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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自由的臨摹與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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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自由的臨摹與反思

賴祥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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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日期:2005 年 4 月 25 日;通過日期:2006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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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新聞自由」的概念可上溯至十七世紀西方國家,今日則 儼然業已具有普世價值,在台灣亦已取得崇隆地位,被認為是 可與行政、立法與司法等三權並立的「第四權」,常被媒體援 引為應享特權的依據。然而新聞自由究竟是什麼?檢視台灣學 界相關論述,其定義似遠不及其被宣稱的重要程度。新聞自由 的哲理與內涵究竟為何?是否真為普世標準?若想找出解答, 就須對此概念深入分析。 本文探討新聞自由的發展歷史及主要思想家如彌爾頓等先 哲的主張與當代學者 Stewart 等人的詮釋,藉此瞭解新聞自由 的內涵與缺失。本文首先回顧新聞自由概念之哲理與內涵,探 討其是否為新聞媒體的專屬價值,從而檢視台灣對此一概念如 何臨摹,最後提出跳脫自由主義的反思之道。 關鍵詞:新聞自由、第四階級、第四權、國家、自由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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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新聞自由概念最早源起於十七世紀西方國家,在台灣現則已取得崇 隆地位,常被認為是與行政、立法與司法等三權並立的「第四權」。法 學界也曾提出學術討論(林子儀,1999),此一概念因而一再被廣泛引 用。 台灣新聞媒體最常打出號稱「第四權」的新聞自由口號,以此作為 其應享特權之依據,如包括「台灣記者協會」會長曾明財(1999 年 9 月)在內的新聞工作者就曾展現其對「第四權」的信仰與追求。近年來 發生檢警搜索《中時晚報》、呂秀蓮副總統控告《新新聞周報》等事 件,更常引發新聞工作者針對政府戕害新聞自由的高度疑慮。 值得注意的是,「戕害」新聞自由的不只台灣政府,即便是高度民 主的先進國家也不能免。美國諸多判例都曾推翻媒體新聞自由的特權主 張,引發台灣新聞工作者隔海抱屈,公開譴責「帝王法官」(王健壯, 2004 年 12 月 25 日);1顯然,媒體與司法實務間對新聞自由的看法猶 有落差,有待探討。

聯合國正推動「資訊社會高峰會」(World Summit on Information Society, WSIS),2003 年發表宣言與計畫,2005 年修改計畫,藉以消 弭「數位落差」(digital divide)之問題。數位落差延續 1970 年代對 「知識鴻溝」(knowledge gap)的關切,但此一鴻溝並未因電子媒體 興起而有所改善,反而更形惡化。高峰會特別將媒體問題列入討論議 題,正已凸顯出現有的新聞自由論述存有瑕疵,無法協助公民從新聞中 汲取知識與獲益,可惜高峰會尚未對新聞自由哲理進行反思。 新聞自由興起於西方社會,如今儼然成為普世價值。當此聯合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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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資訊社會」之際,對於新聞自由的哲理與內涵進行檢視與反思,值 得東方(乃至於所有非西方)學者關注,因為只有立基於檢討與反思新 聞自由的基礎上,才能重構一套嚴謹理論內涵,進而建構優質的資訊社 會。這是此一研究的學術價值所在,對新聞實務工作也應有契合社會所 需之實用價值。 對於新聞自由的檢討與反思,常由中國大陸等非西方陣營學者提 出,他們長期置身於不同意識型態環境,有利於對西方主流思維進行批 判;然而這些批判迄今猶未能提出可以普遍適用於後共產主義時代的完 整論述。 至於一向偏向於西方化、美國化的台灣學術界,儘管李瞻教授早在 1972 年初版的《新聞學》即曾指出「新聞自由是新聞哲學的中心議題 (引自李瞻,1994: 32)」,但相關文獻至今有限(見林子儀,1993: 65);既有研究則多屬應用性分析,並非哲學性討論,遑論批判或反 思。 社會科學源起於西方,迄今早已錘鍊出許多成果。學習先哲思維有 如站在巨人肩膀上眺望,可汲取大師菁華並啟發對現實的觀察,這是學 術臨摹之可貴。然而一味臨摹,最多只能仿真;要能反思與創新,才能 提高學術價值。李金銓(2004: 4)就曾感嘆:「外國學者提供普遍理 論,中國學者只能證明那個理論在特殊環境的真偽。果其然,我們蒐集 材料豈不只是給西方理論當注腳?」 究竟新聞自由是什麼?媒體是否享有特權?檢視台灣各界對此概念 的有限論述,遠不及其被宣稱的看重程度。想要妥適解答,實須對新聞 自由誕生與演變的時空背景進行分析,檢視主要思想家的論述,才能釐 清西方新聞自由之哲理與內涵,從而探討新聞自由是否為普世價值,並 對台灣學習此一概念的情況有所深究。本文屬嘗試之作,不免謬誤與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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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只盼野人獻曝能拋磚引玉。

貳、新聞自由內涵的反思

到底何謂新聞自由?其定義因為涉及國際社會的意識型態對立,在 聯合國歷經長達半世紀的爭辯,至今仍然未能得出一套公認可用的定 義。 早在 1946 年新聞自由的討論就曾列入聯合國議程。1948 年,多國 代表在日內瓦提出三個《國際新聞自由公約草案》,涉及新聞自由定義 的是《新聞自由公約草案》(季燕京,1998)。2 該草案指出,各締約 國人民有在國內依法以各種方式發表或接收各種新聞和意見的自由、有 不受國境限制以合法工具收聽或傳遞新聞和意見的自由、有與其他締約 國人民同等接受新聞的自由、有互相採訪新聞並傳遞於公眾的自由。締 約國不得利用某些藉口阻止他國新聞工作者進入該國境內工作,並有責 任鼓勵非官方新聞機構獨立地報導事實(季燕京,1998)。細觀內容, 主要關切者乃個人權利而非媒體特權。 由於冷戰時期共產主義國家陣營認為前述草案某些條款侵犯內政而 堅決反對,草案歷經二十年爭辯仍無法被聯合國採納。1970 年代,美 國學界為改善新聞亂象進而提出新聞自由的「社會責任論」以修正原有 「自由放任論」,未料此一論述旋即遭到非西方國家的擴大解釋,甚至 高舉社會責任之名拒斥西方新聞自由,成為此一時期新聞自由定義紛爭 的主要特點(季燕京,1998)。 聯合國「國際傳播問題研究委員會」1980 年提出《多種聲音,一 個世界》(Many voices, one world)報告,強調公民有權傳播(right to communicate),意指公民應有獲得新聞與傳遞新聞的權利;至於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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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者 更 應 享 有 便 於 進 行 新 聞 工 作 的 基 本 條 件 ( United Nations, 1980)。這份報告對新聞自由不再尋求共同定義,在此同時則強調新聞 工作者應享有便於新聞工作的條件。

目前西方較常提及的新聞自由解釋,應屬「國際新聞組織」( International Press Institute, IPI)的四項新聞自由衡量標準:採訪自由( free access of news)、傳遞自由(free transmission of news)、出版自由 (free publication of newspaper)、表達自由(free expression of views) 等(International Press Institute, 1951)。這些標準言簡意賅,但以之作 為新聞自由內涵仍不免有所闕漏。

「無疆界記者組織」(Reporters Without Borders, 2004)另曾提出 「新聞自由指標」,針對新聞媒體與記者享有的自由及國家尊重與保障 新聞自由的努力等列出 52 個評分項目,卻未定義新聞自由。 由此可見,新聞自由之定義不只在資本主義國家與共產主義國家之 間或是在西方社會與非西方社會之間難以達成共識,即使西方社會內部 也欠缺共同定義。 但儘管國際社會尚乏共識,學者仍試著描繪出新聞自由的面貌。 Stevenson(1994: 120-121)認為西方社會認知的新聞自由內涵如下:公 民享有言論、廣播與出版的權利,行使這些權利之前不受政府限制、不 必政府批准,如果違法只需負擔有限責任。此外,新聞自由還包括了獲 得回覆或更正的權利、有限使用媒體的權利,且新聞工作者享有若干特 別保障等。此定義看似周延,但胡興榮(2004)指出仍應包括創辦新聞 媒體權、保護新聞來源權與知情權等。 由上簡述可知,被推崇為普世價值的新聞自由,其內涵不論是在國 際社會或學界均猶未能取得一致觀點。以下分別針對新聞自由歷史與新 聞自由思想進行檢視與反思,以探討此一概念的真實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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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新聞自由歷史的檢視

Siebert, Peterson, & Schramm(1956)指出,西方主流新聞理論乃 是「自由理論」(the Libertarian Theory)與「社會責任論」(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Theory),至於非西方社會之主要新聞理論首推「蘇聯共 產主義理論」(the Soviet Communist Theory);在這些理論出現之前, 主流新聞理論則為「威權理論」(the Authoritarian Theory)。謝然之( 1960)認為,在「天賦人權」(Endowed Human Right)提出之前,主 流的新聞理論是「國家統制」,源於極權主義。 威權理論認為真理掌握在智者手裡,因此輿論應由政府控制,反映 出早期封建社會之田莊制度限制人與財貨的流通、聖經是大眾主要知識 來源等特質。然而隨著市場興起的資產階級不願再受限制,陸續提出替 代主張,如洛克(Locke, 1988)強調天賦人權,認為生命、自由與財產 等權利的神聖不可侵犯:政府若侵害人權,則人民可推翻之(Locke, 1988;陳思賢,1994)。 正是在這樣的時空背景下,醞釀了源自「印刷品出版自由」( freedom of the press)的西方「新聞自由」概念,兩者至今仍常糾纏不 清、難分難解。 回顧歷史,印刷術十五世紀傳入歐洲,被教會用來印製「贖罪券」 (letters of indulgence)以供販售,使其等同於教會的鑄幣機。教皇亞 歷山大六世 1501 年禁止未經特許的印刷,違禁者甚至常遭處死( Hocking, 1947: 3)。 歐洲大陸祭出重刑,英國對出版管制則相對寬鬆,遲至 1538 年國 王亨利八世才因擔憂不良思想散佈而採特許制。但 1641 年「清教徒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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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動搖特許制,1643 年國會重新通過特許制,隔年議員彌爾頓( John Milton)發表演說倡議出版自由,強調人有理性(reason),各種 觀念經公開討論後必將獲致真理,因此「言論自由」(freedom of the speech)與出版自由不該被禁止(Hocking, 1947: 3-4)。 有趣的是,該篇演說成書後未經特許就出版,而彌爾頓雖主張出版 自由,後來卻出任出版檢查官(明安香,1998: 90),言行頗有矛盾。 儘管如此,在各界奮鬥下,加上洛克思想的影響,1695 年英國終於廢 除了出版特許制(Hocking, 1947: 6-7)。3 另一方面,法國大革命時期的「國民議會」於 1789 年通過《人權 宣言》,使得濫觴於英國的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進一步成為公民基本權 利。兩年後,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更將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寫入憲 法增修條文(季燕京,1998)。 從上述源流脈絡可以看出,出版自由概念提出時與報紙等媒體間並 無直接關連,遑論新聞自由。十六世紀末雖已出現報紙雛型,但發行量 極少,尚未廣受注意。十八世紀後,世界變遷速度加快,新訊息受到各 界重視,而報紙更在法國大革命等鉅變中展露強大宣傳力量,始引起各 界開始關注新聞自由(鄭超然、程曼麗、王泰玄,2000: 5-13)。其 後,以市場販售為主的大眾化報紙取代政黨報紙,成為報紙發展的轉折 點。隨著民主普及,大眾化報紙的地位水漲船高,「第四階級」之說應 運而生。 依文獻所述,Carlyle(1906: 349-350)之描述係此一名詞之首次揭 露:「柏克(Burke)曾經說過在國會裡面有三個階級,但是在旁邊的 記者席上卻坐著比起前三階級都還重要的第四階級。……如我所常說 的,印刷過的寫作就等於是民主的同義詞。……任何人只要能夠對著全 國發言,就變成了一種權力(power)、政府的一個部門(bran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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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工作上具有不可分離的重要性」。 當報紙開始受到重視,英國政府卻常以誹謗罪壓制負面報導,陷害 記者入罪。直到 1868 年國會承認新聞記者享有報導及批評國會的自 由,不會因此而觸犯誹謗罪,新聞工作者才正式成為「第四階級」( Boyce, 1978)。 儘管報紙功能與地位更顯重要,但因報紙也是出版品,因而沿用出 版自由的主張,未有專屬論述,甚至在電子媒體興起後依然如此。然 而,當新聞載體已超越出版品之範疇,猶用「出版自由」一詞卻常引起 混淆。如傳播學之父 W. Schramm 在與另兩位學者合著的《新聞傳媒的 四種理論》(Four theories of the press)一書〈導論〉中即曾說明強 調:「本書的 press 一詞,包括了所有大眾媒體(mass media)在內」 (Siebert, Peterson, & Schramm, 1956: 1),顯示若不特意強調,當時的 讀者或將認為 press 不包括所有大眾媒體(尤其電子媒體);因此,將 新聞自由概念等同於出版自由似有不宜之慮。

晚近關於新聞自由一詞多有爭議,如媒體可否全憑己意決定新聞製 產內容就曾引發討論。如 1960 年代美國民權運動的訴求曾不被報導, 其主張無法經由媒體傳布。為此,J. Barron(1967)強調「媒體乃公共 論壇」,公民有權「接近報刊」(access to the press),此一說詞隨後 演變成「接近使用媒體權」(the right of access to the media)概念(林 子儀,1999: 229-260)。我國「大法官會議」(1994)也支持公民得享 有「接近使用媒體權」,並在〈釋字第 364 號解釋〉指出:國家對人民 「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 尊重。 除了新聞產製者外,受眾又該擁有哪些與新聞相關之權利?各國政 府在第二次大戰時紛紛擴大保密範圍、限制報導,曾經引發人民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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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受限的關切,此乃因對擁有國家名器者而言,國家安全超越一切價 值(包括新聞自由在內),而當代新聞媒體確也延續了這種現實主義的 國家安全觀(石之瑜,1994)。

為此,1945 年美國合眾社總經理 K. Cooper 倡議人民之「知的權 利」(people’s right to know)(王怡紅,1998: 230),強調新聞自由不 只是傳播者的權利,還涉及公民作為受眾的權利。

影響所及,1967 年美國通過《資訊自由法》(The Federal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規定資訊屬於人民而非政府。不過相關判例顯 示,知的權利作為一種新聞自由仍有限制。如 1971 年《紐約時報》( the New York Times)得到美國加入越戰始末的密件寫成連載報導,國防 部出面要求停刊遭拒,訴諸司法後又遭敗訴。此案表面上反映了知的權 利獲得彰顯,實則法院並未否定國防部可以禁止報紙刊登國家機密,僅 認為國防部未能證明禁止的必要性(Zuckman, Gaynes, Carter, & Dee, 1988∕傅崑成等譯,1991: 132-137)。

司法無法支持新聞自由,實有其緣由。以美國為例,現代意義的新 聞自由一直苦於在憲法文字上找不到依據,4

因此 1974 年最高法院法官 P. Stewart 演 講 中 重 新 詮 釋 「 第 四 階 級 理 論 」 ( the fourth estate theory),申論「新聞自由是政府以外的另個監督機構」,希望讓新聞 自由取得憲法依據(Stewart, 1975;林子儀,1999: 73-76)。台灣學界 據此稱其為「第四權理論」,並將新聞自由當成「結構性條款」(a structural provision)或「制度性權利」(an institutional right),視其為 新聞媒體專屬權益(林子儀,1999: 82-83)。

前述詮釋雖讓新聞自由獲得專屬論述,但其哲理卻脫離了出版自由 的傳承,使新聞自由成為制度性權利,因而不再是公民之個人權利。關 於新聞自由思想的內涵與演變,將在下節回顧並進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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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新聞自由思想的反思

Thomas Emerson(1966, 1970)指出,新聞自由有多種傳承,構成 了西方學界研究的基礎,其核心價值包括: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是天賦 人權、有助於個人的自我實現、有助於思想經討論後獲致真理、有助於 公共事務的民主決策、可以避免壓制言論而造成社會不安(寧新, 1998: 262)。曾虛白(1965)則指出,新聞自由理論源於自由主義( liberalism)。 然而,西方民主國家曾歷經漫長封建時期始迎來自由主義。霍布斯 《巨靈論》(Leviathan)首先喚起個人主義(individualism),接著洛 克提出天賦人權,逐步構成自由主義(陳思賢,1994)。自由主義影響 雖大,卻非無懈可擊,其功利取向將人當成工具,導致其後由新自由主 義取代(Rawls, 1971),且各家自由主義的個人主義基礎均曾受到「社 群主義」(communitarianism)斥為「錯誤的理論」(MacIntyre, 1981, 1992; Taylor, 1992;賴祥蔚,2004)。 自由主義對新聞自由思想深有影響,Siebert(1956: 44)認為有三 個英國人與一個美國人功不可沒。前三人是彌爾頓、John Erskine、密 爾(John Stuart Mill),後一人則是曾任美國總統的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 彌爾頓於 1644 年演說中指出人天生有理性,應當享有言論自由與 出版自由,以便各種觀念經公開討論後獲致真理(Hocking, 1947: 4-6; 林子儀,1993: 18)。然而,彌爾頓倡議出版自由並非全無保留,如對 宗教或執政者不敬的言論即不可出版(Hocking, 1947: 6)。Erskine 主 要 貢 獻 為 觀 念 宣 傳 , 在 十 八 世 紀 曾 為 出 版 自 由 強 力 辯 護 、 鼓 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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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ebert, 1956: 45)。密爾 1859 年出版《論自由》(On Liberty)呼應彌 爾頓的觀點,並從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出發,強調言論自由與出 版自由不只是天賦人權,更因有助於尋求真理、嘉惠大眾而亦屬社會福 祉(Hocking, 1947: 10)。 前三位被認為是開啟新聞自由思想之先河者,倡議的都是出版自 由,與新聞較無直接關係;真正將新聞與其他出版品分開討論者,其實 只有傑佛遜。 被譽為「美國新聞自由之父」的傑佛遜認為,不受限制的政府易趨 於腐敗,因此須受人民監督(Hocking, 1947: 11)。他強調:「人是可 以受理性和真理支配的,因此我們的第一個目標是給人打開所有通向真 理的道路。迄今為止,找到的最好的辦法是新聞自由。……由於我們政 府的基礎是人民的輿論,首先就應當使輿論保持正確;如果讓我來决 定,到底應該有政府而沒有報紙,還是有報紙而沒有政府,我將毫不猶 豫地選擇後者」(朱曾汶譯,1999: 391)。5 前述思想家的論述顯然都對國家抱持著不信任甚至敵對的態度,繼 承了將國家視為「必要之惡」的自由主義觀點,如法國大革命領袖羅伯 斯庇爾(M. Robespierre)就認為新聞自由的重點就是發表對立意見和 批評政府兩項自由(趙涵輿譯,1979: 64-66)。故此,美國立憲乃有 《人權法案》(The Bill of Rights)的提出,當作個人面臨國家訴諸集體 意志進行壓迫時的盾牌(劉文彬,2005: 116-119)。此一將報紙與國家 對立起來的史觀,亦早已進入 Emery, Emery, & Robert(1996)所撰之 美國主流新聞史教科書。6

古典哲理付諸實踐後頗有落差,尤其是媒體所有權在市場中趨於集 中,引來 Schiller 譏嘲媒體成了忠於資本家的「思想管理者」(The mind managers)(Schiller, 1991∕王怡紅譯,1996)。而馬克思(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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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x)1848 年已指出:資產階級從物質利益出發,必然要求參與政 權,「為了達到它的目的,就必然要取得討論自身利益、觀點以及政府 的行動的可能。它把這叫做出版自由權」(中共中央編譯局,1965)。 列寧(V. Lenin)在 1921 年指出:「凡有資本家的地方,所謂出版自由 就是收買報紙、收買作家的自由,也就是買通、收買和炮製『輿論』幫 助資產階級的自由(中共中央編譯局,1963)」。 英國學者 R. Williams(1966: 123-132; 147-173)也同意商業體系中 的媒體自由是受到控制的自由。美國學者 Phillips(1998)則認為新聞 自由是神話、謊言,因為媒體是所有者與廣告商的人質,倚賴官方與特 定團體等新聞來源提供偏袒訊息,也常避免得罪具有權勢者。 因此,美國民間「新聞自由委員會」(Commission on Freedom of the Press,又稱 Hutchins Commission)於 1947 年發表《自由與負責的 報刊》(A Free and Responsible Press)報告,提倡社會責任論,強調媒 體需對社會提供重要且確實的訊息,新聞自由不能濫用。該委員會成員 Hocking(1947)指出,傳統立論認為新聞自由是與生俱來的自然權 利,社會責任論則強調新聞自由是附有義務的道德權利;傳統立論認為 新聞媒體不受限制,社會責任論則指出對不能享用新聞媒體的人來說新 聞自由乃係空洞用語。此外,傳統立論認為新聞媒體的自由與公眾自由 一致,社會責任論則指出兩者不一致;傳統立論認為政府做的越少越 好,社會責任論認為政府是剩餘責任的承擔者。 更重要的差異在於人性論:傳統立論堅信真理經過公開討論會因自 我修正過程而勝出,社會責任論對此存疑(王怡紅,1998: 223-226)。 如 Peterson(1956)即曾強調,傳統立論認為人的理性會尋求並服從真 理,但社會責任論認為人類常滿足眼前需要與慾望,並且因為怠惰運用 理性而陷入盲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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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責任論雖然指出傳統立論的問題,卻只申論自由與責任的關 係,期盼新聞媒體發揮道德自律,最終「收效」不大。此外,社會責任 論為求矯正市場之弊固然改變了傳統立論對國家的不信任,卻仍說不清 楚社會責任是什麼,也未釐清媒體的負責對象(胡興榮,2004),反而 可能招致國家干涉;非西方國家假借社會責任之名拒斥新聞自由,可為 佐證。 新聞自由因為立基於自由主義,主要看重言論發表者的權利,希望 擺脫國家干涉,至於受眾權利常遭忽視,因而醞釀出社會責任論加以補 強。然而,這些論述若未能從根本檢討自由主義,很難深入問題核心。 如前節提及「接近媒體使用權」的爭議,其實涉及了新聞媒體如何 成為社會公器的問題。因為當媒體產權持續集中,新聞產製受少數人控 制,新聞自由因而可能成為少數人才享有的自由。 有學者以擴張解釋方式因應,如 Hachten(2001: 34-39)對美國憲 法第一修正案的解釋是:事先不受檢查、報刊有權批評政府、表達自 由、知的權利與報刊獨立於政府等。黃旦(2004)認為這是「一廂情願 的學究式演繹」,因第一修正案提出的年代只知擺脫國家干涉,未及於 知的權利,擴張解釋實已超脫史實。何況,就算擴張解釋也未能解決新 聞自由遭遇的問題,且知的權利之內涵也有待商榷。如媒體常訴諸知的 權利以對抗國家的資訊保密法案,但人民該知道的資訊難道以政府資訊 為主?果真如此,知的權利的關切核心將是國家而非人民。人民應該享 有知道何種資訊的權利?知的權利有無目的?如果有,又是什麼?此一 權利如何結合新聞自由概念?這些疑慮都尚待學界深入討論。 小野秀雄曾從「目的論」指出,新聞自由只有在確保使命可以完成 時才為必須,而其「使命」就是維護與捍衛公益(轉引自王建紅, 2000);Glasser(1986)也認為,新聞應對公眾利益負責。從目的論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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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新聞自由,襯托出自由主義只知擺脫國家、倚賴市場,但對新聞自由 之目的是什麼,前述主張只泛論公益,尚缺嚴謹的哲學基礎。 美國近年來出現「公共新聞學」等改革論題,籲求媒體報導影響大 眾最為深刻的題材,不再追逐短線的熱門話題(馮建三,2003)。7 此 意立意雖佳,仍猶未能從哲學基礎解決新聞自由的問題,恐將重蹈社會 責任論的覆轍;至於調查新聞學、精確新聞學、發展新聞學等論述(楊 瑞明,1998:50),亦有相同侷限。 前述大法官 Stewart(1975)重提之「第四階級」,實則與西方思 想傳承存有重大分歧。Stewart 認為,新聞自由並非保障大眾交換意見 的言論廣場,而是要保障新聞媒體的自主性,以便監督政府(或可稱之 為「監督說」)。Vincent Blasi 等固然支持此一觀點(1977;轉引自林 子儀,1999: 75-77),Lange 等(1975;引自林子儀,1999: 85)則反 對,乃因監督說必須建立在新聞媒體可影響社會的前提,目前尚欠支持 證據。

尤有甚者,監督說潛藏著對制衡(check and balance)的不信任, 因而可能動搖美國憲法三權分立而制衡的基礎;儘管如此,監督說依舊 相當盛行。 又如前述,林子儀(1999)將 Stewart 之「第四階級」說稱作「第 四權理論」,但 Stewart 原文本無此意,這麼翻譯易使新聞自由從「權 ( 利 ) 」 ( right ) 或 「 ( 特 ) 權 」 ( privilege ) 變 成 三 權 的 「 權 ( 力)」(power),語意嚴重扭曲。8 如前述,出版自由與繼起的新聞 自由原本希望擺脫國家干涉,當代有些主張轉而支持「監督國家」觀 點,顯均奠基於對國家之不信任,因此不宜將媒體納入國家機構之一而 為「第四權」。Stewart 對第四階級的詮釋業已偏離了傳統立論,而第 四權理論離得又更遠了些,二者都不是察覺傳統立論之不足而加以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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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更非自立新論,因此均未能真正建構一套嚴謹的論述。 至於新聞媒體與記者的特權,Baker(1989: 98-109)曾舉出八類: 取得政府控制資訊及進入監獄等地取得資訊;為獲資訊有時(如侵入他 人財產)可不受法律規範;可報導有損他人名譽的訊息;可對抗政府禁 止報導的命令;不受大陪審團偵訊及不答某些問題;民事訴訟時可不回 答所有工作人員之心神狀態;非刑事罪嫌時不受政府搜索及扣押;新聞 媒體免於政府為了經濟、社會、傳播公平與多元所為之規範。Stewart 的 1974 年演說對媒體與記者擁有特權曾表贊同,但他在演說同年的判 決中則否決記者可享有一般人所無的採訪監獄人犯權,9 可見特權並非 必然享有。且 Stewart 的判決並非特例,美國最高法院即常否定媒體對 特權的主張(Zuckman, Gaynes, Carter, & Dee, 1988∕傅崑成等譯, 1991: 211-216)。Hocking(1947)更認為,新聞自由只是道德權利( moral rights),連基本人權都不是,當然更非特權。 Shiffrin(1993)認為特權容易獨厚特定菁英,形成一種「新聞媒 體政治」(mediacracy)而非民主政治(democracy)。Phillips(1975) 亦對此早有洞見,指出新聞媒體將偏袒有權有勢以及擅長操弄媒體的社 會頂層人士。 而 Keane 認為,制度性權利的新聞自由只有新聞媒體可享,不再屬 於一般公民,其目的也不是為了個別公民,因此將變成「代表制」,且 是欠缺民主的世襲代表制(Keane, 1991∕谷繼紅、劉士軍譯,2003)。 Keane 批判市場使媒體成為少數人的工具,新聞自由宛如少數人的制度 性權利,公民的新聞自由只剩虛名。如果真將新聞自由解釋為制度性權 利,將使公民連享有新聞自由的虛名都失去!就此而論,新聞自由似應 人人可享,而非專屬媒體,更不該成為特定人士才能享有的特權。 前述 Stewart 的監督說將新聞自由當成制度性權利,視其為新聞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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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專屬(林子儀,1999: 82-83),問題是:什麼是新聞媒體?何以新聞 自由排除一般公民?Hocking(1947: 80-81)認為,人人可享言論自 由,但新聞自由必須以享有或使用相關設備為前題。然而,新聞媒體的 地位果真有別於一般公民嗎?

德國學者 Walther von La Roche 在 1976 年出版的《實用新聞學入 門》指出:「任何人只要願意就可以自稱為新聞記者,……這一門職業 的界定不受保護,沒有任何有效的行業界定,也沒有最低限度的資格要 求,什麼都沒有」(轉引自明安香,1998: 86-87)。這種人人可以自稱 記者的看法比起憑藉媒體所發放的記者證來區別身分(從而賦予特 權),顯然更加合理。司法實務上,美國最高法院從未認可言論自由與 夾帶了新聞自由的出版自由是兩種不同權利,可見新聞自由應該是公民 的基本權利而非媒體的制度性權利。 綜合來看,新聞自由的內涵與理論迄今似都頗有殘缺與矛盾,而因 對抗封建社會所誕生的自由主義是否適合作為當代新聞自由的哲學基礎 更有疑問。何況,經常挑戰自由主義的社群主義者認為,個人是社會產 物 , 自 我 價 值 由 社 群 的 歷 史 文 化 所 形 成 ( MacIntyre, 1988; Sandel, 1984)。就此而論,新聞其實是個人認識社群、形成自我價值的日常管 道。 不容諱言,在當前的市場機制下,新聞的質與量都頗惹詬病。如從 社群主義出發,或可推演出另一種新聞自由面貌,甚至可用以彌補知識 鴻溝,但學界至今尚無關於替換新聞自由哲學基礎的討論。

伍、台灣學界對新聞自由的臨摹

回顧了西方新聞自由的歷史發展與思想內涵後,不難發現相關立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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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有欠缺與不足之處,接下來檢視我國引入新聞自由的歷程。 具有現代意義的報刊最早在中國出現係來自於西方傳教士所辦的 《東西洋考每月統記傳》、《中國差報》、《中國叢報》、《萬國公 報》、《申報》等(方漢奇編,2002: 44-70;蕭東發編,1996: 380)。 10 傳教士 Robert Morrison 在 1807 年來華後,最早撰文引入「出版自 由」概念(賴光臨,1978: 26-27)。 在中國人自辦報紙方面,清廷原本實施報禁,但是先有洋人辦報, 後來又遇上維新運動,報禁名存實亡(方漢奇編,2002: 86-104),甚 至連朝廷也為了表示推行新政的決心而參與辦報,於 1901 年發行官 報。 至於民辦報紙,1874 年《循環日報》在已割讓的香港首先發刊( 1860 年創辦的《中外新報》雖由華人主持,名義上仍屬洋人所有), 其後《時務報》、《清議報》、《新民叢報》、《大公報》等知名報刊 相繼發行。前輩報人除了受到洋人辦報的啟發,頗多也曾出洋考察,深 受西方新聞媒體影響。清末民初的報業繁盛直到國共內戰,才轉變為以 黨國報紙為主的局面(賴祥蔚,2002)。 除了新聞實務深受西方影響,新聞教育亦然。曾赴美國密西根大學 攻讀新聞學的徐寶璜 1918 年在北京大學首先開授新聞學課程,隔年出 版中國最早的新聞學專著,至今仍有新版刊行(徐寶璜,1994)。該書 多數觀點源自西方(方漢奇,1994),對新聞自由等哲學議題罕有觸 及 。 細 觀 民 初 新 聞 思 想 很 少 跳 脫 西 方觀點(方漢奇編,2002: 141-144),均是以臨摹為主。 至於台灣,國立政治大學 1954 年最早開辦新聞學研究所。11 該所 前身是「中央政治學校」1935 年創辦的新聞系,實際負責系務的馬星 野畢業於美國密蘇里大學新聞系,歷任媒體要職(賴光臨,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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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166)。而政大新聞所創所主任曾虛白曾請美國「亞洲基金會」協助, 聘請國外新聞學者來台教學。在該所執教多年的王洪鈞對新聞學的傳授 也是本於西方新聞學(林元輝,2004)。其後任教的謝然之(1960, 1963)、曾虛白(1965)、李瞻(1973)、潘家慶(1984: 1-16)論及 新聞自由時對各家思想都談論甚詳,也根據當時反共需求進行詮釋,但 仍本於西方思潮,因此仍屬學術臨摹與現實應用。除了傳播學界,法政 學界如林子儀(1999)對新聞自由哲理亦有研究,但仍以檢視既有學說 為主,未能進一步反思並建構新的哲理;如前述,他將 Stewart 的「第 四階級」之說譯為「第四權理論」似已偏離原意,並非創新。 檢視台灣本土發表的學術期刊論文:12 國家圖書館「中華民國期刊 論文索引影像系統」(http://readopac.ncl.edu.tw/html/frame1.htm)提供 1991 年迄今的期刊論文 30 多萬筆,在「篇名」或「關鍵字」提及新聞 自由的有 102 篇,絕大多數皆為援引西方新聞自由概念的應用性研究, 如探討新聞自由與國家安全或隱私權衝突時的界線(見呂郁女,1997, 2002;林若雩,1996;劉靜怡,2004);少數幾篇探討非西方的新聞自 由觀(如楊開煌,1994)。這些研究各有貢獻,但鮮少針對西方新聞自 由哲理進行反思,顯見整體上仍以臨摹為主。 至於台灣本土社會科學博碩士對新聞自由的認知,依國家圖書館 「全國博碩士論文資訊網」(http://datas.ncl.edu.tw/theabs/1/)提供 1956 年迄今的博碩士論文摘要 29 萬多筆,在「論文名稱」或「關鍵字」提 及「新聞自由」者只有 38 筆,也以應用性研究為主,多仍探討新聞自 由與國家安全或隱私權衝突的界線。博士論文只有 2 筆,皆非新聞學門 研究生所撰,一篇援引西方新聞自由對中國大陸進行應用性考察(汪子 錫,2003),另一篇與新聞自由無直接關係(張其羽,2001)。13 由上可知,新聞自由雖一向是新聞哲學的中心議題,但台灣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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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新聞自由概念多以臨摹為主,鮮少進行哲理探討。單就臨摹而論,研 究著述也不多,可見對新聞自由欠缺整體討論,只是描繪隱約輪廓;針 對媒體究應受到國家干涉或應監督國家更少指出各家學說之差別或矛 盾,亦未能提出創新論述。

陸、結語

新聞自由雖然廣獲推崇,有如普世價值,本文卻發現新聞自由的內 涵與理論都猶不夠嚴謹與完整。 回顧來看,彌爾頓最早提出且其後也寫入許多人權宣言及憲法文字 之概念多屬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但此主張未必嚴謹。如 Milne 指出: 十八世紀以來的諸多權利文件都欠缺縝密論述,「因為他們的目的是實 用性的和政治性的,而不是學術性的和哲理性的」(Milne, 1986∕夏 勇、張志銘譯,1995: 1)。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最初也有實用性與政治 性目的,係為了擺脫國家干涉而提倡自由主義、歌頌市場經濟。至於新 聞自由則一向依附於出版自由,欠缺專屬論述。新近發展之第四權理論 等詮釋不僅與先哲論述存有鴻溝,也不夠嚴謹,難怪美國司法判例常否 決新聞媒體關於新聞自由與特權的主張。 整體而言,台灣學界對新聞自由概念之討論尚欠深入,且臨摹多於 反思;即便是臨摹,也未能仿真,甚至還會失真。若干記者每逢司法挫 敗便重彈新聞自由與知的權利等老調,未能從學理提出更具說服力的憲 政論述。 至於勾勒新聞自由應有面貌的這項重要工作,本文力有未逮,僅能 提出一些關於後續研究的初步建議: 新聞自由首須與出版自由有所區隔,未來尤應加強新聞自由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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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並結合憲政學理,才能獲得司法實務的支持。學理解釋本為釋憲方 式之一,大法官城仲模(2005)即曾指出,釋憲須根據憲法與學理。我 國憲法只提言論自由而未涉新聞自由,可從既有條文與憲法體系申論新 聞自由之價值與內涵,使大法官信服而據以釋憲,則不必修憲即可獲得 保障。即便修憲,因憲法文字簡要,新聞自由的具體內涵仍然有賴學理 支撐。 其次,當代新聞自由論述尚須思考如何杜絕市場機制的弊端。言論 自由與出版自由思想均因產生於封建社會而推崇市場,並因自由主義的 個人主義基礎而偏重私有制。但今昔早已殊異,馬克思痛斥資本主義市 場經濟造成人的異化,使資本增值取代人的價值,社會變成以資為本而 非以人為本(吳家駟譯,1996)。Altschull 指出,要保證新聞媒體有責 任感,私有制必須剷除,否則為私人謀利的新聞媒體不會有自由,更無 法負責(Altschull, 1984∕黃昱、裘志康譯,1989: 221-222)。市場與私 有制未必就該剷除,但絕不能無限上綱。如果坐視市場機制弱肉強食, 則當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的觀念隨著市場茁壯而日漸興盛,私有化的新 聞媒體也會有如產權所有者的私產,不容他人置喙。 以台灣為例,新聞與媒體因充滿煽色腥(sensationalism)被視為三 害中的兩害(《中時晚報》,2003 年 11 月 13 日)。這些亂象與媒體 在市場中的營利密不可分,因此必須反思如何擺脫市場機制的弊端,讓 其真正成為社會公器。 最後,新聞自由必須結合其他哲理,替換既有的自由主義基礎。自 由主義強調自由放任,然而新聞媒體的社會角色無比重要,不宜放任, 更不能聽憑牟利者控制。如同杜威(Dewey, 1916: 5)所說:「社會不 僅是由於傳播而得以存在,而且還應該說是在傳播之中存在」。 此外,社群主義者強調社群優先於個人並可形塑個人,公共的善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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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才是最高價值(Avineri & de-Shalit, 1992: 2-5)。從社群主義 出發的新聞自由應對個人發展與社會發展都有助益,也符合聯合國第三 代人權發展之主張。何況社群主義與人本主義(Humanism)本可呼 應,如 Milne 所說:「從人本主義出發,則人類有權充分享用人生,因 此社群可以改革一切妨礙,則成員造就自己人生的前景就越輝煌( Milne, 1986∕夏勇、張志銘譯,1995: 81-83)」。 基於社群主義而發展之新聞自由內涵為何,有待後續研究深入探 討,本文或可提出一些思考面向。從社群主義出發,新聞媒體該是社會 公器而非營利公司,並應致力於研究新聞資訊如何有益公民身心。既然 個人發展與社會發展優於私人牟利,則知的權利應該是公民可獲得有益 其身心發展的新聞資訊,從而新聞節目的汰換標準該是收視質而非收視 率。 當然,這只是一些初步建議,有待後續研究深入探討。可以確定的 是,對於新聞自由除了臨摹還要反思與創新,乃能跳脫既有侷限,回到 本體論與認識論的哲學基礎,重新建構符合國情的主張。 目前聯合國正推動資訊社會的探討,思考什麼樣的資訊對於人類發 展與社會發展真正有利。就新聞自由而論,也該思考什麼樣的新聞資訊 對於公民有利。臨摹並反思西方新聞自由,可以明白其菁華、演變與不 足。唯有如此,才能重新建構一套符合當代所需的新聞自由論述。

註釋

1 2005 年美國聯邦法官因《紐約時報》記者 J. Miller 拒絕透露新聞 來源判她藐視法庭罪,引來「帝王法官」之批評。首起判例出自 1958 年時任聯邦法官的 Stewart 判決:新聞工作者並未獲得豁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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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的特權,並因此判處 Torre 藐視法庭罪(Zuckman, Gaynes, Carter, & Dee, 1988∕傅崑成等譯,1991: 214-215)。 2 草案包括三部份:美國提出的《國際新聞採訪及傳遞公約》,重心 是有關國家間之新聞採訪和報導的自由問題;法國代表團提出的 《國際新聞錯誤更正權公約》,重在防止傳播虛假新聞和歪曲報 導;英國代表團提出的《新聞自由公約》,就新聞自由的定義、原 則和限度做了具體規定。 3 英國雖然廢除出版特許制,不過又改以知識稅來變相壓迫出版。直 至英國國會在 1848 年藉由反對知識稅等運動推動出版自由,這是 當時英國反對貴族抗爭運動的其中一環(Curran & Seaton, 1991: 28-29)。

4 雖然新聞自由在美國憲法上找不到根據,但是第一個針對新聞工作

者提供保障的美國法律早在 1898 年就在馬里蘭州出現,但過了三 十年後始有紐澤西州跟進(Zuckman, Gaynes, Carter, & Dee, 1988∕ 傅崑成等譯,1991: 211)。 5 傑佛遜原本主張寧可有報紙而無政府,但當時正值美國新聞史上著 名的政黨報紙時期,傑佛遜出任總統後一直苦於受到報紙的攻擊。 6 Emery et al.(1996)撰寫的主流二元新聞自由史觀係將報紙與國家 對立,曾引起若干質疑。如黃旦(2004)即指出:十八世紀的中、 後期,獨立報刊的思想並不普遍,美國建國後的兩大黨都致力於培 植擁護己方立場的報刊,因此報紙與國家未必對立。然而,黃旦只 以政黨報紙存在為由,就論證當時主流觀點未必敵視國家,不免過 度推論。如台灣報紙在某種程度上也有政黨傾向,但拒斥國家干涉 媒體的立場仍然一致。 7 據估計美國有五分之一的報紙正在默默執行公共新聞學,採寫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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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最深刻的題材,而非遷就當下話題;不將人們視為是新聞潛 在消費者,而將人們當作民主過程中有能力解決周遭問題的潛在行 動者;徵集公民想法,運用焦點團體的訪談結果,藉此選擇採訪題 材(馮建三,2003)。

8 Stewart 在 1974 年演說中提及新聞自由是在政府之外創立一個第四 機構,作為三權的另一制衡(to create a fourth institution outside the government as an additional check on the three official branches),因 此這個第四機構與三權不同位階,更不是在政府內的機構(陳錫 藩,2002 年 5 月 22 日)。新聞自由與三權既然不是同一位階,所 謂「第四權理論」當然不能成立。

9 林子儀教授(1999: 97)曾指出,Stewart「不認為新聞媒體可以根 據新聞自由而主張享有一般大眾所無法享有的特別權利」,不過檢 視 Stewart 的演說原文,卻曾一再提到新聞媒體(the organized press)有權利與特權(the rights and privileges)(陳錫藩,2002 年 5 月 22 日);林教授對 Stewart 主張之理解似乎有誤。不過 Stewart 對媒體特權似非無條件支持,因此曾在判決中否定媒體對 採訪特權的主張。 10 西方傳教士最早開辦的第一份雜誌形態中文新聞媒體是 1815 年在 馬來西亞的麻六甲發刊的《察世俗每月統記傳》;至於西方傳教士 在中國本土創立的第一份新聞媒體,則是 1833 年發刊的《東西洋 考每月統記傳》(李瞻,1966)。 11 政治大學新聞學研究所博士班於 1982 年成立,不僅是台灣第一個 新聞學博士班,也是亞洲第一個新聞學博士班(李瞻,2005)。15 年後,世新大學才於 1998 年開辦傳播研究所博士班,這是台灣新 聞傳播領域目前僅有的兩個博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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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筆者上網檢視博碩士論文與期刊論文的時間都是 2005 年 11 月。 13 「全國博碩士論文資訊網」資料庫中,另有 47 筆碩士論文在「摘 要」中提及新聞自由,但「論文名稱」與「關鍵字」卻未討論新聞 自由。這些論文實際上並無針對新聞自由進行研究,因此不列入討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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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er H. W. L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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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concept of freedom of the press was originally proposed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and seems to have become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universal values. In order to provide a profound answer to what is “freedom of the press,” this essay tries to study the history of the concept as well as the development of related thoughts, including John Milton’s proposition in the seventeenth century and Potter Stewart’s theory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moreover, scholars’ research on the concept in Taiwan is inspected. Further study is suggested to analyze the philosophical foundation of “freedom of the press”.

Keywords: the fourth estate theory, state, freedom of the press, liberalism.

* Weber H. W. Lai is Assistant Professor at the Department of Mass Communication in Chinese Culture University, Taipei,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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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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