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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構造建築物高度、樓層數相關設計規定檢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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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木構造建築物高度、樓層數相關

設計規定檢討研究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協 同 研 究 報 告

(2)

木構造建築物高度、樓層數相關

設計規定檢討研究

研 究 主 持 人 : 陳建忠 協 同 主 持 人 : 蔡孟廷 研 究 員 : 黃昭勳、李育帆、黃國倫、周楷峻 研 究 人 員 : 林法勤 研 究 助 理 : 陳致呈 研 究 期 程 : 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至 108 年 12 月 研 究 經 費 : 新臺幣 881,500 元整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協同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3)

I 目次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 ···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重要性 ··· 2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 ··· 2

第四節 預計可能遭遇之困難及解決途徑 ··· 7

第二章 國內外木構造建築物發展現況 ... 9

第一節 國內外木構造建築之技術發展整理 ··· 9

第二節 國內外木構造建築案例 ··· 11

第三章 現行法規檢討 ... 19

第一節 木構造與混合式木構造建築物之高度限制 ··· 19

第二節 混合式構造之設計 ··· 23

第三節 CLT 法規現況 ··· 30

第四章 法規及規範之新增/修訂建議 ... 34

第一節 建築技術規則修訂建議(三段式修訂建議) ··· 34

(4)

II

第二節 木構造建築設計及施工技術規範「北美木構造

工法」增訂建議 ··· 53

第三節 木構造建築設計及施工技術規範「CLT 專章」增

訂建議 ··· 54

第五章 結論 ... 84

附錄一 (專家座談會紀錄) ... 86

附錄二 「北美木構造設計法」增修條文建議………108

(5)

III 表次

表次

表 1.1 CNS 中與木構造建築有關之材料及試驗標準

... .8

表 2.1 日本木構造建築物的耐震計算表 ... 9

表 2.2 工程木材種類說明 ... 12

表 2.3 高層木構案例資訊統整表 ... 15

表 3.1 IBC 2018 對於建築物之高度限制 ... 19

表 3.2 IBC 2018 對於建築物之樓層數限制 . .. .20

表 3.3 國內外規範對於不同型式結構以容許應力法

(ASD)設計之荷重係數規定 ... 25

表 3.4 國內外規範對於不同型式結構以強度設計法

(LRFD)設計之荷重係數規定 ... 26

表 3.5 結構系統之韌性容量 R 及高度限制 ... 29

表 4.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部分修正條文草案

對照表 ... 34

(6)

IV

表 4.2 木構造建築物設計及施工技術規範部分修正

條文草案對照表 ... 42

(7)

IV

圖次

圖次

圖 1.1 美國(木)建築構造主要設計法規及美國木材

學會(American Wood Council)出版之木構造設

計手冊及規範 ... 4

圖 1.2 CLT 專章研擬及建議之主要參考文獻………5

圖 1.3 研究步驟 ... 6

圖 2.1 國分寺 FLAVERLIFE 本社大樓 ... 17

圖 2.2 下馬集合住宅 ... 18

圖 3.1 建築物上層為木構造、下層為鋼筋混凝土結構

... 23

圖 3.2 建築物內部結構(承重牆及樓板)為木構造、外

牆為磚構造 ... 24

圖 3.3 任一樓層設計所用之 R 值不得大於該方向其

上樓層所用之 R 值 ... 28

圖 3.4 同一建築物具有不同結構系統時,整棟建築物

可用最小的 R 值設計 ... 28

(8)

V

圖 4.1 CLT 之生產及製作流程 ... 55

圖 4.2 CLT 之膠合原則 ... 55

圖 4.3 CLT 壁體之基本構造系統及接合形式[16] 57

圖 4.4 CLT 壁體受到靜力側推之變形行為[17] .. 57

圖 4.5 CLT 實驗值與理論值之比較分析 ... 58

圖 4.6 ASTM E-2126-11 反覆加載方法示意圖 ... 59

圖 4.7 ASTM E-2126-11 反覆加載方法示意圖 ... 60

圖 4.8 日本 CLT 實驗方法及彈塑性模型之求取 .. 65

圖 4.9 北美 CLT Handbook 中主要接合形式 ... 71

圖 4.10 日本 CLT 施工設計規範中之主要接合形式及

強度 ... 83

(9)

摘 要

關鍵 詞: 建 築 高度 、 樓層數 、 北美木構 造 、 直交集 成板 一 、 研 究 背 景 近 年 來 先 進 國 家 在 木 構 造 施 工 技 術上之發 展迅速 ,新 型態的木 質 構材 (例如工程用膠合材、定向粒片板、與 直交集成 板 等)亦開始廣泛 運 用 。 受 惠 於 技 術 與 材 料 進 步 , 現今木 構 造可達 到的高度與 規模已 非 以往 木 構造可比 擬 。內政 部 建築研 究 所於 101 年所進行之 「木構 造建 築 物 設 計 及 施 工 技 術 規 範 修 訂 之 研究」 中 已就當 時國外相關 規範 (以 美 國 及 日 本 為 主 ) 與 配 合 之 國 內 標準進行規範內容之修訂,包括木構 造 建 築 之 型 式 、 規 劃 、 材 料 規 格 、性能 、 結構計 算原則、與 相關參 數 等 進 行 檢 討 。 然 因 近 年 來 木 構 造 建築技 術 發展迅 速,前述成 果已無 法 滿足 目 前業界需 求 ,因此 現 行法規 實 有繼續檢 討之必 要 。 二 、 研 究 方 法 本研 究採 取之 研究 方法 如 下 : 1. 資料及文 獻回顧 蒐集北美、日本等地相關木構造之法規 (詳見圖 1.1 及 1.2)與實際 案例 蒐 集最新版 美 國 IBC、ASCE、AWC 等機構所 出版之 木結構設計 手冊 與 規 範 、 以 及 日 本 木 質 構 造 設 計 規準 等資料加 以摘要 及翻譯。 CLT 之 研究 主 要參考北 美 NDS、CLT Handbook,日 本 CLT 關 連 告 示 等 解 說 書 、 CLT 建 築 施 工 設 計 手 冊 , 及 歐 盟 EN 16351:2015 Timber structures-Cross laminated timber. Requirements,進 行相關 章節 爭增 訂 。

摘 要

(10)

2. 進行美、 日、台 木 構造法 規 比較與 研 析 以 我 國 現 行 法 規 為 主 , 將 美 、 日 法 規 與其進 行比較與研 析,了 解 其 中 之 差 異 , 以 利 進 行 修 訂 ; 統 整各國之 木構 造法規 並以 其為 參考依 據, 研 擬本土型 之 法 規修改 草 案。 3. 徵詢並匯集產官學研各方意見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針 對 本 案 所 提 出 之 法 規 修 正 建 議 進 行 座 談 以 檢 討 相 關建 議 之合理性 。 三 、 研 究 成 果 本 研 究 之 具 體 成 果 , 首 先 為 針 對 建 築 技術規 則 建議修 改條文 ,包 含以 下 項目: (1) 建築 技術 規則 之修 訂建 議 1. 建議 修改 建築 技術 規則 第 171-1 條 ► 修改方向: 根據不同機能或工法等進行樓高限制的定義 2. 建議 將建 築技 術規 則第 173 條刪除 ► 本條規定木構材不得用於承載磚石、混凝土或其他類似建材之 靜載 重 及 由其 所 生 之橫力 。 因不合時 宜,因 此建議刪除 3. 建議 修改 建築 技術 規則 第 203 條或 刪 除 ► 跨度五公尺以上之木屋架須為桁架,使其各構材分別承受軸心 拉力 或 壓 力 。本 條 因 不合時 宜 因此建 議刪除 4. 其他 建議 修訂 條文 等 (2) 北美 木構 造設 計法 之規 範增訂 建議 針 對 混 合 構 造 之 規 定 , 建 議 進行下 述 之修訂 於木構造建 築物設 計 及施工技術規範第 7 章新增章節 7.5,暫定北美 木構造設計 法。 木 構 造建築物 高 度、樓 層 數相關 設 計規定 檢討研究 VIII

(11)

(3) 直交 集成 板 CLT 之規範 增 訂建議

針對 直交 集成 板 CLT 之規定 , 建議於 木構造建築 物設計 及施工技 術 規 範 中 , 新 增 直 交 集 成 板 CLT 之 專 章 。 主 要 參 考 NDS chapter10 pp60-62 進行 CLT 之定義。另外,亦參考北美 NDS、CLT Handbook,日 本 CLT 關 連 告 示 等 解 說 書 、 CLT 建 築 施 工 設 計 手 冊 , 及 歐 盟 EN 16351:2015 Timber structures-Cross laminated timber Requirements 等 資料,說 明 美 日歐目 前 之 設計方法、實驗結果、及典 型接 合 部等。直 交 集成板 CLT 專 章 之章節 增訂建議 : (1) 第 1 節 CLT 的定 義 及用途、 (2)第 2 節 各 國 CLT 適 用 規定、 (3)第 3 節 結構分析 原則 、 (4)第 4 節 主 要接合 形 式。 摘要 IX

(12)

ABSTRACT

Keywords: building height, building code, IBC, Cross Laminated Timber

Construction of high-rise timber buildings has been proposed worldwide due to the development and advanced application of engineered wood. In Japan, Australia, and all over Europe, engineers are using more wood to reduce the high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during concrete construction. New wood engineering technology makes it’s possible to create wooden panels or structure components that can approximate the strength of steel. And the hybrid structure system mixing with wood and non-wood becomes popular due to the efficient utilization of different construction materials based on their major properties. In Taiwan, the current building regulation governs the height of wooden buildings within 4 story or 14 meters, which limit the potential development of high-rise wooden buildings. Moreover, the seismic design values such as ductility values, load combinations for different structure system vary, making it difficult to design a wooden based hybrid structure system according to the current building codes. In this study, a comprehensive research regarding the height of wooden building, the seismic design values and material standard are referred based on the literature review, in order to compared the difference of the building code related to construction of wooden buildings between Taiwan and other countries, majorly North American, Europe and Japan. A conclusion and proposed revision to the current building code related to wooden construction are made in this study.

木 構 造建築物 高 度、樓 層 數相關 設 計規定 檢討研究

(13)

1

第一章 緒論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近年來先進國家在木構造施工技術上之發展迅速,新型態的木質構材 (例如 工程用膠合材、定向粒片板、與直交集成板等)亦開始廣泛運用。受惠於技術與材 料進步,現今木構造可達到的高度與規模已非以往木構造可比擬。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於 101 年所進行之「木構造建築物設計及施工技術規範修 訂之研究」[1]中已就當時國外相關規範 (以美國及日本為主) 與配合之國內標準 進行規範內容之修訂,包括木構造建築之型式、規劃、材料規格、性能、結構計 算原則、與相關參數等進行檢討。然因近年來木構造建築技術發展迅速,前述成 果已無法滿足目前業界需求,因此現行法規實有繼續檢討之必要,其中較為迫切 之項目包括: 1. 現行法規[2]對於木構造建築之高度限制 (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為 4 層樓/14 公尺,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之規定為 12 公尺) 過於保守 (IBC 之規定為 6 層 樓/19.8 公尺),且欠缺「混合式構造」(例如 1 至 2 樓為 RC,3 至 6 樓為木 結構) 與「直交集成板」之規定,不利木構造之推廣。 2. 現行木構造規範[3]中所規定之載重組合與其它規範[4~8] (例如 RC 及鋼結 構) 明顯不同,除可能出現載重組合與構材容許應力無法對應的情況外,對 於混合式構造 (例如建築物中部分採用木結構、部分採用 RC 或鋼結構) 之 設計亦形成極大的困擾。有鑒於建築物設計載重之不確定性與結構型式 (木 結構、鋼結構、RC 構造等) 並無直接的關聯性,先進國家目前在建築法規上 (例如 IB[9]C 及 ASCE 7[10]) 對於不同型式構造物的設計載重 (包括荷重係 數及載重組合) 多半採用相同的規定,並訂定對應之構材容許應力計算方式。 考慮國內混合式構造日益增多,建議現行規範亦朝相同模式修訂。 3. 現行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11]中所規定之木構造 (承重牆系統:1.具剪力嵌 版;2.具對角斜撐) 韌性容量 (R 值) 乃是配合 IBC 規定之載重組合所訂定, 而混合構造之 R 值計算亦須配合上述 (IBC 之)載重組合規定,因此現行木構 造設計規範實有修正之必要。 4. 現行法規引用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或其他國家之法規資 料已多有更動,規範並未隨之檢討修正。

(14)

2 基於以上考量,本研究中針對現行規範中有關木構造高度、混合式構造、以 及直交集成板等規定進行檢討,並提出適當之修訂建議。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與 重 要 性 木構造建築物除可提供其它構造難以達到的舒適性之外,建材本身所具備之 永續、環保特性與絕佳的固碳能力遠非其它傳統建材所能比擬。尤其近年來世界 各國對於全球暖化及碳排放量等議題日益重視,更突顯出木構造相對於其它建築 工法之優勢。由於先進國家對於現代木構造建築型式及工程木材在耐久、耐震、 耐候、及防火等性能方面已累積了相當多的研究成果、並發展出各式工程技術及 應對策略,各國政府已逐漸放寬都會區木構造建築之高度限制,大幅提升了木構 造之建築誘因。 受到木材來源有限及材質不甚穩定之影響,木構造在國內一直未能成為主要 的建築型式之一,加上現行法規對於木構造之構造形式、高度、與設計方面之規 定不甚完備或不合時宜,導致木構造建築物在國內推廣不易。為提升業主之使用 意願,本研究中將參考國內外相關規範及技術發展現況,針對現行法規中不合時 宜或未臻完備之處提出修訂建議。預計之工作項目如下: 1. 檢討現行木構造建築物之高度及樓層數規定 2. 增列「混合式構造」相關規定 3. 增列「直交集成板」相關規定 4. 檢討現行木構造設計規範中有關載重組合之規定 5. 檢討木構造 (及混合構造) 之結構系統韌性容量 (R 值) 計算方式及合理性 6. 檢討現行法規中所引用之 CNS 或其他國家材料標準之適用性及更新之必要性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與 步 驟 本研究預計採取之研究方法如下: 1. 蒐集北美、日本等地相關木構造之法規(見圖 1.1 及 1.2)與實際案例

(15)

3

冊與規範、以及日本木質構造設計規準等資料加以摘要及翻譯。CLT 之研究 主要參考北美NDS、CLT Handbook,日本 CLT 關連告示等解說書、CLT 建 築施工設計手冊,及歐盟 EN 16351:2015 Timber structures-Cross laminated timber. Requirements,進行相關章節爭增訂; 2. 進行美、日、台木構造法規比較與研析 以我國現行法規為主,將美、日法規與其進行比較與研析,了解其中之差異, 以利進行修訂; 3. 並以美國木構造法規作為主要參考依據,研擬法規修改草案 以美國現行法規為主,除因國內有關木構造建築的建材,以北美木材的市佔 率最高,無論是制度、法規、設計資料等皆相當完備 (日本現行之「框組壁 工法」亦是源自北美(2 × 4)之木構造建築工法); 4. 徵詢並匯集產官學研各方意見 邀請專家學者針對本案所提出之法規修正建議進行座談以檢討相關建議之合 理性。 相關步驟請參考圖1.3。

(16)

4

(a) 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9] (b) ASCE 7[10]

(c) Manual for Engineered Wood Construction [12] (d) SDPWS[13]

(e) National Design Specification [14] (f) NDS Supplement [15]

圖 1.1 美國(木)建築構造主要設計法規及美國木材學會(American

Wood Council)出版之木構造設計手冊及規範[12~15]

(17)

5

(a) NDS (b) CLT Handbook US Edition

(c) CLT 關聯告示解說書 (d) CLT 建築施工設計手冊

(e) EN 16351:2015 Timber structures-Cross laminated timber. Requirements

(18)

6

(19)

7 第 四 節 預 計 可 能 遭 遇 之 困 難 及 解 決 途 徑 現行「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四條明定:「建築物應用之各種材料及 設備規格,除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應依本規則規定」,亦即 將建築法規與 CNS 強制連結。由於現行木構造建築物設計及施工技術規範係於 100 年 5 月 23 日公佈,而近年來規範中引用的 CNS 或其他國家材料標準多有變 動。綜觀目前木構造建築物設計及施工技術規範引用 CNS 或其他國家材料標準 存在幾個問題: 1. 規範內容未隨著標準修訂而更新,例如規範 4.1 結構用木材引用的「CNS442 木材之分類」,已於101 年 10 月 08 日修訂 2. 規範引用的標準已廢止或不存在,例如規範 6.2.1 釘的品質中所述的「CNS (圓鐵釘及粗圓鐵釘)」並無此標準 3. 新公告的相關標準未納入,例如「CNS15581 闊葉樹製材分等」是 101 年才 公布的新標準。 目前與木構造建築物關連性較高之 CNS 木業類別共計 26 種(見表 1.1),現 行規範引用 20 種,其中 12 種已修訂,4 種已經廢止。規範修訂後新公告 6 種, 故規範中引用 CNS 的內容亟需重新檢討。

(20)

8

表 1.1 CNS 中與木構造建築有關之材料及試驗標準

序號 標準總號 標準名稱 日期 備註* 1 CNS442 木材之分類 101/10/08 M 2 CNS444 製材之分等 101/08/16 M 3 CNS446 針葉樹製材尺度 092/06/10 W 4 CNS447 闊葉樹製材尺度 092/06/10 W 5 CNS3000 加壓注入防腐處理木材 104/12/28 M 6 CNS11031 結構用集成材 103/12/18 M 7 CNS11032 化粧貼面結構用集成柱 103/10/09 M 8 CNS11667 商用木材名稱 105/07/19 M 9 CNS11671 結構用合板 103/11/17 M 10 CNS13826 造林木針葉樹製材分等 092/06/10 W 11 CNS14429 針葉樹合板 095/08/24 W 12 CNS14495 木材防腐劑 104/12/28 M 13 CNS14630 針葉樹結構用製材 106/05/18 M 14 CNS14631 框組壁工法結構用製材 091/04/10 N 15 CNS14632 框組壁工法結構用縱接材 091/04/10 N 16 CNS14633 框組壁工法結構用針葉樹製材之靜曲應力分等 091/04/10 N 17 CNS14646 結構用單板層積材 104/08/20 M 18 CNS14647 結構用木質嵌板 096/05/02 M 19 CNS14730 防腐處理木材之防腐劑吸收量測定法 105/04/14 M 20 CNS14773 加壓注入防腐處理木地檻 100/07/07 M 21 CNS15581 闊葉樹製材分等 101/10/08 N 22 CNS15582 針葉樹底材用製材分等 101/10/08 N 23 CNS15697 木材耐腐朽性試驗法 102/11/29 N 24 CNS15756 木材抗白蟻性試驗法 103/10/24 N 25 CNS15882 天然木化粧單板結構用合板 105/04/14 N 26 CNS16065 木竹材之抗黴性試驗法 107/09/17 N *說明欄代號"N"表公告,"M"表修訂,"W"表廢止

(21)

9

第二章 國內外木構造建築物發展現況

第一節 國內外木構造建築之技術發展整理

日本關於木造建築高層的演進 日本在 1950 年制定建築基準法以來,對木構造高度有所限制。然而 1981 年, 在實施建築基準法的木造規定改正後,雖然對木造高層的放寬並無著墨,然對於 集成材的利用等已大幅放寬。在 2000 年的日本建築基準法改正中,取消了對木 構造設計高層的限制,直接以結構設計標準作為建築物設計高層的依據。如下表 中針對不同規模的木造建築之結構設計檢核標準中即可發現,在超過 13m 的木 造建築中,針對高度 31 m 以下的木造建築,以及超過 31 m 的木造建築有不同的 結構設計檢核標準。(如表 2-1) 歐盟關於木造建築高層的演進 德國在 2007 年前對於木造建築的高層限制在 13m 以及總樓地板面積 400m² 以下,然而在 2007 年放寬木造建築高層至 5 樓高。

表 2.1 日本木構造建築物的耐震計算表

表 2.2 高層木構案例資訊統整表表 2-3 日本木構造建築物的耐震計

算表

(22)

10

瑞士在 1993 年至 2004 年間對於木造建築的高層限制在 2 層樓半以下,然而 在 2005 年放寬木造建築高層至 6 樓高。

美國關於木造建築高層的演進

在 IBC 的修改下,2006 在年美國波特蘭(Portland)有底部 1 層 RC 結構(Type I NON-COMBUSTIBLE CONSTRUCTION -concrete)加上上部 5 層木構造(Type V COMBUSTIBLE CONSTRUCTION -wood frame)的混構造建築的出現。日本在平 成 17 年(2007)亦通過國土交通省告示第 592 號,針對底部 1 層 RC 結構加上上部 最多 2 層木構造此類混構造類型,追加結構設計規範。 有鑑於世界各先進國家,對於木構造此類環保建材,根據現有工程技術進行 彈性的法規調整,進而達到活用森林資源以及建立永續循環都市的觀點下,因此 擬針對建築技術規則進行增修條文之研究及建議。 直交集成板 直交集成板 (Cross-laminated timber, CLT)是一種由多層鋸材板以互相垂直 的方式堆疊、並以膠合劑結合而成之工程木材。由於 CLT 之尺寸遠大於傳統木 構材 (目前 CLT 尺寸已可達到 16 m (長) × 2.95 m (寬) × 500 mm (厚)),因此可用 於中高層(6~10 層)建築中作為樓板和承重牆。 CLT 問世於 1990 年代初期,源自於奧地利和德國。CLT 在最初 10 年發展 緩慢,在 2000 年代初期,因為綠建築運動興起、CLT 生產技術成熟、產品完成 認證和分銷管道建立等原因,CLT 生產和應用迅速提升。現今,歐洲、北美、紐 澳、日本、新加坡、中國等地區 CLT 已開始蓬勃發展。因 CLT 是一個嶄新的建 材與工法,台灣現行建築法規並未納入。

(23)

11

第二節 國內外木構造建築案例

近年因工程材料技術的進步,對目前大部人國人傳統印象中所擔心木構造耐 震、防火、耐腐蟲蟻的問題都能輕易的被解決。工程木製品(Engineered wood product, EWP)由各種木材製成,這些木材通過黏合劑黏合或者通過釘板機械固 定。 雖然處理 EWP 需要額外的能源資源,但除了粘合劑和金屬緊固件之外,它 們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是可再生的,因此與涉及大量開採資源的材料相比是具有更 高強度的可持續性。其製程是經過工業化的品質分等、製造和規格化後,可使其 強度如混凝土及鋼構般,且更耐震、耐燃。結構用集成材除了讓原木充分利用不 浪費外,也可以自由調整寬度,厚度和長度方向來製造,因此可以製造大垮距建 築所需長尺寸木材和彎曲材料,造型變化也非常自由,且只要突破運輸的限制, 其長度、斷面就沒有受限。目前歐洲與北美市面上的工程木材種類如表 2.2 所示。 由於結構用集成材技術的成熟,木構造已不再受限於低樓層,全球各地正不 斷使用工程木材向天際線垂直發展。現代高層木構造發展的轉捩點為為於英國倫 敦,高 28 公尺九層樓公共住宅 Stadthaus 的完工,本建築運用 CLT(Cross Laminated Timber)工材木材作主要構造。該建築共儲存了 186 公噸的碳,相當於該棟建築 使用 15 年所消耗的能源。Stadthaus 的成功,樹立了工程木材應用於高層建築的 基礎,也為全球高層木構造的發展掀開了嶄新的扉頁。另外,位於挪威 24 層 Mjøstårnet 的複合式大樓在今年初(2019)完工,高度為 85.4 米已再次顛覆大家對 木構造高度的想像。本研究將目前歐美較具規模之高層木構造案例整理如表 2.3, 鄰近的日本在高層木造的發展亦整理並介紹二個具代表性的案例。

(24)

12

表 2.2 工程木材種類說明

說明 釘接集成材,Nail-Laminated Timber(NLT) (圖片來源:treehugger) 並排佈置的實木結構元件,邊緣由 同尺寸的木材堆疊組成,並用釘子 固定。 用途 柱 樑 板 牆 ✓ 尺寸 長度 寬度 厚度 3000↓mm 3600↓mm 89-314mm 說明 膠合集成材, Glue-Laminated Timber(GLT)

(圖片來源:best wood SCHNEIDER) 壓力膠合而成的工程木材,由各個 尺寸木材層壓組成,並使用黏合劑 黏合,壓製成堅固的矩形板。 用途 柱 樑 板 牆 ✓ ✓ 尺寸 長度 寬度 厚度 只受限於 運輸限制 1000↓ mm 200↓mm

(25)

13

表 2.2 工程木材種類說明(續)

說明

直交集成板,Cross-Laminated Timber(CLT)

(圖片來源:HYBRiD Build Solutions) 由奇數層的木板組成,木板以交錯 的方向堆疊,用黏合劑黏合,並壓 製成堅固的矩形板。 用途 柱 樑 板 牆 ✓ ✓ 尺寸 長度 寬度 厚度 24000↓m m 3500↓ mm 60-400 mm 說明

層壓單板木,Laminated Veneer Lumber (LVL)

(圖片來源:Timber & Building Supplies) 由數層薄木板組成,所有薄板的紋 理都與長向平行堆疊,用黏合劑黏 合,並壓製成堅固的矩形板。 用途 柱 樑 板 牆 ✓ ✓ ✓ ✓ 尺寸 長度 寬度 厚度 18400↓m m 1200↓ mm 80-292 mm

(26)

14

表 2.2 工程木材種類說明(續)

說明

層壓片狀木,Laminated Strand Lumber (LSL) (圖片來源:StructureCraft) 由片狀木組合而成,定向的片狀木 疊成一體,用黏合劑黏合,並壓製 成堅固的矩形板。 用途 柱 樑 板 牆 ✓ ✓ ✓ 尺寸 長度 寬度 厚度 19500↓mm 2400↓ mm 45-100 mm 說明

銷接層壓木, Dowel Laminated Timber (圖片來源:StructureCraft) 沒有黏合劑,沒有金屬緊固件,使 用硬木的銷釘將板材組合在一起, 形成一個特別適用於水平跨度的面 板,並具有很大的建築靈活性。 用途 柱 樑 板 牆 ✓ ✓ 尺寸 長度 寬度 厚度 18500↓mm 3750↓ mm 350 mm

(27)

15

表 2.3 高層木構案例資訊統整表

表 3-4 IBC 2018 對於建築物之高度限制

[9]

表 2.5 高層木構案例資訊統

(28)

16

(29)

17

2.2.1 國分寺 FLAVERLIFE 本社大樓

「國分寺 FLAVERLIFE 本社大樓」,在鄰近東京國分寺站旁設計建造,為 日本國內首棟 7 層樓的鋼骨內藏型鋼木合成構件的木質混構造建築。考慮整體造 價合理性的前提下,提出普及性高的設計規劃及施工工法。截至目前為止,都市 中面對木質混構造的設計,最大的問題存在於防火性能。另外,因為木質混構造 建築在施工及構件製造過程中衍伸的高成本,使得較難普及和應用在高層建築。 本設計中,利用防火實驗檢證了鋼骨內藏型鋼木合成構件的防火性能,並以鋼骨 內藏型鋼木合成構件及鋼骨一般防火披覆型構件來實現本棟木質混構造的設計。 鋼骨內藏型構件由於用鋼構進行接合,減少因為木構件接合部的預製加工所衍伸 的成本,集成材工廠在製作及搬運過程效率更高,進而降低成本。本建築並非挑 戰新的設計型態,而是透過探討如何規格化,利用既有材料的重新活用,創造出 更有效率的木質混構造。改良既有的鋼骨內藏型鋼木合成構件,優化及規格化構 造細部及施工工法,提出可輕易設計及施工的設計方法,為本案最重要的里程碑。

圖 2.1 國分寺 FLAVERLIFE 本社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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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下馬集合住宅

利用軸組工法建造,日本第一棟通過 1 小時防火時效測試的集合住宅。基地 位於準防火地域的五層樓建築,考慮到一樓部分需要達到 2 小時、2 樓~5 樓部分 需要達到 1 小時防火時效,因此 1 樓的商業空間主要為 RC 造、2 樓~5 樓的住宅 空間則主要採用木構造。2 樓~5 樓的樓板之構造形式為,厚 120mm 的集成材板 (杉木, 花旗松)兩層膠合在一起,稱為直交膠合板(Massive Holts Slab)的加厚樓板。 另外,抵抗地震及風力的主要構造,則由配置於各層樓版間,位於建築物四周的 「木斜格子」(60mmx75mm 之花旗松製品)來抵抗。配置於建築物四周的「木斜 格子」僅用來抵抗水平力,就算是火災受損也不影響建築物主要承重機構,因此 並無防火披覆保護,而直接將木材露出。 防火性能方面,透過反覆操作的防火實驗,累積木材防火性能等相關資 料,進而使建築物中之主要構造單元(柱、樓板、屋頂等) ,均取得日本國土交通 省之大臣認定的 1 小時防火時效建材。建築結構性能方面,亦通過日本建築中心 之木質構造評定委員會、參考日本建築基本法·其他相關基準之評定認可,為一 合理的結構型式。另外,本建築設計案由於考慮為一集合住宅,亦進行樓板性能 之隔音·振動實驗,進行資料的整合分析。

圖 2.2 下馬集合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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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現行法規檢討

第一節 木構造與混合式木構造建築物之高度限制

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71 條之 1 規定「木構造建築物之簷高不得 超過 14 m,並不得超過四層樓」;「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 1.7 條及表 1-3 中則規定以木構造作為地震力抵抗系統之建築高度不得超過 12 m (具剪力嵌 版之輕構架牆) 或 20 m (具對角斜撐之輕構架牆對);至於美國 International Building Code (IBC) 則是依照建築物之使用類別(occupancy classification and use) 及構材防火性能(type of construction)訂定對於建築物之高度限制。排除作為製造 或 儲 存 大 量 高 危 險 性 (High Hazard, Group H) 物 質 及 收 容 或 矯 正 機 構 用 途 (Institutional, Group I)之建築物,2018 IBC 中規定「不具備自動灑水系統」(NS) 之「大型木構造」(Type IV - HT) 及具備 1 小時防火時效之「一般木構造」(Type V-A)建築物之高度/樓層數上限分別為 19.8 m (65 ft)/五層樓以及 15.2 m (50 ft) /四 層樓(見表 3.1 及 3.2)。相形之下,目前建築技術規則對於木構造高度之規定略顯 保守。

表 3.1 IBC 2018 對於建築物之高度限制

[9]

表 3-2(a) IBC 2018 對於建築物之樓層數限制

[9]

表 3-3 IBC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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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2(a) IBC 2018 對於建築物之樓層數限制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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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2(b) IBC 2018 對於建築物之樓層數限制(續)

[9] 有鑒於建築物設計載重之不確定性與結構型式 (木結構、鋼結構、RC 構造 等) 並無直接的關聯性,先進國家目前在建築法規上 (例如 IBC1) 對於不同型式 構造物的設計載重 (包括荷重係數及載重組合) 多半採用相同的規定(見表 3-1 及 表 3-2),並據以訂定對應之構材容許應力。然而現行木構造規範中所規定之載重 組合與其它規範 (例如 RC 及鋼結構) 明顯不同,除可能出現與構材容許應力不 相容的情形外,對於混合式構造 (建築物中部分採用部分木結構、部分非木結構), 其不同材料間的設計參數更需進行定義。 由於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71 條中規定「木構造」包括「以木材 構造之建築物或以木材為主要構材與其他構材合併構築之建築」,因此混合式木 構造之高度與樓層數須符合木構造(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71 條之 1)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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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規定;然而目前 IBC 中已允許業主在一層鋼筋混凝土結構(Type I - Non-Combustible Construction - concrete)上方建造高度不超過 5 層之木構造(Type IV - Combustible Construction - wood frame),使得建築物之整體高度可達 6 層樓。考 慮國內框組式木構造與北美木構造係以相同工法設計及建造,相關法規可考慮採 納 IBC 對於混合式木構造之高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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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混合式構造之設計

基於使用上的需求,建築構造在某些狀況下必須使用到兩種(或兩種以上)的 結構系統。例如建築物上、下部分分別做為居住及停車用途時,上部結構可為木 構造,下部結構則可使用 RC 或鋼結構以提供足夠的承載力(見圖 3.1);在若干地 震或風力載重較大的地區,業主亦常以 RC、鋼結構、或加強混凝土空心磚構造 作為建築物(整體或局部)之側向力抵抗系統(見圖 3.2)。由於國內現行法規對於混 合式結構之設計缺乏明確的規範,導致設計者無所適從。其中影響較大的項目除 了前述的建築物高度限制之外,亦包括結構分析使所使用之「載重組合」與「結 構系統韌性容量」(R 值)計算,因此以下即針對現行法規中有關後二者之規定進 行檢討。

圖 3.1 建築物上層為木構造、下層為鋼筋混凝土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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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2 建築物內部結構(承重牆及樓板)為木構造、外牆為磚構造

3.2.1 混合式構造之載重組合

有鑒於建築物設計載重之不確定性與結構型式 (木結構、鋼結構、RC 構造 等) 並無直接的關聯性,先進國家目前在建築法規上 (例如 IBC) 對於不同型態 結構物在設計載重 (包括荷重係數及載重組合) 上多半採用相同的規定(見表 3.3 及 3.4),並據以制定對應之構材容許應力,因此在混合式構造中各部分之結構分 析可採用相同之載重組合。然而國內現行木構造規範中所規定之載重組合與其它 規範 (例如 RC 及鋼結構) 明顯不同(見表 3.3 及 3.4),除可能出現設計載重組合 (現行木構造設計規範中所規定之設計載重組合源自日本法規)與構材容許應力 制定時所假設之載重條件不符合之情形外(現行木構造設計規範中所提供之木質 橫隔板與剪力牆容許應力係參考美國法規),對於混合式構造 (建築物中部分採 用木結構、部分採用 RC 或鋼結構) 之設計(例如連結木構與混凝土構造之螺栓應 力計算)亦造成極大困擾。由於目前國內結構設計法規(例如 RC 及鋼結構)主要參 考美國規範,因此本研究建議在混合式構造中,若上部之木結構採用「框組式工 法」設計,在設計時應採用 IBC/ASCE 7 規定之載重組合(見表 3.3 及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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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3 國內外規範對於不同型式結構以容許應力法(ASD)設計之荷

重係數規定

結構型式 國內現行法規 IBC[9]/ASCE 7[10] 木構造[3] 1. D + L 2. D + L + S1 3. D + L + W 4. D + L + E 1. D 2. D + L 3. D + (Lr or S or R) 4. D + 0.75L + 0.75(Lr or S or R) 5. D + (0.6W or 0.7E) 6a. D + 0.75L + 0.75(0.6W) + 0.75(Lr or S or R) 6b. D + 0.75L + 0.75(0.7E) + 0.75S 7. 0.6D + 0.6W 8. 0.6D + 0.7E 鋼結構[5] 1. D + L 2. D + 0.75(L ± 1.25W) 3. D + 0.75(L ± 0.8E) 4. 0.7D ± 1.25W 5. 0.7D ± 0.8E 冷軋型鋼構造[8] 1. D 2. D + L 3. D + (Lr 或 S 或 R) 4. D + 0.75L + 0.75(Lr 或 S 或 R) 5. D + (W 或 0.7E) 6. D + 0.75L + 0.75(W 或 0.7E) + 0.75(Lr 或 S 或 R) 7. 0.6D + W 8. 0.6D + 0.7E 鋼筋混凝土結構[4] (不適用容許應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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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4 國內外規範對於不同型式結構以強度設計法(LRFD)設計之荷

重係數規定

結構型式 國內現行法規 IBC/ASCE 7 木構造 (不適用強度設計法) 1. 1.4D 2. 1.2D + 1.6L + 0.5(Lr or S or R) 3. 1.2D + 1.6(Lr or S or R) + (L or 0.5W) 4. 1.2D + 1.0W + L + 0.5(Lr or S or R) 5. 1.2D + 1.0E + L + 0.2S 6. 0.9D + 1.0W 7. 0.9D + 1.0E 鋼結構[6] 1. 1.4D 2. 1.2D + 1.6L 3. 1.2D + 0.5L ± 1.6W 4. 1.2D + 0.5L ± E 5. 0.9D ± E 6. 0.9D ± 1.6W 冷軋型鋼構造 1. 1.4D 2. 1.2D + 1.6L + 0.5(Lr 或 S 或 R) 3. 1.2D + 1.6(Lr 或 S 或 R) + (L 或 0.8W) 4. 1.2D + 1.6W + L + 0.5(Lr 或 S 或 R) 5. 1.2D + 1.0E + L + 0.2S 6. 0.9D + 1.6W 7. 0.9D + 1.0E 鋼筋混凝土結構* 1. 1.4D 2. 1.2D + 1.6L + 0.5(Lr 或 S 或 R) 3. 1.2D + 1.6(Lr 或 S 或 R) + (1.0L 或 0.8W) 4. 1.2D + 1.6W + L + 0.5(Lr 或 S 或 R) 5. 1.2D + 1.0E + L + 0.2S 6. 0.9D + 1.6W 7. 0.9D + 1.0E *所列鋼筋混凝土之設計載重組合中不包括流體力 F、土壤力 H、及溫度效應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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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混合式構造之結構系統韌性容量

現行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第 2.9 節中規定,若同一棟建築物具有不同結構系 統時:  任一樓層設計所用之R值(見表3.5)不得大於該方向其上樓層所用之R值(若該 層以上靜載重少於建築物全部靜載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見圖3.3)  結構物之設計以下列兩種方法擇一使用: 1. 整個建築物以最小的R值設計(見圖3.4) 2. 符合2.1節所定義剛性建築物上具柔性建築物者,可依下列所述設計之: (1) 視剛性建築物上之柔性建築物為獨立之建築物,採用適當之R值 (2) 下面剛性建築物視為獨立之建築物,採用適當之R值。柔性建築物傳入之地 震力,須將其總橫力以柔性建築之R值除以剛性建築物之R值的比例放大之 (3) 單方向有承重牆之建築物,另一方向採用之R值不得大於有牆方向之R值。 以上規定均源自 IBC (2018 UBC 中已刪除最後一項「單方向有承重牆之 建築物,另一方向採用之 R 值不得大於有牆方向之 R 值」之規定),惟 IBC 中對 於結構系統設計地震力之計算係將彈性地震力直接除以 R 值,而現行規範則是 將彈性地震力除以「結構系統地震力折減係數」(Fu)後再視情況進行調整,因此 後者中之設計地震力與 R 值並無明確的比例關係。由於現行規範對於混合式構 造之 R 值與設計地震力之計算方式在學理上不盡完備,加上近年來 IBC 對於結 構系統之 R 值定義及數值進行了相當幅度的更新,建議主管機關可對建築物耐 震設計規範之相關規定進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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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3 任一樓層設計所用之 R 值不得大於該方向其上樓層所用之 R

圖 3.4 同一建築物具有不同結構系統時,整棟建築物可用最小的

R 值設計

RU > RL → OK RL = 3.6 RL = 3.6 RU < RL → Use RL = RU RU = 3.6 RU = 3.6 RL = 4.8 RL = 4.8 A A 斷面A-A → R = 2.4 抗彎矩構架(R = 4.8) 剪力牆(R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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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5 結構系統之韌性容量

R

及高度限制

[11] 基本結構系統 抵抗地震力結構系統敘述 R 高度限制 (m) 一、承重牆系統 1. 輕構架牆 (1)具剪力嵌版 (2)具對角斜撐 2. 鋼筋混凝上牆配置鋼筋混凝土邊界構材 3.2 2.4 3.2 12 20 50 二、構架系統 1. 輕構架牆 (1)具剪力嵌版 (2)具對角斜撐 2. 剪力牆 (1)鋼筋混凝土牆配置鋼筋混凝土邊界構材 (2)鋼筋混凝土牆配置鋼骨鋼筋混凝土邊界構材 (3)鋼板牆配雙鋼達或鋼骨鋼筋況凝上邊界構材 (4)鋼板鋼筋混凝土牆配置鋼骨鋼筋混凝土邊界構材 3. 斜撐 (1)鋼造偏心斜撐配置鋼造邊界構材 (2)鋼造同心斜撐配置鋼造邊界構材 (3)鋼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偏心斜撐及鋼梁配置鋼骨鋼筋混凝土邊界構材 (4)鋼造特殊同心斜撐配置鋼骨鋼筋泥凝土邊界構材 (5)鋼造特殊同心斜撐配置鋼造邊界構材 (6)挫屈束制支撐配置鋼造邊界構材 3.2 2.4 3.6 3.6 4.2 4.0 4.2 2.0 4.2 3.0 3.6 4.8 12 20 50 50 50 50 50 12 50 50 50 50 三、抗彎矩構架系統 1. 特殊抗彎矩構架 (1)鋼造 (2)鋼筋混凝土造 (3)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2. 部分韌性抗彎矩構架 (1)鋼造 (2)鋼筋混凝土造 3. 特殊鋼桁抗彎矩構架 4.8 4.8 4.8 3.2 2.8 4.0 不限 不限 不限 12 12 50 四、二元系統 1. 剪力牆 (1)鋼筋混凝土牆配置鋼筋混凝土邊界構材 (2)鋼筋混凝土牆配置鋼骨鋼筋混凝土邊界構材 (3)鋼板牆配雙鋼達或鋼骨鋼筋況凝上邊界構材 (4)鋼板鋼筋混凝土牆配置鋼骨鋼筋混凝土邊界構材 2. 斜撐 (1)鋼造偏心斜撐配置鋼造邊界構材 (2)鋼造特殊同心斜撐配置鋼造邊界構材 (3)鋼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偏心斜撐及鋼梁配置鋼骨鋼筋混凝 土邊界構材 (4)鋼造特殊同心斜撐配置鋼骨鋼筋泥凝土邊界構材 (5)挫屈束制支撐配置鋼造邊界構材 4.8 4.8 4.8 4.8 4.8 4.2 4.8 4.2 4.8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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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CLT 法規現況

3.3.1 IBC 2018

在 IBC 2018 中已納入 CLT 的規定,分別出現於第 2 章定義(DEFINITIONS)、 第 6 章構造形式(TYPES OF CONSTRUCTION)、第 23 章木材(WOOD)等章。各 章節之內容分述於後。

於第 2 章之定義中,CLT 之主要定義如下。為一種預製的工程木材,由不少 於三層的實心鋸製材 (solid-sawn lumber)或結構複合木材(structural composite lumber)組成,其中相鄰的層是正交方向(cross oriented)的並用結構粘合劑粘合以 形成實木元件。

「A prefabricated engineered wood product consisting of not less than three layers of solid-sawn lumber or structural composite lumber where the adjacent layers are cross oriented and bonded with structural adhesive to form a solid wood element.」

於第 6 章中,CLT 出現於 602.4 節,本節說明相關 TYPE IV 結構的規定。 TYPE IV 結構其外牆是不燃材料,內部建築構件是實木,集成材,重型木材(heavy timber ,HT)或結構複合木材(SCL),沒有隱蔽空間。最小材料尺寸包括實木, 集成材,結構複合木材(SCL)和直交集成板(CLT)以及 TYPE IV 結構的細節應 符合本節和第 2304.11 節的規定。 外牆應符合 602.4.1 或 602.4.2 的規定。使用 不小於 1 小時防火等級的內牆和隔板或符合第 2304.11.2.2 節的重型木材。 「Type IV construction is that type of construction in which the exterior walls are of noncombustible materials and the interior building elements are of solid wood, laminated wood, heavy timber (HT) or structural composite lumber (SCL) without concealed spaces. The minimum dimensions for permitted materials including solid timber, glued-laminated timber, structural composite lumber (SCL), and cross-laminated timber and details of Type IV construction shall comply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section and Section 2304.11. Exterior walls complying with Section 602.4.1 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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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4.2 shall be permitted. Interior walls and partitions not less than 1-hour fire-resistance rating or heavy timber complying with Section 2304.11.2.2 shall be permitted.」

602.4.2 節進一步規定 CLT 充當外牆時的規定。CLT 符合第 2303.1.4 節規定 且外表面受到以下任一種方式保護,則允許在厚度不小於 6 英寸(152 毫米)且 厚度小於等於 2 小時的外牆組件內使用。

1. 符合第 2303.2 節且厚度不小於 15/32 英寸(12 毫米)的阻燃處理木 (Fire- retardant-treated wood)護版;

2. 石膏板厚度不小於 1/2 英寸(12.7 毫米); 3. 不燃材料。

「Cross-laminated timber complying with Section 2303.1.4 shall be permitted within exterior wall assemblies not less than 6 inches (152 mm) in thickness with a 2-hour rating or less, provided the exterior surface of the cross-laminated timber is protected by one the following:

1. Fire-retardant-treated wood sheathing complying with Section 2303.2 and not less than 15/32 inch (12 mm) thick;

2. Gypsum board not less than 1 /2 inch (12.7 mm) thick; or 3. A noncombustible material.」

第 23 章的 2303.1.4 節規定 CLT 最低標準與品質。結構用 CLT 應根據 ANSI / APA PRG 320 製造和標識。

「 Structural glued cross-laminated timber. Cross-laminated timbers shall be manufactured and identified in accordance with ANSI/APA PRG 320.」

第 2304 節施工一般要求。2304.11.3.1 條規定以 CLT 作為樓版,CLT 的實 際厚度不應小於 4 英寸(102 毫米);相鄰支承間為 CLT 應為連續;且用機械 式扣件接合;CLT 應與牆壁密接,因此設計中考量到膨脹或收縮;允許採用圬工 牆體作為樓版之支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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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4.11.3.1 Cross-laminated timber floors. Cross-laminated timber shall be not less than 4 inches (102 mm) in actual thickness. Cross-laminated timber shall be continuous from support to support and mechanically fastened to one another. Cross-laminated timber shall be permitted to be connected to walls without a shrinkage gap providing swelling or shrinking is considered in the design. Corbelling of masonry walls under the floor shall be permitted to be used.」

2304.11.4.1 條規定以 CLT 作為屋頂,其厚度不得小於 3 英寸(76 毫米), 相鄰支承間為 CLT 應為連續;且用機械式扣件接合。

「2304.11.4.1 Cross-laminated timber roofs. Crosslaminated timber roofs shall be not less than 3 inches (76 mm) nominal in thickness and shall be continuous from support to support and mechanically fastened to one another.」

3.3.2 NDS 2018

NDS 於 2015 年版已納入 CLT,於 2018 年版中與 CLT 相關的內容為,第 2 章結構元件設計參數(DESIGN VALUES FOR STRUCTURAL MEMBERS);第 3 章設計規定和公式(DESIGN PROVISIONS AND EQUATIONS);第 10 章 CLT; 第 11 章機械接合(MECHANICAL CONNECTIONS);第 12 章釘栓扣件(DOWEL-TYPE FASTENERS);第 13 章分裂環和剪力板連接件(SPLIT RING AND SHEAR PLATE CONNECTORS);第 16 章木質構件防火設計(FIRE DESIGN OF WOOD MEMBERS)。相關內容分述如後。 2.3.3 條提到 CLT 的溫度修正係數。 3.5.2 條提到 CLT 作為抗彎構件時,於長期載重下的潛變修正係數。 第10 章是 CLT 的專章,第 10.1 節為一般說明;第 10.2 節規定 CLT 參考設 計參數;第10.3 節為參考設計參數的修正;第 10.4 節規定特殊設計考慮的因素。 11.1.1 條規定 CLT 適用第 11 章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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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12.1.1 條規定 CLT 可使用釘栓扣件;12.2.1.5 條規定在 CLT 的窄邊上使用 突端螺釘抵抗拉拔力時,之調整因數;12.3.3.5 條規定 CLT 上之釘栓承載強度應 考慮剪切面的木理傾向;12.3.3.6 條規定 CLT 之窄邊安裝釘栓扣件時釘栓之承載 強度;12.3.5.2 條規定 CLT 上的釘栓扣件承載長度;12.5.1.4 條 CLT 之窄邊安裝 釘栓扣件時,其端距、邊距與間距之規定。 13.1.1 條規定 CLT 不可使用分裂環和剪力板連接件。 16.2.1.3 條規定 CLT 碳化速率公式。16.2.2 規定構件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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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規及規範之新增/修訂建議

第一節 建築技術規則修訂建議(三段式修訂建議)

參考前述國外木構造法規之檢討,建議針對我國目前在木構造建築發展上, 主要造成滯礙或發展之建築技術規則條文進行修訂或增減。本研究建議針對以下 條文進行修訂,修訂之建議及理由說明如下。

表 4.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部分修正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第一百七十一條 以木質構材作為 結構系統或結構元件之建築物設 計與施工,依本章規定。 木構造建築物設計及施工技術規 範( 以下簡稱規範 )由中央主管 建築機機關另定之。 第一百七十一條 以木材構造之建築 物或以木材為主要構材與其他構材 合併構築之建築物,依本章規定。 木構造建築物設計及施工技術規範 (以下簡稱規範) 由中央主管建築機 關另定之。 1.目前工程上常將單 板、薄片、或粒片等 木料以環氧樹脂膠合 成一木質結構材,此 類構材與傳統上由原 木切割所得之「木 材」定義不盡相同。 由於此類構材目前普 遍應用於木構造建築 物當中,因此建議將 其納入規範中,並與 傳統木材元件統稱木 質構材。 2.現行規範中亦已採 用「木質構造」一詞 而非「木構造」。 第一百七十一之一條 木構造建築物 依建築物使用類別,簷高及樓高應符 第一百七十一之一條 木構造建築物 之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並不得超 註:參考說明✽之簷高 及樓高建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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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合規範者要求。但供公眾使用而非供 居住用途之木構造建築物,結構安全 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者,簷 高得不受限制。 過四層樓。但供公眾使用而非供居住 用途之木構造建築物,結構安全經中 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者,簷高得 不受限制。 第一百七十二條 木構造建築物之設 計,得採容許應力設計法、載重及強 度設計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 關認可之設計法。(參考建技規則 374 條之一) 木構造建築物之構件應能承受依本 編第一章規定之各種載重、地震力、 風力、及其它規定作用力之組合,並 符合所採用之設計方法及設計規範 之規定。(參考建技規則375 條) 第一百七十二條 木構造建築物之各 構材,須能承受其所承載之靜載重及 活載重,而不超過容許應力。 木構造建築物應加用斜支撐或隅支 撐或合於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集成 材,以加強樓版、屋面版、牆版,使 能承受由於風力或地震力所產生之 橫力,而不致傾倒、變形。 一、第一、二項未修 正。 二、新增第三項容許 採用其他符合規 範之構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木構材不得用於承載磚石、混凝土或 其他類似建材之靜載重及由其所生 之橫力。 若木構材承載前款所稱之靜載重及 橫力,經分析後符合規範要求者,不 受前款規定限制。 或刪除 第一百七十三條 木構材不得用於承 載磚石、混凝土或其他類似建材之靜 載重及由其所生之橫力。 一、木構材承受之靜 載重與橫力應無 須考量其來源。 二、新增第二項容許 採用其他符合規 範之構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刪除) 未修正。 第一百七十五條 木構造各構材防腐 第一百七十五條 木構造各構材防腐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新增第二項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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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要求,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木構造之主要構材柱、梁、牆版 及木地檻等距地面一公尺以內之部 分,應以有效之防腐措施,防止蟲、 蟻類或菌類之侵害。 二、木構造建築物之外牆版,在容易 腐蝕部分,應舖以防水紙或其他類似 之材料,再以鐵絲網塗敷水泥砂漿或 其他相等效能材料處理之。 三、木構造建築物之地基,須先清除 花草樹根及表土深三十公分以上。 其他防腐方法符合規範者要求者,不 受前款規定限制。 要求,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木構造之主要構材柱、梁、牆版 及木地檻等距地面一公尺以內之部 分,應以有效之防腐措施,防止蟲、 蟻類或菌類之侵害。 二、木構造建築物之外牆版,在容易 腐蝕部分,應舖以防水紙或其他類似 之材料,再以鐵絲網塗敷水泥砂漿或 其他相等效能材料處理之。 三、木構造建築物之地基,須先清除 花草樹根及表土深三十公分以上。 採用其他符合規 範之防腐方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木構造之勒腳牆、 梁端空隙、橫力支撐、錨栓、柱腳鐵 件之構築,應依規範規定。 未修正。 註:現行規範中無勒腳 牆、梁端空隙、橫力支 撐、錨栓與柱腳鐵件等 項目之規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八十條(刪 除) 未修正。 第一百八十一條 木構造各木構材之 品質及尺寸,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木構造各木構材之品質,應依總 則編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 二、設計構材計算強度之尺寸,應以 刨光後之淨尺寸為準。 第一百八十一條 木構造各木構材之 品質及尺寸,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木構造各木構材之品質,應依總 則編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 二、設計構材計算強度之尺寸,應以 刨光後之淨尺寸為準。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新增第二項容許 採用其他符合規 範之木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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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其他木構材之品質及尺寸符合規範 者要求者,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第一百八十二條(刪除) 未修正。 建議刪除 第一百八十三條 木構造各木構材強 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般建築物所用木構材之容許應 力、斜向木理容許壓應力、應力調整、 載重時間影響,應依規範之規定。 二、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構造之主構 材,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選樣測定 強度並規定其容許應力,其容許強度 不得大於前款所規定之容許應力。 現行「中華民國國家標 準」對於木質構材強度 之規定並不完備,導致 此項規定窒礙難行,建 議刪除此條文,改由規 範規定之。 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七條 (刪除) 未修正。 建議刪除 第一百八十八條 木構造各木構材之 梁設計、跨度長、彎曲強度、橫剪 力、缺口、偏心連接、垂直木理壓 應力、橫支撐、單木柱、大小頭柱 之斷面、合應力、雙木組合柱、合 木柱、主構木柱、木桁條、撓度應 依規範及左列規定: 一、依規範規定之設計應力計算而 得之各木構材斷面應力值,須小於 規範所規定之容許應力值。 現 行 規 範 對 於 木 質 構 材之強度、變形、切口、 及 耐 久 性 等 要 求 均 有 明確之規定,建議回歸 規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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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二、依規範規定結構物各木構材及 結合部,須檢討其變形,不得影響 建築物之安全及妨害使用。 三、結構物各部分須考慮結構計算 時之假設、施工之不當、材料之不 良、腐朽、磨損等因素,必要時木 構材須加補強 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百九十六條 (刪除) 未修正。 一、 平房或樓房之主構木材及接 合處之強度檢核應符合規範 之規定。 或刪除 第一百九十七條 木柱之構造應符合 左列規定: 一、平房或樓房之主構木材用上下 貫通之整根木柱。但接合處之強度 大於或等於整根木柱強度相同者, 不在此限。 二、主構木柱之長細比應依規範之 規定。 三、合木柱應依雙木組合柱或集成 材木柱之規定設計,不得以單木柱 設計。 現 行 規 範 對 於 木 質 構 材 之 接 合 已 有 明 確 規 定 , 建 議 回 歸 規 範 規 定。 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百零二條(刪 除) 未修正。 建議刪除 第二百零三條 木屋架之設計應符合 左列規定: 目前國內外以膠合或 其它方式製作之木質 構材已普遍用於跨度5 公尺以上之屋架結 構,此條文恐已不合 時宜。現行規範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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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一、跨度五公尺以上之木屋架須為 桁架,使其各構材分別承受軸心拉 力或壓力。 二、各構材之縱軸必須相交於節 點,承載重量應作用在節點上。 三、壓力構材斷面須依其個別軸向 支撐間之長細比設計。 木質桁架之構材設計 及接合已有明確規 定,建議回歸規範規 定。 第二百零四條 木梁、桁條及其他受 撓構材,於跨度之中央下側處有損及 強度之缺口時,應扣除二倍缺口深度 後之淨斷面計算其彎曲強度。或從規 範規定。 或刪除 第二百零四條 木梁、桁條及其他受 撓構材,於跨度之中央下側處有損 及強度之缺口時,應扣除二倍缺口 深度後之淨斷面計算其彎曲強度。 現 行 規 範 對 於 木 質 構 材 之 切 口 及 孔 洞 處 之 斷 面 計 算 方 式 已 有 明 確規定,建議回歸規範 規定 第二百零五條(刪除) 未修正。 第二百零六條 木構造各構材之接合 應經防銹處理,並符合左列規定: 一、木構材之接合,得以接合圈及 螺栓、接合板及螺栓、螺絲釘或釘 為之。 二、木構材拼接時,應選擇應力較 小及疵傷最少之部位,二側並以拼 接板固定,並用以傳遞應力。 三、木柱與剛性較大之鋼骨受撓構材 接合時,接合處之木柱應予補強。 其他木構造各構材之接合設計符合 第二百零六條 木構造各構材之接合 應經防銹處理,並符合左列規定: 一、木構材之接合,得以接合圈及 螺栓、接合板及螺栓、螺絲釘或釘 為之。 二、木構材拼接時,應選擇應力較 小及疵傷最少之部位,二側並以拼 接板固定,並用以傳遞應力。 三、木柱與剛性較大之鋼骨受撓構 材接合時,接合處之木柱應予補 強。 一、現行規範對於木 質構材之接合設 計及接合扣件已 有明確規定,建 議回歸規範規定 二、新 增 第 二 項 容 許 採 用 其 他 符 合 規 範 之 木 構 造 各 構 材之接合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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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規範要求者,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或刪除 建議刪除 第二百零七條 木構造之接合圈、接 合圈之應用、接合圈載重量、連接 設計、接頭強度、螺栓、螺栓長徑 比、平行連接、垂直連接、螺栓排 列、支承應力、螺絲釘、釘、拼接 位置,應依規範規定。 本 條 文 中 既 要 求 相 關 構 材 連 結 處 之 設 計 均 須符格規範規定,此處 毋須多加贅述 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二十條(刪 除) 未修正。 建議刪除 第二百二十一條 木構造各木構材採 用集成材之設計時,應符合下列規 定: 一、集成材之容許應力、弧構材、 曲度因素、徑向應力、長細因數、 梁深因數、合因數、割鋸限制、形 因數、集成材木柱、集成材木版、 集成材膜版應符合規範規定。 二、集成材、合板用料、配料、接 頭等均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且經政府認可之檢驗機關檢驗合 格,並有證明文件者,始得應用。 現行「中華民國國家標 準」對於相關構材強度 之規定尚不完備,建議 刪除此條文,改由規範 規定之。 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 (刪除) 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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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說明: 簷高及樓高建議表(*為 IBC 現行標準) 建築物使用類別 灑 水 裝 置 HT(重木結構) LWF(輕木結構) 樓層 簷高 樓層 簷高 建議 IBC* 建議 (m) IBC* (foot) 建議 IBC* 建議 (m) IBC* (foot) A (A*) 公共 集會類 有 4 4 24 85 3/3* 3 14 60 無 3 3 18 65 2/2* 2 12 40 B (B*) 商業類 有 6 6 24 85 3/3* 3 14 60 無 5 5 18 65 4/4* 4 12 40 C (S*) 工業 倉儲類 有 5 5 24 85 2/2* 2 14 60 無 4 4 18 65 3/3* 3 12 40 D (E*) 休閒 文教類 有 4 4 24 85 2/2* 2 14 60 無 3 3 18 65 1/1* 1 12 40 E (I*) 宗教 殯葬類 有 5 5 24 85 3/3* 3 14 60 無 4 4 18 65 2/2* 2 12 40 F (I*) 衛生福生 更生類 有 5 5 24 85 3/3* 3 14 60 無 4 4 18 65 2/2* 2 12 40 G (B*) 辦公 服務類 有 6 6 24 85 3/3* 3 14 60 無 5 5 18 65 4/4* 4 12 40 H (R*) 住宿類 有 5 5 24 85 3/3* 3 14 60 無 4 4 18 65 3/3* 3 12 40 I (H*) 危險 物品類 有 4 4 18 65 3/3* 3 12 40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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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2 木構造建築物設計及施工技術規範部分修正條文草案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第一章總則 第一章總則 本章名稱未修正。 1.3 木質材料 本節新增。 1.3.1 原木(Log) 1.3.2 製材(Saw Lumber) (1)板材 (2)角材 1.3.3 工程木材(Engineering Wood) (1)合板 (2)定向粒片板 (3)I形梁 (4)集成材 (5)直交集成板(CLT) 一、定義木質材料。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第二章結構計畫及各部分構造 第二章結構計畫及各部分構造 本章名稱未修正。 2.2 重力載重計畫 2.2 重力載重計畫 本節名稱未修正。 【解說】 (C) 框組壁工法 【解說】 (C) 框組式構造 一、本節解說修正。 二、與本規範第二章 用語一致。 三、與CNS用語一致。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第4章 材料及容許應力 第4章 材料及容許應力 本章名稱未修正。 4.2 結構用木材之品質 4.2 結構用木材之品質 本節名稱未修正。 4.2.2等級 (2)等級條件 (a) 普通結構材所使用木材之 品等,以CNS 14630 針葉 樹結構用製材所列之2級、 3級及CNS14631 框組壁工 法結構用製材所列之2級、 3級、標準級、普通級材, 4.2.2等級 (2)等級條件 (a) 普通結構材所使用木材之 品等,以CNS 14630 針葉 樹結構用製材及CNS14631 框組壁工法結構用製材所 列之二級、三級、標準 級、普通級材,以及CNS 一、本節條文修正。 二、條文所列之等級 與 CNS 條文不一 致。建議本節條 文依照 CNS 條文 修改。 三、增列CNS15581 闊 葉樹製材分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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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以及CNS 444 闊葉樹2等 及3等材,CNS15581闊葉 樹製材分等之2等及3等材 為原則。 444 闊葉樹中等及下等材 為原則。 規定。 (b) 上等結構材所使用木材之 品等,以CNS 14630 針葉 樹結構用製材(缺點條件 應滿足表4.2-2)及CNS 14631 框組壁工法結構用 製材所列之特級、1級、結 構級材,以及CNS 444 闊 葉樹1等材及CNS15581闊 葉樹製材分等之1等材且無 闊葉樹特有之缺點(脆心 材等)為原則。 (b) 上等結構材所使用木材之 品等,以CNS 14630 針葉 樹結構用製材(缺點條件 應滿足表4.2-2)及CNS 14631 框組壁工法結構用 製材所列之特級、一級、 結構級材,以及CNS 444 闊葉樹上等材且無闊葉樹 特有之缺點(脆心材等) 為原則。 一、本節條文修正。 二、條文所列之等級 與 CNS 條文不一 致。建議本節條 文依照 CNS 條文 修改。 三、增列CNS15581 闊 葉樹製材分等之 規定。 4.3 木材之容許應力 4.3 木材之容許應力 本節名稱未修正。 4.3.1 纖維方向之容許應力 (2)上等結構材 (b) CNS 444 闊葉樹製材分等 列為1等材及CNS15581闊 葉樹製材分等之1等材且無 闊葉樹特有缺點(脆心材 等)之樹種,取表4.3-1(a) 中所對應樹種之值的1.25 倍。 4.3.1 纖維方向之容許應力 (2)上等結構材 (b) CNS 444 闊葉樹製材分等 列為上等材且無闊葉樹特 有缺點(脆心材等)之樹 種,取表4.3-1(a)中所對應 樹種之值的1.25 倍。 一、本節條文修正。 二、條文所列之等級 與 CNS 條文不一 致。建議本節條 文依照 CNS 條文 修改。 三、增列CNS15581 闊 葉樹製材分等之 規定。 4.7 結構用接合鐵件 4.7 結構用接合鐵件 本節名稱未修正。 4.7.1 鋼材之一般規定 結構用接合鐵件使用之鋼材 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無中 華民國國家標準適用之材料,應 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鋼料檢驗通 則及相關檢驗測試標準,或中央 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國際通行檢 驗規則檢驗,確認符合其原標示 之標準,且證明達到設計規範之 設計標準。 4.7.1 鋼材之一般規定 結構用接合鐵件使用之鋼材 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無中國國 家標準適用之材料,應依國家標 準鋼料檢驗通則及相關檢驗測試 標準,或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 之國際通行檢驗規則檢驗,確認 符合其原標示之標準,且證明達 到設計規範之設計標準。 使用鋼材由國外進口者,應 一、本節條文修正。 二、將原「中國國家 標準」之文字, 修正為「中華民 國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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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使用鋼材由國外進口者,應 具備原製造廠之品質證明書,並 經認可之檢驗機關,依中華民國 國家標準或國際通行檢驗規則檢 驗合格,證明符合設計規範之設 計標準。 具備原製造廠之品質證明書,並 經認可之檢驗機關,依國家標準 或國際通行檢驗規則檢驗合格, 證明符合設計規範之設計標準。 4.7.1 鋼材之一般規定 【解說】 (一)相關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包 括: CNS 2608 鋼料檢驗通則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CNS 2947 熔接結構用軋鋼料 CNS 4269 銲接結構用耐候性 熱軋鋼料 CNS 6183 一般結構用輕型鋼 (二)結構用接合鐵件除符合中華 民國國家標準之製品外,可使 用符合美國ASTM、日本JIS或 其他同級品;同級品認定之方 法,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之規 定。 4.7.1 鋼材之一般規定 【解說】 (一)相關之中國國家標準包括: CNS 2608.G52 標準鋼料檢驗 通則 CNS 2473 一般結構用軋鋼料 SS400,SS490,SS540 CNS 2947 熔接結構用軋鋼料 SM400A,SM400B, SM400C,SM490A, SM490B,SM490C, SM490YA,SM490YB, SM520B,SM520C, SM570 CNS 4269 耐大氣腐蝕熔接結 構用熱軋鋼料 SMA400AW, SMA400AP, SMA400BW, SMA400BP, SMA400CW, SMA400CP, SMA490AW, SMA490AP, SMA490BW, SMA490BP, SMA490CW, SMA490CP,SMA570W, SMA570P CNS 6183 一般結構用輕型鋼 一、本節解說修正。 二、將原「中國國家 標準」之文字, 修正為「中華民 國國家標準」。 三、(一)之中「CNS 2608.G52 標準」 應為「CNS 2608」;各標準中 的鋼材種類均全 部列舉,應無須 一一詳列;CNS 4269 名稱有誤。 四、放寬結構用接合 鐵件同級品之適 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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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SSC400 (二)結構用接合鐵件除符合中國 國家標準之製品外,可使用符 合美國ASTM或日本JIS規定之 同級品;同級品認定之方法, 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之規定。 4.8 直交集成板 本節新增。 4.8.1一般規定 4.8.2設計參數 4.8.3設計參數的修正 4.8.4節特殊設計考慮的因素 一、新增CLT 相關規 定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第六章構材接合部設計 第六章構材接合部設計 本章名稱未修正。 6.2 釘接合 6.2 釘接合 本節名稱未修正。 6.2.1 釘的品質 釘之品質應應符合中華民國 國家標準或經認可之其他國家標 準之規定,其未規定者以試驗決 定之。 6.2.1 釘的品質 釘之品質應依據 CNS(圓鐵 釘及粗圓鐵釘)之規定,其未規 定者以試驗決定之。 一、本節條文修正。 二、查 CNS 無圓鐵釘 及粗圓鐵釘相關 標準。 【解說】 (一)木結構用釘得採用以下標準: (1) ASTM F1667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Driven Fasteners: Nails, Spikes, and Staples (2)JIS A5508くぎ(釘) 無 一、 本節新增解說。 二、 因CNS 目前無相 關標準可用,建 議增列常見標準 以為因應。 6.2.3以合板為側材之釘容許剪力 6.2.3以合板為側材之釘容許剪力 本節名稱未修正。 【解說】 ...CN 鐵釘釘接時之容許剪 力。此處所使用之CN鐵釘應符合 JIS A 5508くぎ(釘)之標準。 【解說】 ...CN 鐵釘釘接時之容許剪 力。 一、 本節解說修正。 二、 新增釘子說明。 6.3 木螺絲釘接合 6.3 木螺絲釘接合 本節名稱未修正。 6.3.1 木螺絲釘之品質 木螺絲釘應依中華民國國家 標準之規定。 6.3.1 木螺絲釘之品質 木螺絲釘應依中國國家標準 之規定。 一、本節條文修正。 二、將原「中國國家 標準」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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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CNS1051 平頭木螺絲釘 CNS1052 半圓頭木螺絲釘 CNS1053 凸頭木螺絲釘 CNS1054 六角頭木螺絲釘 修正為「中華民 國國家標準」,並 明列相關標準。 6.4 螺栓接合 6.4 螺栓接合 本節名稱未修正。 6.4.1 螺栓、螺帽及墊圈之尺寸及 品質 (1)品質與尺寸 螺栓及螺帽之品質及尺寸應 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規定。 6.4.1 螺栓、螺帽及墊圈之尺寸及 品質 (1)品質與尺寸 螺栓及螺帽應依 CNS 3121 (六角頭螺栓)及CNS 3128(六 角螺帽)之規格。 一、本節條文修正。 二、查CNS 中有多種 螺栓與螺帽(尤其 是不銹鋼材質者) 建議放寬。 6.6 穿孔釘接合 6.6 穿孔釘接合 本節名稱未修正。 6.6.1 穿孔釘之品質 穿孔釘之品質應符合 CNS3270不銹鋼棒、CNS7911冷 加工不銹鋼棒、或CNS9276光面 鋼棒(碳鋼及合金鋼)之規定, 或使用更高等級之產品。 6.6.1 穿孔釘之品質 穿孔釘之品質應依據 CNS (圓鋼)之規定或同等級以上 者。 一、本節條文修正。 二、查CNS 無圓鋼相 關標準,建議修 正。 6.7 直交集成板特別規定 本節新增。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第七章 框組壁工法 第七章 框組式構造 一、本章名稱修正。 二、與本規範第二章 用語一致。 三、與CNS用語一致。 四、本章內容應一併 修正。 7.1 一般規定 7.1 一般規定 本節名稱未修正。 【解說】 「框組壁工法」(亦稱為「平台式工 法」)源自西式木構造之Platform framing 或 Platform construction (CNS 用語),為美加地區一般木造 建築結構之設計及施工方式。日本 規範中則將其稱為「枠組壁工法」。 一、 本節新增解說。 二、 建議增加解說使 規範定義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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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7.2 材料 7.2 材料 本節名稱未修正。 7.2.1至7.2.2 【解說】 ... (二) 防腐及防蟻處理應符合中華 民國國家標準 CNS 3000之規 定。 7.2.1至7.2.2 【解說】 ... (二) 防腐及防蟻處理應符合中國 國家標準 CNS 3000之規定。 一、 本節解說修正。 二、 將原「中國國家 標準」之文字, 修正為「中華民 國國家標準」。 7.2.3 製材、木質板材等應符合下 列中國國家標準及本章之規 定。 CNS 11031 結構用集成 材; CNS 11032 化妝構造用集 成材; CNS 14631 框組壁工法結 構用製材; CNS 14632 框組壁工法結 構用縱接材; CNS 14633 框組壁工法結 構用針葉樹製材 之靜曲應力分 等; CNS 11671 結構用合板; CNS 11621 結構用木質板 材。 一、 7.2.3至7.2.6 【解說】 …… (1)製材 (a)目視分等製材 有關框組壁工法用木材分等之 日本農林規格; …… (b)機械分等製材 有關框組壁工法用木材分等之 日本農林規格; 7.2.3至7.2.6 【解說】 …… (1)製材 (a)目視分等製材 Japanese Agricultural Standards, JAS 600木構架工法 結構用製材; …… (b)機械分等製材 Japanese Agricultural 二、 本節解說修正。 三、 經查日本農林規 格無 JAS 600、 JAS 701 與 JAS 702 等文件。原有 關目視分等製材 之「枠組壁工法 構造用製材の日 本農林規格(昭和 49 年 7 月 8 日農 林省告示第 600

數據

圖  1.1 美國(木)建築構造主要設計法規及美國木材學會(American  Wood Council)出版之木構造設計手冊及規範[12~15]
圖  1.2 CLT 專章研擬及建議之主要參考文獻
圖  1.3  研究步驟
表 2.2 工程木材種類說明(續)  說明
+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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