頁ꎮ «晋書»卷三〇«刑法志»載晋元帝令ꎬ中華書局ꎬ1995 年ꎬ939—940 頁ꎮ «後漢書»卷六四«盧植傳»載董卓“乃大會百官於朝堂ꎬ議欲廢立”ꎬ2119 頁ꎮ «晋書» 卷 三一«武悼楊皇后傳»載賈后欲廢楊太后事ꎬ955—956 頁ꎮ «晋書»卷八«廢帝海西公紀» 載桓温在 朝堂集合百官ꎬ廢晋帝爲海西公ꎬ214 頁ꎮ 郭湖生«台城辯»對南朝台城、朝堂等有較深入的説明ꎬ也注意到南朝政局動盪之際“入 屯朝堂”“入守朝堂”“入攻朝堂”等事例ꎬ但未提出解釋ꎬ62—65 頁ꎮ 東漢和帝時ꎬ公卿上書朝堂ꎬ進諫竇憲北擊匈奴事ꎬ見«後漢書» 卷四五«袁安傳»ꎬ1519 頁ꎮ «資治通鑑»卷一九六ꎬ貞觀十六年九月丁巳條ꎮ 又ꎬ瀏覽«全唐文» (山西教育出版社ꎬ 2002 年)ꎬ百官上表的場所不只朝堂ꎬ還包括銀臺門、光進門等地ꎬ其間差異與演變之軌跡有待探 究ꎬ此非本文討論焦點ꎬ從略ꎮ 百官上封事ꎬ見«隋書» 卷二« 高祖紀» 載隋文帝開皇十一年詔ꎬ36 頁ꎮ 請行封禪事ꎬ見 «唐會要»卷七«封禪»ꎬ貞觀十一月己亥條ꎬ上海古籍出版社ꎬ1991 年ꎬ93—94 頁ꎮ «隋書»卷六六«陸知命傳»載開皇年間ꎬ陸知命“詣朝堂上表ꎬ請使高麗”ꎬ1560 頁ꎮ 又ꎬ 官人受命撰述經史、法典ꎬ亦見於朝堂進呈之例ꎮ 上書朝堂訴冤曲事ꎬ見«隋書» 卷三七«梁睿傳»ꎮ 又«太平廣記»卷二六九«誣劉如璿惡黨»條引«御史臺記»載樊某之子“訟冤於朝堂”事ꎬ中華書局ꎬ 1961 年ꎬ2108—9 頁ꎮ «資治通鑑»卷二〇四ꎬ垂拱四年夏四月ꎬ“郝象賢家人詣朝堂訟冤”事ꎮ «舊 唐書»卷九七«張説傳»載張説兄張光“詣朝堂稱冤”ꎬ中華書局ꎬ1975 年ꎬ3054 頁ꎮ «魏書»卷一一一«刑罰志»ꎬ北魏太延三年條ꎬ2874 頁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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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書”ꎬ“闕”指宫門〔31〕而非朝堂ꎮ 隋以前朝堂猶處宫内ꎬ庶民無上書朝堂的可 能ꎬ隋代朝堂外移ꎬ始見庶民上書朝堂之例〔32〕 朝堂也是理刑政、録囚之地ꎬ此類事例晚出ꎬ始於北魏前期命重臣於朝堂理 刑政、録囚徒〔33〕ꎮ 重臣録囚與皇帝親録仍有不同ꎬ皇帝親録始於東漢光武帝臨 朝聽訟ꎬ以強化吏治ꎬ但”臨朝”非指朝堂ꎬ而是殿廷舉行的朝會〔34〕ꎮ 皇帝親至朝 堂録囚ꎬ始於北魏孝文帝〔35〕ꎮ 漢世皇帝臨朝聽訟、録囚ꎬ但朝會非日常國政議事 之所ꎬ與北魏皇帝親臨朝堂録囚不同ꎮ 漢世皇帝録囚事例極少ꎬ隋唐屢見其例ꎬ 唐代皇帝多在朝堂親自録囚〔36〕ꎮ 皇帝録囚雖以民爲對象ꎬ也包括有過犯的官 人〔37〕ꎮ 此外ꎬ隋唐朝堂表現出制度化的傾向ꎬ如ꎬ置三司受事、三司推事ꎬ受理冤 屈與大刑獄〔38〕ꎮ 反映唐代朝堂在刑政運作上的特殊性ꎮ 朝堂是策試上計吏、秀孝、銓選百官之所ꎬ其例晚出ꎬ始見於北魏末胡太后掌 政時〔39〕ꎮ 北齊亦時見皇帝親臨朝堂策試秀孝〔40〕ꎮ 北朝後期ꎬ皇帝親試秀孝、上 計吏於朝堂ꎬ宜與漢制較其異同ꎮ 漢制是丞相在三公府策問上計吏ꎬ頗見上計吏 􀅰 2 0 1 􀅰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詣闕的“闕”ꎬ依都城的空間結構與方位座向而有不同ꎬ楊寬«中國古代都城制度史研究» 指出ꎬ西漢詣闕上書在北門ꎬ東漢在南門ꎬ137 頁ꎮ «隋書»卷三«煬帝紀»ꎬ煬帝即位初ꎬ大業元年三月戊申下詔ꎬ“ 宜聽( 庶民) 詣朝堂封 奏”ꎬ63 頁ꎮ 以名稱來説ꎬ漢唐庶民上書地點不同ꎬ漢世爲闕ꎬ隋唐爲朝堂ꎬ二者位置都在宫城門口ꎬ 但性質不同ꎬ朝堂是象徵百官的政治空間ꎬ庶民上書朝堂寓有濃厚的針對性ꎬ即約束百官的不當作 爲ꎮ 參見本文第四節的討論ꎮ «魏書»卷三«太宗紀»ꎬ51 頁ꎻ又見«魏書»卷二四«崔玄伯傳»ꎬ622 頁ꎻ«魏書»卷二五«長 孫嵩傳»ꎬ645 頁ꎮ «後漢書»卷一下«光武帝紀»ꎮ 漢代朝議ꎬ參見永田英正«漢代の集議»ꎬ«東方學報»(京 都)第 43 册ꎬ1972 年ꎮ «魏書»卷七下«高祖紀»ꎬ172 頁ꎮ «隋書»卷二五«刑法志»載隋文帝“每季親録囚徒ꎬ常以秋分之前ꎬ省閱諸州申奏罪狀”ꎮ «舊唐書»卷二«太宗紀»ꎬ太宗“幸朝堂ꎬ親覽冤屈”ꎬ35 頁ꎮ 太宗縱囚故事即其著例ꎬ參見«資治通 鑑»卷一九四ꎬ貞觀七年九月條ꎬ6103 頁ꎮ «資治通鑑»卷一九二ꎬ貞觀二年三月壬子ꎬ太宗下令:“自今三品已上犯罪ꎬ不須引過ꎬ聽 於朝堂俟進止ꎮ”此事亦見«通典»卷一七〇ꎬ4412 頁ꎮ 唐代爲受理冤訟、大刑獄ꎬ置三司受事、三司推事ꎬ其處理冤訟、刑獄的地點就在朝堂ꎬ參 見«通典»卷二四«侍御史»ꎮ «魏書»卷一三«宣武靈皇后胡氏傳»ꎬ338 頁ꎮ «通典»卷一四«歷代制中􀅰北齊»«隋書» 卷九«禮儀» «北齊書» (中華書局ꎬ1972 年) 卷 七«武成帝紀»河清二年正月乙亥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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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三公賞識ꎬ辟召爲公府掾吏之例ꎬ未見皇帝親試上計吏於朝堂之事ꎮ 北朝後 期ꎬ皇帝在朝堂親試上計吏ꎬ透露出“朝廷—郡國”關係發生變化的消息ꎬ與五世 紀末以來朝廷介入鄉里的進程一致ꎮ 隋代改革元會禮ꎬ以朝集使取代上計 吏〔41〕ꎬ“朝廷—郡國”關係發生“五服之内ꎬ政决王朝” 的變化〔42〕ꎬ此後不復見皇 帝策試上計吏、秀孝於朝堂之例〔43〕 北魏初ꎬ拓拔燾曾在西宫大選百官ꎬ北魏後期始見皇帝在朝堂銓選官人之 例〔44〕ꎬ當時銓選以尚書吏部爲中心ꎬ皇帝至朝堂主持銓選ꎬ透露北朝後期尚書省 重要人事權上移的消息ꎮ 隋代釐定三省關係ꎬ皇帝不再介入銓選ꎬ但以北朝後期 皇帝介入朝堂爲媒介ꎬ分割吏部銓選之權ꎬ六品以下仍屬吏部ꎬ五品以上轉移至 中書、門下二省〔45〕 2. 禮儀機能 禮儀支配旨在建構以皇帝(天子)爲媒介、由天到人的世間秩序ꎬ南郊禮與 元會禮是核心禮儀ꎮ 南郊禮以祭天爲主軸ꎬ著重表達以皇帝爲中心之世間秩序 的根源ꎻ元會禮表現“朝廷—郡國—四夷”構圖下以皇帝爲中心的世間秩序〔46〕 正殿是元會禮締結君臣關係的場所ꎬ東漢元會禮締結君臣關係的順序是 “畿内公卿百官—四夷君長郡國上計吏—宗室”ꎬ體現何休“内其國而外諸夏ꎬ内 諸夏而外夷狄”的“王畿—郡國—四夷”的構圖ꎮ 漢六朝内外有别國家型態下ꎬ 以兩種不同儀式締結君臣關係:(1)王畿公卿百官委質爲禮ꎬ個别地與皇帝建立 君臣關係ꎻ(2)郡國上計吏以貢納禮ꎬ代表郡國與皇帝締結君臣關係ꎻ前者屬於 􀅰 3 0 1 􀅰 〔41〕 〔42〕 〔43〕 〔44〕 〔45〕 〔46〕 關於漢代上計與唐代朝集使制的比較ꎬ參見雷聞«隋唐朝集制度研究—兼論其與兩漢上 計制之異同»ꎬ榮新江主編«唐研究»第 7 卷ꎬ北京大學出版社ꎬ2001 年ꎮ 又ꎬ渡邊信一郎«元會的建 構»指出ꎬ隋唐元會禮的變化是“從財政到人事”的轉變ꎬ398—400 頁ꎮ 筆者«序論:士人、鄉里與國 家»(«爲士之道:中唐士人的自省風氣»ꎬ政大出版社ꎬ2012 年)以爲朝集使制成立的意義是古代貢 納制背後封建制意涵的削弱ꎬ凸顯“ 類封建” 國家型態下地方長官之“ 諸侯” 角色之消逝(50—51 頁)ꎮ “五服之内ꎬ政决王朝”ꎬ語出«通典» 卷一七«選舉典􀅰雜議論中» 引開元中左監門録事 參軍劉秩論曰ꎮ 關於“核心—四方”國家型態ꎬ參王德權«序論:士人、鄉里與國家»ꎮ 唐代雖無皇帝親策秀孝等舉士於朝堂之例ꎬ但有親策制舉於含元殿之例ꎬ參«舊唐書»卷 八«玄宗紀»開元九年夏四月甲戌條ꎬ182 頁ꎮ «魏書»卷三八«刁整傳»ꎮ 872 頁 嚴耕望«唐代尚書省的職權與地位»ꎬ氏著«唐史研究叢稿»ꎬ新亞研究所ꎬ1969 年ꎮ 關於漢唐間元會禮ꎬ參見渡邊信一郎«元會的建構»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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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制的原理ꎬ後者寓有封建制的意涵ꎮ 元會禮的朝堂是郡國上計吏、貢士會集 之所ꎬ象徵各鄉里(“郡國”)共同構築成帝國這個政治世界ꎮ 帝國的公共性ꎬ體 現在以朝堂爲節點展示的“朝廷(國)—郡國(諸夏)—四夷(夷狄) ”關係上ꎮ 隋代改革元會禮ꎬ取消王畿百官委質、郡國貢納禮ꎬ建立内外無别的國家型 態ꎮ 無論内、外官ꎬ所有官人一體地以舞蹈之禮表達對皇帝的臣從ꎬ朝堂原有的 “鄉里”意涵消失ꎮ «大唐開元禮»的朝堂止於百官整緝班序的場所ꎬ不復如漢六 朝具有象徵各郡國共同參與帝國政治世界的意涵〔47〕 隋唐朝堂是册拜大官爵的場所ꎮ 隋制親王受册於朝堂〔48〕ꎬ唐制稍有不同ꎬ 册拜大官爵ꎬ依官爵高低分爲臨軒册授、朝堂册授ꎬ王爵屬臨軒册授〔49〕ꎮ 此制不 知始於何時ꎬ唯可追溯至高宗顯慶元年〔50〕ꎮ 但唐制的運作也有例外ꎬ如ꎬ睿宗即 位後ꎬ御承天門册立李隆基爲太子ꎬ受册於朝堂〔51〕ꎬ而不是臨軒册命ꎮ 朝堂是爲異姓大臣舉哀和燕享群臣的場所ꎮ 王公大臣有功於國ꎬ當其亡故ꎬ 皇帝多於朝堂舉哀ꎬ以示崇敬〔52〕ꎮ 王公大臣身故是否舉哀於朝堂ꎬ與其身分有ꎮ 晋武帝咸寧二年詔書:“ 國家爲同姓王、公、妃、主發哀於東堂ꎬ爲異姓公、、都督發哀於朝堂ꎮ”〔53〕其説與東晋王彪之“爲外族及大臣於朝堂舉哀”同〔54〕 皇帝爲異姓(含后族)大臣舉哀於朝堂ꎬ在“東堂”爲同姓皇族舉哀ꎮ 同姓或異姓是 决定舉哀地點的基準ꎬ“異姓”是皇家(皇帝私家)之外來自各鄉里共同維繫帝國秩 序的百官ꎬ揭示朝堂寓有非皇室私家的公共性質ꎮ 朝堂也是宴請異姓臣子的場所ꎬ高宗時ꎬ“皇后宴親族鄰里故舊於朝堂”〔55〕 􀅰 4 0 1 􀅰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通典»卷一二三ꎬ3151 頁ꎮ 文帝開皇年間ꎬ在西朝堂立楊廣爲晋王ꎬ參«隋書»卷四七«柳機傳»ꎬ1275—12766 頁ꎮ «通典»卷一五«歷代制»引開元令ꎮ «通典»卷一九«歷代官制總序»ꎮ «舊唐書»卷八«玄宗紀»ꎬ景雲元年條ꎬ168 頁ꎮ 魏晋尚書令薨ꎬ於朝堂發哀ꎬ«通典»卷二二ꎬ593 頁ꎮ 東晋尚書王彪之也表示:“若至尊ꎬ 自應舉哀外族於朝堂ꎮ”«通典»卷八一“皇后爲親屬舉哀議”ꎬ2213 頁ꎮ «隋書»卷一«高祖紀»ꎬ隋文 帝開皇元年五月辛未ꎬ“介國公薨ꎬ上舉哀於朝堂ꎬ以其族人洛嗣焉”ꎬ15 頁ꎮ «通典»卷八一«凶禮»“天子爲大臣及諸親舉哀議”ꎮ «通典»卷八一«皇后爲親屬舉哀議»ꎬ晋尚書王彪之議ꎮ «舊唐書»卷四«高宗紀»ꎬ顯慶五年三月丙午條ꎬ80 頁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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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族爲異姓ꎬ故設宴於朝堂ꎮ 武后朝ꎬ也有宴請百官於朝堂的記載〔56〕ꎮ 此外ꎬ皇 帝多在朝堂賜百官食ꎮ 如ꎬ玄宗開元初年誡勵縣令ꎬ在其返回任所前ꎬ在朝堂賜 食〔57〕ꎮ 無論異姓戚屬ꎬ還是百官ꎬ都體現出朝堂寓有非皇室私家的公共性質ꎮ 漢魏時期ꎬ凡命將出征ꎬ皆授節鉞於朝堂〔58〕ꎮ 命將以專征之權ꎬ故授其節 鉞ꎬ漢魏皆於朝堂爲之ꎮ 西晋改爲皇帝臨軒(正殿前的平臺)册拜ꎬ其間變化饒 富意義ꎬ宜自漢晋間軍事體制的變化理解其事ꎮ 西晋承襲並強化曹魏中軍體制 與都督制ꎬ致力克服外軍(郡國兵) 可能造成漢末群雄般的離心力ꎬ軍事權力朝 向朝廷這一方移動ꎮ 中軍體制尚未成立時ꎬ“郡國兵 = 鄉里”ꎬ故命將於朝堂ꎮ 中軍體制成立後〔59〕ꎬ塑造“中(内)—外”的軍事結構ꎬ命將地點由朝堂改爲皇帝 臨軒册拜ꎬ這個變化凸顯出朝堂寓有“鄉里”象徵的意涵ꎮ 隋文帝開皇十年改革 府兵制ꎬ完成魏晋以來軍事體制的中軍化ꎬ命將禮儀遂承西晋不改〔60〕 3. 奬懲機能 朝堂以個别官人爲對象的奬懲機能晚出ꎬ始於北魏孝文帝ꎬ盛於隋唐前期ꎬ其 事與南北朝後期至唐初個體化官僚制的形成有關〔61〕ꎮ 朝堂奬懲機能標誌皇帝介 入朝堂議政ꎬ與官僚群體關係的變化ꎬ開啓皇帝與官僚群體互動的新形式ꎮ 朝堂是評定官人考績的空間ꎮ 北魏孝文帝在朝堂大考百官ꎬ“六品以下ꎬ尚 書重問ꎻ五品以上ꎬ朕將親與公卿論其善惡”ꎮ 北朝後期漸成慣例ꎬ宣武帝亦循 􀅰 5 0 1 􀅰 〔56〕 〔57〕 〔58〕 〔59〕 〔60〕 〔61〕 «舊唐書»卷九六«宋璟傳»載宋璟侍宴朝堂事ꎬ3030 頁ꎮ «全唐文»卷三六«勉新授縣令勅»(天寶十三載六月)ꎮ «資治通鑑»卷二一四ꎬ開元二十 四年二月甲寅條ꎮ «藝文類聚»卷五九«戰伐»摯虞«新禮» 議引«漢魏故事»:“遣將出征ꎬ符節郎授鉞於朝 堂ꎮ «新禮»:遣將ꎬ御臨軒ꎬ尚書授節鉞ꎮ 古兵書跪而推轂之義也ꎮ”上海古籍出版社ꎬ1982 年ꎬ1064 頁ꎮ 參«晋書»卷二一ꎬ662 頁ꎮ 何兹全«魏晋的中軍»ꎬ氏著«讀史集»ꎬ上海人民出版社ꎬ1982 年ꎻ唐長孺«西晋分封與宗 王出鎮»ꎬ氏著«魏晋南北朝史論拾遺»ꎬ中華書局ꎬ1982 年ꎮ 朝堂舉行的禮儀包括:群臣爲皇帝上壽(« 後漢書» 卷二« 明帝紀»ꎬ121 頁)、外蕃朝貢 («北史»卷七四«李雄傳»ꎬ中華書局ꎬ1974 年ꎬ2558 頁)、宣露布(封演«封氏聞見記» 卷四«露布» «通典»卷七六«軍禮»“宣露布(唐)”條ꎬ2084 頁)ꎮ 唐代承襲南北朝後期官僚個體化的演變ꎬ貞觀初以散階制爲主軸ꎬ建立階職勳封四類官序 並立的官僚制ꎮ 參見王德權«序論:士人、鄉里與國家»ꎬ53—61 頁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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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例ꎬ“五品以上ꎬ引之朝堂ꎬ親决聖目ꎻ六品以下ꎬ例由敕判”〔62〕ꎮ 隋代以皇帝臨 朝主政爲媒介調整三省關係ꎬ五品以上人事權上移中書、門下兩省ꎬ不復見皇帝 在朝堂考課官人之例ꎮ 朝堂既爲皇帝黜陟、奬懲百官之所ꎬ因而延伸爲官人獲罪時待罪之所ꎮ 兩漢 官員有罪ꎬ多待罪“闕下” 或“□□門外”ꎮ 官人待罪朝堂始於隋文帝〔63〕ꎮ 唐承 隋制ꎬ規定官人有罪ꎬ待罪於朝堂〔64〕:御史彈劾多在正殿ꎬ被彈奏的大臣須趨出 正殿ꎬ至朝堂待罪〔65〕 决罰官人於朝堂ꎬ明確記載始於隋ꎮ 史載隋文帝好决罰官人於殿廷、朝堂ꎻ 不唯决杖ꎬ連死刑(斬、絞、杖等)也包括在内〔66〕 朝堂也是賞賜百僚之所在ꎬ唐代“賜”的對象是五品以上官人ꎬ地點在朝堂ꎮ 若有别敕賜六品以下官人ꎬ亦於朝堂給之〔67〕ꎮ “ 賜” 的基準是官人的本品( 散 位)〔68〕ꎬ反映官人是以個人身分( 本品) 進入朝堂ꎬ這是唐代個體化官僚制的 反映ꎮ (三)隋唐朝堂的性質 朝堂始於公卿百官議政的場所ꎬ其後衍生禮儀機能ꎬ成爲聯繫“朝廷—鄉 里”的空間ꎮ 北朝後期開始出現以個别官人爲對象的懲戒機能ꎮ 隋代皇帝臨朝 主政ꎬ日常國政空間從原屬丞相政治空間的朝堂ꎬ轉移到皇帝的殿廷ꎮ 朝堂外ꎬ政事機能急遽衰退ꎬ不復發揮“朝”的機能ꎮ 朝堂雖仍保有百官上表、册拜官、命將、宴享異姓等禮儀機能ꎬ但重大典禮只是參加禮儀的百官整緝班序的場 􀅰 6 0 1 􀅰 〔62〕 〔63〕 〔64〕 〔65〕 〔66〕 〔67〕 〔68〕 «魏書»卷一九中«任城王度傳»ꎬ478 頁ꎻ«魏書» 卷八八«明亮傳»ꎬ1904 頁ꎻ«魏書» 卷八 «世宗紀»ꎬ214 頁ꎮ «隋書»卷八〇«陸讓母»ꎬ1807—1808 頁ꎮ «通典»卷二四ꎬ674—675 頁ꎮ «舊唐書»卷六六«房玄齡傳»ꎬ2461 頁ꎮ 唐代典籍所謂“舊制”ꎬ其意非一ꎬ以官人待罪朝 堂一事而言ꎬ隋世始有其例ꎮ 朝堂斬刑之例ꎬ如«隋書»卷六二«趙綽傳»ꎮ 又ꎬ«舊唐書» 卷五〇«刑法志» 載太宗貞觀 初斬廣州都督盧祖尚事、玄宗處置皇后妹壻長孫昕原本也是令“朝堂斬昕”ꎮ «新唐書»卷四八ꎬ中華書局ꎬ1975 年ꎬ1263 頁ꎮ «唐會要»卷九一«内外官料錢»ꎬ乾封元年八月十二日詔ꎬ調整官人俸料ꎬ“其課及賜ꎬ各依本 品”ꎮ 乾封以前ꎬ官人俸禄以本品爲基準ꎮ 此年實施泛階ꎬ多數官人散位往上提升ꎬ增加國家財政負擔ꎮ 防閤、庶僕、俸料改依官人的職位之品級支給ꎬ但課、賜仍以本品(散位)爲基準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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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ꎮ 相較於政事與禮儀機能的衰退ꎬ奬懲機能卻反向成長ꎬ其間反映隋唐朝堂性 質的變化 筆者以爲宜從政治體系的變化出發ꎬ檢視隋唐朝堂性質的變化ꎮ 以下從漢 唐間“核心—四方”國家型態變化、皇帝臨朝主政制度化和個體化官僚制成立三 方面ꎬ展開討論ꎮ 1. 漢唐間“核心—四方”國家型態的變化 漢六朝朝堂性質表現爲“朝廷—鄉里(郡國)”的連結ꎬ是各鄉里參與帝國秩 序的節點ꎬ漢晋間命將禮儀的變化印證了這一點〔69〕ꎮ 隋代承襲北朝後期的變 化ꎬ展開“政决王朝”的國制調整ꎬ改變漢六朝内外有别國家型態〔70〕ꎮ 漢六朝朝 堂是貢士脱離鄉里、入仕王廷的起點ꎬ隋唐朝堂外移ꎬ就出現下面這種不協調的 現象ꎮ «唐會要»卷七六«緣舉雜録»載: 長壽二年十月ꎬ左拾遺劉承慶上疏曰:“伏見比年以來ꎬ天下諸州所貢 物ꎬ至元日ꎬ皆陳在御前ꎮ 唯貢人獨於朝堂拜列ꎬ但孝廉秀異充歲貢ꎬ宜列王 庭ꎬ豈得金帛羽毛升於玉階之下ꎬ賢良文學ꎬ棄彼金門之外ꎮ 恐所謂貴財而 賤義ꎬ重物而輕人ꎮ 伏請貢人至元日引見ꎬ列在方物之前ꎬ以備充庭之禮ꎮ” 制曰:“可”ꎮ 漢六朝朝堂猶處宫内ꎬ不致出現貢物陳列於殿廷而貢士棄彼金門之外的現 象ꎮ 隋代朝堂外移ꎬ於是發生貢物猶列王庭而貢士固已疏外的結果ꎮ 武后改爲 貢士與方物同集王廷ꎬ不復集於朝堂ꎬ自此朝堂不再是貢士入仕朝廷的起點ꎬ而 是在含元殿前召集貢士〔71〕ꎮ 朝堂與鄉里貢士的脱勾ꎬ反映朝堂“鄉里”意涵的消 逝ꎬ這是隋唐朝堂不同於漢六朝的首要特徵ꎮ 􀅰 7 0 1 􀅰 〔69〕 〔70〕 〔71〕 爲王公舉哀、燕享群臣等禮儀體現非皇室私家之公共性質ꎬ也是承此脈絡而來ꎮ 自宫崎巿定以來ꎬ學者已注意到南北朝後期國制演變的新動向ꎬ如ꎬ唐長孺«南北朝後期 科舉制的萌芽»探討南北朝後期科舉制的萌芽ꎬ氏著«魏晋南北朝史論叢續編»ꎬ河北教育出版社ꎬ 2000 年)(578 頁以下)ꎻ谷川道雄有“從門閥主義到賢才主義”之説ꎬ氏著«隋唐帝國形成史論»ꎬ李 濟滄譯ꎬ上海古籍出版社ꎬ2004 年ꎬ254 頁以下ꎮ 筆者以爲南北朝中後期國制演變的總趨勢ꎬ可名之 爲”去鄉里化”的國制重組ꎬ包含人事、軍事、國制、禮儀等諸多層面的變化ꎬ隋代國制調整即承此趨 勢而來ꎮ «南部新書»卷丙ꎬ中華書局ꎬ1985 年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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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皇帝臨朝主政的制度化 隋代汰除漢六朝内化於禮儀、法制的“鄉里”機制ꎬ集權中央ꎬ地方資源與權 力向上流動ꎬ爲了管理這些資源與權力ꎬ朝廷相應展開組織與制度更新ꎮ 以皇帝 臨朝主政爲主軸釐定三省關係ꎮ 魏晋以來事無不綜的尚書省ꎬ重要職權轉移至 中書、門下兩省ꎬ兩省國政機能增強ꎮ 朝廷核心部權力向上移動ꎬ爲皇帝臨朝主 政鋪平道路ꎮ 隋唐皇帝成爲日常國政運作的主體ꎬ形成以皇帝爲中心的一元議 政體制ꎬ朝堂自此退出“朝”的行列ꎬ不再具有議政機能ꎮ 隋唐皇帝臨朝主政ꎬ確立“内—中—外”三朝的議政空間〔72〕ꎮ 唐代三朝前後 頗有變化ꎬ稍早太極宫體制賦予外移的朝堂以外朝之名ꎬ但已不具日常國政機ꎬ只是形式上的外朝ꎬ發揮日常國政機能的空間是太極、兩儀殿ꎮ 至太極宫向 大明宫體制轉移後ꎬ朝堂完全退出“朝”的行列ꎬ完成以皇帝爲中心的三朝空間ꎮ «大唐六典»卷七“工部郎中員外郎”條載: (A)宫城在皇城之北ꎮ 南面三門:中曰承天ꎬ東曰長樂ꎬ西曰永安ꎮ 若 元正、冬至大陳設、燕會、赦過宥罪、除舊佈新、受萬國之朝貢、四夷之賓客ꎬ 則御承天門以聽政(蓋古之外朝也)ꎮ 􀆺􀆺其内曰太極殿ꎬ朔、望則坐而視 朝焉(蓋古之中朝也)ꎮ 􀆺􀆺其内曰兩儀殿ꎬ常日聽朝而視事焉(蓋古之内 朝也)ꎮ (B)大明宫􀆺􀆺丹鳳門内正殿曰含元殿(􀆺􀆺今元正、冬至於此聽朝 也)ꎮ 夾殿兩閣ꎬ左曰翔鸞閣ꎬ右曰棲鳳閣(􀆺􀆺閣下即朝堂ꎬ肺石、登聞鼓ꎬ 如承天之制)ꎮ 其北曰宣政門ꎬ􀆺􀆺内曰宣政殿ꎮ 􀆺􀆺宣政北曰紫宸門ꎬ其 内曰紫宸殿(即内朝正殿也)ꎮ (編號爲筆者所加) 􀅰 8 0 1 􀅰 〔72〕 楊寛«中國都城制度史研究»ꎬ171 頁以下ꎮ 唐代三朝政治空間的成立有兩方面的意義: (1)大明宫體制下的“紫宸—宣政—含元”三殿ꎬ雖實現«周禮»三朝政治空間觀ꎮ 唯«周禮»三朝猶 有“公私混雜”的現象ꎬ唐代三朝完全是皇帝處理國政的“公的空間”ꎬ不復存在“燕朝”之類君主私 人空間ꎮ «周禮»三朝尚未脱卻王之“私”的色彩ꎬ唐代三朝業已成爲以皇帝爲首之“公”的世界ꎬ顯 示古代皇(王)權性質的演變是逐漸汰除“私” 的成分ꎬ走向“公” 的世界ꎮ (2) 大明宫體制的成立ꎬ 標誌魏明帝以來“太極—兩儀”殿政治空間退出歷史舞臺ꎮ 太極、兩儀源出«易經»ꎬ屬於儒教天道 觀的範疇ꎬ含元等殿的命名ꎬ卻是以皇帝爲世間秩序的起點ꎮ 由太極宫到大明宫政治空間的變化ꎬ 反映世間秩序原理從天道觀走向以皇帝爲中心的“人”的世界ꎬ這是因應隋唐之際皇帝臨朝主政而 生的變化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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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典»使用“古—今”對比的形式ꎬ描述太極宫與大明宫空間的政治機能ꎮ (A) 採取“蓋古之□朝”的形式ꎬ(B)使用“今􀆺􀆺於此聽朝”“即内朝正殿”ꎬ委婉表 達日常國政空間從太極宫向大明宫轉移ꎮ 隋代朝堂外移至宫城正南門的承天 門ꎬ即(A)“古之外朝”ꎮ (B) 雖未具體指出“外朝” 所在ꎬ但在敘述含元殿:“今 元正、冬至於此聽朝ꎮ”對照前段資料ꎬ舉行元正、冬至大朝會的地點是朝堂ꎮ 含 元殿的描述裡ꎬ“閣下即朝堂”ꎬ説明朝堂業已不具“朝” 的機能ꎮ « 六典» 的對 比ꎬ意指外朝已由“古”之朝堂向“今”之含元殿轉移ꎬ(B)的朝堂只是陳設肺石、 登聞鼓的地點ꎮ 楊寛先生引用這段史料ꎬ就直指含元殿爲“外朝”〔73〕ꎮ 朝堂失去 政事機能ꎬ退出“朝”的行列ꎬ發生在皇帝主政的脈絡中ꎬ這是理解唐代朝堂性質 的第二個線索ꎮ 3. 個體化官僚制的成立 隋唐朝堂喪失政事、禮儀機能ꎬ退出“朝”的行列ꎬ以個别官人爲對象的奬懲 機能日益興起ꎮ 這個變化與當時個體化官僚制的成立有關ꎬ這是理解唐代朝堂 性質的第三個線索ꎮ 由漢至唐ꎬ官僚制發生顯著變化ꎬ漢代官僚禄秩繫於其職位〔74〕ꎬ士人尚未具 有不同於農工商的法制身分ꎮ 魏晋九品官人法成立ꎬ士人成爲法制身分ꎬ“士庶 之别ꎬ國之章也”ꎮ 開始出現從屬於官( 士) 人一己之身分ꎮ 當時官、士劃爲兩ꎬ官品秩序下的“本人之品”概念雖已浮現ꎬ僅止於初步萌芽ꎮ 在士的身分方ꎬ當時内外有别國家型態下ꎬ士人代表鄉里入仕王廷ꎬ士人身分仍涵攝在“鄉 􀅰 9 0 1 􀅰 〔73〕 〔74〕 楊寛«中國古代都城制度研究»ꎬ173—4 頁ꎮ 如果我們同意楊寛的看法ꎬ漢唐間的外朝ꎬ 從漢代位居宫外的丞相府(百官朝會殿)ꎬ一轉成爲魏晋南北朝位居宫内的尚書省朝堂ꎬ再轉而爲 唐代大明宫體制下皇帝政治空間的含元殿ꎮ 過去”丞相—外朝”的理解不足以涵蓋這個變化ꎮ 與 其視外朝爲丞相的政治空間ꎬ不如從“内(核心)—外(四方) ”的角度來理解ꎮ 凡處理全國政務(外 事)之所在即爲外朝ꎬ無論是漢晋南北朝的丞相政治空間ꎬ還是唐代皇帝的殿廷皆然ꎮ 自西周王畿 制成立以來ꎬ“内—外”構成國制的根本框架ꎬ直到王畿制消失的宋代ꎬ完成朝廷對全國的組織控 制ꎬ這個框架才消失在歷史舞臺上ꎬ這是理解古代國制的重要概念ꎬ西周以來的公卿大夫士身分等 級ꎬ至宋代消失ꎬ即其顯例ꎮ 參見王德權«從官人章服制看唐代君臣關係»ꎬ張廣達主編«唐宋時代 的名分秩序»ꎬ臺北ꎬ政治大學人文研究中心ꎬ待刊ꎮ 參閻步克«漢代禄秩之附麗于職位»ꎬ氏著«品位與職位»ꎬ中華書局ꎬ2002 年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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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的範疇中〔75〕 隋行科舉ꎬ過去察舉、九品官人法形式下“士人—鄉里”的制度聯繫斷裂ꎬ成 士過程脱離鄉里的羈絆ꎬ士人以個體形式入仕ꎬ不復有鄉里之意涵ꎮ 反映在官僚 制的建構上ꎬ歷經北朝後期的頻繁調整ꎬ貞觀初成立階職勳封四類官序並列的官 僚制ꎬ以官人的散位爲“本人之品(本品)”ꎬ在“官士一軌” 的制度架構下ꎬ呈現 個體入仕的個體化官僚制特徵ꎮ 反映在朝堂機能上ꎬ北朝後期起ꎬ朝堂開始出現 以個别官人爲對象的奬懲ꎮ 及至隋唐ꎬ無論是官人决杖朝堂ꎬ還是在朝堂賜物ꎬ 都是發生在這個制度脈絡中ꎮ 在“朝廷—鄉里”國家型態的變化、個體化官僚制成立的脈絡下ꎬ隋唐朝堂 從原本的“鄉里”象徵ꎬ轉變爲象徵百官的政治空間ꎮ 唐人每以朝堂泛稱百官ꎬ 武后聖曆三年(700)ꎬ狄仁傑病故ꎬ則天哀傷地表示:“朝堂空矣ꎮ”〔76〕在皇帝臨 朝主政的背景下ꎬ朝堂成爲皇帝向百官傳達政治訊息的場所ꎮ 武后稱制後ꎬ嵩陽 令樊文獻瑞石ꎬ太后“命於朝堂示百官ꎮ” 開元四年(716) 正月ꎬ皇后妹婿長孫昕 毆擊御史大夫李傑ꎬ玄宗欲在朝堂斬昕ꎬ“以謝百官”〔77〕ꎮ 無論“示百官”ꎬ還是 “謝百官”ꎬ都是皇帝與百官的互動ꎮ 隋唐皇帝在朝堂的活動ꎬ無論是理刑政ꎬ决 杖官人於朝堂ꎬ還是賜物ꎬ其意義是皇帝臨朝主政下以百官爲對象的權力展示ꎬ 這是皇帝與官僚群體互動的新形式ꎮ 歸納本節討論ꎬ漢六朝朝堂是日常國政的議政場所ꎬ也是舉行重要禮儀的場 所ꎬ當時國家型態下ꎬ朝堂成爲“朝廷—鄉里”聯結的象徵ꎮ 北朝後期ꎬ在皇帝介 入朝堂議政、個體化官僚制萌芽的趨勢下ꎬ朝堂逐漸衍生以個别官人爲對象的奬 懲機能ꎮ 隋唐之際“政决王朝”ꎬ皇帝臨朝主政ꎬ日常國政轉移至皇帝的殿廷ꎬ自 此朝堂不再發揮日常國政的議政機能ꎬ退出“朝”的行列ꎬ“鄉里”象徵意涵逐漸 消逝ꎮ 隋唐時期ꎬ出現諸多與朝堂有關的新事務ꎬ無論是决杖於朝堂、庶民上書 的制度化ꎬ還是朝堂裡的刑政運作(皇帝録囚、三司受事)ꎬ都選擇在朝堂舉行ꎮ 這個現象顯示隋唐朝堂褪去“鄉里” 意涵後ꎬ轉化爲象徵百官的政治空間ꎬ成爲 􀅰 0 1 1 􀅰 〔75〕 〔76〕 〔77〕 筆者所謂“士人涵攝在鄉里範疇”ꎬ意指定義士人資格或身分的權柄在於鄉里ꎬ而非國家 (朝廷)ꎬ詳見«序論—士人、鄉里與國家»ꎬ53—61 頁ꎮ «資治通鑑»卷二〇七ꎬ久視元年七月ꎬ6551 頁ꎮ «舊唐書»卷八«玄宗紀»ꎬ176 頁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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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以官僚群體爲對象展示其權力的場所ꎮ

三、 决杖於朝堂

隋唐朝堂機能的變化ꎬ主要是以個别官人爲對象的奬懲ꎬ其中又以决杖於朝 堂最受人注目ꎮ 兹歸納隋、唐前期相關事例ꎬ如本文«附表»ꎮ (一)官人受杖 考察官人决杖於朝堂事例前ꎬ宜先認識官人决杖之始末ꎮ 現存«唐律»未説 明官人受杖始於何時ꎬ劉俊文列舉漢代郎官受杖之事例〔78〕ꎬ雖未明言官人杖刑 始於漢世ꎬ卻予人其制始於漢代之聯想ꎮ 清趙翼已論及漢代郎官受杖〔79〕ꎬ北宋 方勺是較早作出此論斷者: 國家治贓吏至有决杖者ꎬ或以爲太峻ꎮ 予曰:“今人但見唐韓、杜諸詩 謂判司簿尉不離棰楚ꎬ獨不知自後漢時ꎬ郎官猶不免杖責ꎮ 侯汶爲侍御史ꎬ 賦貧民廩糜不實ꎬ獻帝令杖之五十ꎮ 唐禮部侍郎令狐峘忤宰相楊炎ꎬ德宗欲 杖而流之ꎮ 然獻帝、德宗不足法也ꎬ至若贓吏貪黷ꎬ何足恤哉!”〔80〕 方勺指出漢代郎吏受杖ꎬ並本著刑不上大夫的立場ꎬ批評漢獻帝、唐德宗杖責士 人的作法ꎬ認爲士人不應受到决杖的處分ꎮ 不過ꎬ他也強調士人若因貪贓而受ꎬ是理所當然的ꎬ”何足恤哉”ꎬ隱微透露他對當時官人貪贓問題的關切ꎮ 漢代郎吏受杖顯有實據ꎬ宜採此説ꎬ視官人决杖爲漢代以來懲處官僚之常 規ꎮ 深思之ꎬ此説不足以解釋爲何魏晋至北朝末幾不復見官人受杖之例ꎮ «顔 氏家訓»卷四«涉務篇»: 晋朝南渡ꎬ優借士族ꎬ故江南冠帶有才幹者ꎬ擢爲令僕已下、尚書郎中書 舍人已上ꎬ典掌機要ꎻ其餘文義之士ꎬ多迂誕浮華ꎬ不涉世務ꎬ纖微過失ꎬ又惜 行捶楚ꎬ所以處於清高ꎬ蓋護其短也ꎮ 至於臺閣令史主書監帥諸王籤省ꎬ竝 曉習吏用、濟辦時須ꎬ縱有小人之態ꎬ皆可鞭杖肅督ꎬ故多見委使ꎬ蓋用其 􀅰 1 1 1 􀅰 〔78〕 〔79〕 〔80〕 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ꎬ中華書局ꎬ1996 年ꎬ24—8 頁ꎮ «陔餘叢考»卷一七«唐時簿尉受杖»ꎬ中華書局ꎬ1963 年ꎮ «泊宅編»卷七ꎬ中華書局ꎬ1997 年ꎬ38 頁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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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也ꎮ “惜行捶楚”與“鞭杖肅督”對言ꎬ揭示士與吏的身分差異ꎬ士吏之間猶若士庶之 際自天隔般懸遠ꎮ 在官(士)、吏有别的立場下ꎬ吏人不免於鞭責ꎬ而士人固已免 於刑戮矣ꎮ 宫崎巿定表示:“漢代郎吏受杖至少延續到曹魏ꎬ其後ꎬ隨著“貴族主 義”的發達ꎬ這種做法被取消了ꎬ但對令史的杖罰卻一直保留下來ꎮ”〔81〕如果考慮 受杖者的身分ꎬ官員受杖雖可上溯兩漢ꎬ但漢唐官員同受杖責只是表面相似ꎬ以 受杖者身分觀之ꎬ實有不同ꎬ關鍵是漢唐間官員身分發生從“官吏無别”到“官吏 有别”的轉變〔82〕ꎮ 漢代官員以吏的身分受杖ꎬ而吏人受杖至隋唐以降未絶ꎮ 反 觀魏晋以降ꎬ士人獲得不同於農工商的法制身分ꎬ得以登載士籍ꎮ 官人與吏人身 分的區隔ꎬ是魏晋以降官(士)不復受杖的制度背景ꎮ 從這個角度看ꎬ不宜視漢 代郎吏受杖爲隋唐官人受杖的源頭ꎮ 北朝後期ꎬ官(士)人不受杖責的慣例發生變化ꎬ成爲隋唐官人受杖的直接 根源ꎮ 北齊君主數行决杖〔83〕ꎮ 隋唐官人受杖之事轉多ꎬ當時去南北朝未遠ꎬ官 人猶本著士庶有别的立場ꎬ批評“(官人)受杖於朝ꎬ有若卒伍”“决杖贖死ꎬ恩則 甚優ꎻ解體受笞ꎬ事頗爲辱ꎮ 上可施之徒隸ꎬ不當及於士人”〔84〕ꎮ 認爲杖刑的對 象是吏卒、徒隷ꎬ不應施用在官(士) 人身上〔85〕ꎮ 開元十年ꎬ廣州都督裴伷先下ꎬ中書令張嘉貞奏請决杖ꎬ張説向玄宗進言:過去姜皎以三品官身分决杖朝堂ꎬ 並處流刑ꎬ誠屬非宜ꎬ“勳貴不可輕行决罰”ꎬ何况“决杖廷辱ꎬ以卒伍待之”〔86〕 玄宗雖同意張説建議ꎬ似止於一時之舉措ꎬ其後仍頻見官人受杖之例ꎮ 北朝末出現官人决杖之例ꎬ但官人受杖終究和受杖於朝堂不同ꎬ差别在公開 􀅰 2 1 1 􀅰 〔81〕 〔82〕 〔83〕 〔84〕 〔85〕 〔86〕 宫崎巿定«九品官人法研究»ꎬ韓昇、劉建英譯ꎬ中華書局ꎬ2008 年ꎬ177 頁ꎮ 關於”官吏分 途”ꎬ另見葉煒«南北朝隋唐官吏分途研究»ꎬ北京大學出版社ꎬ2009 年ꎮ «通典»卷一六«選舉典􀅰雜議論上»引“(梁) 尚書左僕射沈約論曰”ꎮ 一如閻步克的考 察ꎬ漢家體制“以吏道畜之”ꎬ官員被視爲“吏”ꎬ其禄秩附麗於其職位ꎬ當官員不任職時ꎬ並不具備 “個人身分”ꎬ尚未形成魏晋以降從屬於官人本身的法制身分ꎮ «北史»卷三八«裴澤傳»ꎬ1378—1379 頁ꎮ «北史»卷五一«馮翊王潤傳»ꎬ1868 頁ꎮ «資治通鑑»卷二一四ꎬ開元二十五年五月條引左丞相裴耀卿上疏ꎬ6828 頁ꎮ «舊唐書»卷一〇一«張廷珪傳»ꎮ «新唐書» 卷一一八«張廷珪傳» 載此事爲“詔决杖朝 堂”ꎬ 3153 頁ꎮ «舊唐書»卷四九«張嘉貞傳»ꎬ3091—3092 頁、«通典»卷一六七«刑法五»“雜議下”大唐 開元十年十一月條ꎬ4320—4321 頁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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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式與受杖地點上ꎮ 在象徵百官政治空間的朝堂裡ꎬ採取集眾的公開儀式處分 官人ꎬ除了懲處官人過犯ꎬ更是向百官傳達特定的政治訊息〔87〕ꎮ 肅宗朝ꎬ唐軍從 安史叛軍手中收復長安ꎬ處置叛降之臣的措施ꎮ «舊唐書»卷五〇«刑法志»載: 初ꎬ西京文武官陸大鈞等陷賊來歸ꎬ崔器草儀ꎬ盡令免冠徒跣ꎬ撫膺號 泣ꎬ以金吾府縣人吏圍之ꎬ於朝謝罪ꎬ收付大理京兆府獄繫之ꎮ 及陳希烈等 大臣至者數百人ꎬ又令朝堂徒跣如初ꎬ令宰相苗晋卿、崔圓、李麟等百僚同 視ꎬ以爲棄辱ꎬ宣詔以責之ꎮ 天寶昇平盛世裡ꎬ安史叛軍攻入長安ꎬ官人驚慌失措ꎬ投僞叛國者眾ꎮ 其後ꎬ 唐軍收復京城ꎬ爲此安排處分降叛官人的儀式ꎮ 低階叛臣的處分是採“集眾”的 方式ꎬ聚集金吾與京兆府縣人吏圍觀ꎬ地點不詳ꎮ 但由集眾圍觀後始“ 於朝謝”看ꎬ應不在朝堂ꎮ 處分丞相等高階叛臣是在朝堂“免冠徒跣”待罪〔88〕ꎬ聚集百 官圍觀ꎮ 在朝堂决杖ꎬ不僅是懲處有過犯的官人ꎬ更寓有以百官爲對象的宣示 意味〔89〕 (二) “决杖於朝堂”事例分析 唐代受决杖於朝堂處分者ꎬ包括宗室〔90〕、宦官〔91〕、庶民〔92〕ꎬ大抵以百官爲 主ꎮ «唐律»無决杖於朝堂的規定ꎬ説明此類處置具有“法律之外”的性質ꎮ 决杖 數雖未必踰越法條〔93〕ꎮ 但在朝堂决杖ꎬ意義即有不同ꎬ宜視爲針對百官的特殊 􀅰 3 1 1 􀅰 〔87〕 〔88〕 〔89〕 〔90〕 〔91〕 〔92〕 〔93〕 唐代以百官爲主體的”集眾”ꎬ地點不外朝堂與殿廷ꎬ隋世雖有决杖殿廷之例ꎬ但唐代已 不復見ꎮ 隋文帝朝當國制更新之際ꎬ决杖地點包括朝堂與殿廷ꎬ雖可能出於一時之處置ꎬ卻開啓日 後官人决杖朝堂之端緒ꎮ 隋煬帝也曾在朝堂杖殺進諫的官員ꎬ如ꎬ«資治通鑑»卷一八三ꎬ大業十三 年條ꎮ 唐代朝堂决杖官人ꎬ與朝堂爲象徵百官政治空間的性質有關ꎮ «漢書»卷八一«匡衡傳»ꎬ3345 頁ꎮ 按ꎬ免冠與徒跣是官人待罪的基本儀態ꎮ 决杖於朝堂之際ꎬ往往令御史監杖ꎬ如開元二年ꎬ蔣珽擔任御史ꎬ監督行刑的標準較爲寬 鬆ꎬ被認定失職而受杖ꎮ «資治通鑑»卷二一一ꎬ開元三年春正月ꎬ宋璟擔任御史大夫ꎬ因“坐監朝堂 杖人杖輕”ꎬ被貶爲睦州刺史ꎮ 又ꎬ除了在朝堂集眾决杖ꎬ有時也就近在地方治所ꎬ集眾處分犯贓的 地方官ꎮ 如ꎬ開元中ꎬ夷州刺史楊濬坐贓當死ꎬ玄宗命决杖六十ꎬ流古州ꎬ裴耀卿曾針對此事上疏ꎬ能 «舊唐書»卷九八«裴耀卿傳»ꎬ3082 頁ꎮ «舊唐書»卷六〇«長平王叔良傳»ꎮ 宦官决杖於朝堂ꎬ參«南部新書»卷戊“開元二十五年西幸ꎬ駐蹕壽安連曜宫”條ꎮ 庶民决杖於朝堂ꎬ如ꎬ«資治通鑑»卷二〇五ꎬ長壽元年春一月條ꎬ6478 頁ꎮ «唐律»决杖數的規範ꎬ如决一頓ꎬ或决三十、六十之類ꎬ參見劉俊文« 唐律疏議箋解»ꎬ 25—28 頁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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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動ꎮ 檢視所見事例ꎬ都發生在“帝怒”的情境裡ꎬ顯示這類處置來自皇帝在“法 律之外”的權力展示ꎮ 在時間上ꎬ集中在唐前期ꎬ尤其是武后、玄宗二朝ꎬ安史亂 後僅見肅宗一例〔94〕ꎮ 歸納而言ꎬ包括幾項特徵:“帝怒” 的情境、集眾懲處的方、皇帝獨斷與有司守法間的衝突ꎬ這三點都圍繞著隋唐皇帝臨朝主政而展開ꎬ 其對象主要是百官ꎬ其背景是臨朝主政的皇帝與官僚群體的互動ꎮ 明確記載决罰官人於朝堂之例ꎬ始見於隋文帝世〔95〕ꎮ «通典»卷一七〇«刑 法»“峻酷”隋文帝條: 隋文帝性猜忌ꎬ素不悦學ꎬ既任智而獲大位ꎬ因以文法自矜ꎬ明察臨 下􀆺􀆺〔開皇〕十年ꎬ尚書左僕射高熲、理書侍御史柳彧等諫ꎬ以爲朝堂非殺 人之處ꎬ殿廷非决罰之地ꎬ帝不納ꎮ 熲等乃盡詣朝堂請罪ꎬ曰:”陛下子育眾 生ꎬ務在去弊ꎬ而百姓無知ꎬ犯者不息ꎬ致陛下决罰過嚴ꎬ皆臣等不能有所裨 益ꎬ請自退屏ꎬ以避賢路ꎮ” 􀆺􀆺 帝不懌ꎬ乃令殿内去杖ꎬ欲有决罰ꎬ各委 所由ꎮ 高、柳諫請文帝不宜在朝堂决罰ꎮ 官人受杖朝堂不是法律規範ꎬ多來自皇帝“赫 斯怒”的法外處置ꎬ妨礙法律的正常運作ꎮ 皇帝是世間秩序的源頭ꎬ其權威猶在 法律之上〔96〕ꎮ 帝王特旨雖超越法律ꎬ但在國制組織化的進程下ꎬ法律是維繫組 織運作的根基ꎬ有司“ 守法” 的訴求ꎬ一定程度爲法律的客觀性留下些許餘地ꎮ 但當“怒甚”的皇帝採取法律之外的裁處時ꎬ即使有司要守法ꎬ未必能獲得預期 的效果ꎮ 高熲、柳彧以個人進退之姿勸諫文帝ꎬ意在阻卻皇帝的法外作爲ꎬ將案 件交付有司根據法律裁處ꎬ維持法律客觀運作的空間ꎮ 高、柳進諫雖引起文帝不 􀅰 4 1 1 􀅰 〔94〕 〔95〕 〔96〕 肅宗以後ꎬ唐世未見官人决杖朝堂之例ꎬ應與中晚唐政治結構下皇帝與官僚群體之互動 形勢有關ꎬ五代、宋初仍偶見其例ꎬ如«資治通鑑»卷二八三ꎬ天福八年十二月條ꎬ記載五代(閩國)决 杖於朝堂之例ꎮ 又相傳宋太祖雖立不殺士大夫之令ꎬ但曾在朝堂杖殺犯贓的官員ꎮ «宋史»卷四二 «理宗紀»嘉熙二年二月癸己ꎬ大宗正丞賈似道上疏ꎬ中華書局ꎬ1977 年ꎬ815 頁ꎮ 相較於隋、唐前期ꎬ 中唐以降至宋世的事例幾可謂寥若晨星ꎮ 可見官人决杖於朝堂是皇帝臨朝主政初期階段的現象ꎬ 至於爲何中唐以降事例急劇减少ꎬ如何從政治體系運作的角度理解ꎬ擬另文討論ꎮ 渡邊信一郎引用北周樂運例(«北史» 卷六二«樂運傳»ꎬ2220—2222 頁)ꎬ認爲是决罰朝 堂之例ꎮ 筆者以爲«北史»卷三四«宋遊道傳» 更早於北周樂運ꎮ 但這兩項事例皆不完整ꎬ姑置於 此ꎮ «大唐新語»卷四載武后末ꎬ馬懷素上奏:“陛下當生殺之柄ꎬ欲加之罪ꎬ取决聖衷足矣ꎮ 今付臣推勘ꎬ臣但守法耳ꎮ”中華書局ꎬ1985 年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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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ꎬ最後仍下令殿内去杖ꎬ“欲有决罰ꎬ各委所由ꎮ”透露决杖朝堂是法外裁判ꎬ引 發皇帝獨斷與有司執法間的矛盾ꎬ焦點在“守法”上〔97〕 揆諸實例ꎬ隋唐决杖(或其他處罰)官人於朝堂ꎬ多發生在皇帝盛怒的情境 中ꎬ也經常引起皇帝與官僚群體間“守法” 與否之争議ꎮ 如ꎬ«唐會要» 卷四«儲􀅰雜録»: 貞觀十六年六月ꎬ苑西守監穆裕農囿不脩ꎬ太宗怒甚ꎬ命于朝堂斬之ꎮ 侍臣戰慄ꎬ莫敢進言ꎮ 太子承乾諫曰:” 人者有生最靈ꎬ一死不可復活ꎮ 命 即斬之ꎬ理恐未盡ꎬ請付法司推鞫ꎮ”太宗意解ꎬ即笞而釋之ꎮ 太宗以農苑不修ꎬ欲殺守監ꎬ由“侍臣戰慄”一語觀之ꎬ不難看出當時太宗怒甚的 程度ꎬ反映皇帝震怒之餘法外决斷的傾向ꎬ連身邊的兩省侍從官爲之噤口不語ꎮ 太子承乾以理恐未盡爲由ꎬ諫請太宗交付法司推鞫ꎮ 此例决罰朝堂與“有司”間 的對照ꎬ顯示這類處置來自皇帝在法律之外的獨斷ꎮ 若將皇帝盛怒下採取决杖朝堂的法外裁决ꎬ視爲個别皇帝的偶然作爲ꎬ無法 説明這類現象屢屢發生在隋唐之際的理由ꎻ宜將此類行爲置於當時政治體系運 作的脈絡ꎬ理解其意義ꎮ 貞觀初ꎬ張玄素評論隋室亂亡之由: 張玄素ꎬ貞觀初ꎬ太宗聞其名ꎬ召見ꎬ訪以理道ꎮ 玄素曰:” 臣觀自古已 來ꎬ未有如隋室喪亂之甚ꎮ 豈非其君自專ꎬ其法日亂ꎮ 向使君虚受於上ꎬ臣 弼違於下ꎬ豈至於此ꎮ 且萬乘之主ꎬ欲使自專庶務ꎬ日斷十事ꎬ而有五條不中 者ꎬ何况萬務乎以日繼月ꎬ乃至累年ꎬ乖繆既多ꎬ不亡何待陛下若近鑑危亡ꎬ 日慎一日ꎬ堯舜之道ꎬ何以加之!”太宗深納之ꎮ〔98〕 張玄素分析隋祚速亡的主因是“其君自專ꎬ其法日亂”ꎮ “其君自專”是指皇帝臨 朝主政起點的隋代二主過度專斷ꎬ“日斷十事ꎬ而有五條不中者”ꎬ意指皇帝决斷 國政發生的失誤ꎬ日積月累將産生不利的影響ꎮ 張玄素的議論揭露皇帝臨朝主 政衍生的難題ꎬ表達臣下對皇帝獨斷的重重憂慮ꎬ君主專斷造成决策失誤ꎬ從側 面道出皇帝統治須“與眾(百官)共之”的期待ꎮ 張玄素的發言ꎬ獲得太宗認同而 􀅰 5 1 1 􀅰 〔97〕 〔98〕 隋唐之際頻生“守法”爲主題的争議ꎬ參見王德權«隋唐之際“守法” 争議的一試論»ꎬ宫 澤知之主編«唐宋変革研究通訊»第 6 期ꎬ中國史研究會(京都)ꎬ2015 年ꎮ «大唐新語»卷一«規諫»ꎬ中華書局ꎬ1984 年ꎬ13 頁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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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納之ꎮ 然而ꎬ“其君自專”與“其法日亂”有何關聯? 隋代集權中央ꎬ朝廷展開組織 化進程ꎬ管理從地方抽調上來的權力與資源ꎮ 在朝廷組織化的脈絡下ꎬ以法律規 範各部門、各官職的權責〔99〕ꎬ成爲組織與官員間互動的憑藉ꎮ 在法律規範帶來“可預期性”基礎下ꎬ維繫複雜組織内部各機構與官員間的互動ꎮ 隋代二主在 臨朝主政的衝動下ꎬ罔顧法律的客觀運作ꎬ恣意自專ꎬ前敕後詔相違ꎬ終致官僚群 體無法可守、“其法日亂”的結果ꎮ “其法日亂”固不止於法律本身受到干擾ꎬ更 意味著官僚體系失去運作能力而危及統治ꎮ 皇帝臨朝主政ꎬ採取超越法律規定 的法外處置ꎬ導致官僚體系運作失去可預期性的後果ꎬ加深法律與國政運作的不 穩定ꎬ這是隋唐之際頻繁發生“守法”争議的主要理由ꎮ 接下來討論哪些行爲導致官人受到决杖朝堂的處分? 根據«附表»ꎬ引發這 類處置的事由不一ꎬ可區分爲 5 類:(1) 執行職務的過犯、(2) 帝王有意藉機立 威、(3)觸及政治敏感問題、(4)官人貪贓、(5)違反敕令與法律ꎮ 第(1)類事例是官員執行勤務時的違失與過犯ꎬ引起皇帝震怒ꎮ 如ꎬ前引太 宗以苑囿不修爲由ꎬ欲杖死苑監ꎮ 又ꎬ開元二年ꎬ蔣珽擔任御史ꎬ監督行刑的標準 較爲寬鬆ꎬ被認定失職而受杖ꎬ也是屬於職務的過失ꎮ 第(2)類事例是帝王有意藉事立威ꎬ如ꎬ開元四年正月ꎬ長孫昕恃其爲皇后 妹婿ꎬ毆擊御史大夫李傑ꎬ玄宗“大怒”ꎬ令“朝堂斬昕以謝百官”ꎮ 有司以陽和之 月不可行刑爲由上表陳請ꎬ玄宗不爲所動ꎬ仍下令杖殺〔100〕ꎮ 依情節觀之ꎬ原不致 作如此嚴厲的處分ꎬ玄宗堅持嚴厲處置有其現實背景ꎮ 歷經武后權貴政治、中睿 宗朝皇親國戚長期政争ꎬ爲統治階級帶來前所未有的混亂ꎮ 即位未久的玄宗鋭 􀅰 6 1 1 􀅰 〔99〕 〔100〕 北朝後期至隋唐ꎬ«律»«令»之外發展出«格»與«式»法典ꎮ «律»«令» 以統治事項爲編 纂基準ꎬ«格»«式»的編纂是以行政機構六部爲基準ꎬ如ꎬ«吏部格»«禮部式»ꎬ這個變化正出於國制 組織化的進程ꎮ 綜觀古代中國法典編纂基準ꎬ包括統治事項與統治機關兩類ꎬ前者如户、田、倉等ꎬ 後者以六部爲基準ꎮ 秦漢六朝法典以統治事項爲基準爲主ꎬ北朝後期開始出現依統治機關編纂的 法典ꎮ 唐宋時期這兩種法典編纂形式並存ꎬ明清以六部爲基準的法典成爲主流ꎮ 顯示歷代法典編 纂是從統治事項到統治機構的變化ꎬ反映古代國家組織化進程下法典編纂相應發生變化ꎮ 由唐至 宋六部制的確立ꎬ標誌傳統國政組織的完成ꎬ成爲法典編纂朝向以六部爲基準的背景ꎮ «舊唐書»卷八«玄宗紀»ꎬ176 頁ꎮ 傳文雖未記載杖殺地點ꎬ據«新唐書»ꎬ應是决杖於朝 堂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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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改革ꎬ首要之務就是肅清吏治ꎬ整頓官箴ꎬ杜絶皇親國戚横干政治之風習ꎮ 開 元二年發生薛王業之舅王仙童侵暴百姓案ꎬ爲御史彈奏ꎬ薛王爲之請ꎮ 玄宗令紫 微、黄門覆按ꎮ 姚崇等奏請不可縱捨ꎬ玄宗從之ꎮ 同年稍後ꎬ又發生申王成義奏 官事ꎬ亦爲丞相姚崇阻攔〔101〕ꎮ «資治通鑑»在這兩件事之後ꎬ分别寫下“由於貴戚 束手”“由是請謁不行”的評論ꎬ揭示玄宗遏止皇親權貴干政的態度ꎮ 因此ꎬ開元 四年發生長孫昕毆擊朝廷大僚事件時ꎬ玄宗遂採取嚴厲手段處置ꎬ以儆效尤ꎮ 史 言玄宗此舉的目的是“謝百官”ꎬ選擇在朝堂行刑是出於宣示百僚周知的目的ꎮ 在玄宗整頓朝綱、遏止權貴干政的姿態下ꎬ長孫昕成爲玄宗貫徹其政治意志的犧 牲者ꎮ 再者ꎬ這個事件裡ꎬ有司或大臣未能提出具説服力的法律或政治見解ꎬ “時令不宜”的發言顯得軟弱無力ꎮ 開元前期ꎬ鋭意改革的玄宗數度表現不重視 天的態度ꎬ開元四年接連發生滅蝗、太廟倒塌兩個事件ꎬ玄宗都選擇接受宰相姚 崇的建議ꎬ排除傳統天道觀的拘束〔102〕ꎮ 意欲有爲的玄宗ꎬ此時頗具“天命不足 畏”的姿態ꎬ時令不宜的發言無法阻卻玄宗藉機展現其政治意圖ꎮ 第(3)類事例是官人上書或言論事涉敏感ꎬ甚至觸動當時政治禁忌ꎬ如ꎬ«新 唐書»卷一一七«裴伷先傳»: 〔裴〕伷先未冠ꎬ推蔭爲太僕丞ꎮ 炎死ꎬ坐流嶺南ꎮ 上變求面陳得失ꎬ后 召見ꎬ盛氣待之ꎬ曰:“炎謀反ꎬ法當誅ꎬ尚何道?”伷先對曰:“陛下唐家婦ꎬ身 荷先帝顧命ꎬ今雖臨朝ꎬ當責任大臣ꎬ須東宫年就德成ꎬ復子明辟ꎬ奈何遽王 諸武、斥宗室? 炎爲唐忠臣ꎬ而戮逮子孫ꎬ海内憤怨ꎮ 臣愚謂陛下宜還太子 東宫ꎬ罷諸武權ꎮ 不然ꎬ豪桀乘時而動ꎬ不可不懼!” 后怒ꎬ命曳出ꎬ杖之朝 堂ꎬ長流瀼州ꎮ 裴炎死後ꎬ兄子伷先以上變爲由ꎬ要求武后“ 復子明辟”ꎬ甚至語帶威脅地説出 “豪桀乘時而動”的話ꎬ則天震怒ꎬ予以决杖於朝堂而後長流的處分〔103〕ꎮ 檢視相 關事例ꎬ這類觸及權力核心敏感問題的事件ꎬ嚴重者多决杖後處死ꎬ情節稍和緩 􀅰 7 1 1 􀅰 〔101〕 〔102〕 〔103〕 «資治通鑑»卷二一一ꎬ開元二年元月條、閏二月丙子條ꎮ 關於玄宗開元四年滅蝗、太廟倒塌事件ꎬ參見王德權«重構“爲士之道”»ꎬ氏著«爲士之 道»ꎬ232—237 頁ꎮ 長流始於高宗初年長孫無忌建議的“别勅長流”ꎮ 參見«朝野僉載􀅰補輯»ꎬ中華書局ꎬ 1985 年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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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决杖後長流或配流ꎬ也有流放途中賜死的例子ꎮ 又ꎬ開元後期ꎬ玄宗欲拜牛仙客爲相ꎬ宰相張九齡表示反對ꎬ引起玄宗不 悦〔104〕ꎮ 此時ꎬ監察御史周子諒上書反對仙客拜相ꎬ並“引讖書爲證”ꎬ玄宗震怒ꎬ “命左右暴(子諒)於殿庭ꎬ絶而復蘇ꎻ仍杖之朝堂ꎬ流瀼州ꎬ至藍田而死”〔105〕ꎮ 事ꎬ李林甫向玄宗表示ꎬ周子諒擔任御史是張九齡所推薦ꎮ 張九齡“ 坐引非其 人”ꎬ再貶爲荆府長史ꎬ被逐出朝廷ꎬ此事成爲開元之治的轉捩點〔106〕ꎮ 一般而言ꎬ 諫官或御史上書評論朝廷人事ꎬ雖可能引起皇帝不悦ꎬ但受到如此嚴厲懲處並不 尋常ꎮ 傳文提到周子諒引讖書爲證ꎬ大抵是言國休咎ꎬ事涉敏感而觸怒皇帝ꎮ 事 後ꎬ李林甫又見縫插針地道出周子諒與張九齡的人事關係ꎬ落實張九齡的黨派嫌 疑ꎬ順勢將九齡逐出朝廷ꎮ 第(4)類事例是官人貪贓ꎬ這是官人决杖朝堂事例裡最多的一類ꎬ因而爲顧 炎武所重視ꎮ 相較於以上三類涉及高層權力、敏感的政治事件ꎬ貪贓者的處分顯 然較特殊ꎮ 官人貪贓引發皇帝強烈反應ꎬ甚至受到和事涉權力或敏感政治事件 相同的處置ꎬ且其例偏多ꎬ顯示皇帝高度關注官人貪贓行爲ꎮ 犯贓受杖或决死朝堂ꎬ始見於高宗永徽二年(651) 華州刺史蕭齡之〔107〕ꎮ 蕭 齡之擔任廣州都督時收受賄賂ꎮ 至調任華州刺史後ꎬ廣州犯贓事發ꎬ高宗下令百 官集議ꎮ 百官集議後上奏ꎬ皇帝大怒ꎬ下令“在朝堂中處置”ꎮ 唐臨認爲蕭齡之 犯贓ꎬ死有餘辜ꎮ 但既交由百官詳議ꎬ“終須近法”ꎬ須根據法律裁處ꎮ 根據“八 議”之條ꎬ蕭齡之皆不致處死ꎮ 再者ꎬ皇帝既許百官集議ꎬ卻在百官集議外另“加 重刑”ꎬ並不妥當ꎮ 據唐臨奏文ꎬ不難想見高宗看到百官集議後“大怒”ꎬ下令“在 朝堂中處置”ꎬ被唐臨認爲是法外處置的“重刑”ꎮ «舊唐書􀅰唐臨傳»雖未明言 高宗欲如何處置ꎬ但據«新唐書»卷一一三«唐臨傳»作“詔戮于朝堂”ꎬ可能是斬 􀅰 8 1 1 􀅰 〔104〕 〔105〕 〔106〕 〔107〕 «大唐新語»卷七«識量»ꎬ104—105 頁ꎮ 一説作”杖死於朝堂”ꎬ一説是子諒受杖後離京ꎬ死於途中ꎮ 又«舊唐書»卷一〇三«牛仙 客傳»的記載(3196 頁)ꎬ與其他典籍頗有出入ꎬ唯«資治通鑑»未採此説ꎮ «舊唐書»卷九九«張九齡傳»ꎮ «資治通鑑»卷一九七ꎬ貞觀十九年ꎬ滄州刺史席辯坐贓污ꎬ“詔朝集使臨觀而戮之”ꎬ6216 頁ꎮ 此事不見他書ꎬ朝集使會集之地應在京師ꎬ但臨觀於何處不明ꎬ可能是在朝堂ꎬ但未能確認ꎮ 無 論是否戮於朝堂ꎬ此例採集眾處置的方式ꎬ對象同爲地方長官、上佐擔任的朝集使ꎬ具有強烈的針對 性ꎬ對地方長吏的政治宣示意味濃厚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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