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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醫療法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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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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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觀光醫療的法律議題

臺北醫學大學醫務管理學系

楊哲銘副教授

2 大家最關心的議題其實是醫療糾紛。 但其實不需太過擔心,因為基本上跟看國內的病人差異不大。 2

(3)

醫療法律的三大層面

z

刑法

z

Criminal Justice

z

民法

z

Civil Justice

z

行政法

z

Distributive Justice

3 在衛生署合作部門,針對國外病人,一定會先討論好醫療法律。 同仁在國內服務,重點是在於國際病人進來時有關的法律。 而到國外醫療援助時,通常會先簽訂關於醫療糾紛的合約→至當地如果產生醫療 糾紛,不予追訴。 3

(4)

醫療行為的法律層面

(5)

刑法

z

第十二條: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z

第二百七十六條:業務過失致人於死,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z

第二百八十四條:因業務過失傷害人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

5 台灣最重要議題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及過失傷害人。 國外多為民事解決,然在台灣,醫療糾紛只有刑責(入獄,民事的話就是賠款)。 醫療除罪化的問題不斷被討論。 5

(6)

民法

z

第一百八十四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7)

民法

z

醫療行為是契約嗎?承攬?委任或雇傭?

z

第四百九十條:承攬,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

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

酬。

z

第五百二十八條:委任,當事人約定,一方委

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

z

承攬契約以成果為契約履行的要件,委任契約

只有給付義務,不擔保成果。

7 醫療糾紛主要是判侵權行為(生命權等)。 醫療行為有委任契約的涵意在內;但與承攬契約不同。 。不同的契約關係會影響 賠償。 國內在醫療上較不會有契約問題,多是手術同意書、然國際醫療一特色,即是會 有簽定契約的問題,其實只要簽了同意書,就成立契約行為。 國際醫療很可能涉及契約,以至於使有牽涉的人員變多。 7

(8)

消費者保護法

z

第七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

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

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企業經營者違反前

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

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

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z

施行細則第五條:「但商品或服務已符合當時科

技或專業水準者,不在此限。」

8 無過失就是消費者的問題。 8

(9)

消保法釋疑

z

醫療行為是不是消費行為?

消保法第二條: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 者。 z

醫療機構是不是企業?

消保法第二條: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 服務為營業者。 z

醫療行為是不是服務?

z

何謂當時專業及科技水準?

9 9

(10)

醫療行為適用消保法之可行性

z

無過失責任不適用於醫療行為。

z

請求權的要件:缺失、損害、因果關係。

z

無過失責任舉證負擔的移轉。

z

醫療行為所生的損害如何認定?

z

外國病人會不會比較像消費者?

10 醫療糾紛: 故意、過失、無過失(消費者本身問題)。 外國病人會否比較像消費者:國際病人牽涉的合約多,可能是法院認為其較向消 費者。 國外來的人有兩種:自己來的 (與國內病人就醫相同)、外面人士找來 10

(11)

z

醫療法

(民國93年4月28日修正)

z

82 條

z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z

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

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11 以故意或過失為限→沒有無過失責任,立法源由希望縮減適用於消保法的範圍。 因此82條特別加此條。以”故意”或”過失”為限。 判過失多為說明不清楚及違反知情同意。 11

(12)

醫療糾紛議題

z

與本國人並無太大不同

z

會有有雙邊、三角或是四角關係

病人 醫療機構 12 12

(13)

病人 醫療 機構 保險 公司 13 國內健保是政府機構,然國外保險公司都為私人機構。 面對國外病人時,國外保險公司是私人單位,是司法上的關係。 而國內病人是健保,健保是公家單位,為公法關係。 13

(14)

病人 仲介 醫療 機構 保險 公司 14 以大陸為例,至大陸換腎或肝,多數有”仲介”介入;且很有可能是旅行社。 若有仲介參與(可能是旅行社),關係就會更複雜。 14

(15)

Jurisdiction

(16)

管轄

z

民事訴訟法

z

第1條

z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 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z

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 地之法

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

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 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

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

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

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16 管轄權 刑事訴訟法 第5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 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 院,亦有管轄權。 原告就被告→你要告他,要到他的地方去。 但最後如果是被告有問題,被告最後會需要賠償其中產生的費用。 16

(17)

Choice of laws

Conflict of laws

17 在中華民國內,就適用中華民國法,所以就有刑責。 刑法 第3條 第4條 因在中華民國領域,因此不會因為是國外病人美國人而不會有刑責。 17

(18)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

字第 09900125551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63條;並自公布日後一年施行

18 賠償時會按照被賠償者所得及其義務來算。 18

(19)

涉外民事法修正 貫徹性別平等

z 【中國時報】2010年 05月 03日 z 【王己由/台北報導】 z 施行超過半世紀,不曾修正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立法院 日前三讀完成 增修條文修正案,從原先的卅一條,擴大到六十三 條;未來類似美籍男子凱利跨海來台爭取四歲女兒的訴訟,及對 於嫁給外籍丈夫的我國女子權益,將更有保障,還 可與國際法制 接軌,使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制,邁入新的里程碑。 z 民國四十二年公布施行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迄今五十七個年 頭未曾修正,為因應新環境,從八十七年組成研修委員會,於去 年一 月與行政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z 司法院考量修正案變動現行條文程度甚鉅,特別明訂在公布後一 年才施行,以便加強宣導,達到保障私權、增進民眾福祉的修法 目的。 19 19

(20)

z

現行條文原有卅一條,本次修正含增刪合計六

十三條,修訂幅度之大,幾乎和重新立法一

樣。修法重點有三大項,一、增訂涉外商事糾

紛適用那一 國法律的準據法規定,且不以狹

義的涉外民事事件為限,納入適合本法規定的

涉外商事事件,包括增訂商品製造人的責任、

不公平競爭及限制競爭產生的債務、集中 保

管的有價證券權利變動等相關問題,以因應經

濟型態和國際法制的變遷。

20

(21)

z

還有為貫徹性別平等和保護子女原則,將我國國民和外籍

配偶的婚姻效力、夫妻財產制、離婚的要件和效力等事

件,適用那一國法律,從原規定 的,以「丈夫本國法」,

改為夫妻共同的本國法、共同的住所地法或婚姻關係最密

切地方的法律。而關於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也從原

先規定適用「父之本國 法」,改為適用「子女之本國

法」,如此修正將使曾喧騰一時的美籍男子凱利跨海來

台,與台灣女友阮玫芬爭取四歲女兒艾密莉監護權訴 訟,

將不再以男方所屬本國法律為訴訟依據,可依子女的本國

法處理,在艾密莉擁有我國國籍情況下,自然是以台灣的

法律為訴訟依據。

21 原來台灣民法都偏重父系,後逐漸修正為較平權。 無法選擇用哪邊法律,因為醫療糾紛為刑法,可是刑法責任是不能推拒的。 而侵權行為的部分通常也不會適用國外法令,因為業務執行地是在台灣。 重點為:管轄權及準據法 包含消費者相關法律。 21

(22)

要買醫療糾紛保險嗎?

(23)

特別法

可不可以解決外國人行醫、醫療糾

紛除罪化等問題?

(24)

z

「桃園國際機場特別條例」草案

z

第60條

z

本機場得商請醫療主管行政機關,於機場特區

內設置外國醫院。

z

前項外國醫院之醫師資格,提供醫療服務之項

目及對象等,由衛生署會同本機場定之。

24

(25)

收不到錢,怎麼辦?

25

有時候又無法向病人其國家執行法律,拿不回錢。

如果對方跑了,不是在台灣告就可以解決,到對方國家去告也不一定可以執行。

(26)

z 民法 z 第127條 z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z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 之代價及其墊款。 z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z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z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z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z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z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z 八、商人、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26 行為權時效不會很長,通常是兩年。 26

(27)

仲介或是旅行社的法律責任

(28)

民法

z

承攬契約?委任承攬?

z

第四百九十條:承攬,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

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

酬。

z

第五百二十八條:委任,當事人約定,一方委

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

z

承攬契約以成果為契約履行的要件,委任契約

只有給付義務,不擔保成果。

z

成果是指得到醫療服務還是滿意的醫療結果?

28 若旅行社與病人作協定,例如整型要做到像某明星之結果,但醫院僅有委任承攬 時,可能會有問題。 28

(29)

民法

z

第514-1條

z

稱旅遊營業人者,謂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

業而收取旅遊費用之人。

z

前項旅遊服務,係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

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 。

29

(30)

z 第514-6條 z 旅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應使其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 質。 z 第514-7條 z 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 改善之。旅 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 費用。其有難於達預期 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 z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 品質者,旅 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 賠償。 z 旅客依前二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遊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 發地。其所 生之費用,由旅遊營業人負擔。 30

(31)

z

第514-10條

z

旅客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旅

遊營業人應為必要之協助及 處理。

z

前項之事故,係因非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

由所致者,其所生之費用, 由旅客負擔。

31 國際醫療和國內醫療差異不是很大,是因為有國外保險公司以及仲介介入,所以 變得比較複雜。 31

(3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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